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葉俊逸
被 告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御金品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
代理人 張瑞泰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係向他人購買版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
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
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
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刑事訴
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
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之被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應
予以駁回。
又因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