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后
上列被告因犯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0
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盈后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
行
拘役玖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二所示負擔。
事 實
一、陳盈后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至101 年6 月某日之
期間,任
職於大洋集團(含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洋物業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大洋公司),擔任向大樓招攬保全管理工作之業務員,
詎
陳盈后為詐領業務獎金,竟分別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犯意,擅與如附表一
所載各該大樓先行議定如附表
一所示之回饋項目,另持未載明各該回饋項目之合約製作成
本分析表,據以向大洋公司請領業務獎金,經由此等
詐術致
使大洋公司
陷於錯誤,因而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載之業務獎
金。
嗣因大洋公司發覺有異,訴請檢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大洋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
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法院自可承認該等傳聞證據之
證
據能力。經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業
經當事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院一卷第24頁),又當事
人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
取證或
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
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揭說明,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盈后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分別供
承不諱(分見偵二卷第47頁,院二卷第18頁、第24頁),且
經
告訴代理人李建昭、吳家鵬於偵查中指證歷歷(李建昭部
分,見偵二卷第38頁、第42頁、第43頁、第51頁至第52頁;
吳家鵬部分,見偵一卷第7 頁、第12頁至第13頁,偵二卷第
28頁反面至第29頁),復與
證人沈燕軍於偵查中之證詞互可
勾稽(見偵二卷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並有被告出具之借
據
暨償還計畫、大洋公司明細分類帳、龍觀豪景大樓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黃明修出具之證明書、大洋公司與E世代大廈
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委託管理服務契約書、大洋公司與龍觀
豪景大樓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委託管理服務契約書、大洋公
司與好思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委託管理契約書、大洋
公司內部簽呈、龍觀豪景成本分析表、被告手寫之回饋內容
、
告訴人所陳報之(陳盈后)領取業務獎金補正一覽表、
告
訴代理人補充理由狀、大洋公司支出證明單、E世代大樓成
本分析表、好思家成本分析表各1 份在卷
可佐(分見偵一卷
第3 頁至第4 頁、第16頁、第17頁至第26頁、第33頁至第40
頁、第41頁至第45頁、第46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7頁,
偵二卷第5 頁至第6 頁、第30頁、第53頁、第54頁、第60頁
、第61頁,院二卷第27頁)。職是,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
堪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綜上所述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四肢健全,且具有一定程度之社會經驗,
詎其不思經由正途獲取所需,反而藉由施用詐術以詐得財物
,罔顧大洋公司之信任,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知
所悔悟,且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代理人李建昭當庭達成
和解
,填補犯罪所生之損害,有卷附和解筆錄1 份為憑(見院二
卷第28頁),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又被告前無任何經法
院
論罪科刑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見院二卷第4 頁),素行尚稱良好,再其自陳
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以擔任業務銷售員為業,每月收入約
25,000元之生活狀況(見院二卷第23頁至第24頁),歷次詐
得之財物多寡不一,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
示,且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末按,緩刑之
宣告本質上無異恩赦,雖具消滅刑罰權效果,
惟立法意旨
乃在藉由刑之執行
猶豫,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
以避免短期
自由刑之流弊(未及發揮刑罰執行效果,然
受刑
人已感染其他惡習,失輕犯者遷善機會),是否宣告緩刑,
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自應就行為人是
否適具緩刑情狀,於裁判時本於一般
法律原則綜合裁量(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95號判決意旨足資
參照)。查被告
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前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證,且酌以被告目前已另覓正職
(見院二卷第24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已見知悔之意,並與
告訴代理人李建昭達成和解,致力弭平告訴人所受損害,業
已取得告訴代理人李建昭之諒解,告訴代理人李建昭亦向本
院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而
公訴檢
察官認為可以給予被告附條件之緩刑等節,有本院審判筆錄
1 份附卷為憑(分見院二卷第23頁、第25頁),另參以被告
係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經此偵、審程序及
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
之虞,是認前揭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
以宣告緩刑2 年。又為確保被告能依約履行賠償條件,以維
告訴
人權益,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依照被告
與告訴代理人李建昭所達成之和解條件,宣告被告應按附表
二所載之給付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以啟自
新,並觀後效。此外,如附表二所載命被告於期限內應向告
訴人支付一定金額等事項,乃本案緩刑之負擔,被告務須遵
期履行,若有違反,得依法
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刑,
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
│編│大│簽約日期│被告所允諾之回饋│領取奬金│所犯罪名、所處之│
│號│樓│ │項目 │日期 │
主刑 │
│ │ │ │ ├────┤ │
│ │ │ │ │領取奬金│ │
│ │ │ │ │(新臺幣)│ │
├─┼─┼────┼────────┼────┼────────┤
│1 │E│100.6.15│擴充監控系統軟硬│100.6.20│陳盈后犯詐欺取財│
│ │世│ │體1 組;大廳及會├────┤罪,處拘役肆拾日│
│ │代│ │議室主牆的大理石│5,000 元│,如易科罰金,以│
│ │ │ │1 年打蠟1 次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2 │好│原訂簽約│提供3 支監視鏡頭│101.2.29│陳盈后犯詐欺取財│
│ │思│日期為 │;支付2 個月罰款├────┤罪,處拘役貳拾日│
│ │家│101.1.1 │ │3,964 元│,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實際簽約│ │ │壹日。 │
│ │ │日期為 │ │ │ │
│ │ │101.10.1│ │ │ │
├─┼─┼────┼────────┼────┼────────┤
│3 │龍│101.5.1 │裝設攝影機8 只鏡│101.6.25│陳盈后犯詐欺取財│
│ │觀│ │頭、錄影主機1 部├────┤罪,處拘役叁拾日│
│ │豪│ │及遠端監控等系統│4,503 元│,如易科罰金,以│
│ │景│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附表二:
一、被告應支付大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萬元。
二、給付方式:被告應自民國103 年2 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各
給付新臺幣陸仟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