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靜樺
上列被告因
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調偵字第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靜樺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
拘役肆拾
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余靜樺明知不得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
腦相關設備及不得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
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
1年10月17日上午3時32分至同日上午10時38分許,在其位於
高雄市○○區○○街○○○ ○號住處內,以其所使用之電腦及
申設之中嘉寬頻網路連結上網後,先利用與熊大維交往
期間
所取得之熊大維申設之MSN、YAHOO電子信箱帳號密碼,登入
前述電子信箱帳號並變更密碼後,利用FACEBOOK網站(下稱
臉書網站)補寄密碼功能,取得熊大維於臉書網站申設使用
之會員登入帳號「 angel520bear@yahoo.com.tw」(下稱臉
書帳號)密碼後,登入臉書帳號,而
予以盜用,致生損害於
熊大維。案經熊大維
告訴。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1.被告余靜樺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
自白。
2.
證人即
告訴人熊大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之證述。
3.臉書網站更改帳號密碼回覆郵件、雅虎奇摩帳號「angel520
bear」登入資料查詢1份、IP位址登錄紀錄各1份。
三、
按刑法第358條、第359條於立法過程中,參考「英國電腦濫
用法案」就電腦及其相關設備並未設有定義性規定,以保有
相當彈性,因應資訊科技之迅速發展(見立法院公報第92卷
第29期第140至141頁),隨雲端科技之發展,個人電腦可藉
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資料庫(如前述之電子信箱及臉書)
之相關資料,是此等雲端資料庫自亦為前述之電腦相關設備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
關設備罪、第 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罪。又被告係基於盜用告訴人前述臉書帳號之目的,以輸
入告訴人前述電子信箱及臉書帳號、密碼方式,入侵告訴人
前述電子信箱及臉書帳號並變更密碼,觸犯前述罪名,因前
述罪名之保護
法益同為電腦使用安全,應依
法條競合之補充
關係,論以較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審酌被告無故輸入告訴人前述
帳號、密碼,侵入前述帳號瀏覽、並變更登錄帳號密碼,侵
害被害人隱私權非輕,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所為實值
非難,且
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
犯後態度
,惟考量被告變更密碼後,
旋即為告訴人發現,所造成之危
害期間尚非甚長,又被告前無因刑事犯罪而經法院判刑之刑
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兼衡被
告自陳之
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
濟狀況為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
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