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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8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純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689、28975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記官 周耿瑩            通 譯 楊理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純聿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 緩刑期滿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純聿(原名林秀雯,後改名為林純聿,下稱林純聿)係址設 高雄縣林園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區○○○路○○○號1樓「太 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太世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 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張家溢 (原名張世明,後改名為張家溢,下稱張家溢)為太世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張家溢部分另經判決確定),林純聿、張家溢 2 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 括犯意聯絡,明知太世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環球企業有限 公司」、「尚宸企業社」、「泛緯企業社」、「宇揚實業行 」、「昌伯科技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 ,竟自94年4月起至95年6月止,以太世公司名義,虛偽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806 萬6,255元,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環球企業有限公司」等5 家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太世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供 該等公司持上開不實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作為扣 抵銷項稅額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 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共計40萬3,316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之管理之正確性。復為沖銷上 開銷項之進項缺口,明知太世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環球 企業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 時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7 張不實統一發票,合計金額為 340萬4,310元,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用以沖銷不實銷項發 票之缺口,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應適用之法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 條,廢止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芝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周耿瑩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 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太世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環球聯合企業有限│94年4月 │EU00000000│3萬元 │1500元 │ │ │公司 ├────┼─────┼─────┼─────┤ │ │ │94年4月 │EU00000000│1萬元 │500元 │ │ │ ├────┼─────┼─────┼─────┤ │ │ │94年4月 │EU00000000│2萬元 │1000元 │ │ │ ├────┼─────┼─────┼─────┤ │ │ │94年4月 │EU00000000│1萬元 │500元 │ │ │ ├────┼─────┼─────┼─────┤ │ │ │94年5月 │FU00000000│50萬元 │2萬5000元 │ │ │ ├────┼─────┼─────┼─────┤ │ │ │94年7月 │GU00000000│25萬3610元│1萬2681元 │ │ │ ├────┼─────┼─────┼─────┤ │ │ │94年7月 │GU00000000│19萬8000元│9900元 │ │ │ ├────┼─────┼─────┼─────┤ │ │ │94年8月 │GU00000000│28萬9700元│1萬4485元 │ ├──┼────────┼────┼─────┼─────┼─────┤ │ 2 │泛緯企業社 │94年9月 │HU00000000│58萬5146元│2萬9258元 │ │ │ ├────┼─────┼─────┼─────┤ │ │ │94年10月│HU00000000│35萬6773元│1萬7839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89萬 │4萬4500元 │ ├──┼────────┼────┼─────┼─────┼─────┤ │ 3 │宇揚實業行 │94年12月│JU00000000│83萬6491元│4萬1825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35萬5714元│1萬7786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81萬1326元│4萬566元 │ ├──┼────────┼────┼─────┼─────┼─────┤ │ 4 │尚宸企業社 │95年1月 │KU00000000│35萬7740元│1萬7887元 │ │ │ ├────┼─────┼─────┼─────┤ │ │ │95年2月 │KU00000000│46萬5355元│2萬3268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57萬4632元│2萬8732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32萬1748元│1萬6087元 │ ├──┼────────┼────┼─────┼─────┼─────┤ │ 5 │昌伯科技有限公司│95年5月 │MU00000000│22萬3460元│1萬1173元 │ │ │ ├────┼─────┼─────┼─────┤ │ │ │95年5月 │MU00000000│43萬2670元│2萬1634元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37萬2680元│1萬8634元 │ │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17萬1210元│8561元 │ ├──┼────────┼─┬──┴─────┼─────┼─────┤ │ │ │共│開立不實發票22張│806萬6255 │40萬3316元│ │ │ │ │ │元 │ │ └──┴────────┴─┴────────┴─────┴─────┘ 附表二:太世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月份│ 發票號碼 │ 發票金額 │ 申報扣抵 │ │ │ │ │ │ │ 營業稅額 │ ├──┼────────┼────┼─────┼─────┼─────┤ │ 1 │環球聯合企業有限│94年12月│JU00000000│60萬元 │3萬元 │ │ │公司 ├────┼─────┼─────┼─────┤ │ │ │95年3月 │LU00000000│32萬8405元│1萬6421元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36萬8000元│1萬8400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75萬9000元│3萬7950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38萬5450元│1萬9273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64萬8955元│3萬2448元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31萬4500元│1萬5725元 │ │ │ ├─┬──┴─────┼─────┼─────┤ │ │ │共│取得不實發票7張 │340萬4310 │17萬217元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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