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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13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 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國豐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 (如附表所示)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 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國豐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 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 1545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 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可參。而扣案物品(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均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扣案之盜版光碟(如附表編號16所示)係供 犯罪所用之非法重製光碟,亦有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康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明書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之盜版光碟應屬著作權法第98 條但書所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是 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1對5燒錄機 │1臺 │9 │信封 │1批 │ ├──┼──────┼───┼──┼────────┼───┤ │2 │空白影印紙 │3箱 │10 │空白光碟 │100 片│ ├──┼──────┼───┼──┼────────┼───┤ │3 │傳真機 │1臺 │11 │光碟棉套 │30只 │ ├──┼──────┼───┼──┼────────┼───┤ │4 │目錄訂購單 │1箱 │12 │未寄出包裹 │9份 │ ├──┼──────┼───┼──┼────────┼───┤ │5 │宅配收據 │1箱 │13 │客戶資料夾 │22只 │ ├──┼──────┼───┼──┼────────┼───┤ │6 │客戶資料 │1箱 │14 │光碟放置盒 │16只 │ ├──┼──────┼───┼──┼────────┼───┤ │7 │裁紙機 │1臺 │15 │測驗卷 │4440份│ ├──┼──────┼───┼──┼────────┼───┤ │8 │釘書機 │1臺 │16 │盜版學校命題光碟│640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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