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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32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建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偵 字第16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2 年度審易字第1484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建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辛建成為互聯興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互聯興公司)業務 專員,負責互聯興公司之業務行銷,並向客戶收取貨款回繳 公司之職務,係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反覆實施侵占業務上持有互聯興公司貨款之接續犯意, 自民國100 年5 月間至同年6 月間,將如附表所示自客戶處 收取應交付互聯興公司之票據及現金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 )7 萬5, 543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 二、案經互聯興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審 易卷第19頁),核與證人告訴代理人劉純成於偵查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見偵他卷第23頁、偵緝卷第19頁),並有互聯興 企業有限公司員工保密暨競業禁止切結書、聘用切結暨身分 保證書、如附表所示被告收款之簽收單據各1 份等在卷可稽 (見偵他卷第4 頁至第17頁),從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於任職期間,利用業務上收款之機會,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侵 占入己,其所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之各個舉動,事 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接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 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 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 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則在 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本件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實質上一 罪之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不思克盡職 守,以正當手段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務上機 會,擅將業務上所收款項侵占入己,使互聯興公司受有損害 ,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尚有悔悟之心,且經告訴人為被 告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有調解筆錄及刑事陳述狀各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23頁、本院簡字卷第6 頁), 併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經 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竟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惟其就本件侵占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 人請求給予緩刑宣告,業如前述,堪認被告已有逡悔之心, 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 ,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收取對象 │收款單據名│金額 │ 方式 │ │ │ │ │稱 │ │ │ ├──┼───┼─────┼─────┼─────┼───┤ │ 1 │100年5│百鴻不鏽鋼│客戶銷售、│1,125元 │現金 │ │ │月27日│有限公司 │退貨明細表│ │ │ ├──┼───┼─────┼─────┼─────┼───┤ │ 2 │⑴100 │大峰企業社│客戶銷售、│⑴2,150元 │現金 │ │ │年6月3│ │退貨明細表│ │ │ │ │日 │ │ │ │ │ │ ├───┤ │ ├─────┼───┤ │ │⑵100 │ │ │⑵6,280元 │現金 │ │ │年6月 │ │ │ │ │ │ │24日 │ │ │ │ │ ├──┼───┼─────┼─────┼─────┼───┤ │ 3 │100年6│信興玻璃行│客戶銷售、│8,550元 │現金 │ │ │月28日│ │退貨明細表│ │ │ ├──┼───┼─────┼─────┼─────┼───┤ │ 4 │100年6│九龍禮儀館│簽收單 │7,088元 │現金 │ │ │月28日│ │ │ │ │ ├──┼───┼─────┼─────┼─────┼───┤ │ 5 │100年5│新木興企業│付款簽收簿│5,400元 │現金 │ │ │月30日│社 │ │ │ │ ├──┼───┼─────┼─────┼─────┼───┤ │ 6 │100年6│峰承有限公│轉帳傳票 │1 萬2,825│支票 │ │ │月28日│司 │ │元 │ │ ├──┼───┼─────┼─────┼─────┼───┤ │ 7 │100年6│佳鴻公司 │轉帳傳票 │3,375元 │現金 │ │ │月28日│ │ │ │ │ ├──┼───┼─────┼─────┼─────┼───┤ │ 8 │100年5│宏翊鋁業 │支出證明單│1 萬0,450│現金 │ │ │月5日 │ │ │元 │ │ ├──┼───┼─────┼─────┼─────┼───┤ │ 9 │100年6│金龍不鏽鋼│支票存根聯│1 萬8,300│支票 │ │ │月27日│有限公司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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