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頂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進德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被 告 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全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21號),
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
103 年4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被告李全安、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
作權法之行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1827號提起公訴在案,爰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並聲明求為判決: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萬元,及自
起訴狀
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
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等語,
資為
抗辯。並請求: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全安、霖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此
有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
可稽,根據
首揭說明
,本件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
,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 官 陳君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