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欣強生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文源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102年度執
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黃文源等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物品
(如附表所示),係被告黃文源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文源等人因犯販賣偽藥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439 號、100 年度
偵字第32221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
再議,再議駁回
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職議字第
8224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被告
前案紀錄
表等
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偽藥(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
及其他扣案物品(如附表編號6 至23所示)均係被告所有、
供本案
犯行所用之物,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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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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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舒宜纖膠囊(30粒裝) │2瓶 │13 │纖體素進銷資料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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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纖體美豐挺膠囊 │2瓶 │14 │檢驗報告
暨公文資料│8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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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扶豎膠囊 │32粒│15 │晉強公司價格表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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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益保強膠囊(100 粒裝)│2瓶 │16 │晉升行客戶表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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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纖體素-S膠囊 │1瓶 │17 │藥品廣告單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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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晉強公司產品目錄 │17張│18 │晉升行銷貨資料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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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佳璋公司銷貨單 │9本 │19 │泛媚進銷資料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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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晉升行出貨單 │3本 │20 │佳璋總分類帳 │3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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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貨單 │1本 │21 │佳璋公司統一發票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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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產品出貨資料 │24張│22 │佳璋公司進口報單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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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請款單 │1本 │23 │帳冊資料 │1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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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愷普公司請款單 │1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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