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茗翔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陳鈺舒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2443號、第3700號、第11675號、第18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茗翔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
陳鈺舒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茗翔、陳鈺舒原為夫妻,本原應注意並能注意其與大陸地
區「廣州修身堂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修身堂」)
負責人劉錫忠接洽,由其提供之瘦身咖啡產品是否含有藥事
法第 22 條所定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輸
入、販賣或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藥品等禁藥成分,且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自民國100年7月中旬某
日,由劉錫忠提供含有西藥成分N-Didesmethylsibutramine
(分子量251)之「25日神奇修身咖啡」、「塑身1號7日神
奇修身咖啡FAT CUT」、「吸收誘導素」(自101年底起搭配
「神奇修身咖啡」一起販售使用),及含有西藥成分Cetili
-stat之「30日神奇修身咖啡」等產品,供張茗翔輸入臺灣
地區販賣,並由張茗翔與不知情之「智信數位整合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智信公司」)負責人沈世偉簽訂「Good
Deal服務契約」,委託「智信公司」代為處理上開商品在臺
灣地區之倉儲、物流配送、代收貨款等業務,另由張茗翔指
示陳鈺舒以「若水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以下稱「若水公司
」)名義設計、維護「神奇修身咖啡」在臺灣地區之銷售網
站(網址:http: / / weight-info.com,http:
//www.sioushent ang.com.tw/,http: //loss-weight.co/
),供臺灣地區不特定消費者上網選購,
渠等輸入含西藥成
分之「25日神奇修身咖啡」、「30日神奇修身咖啡」、「塑
身1號7日神奇修身咖啡FAT CUT」、「吸收誘導素」等商品
販售之模式為:由「修身堂」直接自大陸地區將產品運送至
「智信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之
倉庫,消費者在前揭陳鈺舒設計之網站下單訂購後,由陳鈺
舒及「修身堂」將訂單資料傳送至「智信公司」(100年間
由陳鈺舒負責傳送,101年以後改由「修身堂」自行傳送)
,再由「智信公司」依訂單內容將商品包裝整理好,交由物
流業者黑貓宅急便、ezShip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斗牛公司)將產品運送至各消費者指定之地點,「智信公司
」向買方所代收之貨款經扣除倉租費、物流費後,均匯入張
茗翔指示陳鈺舒提供之永豐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內(戶名:
陳鈺舒,帳號00 0-000-0000000-0),至超商取貨部分之貨
款則由「斗牛公司」代收後匯入張茗翔指示陳鈺舒提供之中
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內(戶名:若水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因張茗翔長期在大陸經商,
其不在國內之
期間內,均指示陳鈺舒與「智信公司」聯繫出
貨退貨事宜、保管前揭金融帳戶、將帳戶內款項轉匯至張茗
翔指定之其他帳戶,張茗翔則
按月給付陳鈺舒金額不等之報
酬。
嗣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而查知上情並報請指揮,於102
年1月16日前往「智信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之倉庫、陳鈺舒位於高雄市○○區○○○路○○○○
巷○○號17樓之3之住處執行
搜索,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
物。另經李怡育在陳鈺舒設計之http://loss-weight.co/網
站購得「30日神奇修身咖啡」3盒、「吸收誘導素」3罐後提
出
告發,經送驗結果亦含西藥成分,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電信
警察隊第三中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及李怡
育告發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除簡式
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
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
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
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茗翔、陳鈺舒依
公訴意旨所載
係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同法第83
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款所列之罪,依法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件
公訴檢察官、被告、選
任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
證人即
告訴人於警詢
之證述
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詳如下述),均
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且
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
異議(見本院卷第27至29、62至75頁)。本院審酌前揭證人
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
7頁背面),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李怡育、若水公司員工汪雪
真、智信公司負責人沈世偉、智信公司員工黃惠玉於警詢、
同案被告張茗翔(對陳鈺舒而言)、陳鈺舒(對張茗翔而言
)於警詢及偵查中
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3至13
、25至30、81至91、132至136、144至146、185至188、265
至266頁;警四卷第1至6頁;偵二卷第4至8頁;偵三卷第22
至26、63至65頁)並有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偵查報告2份、
香港修身堂購買網址「http://www.loss-weight.co/」及
「http:// 咖啡.減肥.tv/」網頁列印資料、行政院衛生署
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9月2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檢25日神奇修身咖啡」檢體一件檢驗報告書、斗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01年8月22日覆字第0000000號函、若水整合行銷
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6日
覆字第0000000函暨檢送101年10月、12月及102年1月配送資
料、斗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26日函暨檢送若水整各
合行銷有限公司之合約及相關帳戶資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月2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
函暨檢送客戶「若水整合行銷有限公司」99年8月30日至100
年6月30日之帳戶交易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客戶
「若水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0年7月1日至102年3月12日之
帳戶交易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2
3日中信銀字第000 000 00000000號函暨檢送客戶「若水整
合行銷有限公司」101 年8月1日至9月30日之帳戶交易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2年3月15日永豐銀北高雄分行
(102)字第00014號函暨檢送客戶陳鈺舒之帳戶基本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102年3月11日永豐銀北高雄分行(
102)字第00013號函暨檢送客戶陳鈺舒於100年7月1日之後
之交易明細相關資料、網路電話帳號SkypeID:service858
儲值資料、汪雪真提出其於若水整合行銷公司之工作內容與
薪資規劃書、網路電話帳號SkypeID:service858於101年8
月2日至22日之通聯紀錄、中華電信IP位址查詢資料、通聯
調閱查詢單、本院101年聲監字第002087號
通訊監察書、張
茗翔提出與「修身堂公司」之合作備忘錄、網站建置項目服
務合約書及授權書影本、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調查事實及證據
陳述意見
通知書、陳施美鶯之100年5月11日之聲明書與臺南
市政府衛生局陳述意見紀錄表及奇摩拍賣網站「買好康網路
購物」商店拍賣網頁列印資料、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查詢
資料、陳鈺舒與智信公司聯絡之E-MAIL資料、沈世偉提出智
信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GoodDeal服務契約、請款單及10
1年發票、GoodDeal倉儲中心進倉單、智信數位整合股份有
限公司匯款至陳鈺舒之匯款委託書、沈志偉提出智信公司與
張茗翔、陳鈺舒間之相關金額名目報表、若水整合行銷公司
上傳至智信公司之訂單配送資料、智信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
司101年8月6日、7日出貨單、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於102年
1月16日9時2分至11時36分在新北市○○區○○○路○○○巷○○
弄○○號對陳鈺舒之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及本院
搜索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
月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神奇修身咖啡」
檢體九件檢驗報告書、102年4月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綠黃金神奇魔方」檢體10件檢驗報告書、102
年5月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鄭欣宜2008全
新加強版30日神奇修身咖啡」及「吸收誘導素」檢體各1件
檢驗書函及照片4張、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於102年1月16日
6時50分至9時25分在高雄市○○區○○○路○巷○○號17樓之
3對陳鈺舒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及本院搜索票、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於102年1月16日10時
5分至10時25分在臺南市○○區○○里○○鄰○○路○段○○號對
陳鈺舒之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
物證明書及本院搜索票、於
102年1月16日7時0分至8時12分在高雄市○鎮區○○街○○號
對汪雪真之搜索筆錄、無
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及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搜索票、受理消費者藥物、化妝品送驗工作申請書及切
結書、修身堂出具予張茗翔之食品實驗室-臺北2013年3月28
日第FA/2013/32858號測試報告、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
驗中心(廣州)檢驗報告、「100年度食品檢出西藥成分之
分析」食品藥物研究年報各乙份、雙向通聯紀錄2份、張茗
翔於102年1月14日下午12時8分微信錄音留言給陳鈺舒蒐證
照片1張、譯文及光碟1片、沈志偉提出吸收誘導素進銷紀錄
1份及誘導素交易紀錄之電子資料光碟、沈志偉提出若水整
合行銷庫存明細表、進倉紀錄、銷貨紀錄及銷貨商品明細電
子檔光碟、便利商店取回本案咖啡產品之包裝照片4張、新
北市○○區○○○路○○○巷○○弄○○號之扣押物品照片19張、
高雄市○○區○○○路○○○○巷○○號17樓之3之扣押物品照片
12張、「智信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中心、陳鈺舒設
籍地、汪雪真設籍地及陳施美鶯設籍地之照片共7張、
告發
人李怡育所購買之「神奇修身咖啡」及贈品「吸收誘導素」
照片2張等件在卷
可稽(見警一卷第15至22、24、33至97、1
00至102、121至131、143、147至179、189至264、267至268
、279至320、323至329、333至339、343至348、361至367、
373至375、377至380頁;警二卷第128、129頁;警四卷第12
至21頁;偵一卷第2至9、23頁;偵二卷第35至51、58至63、
67至75、85至86頁;偵三卷第48至51頁;偵六卷第2頁;偵
三卷存放袋;偵五卷存放袋),此外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扣
案為憑,均
堪為
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2人
自白與事實相
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
上揭犯行,
洵堪認
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按藥事法第6條規定:「本法
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
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
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
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
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第20條第
1款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者」、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禁藥
,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
、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
品」。惟按大陸地區領土雖仍屬憲法所定之固有疆域,然現
為中共所佔領,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困難,是
以大陸地區產製之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核准,更無從
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擅自輸入者,概視為藥事
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似非妥適。且由大陸地區運送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至台灣地區,若未經他國之轉口港
,原不能將之與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而論以輸入之罪。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
製藥品輸入或
攜帶進入台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
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
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如明知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而販賣,
自應依同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論處,
無庸併
論販賣偽藥罪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82
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係
於100年7月底自大陸地區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含有「N-Dide
smethylsibutramine」(分子量251)之西藥成分之2種瘦身
咖啡,依照上開規定說明,核均屬禁藥無誤。
㈡、再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
之販賣禁藥、偽藥罪,均以行為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製造或販
賣之藥品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為成立要素,所謂
明知,係指
直接故意而言,若為
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
該條項之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45號、100年度台
上字第131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依卷存客觀事證尚
無
足證明係主觀上明知為禁藥而故予輸入、販賣予不特定人
牟利,至僅能證明係因疏未注意輸入並販賣含上開禁藥成分
之商品。是核被告張茗翔、陳鈺舒所為,各係犯藥事法第82
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
藥罪
㈢、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 10
79、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自100年7月底至102
年1月16日
為警查獲時止,陸續、輸入並販賣本件之禁藥,
予不特定人使用,顯係基於一個、輸入、販賣之決意,在密
接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輸入、販賣偽藥之行為,符合
上開集合犯之職業性之行為,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依集合
犯各論以一罪。至於被告2人各以一行為,
同時犯過失輸入
禁藥罪、過失販賣禁藥罪,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
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處斷。
㈣、另共同
正犯之成立必須數人間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即
共同正
犯以2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至於過失
行為並無成立共同行為決意之可能,是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
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只能成立
過失犯之同時犯,亦
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7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人未注意其等所輸入、販售之
藥品係禁藥而有過失,依上說明僅能成立過失犯之同時犯,
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2人竟為圖一己私利而輸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即販賣禁藥牟利,影響政府對藥品藥物之管理,並危害國人
用藥安全及健康,所為實有可議,且輸入時間距離查獲時間
亦近2年,販賣之期間非短,惟念及其等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件查獲之瘦身咖啡,僅前揭驗出
有西藥成分,其餘均未檢出,相較於未檢出之數量,檢出含
有西藥成分之產品究屬少數,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
段等一切情狀,檢察官之
求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
㈥、查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查,告訴人亦表
示並未造成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查
詢記錄表乙份附卷為佐,且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
,信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
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並觀後效。惟為確實督促被告2人保持善良品行及正確
法律
觀念,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
諭知被告2人
應依主文所示之方式,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1
萬元(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
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
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以啟
自新。
四、沒收部分:
㈠、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但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
查及取締」內,
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
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
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8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如扣案物品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得
宣告沒收,法院自亦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
。查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被告2人販賣禁藥所
用之物,並有前開檢驗報告書
可佐,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
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部分,既已檢驗用罄,自無庸
宣告沒收。
㈡、至於附表三所示之物,則核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係,且編號
28、29所示之物,分別為員警及告訴人所購得,即非被告所
有,均不予為沒收之宣告。
五、末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自100年3月間開始為本件犯行
(見本院卷第26頁),然依卷內證據觀之,扣案驗出含西藥
成分而為偽藥產品,其中員警於101年8月間購買附表一編號
14所示產品,製造日期為101年7月10日,告訴人提出附表一
編號15所示產品製造日期則為101年10月10日,而附表一編
號1、6(1)所示產品製造日期分別為101年10月10日、101
年7月10日,此有照片及本院審判筆錄記載之日期
在卷可稽
(見警一卷第36頁;本院卷第80至83頁),即合理認定輸入
禁藥時間應為101年7月中旬某日,而查無
積極證據可認於此
之前,被告2人即有輸入或販賣禁藥知犯行,是就101年7月
中旬某日之前,並無積極證據
可憑佐證,本應為無罪諭知,
然此部分與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為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
事法第82條第3項、第8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百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本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
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件扣案禁藥檢驗結果一覽表
┌─┬────────────┬───┬──────────────┬─────────────────┐
│編│品名 │數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
│號│(扣押物品編號) │ │ │ │
├─┼────────────┼───┼──────────────┼─────────────────┤
│1 │吸收誘導素 │236罐 │檢出N-Didesmethylsibutramine│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WT0204) │ │(分子量251)成分。 │11日FDA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一 │
│ │ │ │ │卷第323、328頁) │
├─┼────────────┼───┼──────────────┼─────────────────┤
│2 │修身堂-8日神奇咖啡 │42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3年1月│
│ │(WT0108) │ │ │16日FDA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 │
│ │ │ │ │卷第49、50頁) │
├─┼────────────┼───┼──────────────┼─────────────────┤
│3 │修身堂-25日神奇咖啡,最 │42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新加強版 │ │ │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 │
│ │(WT0125) │ │ │一卷第323、325頁) │
│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 │ │ │卷第333、335頁) │
├─┼────────────┼───┼──────────────┼─────────────────┤
│4 │修身堂-8日神奇咖啡,2008│70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全新加強版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WT0208) │ │ │卷第333、337頁) │
├─┼────────────┼───┼──────────────┼─────────────────┤
│5 │修身堂-25日神奇修身咖啡 │75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2008年全新加強版 │ │ │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 │
│ │(WT0225) │ │ │一卷第323、324頁) │
│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 │ │ │卷第333、336頁) │
├─┼────────────┼───┼──────────────┼─────────────────┤
│6 │修身堂-7日神奇修身咖啡,│94盒 │(1)1盒(日期為2012年7月10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紫色)塑身1號(WT0407 │ │ 日)檢出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 │ │ N-Didesmethylsibut │卷第333、338頁) │
│ │ │ │ ibutramine(分子量251)│ │
│ │ │ │ 成分 │ │
│ │ │ ├──────────────┼─────────────────┤
│ │ │ │(2)93盒(日期為2012年7月15│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 │ │ 日)未檢出西藥成分 │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 │
│ │ │ │ │一卷第323、326頁) │
│ │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3年1月│
│ │ │ │ │16日FDA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 │
│ │ │ │ │卷第49、50頁) │
├─┼────────────┼───┼──────────────┼─────────────────┤
│7 │修身堂-30日神奇修身咖啡 │83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黑色)全新升級版,塑身│ │ │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 │
│ │1號 │ │ │一卷第323、325頁) │
│ │(WT0430)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 │ │ │卷第333、337頁) │
├─┼────────────┼───┼──────────────┼─────────────────┤
│8 │修身堂-8日神奇修身咖啡(│114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紫色),塑身2號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WT0508) │ │ │卷第333、338頁) │
├─┼────────────┼───┼──────────────┼─────────────────┤
│9 │修身堂-黃金神奇魔方(綠 │16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色) │ │ │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 │
│ │(W0T520) │ │ │一卷第323、327頁) │
│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 │ │ │卷第333、334頁) │
├─┼────────────┼───┼──────────────┼─────────────────┤
│10│修身堂-30日神奇咖啡, │127盒 │未檢出西藥成分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3月│
│ │2013全新加強版,塑身2號 │ │ │11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警 │
│ │(WT0530) │ │ │一卷第323、326頁) │
│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4月│
│ │ │ │ │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警一 │
│ │ │ │ │卷第333、337頁) │
├─┤ ├───┼──────────────┤ │
│11│ │28包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12│塑身1號修身咖啡(30日裝 │2盒 │同編號7 │同編號7 │
│ │),在陳鈺舒住處扣查 │ │未檢出西藥成分 │ │
├─┼────────────┼───┤ │ │
│13│塑身1號修身咖啡(7日裝)│1盒 │ │ │
│ │在陳鈺舒住處扣查 │ │ │ │
├─┼────────────┼───┼──────────────┼─────────────────┤
│14│25日神奇修身咖啡,員警於│1盒 │檢出N-Didesmethylsibutramine│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9月│
│ │101年8月購買 │ │(分子量251)成分。 │25日FDA研字第00000 00000號函(見偵│
│ │ │ │(製造日期為101年7月10日) │一卷第8至9頁) │
│ │ │ │ │ │
├─┼────────────┼───┼──────────────┼─────────────────┤
│15│鄭欣宜2008全新加強版30 │1份 │1.「鄭欣宜2008全新加強版30日│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5月│
│ │日神奇修身咖啡、吸收誘導│ │神奇修身咖啡」檢出Cetilistat│17日FDA研字第00000 00000號函(見警│
│ │素 │ │成分。 │四卷第13至15頁) │
│ │(李怡育提出之購買產品)│ │2.「吸收誘導素」檢出N- │(製造日期均為101年10月10日) │
│ │ │ │Di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 │ │
│ │ │ │3.製造日期均為101年10月10日 │ │
└─┴────────────┴───┴──────────────┴─────────────────┘
【附表二】本件應沒收之扣押物品一覽表
┌──┬───────────┬───┬────────┬───────────────────────┐
│編號│應沒收物物品 │數量 │查獲地點 │備註 │
│ │ │ │ │ │
├──┼───────────┼───┼────────┼───────────────────────┤
│1 │吸收誘導素 │236罐 │「智信公司」之倉│檢出N-Didesmethylsibutramine(分子量251)成分 │
│ │(WT0204) │ │庫 │。製造日101年10月10日期為 │
├──┼───────────┼───┼────────┼───────────────────────┤
│2 │修身堂-7日神奇修身咖啡│1 盒 │ │製造日期為101年7月10日 │
│ │,(紫色)塑身1號( │ │ │檢出N-Didesmethylsibutramine(分子量251)成分 │
│ │WT040) │ │ │。 │
└──┴───────────┴───┴────────┴───────────────────────┘
【附表三】本件不應沒收之扣押物品一覽表
┌──┬───────────┬───┬────────┬───────────────────────┐
│編號│不應沒收物物品 │數量 │查獲地點 │備註 │
│ │ │ │ │ │
├──┼───────────┼───┼────────┼───────────────────────┤
│1 │修身堂-8日神奇咖啡 │42盒 │在智信公司之倉庫│未檢出檢出 N-Didesmethylsibutramine (分子量│
│ │ │ │查扣 │251)成分。 │
├──┼───────────┼───┤ │ │
│2 │修身堂-25日神奇咖啡, │42盒 │ │ │
│ │新加強版 │ │ │ │
│ │(WT0125) │ │ │ │
├──┼───────────┼───┤ │ │
│3 │修身堂-8日神奇咖啡, │70盒 │ │ │
│ │2008 │ │ │ │
│ │全新加強版 │ │ │ │
│ │(WT0208) │ │ │ │
├──┼───────────┼───┤ │ │
│4 │修身堂-25日神奇修身咖 │75盒 │ │ │
│ │,2008年全新加強版 │ │ │ │
│ │(WT0225) │ │ │ │
├──┼───────────┼───┤ │ │
│5 │修身堂-7日神奇修身咖啡│93 盒│ │ │
│ │,(紫色)塑身 1 號(│ │ │ │
│ │WT040) │ │ │ │
├──┼───────────┼───┤ │ │
│6 │修身堂-30日神奇修身咖 │83盒 │ │ │
│ │(黑色)全新升級版,塑│ │ │ │
│ │身1號 │ │ │ │
│ │(WT0430) │ │ │ │
├──┼───────────┼───┤ │ │
│7 │修身堂-8日神奇修身咖啡│114盒 │ │ │
│ │(紫色),塑身2號 │ │ │ │
│ │(WT0508) │ │ │ │
├──┼───────────┼───┤ │ │
│8 │修身堂-黃金神奇魔方( │16盒 │ │ │
│ │色) │ │ │ │
│ │(W0T520) │ │ │ │
├──┼───────────┼───┤ │ │
│9 │修身堂-30日神奇咖啡, │127盒 │ │ │
│ │2013全新加強版,塑身2 │28包 │ │ │
│ │(WT0530) │ │ │ │
├──┼───────────┼───┤ ├───────────────────────┤
│10 │修身堂咖啡產品簡介 │1疊 │ │ │
├──┼───────────┼───┤ ├───────────────────────┤
│11 │服務契約書正本 │2份 │ │ │
├──┼───────────┼───┤ ├───────────────────────┤
│12 │進貨明細報表 │1份 │ │ │
├──┼───────────┼───┤ ├───────────────────────┤
│13 │出貨明細報表 │1份 │ │ │
├──┼───────────┼───┤ ├───────────────────────┤
│14 │匯款單據 │1份 │ │ │
├──┼───────────┼───┤ ├───────────────────────┤
│15 │電子郵件資料 │1份 │ │ │
├──┼───────────┼───┼────────┼───────────────────────┤
│16 │塑身1號修身咖啡(30日 │2盒 │在陳鈺舒住處查扣│ │
│ │) │ │ │ │
├──┼───────────┼───┤ ├───────────────────────┤
│17 │塑身1號修身咖啡(7日裝│1盒 │ │ │
│ │) │ │ │ │
├──┼───────────┼───┤ ├───────────────────────┤
│18 │黑色電腦主機 │1台 │ │ │
├──┼───────────┼───┤ ├───────────────────────┤
│19 │臺南市衛生局相關文件 │5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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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若水公司大小章、發票章│3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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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若水公司名片 │2盒 │ │ │
├──┼───────────┼───┤ ├───────────────────────┤
│22 │隨身硬碟(大/小) │2個 │ │ │
├──┼───────────┼───┤ ├───────────────────────┤
│23 │修身咖啡DM說明書 │3張 │ │ │
├──┼───────────┼───┤ ├───────────────────────┤
│24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 1│4張 │ │ │
│ │張、ICASH卡3張 │ │ │ │
├──┼───────────┼───┤ ├───────────────────────┤
│25 │三星牌手機 │1具 │ │ │
├──┼───────────┼───┤ ├───────────────────────┤
│26 │synology牌IP轉址器 │1台 │ │ │
├──┼───────────┼───┤ ├───────────────────────┤
│27 │白色電腦主機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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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5日神奇修身咖啡 │1盒 │員警購買 │檢出N-Didesmethylsibutramine │
│ │ │ │ │(分子量251)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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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鄭欣宜2008全新加強版30│1份 │李怡育提出之購買│1.「鄭欣宜2008全新加強版30日 │
│ │日神奇修身咖啡、吸收誘│ │產品 │神奇修身咖啡」檢出Cetilistat │
│ │導素 │ │ │成分。 │
│ │ │ │ │2.「吸收誘導素」檢出N- │
│ │ │ │ │Di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