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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0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思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14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思宏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侵占稅捐罪,共壹拾貳 罪,各處如附表「刑度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編 號2第6至第7 行:「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應更正 為:「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之記載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劉思宏為鋒承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 項 第2 款所規定薪資所得稅之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 第1 項規定,應於每月10日前將前月內所代扣稅款向國庫繳 清,然被告扣繳稅款後,未向國庫繳納,而以鋒承公司負責 人之身分,將如附表「侵占之金額欄」各所示之款項,變易 原持有之意思,挪為清償鋒承公司之其他帳款用而侵占之, 故核被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2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 法第42條第2 項之侵占稅捐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12次之犯 行,侵占之時點有別,足徵該12次犯行顯係被告出於各別犯 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月23日經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而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係基於 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 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再者,縱 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 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 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以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新法即裁判時之現行法顯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規定,本院自應用裁判時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為 被告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茲審酌被告侵占已扣繳之員工薪資所得稅款共計543,939 元 ,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並侵害課稅之公平性,確非合法。惟念 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足參,且其動機在勉力維持鋒承公司之繼續營運;況被 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業已補繳侵占扣繳稅 款:68,572元,尚欠侵占扣繳稅款本稅:475,367 元、滯納 金:56,575元及滯納息:23,050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岡山稽徵所103年3月12日財高國稅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 文(詳本院卷第27頁)可佐;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智識能力,犯後坦承犯行,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知有期徒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5 款,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編│已扣繳之員工薪│侵占之金額│侵占之時間點(民國) │刑度 │ │號│資所得稅月份 │(新臺幣)│ │ │ ├─┼───────┼─────┼────────────────┼──────┤ │1 │99年度1月份 │101,610元 │98年1月31日至2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伍月│ ├─┼───────┼─────┼────────────────┼──────┤ │2 │99年度2月份 │46,933元 │98年2月28日至3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3 │99年度3月份 │46,717元 │98年3月31日至4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4 │99年度4月份 │42,694元 │98年4月30日至5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5 │99年度5月份 │42,858元 │98年5 月31日至6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6 │99年度6月份 │38,392元 │98年6月30日至7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7 │99年度7月份 │36,224元 │98年7月31日至8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8 │99年度8月份 │41,591元 │98年8月31日至9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9 │99年度9月份 │32,742元 │98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10│99年度10月份 │35,298元 │98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11│99年度11月份 │38,074元 │98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12│99年度12月份 │40,806元 │98年12月31日至翌年1月10日間某日 │有期徒刑參月│ ├─┴───────┴─────┴────────────────┴──────┤ │附記:被告於起訴時共計侵占扣繳稅款:543,939元,截至103年3月12日本院審理中,共 │ │ 計補繳侵占扣繳稅款:68,572元,尚欠侵占扣繳稅款本稅:475,367元、滯納金: │ │ 56,575元及滯納息:23,050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 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4269號 被 告 劉思宏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鄰○○路○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思宏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鋒承工業有 限公司負責人,係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所稱「扣繳義務人」 ,其明知依同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 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及扣繳 辦法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月10日 前將上1月內所代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竟因公司週轉不 靈,基於侵占已扣繳稅捐之犯意,自民國99年1月起至同年 12月止,違反上述規定,於各月給付員工蔡月珍等人(詳如 卷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之薪資所得時,扣取如附表所示薪資所得之稅款後,未將各 該筆金額向國庫繳納,而係將各該筆款項侵占入己,合計侵 占如附表所示扣繳稅款新臺幣(下同)54萬3,939元。於 101年11月12日,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以財高 國稅岡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限期繳納,仍逾期未補繳 ,始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劉思宏於偵查中之自│被告劉思宏坦承未將已扣│ │ │白。 │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之事│ │ │ │實。 │ ├──┼───────────┼───────────┤ │ 2 │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列印│全部犯罪事實。 │ │ │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 │ │局岡山稽徵所談話紀錄表│ │ │ │、鋒承工業有限公司99年│ │ │ │度總分類帳影本、薪資印│ │ │ │領清冊影本、各類所得扣│ │ │ │繳憑單申報書影本、綜合│ │ │ │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各 │ │ │ │類所得扣繳憑單、線上繳│ │ │ │款書資料查詢、財政部高│ │ │ │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 │ │ │101年11月12日財高國稅 │ │ │ │岡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 │ │ │函文及送達證書影本、 │ │ │ │101繳款書查詢清單各1份│ │ │ │。 │ │ └──┴───────────┴───────────┘ 二、核被告劉思宏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之扣繳義 務人侵占已扣繳稅捐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違反代繳或扣繳義務之處罰)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 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扣取月份 │遭侵占稅款 │ ├──┼─────────┼───────────┤ │1 │99年1月 │10萬1,610元 │ ├──┼─────────┼───────────┤ │2 │99年2月 │4萬6,933元 │ ├──┼─────────┼───────────┤ │3 │99年3月 │4萬6,717元 │ ├──┼─────────┼───────────┤ │4 │99年4月 │4萬2,694元 │ ├──┼─────────┼───────────┤ │5 │99年5月 │4萬2,858元 │ ├──┼─────────┼───────────┤ │6 │99年6月 │3萬8,392元 │ ├──┼─────────┼───────────┤ │7 │99年7月 │3萬6,224元 │ ├──┼─────────┼───────────┤ │8 │99年8月 │4萬1,591元 │ ├──┼─────────┼───────────┤ │9 │99年9月 │3萬2,742元 │ ├──┼─────────┼───────────┤ │10 │99年10月 │3萬5,298元 │ ├──┼─────────┼───────────┤ │11 │99年11月 │3萬8,074元 │ ├──┼─────────┼───────────┤ │12 │99年12月 │4萬0,806元 │ ├──┼─────────┼───────────┤ │ │合 計 │54萬3,93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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