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信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
269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
定改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凱信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
犯行使
偽造私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並應
於緩刑
期間履行如附表三所示
和解條件內容之義務。
事 實
一、王凱信於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101年4月30 日止,受雇於址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4樓之1 「聯翔資訊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聯翔公司)擔任業務,負責管理水溫圖效期、
辦理舊客戶續約及新客戶簽約、製作請款單及向客戶收取款
項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一)
詎王凱信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行使
變造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0年8月間起至101年4月間
止,將原如附表一「價值」所示之水溫圖價格,以如附表
一「販售金額」欄所示之低價吸引如附表一所示之舊客戶
續約或新客戶簽約後,即將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
款單」上之匯款帳號由原聯翔公司所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
光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變造為其向不知情之女
友黃怡文(另為
不起訴處分)所商借之兆豐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號帳戶,或其所申辦之台新銀行苓雅分行000
00000000000 號帳戶,並將上開經變造之請款單交付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客戶而行使之;及於100年9月間某日,為取
信於同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泰公司),遂冒用日
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名義,偽造要求同泰公司匯款新臺幣
(下同)157,000 元之金額至黃怡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之
請求文件後,傳真予同泰公司而行使之,使如附表一所示
之客戶直接匯款至黃怡文、王凱信前揭帳戶,或開立支票
予王凱信,王凱信再將支票存入其所申辦之
上揭台新銀行
帳戶,而侵占如附表一「販售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262
萬3,800 元,並
足以生損害於聯翔公司及日本氣象海洋株
式會社。
(二)王凱信為免上開行為遭聯翔公司發覺,明知聯翔公司之電
話、傳真及地址並未更動,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冒用聯翔公司之名義,偽
造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電話和傳真異動通知單後,寄送予
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聯翔公司與
客戶聯繫之正確性。
嗣因聯翔公司之負責人姚安生發覺客
戶登入使用電腦紀錄有異,便於101年5月間更改進入系統
之帳號、密碼、通行碼,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反應,並
傳真請款單、匯款證明等資料,姚安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聯翔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凱信所犯均非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
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件之
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開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黃怡
文、證人即
告訴人聯翔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姚安生於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他字卷第104、165頁;第3-4、101-102、11
6-118、129頁,調偵卷第11-13、92-93頁),並有王凱信之
人事資料、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升昇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市政府99年06月14日函
暨附件、日本氣象海洋
株式會社授權書、請款憑單(長輪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
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盈陞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㈡(本松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偉連水產
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付款憑
單(拓佑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
圖請款單、高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申請回條(連吉盛「
高欣、高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
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網路水溫圖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
匯款委託書(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異動
通知
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IP_ADDRESS
(辜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姚安生101年05月25 日陳述狀
之附件:王凱信侵占本公司貨款統計表、聯翔公司網路即時
水溫圖請款單、付款單(日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水
溫圖申請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振達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上海商業
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
書(鴻銓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翔公
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匯款單(東勝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發票、郭呈式名片(
聯泰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
、網路水溫圖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㈡、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社匯款帳號金額通知(同泰漁
業股份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彰化
銀行匯款回條聯(東港宏瀛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1年05月23日函暨附件:黃怡文帳號000
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及100年04月01日至101年05月21日止
存款往來明細資料、王凱信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存摺內頁、日本水溫圖授權書、網路水溫圖申請書、聯
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永興發「永大發」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聯翔公司網路即時水溫圖請款單(鴻廣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姚安生101年07月24 日刑事陳述意見狀之附
件:⑴王凱信侵占本公司貨款統計表⑵日本氣象海洋株式會
社匯款帳號金額通知⑶電話和傳真異動通知單、王凱信101
年07月30日刑事答辯狀㈢之附件:⑴黃怡文兆豐銀行帳號00
0-00-00000-0存摺內頁⑵王凱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存摺內頁、姚安生102年02月26 日刑事陳報狀之附件
:⑴王凱信侵占本公司貨款統計表⑵客戶以現金匯款至兆豐
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⑶客戶以支票兌付或現
金匯款至台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大
眾銀行102年05月02日函暨附件:票號ABC0000000 「發票人
:蔡明勛」之提示紀錄、姚安生102年04月09 日刑事陳報狀
之附件:請款單暨付款憑證影本、王凱信102年05月17 日刑
事答辯狀㈤之附件:王凱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0存摺內頁、王凱信102年06月04 日刑事答辯狀㈥之附件:
⑴黃怡文兆豐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⑵王
凱信台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07月10 日函暨附件:⑴台幣存款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⑵台新銀行之託收票、姚安生102年08月08 日
刑事陳報狀之附件:王凱信侵占公司貨款統計表、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拓佑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件在卷
可憑(他
字卷第5-6、7-8、55-56、10-12、13-14、16、57、17、45-
48、18、73、19、77、20-21、51-52、22-23、49-50、24-2
6、61-63、27-37、78-84、90、44、132、53-54、58-60、6
4-69、70-72、74-76、85-87、92、126、88-89、94-96、10
9-110、121-123、124-125、133、144-145、152-154、157-
162頁;調偵卷第19-21、25、27-29、36-44、48-49、52-87
、96、35頁),足徵被告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
屬可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
科。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
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
)偽造、變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就犯罪事實一(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侵占如附表一所示金錢,以及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行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係於
密切接近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視為數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各屬
接續犯。又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變
造私文書二罪間,均係為達業務侵占之目的所為,係一行為
觸犯
構成要件相異之罪,為
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
處斷。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一)所犯業務侵占罪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
審酌被告為求自己的私利,竟利用
告訴人聯翔公司負責人
姚安生之信任,除將告訴人公司付費取得之資訊以廉價出售
外,更將客戶原應給付給告訴人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造成
告訴人公司鉅額之虧損而差點倒閉,事發後不思將款項歸還
告訴人公司,竟利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際,又將侵占所得
款項用以改裝車輛、出國玩樂等個人享受上(本院卷第131
頁),其行為實屬可惡,原應予嚴懲,惟兼衡被告前無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素行良好;學
歷為大專畢業;目前從事網路管理工作,月薪2萬8千元;於
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
懲儆。
五、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且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公司達
成和解。又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已具狀向本院表示請求為附
條件(如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 號調解筆錄內容
所載,本
院卷第68頁)緩刑之判決,有刑事陳述狀1 紙附卷
可稽(本
院卷第67頁)。是本院審酌被告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5 年
,以啟自新。再
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
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
案被告既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被告須以附表三所示之條
件賠償告訴人公司,故為確保被告能依約履行上開和解條件
,以維護告訴人公司之權益,並斟酌被告與告訴人公司所達
成之和解條件,本院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如附表三所示之
負擔,
乃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即屬
違反本院所
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聲
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除涉犯業務侵占
罪、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尚構成
背信罪嫌
等情,惟
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
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將處理他人事務
之
持有物,侵占入己,即應從侵占罪處斷,不能以背信罪相
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239號判決要旨
可資參照)。
查被告既係以侵占告訴人公司款項之目的而侵占告訴人公司
之款項,則被告應無再成立背信罪之餘地。是檢察官認被告
就犯罪事實一(一)之行為亦構成背信罪,容有誤會。不能
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
部分與上開論罪
科刑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
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
│編│客戶名稱│授權使用時│價值 │販售金額 │差額 │侵占方式 │
│號│ │間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盈陞祥漁│100.8.8 │19,500 │15,000 │4,500 │於100.8.16將支票存│
│ │業股份有│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限公司 │100.9.7 │ │ │ │票號碼:HC0000000)│
│ │ ├─────┼─────┼─────┼─────┼─────────┤
│ │ │100.12.19 │52,650 │45,000 │7,650 │於100.12.1將支票存│
│ │ │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 │101.2.18 │ │ │ │票號碼:HC0000000)│
│ │ ├─────┼─────┼─────┼─────┼─────────┤
│ │ │101.3.19 │52,650 │45,000 │7,650 │於101.3.19匯款至黃│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6.18 │ │ │ │ │
├─┼────┼─────┼─────┼─────┼─────┼─────────┤
│2 │連吉盛(│101.3.16 │78,975 │52,650 │26,325 │於101.3.16匯款至黃│
│ │高欣、高│至 │ │ │ │怡文帳戶 │
│ │昇)漁業│101.6.15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3 │拓佑海洋│100.8.1 │631,800 │120,000 │511,800 │於101.8.3將支票存 │
│ │企業股份│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有限公司│101.1.31 │ │ │ │票號碼:WG0000000)│
│ │ ├─────┼─────┼─────┼─────┼─────────┤
│ │ │101.2.1 │631,800 │96,000 │535,800 │於100.2.6將支票存 │
│ │ │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 │101.7.31 │ │ │ │票號碼:WG0000000)│
├─┼────┼─────┼─────┼─────┼─────┼─────────┤
│4 │日春漁業│101.1.24 │105,300 │105,300 │0 │於101.2.8將支票存 │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7.23 │ │ │ │票號碼:LK0000000)│
├─┼────┼─────┼─────┼─────┼─────┼─────────┤
│5 │升昇漁業│100.11.6 │52,650 │50,000 │2,650 │於100.11.1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2.5 │ │ │ │ │
│ │ ├─────┼─────┼─────┼─────┼─────────┤
│ │ │101.2.6 │52,650 │50,000 │2,650 │於101.2.3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5.5 │ │ │ │ │
├─┼────┼─────┼─────┼─────┼─────┼─────────┤
│6 │長輪漁業│100.9.4 │210,600 │210,600 │0 │於100.9.7將支票存 │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9.3 │ │ │ │票號碼:ABC0000000│
│ │ │ │ │ │ │) │
├─┼────┼─────┼─────┼─────┼─────┼─────────┤
│7 │振達漁業│100.10.18 │52,650 │50,000 │2,650 │於100.10.17匯款至 │
│ │股份有限│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1.18 │ │ │ │ │
│ │ ├─────┼─────┼─────┼─────┼─────────┤
│ │ │101.1.19 │52,650 │50,000 │2,650 │於101.1.13匯款至黃│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4.18 │ │ │ │ │
├─┼────┼─────┼─────┼─────┼─────┼─────────┤
│8 │九福漁業│101.2.15 │631,800 │99,450 │532,350 │於101.2.29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8.14 │ │ │ │ │
├─┼────┼─────┼─────┼─────┼─────┼─────────┤
│9 │鴻銓漁業│100.11.2 │315,900 │105,000 │210,900 │於100.10.27匯款至 │
│ │股份有限│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2.1 │ │ │ │ │
│ │ ├─────┼─────┼─────┼─────┼─────────┤
│ │ │101.2.2 │315,900 │105,000 │210,900 │於101.2.7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5.1 │ │ │ │ │
│ │ ├─────┼─────┼─────┼─────┼─────────┤
│ │ │101.5.2 │631,800 │200,000 │431,800 │於101.5.4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11.1 │ │ │ │ │
├─┼────┼─────┼─────┼─────┼─────┼─────────┤
│10│東勝漁業│100.11.21 │468,000 │50,000 │418,000 │於100.12.1將支票存│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3.20 │ │ │ │票號碼:AG0000000)│
├─┼────┼─────┼─────┼─────┼─────┼─────────┤
│11│本松漁業│101.3.7 │105,300 │105,300 │0 │於101.3.30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9.6 │ │ │ │ │
├─┼────┼─────┼─────┼─────┼─────┼─────────┤
│12│聯泰漁業│101.3.22 │947,700 │210,600 │737,100 │於101.3.23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12.21 │ │ │ │ │
├─┼────┼─────┼─────┼─────┼─────┼─────────┤
│13│偉連水產│100.8.9 │52,650 │50,000 │2,650 │於100.8.19將支票存│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0.11.8 │ │ │ │票號碼:193969 ) │
├─┼────┼─────┼─────┼─────┼─────┼─────────┤
│14│辜氏漁業│100.11.7 │52,650 │52,650 │0 │於100.11.4匯款至黃│
│ │股份有限│至 │ │ │ │怡文帳戶 │
│ │公司 │101.2.6 │ │ │ │ │
│ │ ├─────┼─────┼─────┼─────┼─────────┤
│ │ │101.2.7. │52,650 │52,650 │0 │於101.2.6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5.6 │ │ │ │ │
│ │ ├─────┼─────┼─────┼─────┼─────────┤
│ │ │101.5.7 │52,650 │52,650 │0 │於101.5.4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8.6 │ │ │ │ │
├─┼────┼─────┼─────┼─────┼─────┼─────────┤
│15│同泰漁業│100.9.19 │631,800 │157,000 │474,800 │分別於100.12.30、 │
│ │股份有限│至 │ │ │ │101.4.30匯款至黃怡│
│ │公司 │101.4.11 │ │ │ │文帳戶內 │
├─┼────┼─────┼─────┼─────┼─────┼─────────┤
│16│東港宏瀛│零售水溫圖│8,000 │8,000 │0 │於100.8.31匯款至王│
│ │漁業股份│2張 │ │ │ │凱信帳戶內 │
│ │有限公司├─────┼─────┼─────┼─────┼─────────┤
│ │ │零售水溫圖│4,000 │4,000 │0 │於100.10.31匯款至 │
│ │ │1張 │ │ │ │王凱信帳戶 │
│ │ ├─────┼─────┼─────┼─────┼─────────┤
│ │ │101.4.13 │4,000 │4,000 │0 │於101.4.30匯款至王│
│ │ │101.4.26 │ │ │ │凱信帳戶 │
│ │ │(零售水溫 │ │ │ │ │
│ │ │圖) │ │ │ │ │
├─┼────┼─────┼─────┼─────┼─────┼─────────┤
│17│永興發( │100.12.28 │105,300 │53,650 │51,650 │於101.1.11付款予王│
│ │永大發) │至 │ │ │ │凱信 │
│ │漁業股份│101.3.27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8│鴻廣漁業│100.9.1 │631,800 │150,000 │481,800 │於100.9.2將支票存 │
│ │股份有限│至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公司 │101.2.29 │ │ │ │票號碼:AP0000000)│
├─┼────┼─────┼─────┼─────┼─────┼─────────┤
│19│春盈(全 │100.10.17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0.10.14匯款至 │
│ │滿)海洋 │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股份有限│100.11.16 │ │ │ │ │
│ │公司 ├─────┼─────┼─────┼─────┼─────────┤
│ │ │100.11.17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0.11.17匯款至 │
│ │ │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 │100.12.16 │ │ │ │ │
│ │ ├─────┼─────┼─────┼─────┼─────────┤
│ │ │100.12.30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0.12.30匯款至 │
│ │ │至 │ │ │ │黃怡文帳戶 │
│ │ │101.1.29 │ │ │ │ │
│ │ ├─────┼─────┼─────┼─────┼─────────┤
│ │ │101.2.3 │214,500 │20,000 │194,500 │於101.2.3匯款至黃 │
│ │ │至 │ │ │ │怡文帳戶 │
│ │ │101.3.3 │ │ │ │ │
├─┼────┼─────┼─────┼─────┼─────┼─────────┤
│20│永漁海洋│不明 │19,500 │19,500 │0 │於100.11.2將支票存│
│ │企業股份│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有限公司│ │ │ │ │票號碼:FY0000000)│
│ │ ├─────┼─────┼─────┼─────┼─────────┤
│ │ │不明 │19,500 │19,500 │0 │於100.12.1將支票存│
│ │ │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 │ │ │ │ │票號碼:FY0000000)│
├─┼────┼─────┼─────┼─────┼─────┼─────────┤
│21│盈達祥漁│不明 │不明 │105,300 │不明 │於101.5.3將支票存 │
│ │業股份有│ │ │ │ │入台新銀行帳戶(支 │
│ │限公司 │ │ │ │ │票號碼:AG0000000)│
├─┼────┼─────┼─────┼─────┼─────┼─────────┤
│22│不明 │不明 │不明 │50,000 │不明 │於100.8.17現金存款│
│ │ │ │ │ │ │至王凱信帳戶 │
├─┼────┼─────┼─────┼─────┼─────┼─────────┤
│ │合計 │ │7,902,775 │2,623,800 │5,009,625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 │內容 │行使對象 │
├──┼────┼──────────┼───────────┤
│ 1 │101.5.2 │變更聯翔公司之地址及│辜氏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電話、傳真號碼 │ │
├──┼────┼──────────┼───────────┤
│ 2 │101.5.8 │變更聯翔公司之電話及│振達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傳真號碼 │ │
└──┴────┴──────────┴───────────┘
附表三:
┌──────────────────────────────┐
│王凱信願依本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聯翔資訊科 │
│技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聯翔資訊科技有限│
│公司指定帳戶,給付
期日分別為: │
│(一)新臺幣壹佰萬元,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前給付完畢│
│ 。 │
│(二)餘款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完│
│ 畢止,共分為一百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新│
│ 臺幣貳萬元。 │
│(三)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
└──────────────────────────────┘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