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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簡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蘭臺網路出版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瑞琴 被 上 訴人 臺灣創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綦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意指如刑事 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確定,應以 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 ;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但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 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等均是。 二、本件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 102 年度智簡字第70號),業經原審判決有罪,而檢察官、 被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茲上訴人僅就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8日102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8 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係專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 判之案件,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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