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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金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02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忠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劉筱娟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吳曉維律師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洪麗淑 選任辯護人 蕭道隆律師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被   告 張宗翰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被   告 施中平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簡妙敏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被   告 劉柏東       謝胡寬       謝旻錚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李長通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洪條根律師 被   告 莊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黃家蓁       許毓廷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王明輝       許雅雯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被   告 李麗玲 選任辯護人 許淑清律師 被   告 簡佑印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朱國瑋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張峻豪       李志桐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陳敏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被   告 劉智輾 指定辯護人 彭俊雄律師 被   告 王逸松       劉姿嫺       張有璦       洪宗寶       楊小慧       蔡瀞慧       鄭凱豪 上7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歐欣瑀       陳瑞誼       柯家騫       鍾壬海       陳采暄       馬湘雲(原名馬玉蘭) 上6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曾子寧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涂榮廷律師 被   告 陳雪娥 指定辯護人 李慶隆律師 被   告 李芊嬅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   告 林雅玲       朱語葳       楊千芬       陳文舟       謝忠興       高福昇       黃謝阿花 上7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洪旻萱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施金枝       吳月霞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胡景惠       吳麗敏       張雅茜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 被   告 劉東翟 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律師 被   告 陳彥然       楊珮柔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陳清和律師 被   告 吳雨靜       蘇珮芝       劉瑞益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周庭安 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律師       鄭伊鈞律師       黃晹勛律師 被   告 陳俊傑       張英隆       陳榮陞       陳昱琳 上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謝雅慧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甘芳良       楊亞臻 上2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侯絲眉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許閔茹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偵字第7799、7991、10443、15751號)、追加起訴(102年度 偵字第10443、15751、17917、19970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9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911、24912、24913、25006、25007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02、2120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戊p○○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貳億元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p○○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V○○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N○○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癸N○○部分判 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均沒收。 癸W○○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癸W○○部 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A○○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戊A○○部 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U○○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戊U○○部 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c○○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甲c○○部 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子○○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乙玄○○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G○○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 庚丁○○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i○○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丁i○○部分判 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物,均沒收。 壬宇○○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F○○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G○○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O○○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乙○○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A○○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A○○○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 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申○○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亥○○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I○○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M○○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g○○、庚z○○、午○○、乙己○○、戊S○○、癸f○○、X○○、 丁l○○、甲X○○、己j○、G○○、壬亥○○、丁R○○、丙c○○、壬P ○○、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 ○○、己C○○、己o○○、丙辛○○、乙庚○○、b○○、辛F○○、戊r ○○、癸J○○、丙t○○、丁乙○○、戊甲○○、己M○○、辛O○○、蘇 珮芝、劉瑞益、陳昱琳、戊R○○、謝雅慧,均無罪。 事 實 一、戊p○○前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下稱前案),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年度金重 訴字第10、1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億元;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 訴字第69號審理,於100年2月1日具保停止羈押,並於102年 5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億元;戊p○○不服再 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未構成累犯)。壬N○○前 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 度偵字第4288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 易字第2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 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未構成 累犯)。戊p○○於前案交保後,仍不知謹言慎行,而另起爐 灶,自100年底起,化名「陳庚」重組吸金集團,明知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 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 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藍丕澤(已於102年2月22日 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 第14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壬N○○等人(詳後述)共 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違法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 ,由戊p○○擔任吸金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包 括各專案制度、階級職稱、各階級紅利發放比例、推薦獎金 比例等)、活動策劃、對外聯繫及資金運用等,並以藍丕澤 名義成立「海峽商報有限公司」(下稱海峽商報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於100年12月8日設立登記 ,營業項目:投資顧問等)、「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下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於101年1月19日設立登記,營業項 目:報紙業等)、「卡友日報有限公司」(下稱卡友日報公 司,於101年4月27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報紙業等)、及 以丁V○○名義成立「臺北美容有限公司」(下稱臺北美容公 司,於101年12月7日設立登記,營業項目:五金批發業等。 上開3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以戊A ○○名義成立「宜蘭美容有限公司」(下稱宜蘭美容公司, 址設宜蘭縣○○鎮○○街○○○○○○號,於101年12月18日設立 登記,營業項目:化妝品批發業),策劃「餐飲、商品、旅 遊、住宿綜效行銷專案」(新式合約書改稱「餐飲、旅遊、 商品綜效行銷-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下稱「綜效行銷專 案」),且以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之2、同路 70號9樓之4(下稱古亭辦公室)為總公司辦公處所、臺北市 ○○區○○路○段○○號5樓(下稱西門辦公室)為分公司辦 公處所【以上5公司、古亭及西門辦公室,合稱「美的世界 集團」】。復由壬N○○在高雄市○鎮區○○○路○○○號「貴 族世家牛排館一心店」(登記名義「首相小吃店」,下稱「 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下稱高雄行政中心)、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5樓(下稱臺南行政中心)、宜蘭縣○ ○鎮○○街○○○號之13(下稱宜蘭行政中心)等處設立行政 中心。另由乙玄○○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下 稱桃園據點);由甲子○○在新竹市○○路○○○號6樓之1「現 來商報」營運處(下稱新竹據點)、臺中市○○路○○○○○號4 樓(下稱甲子○○臺中據點);由己G○○臺中市○○區○○路 ○○○號「喜佳美飯店」512號及810號房(下稱己G○○臺中據 點);由庚丁○○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下稱 新北市據點);由丁i○○在嘉義市○區○○○街○○號(下稱 嘉義據點)等處,分別設立聯絡據點。以俗稱「老鼠會」之 多層次傳銷方式,並以「綜效行銷專案」之名義,招攬不特 定民眾加入成為會員,稱會員為「經銷商」,而假以「商品 預購保證金」之名目,向會員(下稱「經銷商」)收取投資 款,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基本投資額度為10萬元( 即1單位),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 ,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 、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 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 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詳後述)【於101年12月( 扣稅)後,如一次投資加入之金額為100萬、1000萬元,即 以中盤、大盤等級加入,中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8萬500 0元及禮券5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大盤經銷商每月可 領取現金130萬元及禮券50萬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 年後得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以此方式非銀行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約定或給付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現金、禮券、美容商品或其他服 務等),使加入投資之經銷商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又 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線經銷商 ,每月均其盤級分別獲取2.5%、5%或10%不等之「推薦 獎金」,即⑴「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 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2250 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 )、所屬「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 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 ;⑵「中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 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元)、計 12期之「推薦獎金」(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 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 年12月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 ,後改為10萬8000元);由經銷商憑藉上揭高額「推薦獎金 」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而有非基於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給予此等「推薦獎金」 。戊p○○復將「綜效行銷專案」分為禮券專案、美容專案、 石油專案、電信專案、餐飲專案、旅遊專案、博弈專案、樂 透專案等,其投資及獲取紅利之方式為:①禮券專案,每投 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 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②美容專案,每投資10萬 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 0元)、每月免費作臉4次(或1次領取5組保養品);③石油 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 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得持5000元額度內之加油站 發票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④電信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 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 )、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電信費帳單交由集團代繳電信 費用;⑤餐飲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 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 內之餐飲消費由集團補助;⑥旅遊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 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 ,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超過50 00元之部分由經銷商自行補足差額;⑦博弈專案,每投資10 萬元每月領得現金4000元,經銷商自行湊足4人打麻將2小時 ,可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⑧樂透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 月可領現金4000元、價值5000元之大樂透彩券。參加投資之 民眾得持現金前往古亭辦公室、西門辦公室等處,繳交投資 款,或匯款至集團指定之帳戶,亦得前往高雄行政中心(即 「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市「伊荳日本料理店」、臺中 市「東海漁村」等餐廳,以刷卡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 ,或以刷卡替集團購買禮券、汽車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戊p○ ○為拓展前開投資吸金業務,委由不知情之丁G○○排版大量 印製發行「美的世界時報」、「美的世界時報系特刊」、「 海峽商業月刊」、「海峽商報」、「卡友日報」、「新竹時 報」、「咖啡飲料時報」、「現來商報」、「廣告禮券商報 」、「水果時報」、「法治日報」、「經濟時報」等刊物, 在其上刊登全省各千萬經銷商(即大盤)專訪,分享渠等加 入成為經銷商之「成功創業經驗」,且刊登預告集團定期在 全國各處舉辦旅遊、餐會活動之相關訊息,並定期舉辦汽車 抽獎等活動供經銷商參加,對每位新加入之經銷商贈送「新 人禮」(包括報紙雜誌、VIP貴賓卡、美食護照、折價券、 贈品等),製造「美的世界集團」獲利豐富、福利優渥之假 象,以迅速壯大組織、吸引更多民眾加入投資,以達其非銀 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目的。再者,每位經銷商加入投資 時,其所屬之中盤(或大盤)經銷商需替該新加入之經銷商 繳納「組訓費」(以小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中盤經銷 商繳納;以中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大盤經銷商繳納, 組訓費額度為投資金額10﹪),「美的世界集團」所收取之 組訓費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作帳,以支付前揭旅遊及餐會等 活動、新人禮之開銷,集團並在各次活動中舉辦組織訓練課 程(下稱「組訓課程」),由戊p○○本人或集團之核心幹部 、講師向經銷商介紹講述投資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吸 收招攬下線之方式,鼓吹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加碼投資或招 攬推薦其他人加入投資,而對外招攬大眾投資「美的世界集 團」,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致有如附圖一所示之 投資人,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及戊p○○等人之鼓吹,而各於 附圖一所示投資時間,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一所示 之金額(所吸收之經銷商明細及組織關係,詳如附圖一「被 害人一覽表」、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所示)。戊p○○以 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 金額總表」所示)。 二、壬N○○、丙p○○、丁V○○、丙N○○、戊A○○、戊U○○、甲c○ ○、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 丁i○○等人,均明知「美的世界集團」所登記之營業項目, 並無以收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目,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對 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 明瞭,及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 亦知悉明瞭,竟與戊p○○、藍丕澤等人,共同基於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壬N○○為「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核心幹部,接受戊p○○指揮 ,向集團內其他成員下達戊p○○一切指令、及向戊p○○回報 集團內所有吸金業務之狀況;且負責推廣美容專案,於集團 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專案之 制度內容、投資方式、及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免費美容 商品或作臉服務等事宜。壬N○○並擔任西門辦公室負責人, 管理西門辦公室之一切業務,且依戊p○○之指示,自102年2 月間起(即藍丕澤去世後),每日於結束營業後與古亭辦公 室丙p○○對帳,將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 入款項(即每日新單)、及每日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 禮券等數額(即每日支出)整理核對加總之後,由壬N○○決 定取回古亭辦公室全部或部分款項,而於當晚指派丙N○○、 丁V○○前往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 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予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指 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 交給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 獎金及其他開銷。又,古亭、西門辦公處每日所收新單資料 (即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 ),則由該2處辦公室員工壬x○○、丁l○○等人,將合約書 等資料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在臺 北市○○區○○○路○○○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 裡面之辦公室內獨立作業,將每日新單資料輸入電腦做成總 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丙p○○回報 ;且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 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 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則由西門辦 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 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壬N○ ○復於102年2月間,依戊p○○之指示,與高都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岡山營業所(下稱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 接洽,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 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 ,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 辦抽獎活動之用,車牌號碼分別:ADD-3916號(登記丁V○○ 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3960號(登 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已在臺中 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中並移轉登記至陳義一名下)、ADD- 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丙N○○名義 )、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號(登記庚z ○○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ADD-3926號 (登記午○○名義)。再者,壬N○○分別在高雄、臺南、宜 蘭地區,陸續成立行政中心,並僱請癸W○○、丙t○○、丙辛○ ○等人負責各該行政中心之行政事務,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 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由西門辦公 室將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匯入各該帳戶, 再領出後發放各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下線。壬N○○共同以上 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4億2480萬元(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 額總表」所示)。 ㈡丙p○○(綽號YUKI)係藍丕澤之特別助理,協助藍丕澤綜理 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每日新加入之 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及 每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 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丕澤審閱;並負責核發古 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底以 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又於古 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 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將合約書等資料 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於當日將資 料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 ○○、丙p○○回報;且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 、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 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 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 ,若有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 其更正。再者,丙p○○依戊p○○之指示,自102年2月間起( 即藍丕澤去世後),將上述「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 」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西門辦公室負責人壬N○○對帳,由壬N ○○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壬N○○於當晚指派丙N○ ○、丁V○○前來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公室收取之 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再由壬N○○ 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至古亭辦公 室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天應發放之車馬費、推 薦獎金及其他開銷。若古亭辦公室之現金不足以支付翌日應 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或古亭辦公室所收取之現金扣除 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後仍有多餘之現金,均由丙p○○ 向壬N○○回報(於藍丕澤死亡前則向藍丕澤回報),由壬N○ ○指派丙N○○、丁V○○以前揭方式在古亭、西門2處據點之 間搬運現金支應,丙p○○與丙N○○均各自製作收支憑據相互 交接。丙p○○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21億1350萬元( 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㈢丁V○○為西門辦公室員工,先前擔任帶團旅遊工作,即於集 團舉辦經銷商旅遊活動時一同隨行,負責車輛、飲食、住宿 之安排及行程安全等工作;而於101年底起,改任負責將新 進經銷商名單資料鍵入電腦之職務。丁V○○受壬N○○指揮, 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 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 丁V○○A帳戶)、「臺北美容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 內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丁V○○B帳戶)存 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 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又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早晚各 1次,與丙N○○共同受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 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即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 繳納之現金投資款,經丙p○○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 ○、丁V○○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 午再由丙N○○、丁V○○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 古亭辦公室支應開銷。丁V○○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 1億1231萬3242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 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㈣丙N○○為西門辦公室財務主管,受壬N○○指揮,負責現金之 收取、發放等事務,即負責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 納日週報表(西門辦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 薦獎金、禮券等明細),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 由癸g○○持現金或存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 至各地行政中心,或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 乙己○○整理之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又自102年2月間起 ,依壬N○○之指示,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 向丙p○○領取當日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 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付壬N○○,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指示 ,與丁V○○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丙N○ ○並與丙p○○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接。丙N○ ○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高達10億460萬元(詳如表參「 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㈤戊A○○為大盤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以西門辦公 室為其辦公處所,且依壬N○○之指示,以其名義登記為「宜 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 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戊A○○A帳戶)、「 宜蘭美容公司」名下之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下稱戊A○○B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 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 戊A○○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為762萬元(以借用帳戶匯 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㈥戊U○○係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產品講師,負責推廣美 容專案,即依壬N○○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 、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產品、美容專案之制 度內容等。又,戊U○○提供其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戊U○○合庫帳戶)存摺 、印章、密碼等資料,交由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 入投資款之用。戊U○○復於102年2月15日農曆年期間,搭乘 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等高鐵站,將集團應發放之車馬費 、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各地行政中心成員,再由各 地行政中心轉發各經銷商。戊U○○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 為733萬8050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 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㈦甲c○○係「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以設於宜 蘭縣○○鎮○○街○○○○○○號「宜蘭美容公司」為據點,負 責集團在宜蘭地區業務之推廣,吸收招攬其他下線成員加入 。且依戊p○○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負責在集團所舉辦之各 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 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鼓吹各經銷商 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 的。 ㈧癸N○○與癸J○○(另為無罪知,詳後述)為夫妻關係,癸W ○○為渠等之女兒。癸N○○、壬宇○○等人在高雄市○鎮區○ ○○路○○○號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由癸N○○實際 負責經營。癸N○○於101年5月間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 投資100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並於101年7月間,以女 兒癸W○○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且癸N○○提供「貴族世 家一心店」之刷卡機(由癸N○○以「首相小吃部」名義申請 ),佯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供加入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 資款計1560萬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向發卡銀行詐 欺之細節,詳後述於四)。又,癸W○○自101年11月間起, 任職高雄行政中心(位於「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擔任 行政人員,受壬N○○指示,負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 交之現金、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癸W ○○並提供其名下之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下稱癸W○○A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癸W○○B帳戶),以供經 銷商匯入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上開帳戶, 再依壬N○○之指示領出交付壬N○○、或轉出至壬N○○指定之 帳戶,亦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經銷商之車馬 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 所屬下線;且癸W○○亦負責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 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 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癸N○○以 「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投資部分,於101年10月間晉升為 大盤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5辛M○○組織線下之「一心貴 族蔬食館」,此部分下線均由壬宇○○招募),並以女兒癸W○ ○名義加入投資部分,亦於102年1月2日晉升為大盤經銷商 (詳如附圖三編號7癸W○○組織圖)。癸N○○、癸W○○共同 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分別為5160萬元(以癸W○○名義招攬經 銷商金額3600萬元,加上「假消費真刷卡」1560萬元,計51 60萬元)、2515萬128元(以借用帳戶匯入金額為準,均詳 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㈨乙玄○○(綽號周校長)於100年間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以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為其聯絡據點(即桃園據 點),在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並 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 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 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等相關事務。又依戊p○○之指示擔任 集團之講師,依坊間直銷模式,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 各次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為經銷商或不特定民 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 並分享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之獲利經驗,鼓吹不特定民眾 加入投資、及鼓吹已加入之經銷商繼續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 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的(所吸收之經銷商 詳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所示)。乙玄○○共同以上開方 式吸金金額高達13億308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 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㈩甲子○○於100年12月間經乙玄○○介紹而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 ,以新竹市○○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新竹 據點)、臺中市○○路○○○○○號4樓(甲子○○臺中據點)等處 為其聯絡據點,在該等處所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 為經銷商;且自101年10月間起僱用蘇佩芝(綽號小漾,另 為無罪諭知,詳後述)擔任助理,負責向新加入經銷商收取 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回古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 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 金,再攜回甲子○○臺中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 商等工作,而有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 、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 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等相關事務。又依戊p ○○之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除定期在「貴族世家一心店」 、福泰商務酒店、臺北喜來登飯店等處外,並於集團在全國 各地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向經銷商或 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 等事宜,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致各投資人因前述高獲 利之保證及甲子○○於投資說明會之鼓吹,而加入投資「美的 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11 甲子○○組織圖所示)。甲子○○共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達53 4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 總表」所示)。 己G○○於101年2月間,經由戊p○○、壬N○○招募而加入集團 成為經銷商,擔任集團在臺中地區之聯絡人,以臺中市○○ 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即己G○○ 臺中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在該處從事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 ,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等相關事務,並在「喜佳美飯店」1樓大廳招攬不特定民 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又依戊p○○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 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 ,向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 度、獲利方式等事宜,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已加入之 經銷商繼續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 金規模之目的。己G○○另依戊p○○指示,提供其名下之合作 金庫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己G○○ 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 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合作金庫 銀行花蓮分行帳戶(戶名: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己G○○ ,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 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吸金業務之用(所吸收 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2己G○○組織圖所示)。己G○○共 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達2億533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 為準,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庚丁○○為新北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以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新北市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在該處從事 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 ,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 入之相關事務。庚丁○○並帶同有意願加入或已加入之經銷商 參加集團所舉辦之各種旅遊或餐會,由戊p○○、壬N○○、甲c ○○、甲子○○等講師向與會者講解公司制度、投資內容、獲 利方式等事宜,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鼓吹已加入之 經銷商繼續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投資(所吸收之經銷商詳如 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圖所示)。庚丁○○共同以上開方式 吸金金額達2億5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詳如表參 「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丁i○○為嘉義地區大盤經銷商,依乙玄○○建議,以嘉義市○ 區○○○街○○號(嘉義據點)設立聯絡據點,作為集團在嘉 義地區之聯絡處,在該處所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 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 薦獎金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 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相關事務。丁i○○並提 供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 ,下稱丁i○○合庫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再由丁i ○○領出後持往古亭辦公室繳納,並集團發放予嘉義地區經 銷商之車馬費、禮券、現金,亦由丁i○○前往古亭辦公室領 取之後,攜回前揭嘉義據點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所吸收 之經銷商詳如附圖三編號12丁i○○組織圖所示)。丁i○○共 同以上開方式吸金金額計9870萬元(依招攬經銷商金額為準 ,詳如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所示)。 三、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 ○○、壬申○○、丁亥○○(原名丁地○○)、R○○、丙I○○、 辛M○○等人,分別於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 ○○組織、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 丙O○○組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 號8丁A○○、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 ○○組織、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 ○○組織、編號5辛M○○組織】所示之時間,得知「美的世 界集團」並加入成為經銷商。壬宇○○等12人均明知「美的世 界集團」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及從事多層次傳銷之 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 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等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 之合理市價,且明知「美的世界集團」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備妥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竟為獲取「推薦 獎金」之目的,與戊p○○等人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 傳銷之犯意聯絡,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或親自向不特定 民眾講述,或帶同有意願者前往參加集團所舉辦之餐會、說 明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致 有如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組織、編號6-1 (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組織、編號4 -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辛A○○ ○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組織、編號9丁亥 ○○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組織、編號5辛M ○○組織所示經銷商,因前述高獲利之保證及戊p○○等人於 餐會、說明會之鼓吹,而分別於附圖三所示投資時間,各投 資「美的世界集團」如附圖三所示之金額【所吸收之經銷商 組織關係詳如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組織 、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組 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 、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組織 、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組織 、編號5辛M○○組織所示】。壬宇○○等12人因不斷介紹他人 加入,並依其等之層級抽得上揭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而領 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且其等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 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 斷介紹他人加入。 四、癸N○○為「貴族世家一心店」(登記名義「首相小吃部」、 名義負責人謝旻儒《即癸N○○之子》)實際經營負責人,藍 丕澤則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為商業會 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分別以「首相小吃店」、「美的世 界時報公司」之名義,與「收單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聯邦 銀行、台新銀行簽約成為上開銀行之信用卡特約商店。癸N○ ○、癸W○○及藍丕澤均明知「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 界時報公司」實際上並未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亦 明知信用卡持卡人應在「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 報公司」實際消費,始得使用信用卡簽帳向銀行請款,竟依 戊p○○之指示,癸N○○、癸W○○自101年9月12日起至102年3 月18日止,藍丕澤自101年9月8日起至102年2月18日止,分 別與戊p○○共同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意圖不法所有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癸N○○、癸W○○就「貴族世家一心店」 部分與戊p○○有犯意聯絡;藍丕澤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 部分與戊p○○有犯意聯絡),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 ,即以購買餐飲、商品之名目,供加入「綜效行銷專案」之 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或由任職高雄行政中心之癸W ○○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 「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 以為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並經該等投資人在消費簽帳單 上簽名確認後,再由癸N○○、藍丕澤持不實之消費簽帳單做 為原始會計憑證,向該等刷卡人之「發卡銀行」請款,使「 發卡銀行」誤信確有消費事實而陷於錯誤,依刷卡金額撥款 給付「首相小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藍丕澤、戊p ○○以「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刷卡機向「發卡銀行」共詐得 183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名下之合 作金庫銀行南京西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戊p○ ○、癸N○○、癸W○○以「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向「發卡 銀行」詐得109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 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10 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之聯邦銀行三民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60萬元(指定撥款帳戶為 「首相小吃店」名下之台新銀行南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共計1560萬元。 五、上開各情,經警方接獲檢舉後報請指揮偵辦而循線查悉,並 於102年3月19日分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戊p○○等人執行 搜索,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並扣得如附表四、五所 示之現金、禮券、自小客車10輛及凍結附表三、六所示之帳 戶。又依古亭辦公室扣得之G○○電腦內資料庫經銷商名冊 ,及西門辦公室癸g○○使用之電腦內之經銷商名單,刪除重 複名單部分後,總計「美的世界集團」所吸收之準存款金額 高達24億2480萬元。 六、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八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前鎮分局、苓雅分局、三民第二分局、鹽埕 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松山分局、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高雄港務警察局、臺東縣政府警察局大 武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 原分局,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 局臺中市調查處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及甲J○○等 436人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 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 錄文書、證明文書,得為證據」。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 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係於通 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 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 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 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 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 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 ,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6 34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 四「乙玄○○組織表」、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及表參「 被告犯罪金額總表」,係自被告即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所 使用之電腦中,將資料拷貝成光碟片(被告卷㈨所附之光碟 片)、扣案G○○(即古亭辦公室委外電腦人員)之電腦內 資料庫經銷商名冊,扣除重複部分,並刪除已解約(1年期 滿,已領回商品預購保證金)經銷商,列印成書面而成;且 「旅遊收費報表」(審卷十五第437-448頁),係自被告即 古亭辦公業務部人員壬P○○所持用之隨身碟,列印成書面而 成。 ㈡證人即被告丁l○○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在西門辦公室負責資 訊電腦部分,工作內容就是key in合約書上的資料,即將各 地傳真來的合約書,先打電話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確認有 無繳交保證金,所有新的合約書進來,都是如此處理。又關 於新加入經銷商是屬於何人的下線,我們是依照經銷商品銷 售合約書上所寫的「介紹人」為標準,即合約書上須填寫介 紹人和簽約人。是壬N○○要我製作組織圖的,並就推薦獎金 或上、下線的關係,集團都是以組織圖為主,如經銷商對於 組織圖下面的人不清楚,他們會向壬N○○要求列印一份清單 ,我才會依壬N○○指示,列印組織圖清單給他們;就我所知 ,西門辦公室key in的範圍,除了西門辦公室外,還包括臺 南、高雄等行政中心。又癸g○○是依照我們當天更新的組織 圖,製作成報表,以為支付車馬費、禮券。集團所有經銷商 ,都是以西門辦公室和古亭辦公室這兩條線,如有經銷商不 是我們這邊的線,我就打電話去問古亭辦公室(審卷七第49 -53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資訊 部依各經銷商加入的日期、金額等劃分好,我依報表手算金 額,整理完後,要先給丙N○○審核,審核無誤後,再交給壬N ○○,由壬N○○拿現金或帳本給丙N○○,再交給我匯款,所 以匯款多少錢是要經過丙N○○、壬N○○核准(審卷六第350 頁)等語;並被告癸g○○於審理時陳述:電腦是集團給我使 用的,電腦內之日報表新單、週報表新單等資料,是我就資 訊部門做好的組織圖,照著輸入進去,製作出來這些報表, 即金額是丁l○○他們先輸入的,把資料傳過來,我再依照資 料製作日報表、週報表,然後依報表發放車馬費、禮券等, 接著匯款(審卷十一第93反、94頁)等語。 ㈢證人即被告G○○於偵查時證稱:我有會同警察去看扣案電 腦,並從電腦資料庫中調出資料。集團發放車馬費、推薦獎 金、禮券的數額,是電腦程式去計算的,由古亭辦公室的員 工將加入的經銷商資料輸入電腦,電腦就會計算(被告卷㈥ 第168、169頁)等語;並被告G○○於審理時供稱:電腦及 裡面資料是集團給的,即電腦內之新加入經銷商資料,是古 亭辦公室人員庚甲○○輸入前端程序,透過網路連線全部彙整 到扣案電腦的後端儲存程式;又後來西門辦公室也想使用這 套系統,西門辦公室將部分經銷商資料直接倒到程式裡面, 因為兩個資料庫系統結構是一樣的,只是後端連結的資料庫 不一樣,所以才出現重複的部分(審卷十第309反頁、審卷 十四第319反頁)等語。又,被告壬P○○於審理時陳稱:扣 案隨身碟之內容資料是我做的,裡面的資料是經銷商報名參 加旅遊的資料,我是依照所提出之資料負責照著輸入(審卷 十一第93反頁)等語。 ㈣依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係依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 、附圖四「乙玄○○組織表」所示之電腦資料,據以發給車馬 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且關於投資金額、加入 時間及上、下線組織等,尤其關係集團、各經銷商之利益甚 鉅,除經集團人員多重審核外,如仍有錯誤,各經銷商對於 其等應得權利(如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 及應負義務(如組訓費等)多寡,均甚為關心,當不可能任 由錯誤存續,而未予告知更正。又,前開扣案之電腦及隨身 碟等物,係於本案經警查獲前,依被告戊p○○、壬N○○之指 示,於電腦之電磁紀錄所製作之本案吸金集團帳務系統資料 及經銷商名冊等,均為被告G○○、庚甲○○、丁l○○、壬P○ ○等人就其負責業務之通常過程所須製作,且依相關投資人 投入資金為規律之記載,即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 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並於其記載時亦未預見日後可能會被 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復無任何具體之證據足以證明該 電磁紀錄之內容有何顯然不可信之情況(此指製作時之外部 情況)。揆諸前揭判決要旨,本件上開扣案之電腦及隨身碟 等之電腦電磁紀錄,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查,證人即被告壬N○○、丙p○○、丁V○○、丙N○○、 癸g○○、壬宇○○、癸N○○、癸W○○、戊A○○、庚z○○、戊U○ ○、甲c○○、午○○、乙己○○、戊S○○、癸f○○、X○○、 丁l○○、甲X○○、己j○、壬F○○、G○○、壬亥○○、丁R○○ 、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丙V ○○、庚玄○○、癸X○○、己C○○、己o○○、丙辛○○、乙庚○○ 、b○○、辛F○○、戊r○○、癸J○○、丙t○○、丁乙○○、甲G ○○、戊甲○○、丙O○○、甲乙○○、丁A○○、辛A○○○、壬申○ ○、己M○○、辛O○○、丁亥○○、甲子○○、乙玄○○、己G○○、 蘇珮芝、謝雅慧、丁i○○、R○○、辛M○○、丙I○○、庚丁○ ○、戊R○○、劉○○、陳○○等66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 為陳述,業經上開證人等於供前或供後具結,有證人結文附 卷可稽,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部分已經本院傳訊到庭行交互詰問,被告戊p○○之詰 問權已獲保障,是上開證人壬N○○等66人於偵查中之證詞 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壬N○○等66人(即除被告戊p○○外)及如附圖一所 示之被害人,其等於警局、調查局人員詢問中之陳述,就被 告戊p○○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 戊p○○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其等無證據能力,而該 等陳述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 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之情形,復查無其他 依法得為證據之情事;是就被告戊p○○部分,自不得作為證 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 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 ,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 被告等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 據,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 有證據能力。又,附圖一所示之被害人確有投資「美的世界 集團」如附圖一所示之金額,此為被告戊p○○所不爭執(審 卷五第17頁),是就附圖一被害人警詢筆錄中關於投資「美 的世界集團」各專案及投資金額部分,仍應有證據能力,附 此說明。 乙、有罪部分: 壹、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等人之辯解: ㈠被告戊p○○辯稱:「美的世界集團」是合法經營的公司;在 傳統的經銷模式分成大、中、小盤,而多層次傳銷是希望把 大、中、小盤混在一起,利潤由經銷商來分享。我們是累積 資本額向廠商切貨,將保證金放在廠商那邊,以保證營業額 ,經銷商獲取之費用及報酬,均是出售商品所得,並無公平 交易法及銀行法之適用。經銷商每月必須至少購買保證金5% 的產品,即5000元以上產品,進貨超過5%,會有另外10%至3 0%的利潤分給經銷商,是直接在售價上便宜,沒有另外給錢 ,以所銷售商品之利潤,再將利潤分享給經銷商,例如小馬 租車,一輛車每月租金6萬6000元,但我們將保證金放在小 馬租車,因而會給折扣,每月只要1萬4000元,再轉租給經 銷商是3萬6000元,產生2萬2000元的利潤,而將利潤分享給 經銷商。又關於每月2500元的推薦獎金,是介紹一個經銷商 ,一年賣6萬元之銷售商品獎金,即銷售產品到達6萬元時才 會給付2500元。集團的資金,70%是賣商品、20%是人事管銷 、10%是週轉金云云。 ㈡被告壬N○○辯稱:集團之組織編制、營運管理及投資專案之 設計,均係由藍丕澤、戊p○○統籌制定,而我於集團並無實 際決策之權,僅係受戊p○○指示管理西門辦公室及美容專案 事宜,亦無權指示癸W○○、丙t○○、丙辛○○擔任各行政中心 負責人。又藍○○往生後,集團內部管理均延續原有管理模 式,僅每日收支帳結果、次日支出需求,即總進總出結果部 分,受戊p○○之委託暫管,我並未有管理丙p○○所負責 古亭辦公室之權云云。 ㈢被告丙p○○辯稱:我於101年3月間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 為經銷商;於101年7月間,因集團有合法營利事業登記證, 並提供員工勞、健保,從形式上觀之,確實係合法經營之公 司,而進入集團上班,並於101年8月間轉至古亭辦公室擔任 藍丕澤之助理,並無職稱,平日除遵照藍丕澤指示招募、指 導新員工、處理人事資料、加退勞健保及商品、禮券庫存管 理等工作外,另負責將古亭辦公室其他員工所製作每日新單 收帳及每日支帳報表加總整理,向戊R○○及藍丕澤回報;至 藍○○過世後,則改向壬N○○回報。古亭辦公室各員工薪 資,係由總顧問戊p○○簽核三聯單後,再經藍丕澤指示, 由我單純照單支出。我自始至終僅為一位領薪員工,聽從上 級指示,盡心做好自己份內工作,對集團如何營運一知半解 ,且每日所收現金均要全數繳回西門辦公室給壬N○○保管 。我本身有加入成為經銷商,每月均可領到5000元車馬費及 同價值面額之禮券,且集團開會時,戊p○○或藍○○都宣 導公司乃正派經營之訊息,均足使我更加確信、未曾懷疑集 團經營模式有何不法。再者,集團所需禮券之採買,係由藍 丕澤負責,我僅負責管理庫存,若禮券不足,會通知藍○○ (藍○○過世後,轉向壬N○○報告),故我並無負責集團 內所有禮券之採買。我是只在古亭辦公室上班的一位職員, 不是總會計,也不是處理會計的事務,我只是幫藍○○處理 人事與雜事云云。 ㈣被告丁V○○辯稱:我承認起訴書所載的客觀行為,但該行為 是否犯罪,我不知道。我是於101年3月間參加「美的世界集 團」說明會,而加入成為經銷商,後來應徵進入西門辦公室 ,我原擔任帶團旅遊工作,即於集團舉辦經銷商旅遊活動時 一同隨行,負責車輛、飲食、住宿之安排及行程安全等庶務 工作;自101年底時起,改在西門辦公室內擔任內勤人員, 主要工作僅在資訊室內繕打資料、協助電腦操作及電腦簡易 故障排除,其餘工作,均係由壬N○○臨時指示之雜項工作; 至於搬運資金之行為,則於102年2月間始受壬N○○指示,且 僅協助丙N○○從事搬運,並非集團核心,而為外圍之基層人 員。又我的下線始終僅有丁元保1人,且是一同加入成為經 銷商,將之列為我的下線云云。 ㈤被告丙N○○辯稱:我只是在西門辦公室上班,到任2個月, 是經由庚z○○介紹,因我之前都是做財務方面工作,所以在 西門辦公室擔任會計、預備上市櫃等工作;我僅是掛名「財 務經理」,並未負責財務之決策,實際是由壬N○○處理帳務 、現金,我處理部分僅限於會計、出納做帳後,由我審核加 總正確,向壬N○○拿現金,再請出納發錢到各行政中心,且 依壬N○○指示自古亭辦公室搬運現金,至於現金搬運之運用 ,一無所知,所以我僅是聽從壬N○○指示,為搬運現金及報 表作加總核對之工作,並無決策權,亦不知經營狀況云云。 ㈥被告戊A○○辯稱:我均認罪。我是美容分享業務之模特兒, 並擔任「宜蘭美容公司」名義負責人、及提供帳戶予壬N○○ 使用,但僅是人頭,公司財務運作實際均由壬N○○負責;且 我在「美的世界集團」僅負責說明美容商品、分享經驗,並 不負責投資制度之講解。又我雖為「美的世界集團」印刷「 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然僅係如同一般印刷廠提供服務, 在時間上較能配合集團而已云云。 ㈦被告戊U○○辯稱:我是中山醫療大學物理治療系畢業,取得 物理治療師之資格,經壬N○○面試進入集團,擔任講授美容 商品之講師,講授內容是有關美容產品成分如何達成其效果 之內容,包含生物及化學方面之解釋,並未講述任何組織、 投資專案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又我雖提供戊U○○合庫帳 戶之存摺、印章及密碼給予壬N○○使用,但僅係聽從壬N○○ 指示交付,並不知悉該帳戶使用之目的、金錢流向云云。 ㈧被告甲c○○辯稱:我是從事太陽能熱水器業務,於101年4月 底因認「美的世界集團」是以集眾人資金、創造行銷通路、 利用團購概念,共同消費、共享利潤等概念,甚有創意,而 以10萬元兼差投資成為經銷商;且僅係介紹妹妹、爸爸及好 友參加投資而已,並未廣招他人。又依集團制度,大盤都是 講師,並戊p○○認為我口才不錯,集團給付每月3至10萬車 馬費,指派我到集團所安排之餐會來說明制度,是針對集團 設計的制度來講解,但大部分時間仍經銷太陽能熱水器本業 工作;我身為經銷商,一心只想賺錢,且講師是集團指派工 作,其他事情一無所知云云。 ㈨被告癸N○○辯稱:我於101年5月間以「一心貴族蔬食」名義 加入成為經銷商,且於101年7月間,以女兒癸W○○名義投資 10萬元,使癸W○○成為經銷商,並因認集團確有買賣交易行 為,營運狀況良好,而推薦親友加入。「貴族世家一心店」 是我與壬宇○○合夥經營,由我實際負責經營管理事務,係屬 正當合法之商家,並非「美的世界集團」之據點;因見刊登 報紙上之廣告,多達數十家以上,且係極佳商譽之公司、行 號,並信賴戊p○○所提供之創新銷售方式之經營理念,而簽 約成為特約餐廳;聚會時公司會派講師乙玄○○、甲c○○、戊U ○○等人前來講授公司結構、投資方案及推薦獎金等,我並 未擔任集團任何職務,亦未向不特定民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 內容,對於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也不了解。又「貴族世家一心 店」確有販售餐飲之事實,經銷商也有在店內用餐,每次經 銷商前來用餐即自上次刷卡金額中扣除,且經銷商所簽署之 刷卡帳單,其上未載明購買商品名稱,僅有金額之記載,故 不存在「明知不實而填具會計憑證」之事實;且經銷商刷卡 後,均如期繳納刷卡金額,並無以預借現金之方式刷卡,亦 無所謂詐欺取財之情事云云。 ㈩被告癸W○○辯稱:是母親癸N○○以我的名義投資加入成為經 銷商,實際上我並非經銷商,且下線均為父母的親友於知悉 專案後,主動向癸N○○表示欲加入,並無對不特人進行招攬 。因集團向「貴族世家一心店」租用地下室作為行政中心, 壬N○○即詢問我有無意願到行政中心上班,母親癸N○○因認 集團是合法正當,同意我任職行政人員,處理整理合約書、 傳真、郵寄等行政事務。又我所有的癸W○○A、B帳戶,係 集團要求提供予集團使用,帳戶資金如何使用及其流向,我 均不知悉,亦未涉及集團營運決策事項。因壬N○○見我有 美容師執照,將我調往擔任美容師。又我並不具有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身分,且貴族世家一心店確有販售餐飲之 事實,經銷商亦確有在店內用餐,每次經銷商前來用餐即自 上次刷卡金額中扣除云云。 被告乙玄○○辯稱:我均認罪。我雖為大盤經銷商,但未參與 集團之經營決策,只是單純的經銷商,因加入時間早,所以 下線多。我桃園住處僅是單純聊天交友的地方,在成為經銷 商前,早已承租該地點,做為交友聯誼使用,並租金係由我 自行支付,集團未曾提供任何金錢上的支助,故該處並非集 團經營之據點,亦非分公司。我並非集團講師,因為集團講 師有一定篩選及培訓之程序,即公開招募有意願成為集團「 講師」之經銷商、面試通過、簽約、安排培訓課程,最後經 戊p○○審核通過,方能成為集團講師,且需配合該集團指派 到各地講課,按月或按次領取3至10萬不等之報酬,每月結 算,由集團壬N○○統一發給;而我並未在集團內擔任職務, 亦未曾領取集團任何薪資酬勞、講師酬金、旅遊酬金等各種 名目之酬金或代辦等費用,故起訴書認我擔任集團之「講師 」實屬誤解。又依集團規定,經銷商晉昇至新大盤經銷商時 ,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且經銷商加入滿一年時, 可選擇退出領回「經銷保證金」,重新另行加入其他大盤經 銷商,故我實際下線人數應該沒有那麼多人。另,我僅曾於 幾次旅遊期間,上台分享旅遊、經銷商經驗,作為相互交流 鼓勵之作用,並未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 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情事。再者,我亦非集團之「旅遊執 行長」,該名稱係戊p○○於旅遊期間未經同意,即自行「加 封」許多大盤為某某專案執行長,事實上我皆未曾為集團從 事相關旅遊安排、籌畫等事宜云云。 被告甲子○○辯稱:依卷附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約定:「商品 預購保證金,金額由經銷商自行簽約預購,視銷售能力調整 ,銷售狀況不理想,本公司保留3個月內停權退款之權利, 或持續1年內之授權行銷」,依此約定,若經銷商無法於3個 月內拓展經銷通路,「美的世界集團」即有權終止與經銷商 之經銷合作關係,故經銷商並非無所作為(商業行為),每 月即可固定獲得收入。又,「美的世界集團」係透過『集資 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將部分利潤回饋予經銷商,獎 勵經銷商品之辛勞,藉此擴大集團之行銷通路;是經銷商之 車馬補助費、激勵獎金均具有對價之關係,並非無償,不用 任何代價、作為即可獲得。再者,「美的世界集團」確實與 商家具有異業結盟之特約關係,藉由以現金大量進貨或消費 預購之商業行為,取得高額之利潤(約20%至50%),將部分 利潤回饋予經銷商,並支付車馬費等相關費用,足證經銷商 之收入來自銷售商品所生之利潤,並非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予經銷商,亦與違法多層次傳銷或 地下投資公司之違法吸金行為無涉;是經銷商之收入來源於 銷售產品之利潤者,並非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對價者 ,非屬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非法多層次傳銷」。另,推 薦經銷商之所以可獲得酬勞,係因經銷商有向集團購買商品 之關係,乃具有對價關係,而非來自於下線入會金額之收入 ,且推薦經銷商之所以每介紹一位新的經銷商可以獲得報酬 ,係因為新加入經銷商都一定要購買一定金額之商品,集團 因此將部分利潤回饋予推薦之經銷商,仍屬推廣或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合理對價,絕非為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稱之「非法 多層次傳銷」。我因見「美的世界集團」刊登於報紙上之廣 告,多達數十家以上,且每家商店之名稱皆係有極佳商譽之 公司或店家,商家並確實提供與「美的世界集團」合作之商 品內容,故信賴「美的世界集團」所提供創新銷售方式之經 營理念,亦期待與商家合作之異業結盟,能有為家庭添補生 活費用之空間及機會,進而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所經營之 「綜效行銷專案」。另,我就前開專案並無經營決策權,亦 無權參與決策事宜,並不僅自己投資,也僅介紹特定親友投 資,今仍有投資款項未能取回,故我係因認為「美的世界 集團」係屬正當且合法經營,欠缺違法性認識云云。 被告己G○○辯稱:我於101年2月間,加入「美的世界集團」 投資禮券專案10萬元成為經銷商;關於臺中市喜佳美飯店租 賃512、810號房,並非用以招攬會員,而是各地經銷商至臺 中出差時長期暫住所用,僅集團請我代為處理租賃事宜;我 僅為經銷商,對於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並不了解云云。 被告庚丁○○辯稱:我於101年3、4月間,加入「美的世界集 團」投資禮券專案10萬元,係因友人見禮券專案具有可投資 性,分別主動加入投資。又關於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是我在做姓名學的營業地點,為個人工作室,與集 團沒有關係;我並未擔任集團任何職務,亦無向不特定民眾 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僅是集團的經銷商,雖曾參加集 團舉辦之活動,然對於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並不清楚云云。 被告丁i○○辯稱:我於101年3月間,因認屬正當且合法,而 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嘉義市○區○○○ 街○○號,是我多年來販售推廣有機蔬果飲食的店面,並非用 以招攬會員,且我並未擔任集團任何職務,亦無向不特定民 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或於集團辦理餐會時帶同不特 定人前往參加。又我只是經銷商,雖曾參加集團舉辦之活動 ,然對集團實際運作情形並不了解;至於丁i○○合庫帳戶係 因集團要求提供,且存摺由集團保管並非我自行管理,故帳 戶資金如何使用或其流向,均不知悉,亦未涉及公司營運決 策事項云云。 被告壬宇○○辯稱:我於101年5月間投資10萬元加入「美的世 界集團」禮券專案成為經銷商,並親朋好友己p○○、甲G○○ 、張建民及林雅萍等4人,因認為該專案具投資性,而主動 加入並列為我的下線;且我是「貴族世家一心店」出資人, 於集團租借「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場地舉辦餐會時,集團會 派講師乙玄○○、甲c○○、戊U○○等人講授集團結構,我僅擔 任引言人,並提供食材安排及人員秩序,但我並非集團核心 幹部,亦非定期講師或有推廣專案;我僅為服務下線而領取 、發放車馬費,並非集團在高雄、臺南地區之車馬費、推薦 獎金、禮券等均透過我轉發云云。 被告壬F○○辯稱:我的工作內容只是印資料而已,也就是列 印經銷商或助理提供的會員編號、姓名,從電腦叫出資料, 影印給他們去請款,我的老闆是藍○○、主管是丙p○○,都 是依照丙p○○的指示做事,每月薪資10萬,但我每天上班時 間平均要12小時,最長做到15小時。又我雖投資為經銷商, 但沒有下線云云。 被告甲G○○辯稱:我並非集團幹部或股東,未提供帳戶予「 美的世界集團」用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亦未收取任何新經銷商之入會費事宜。我僅曾向雲冰、 洪素蘭等5名友人說過專案內容,相約共同加入,而於101年 12月17日成為大盤,故我並無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投資專 案,而有所謂積極參與之行為。而所謂「大盤」制度,係戊p ○○等為了向大盤收取新加入經銷商1人1萬元組訓費,而設 計出來的雙重剝皮手段,即「美的世界集團」為了能減少支 出維持獲利假象,要求大盤必須就中、小盤經銷所介紹之每 一位新加入會員,繳納組訓費1萬元,才能每月領取獎勵金 5000元、2500元,實際上是用來設計剝削組訓費之手段,並 非謂大盤確實有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投資專案。又我是被 騙的,我以為「美的世界集團」是正當的公司,他們宣稱有 8位律師的律師團,是合法經營,所以才拿錢去投資,因為 覺得不錯,並幾個好朋友有問我在做什麼,我就告訴他們, 他們就自己加入了云云。 被告丙O○○辯稱:我於101年4月間,向他人借款10萬元,而 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因至查獲止尚未滿 1年,所以該10萬元借款尚未清償。我只介紹2個鄰居和我弟 弟、妹妹加入,辛M○○是我找到的第一個鄰居,因為她上大 盤了,我也上大盤。我只有高中很勉強畢業的學歷,就戊p○ ○的說明內容,我只能聽懂「我以10萬元參加,把錢拿去買 紅酒、花生、音樂盒,賺的錢一個月給我們1萬元」,我認 為是合法經營之公司云云。 被告甲乙○○辯稱:我是家庭主婦,教育程度不高,並是單純 的經銷商,因相信戊p○○所說大量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 取差價,將所得利潤分配予經銷商,為合法經營之公司,才 刷卡投資加入,且介紹特定親友加入,因此而負債累累,只 是盲從的參加者云云。 被告丁A○○辯稱:我現從事貨櫃裝卸公司之貨櫃車司機,於 101年10月間經表姐癸N○○介紹,並去聽說明會,見禮券專 案具有投資性,主動投資10萬元成為經銷商。又我未曾介紹 他人加入,而辛A○○○是母親的友人,與母親同至「貴族世 家一心店」用餐時,聽聞說明會而自行加入,經集團安排成 為我的下線,並非我所招攬云云。 被告辛A○○○辯稱:我於101年10月間,與丁A○○的母親至 「貴族世家一心店」用餐時,聽聞戊p○○在店內介紹禮券專 案,而投資100萬元成為經銷商。又我並未邀攬丙子○○、己卯 ○○○,無上下線關係,係因於101年10月8日同時加入投資 ,且集團見我投資金額較多,而將丙子○○及己卯○○○二人安 排列在我名下,我亦未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云云。 被告壬申○○辯稱:我於101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到「貴族世 家一心店」刷卡,以10萬元加入禮券專案,嗣後參加集團所 舉辦說明會,聽聞及看到集團所屬名下公司有合法登記營業 執照及統一編號,又有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在場,且有 販售7-11等禮卷及席夢絲床墊等商品,正常繳納稅金,誤認 其為合法經營之公司,且有合法收入來源,又受到每月發放 給專案購買者利潤之誘惑(每月現金4000元車馬費及5000元 禮券),陸續以母親劉許桂香及女兒劉品薇之名義,再投資 20萬元購買禮券專案,所以集團的作法,讓我們外面的人看 不出是真假,我當時根本沒有懷疑,才去投資的。因自己從 集團獲利不錯,陸續介紹友人吳姿芳、楊勝興及陳信融等人 至「貴族世家一心店」,聽取壬N○○等人推銷之說明會,由 他們自行決定是否購買各項專案,我未曾有向渠等推銷及鼓 吹購買之行為,集團因吳姿芳等人為我所介紹來,而自行認 定為我推薦,並每月發獎勵金,並向我收取組訓費,但吳姿 芳等人之車馬費都是自行到集團領取,我均未經手云云。 被告丁亥○○辯稱:我並未在「美的世界集團」任職,亦無領 取薪資,也非藍○○之私人秘書,僅因係藍○○之下線,基 於互相幫助之情誼,而於101年11、12月間幫忙藍○○至銀 行領款一次及代繳卡費,故我只是單純的經銷商,至多僅為 中盤,而非大盤。且如我真是藍○○的私人秘書,豈會連個 人的辦公座位都沒有?又我是家庭主婦,並是單親母親,認 為是合法且值得投資經營始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係宣稱 以集資之方式開拓集團與個人利潤,更能營造雙贏局面,基 於分享心態介紹他人加入,並不知情集團實際上係以招攬會 員之違法獲利方式營運云云。 被告R○○辯稱:我因相信公司從事正常投資業務、非單純 以吸金方式為獲利手段,方參與投資,並引介他人投資,但 僅有親自引介壬A○○一人參與投資,並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情形云云。 被告丙I○○辯稱:我承認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但銀行法部 分否認。我自己投資後,因集團獎金之誘惑,又招攬民眾加 入投資,僅因人數累計導致額度達1000多萬以上,而成為「 大盤」,然我並未設有辦公據點做為集團在該區的聯絡處, 以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獎勵金,故未與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戊p○○等人,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我未向有 意加入之民眾介紹講述,其所有吸金之決策及運作,均由集 團派專人親自講授及鼓吹云云。 被告辛M○○辯稱:我未參與集團核心事務,也沒有參加集團 業務,連總公司在哪裡我都不知道,我平常很忙,都是在當 志工;又我推薦的經銷商都是特定人士,我的女兒、媳婦等 人云云。 貳、下列不爭執事項,有如下之證據可為證明: 一、不爭執事項: ㈠戊p○○自100年底起,對外以「陳庚」為名。以藍○○(已 於102年2月22日死亡,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2年度偵字第144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成立「海 峽商報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美 的世界時報公司」、「卡友日報公司」,並以丁V○○名義成 立「臺北美容公司」(上開3公司均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4樓)、以戊A○○名義成立「宜蘭美容公司」(址 設宜蘭縣○○鎮○○街○○○○○○號)。前開「美的世界集團 」所屬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均非依法申請特許設立並登記 之銀行業,是依法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以其他名義向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㈡「美的世界集團」策劃「綜效行銷專案」,並以古亭辦公室 及西門辦公室為總公司、分公司辦公處所;復在高雄市○鎮 區○○○路○○○號「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宜蘭縣○○鎮○○街○○○號之13等處設 立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以「綜效行銷專案」招攬不 特定民眾加入成為經銷商。投資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 人至少需投資10萬元,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 總合,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 者)、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 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 (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 約3年。經銷商加入後,如介紹其他人加入投資專案成為下 線經銷商,可按其盤級分別獲取不等之「推薦獎金」,即⑴ 「小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所屬之「中盤 」各取得每月25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2250元)、計12 期之「推薦獎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所屬「 大盤」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4500元)、計 12期之「推薦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⑵「中 盤」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大盤」各 取得每月50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 「推薦獎金」(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大盤」 為推薦人介紹入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年12月 以後改為90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後 改為10萬8000元)。又將上開「綜效行銷專案」分為禮券專 案、美容專案、石油專案、電信專案、餐飲專案、旅遊專案 、博羿專案、樂透專案等,其投資及獲利方式為:禮券專案 ,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 0元)、各式禮券5000元;美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 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免費作臉4 次(或1次領取5組保養品);石油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 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可持500 0元額度內之加油站發票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電信專案 ,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 0元)、每月可持5000元額度內之電信費帳單交由集團代繳 電信費用;餐飲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 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於5000元額度內之餐飲消 費由集團補助;旅遊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 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每月可於5000元額度內參 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超過5000元之部分由經銷商自行 補足差額;博羿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4000元, 經銷商自行湊足4人打麻將2小時,可向集團請領現金5000元 ;樂透專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可領現金4000元、價值5000 元之大樂透彩券。參加投資之民眾可持現金前往古亭辦公室 、西門辦公室、「貴族世家一心店」等處繳交投資款,或匯 款至集團指定之帳戶,亦得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臺南 市「伊荳日本料理店」、臺中市「東海漁村」等餐廳以刷卡 購買餐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或以刷卡替集團購買禮券、汽 車之方式繳交投資款。再者,每位經銷商加入投資時,其所 屬之中盤(或大盤)經銷商需替該新加入之經銷商繳納「組 訓費」(以小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中盤經銷商繳納, 以中盤加入者,其組訓費由所屬大盤經銷商繳納,組訓費金 額為投資金額10﹪),以支付旅遊、餐會、新人禮等開銷, 集團並在各次活動中舉辦「組訓課程」,由戊p○○本人或集 團之幹部、講師向經銷商介紹講述投資之內容、制度、獲利 方式。 ㈢壬N○○負責推廣美容專案,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 中,向經銷商講授推銷美容專案之制度內容、投資方式。又 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於結束營業後,與古亭辦公室丙p○○ 對帳,將每日新加入之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 即每日新單),及每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 數額(即每日支出),整理核對加總之後,由壬N○○於當晚 指派丙N○○、丁V○○前往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亭辦 公室收取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上午 再由壬N○○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現金 至古亭辦公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每日應支出款項。 ㈣丙p○○(綽號YUKI)係藍○○之特別助理,協助藍○○綜理 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之每日新加入 之經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 及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 額(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審閱;並負責核 發古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 底以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 ㈤古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 經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均由該2處辦 公室員工將合約書傳真予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 戊R○○在臺北市○○區○○○路○○○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 城中所」最裡面之辦公室內獨立作業,將每日新單資料輸入 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 丙p○○回報。至於集團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 、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 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 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 若有發生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 正。 ㈥於102年2月間,壬N○○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 接洽,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 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 ,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 辦抽獎活動之用,並指示庚z○○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 員乙丁○○聯繫相關購車事宜,車牌號碼分別為ADD-3916號( 登記丁V○○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 3960號(登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 ,已在臺中抽獎活動中由經銷商抽中並移轉登記至陳義一名 下)、ADD-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 丙N○○名義)、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 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 ADD-3926號(登記午○○名義)。 ㈦癸W○○、丙t○○、丙辛○○分別在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 任職,處理各該行政中心一切事務,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 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 寄至西門辦公室,並接受西門辦公室癸g○○所匯款、郵寄之 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再交由該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 予所屬下線經銷商,及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 、餐會活動等事宜。又,癸W○○並提供癸W○○A、B帳戶, 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上開帳 戶,再依壬N○○之指示領出交付予壬N○○,或轉出至壬N○○ 指定之帳戶,亦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 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 所屬下線;且癸W○○亦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 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一 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再者,丙t○○ 提供合作金庫銀行成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 稱丙t○○合庫帳戶)、丁乙○○提供京城銀行大同分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丙辛○○提 供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 丙辛○○合庫帳戶),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之 車馬費、推薦獎金之用。 ㈧丁V○○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丁V○ ○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 ○○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又自102年2月間起 ,依壬N○○指示,於每日早晚與丙N○○,在西門辦公室、古 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 ㈨丙N○○為西門辦公室財務人員,受壬N○○指揮,負責現金之 收、發放等事務,即負責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納 日週報表(西門辦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 獎金、禮券明細),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由癸g ○○持現金或存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至各 地行政中心,或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乙己○ ○整理之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又自102年2月間起,依 壬N○○之指示,於每日早晚與丙N○○,在西門辦公室、古亭 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 ㈩戊A○○為大盤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以其名義登 記為「宜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戊A○○A、B帳戶之存 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壬N○○持有使用,以 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 戊U○○為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產品講師,負責推廣美 容專案,即依壬N○○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 、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美容產品。又,戊U○○提供其 所有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交由壬N○○持有 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復於102年2月15日農曆 年期間,搭乘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等高鐵站,將集團應 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予各地行政中心 成員,再由各地行政中心轉發予各地經銷商。 甲c○○係「美的世界集團」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講師 ,負責在集團所舉辦之各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 向各經銷商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 等事宜。 癸N○○與癸J○○為夫妻關係,癸W○○為渠等之女兒。癸N○○ 與壬宇○○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而由癸N○○負責實 際經營。癸N○○於101年5月間投資100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 銷商,復於101年7月間以女兒癸W○○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 商。又於101年11月間起,轉租「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 ,以為成立高雄行政中心。 乙玄○○(綽號周校長)於100年間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以 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為其據點,受理民眾繳交 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又擔任集團之 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等活動中 ,為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 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 甲子○○於100年12月間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以新竹市○○ 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新竹據點)、臺中市 ○○路○○○○○號4樓(甲子○○臺中據點)等處為其聯絡據點; 且自101年10月間起僱用蘇佩芝擔任助理,負責向新加入經 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回古亭辦公室,並 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 、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臺中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 下之經銷商等工作,而有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 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又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 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等活動中,替經銷商或不 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 招攬下線之獎金等事宜。 己G○○於101年2月間經戊p○○、壬N○○介紹而加入集團成為 經銷商,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 、810號房(己G○○臺中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又擔任集團 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組訓 課程等活動中,為經銷商或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 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招攬下線獎金等事宜。另,提 供其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 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 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 司以擴展業務之用。 庚丁○○為新北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以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新北據點)為其聯絡據點,受理民眾繳交 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業務。 丁i○○為嘉義地區大盤經銷商,以嘉義市○區○○○街○○號 (嘉義據點)設立聯絡據點,作為集團在嘉義地區之聯絡處 ,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 事務;並提供其所有丁i○○合庫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 ,再由丁i○○領出後持往臺北古亭辦公室繳納,集團發放予 嘉義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現金,亦由丁i○○前往古 亭辦公室領取之後,攜回前揭嘉義據點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 商。 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 ○○、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均 為「美的世界集團」大盤經銷商,其等加入之時間、金額、 及各所屬下線,如附圖三編號6壬宇○○組織、編號15壬F○○ 組織、編號6-1(壬宇○○組織線下)甲G○○組織、編號4丙O○ ○組織、編號4-1(丙O○○組織線下)甲乙○○組織、編號8丁A ○○、辛A○○○組織、編號6-4(壬宇○○組織線下)壬申○○ 組織、編號9丁亥○○組織、編號3R○○組織、編號10丙I○○ 組織、編號5辛M○○組織所示。 二、證據: ㈠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等人於審理時所不爭執。 ㈡互核與證人即被告壬N○○【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詳後述 】(雄檢102偵7799卷之關於被告筆錄及相關卷證部分《下 稱被告卷》,被告卷㈤第110-113頁、被告卷㈢第252-254頁 、被告卷㈧第66-68頁)、丁V○○(被告卷㈤第211-214頁、 被告卷㈢第247-249、358、359頁、被告卷㈤第197-199頁) 、丙N○○(被告卷㈤第304-306頁、被告卷㈢第381-383頁) 、癸g○○(被告卷㈤第253、254、234-236頁、被告卷㈤第 173-176頁)、庚z○○(被告卷㈥第42-44頁、被告卷㈢第27 7、278頁)、戊U○○(被告卷㈥第320-325頁)、午○○( 被告卷㈥第180-182頁)、乙己○○(被告卷㈥第208、209頁 、被告卷㈢第281-285頁)、戊S○○(被告卷㈥第256-258頁 、被告卷㈢第281-285頁)、癸f○○(被告卷㈥第230、231 頁)、X○○(被告卷㈥第414、415頁)、丁l○○(被告卷 ㈥第382、383頁)、甲X○○(被告卷㈥第452-454頁、被告 卷㈢第290-292頁)【以上均為西門辦公室員工】、癸W○○ (被告卷㈠第134-137頁、被告卷㈢第376-378頁)、辛F○○ (被告卷㈠第168-172頁)、戊r○○(被告卷㈠第213-215頁 )【以上均為高雄行政中心人員】、丙t○○(被告卷㈠第27 2-276頁)、丁乙○○(被告卷㈡第29-33頁、被告卷㈣第91、 92頁)【以上均為臺南行政中心人員】、丙辛○○(被告卷㈧ 第202、203頁)、乙庚○○(被告卷㈧第154-156頁)、b○ ○(被告卷㈧第177-179頁)【以上均為宜蘭行政中心人員 】、丙p○○(被告卷㈤第144、145頁、被告卷㈢第239-242 頁、第296-299頁、第333-345頁、被告卷㈣第86-88頁)、 己j○(被告卷㈧第90-93頁)、壬F○○(被告卷㈧第77-79頁 )、G○○(被告卷㈧第45-47頁、被告卷㈤第168、169頁 )、壬亥○○(被告卷㈧第32-34頁)、丁R○○(被告卷㈦第1 29、130頁)、丙c○○(被告卷㈦第278、279頁)、壬P○○ (被告卷㈦第146-148頁)、辛G○○(被告卷㈦第180、181 頁)、壬b○○(被告卷㈦第96、97頁)、庚甲○○(被告卷㈦ 第261-266頁)、壬x○○(被告卷㈦第247、248頁)、丙V○ ○(被告卷㈦第314-316頁)、庚玄○○(被告卷㈦第159、16 0頁)、癸X○○(被告卷㈦第290-293頁)、己C○○(被告卷 ㈦第44-46頁)、己o○○(被告卷㈦第234-236頁)【以上均 為古亭辦公室員工】、戊A○○(被告卷㈥第76-81頁)、壬宇 ○○(被告卷㈠第48-52頁、被告卷㈢第351-353頁)、癸N○ ○(被告卷㈠第100-103頁、被告卷㈣第202-204頁)、甲c○ ○(被告卷㈧第118-123頁)、癸J○○(被告卷㈠第236-239 頁、被告卷㈢第392-395頁)、甲G○○(被告卷㈡第118-121 頁)、戊甲○○(被告卷㈡第142-144頁)、丙O○○(被告卷 ㈡第165-167頁)、甲乙○○(被告卷㈡第205-208頁)、丁A○ ○(被告卷㈢第42-44頁)、辛A○○○(被告卷㈢第66-68頁 )、壬申○○(被告卷㈢第97-99頁)、己M○○(被告卷㈢第 139、140頁、第312、313頁)、辛O○○(被告卷㈢第172-17 4頁)、丁亥○○(被告卷㈦第81-84頁、被告卷㈥第249-251 頁)、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第406至408頁、雄檢102偵 10443卷㈢第50、51頁)、己G○○(中檢101他6529卷第424- 426頁、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54-57頁)、蘇珮芝(中檢10 1他6529卷第369-372頁、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103、104頁 )、丁i○○(雄檢102他5834卷《下稱他二卷》第198-201頁 )、R○○(他二卷第205-208頁)、辛M○○(他二卷第189 -192頁)、丙I○○(他二卷第62-66頁、第152-156頁)、庚丁 ○○(他二卷第168-171頁)、戊R○○(雄檢102他4176卷《 下稱他三卷》第267-275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㈢「海峽商報公司」、「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卡友日報公 司」、「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等公司商業登 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95-15 4頁);被告丁V○○之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函暨所附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轉帳傳 票一覽表、傳票翻拍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156 -168頁、第183-197頁、卷㈡第106-112頁);「貴族世家一 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表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169 -182頁);藍○○申設市內電話一覽表(雄檢102警聲搜483 卷㈡第52頁);海峽商業雜誌期刊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 卷第16、17頁);101年8月「交通日報-行銷全球專案」、 「大富翁日報/美的世界時報系-行銷全球專案」、「臺中時 報-兩岸觀光旅遊」、「墾丁時報-國內外旅遊」、「超商日 報-行銷全球專案」等宣傳資料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22- 27頁);新竹分公司會員資料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 28、29頁);海峽商報-新竹分公司展示商品資料1份、100 元商品消費抵用卷、海峽商業貴賓卡、現來商報有限公司之 公司登記資料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0-37頁);101年6 月27日現來商報暨101年7月27日廣告禮券商報等報導資料各 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8-45頁);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表1 份(102年度警聲搜字第483號卷㈠第198-210頁)、全國金 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 271-281頁)、卡友日報、美的世界時報等公司大額通貨交 易複式查詢系統查詢結果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314-316 、325-327);己G○○等報刊專訪資料影本1份(中檢101他 6529卷第282-289頁);「貴族世家一心店」癸J○○名片、 102年1月31日現來商報報導資料影本、「貴族世家一心店」 102年2月5日現場行蒐照片影本各1份(中檢101他6529卷第 290-293頁);102年2月5日行銷全球日報影本1份(中檢101 他6529卷第102頁);102年2月5日在高雄香蕉碼頭河邊餐廳 舉辦活動照片5張(中檢101他6529卷第190-192頁);海峽 商報公司新光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份、卡友日報公司新 光銀行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 詢-基本資料及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份(中 檢101他6529卷第317-324頁);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新光銀行 古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 資料及存摺存款對帳單影本1份、藍○○之新光銀行古亭分 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基本資料及 存款帳戶提存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影本1份(中檢101他6529卷 第328-33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02聲搜483卷㈡第351-456頁、被告卷㈤ 第282-286頁);刑案現場照片(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3 、17-18、45-49、65-66、76、85-86、95-96、103、122、 135、142-144、166、176、219、233、239頁)、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 所:桃園市○○路○○○號16樓之3、臺中市○○區○○○路○ 段○號臺中永豐棧麗緻酒店1521房、臺中市○○路○○號4樓、 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商務飯店、新竹市○○路 ○○○號新竹福泰商業酒店1320等房間》(中檢101他6529卷第 434-439、444-446、451-452、464-465頁、雄檢102他3194 卷第62-65、75頁);高都汽車公司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登記 書影本、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0份、刷卡單影本42張(被 告卷㈤第86-112、被告卷㈥第23-74頁);北都汽車公司敦 化營業所提供之應收帳款查詢報表、刷卡單影本3張、雄檢 檢察事務官電話記錄單1份(被告卷㈧第153、154頁);合 作金庫銀行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聯邦銀行、台新 銀行提供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 交易明細(含合作金庫銀行部分刷卡單)、檢察事務官整理 之刷卡機交易明細(篩選出刷卡金額為10萬元及10萬元倍數 之部分)、台新銀行102年6月13日刑事陳報狀(被告卷㈨第 120- 290頁);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102年4月17日前存字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癸W○○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及 開戶印鑑卡(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8-44頁);合作金庫 銀行北三重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北三重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戊U○○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雄檢 101他10341卷㈡第63-66頁);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102 年4月25日合金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癸W○○、 首相小吃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雄檢101他103 41卷㈡第68-81頁);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102年4月24日 合庫城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A○○、丁V○○、臺北 美容公司交易明細及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雄檢101他10341 卷㈡第83-109頁);合作金庫銀行南嘉義分行102年4月22日 合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丁i○○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11-117頁);合作金庫銀 行花蓮分行102年4月23日合金花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友 綜效行銷企業、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開戶資料及帳戶往 來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18-122頁);合作金庫銀 行成功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成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附丙t○○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 第123-128頁);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102年4月23日合金 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己G○○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30-139頁);合作金庫銀行 松山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 附壬宇○○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雄檢101他10341卷㈡ 第141、142頁);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02年04月16日一 萬華字第00026號函暨所附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及 宜蘭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戊A○○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64-173頁);大台北商業銀行102年 4月10日大台北總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藍○○、藍雅馨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26- 228頁);華泰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102)華泰總松德字 第03049號函暨卡友日報公司籌備處藍○○、美的世界時報 公司籌備處藍○○、海峽商報公司籌備處戊p○○帳戶申請人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30-236頁 );聯邦銀行102年4月15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調閱資料回覆暨癸W○○、首相小吃店謝旻儒帳戶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81-285頁);台 新銀行102年4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首相 小吃店謝旻儒帳戶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291-31 5頁);合作金庫銀行蘇澳分行102年4月11日合金蘇營字第0 000000000號函暨丙辛○○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 他10341卷㈡第326-330頁);中華郵政公司新營新進路郵局 帳戶(戶名:甘佩蓉,帳號00000000000000)申請人基本資 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22-23反頁 、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39-358頁);癸g○○電腦內之經 銷商帳戶資料明細1紙(被告卷㈤第170頁)等附卷可稽。 ㈣門號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 (雄檢102警聲搜第483卷㈠第45頁)、0000000000及序號00 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第483卷 ㈠第48、49、卷㈡第138、161、192頁)、0000000000及序 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第 483卷㈠第47、卷㈡第105、179-184、210、226、237、324 、331、337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 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0頁、卷㈡第74 、171-173、184、204、253、263、343頁)、0000000000及 序號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 第53頁、卷㈡第11、38、148、349頁)、0000000000及序號 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 ㈡第79反、118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號通訊監 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131頁)、0000000000 及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 搜483卷㈡第308頁)、0000000000及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㈡第312頁)、蒐 證相片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7-73頁)、網路新聞 剪輯資料(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55、56頁);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2年5月16日中法機字第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號函出具之歷次聲請通訊監察職務報告及相 關通訊監察譯文(含戊p○○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 ,藍○○持用之0000000000,甲子○○持用之0000000000,己G ○○持用之0000000000,壬N○○持用之0000000000等電話之 通訊監察譯文),及該處102年6月11日中法機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出具之通訊監察書影本(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60- 292頁);戊p○○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文1份(他三卷第74-89反頁、第133-155頁);戊R○○使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1份(他三卷第137-138反 、145反-147反頁);戊p○○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於102年2月18日、102年1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戊p○○之 三親等資料1份(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75-181頁)等在卷 可按。復有如附圖一被害人一覽表所示之「經銷商品銷售合 約書」附卷可考。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四 、五所示之現金、禮券、自小客車10輛等扣案可證。 三、另,就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四「乙玄○○組織表」 、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等,係自癸g○○所使用之電腦 中,將資料拷貝成光碟片(被告卷㈨所附之光碟片)、及扣 案之G○○(即古亭辦公室委外電腦人員)之電腦內資料庫 經銷商名冊,扣除重複部分,並刪除已解約(1年期滿,已 領回商品預購保證金)經銷商,列印成書面而成。又,證人 即被告丁l○○於審理時證稱:我是在西門辦公室負責資訊電 腦的部分,工作內容就是key in合約書上的資料,即將各地 傳真來的合約書,先打電話核對資料是否正確,並確認有無 繳交保證金,所有新的合約書進來,都是如此處理。又關於 新加入經銷商是屬於何人的下線,我們是依照經銷商品銷售 合約書上所寫的「介紹人」為標準,即合約書上須填寫介紹 人和簽約人。是壬N○○要我製作組織圖的,並就推薦獎金或 上、下線的關係,集團都是以組織圖為主,如經銷商對於組 織圖下面的人不清楚,他們會向壬N○○要求列印一份清單, 我才會依壬N○○指示,列印組織圖清單給他們;就我所知, 西門辦公室key in的範圍,除了西門辦公室外,還包括臺南 、高雄等行政中心。又癸g○○依我們當天更新組織圖,製作 報表,以為支付車馬費、禮券。集團所有經銷商,都是以西 門辦公室和古亭辦公室這兩條線,如有經銷商不是我們這邊 的線,我打電話去問古亭辦公室(審卷七第49-53頁)等語 。並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資訊部依各經銷商加 入的日期、金額等劃分好,我依報表手算金額,整理完後, 要先給丙N○○審核,審核無誤後,再交給壬N○○,由壬N○○ 拿現金或帳本給丙N○○,再交給我匯款,所以匯款多少錢是 要經過丙N○○、壬N○○核准(審卷六第350頁)等語。再者 ,證人即被告G○○於偵查時證稱:我有會同警察去看扣案 電腦,並從電腦資料庫中調出資料。集團發放車馬費、推薦 獎金、禮券的數額,是電腦程式去計算的,由古亭辦公室的 員工將加入的經銷商資料輸入電腦,電腦就會計算(被告卷 ㈥第168、169頁)等語;並被告G○○於審理時供稱:電腦 及裡面資料是集團給的,即電腦內之新加入經銷商資料,是 古亭辦公室人員庚甲○○輸入前端程序,透過網路連線全部彙 整到扣案電腦的後端儲存程式;又後來西門辦公室也想使用 這套系統,西門辦公室將部分經銷商資料直接倒到程式裡面 ,因為兩個資料庫系統結構是一樣的,只是後端連結的資料 庫不一樣,所以才出現重複的部分(審卷十第309反頁、審 卷十四第319反頁)等語。準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係 依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四「乙玄○○組織表」、附 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所示之電腦資料,據以發給車馬費 、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且關於投資金額、加入時 間及上、下線組織等,尤其關係集團、各經銷商之利益甚鉅 ,除經集團人員多重審核外,如仍有錯誤,各經銷商對於其 等應得權利(如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推薦獎金等)及 應負義務(如組訓費等)多寡,均甚為關心,當不可能任由 錯誤存續,而未予告知更正。從而,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 」(包含投資金額、加入時間及上、下線關係等)、附圖四 「乙玄○○組織表」、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均應信 為真實,先予敘明。 參、「美的世界集團」之經營模式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 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一、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 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 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 、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 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 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 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 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 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 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 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 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 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 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 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 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 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 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 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 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 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 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二、被告戊p○○雖辯稱:「美的世界集團」之行銷體系,係以各 個經銷商為據點,並以累積經銷商之「商品預購保證金」為 資本額,將該等保證金放在廠商那邊,以「集資切貨」方式 取得優惠價格;且經銷商每月須至少購買保證金5%的產品, 即應向「美的世界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如進貨超過 5%,集團另外有10%至30%的利潤分給經銷商,故「美的世界 集團」是以所賣商品之利潤,將利潤分享給經銷商,即直接 就在售價上便宜,並不是另外給付現金給經銷商。又關於25 00元的推薦獎金,是介紹一個經銷商,一年賣6萬元的產品 之銷售商品獎金,即銷售產品到達6萬元時,始有所謂推薦 獎金2500元云云。惟查: ㈠「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並無須向集團購買或進貨任何商品 ,亦無庸從事任何商業行為,而是經銷商只要投資10萬元, 每月即可無條件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 )、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 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且經銷商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 ,即得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推薦獎金」,亦無所謂該新加 入經銷商,1年內需販賣商品6萬元以上之條件,始得領取「 推薦獎金」等情;此經證人即被告丁V○○(被告卷㈤第212 反頁、審卷六第299、301頁)、丙N○○(審卷六第311頁) 、癸g○○(被告卷㈤第254頁)、壬宇○○(被告卷㈠第49頁 )、癸N○○(被告卷㈠第101頁)、癸W○○(被告卷㈠第135 、136頁)、戊A○○(被告卷㈥第77、78頁)、庚z○○(被 告卷㈥第43頁)、戊U○○(被告卷㈥第323頁、審卷七第110 頁)、甲c○○(被告卷㈧第121頁)、午○○(被告卷㈥第 181頁)、乙己○○(被告卷㈢第283頁)、戊S○○(被告卷㈥ 第258頁)、己j○(被告卷㈧第90頁反面)、壬F○○(被告 卷㈧第78頁)、G○○(被告卷㈧第46頁)、壬亥○○(被告 卷㈧第33頁)、丁R○○(被告卷㈦第129頁反面、審卷五第2 54頁)、壬P○○(被告卷㈦第147頁、審卷六第395頁)、庚甲 ○○(被告卷㈦第261頁、審卷六第320頁)、壬x○○(被告 卷㈦第247、248頁)、丙V○○(被告卷㈦第314頁反面)、 癸X○○(被告卷㈦第290、291頁)、己C○○(被告卷㈦第46 頁)、己o○○(被告卷㈦第234頁、審卷五第91頁)、丙辛○ ○(被告卷㈧第202、203頁、審卷五第82頁)、乙庚○○(被 告卷㈧第155頁)、b○○(被告卷㈧第178頁)、辛F○○( 被告卷㈠第168、171頁)、戊r○○(被告卷㈠第214頁)、 癸J○○(被告卷㈠第237、238頁)、丙t○○(被告卷㈠第27 3頁)、丁乙○○(被告卷㈡第30頁)、甲G○○(被告卷㈡第 118頁、審卷九第350反、351頁)、戊甲○○(被告卷㈡第143 頁)、丙O○○(被告卷㈡第165、166頁、審卷九第369頁) 、甲乙○○(被告卷㈡第205頁)、丁A○○(被告卷㈢第42頁 )、辛A○○○(被告卷㈢第66頁、審卷五第242、243頁)、 壬申○○(被告卷㈢第97頁)、己M○○(被告卷㈢第139頁反 面)、辛O○○(被告卷㈢第173頁)、丁亥○○(被告卷㈦第 83反頁、審卷八第266頁)、甲子○○(審卷九第42頁)、乙玄 ○○(審卷八第198、203-206頁)、己G○○(中檢101他652 9卷第425頁、雄檢102偵10443卷第56頁、審卷九第75反頁) 、蘇珮芝(中檢101他6529卷第370頁)、丁i○○(他二卷第 199頁、審卷九第294反、303頁)、R○○(他二卷第206頁 、審卷九第311、312頁)、辛M○○(他二卷第190頁、審卷 九第321頁)、丙I○○(他二卷第155頁、審卷九第84、85頁 )、庚丁○○(他二卷第170頁反面、審卷九第358、361頁) 、劉瑞益(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47頁)等人分別於偵查 、審理時均證述在卷,互核相符。復次,證人即經銷商劉銘 章(審卷五第157頁)、李庚E○○(審卷五第167頁)、丙子○ ○(審卷五第175頁)、劉漢苗(審卷五第229頁)、朱呂寶 蓮(審卷五第235頁)、丁q○○(審卷六第284頁)、戊午○○ (審卷七第19頁)、壬D○○(審卷七第25、26頁)、辛酉○○ (審卷七第34頁)、辛o○○(審卷七第241、242頁)、戊乙○ ○(審卷七第256頁)、壬A○○(審卷八第260、261頁)亦 於審理時均證陳明白在卷。從而,被告戊p○○辯稱:經銷商 須販售商品,始得領取車馬費每月現金5000元(101年12月 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 且須該新加入經銷商,一年賣6萬元產品,始有所謂推薦獎 金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難採信。 ㈡至被告乙玄○○等經銷商,雖於本院審理時均陳稱:依我們的 理解,集團所發給5000元禮券或其他等值商品、服務,就是 經銷商每月應負責銷售商品之數額;至於禮券等商品,只要 經銷商投資10萬元,每月即可領得,無須再額外給付款項云 云。然查,經銷商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 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千元(或等值商品或服 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即經銷商並無須給付 其他款項(除10萬元投資款外)或任何商業行為,當可取得 車馬費及禮券等商品。又,就禮券(或等值商品或服務)等 商品,係集團支出款項向各廠商購得,而經銷商無須支付代 價即可獲得,則集團不僅未能因經銷商消費該禮券等商品, 而獲取利潤,反而增加集團應負擔之支出,則焉會有所謂『 各經銷商均為獨立銷售主體,都一定要向集團購買一定金額 之商品』,集團始將部分利潤回饋予經銷商(車馬費及禮券 等商品)、推薦之經銷商(即推薦獎金)之情事?況被告乙玄 ○○等經銷商所述「經銷商每月應負責銷售之商品,即是集 團所發的禮券(或等值商品或服務)等商品」,與被告戊p○ ○所辯「經銷商應向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始得領取車 馬費、禮券等」明顯不同。從而,被告乙玄○○等經銷商以集 團每月所發給5000元禮券或其他等值商品、服務,作為經銷 商每月應負責銷售商品之數額,應有違誤。 ㈢又查,被告壬宇○○等部分經銷商,雖證稱有向集團購買過花 生、音樂盒及紅酒等物品。惟查,該等經銷商係因個人喜好 或需求前開物品,自發性購買,以為自用或饋贈親友,而與 每月領取車馬費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 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間,並無任何條件關係存 在;且被告壬宇○○等部分經銷商,均僅係少額購入前開物品 ,亦未達所謂「經銷商每月須至少向集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 品」之門檻。另參以,證人即被告癸f○○於審理時證述:我 在西門辦公室擔任倉管工作,倉庫內有美容專案的化妝品、 保養品,並雜誌、報紙、VIP卡、花生、音樂盒、行李箱等 物;這是物品,有些是拿來賣、有些是贈送經銷商的,而報 章雜誌是贈送的新人禮,行李箱是參加旅遊活動的贈品;我 賣過的有花生、音樂盒,音樂盒比較多,花生很少賣;倉庫 是小小間,約六坪左右,如庫存量不夠,就向壬N○○報告( 審卷六第360-364頁)等語,是依癸f○○所述情節,「美的 世界集團」所販售的花生、音樂盒等物,進出量、庫存非多 ,販量數量亦非鉅。依此,亦難僅以少部分經銷商確有向集 團購買少額款項之物品,即認經銷商係以此為條件,始得每 月領取車馬費及禮券。據上,益徵經銷商無須向集團購買或 進貨任何商品,亦無庸從事任何商業行為,只要投資10萬元 ,每月即可無條件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 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 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且經銷商只要推薦新會員加 入,即得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推薦獎金」,亦無所謂該新 加入經銷商,1年內需販賣商品6萬元以上之條件,始得領取 「推薦獎金」等情,應堪認定。 ㈣觀之卷附「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雖約定:「商品預購保證 金,金額由經銷商自行簽約預購,視銷售能力調整,銷售狀 況不理想,本公司保留3個月內停權退款之權利,或持續一 年內之授權行銷」等語。惟查,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 證述:「美的世界集團」是有很多商品,但有無實際銷售我 不清楚,因為我做的都是文書方面的工作比較多。我們都有 一些贈品,也有一些是經銷商以組訓費核銷或現金購買;至 於美容專案的美容商品,有無銷售給經銷商,我不清楚。又 我沒有處理過經銷商加入3個月內,有遭集團解約而退出之 情形,只有處理過合約1年到期,經銷商要退回保證金,但 件數忘記了。庫存的貨品如紅酒、行李箱、音樂盒等,就我 知是當作贈品比較多,經銷商購買的較少。我不清楚「美的 世界集團」的投資標的是什麼,只知道每天在古亭辦公室有 新單就收,有支款就支款(審卷五第30、31、43-45頁)等 語;且「美的世界集團」從未因經銷商未達規定每月應向集 團購買5000元以上產品,即未達一定之銷售額,而依該經銷 商品銷售合約書規定,遭取消經銷權之情事,亦有證人即被 告乙玄○○(審卷八第199頁)、丙O○○(審卷九第369反頁) 證述在卷;並從卷附相關資料、及扣案之「美的世界集團」 電腦資料,僅有1年到期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之情事,有附 表一編號91之解約資料1份可按,而無所謂「經銷商因銷售 狀況不理想」,而於契約(1年)期間內遭「美的世界集團 」停權之情事。再者,證人即被告乙玄○○、甲子○○、己G○○ 、丁i○○、R○○、庚丁○○等大盤經銷商,均於審理時證稱 :我們向集團請領自己及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禮券等時,集 團並未要求我們提出銷售證明,我們亦未審核所屬下線是否 有銷售商品,即發給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審卷八第20 5、206頁、審卷九第38、74反、303、311反、362頁)等語 ;在在顯示「美的世界集團」並無以經銷商須有銷售一定數 額商品為條件,始能發給車馬費、禮券或推薦獎金之情事。 ㈤據上而論,前開「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所約定事項,僅為 迷惑、誤導投資人,製造所謂「共同經營、共享利潤」之假 象,使其等誤認為集團確為合法經營之公司。從而,尚難僅 以「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名義上有此約定,即為被告戊p○ ○等人有利之認定。 三、查,「美的世界集團」係假以「商品預購保證金」之名義, 向經銷商收取投資款,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至少需 投資10萬元,並依經銷商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額之總合分 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上者)、小 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並經銷商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 得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千元 (或等值商品或服務),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 約3年。又,同時提供下列推薦獎金制度:⑴「小盤」為推 薦人介紹入會,該「小盤」及其所屬之「中盤」各取得每月 2500 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2250元)、計12期之「推薦獎 金」(各3萬元,後改為2萬7000元)、所屬「大盤」取得每 月5000元(101年12月以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 獎金」(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⑵「中盤」為推薦人 介紹入會,該「中盤」及其所屬之「大盤」各取得每月5000 元(101年12月後改為4500元)、計12期之「推薦獎金」( 各6萬元,後改為5萬4000元);⑶「大盤」為推薦人介紹入 會,該「大盤」取得每月1萬元(101年12月後改為9000元) 、計12期之「推薦獎金」(共12萬元,後改為10萬8000元) 等情,已如前述。準此,依「美的世界集團」上開運作模式 及獎金制度,足認參加人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始得加 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復次,其召募方式必須由 已加入為「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即推薦人)介紹,始 能加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顯已具有所謂平行擴 散性;且,推薦會員之加入與取得上開「推薦獎金」間有因 果關係。依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之投資及運作模式, 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 次傳銷,已堪認定。 四、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等人,是否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 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詳如附圖三、四) ㈠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係以違反同法第23條規定 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由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 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 ,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 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 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 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 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 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本法所定 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或 「登記負責人」,為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坐大,對於 不法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均認與傳銷事業之負責人具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共犯關係。又惟恐受罰之對象 波及盲從之參加人,故限縮處罰之對象為「主要參加人」, 而「主要參加人」之判斷標準係以: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 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 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 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 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 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即可認該當於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謂「 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㈡被告戊p○○(「美的世界集團」實際負責人): ⒈被告戊p○○係「美的世界集團」執行長,嗣集團欲成立十大 專案、十位執行長後,改稱為總顧問乙節,此為被告戊p○○ 於偵、審時供承不諱。復次,證人即被告壬N○○於偵查時證 稱:集團的投資專案,是總顧問戊p○○設計決定的(被告卷 ㈤第111頁)等語;並於審理時證稱:集團是由戊p○○和藍 丕澤開會決策相關事宜,公告傳真過來或告訴我,我沒有參 與開會;而於藍○○過世後,集團都是聽從戊p○○指示,故 自古亭辦公室搬運現金到西門辦公室,也是丙p○○請示戊p○ ○而決定。又集團資金動用,之前要問藍○○,後來都是總 顧問戊p○○決定,即如要支款部分,經總顧問戊p○○同意後 ,才能向丙p○○拿,丙p○○沒有決定權。就我所知,集團組 織運作及行銷,因總顧問戊p○○對行銷比較專業,藍○○是 自己管理財務,可能就請戊p○○在市場行銷上規劃,所以經 銷合約書、專案、市場運作等策畫,應該是總顧問戊p○○( 審卷七第187-193頁)。又,證人即被告乙玄○○於審理時證 稱:「美的世界集團」實際負責人,應該是戊p○○,還包括 藍○○,他們2人都是負責人;戊p○○都在做組訓工作,每 一次組訓都是戊p○○當我們的講師,於101年前都是戊p○○ 主講,至於集團經營方向我不知道,也不知情戊p○○是否涉 入財務(審卷八第203頁)等語。且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偵 查時證述:戊p○○是總顧問,統籌一切運作(中檢101他652 9卷第406頁)等語;並於審理時證稱:我在「美的世界集團 」有擔任講師工作,是在說明會或餐會中講解集團業務、產 品等,我都依照集團給的單子34-3(詳見審卷八第367頁) 等資料去講,也就是用10萬元開店作生意。又集團講師是由 總顧問戊p○○徵選、評定的,並由戊p○○先幫我們訓練上課 ,集團每月付我講師費10萬元。而十大專案、十大執行長是 集團授權,是董事長藍○○和總顧問戊p○○同意、決定的, 但剛起步即被查獲(審九卷第32-35頁)等語。據上而論, 被告戊p○○雖未為「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然係實際操控「美的世界集團」之決策(包括各種專案制 度內容、階級職稱、各階級紅利發放比例、推薦獎金比例等 ),並活動策劃(包含旅遊及餐會之舉辦、選任講師、授課 內容、組訓課程等),是被告戊p○○確為「美的世界集團」 之實際決策、經營者甚明。 ⒉復查,證人即被告(委外會計人員)戊R○○於審理時證稱: 我於101年5、6月間成立自己工作室,藍○○於101年12月底 打電話問我,說「有一些稅務、帳目、公司設立上的問題想 跟我接洽」、並說「原先會計所作帳目都看不懂,先試用我 3個月,試用期如果OK就繼續」,所以我自102年1月間起, 開始幫集團工作。剛開始藍○○都問我關於美容、餐飲、旅 遊之新公司設立等問題,要我幫忙找相關資料,而實際上藍 丕澤是要我接記帳工作,但因卡在5月份申報營業所得稅, 所以藍○○就說把去年的帳都整個申報完後,再轉給我,所 以就暫時幫忙核對帳本。我原本都在家作,但藍○○要求距 離集團近一點的辦公室,不能把文件帶回家,所以帶我去「 千齡律師事務所」即民生南路135號4樓那邊,該處是獨立空 間,只有我一個人,有時候我會請一個小姐來幫忙。工作內 容是稽核帳目,即核對發票和報表上的金額是否一樣,後來 也把新單的資料傳真給我,要我幫忙加總,並我也看支帳, 但只看過丙p○○那邊的,西門辦公室的我沒看過;而我並未 見到發票,只是看丙p○○印出來的報表,內容就是每天的收 支,也沒有會計科目,類似流水帳而已,即每天收了多少新 單的錢,支出的可能是付給小馬租車、京星港式飲茶、喜來 登飯店的費用等等,還有一些是經銷商拿錢回去的,而我從 未看到集團有何銷貨或勞務收入的發票。彙整後的報表,當 初藍○○和戊p○○跟我說,直接交給丙p○○和壬N○○,還會 一份給戊p○○,也就是報表會給戊p○○、丙p○○、壬N○○3 人看,西門辦公室的部分是用傳真的,古亭辦公室的部分有 時是我拿過去,有時請小姐拿過去。剛開始都是藍○○跟我 談的,我要請款時,才叫我去找戊p○○(審卷七第214至219 頁)等語。又參酌,被告戊p○○與丙p○○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洪:明天要現金2600多萬元還有7-11的,目前統計出來 西門就要250萬」、「陳:今天2000多萬?為什麼」、「洪 :5天啦,5天啦,5天的量」、「陳:什麼叫5天的量?」、 「洪:就是連休4天再包括1月2日的」、「陳:妳現在這些 帳我看蠻有問題的妳知道嗎?因為妳每天收的都已經超過 300萬元,為什麼還會產生這種問題?」、「洪:每天我們 要支出的現在每天都500多耶」、「陳:對啊,但是一天沒 有5、600進來嗎」、「洪:最近休假休得比較少,多100多 ,我這邊有1600的」、「陳:不是啊,妳們每天要這樣弄, 代表數目太大,就是帳面有問題,不然就是庫存的方式已經 有問題了,要想這個問題啊,再弄幾次公司就倒了」等語( 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114反頁)等語。由此可知,被告戊p ○○就「美的世界集團」所有收入、支出款項之帳目,除西 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人員外,亦委請被告戊R○○審核、加 總,並將彙整結果一份交由其審閱;且就集團財務收支狀況 ,戊p○○係處於指揮、命令之角色,即需向戊p○○報告、彙 整,經其同意後,始得撥放款項。從而,被告戊p○○不僅實 際掌控集團相關執行、推展業務之決策,亦實際操控集團資 金運用、財務管理等事項。 ⒊又查,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證稱:集團的佈達、公告 都是從古亭辦公室3樓出來的,因為當時都會蓋一個「陳庚 」的章(審卷六第356頁)等語;且證人即被告庚z○○、丁V ○○於偵查時均證稱:集團所有事的決策,都是由戊p○○決 定的,因為壬N○○有些事處理時,她會說要問戊p○○(被告 卷㈥第43頁、被告卷㈤第212頁)等語。又證人丁G○○於審 理時證稱:我的工作是編排報紙,也有作名片DM海報的印 刷;報紙部分除了「美的世界集團」30份左右報紙之編排外 ,我還有幫別家報社作編排。「美的世界集團」報紙主要編 排內容,大部分是報導旅遊、商品,還有一些餐飲活動,我 覺得應該是廣告性質,因為都是廣告商品。至於報紙的銷售 量為何,我不清楚。包含編輯、排版、印刷、裝訂、運費等 ,集團總計每期7萬元,自100年4月1日到102年3月29日止, 總共216期,每期有24個版,印刷5000份,每期7萬元,總共 請領金額是1512萬元,費用都向丙p○○請領;請款要有一個 三聯單,三聯單上必須有戊p○○簽名確認,丙p○○才會付款 。我每期利潤約2萬元,都收現金。又報紙內容本來都是藍 丕澤和戊p○○一起看,後來藍○○說「戊p○○是公司的顧問 ,給他看就可以了」,所以後來都是由戊p○○核稿、確認。 且1年多來我有幫「美的世界集團」採購7、8000個音樂盒, 每個成本430元,並於查獲前1、2個月,代辦500個行李箱進 口,之前他們說一個是1300元,因認識的廠商在大陸,變成 一個850元(審卷七第173-179頁)等語。另參酌,觀之被告 戊p○○與藍○○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藍:喂,『老大』, 怎麼樣?」、「陳:那個Yuki昨天有拿兩卡箱子來,啊你來 拿回去」、「藍:在你那邊是嗎?」、「對對對、在1551哦 」(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114頁)等語;並證人辛酉○○於 審理時證稱:我聽藍○○說「有些決定還是要經過後面的老 大」,老大就是「陳庚」(審卷七第34頁)等語;是「美的 世界集團」之首腦即實際經營者應為被告戊p○○,藍○○僅 是聽從被告戊p○○命令行事之人而已。總括而言,「美的世 界集團」相關決策之佈達、公告,即以被告戊p○○之名義( 「陳庚」)下達;且集團對經銷商主要宣傳、推廣及傳遞訊 息之報紙,均係由被告戊p○○審核、確認,並簽准撥付費用 ;又如前所述,就集團之相關業務制度、活動等之策畫、執 行,亦均由被告戊p○○決定。是「美的世界集團」之實際經 營首腦,應為被告戊p○○,即由被告戊p○○統籌「美的世界 集團」一切事務;並其下發展二大系統:『古亭辦公室』、 『西門辦公室』,分別由藍○○、壬N○○負責管理;再由該 二大系統發展、延伸等情,應堪認定。 ⒋綜據上述事證以觀,自足以認定被告戊p○○確為「美的世界 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 等事項。從而,被告戊p○○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已堪認定。 ㈢被告壬N○○(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亦為高雄行政中心、 臺南行政中心、宜蘭行政中心等處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 美容專案」之推行;且於藍○○過世後,亦實際負責統籌古 亭辦公室財務事項): ⒈被告壬N○○係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此經證人即被告丁V○ ○、癸g○○、丙N○○、庚z○○、午○○、乙己○○、癸f○○、 戊S○○、戊U○○、丁l○○、X○○、甲X○○(以上均為西門 辦公室員工)、戊A○○分別於偵查、審理時證述甚詳,其等 均證稱:西門辦公室負責人是壬N○○,我們都是依壬N○○指 示辦事,薪資也是向壬N○○支領(被告卷㈤第212、235、30 4頁、被告卷㈥第77、181、208、230、256、309、383、415 、452頁、審卷六第296、308頁、審卷七第101、107、108頁 )等語;並證人即被告癸g○○於偵、審時證稱:資訊部依各 經銷商加入的日期、金額劃分好,我依報表手算金額,整理 完後,要先給丙N○○審核,核對無誤後,再交給壬N○○,由 壬N○○拿現金或帳本給丙N○○,再交給我匯款,所以匯款多 少錢是要經過丙N○○、壬N○○核准;壬N○○曾交付丁V○○、 戊A○○、戊U○○、臺北美容公司等之帳戶給我,以為領款、 匯款之用,我匯款的單位有臺南行政中心、高雄行政中心、 宜蘭行政中心、臺中行政中心、花蓮行政中心等。又禮券是 每個月連同車馬費一起寄送給各行政中心,禮券是壬N○○交 給我的,我會先跟壬N○○或丙N○○說「某種禮券不夠」,後 來由丙N○○去購買,之前就是直接打電話跟丙p○○請領;各 該行政中心所提供之帳戶,都是由壬N○○決定、支用,並公 司大小章都是放在壬N○○那邊(審卷六第350-356頁)等語 。據此而論,西門辦公室員工均由被告壬N○○管理、指示分 派工作,並向被告壬N○○支領薪資;且所有收入、支出之款 項及其報表,均需由被告壬N○○審核。復依證人丁V○○、丁l ○○於審理時證陳:是壬N○○要我們資訊室人員繪製西門辦 公室經銷商上下線組織圖(審卷六第301頁、審卷七第50頁 )等語。從而,被告壬N○○確係實際管理並統籌西門辦公室 所有業務,而為西門辦公室之實際負責人甚明。是被告壬N○ ○辯稱:我並非西門辦公室實際負責人云云,應屬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⒉復次,被告壬N○○亦為高雄行政中心、臺南行政中心、宜蘭 行政中心等處之實際負責人,業經證人即被告癸W○○(高雄 行政中心人員)、丙t○○、丁乙○○(以上均為臺南行政中心 人員)、丙辛○○、b○○、乙庚○○(以上均為宜蘭行政中心 人員)於偵查、審理時證述在卷,其等均證稱:該等行政中 心之實際負責人為壬N○○,我們都是依照壬N○○指示,而辦 理相關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及新人禮等事務,薪資部分亦 由壬N○○匯入,以為支應(被告卷㈠第135、273、274頁、 被告卷㈡第30頁、被告卷㈧第154、178頁、被告卷㈧第126 頁、審卷五第75-86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癸N○○於審 理時證稱:癸W○○、戊r○○、辛F○○3人都是我介紹給壬N○ ○,而進入高雄行政中心任職,但用不用就是壬N○○的事情 ,也就是高雄行政中心擁有決定權的是壬N○○(審卷五第19 5、196頁)等語;並證人丙t○○於審理時證述:我自101年 11月底起在臺南行政中心任職,至102年2月初生病住院前; 是壬N○○要我負責臺南行政中心的行政工作,並臺南行政中 心即臺南市○○路○段○○○號5樓房屋,是壬N○○與屋主接洽 ,因壬N○○比較忙,而由我幫她與屋主簽約,但我在合約書 上我有寫「代簽」,承租人是壬N○○,我是代理人,租金亦 集團支付;臺南行政中心的事務,如果有需要的話,我會直 接打電話問壬N○○(審卷七第40-42頁)等語。依上所述, 被告壬N○○確為推展「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等業務,而 在高雄、臺南、宜蘭等處成立各該行政中心,負責轉發由西 門辦公室匯入之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等款項,並將新加 入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轉寄至西門辦公室,故被告壬N○○係 為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實際負責人,亦堪認定。 ⒊又,被告丁V○○、戊A○○均係依被告壬N○○之指示,而為「 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依被 告壬N○○之要求,而分別提供丁V○○A、B帳戶、戊A○○A 帳戶,以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匯入投資款項之用;且 被告戊U○○、癸W○○亦依被告壬N○○之請求,提供戊U○○合 庫帳戶、癸W○○A帳戶,以為集團經銷商匯入投資款項之用 ,此為被告壬N○○於審理時坦認不諱,並據證人被告丁V○○ 、戊A○○於審理時(審卷六第298頁、審卷七第87-92頁)、 證人即被告戊U○○、癸W○○於偵查時(被告卷㈥第322頁、 被告卷㈠第136、275頁)證陳在卷。又,被告癸W○○(高雄 行政中心)、丙t○○、丁乙○○(臺南行政中心)、丙辛○○( 宜蘭行政中心),亦因被告壬N○○之要求,分別提供癸W○○ B帳戶、丙t○○合庫帳戶、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丙辛○○合 庫帳戶,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 薦獎金,再轉發予各地區大盤經銷商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 癸W○○、丙t○○、丁乙○○、丙辛○○於偵查時(被告卷㈠第13 6、275頁、被告卷㈡第30頁、被告卷㈧第126頁)證稱明確 。再者,證人即被告己G○○證稱:有經銷商問我,我才會去 問壬N○○『東海漁村餐廳有沒有額度可以刷』,我知道可以 刷卡入會的,「東海漁村餐廳」是特約商店,與美的世界集 團的窗口,就我所知是壬N○○(審卷九第73反、77頁)等語 。由此可知,被告壬N○○為「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管理集團就各特約商店以刷卡 方式繳交經銷商投資款之額度、及運用前開各帳戶匯入經銷 商投資款、匯款各地行政中心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即 實際執行集團資金收入、支出等相關事宜。 ⒋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稱:古亭辦公室的帳目是向藍 丕澤報告,藍○○過世後,則依總顧問戊p○○指示,改向壬N ○○報告;車馬費支出部分,於藍○○在世時,藍○○要我 點交現款給己j○他們,以為給付各經銷商,而於藍○○過世 後,就由壬N○○來支應,即每天晚上壬N○○會自己或派丙N○ ○、有時丁V○○也會來,自古亭辦公室將每日新單現金帶走 ,並於早上再派丙N○○將該日應發之車馬費及禮券運來古亭 辦公室;且作完當日報表、下班後,全部都要交給藍○○, 而於藍○○過世後,壬N○○就會來拿報表,有時會派丙N○○ 或丁V○○來拿。我是負責禮券的庫存,下班前將報表和庫存 的數量向藍○○報告;藍○○過世,就交給壬N○○處理(審 卷五第29-45頁)等語。且被告丙N○○、丁V○○係依被告壬N ○○指示,每晚自古亭辦公室搬運現金至西門辦公室,交予 被告壬N○○,復於每天早上,再由被告丙N○○將款項運至古 亭辦公室乙節,亦據證人即被告丙N○○、丁V○○於審理時( 審卷六第295、309頁)證述屬實。據此得知,被告壬N○○不 僅為西門辦公室、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之實際負責人 ,於藍○○去世後,亦接掌古亭辦公室所有款項支出、收入 等財務事項。 ⒌準上而論,被告壬N○○不僅實際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高雄 、臺南、宜蘭行政中心,亦於藍○○去世後,統籌所有西門 及古亭辦公室之財務管理,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展,且屬頂 尖之大盤經銷商(詳見附圖三編號1壬N○○組織圖所示), 足見其所負責管理範圍,已涵蓋「美的世界集團」大部分之 事務,甚至於藍○○去世後,負責統合、處理集團所有財務 的進出狀況。申言之,「美的世界集團」成立初期,係以被 告戊p○○為首腦,其下由被告壬N○○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 』這一條支線,而由藍○○負責管理『古亭辦公室』這一線 ,而於藍○○去世後,則由被告壬N○○統籌西門、古亭辦公 室所有財務事務,故被告壬N○○在「美的世界集團」之地位 ,僅次於首腦即被告戊p○○,而位居第二把交椅。從而,被 告壬N○○應屬「美的世界集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 責人」,已堪認定。 ㈣被告丙p○○(統籌古亭辦公室事務之人): ⒈被告丙p○○(綽號YUKI)係藍○○之特別助理,協助藍○○ 綜理古亭辦公室所有事務,即古亭辦公室之每日新加入之經 銷商名單、投資金額、收入款項(即每日新單收帳)、及每 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 即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交由藍○○審閱;並負責核發古 亭辦公室員工薪資、集團內所有禮券之管理(102年2月底以 後西門辦公室之禮券改由丙N○○負責採買、管理)。又於古 亭、西門2處辦公室每日所收新單資料(即每日新加入之經 銷商名單、投資數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將合約書傳真予 戊p○○委外之會計人員戊R○○,由戊R○○於當日將資料輸入 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別向戊p○○、壬N○○、 丙p○○回報;復次,每日之支款報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 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 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 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均由戊R○○核對、驗算, 若有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 正。再者,丙p○○依戊p○○之指示,將上述「每日新單收帳 」與「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西門辦公室負責人壬N ○○對帳,由壬N○○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由壬N○○ 於當晚指派丙N○○、丁V○○前來古亭辦公室以行李箱裝載古 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翌日 上午再由壬N○○指派丙N○○、丁V○○搬運古亭辦公室所需之 現金至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供古亭辦公室支出當天應發 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及其他開銷。若古亭辦公室之現金不 足以支付翌日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或古亭辦公室所 收取之現金扣除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後仍有多餘之現 金,均由丙p○○向壬N○○回報,由壬N○○指派丁V○○、丙N○ ○以前揭方式在古亭、西門2處據點之間搬運現金支應,丙p ○○與丙N○○均各自製作收支憑據相互交接等情,業據被告 丙p○○於審理時所供認,核與證人即被告丁V○○、丙N○○於 審理時(審卷六第295、309頁)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證人 即被告己C○○、壬b○○、壬P○○、辛G○○、己o○○、壬x○○ 、庚甲○○、丙c○○、丙V○○、壬亥○○、G○○、壬F○○、己j ○(以上均為古亭辦公室員工)於偵查時(被告卷㈦第46、 96、146、180、234、248、262、278、314頁、被告卷㈧第 32、45、77、82)均證述在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為 真實。 ⒉準上而論,並參酌前開被告戊p○○與丙p○○間之通訊監察譯 文(雄檢102偵10443卷㈠第114反頁)可知,被告丙p○○為 藍○○之特別助理,依藍○○之指示,統籌管理古亭辦公室 人事、薪資發放、資金收支等財務事項【即就每日加入經銷 商投資金額等收入款項(每日新單收帳)、及每日應發放予 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支出數額(每日支帳) ,加總彙整】;且被告戊R○○(委外會計人員)亦應將西門 、古亭辦公室彙整之財務資料,其中一份持交被告丙p○○, 並如發現記載或計算錯誤,即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是 被告丙p○○就古亭辦公室財務等事務,其地位僅次於藍○○ ,即全盤了解「美的世界集團」收入資金,只有來自於各經 銷商之投資款項,而無其他收入來源。換言之,被告丙p○○ 就其職掌業務範圍,應得明確瞭解、知悉,發給各經銷商之 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均係來自下線經銷商之投資金 額,而集團並無其他資金或營業利潤之收入。又,就上開「 每日新單收帳」與「每日支帳」加總整理後,每日與被告壬N ○○對帳,由被告壬N○○決定取回全部或部分款項,並翌日 上午再由壬N○○將古亭辦公室應支出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及 其他開銷,指派丙N○○、丁V○○於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 間,搬運現金之行為觀之,益徵被告丙p○○不僅參與集團核 心財務事項,亦對於集團資金運用相關事宜,甚為明瞭。 ⒊據上可知,被告丙p○○為統籌執行古亭辦公室相關事務之人 ,且管理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重要事項,是被告丙p○○ 已非一般不知情之上班族員工,而係深入執行處理「美的世 界集團」重要資金、財務調度事項,堪認係其擔任傳銷事業 重要職務之人。從而,被告丙p○○確有擔任「美的世界集團 」之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 行為如網狀擴散,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應屬 「美的世界集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實堪 認定。 ㈤被告丁V○○(臺北美容公司名義負責人): ⒈被告丁V○○係「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如附圖三編號2己G ○○組織線下),在西門辦公室負責將新進經銷商名單資料 鍵入電腦,並以其名義登記為「臺北美容公司」負責人,將 其個人名下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 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 用;又自102年2月間起,每日早晚各1次,與丙N○○共同受 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之間以行李箱搬運 現金(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繳納之現金投資款,經丙p ○○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丁V○○以行李箱搬運 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保管,翌日上午再由丙N○○、丁V○ ○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古亭辦公室支應開銷 );且依壬N○○之指示,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並簽署 汽車買賣合約書,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ADD-3917號自小 客車登記在丁V○○個人名下等情,此為被告丁V○○於審理時 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理時(審卷五第98頁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函暨所附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轉帳傳 票一覽表、傳票翻拍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156 -168頁、第183-197頁)、前開「臺北美容公司」之公司商 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102 年4月24日合庫城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A○○、丁V ○○、臺北美容公司交易明細及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雄檢 101他10341卷㈠第95-154頁、卷㈡第83-109頁)等附卷可按 ;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依前述被告丁V○○之參與程度,其不僅為「臺北美容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並先後提供個人名下丁V○○A、B帳戶之 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 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自102年2月間起,早晚各1次 ,與丙N○○共同受壬N○○指揮,在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 之間以行李箱搬運現金(經銷商每日在古亭辦公室所繳納之 現金投資款,經丙p○○作帳整理後,每晚均交由丙N○○、丁V ○○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由壬N○○保管,翌日上午 再由丙N○○、丁V○○依壬N○○指示,以行李箱搬運現金至古 亭辦公室支應開銷)。是依前開各情綜合以觀,足徵被告丁V ○○前開行為,已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 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 散之情事。是被告丁V○○確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被告壬N○ ○等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 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 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已堪認定。 ㈥被告丙N○○(西門辦公室財務主管): ⒈被告丙N○○為西門辦公室員工,負責現金之收發放等財務事 項,即每日審核出納癸g○○所製作之出納日週報表(西門辦 公室每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明細等 ),再填寫請款單向壬N○○請款後,交由癸g○○持現金或存 摺前往銀行匯款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至各地行政中心,或 郵寄禮券至各地行政中心,並審核會計乙己○○整理之西門辦 公室一切支出憑據。復於102年2月底起負責西門辦公室禮券 之採購、管理等事務。又自102年2月間起,依壬N○○之指示 ,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向丙p○○領取當日 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搬運至西門辦公室 交付予壬N○○保管,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指示,與丁V○○ 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丙N○○並與丙p○ ○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接等情,此為被告丙N ○○於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丁V○○、癸g○○於 審理時(審卷六295頁、第350-356頁)、證人即被告乙己○○ 於偵查時(被告卷㈢第282頁)證述情節相符;是此部分之 事實,實堪信為真實。 ⒉依前述被告丙N○○之參與情形,其每日審核西門辦公室應發 放各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明細之出納日週報表 ,及西門辦公室一切支出憑據,並負責西門辦公室禮券之採 購、管理等事務;又每日晚間與丁V○○一同前往古亭辦公室 向丙p○○領取當日古亭辦公室收取之現金款項,並以行李箱 搬運至西門辦公室交付予壬N○○保管,再於翌日上午依壬N○ ○指示,與丁V○○共同將現金搬運回古亭辦公室交予丙p○○ ,且丙N○○亦與丙p○○各自製作出納單記載收支憑據相互交 接等情以觀,足認被告丙N○○係為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 不僅審閱各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 分,亦參與集團資金(現金)調度處理,故被告丙N○○確為 「美的世界集團」統籌財務之人員,而有擔任「美的世界集 團」之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並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 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而有積極參與 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從而,被告丙N○○確與傳銷事業負責 人(即被告壬N○○等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 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美的世界集團 」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實堪認定。 ㈦被告戊A○○(宜蘭美容公司名義負責人): ⒈被告戊A○○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 案」,以西門辦公室為其辦公處所,依被告壬N○○之指示, 以其名義登記為「宜蘭美容公司」負責人,並將其個人名下 戊A○○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 予壬N○○持有管理,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等情,此為被告戊A ○○於審理時供認不諱,並有前開「宜蘭美容公司」之公司 商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合作金庫銀行城內分行 102年4月24日合庫城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A○○、 丁V○○、臺北美容公司交易明細及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第 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102年4月16日一萬華字第00026號函暨 所附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及宜蘭美容有限公司籌備 處戊A○○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㈠第 95-154頁、卷㈡第83-109頁、164-173頁)等附卷可考。是 此部分事實,應堪採信。 ⒉據上而論,被告戊A○○係為「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並先後提供個人名下之戊A○○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 入投資款之用,足認被告戊A○○前開行為,已使「美的世界 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是被告戊A○○確與傳 銷事業負責人(即被告戊p○○、壬N○○等人)就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 」,亦堪認定。 ㈧被告戊U○○(美容專案講師): ⒈被告戊U○○為經銷商,並擔任集團之美容講師,負責推廣美 容專案,依壬N○○之指示於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 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分析、推銷美容產品;且被告戊U ○○提供其名下之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 ○○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等情,此為被告 戊U○○於審理時供稱不諱,並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理時證 述:戊U○○是西門辦公室的員工,他主要職務是美容產品的 解說,即美容產品有不同的成份,針對成分方面的解說和分 析;又我有向戊U○○借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和印章,因 為我信用有瑕疵,不能用我的,所以向戊U○○借用(審卷五 第107頁)等語相符,且有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102年4 月18日合金北三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戊U○○帳戶 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63- 66頁)、及被告戊U○○提出之中山醫學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物理治療師證書、講課內容之PowerPoint資料影本1份(審 卷三第49-58頁)等在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戊U○○即為「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之講師,負責在 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組訓課程中,向經銷商講授 推銷、介紹美容產品;是其行為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 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實堪認定。再者,被告戊U○○並提供 其名下之戊U○○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使用 ,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復於102年2月15日農曆年期 間,搭乘高鐵至臺中、臺南、高雄高鐵站,將集團應發放之 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物品交付予各地行政中心成員, 再由各地行政中心轉發予各地經銷商。是依被告戊U○○參與 集團運作之程度,實與一般領取工資之受僱人相差甚鉅,而 有參與集團核心運作之部分行為,益徵被告戊U○○已積極參 與傳銷組織擴散,該當於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 人」要件。從而,被告戊U○○辯稱:伊僅係受僱,擔任美容 產品介紹之工作云云,尚據無據。 ㈨被告甲c○○(集團講師): ⒈被告甲c○○確係集團講師,依指示在集團所舉辦之各旅遊、 餐會等活動中,替經銷商講授組訓課程,向全國各地經銷商 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此 為被告甲c○○於審理時供認不諱;復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 理時證稱:我有幾次聽過甲c○○講課,授課內容都是依照總 顧問戊p○○指示來講,也就是用10萬元開店作生意,不是叫 你投資,即「綜效行銷專案」,並介紹一些通路,包含租車 、飯店、旅遊等,因為甲c○○是講師,而我也是講師(審九 卷第32、33、41頁)等語,並證人癸P○○於審理時證述:去 旅遊時有組訓課程,戊p○○、甲子○○、甲c○○、乙玄○○等人 會上台講解制度和遠景,而集團能講的人還是有限(審卷七 第250頁)等語,及證人即被告丁R○○於審理時證稱:甲c○ ○、乙玄○○他們是講師(審卷五第255頁)等語;證人即被 告丙辛○○於審理時證述:甲c○○他是講師,是全省性的講師 (審卷五第86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壬宇○○、癸N○○於 偵查時證稱:集團會派乙玄○○、甲c○○、甲子○○等講師,到 貴族世家一心店講授集團之制度、旅遊及產品等,戊U○○也 會來上美容課(被告卷㈠第51、103頁)等語。是被告甲c○ ○確擔任集團講師甚明。 ⒉又被告甲c○○因擔任集團講師,每月向集團支領3至10萬元 講師費乙節,亦為被告甲c○○所是認,核與證人即被告甲子○ ○證述情節相符,是亦堪認為真實。至被告甲c○○雖辯稱: 集團的大盤商都是講師云云;然查,集團講師係個人先表達 有意願,經總顧問戊p○○評定選任、安排教育訓練課程,遵 從集團排定之時間、地點,依集團所發給資料講授,此據證 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審卷九第32、41頁)證詳在卷。 依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之講師,均需經由戊p○○徵選 評定,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受訓完成後,始得成為講師, 而由集團安排至各處講授,每月領得10萬元之講師費。從而 ,被告甲c○○所辯上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甲c○○係「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並 擔任集團講師,在集團所指定之各說明會、餐會及組訓活動 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且 因此每月獲取3至10萬元講師費;是被告甲c○○確屬於傳銷 組織之高聘參加人,且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而使「美的 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 秩序,故被告甲c○○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應堪認定。 ㈩被告癸N○○(「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 ⒈被告癸N○○與壬宇○○合資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由癸N○ ○實際負責經營;被告癸N○○於101年5月間,以「一心貴族 蔬食館」名義投資100萬元,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而於101 年10月8日升格為大盤經銷商;又於101年11月間起,轉租「 貴族世家一心店」地下室,以為被告壬N○○成立高雄行政中 心等情,此為被告癸N○○於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如附圖三 編號5辛M○○組織圖可查;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查 ,證人即被告癸W○○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我母親癸N○○以 我的名義,但是由我自己出10萬元,加入禮券專案,而由母 親癸N○○幫我拉下線,累積成為大盤;另外,我還有投資10 萬元加入美容專案;我母親癸N○○因拉下線所獲取之推薦獎 金,我不知道,因為都是由我母親癸N○○領取推薦獎金(被 告卷㈠第110-113頁、第137頁)等語,且被告癸N○○亦自承 除前開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名義投資外,亦於101年7月間 以女兒癸W○○名義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據此,如附圖三編 號7癸W○○組織圖,實際上係被告癸N○○以其女兒癸W○○名 義投資加入,並由被告癸N○○招攬下線,而由被告癸N○○獲 取該等推薦獎金甚明。 ⒉又,被告癸N○○並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由癸N ○○以「首相小吃部」名義申請),以供新加入「美的世界 集團」之經銷商,以前開刷卡機刷卡繳交投資款;被告癸N○ ○以前方式,即以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刷卡之投資款:⑴ 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1090萬元、⑵指定撥款帳戶為 首相小吃店名下之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計310萬元、⑶指定撥款帳戶為首相小吃店名下之台新銀 行南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計160萬元等情, 亦據被告癸N○○於偵、審時坦承在卷,並有前開合作金庫銀 行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聯邦銀行、台新銀行提供 之「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含合作金庫銀行部 分刷卡單)、檢察事務官整理之刷卡機交易明細(篩選出刷 卡金額為10萬元及10萬元倍數之部分)、台新銀行102年6月 13日刑事陳報狀(被告卷㈨第120-290頁)等附卷可稽。是 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準上而論,被告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及女兒癸W○○ 名義,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禮券專案,並均成為大盤 經銷商,其有如附圖三編號5、6(即辛M○○組織圖、壬宇○○ 組織圖)、編號7(即癸W○○組織圖)之下線人數,當得獲 取依如上計算式之推薦獎金之不法利益。又被告癸N○○提供 「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 如前所述之投資款,計1560萬元。是被告癸N○○之行為,已 使「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 社會經濟秩序。從而,被告癸N○○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 散之情事,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已該當於經營違 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行為人」要件。 被告癸W○○(高雄行政中心人員): ⒈被告癸W○○任職高雄行政中心,負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 所繳交之現金、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 ;癸W○○並提供其所有癸W○○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 投資款,或將所收取之現金投資款匯入癸W○○A、B帳戶, 再依壬N○○之指示領出交付壬N○○,或轉出至壬N○○指定之 帳戶,亦供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應發放予經銷商之車 馬費、推薦獎金,再領出後發放予高雄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 發予所屬下線。又,被告癸W○○亦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 「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 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等情 ,此據被告癸W○○於偵、審時供認不諱,並有證人即被告辛F ○○、戊r○○於偵查時(被告卷㈠第171、172頁、第214頁 )證述屬實,且有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102年4月17日前存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癸W○○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 及開戶印鑑卡(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8-44頁)、合作金 庫銀行一心路分行102年4月25日合金一心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癸W○○、首相小吃店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 (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68-81頁)可按。是此部分事實, 堪予認定。 ⒉依被告癸W○○之參與程度,其不僅為高雄行政中心人員,並 提供個人名下癸W○○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 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 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使用「 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是 依前開各情綜合以觀,足徵被告癸W○○前開行為,已使「美 的世界集團」不斷擴充、推展其組織之經銷商人數、投資金 額,而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之情事。從而,被告癸W○○ ,已該當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行為人」,實堪 認定。 被告甲子○○(新竹、甲子○○臺中據點負責人,並講師): ⒈被告甲子○○係「美的世界集團」大盤經銷商,並以新竹市○ ○路○○○號6樓之1「現來商報」營運處(新竹據點)、臺中 市○○路○○○○○號4樓(甲子○○臺中據點)等處為其據點,受 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 ;又依戊p○○之指示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 舉辦之各次旅遊、餐會、組訓課程等活動中,講述集團投資 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並每月領得講師費10 萬元等情,此為被告甲子○○於偵、審時供認不諱,並有證人 即被告蘇佩芝於偵查時(中檢101他6529卷第369-372頁)證 述屬實。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⒉被告甲子○○設立前開辦公據點,並擔任講師,積極參與「美 的世界集團」說明會、餐會之講演、分享說明;又觀之如附 圖三編號11甲子○○組織圖,其所招募下線人數,依前開推薦 獎金計算方式,及每月得向集團支領10萬元講師費等之獲取 不法經濟利益等綜合觀之,其儼然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 新竹、臺中地區之主要行銷者之一,足徵被告甲子○○係與被 告戊p○○等人,共同利用前揭多層次傳銷之方式招攬不特定 人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從中賺取推薦獎金等無訛,並使 「美的世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 會經濟秩序。是被告甲子○○確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 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 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 人」,應堪認定。 被告乙玄○○(桃園據點負責人並講師): ⒈證人即被告戊p○○於審理時證稱:乙玄○○是集團超級講師, 每個人都很喜歡他去上課,所以乙玄○○的業績能從10萬元作 到6000多人,一個月能賺300至500萬元,因為他很受歡迎, 大家都要找他去講,他講了大家都會參加,他講的已經代表 千萬經銷商的版本,因為他的組織作得很大,他當然是超級 講師,並集團對乙玄○○的所有說明內容都非常要求,所以乙玄 ○○是不是講師沒有多大的關係。乙玄○○自100年7月23日投 資加入起,自己在桃園就有辦公室,也是集團設定的分公司 ,且在廣告媒體上都有刊登說明;因為組織裡面的開發就有 涵蓋獎金在裡面,本身就有開發責任,獎金本身就有2.5%到 10%是屬於開發獎金、輔導獎金的額度,所以沒有特別撥一 筆款項補助分公司。又乙玄○○擔任十大執行長之一,並不是 我自己封的,都有溝通過,看專案內容是不是很熟悉、能不 能講解得很清楚,我們估算一個執行長從10萬元一年下來預 計會撥到1260萬元的金額,當然他必須要有這個專業,或是 原來的組織已經能夠賺到那些錢,才有可能接這個位子,所 以乙玄○○有同意擔任旅遊執行長,不然他怎麼會上台(審卷 九第91、92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證陳: 就我所知集團的講師有我、乙玄○○、甲c○○等人,講師是經 過總顧問戊p○○徵選、評定的,成為講師後,集團會安排教 育課程、每週講課地點,我們就依照資料的模式去講。乙玄○ ○是「美的世界集團」講師,他也有到各地區講課,怎麼不 是講師,且我聽過太多次乙玄○○上台講課,他授課內容是經 驗分享,就是講他是如何作的。乙玄○○在桃園有設立桃園分 公司,而營業據點與分公司之差別,是集團要授權、確認才 是分公司,至於營業據點是經銷商自己設立的,作為經銷商 自己聚會的場所,而桃園那邊是分公司,這是大家都知道的 事,就是桃園分公司(審九卷第32-35、41頁)等語;復次 ,證人即被告己G○○於審理時證述:集團的講師是由戊p○○ 同意,經過培訓、並安排課程上課,就我所知講師有我、乙玄 ○○、甲子○○、甲c○○等人,而我有領取每月講師費10萬元 ,至於乙玄○○是否領講師薪水,我不知道;是因為乙玄○○說 他是講師,也去講課,跟我的情況一樣,所以認為乙玄○○也 是講師(審卷九第72、73頁)等語。又,證人癸P○○於審理 時證述:去旅遊時有組訓課程,除戊p○○講解外,並有甲子○ ○、甲c○○、乙玄○○等人會上台講述制度和遠景(審卷七第 250頁)等語,及證人即被告辛M○○於審理時證述:我到臺 中參加一次說明會,當時是乙玄○○在台上講課,他講了以後 我有一點心動,我只問他「利潤從哪裡來」,他說「利潤是 團購、租車、飯店可以打折」,我心裡想五星級飯店不可能 打折,乙玄○○甚至於還說團購的好處,還說「我們有所有權 ,我們是無店面的統一超商,不用保證金幾百萬元租店面」 ,我聽了這個理念後,就認為有這麼好的方法;後來壹週刊 和報紙都指稱「美的世界集團」是吸金公司,但甲子○○後來 沒事了,甲子○○就解釋集團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公司,乙玄○○ 甚至在台上說「這是合法的,如果再檢舉,就要告對方誣告 」。我認為無店面的方式很聰明,他講的和我經營工廠的方 式不一樣,包含飯店經營模式,也不用去經營飯店,就可以 有這麼多人來消費,只要回饋20%就好,所以才相信集團是 合法的公司。而集團的講師有乙玄○○、甲c○○、己G○○、甲子 ○○等,至於戊p○○,他是在聚餐時講解他的經營理念,大 家當時都說他是很好的財政部長(審卷九第317、318頁)等 語。綜據上述事證以觀,不論被告乙玄○○是否每月向集團領 有10萬元講師費,實際上被告乙玄○○確有於集團在全國各地 所舉辦之各次旅遊組訓課程、餐會、說明會等活動中,向不 特定大眾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事宜 ;是被告乙玄○○確為實質之集團講師無訛。 ⒉被告乙玄○○確屬大盤經銷商,並以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16樓之3為其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 、禮券、推薦獎金等,此為被告乙玄○○於審理坦承不諱,並 有證人即被告戊p○○、甲子○○證述如前,且有如附圖四「乙玄 ○○組織表」在卷可按。又,被告乙玄○○前開桃園據點,係 屬「美的世界集團」之『分公司』等級,亦如證人被告戊p○ ○、甲子○○證述在卷,業如前述;並該處是作為受理民眾繳 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是被告乙玄○ ○前開桃園據點,確有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 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亦堪認定。從而,乙玄○○辯稱 :桃園住處僅是單純聊天交友的地方,在我成為經銷商前, 早已承租該地點,做為交友聯誼使用云云,顯係事後避重就 輕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乙玄○○雖辯稱:依集團規定 ,經銷商晉昇至新大盤經銷商時,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 關係,且經銷商加入滿一年時,可選擇退出領回「經銷保證 金」,重新另行加入其他大盤經銷商,然起訴書未清查扣案 之組織表所列之下線經銷售是否有上述所列與我無關之情況 ,即遽論我的組織體系經銷商人數已達6164人顯有違誤云云 。惟按,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 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 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 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 ,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亦如 前述;本件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係來自前述扣案G ○○電腦內之存檔資料,並由被告乙玄○○招攬之下線,由下 線再向下漫延繼續介紹參加人;且已扣除期滿1年領回保證 金之經銷商部分,已如前述;故不論「美的世界集團」之制 度,就所招攬下線晉昇新大盤經銷商,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 利益關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之經銷商,均為被告乙玄 ○○線下之組織體系經銷商。 ⒊依如附圖四「乙玄○○組織表」所示,其招募下線人數眾多, 並線下組織總投資金額高達6億多元,是被告乙玄○○依前述 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等,所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甚鉅。又被告 乙玄○○擔任講師,在「美的世界集團」說明會、餐會及組訓 課程中講演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並以分享 投資經驗說明,鼓吹各經銷商加碼投資或新經銷商加入;且 以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6樓之3為其辦公據點(分公司 ),儼然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桃園地區之主要行銷者。 況如證人即被告戊p○○前開證述,被告乙玄○○業績能從10萬 元作到6000多人,一個月能賺300至500萬元,是千萬經銷商 的模範版本,也是超級講師;且證人即被告甲子○○證稱:被 告乙玄○○是集團列名編號1號之人(審卷九第33頁反面)等 語,在在證明被告乙玄○○於「美的世界集團」中占有重要地 位,並集團吸引、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之指標人物。綜上 ,足徵被告乙玄○○確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 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使「美的世界集 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序。 是被告乙玄○○確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主要參加人」,實堪認定。 己G○○(己G○○臺中據點負責人並講師): ⒈被告己G○○於調詢時供陳:臺中喜佳美商務飯店512房是集 團承租給我使用,作為介紹集團商品及銷售制度之用(中檢 101他6529卷第411頁)等語;並於偵查時陳稱:「(你的辦 公室在何處?)喜佳美大飯店裡面的一個行政套房,是512 號房」、「(你在喜佳美飯店承租那間套房當作辦公室,工 作內容為何?)整理有人要加入的名單資料,影印完要傳真 到臺北,我再把當日資料整理後寄到臺北……」、「經銷商 要加入,會先去喜佳美飯店的1樓餐廳,由我講解,如果我 不在,就由他們的上線講解,講完之後他們自己去匯款,匯 款完之後會把匯款單正本拿到喜佳美飯店交給我,我使用的 辦公室是集團租的,是壬N○○租的,租金是臺北總公司付的 」(雄檢102偵10443卷㈢第55頁)等語。由此可知,被告己G ○○係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 810號房為其聯絡據點,在該處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 資成為經銷商乙節,實堪認定。從而,被告己G○○辯稱:臺 中市喜佳美飯店租賃512、810號房,並非用以招攬會員,而 是各地經銷商至臺中出差時長期暫住所用,僅集團請我代為 處理租賃事宜云云,應屬事後避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己G○○為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在臺中地區之聯絡人 ,以臺中市○○區○○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 號房(己G○○臺中據點)為其辦公據點,在該處從事受理民 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並在「 喜佳美飯店」1樓大廳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 ,已如前述。又,擔任集團之講師,於集團在全國各地所舉 辦之各次旅遊組訓課程、餐會等活動中,向經銷商或不特定 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 招攬下線等事宜;且提供其名下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 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 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及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 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用,此為被告己G○ ○於偵、審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審 卷九第33、34頁)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 行102年4月23日合金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己G○○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30-139 頁)、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己G○○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 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 交易明細各1份(中檢101年度他字第10341號卷㈡第121、12 2頁)等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⒊檢視如附圖三編號2己G○○組織圖所示,被告己G○○下線人 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5330萬元,是依前開車馬費、 推薦獎金等制度,被告己G○○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 」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又, 被告己G○○擔任集團之講師,在集團所舉辦之餐會、說明會 、組訓課程等活動中,分享、說明投資獲利經驗,並介紹投 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等,使「美的世界集團」之 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足認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 ;復次,被告己G○○提供所有己G○○A帳戶,供集團出納匯 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後轉發予臺 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在花蓮地區 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益徵被告己G○○已參與 「美的世界集團」重大之營運事項,除以臺中市○○區○○ 路○○○號「喜佳美飯店」512號、810號房及1樓大廳為其據點 ,在該處招攬下線、處理相關集團業務外,並參與集團在花 蓮地區擴展業務之行為。從而,被告己G○○確為「美的世界 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參加人」無訛。 被告丁i○○(嘉義據點負責人): ⒈被告丁i○○於偵查時供稱:是乙玄○○請我提供杭州三街23號 作為集團在嘉義的聯絡處,如果有人要加入,就提供一個場 所,讓他寫合約書,我在那邊受理,我本來有請一個員工, 但他沒有2天就走了,其他時間就是我自己在做。又集團辦 大型活動時,如果有人想加入,就會說在杭州三街23號那邊 幫他們辦相關手續,所以經銷商會知道要去杭州三街23號加 入(他二卷第199頁)等語。依此,縱認嘉義市○區○○○ 街○○號,係為被告丁i○○經營販售有機蔬果飲食之店面,被 告丁i○○亦依此現成之營業場所,兼營推擴、招攬「美的世 界集團」各種專案之聯絡據點;是被告丁i○○確在嘉義市○ 區○○○街○○號設立辦公據點,作為該集團在嘉義地區之聯 絡處甚明。從而,被告丁i○○辯稱上情,應屬事後避重就輕 之詞,尚難採信。 ⒉被告丁i○○為嘉義地區大盤經銷商,依乙玄○○建議,以嘉義 市○區○○○街○○號設立辦公據點,作為該集團在嘉義地區 之聯絡處,在該處所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 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 等事務,已如前述;且提供其名下丁i○○帳戶,供經銷商匯 入投資款,再由丁i○○領出後持往古亭辦公室繳納;集團應 發放嘉義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亦由被 告丁i○○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之後,攜回前揭嘉義市○區○ ○○街○○號之辦公據點發放予嘉義地區經銷商等情,已據被 告丁i○○於偵、審時供承不諱,並有丁i○○所有合作金庫銀 行南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新開戶建檔登錄 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表1份(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 17至19頁)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實堪認定。 ⒊觀之被告丁i○○如附圖三編號12「丁i○○組織」,下線人數 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9890萬元,是依前開車馬費、推薦獎 金等制度,被告丁i○○確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 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又,被告丁i ○○以嘉義據點,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 、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 事務,且丁i○○合庫帳戶,亦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其已居 於「美的世界集團」在嘉義地區之主要行銷者。據上,足徵 被告丁i○○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並領得高額獎金不 法經濟利益,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 業之「主要參加人」,已堪認定。 被告庚丁○○(新北市據點負責人): ⒈被告庚丁○○於偵查時供稱:「(你是不是有自己的辦公室? )我的工作間就是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你的下線要加入,是不是會到那裡辦理相關的手續?)不 一定全部會來,有時他們會自己到集團辦,我的工作室是做 姓名學的,有時他們會來,會幫他們收錢轉去集團」(他二 卷第169頁)等語。據此可知,新北市○○區○○街○○○巷○○ 弄○號處所,除作為被告庚丁○○經營姓名學外,亦兼營推擴 、招攬「美的世界集團」專案之聯絡據點;是被告庚丁○○辯 稱:該處僅為我經營姓名學之工作室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 詞,亦難採信。 ⒉被告庚丁○○為新北市樹林地區大盤經銷商,以新北市○○區 ○○街○○○巷○○弄○號為其辦公據點,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 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宜;被告庚丁○○並帶同 有意願加入或已加入之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或餐會 ,由被告戊p○○或集團講師向與會者講解公司制度、投資內 容、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 投資等情,業經被告庚丁○○於偵、審時坦認在卷,並有如附 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可按;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實。又被告庚丁○○並以其女兒即被告庚甲○○之名義,由其出 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並由其獲取相關車馬 費、禮券及推薦獎金乙節,亦為被告庚丁○○所是認,核與證 人即被告庚甲○○於審理時陳述在卷(審卷九第367、368頁) ,亦堪信為真;從而,如附圖三編號14「庚甲○○組織」,實 際上亦為被告庚丁○○所屬之下線甚明。 ⒊檢視被告庚丁○○如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編號14「 庚甲○○組織」,下線人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120萬元 ,是依前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制度,被告庚丁○○確有積極 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 不法經濟利益。又,被告庚丁○○以新北市據點,從事招攬不 特定民眾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 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亦居於「美的世界集團 」在新北市樹林地區之主要行銷者。據上,足徵被告庚丁○○ 確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 ,而為「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要 參加人」,已堪認定。 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 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 部分: ⒈被告壬宇○○、甲G○○、丙O○○、甲乙○○、丁A○○、辛A○○○ 、壬申○○、R○○、丙I○○、辛M○○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 此為被告壬宇○○等人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圖三壬宇○ ○等人之組織圖可按;是被告壬宇○○等人,確為「美的世界 集團」之大盤經銷商。至被告丁亥○○雖於審理辯稱:伊僅為 中盤,並非大盤經銷商云云;惟查,觀之附圖三編號9「丁亥 ○○組織」,被告丁亥○○之線下總投資金額高達2930萬元; 且依前所述,被告丁l○○、庚甲○○、G○○等資訊部人員, 均依經銷商合約書載明之介紹人,先以電話核對後,據以鍵 入電腦而建立檔案,並該上線因此而享有權利(推薦獎金) 、負擔義務(組訓費),是堪信為真實;從而,被告丁亥○○ 辯稱其並非大盤經銷商,僅為中盤而已云云,顯係事後推諉 之詞,不足採信。 ⒉被告壬F○○雖辯稱:我沒有招攬下線,都是他們主動參加, 我還叫他們不要加入,而關於推薦獎金部分,也是由我領出 後交給他們云云;並證人即被告壬F○○之表弟戊午○○於審理 時證稱:我是在家中,從集團內部的報紙上得知「美的世界 集團」,覺得好像還不錯,就跟我母親說,由母親去集團了 解,並由母親以我的名義,計投資50萬元等語;證人即被告 壬F○○之祖母壬D○○於審理時證陳:因看到家裡有報紙,報 紙上有寫一些專案,我先生就說要參加,我們就去集團古亭 辦公室,集團的人有介紹,我們投資參加10萬元,後來又加 入80萬元;關於車馬費、禮券等都是我先生去領,而壬F○○ 事先均不知情,是老人家太貪心,想說可以領一些利息,是 我們自己去加入的。我們與壬F○○住在一起,他住3樓、我 住2樓,我的上線是壬F○○,當時壬F○○也叫我不要投資, 是我先生自己偷偷去的等語。然查,被告壬F○○與證人戊午○ ○、壬D○○均有一定之親屬關係,並與壬D○○同住一處,則 證人戊午○○、壬D○○欲投資高達50萬元、90萬元,焉會僅單 因見「美的世界集團」所出報紙之介紹,而不詢問壬F○○所 任職集團是否合法、獲利可靠性等重要投資因素,甚至不聽 壬F○○之勸告,而執意投資?在在與常情不符;且依前所述 ,新加入經銷商所載寫之介紹人,即為其上線,並因此享有 權利(推薦獎金)、負擔義務(組訓費),是苟如被告壬F○ ○係將推薦獎金退還戊午○○、壬D○○,甚至於不知道戊午○○ 、壬D○○為其之下線,則被告壬F○○豈不因此而額外各負擔 高達1萬元之組訓費?從而,證人戊午○○、壬D○○等證言, 顯係迴護被告壬F○○之詞;並被告壬F○○所辯上情,應屬事 後卸責之詞,殊難採信。 ⒊依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組織圖) 、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編號5( 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1(即壬宇 ○○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組織 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含辛A○○ ○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組 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所示,被告壬宇○○等12人 之直接下線,均有一定人數,其等下線再行招攬、擴展,而 有相當之組織規模,並使被告壬宇○○等12人得依前開車馬費 、推薦獎金等制度,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且參以, 被告壬宇○○於審理時陳稱:伊自101年6月間投資「美的世界 集團」,迄成獲利約百萬元(審卷六第384頁反面)等語, 是被告壬宇○○於約9個月期間,已有獲利達百萬元以上,益 徵其等確領得高額不法獎金。 ⒋又查,證人即被告丁l○○證稱:我是西門辦公室資訊室人員 ,審查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及付款證明後,將之經銷商鍵入 電腦,並依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上所寫之介紹人,而列為該 介紹人之下線等語;是如附圖三「經銷組織圖」,是依經銷 商品銷售合約書所載明之介紹人,而將之列為該人之體系下 線,並據以統計、累積該人是否已達中盤(100萬元以上) 、大盤(1000萬元以上)身分,亦以為對何人發放推薦獎金 之標準。依此,苟非新加入經銷商確因該人推薦、介紹而投 資,並於經銷商品銷售合約書載明為介紹人,集團相關人員 實不可能平白無故將之列為下線,徒讓被告壬宇○○等12人, 不勞而獲即取得推薦獎金、績效,並使集團徒增獎金之支出 。再者,如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 組織圖)、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 、編號5(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 6-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 ○○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 含辛A○○○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 丙I○○組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所示之各下線, 如非因被告壬宇○○等12人之鼓吹、說明專案內容、制度、獲 利等,以高獲利為誘因,或帶同、引介有意願加入者,前往 「美的世界集團」舉辦之說明會、餐會、旅遊(組訓課程) 等活動,而由戊p○○或其他集團講師,輪流吹噓加入投資專 案之好處、集團經營之合法性、遠景等,則該等下線焉會決 定將其等辛苦積蓄,甚至向外借貸之款項,以為投資「美的 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從而,被告壬宇○○等人辯稱:下線 之人都是認為「美的世界集團」是值得投資的事業,而主動 加入,並非伊等招攬云云,尚屬無據。 ⒌再者,依前開「美的世界集團」組織層級,係由層層下線如 網狀般的擴展,且依推薦獎金制度,其下線之小盤或中盤招 攬新加入經銷商時,其上線之大盤、中盤(小盤經銷商招攬 )或大盤(中盤經銷商招攬),亦得獲取如上之推薦獎金; 是依此層層之傳銷制度,其等下線所招攬之經銷商,亦屬該 等人之下線,尚不得以下下線經銷商,係由下線經銷商所招 攬,即認被告壬宇○○等人並無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 ⒍另參以,被告壬宇○○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帳戶 (下稱壬宇○○合庫帳戶),以為匯入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獎 金等,而於高雄行政中心、臺南行政中心成立後,則轉向前 開行政中心領取,再轉發給所屬下線等情,此為被告壬宇○○ 於偵查時供承不諱(被告卷㈠第12頁反面),並有合庫銀行 松山分行102年4月18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壬宇 ○○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4 1、142頁)可考;且被告R○○於101年11月以前,提供不 知情之女兒甘佩蓉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新進路 郵局帳戶(戶名:甘佩蓉,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甘佩 蓉郵局帳戶),供集團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匯入每日應發 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R○○領出後發放予其體系底 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而於101年11月間集團成立臺南行政 中心後,改定期前往臺南行政中心向丙t○○、丁乙○○等人領 取每日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轉發放予其體 系底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此為被告R○○於偵、審時供認 不諱,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5日儲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暨甘佩蓉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雄檢101 他10341卷㈡第339-358頁)可稽;又,被告甲G○○指示其媳 婦戊甲○○,向壬宇○○或臺南行政中心領取每日應發放予甲G○ ○所屬下線之現金、禮券,經戊甲○○分裝整理後,再交由甲G ○○發放予所屬之下線經銷商,此為被告甲G○○於偵、審時 是認不諱,並證人即被告戊甲○○於偵查時(被告卷㈡第142 、143頁)證述屬實;均堪信為真實。據此,被告壬宇○○、 R○○、甲G○○確有以為其等下線領取、發放車馬費、禮券 及推薦獎金等服務,而有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傳銷組 織之擴散,因而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甚明。 ⒎準上而論,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 、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積極參與集團事務、所招募 下線人數及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等綜合觀之,足徵被告壬宇○○ 等12人係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利用前揭多層次傳銷之方 式招攬如附圖三編號3(R○○組織圖)、編號4(丙O○○組 織圖)、編號4-1(即丙O○○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 編號5(辛M○○組織圖)、編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 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 ○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編號8(丁A○○組織圖,含 辛A○○○組織圖)、編號9(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 ○○組織圖)、編號15(壬F○○組織圖)所示之投資人投資 「美的世界集團」,從中賺取推薦獎金無訛,並使「美的世 界集團」之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秩 序。是被告壬宇○○等12人確為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 行為人」,亦堪認定。 五、綜上,㈠被告戊p○○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 整個集團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㈡被告壬N○ ○實際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高雄、臺南、宜蘭行政中心, 亦於藍○○去世後,統籌所有西門及古亭辦公室財務管理, 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展。㈢被告丙p○○為統籌執行古亭辦公 室相關事務之人,且管理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重要事項 。㈣被告丁V○○為「臺北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 個人名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 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㈤被 告丙N○○係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不僅審閱各經銷商之車 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並與丁V○○一同在 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即參與集團資金(現 金)調度處理。㈥被告戊A○○係「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並提供個人名下之戊A○○A、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 入投資款之用。㈦被告戊U○○即為美容專案之講師,並提供 其名下之戊U○○合庫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 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㈧被告甲c○○為美容專 案之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講師,在集團所指定之各說明 會、餐會及組訓活動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 度、獲利方式等。㈨被告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及女 兒癸W○○名義,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禮券專案,並均 成為大盤經銷商,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且提供「貴 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 款,計1560萬元。㈩被告癸W○○不僅為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 員,並提供個人名下癸W○○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 密碼等資料,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 ,甚至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 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 款。被告甲子○○為新竹、甲子○○臺中據點負責人,其下線 有相當人數,並擔任集團講師。被告乙玄○○設立桃園據點 (分公司),招募下線人數眾多,下組織總投資金額高達6 億多元,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甚鉅,並擔任集團講師。被告 己G○○設立己G○○臺中據點,以為招攬下線,下線亦有相當 人數,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533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 濟利益,並擔任集團之講師;且提供所有己G○○A帳戶,供 集團出納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再由己G○○領出 後轉發予臺中地區之經銷商,且提供己G○○B帳戶,供集團 在花蓮地區籌備花蓮美容有限公司以擴展業務。被告丁i○ ○設立嘉義據點,以為招攬不特人,下線人數甚多,總投資 金額高達989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提供丁i ○○帳戶,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以為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 ,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被告庚丁○○設 立新北市據點,招集之下線人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 120萬元,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受理民眾繳交投 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被告壬宇○ ○、壬F○○、甲G○○、丙O○○、甲乙○○、丁A○○、辛A○○○ 、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均為大 盤經銷商,就其等所招募下線人數及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等觀 之,確有積極參與集團傳銷組織之擴展。又,依前述被告戊p ○○、壬N○○、丙p○○、丁V○○、丙N○○、戊A○○、戊U○○ 、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庚丁 ○○、丁i○○、壬宇○○、壬F○○、甲G○○、丙O○○、甲乙○○ 、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等人,或為「主體負責人」、或為各地區主要行銷者 、或為講師、或為集團重要幹部、成員、或參與集團核心事 務之運作、或為大盤經銷商等之參與程度觀之,其等對於「 美的世界集團」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均甚為明瞭、知悉, 當知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 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再者,經銷商 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即得依上開計算方式領取「推薦獎金 」,並無所謂該新加入經銷商,1年內需販賣商品6萬元以上 之條件,始得領取「推薦獎金」,已如前述;是本件已符合 公平交易法列入規範之構成要素: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 為正式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 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⑶給付代價之 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從而,被告壬宇○ ○等人除了各自因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每月固定可獲得上 揭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外,並均再思對外招募到 新會員加入所可獲得之上揭高額推薦獎金,而積極參與傳銷 組織之擴散,使「美的世界集團」不當傳銷行為如網狀擴散 ,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均為影響社會經濟秩序之參 加人,即為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欲規範之對象,故經 綜合判斷結果,足認被告戊p○○、壬N○○、丙p○○、丁V○○ 、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 ○○、乙玄○○、己G○○、庚丁○○、丁i○○、壬宇○○、壬F○○ 、甲G○○、丙O○○、甲乙○○、丁A○○、辛A○○○、壬申○○、 丁亥○○、R○○、丙I○○、辛M○○等人,共同以「美的世界 集團」名義,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不法多層次 傳銷,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肆、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 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 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 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 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 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 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 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 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 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 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 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 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違法 吸收資金之公司、組織,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 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 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 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收受存 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 第2558號、100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依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金 額之總合分為大盤(1000萬元以上者)、中盤(100萬元以 上者)、小盤(10萬元以上者)等級,並按每投資10萬元, 每月給付經銷商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 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之「車馬費」作為紅 利,期限為1年,到期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復 次,僅須投資加入為經銷商,即可無條件每月領取前開「車 馬費」,並無所謂「依銷售量來決定每個月可以領得之車馬 費」;且「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各公司,並無以收受存款為 登記營業項目等情,均如前述。依此而論,「美的世界集團 」係以投資為名,假以「商品預購保證金」之名目,向不特 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以1年為期,到期即可選擇還本領回投 資款,而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 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又,「美的世界集團」依經銷商 個人投資之層級(即一次投資加入之金額為10萬元、100萬 元、1000萬元),分別小盤、中盤、大盤等級,並單依101 年12月後之「車馬費」計算其年利率,即小盤經銷商每月可 領取現金4000元及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中盤 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8萬5000元及禮券5萬元(或等值商品 或服務)、大盤經銷商每月可領取現金130萬元及禮券50萬 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計算;其等年利率分別為108%(90 00元×12月/10萬元)、162%(13萬5000元×12月/100萬元 )、162%(180萬元×12月/1000萬元),不僅已超出一般金 融機構1年期定存利率甚多,亦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利 率20%上限。是以,「美的世界集團」確與各經銷商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報酬。從而,足徵「美的世界 集團」推行之各種專案,所約定紅利、報酬,顯與本金不相 當,而經銷商參與該集團,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報酬。綜上各情以觀,被告戊p○○等人均係以 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有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之行為甚明。是被告戊p○○辯稱:「美的世界集團」 是合法經營,並非吸金公司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實難憑採 。 三、被告戊p○○辯稱:「美的世界集團」係透過與各廠商或店家 簽約模式,指示經銷商去商家消費,即可獲取消費金額10% 至70%利潤,獲利驚人,並與經銷商分享該等利潤云云(審 卷四第295、296頁)。惟查: ㈠「美的世界集團」與合作廠商雷莉風行等公司之消費狀況, 如下【表壹】所示: 【表壹】: ┌───────┬───────────────────┬────────┐ │合作廠商 │ 內容 │證據出處 │ ├───────┼───────────────────┼────────┤ │雷莉風行行銷有│僅係單純消費行為,並無折扣。 │帳冊三卷第3頁 │ │限公司 │ │ │ ├───────┼───────────────────┼────────┤ │床的世界股份有│購買100組,因大量採購,給予7.3折折扣,│帳冊三卷第85頁 │ │限公司 │但至現今僅出貨11組。 │ │ ├───────┼───────────────────┼────────┤ │劉秀蓁 │皆以現金直接支付,無契約或折扣。 │帳冊三卷第170頁 │ ├───────┼───────────────────┼────────┤ │三好水果行 │均以現金交易付款,得使用美的世界優惠卷│帳冊三卷第171頁 │ │ │。 │ │ ├───────┼───────────────────┼────────┤ │凱迪國際股份有│均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款。 │帳冊三卷第173、 │ │限公司 │ │174頁 │ ├───────┼───────────────────┼────────┤ │冠鵬旅行社股份│以刷卡付款,並無優惠折扣。 │帳冊三卷第176頁 │ │有限公司 │ │ │ ├───────┼───────────────────┼────────┤ │天隆茗茶 │與該集團不熟識,無合約。 │帳冊三卷第226頁 │ ├───────┼───────────────────┼────────┤ │豆賞台灣咖啡農│由該集團先交付10萬元擔保周轉金,以抵用│帳冊三卷第227頁 │ │莊 │折價券,無其他優惠折扣。 │ │ ├───────┼───────────────────┼────────┤ │小馬小客車租賃│簽訂100萬元保證金,每月租金14萬元,無 │帳冊三卷第235頁 │ │股份有限公司 │給予較優惠之折扣。 │ │ ├───────┼───────────────────┼────────┤ │長伶旅行社有限│以出團日本3萬元為例,僅給予低於市價約 │帳冊三卷第255頁 │ │公司 │1500~2000元折扣。 │ │ ├───────┼───────────────────┼────────┤ │匯豐旅行社股份│收費規定依公司規定,而非採簽約退佣金方│帳冊三卷第355頁 │ │有限公司 │式。 │ │ ├───────┼───────────────────┼────────┤ │台灣大車隊股份│依規定收取跳錶車資,無優惠折扣。 │帳冊四卷第208頁 │ │有限公司 │ │ │ ├───────┼───────────────────┼────────┤ │福賓川湘餐廳 │以現金支付,給予8折優惠。 │帳冊四卷第215頁 │ ├───────┼───────────────────┼────────┤ │慶昇樓餐廳有限│給予消費8折優惠。 │帳冊四卷第219頁 │ │公司 │ │ │ ├───────┼───────────────────┼────────┤ │綠園道石頭飯館│該集團先支付10萬元,以扣抵該集團印製之│帳冊四卷第232頁 │ │ │餐券或專人簽帳。 │ │ ├───────┼───────────────────┼────────┤ │港都之星餐飲有│該集團先預付保證金,以扣抵後續消費,並│帳冊四卷第234頁 │ │限公司 │無其他折扣。 │ │ ├───────┼───────────────────┼────────┤ │台灣糖業股份有│該集團先支付預付款項,以扣抵後續消費,│帳冊四卷第237頁 │ │限公司休閒遊憩│無優惠折扣。 │ │ │事業部台灣長榮│ │ │ │酒店 │ │ │ ├───────┼───────────────────┼────────┤ │京星餐廳有限公│無給予優惠折扣約定。 │帳冊四卷第243頁 │ │司 │ │ │ ├───────┼───────────────────┼────────┤ │東海漁村餐廳 │給予8折優惠。 │帳冊四卷第244頁 │ ├───────┼───────────────────┼────────┤ │水蛙餐廳 │給予8折優惠。 │帳冊五卷第1頁 │ ├───────┼───────────────────┼────────┤ │寒舍餐旅管理顧│與該集團簽訂2份協議書,依契約規定計算 │帳冊六卷第3頁 │ │問股份有限公司│房價,並無其他優惠。 │ │ ├───────┼───────────────────┼────────┤ │彭園湘菜館 │無另予折扣。 │帳冊七卷第3頁 │ ├───────┼───────────────────┼────────┤ │駐春園渡假莊 │無簽訂消費契約,僅給予8-9折折扣優惠。 │帳冊七卷第7頁 │ │漁夫海產店 │ │ │ ├───────┼───────────────────┼────────┤ │大億國際酒店股│無簽訂消費契約。 │帳冊七卷第43頁 │ │份有限公司 │ │ │ ├───────┼───────────────────┼────────┤ │天祥晶華飯店股│該集團消費均由長伶旅行社付款結清。 │帳冊七卷第51頁 │ │份有限公司 │ │ │ ├───────┼───────────────────┼────────┤ │墾丁天鵝湖飯店│該集團消費均由長伶旅行社付款結清。 │帳冊七卷第57頁 │ ├───────┼───────────────────┼────────┤ │喜佳美商務飯店│無簽訂消費契約,用餐僅免收服務費,住宿│帳冊七卷第64頁 │ │有限公司 │優惠1成。 │ │ ├───────┼───────────────────┼────────┤ │福華大飯店股份│無簽訂消費契約。 │帳冊七卷第69頁 │ │有限公司高雄分│ │ │ │公司 │ │ │ ├───────┼───────────────────┼────────┤ │山水居飯店股份│無簽訂消費契約。 │帳冊七卷第71頁 │ │有限公司 │ │ │ ├───────┼───────────────────┼────────┤ │友統飯店 │無簽訂消費契約,包月承租部分,給予每日│帳冊七卷第79頁 │ │ │平均住宿費用較一般住宿旅客優惠180元。 │ │ ├───────┼───────────────────┼────────┤ │桃園福容大飯店│透過五福旅行社及長伶旅行社接洽。 │帳冊七卷第101頁 │ ├───────┼───────────────────┼────────┤ │夏都國際開發股│無簽訂消費契約,無給予優惠折扣。 │帳冊七卷第118頁 │ │份有限公司屏東│ │ │ │分公司 │ │ │ ├───────┼───────────────────┼────────┤ │福泰國際旅館管│無簽訂消費契約。 │帳冊七卷第161頁 │ │理顧問股份有限│ │ │ │公司新竹分公司│ │ │ └───────┴───────────────────┴────────┘ 由此可知,上開合作廠商僅是給予「美的世界集團」最多7. 3至8折消費折扣,且經銷商若單獨至上開合作廠商自行消費 ,亦是給予現金折扣,並無將該折扣金額退佣或回扣予集團 。又,集團所印製之消費折扣券,雖能折抵經銷商至該等廠 商之消費金額,惟該折抵消費券之保證金或店家預收款,係 集團所招攬之新加入經銷商至上開合作廠商所事先刷卡支付 投資款,而廠商亦無因此給予其他優惠或退佣予集團,非該 集團真正營業收入,故「美的世界集團」與上開合作廠商僅 係一般消費行為,至多給予折扣優惠,並無自合作廠商處獲 得10%至70%利潤甚明。 ㈡次查,「美的世界集團」與上開合作廠商採用預付款或保證 金付款模式,係由集團人員帶領欲加入之經銷商至合作廠商 處刷卡給付,以經銷商投資款來支應後續「美的世界集團」 消費額,例如:核對冠鵬旅行社收款單及出遊名單,101年2 月6、7日由4位新加入經銷商總計刷卡80萬元加入集團投資 額,供同年2月16日至20日、3月26日至30日金門之旅遊總計 40位中、大盤經銷商旅遊費用;另長伶旅行社刷卡名單及支 出費用明細,101年8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間經銷商刷卡計 4064萬840元,供中、大盤經銷商及「美的世界集團」舉辦 餐會、租車、長期租房及旅遊費用,有雷莉風行公司消費明 細總表(帳冊三卷第4、5頁)、床的世界公司刷卡單(帳冊 三卷第153、154頁、第167-169頁)、冠鵬旅行社收款單、 旅遊名單及信用卡扣款同意書(帳冊三卷第186-224頁)、 小馬租賃公司信用卡轉帳授權書(帳冊三卷第250頁)、長 伶旅行社刷卡明細表及合作契約書(帳冊三卷第267-298頁 )、匯豐旅行社刷卡明細(帳冊三卷第404-407頁)、五福 旅行社信用卡訂購單(帳冊四卷第51-175頁)、慶昇樓餐廳 刷卡消費表(帳冊四卷第14頁)、港都之星公司預付消費表 (帳冊四卷第234頁)、台糖長榮酒店交易總表(帳冊四卷 第239-242頁)、東海漁村餐廳簽帳單(帳冊四卷第255-264 頁)、寒舍餐旅公司(帳冊六卷第224-225、228-241、248- 253、263-266頁)在卷可證,故該保證金或預付款係由經銷 商支付,而非「美的世界集團」付款。 ㈢又,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偵查時證述:「(這個集團有實際 投資什麼事業嗎? )我們不是投資,主要就是用現金去切貨 做買賣產生的利潤,像餐飲就是跟餐飲店家特約,餐飲就是 東海漁村會回饋20%。(誰跟你說會回饋20%?)店家會回饋 到我們公司。(那你怎麼知道東海漁村會回饋20%?)因為 我們會帶朋友去用餐,東海漁村會打8折。(所以你稱的回 饋20%就是指打8折嗎?)對。(所以東海漁村實際跟你們收 的餐費,也是打8折?)對。(除了打8折之外,就沒有其他 回饋給集團了嗎?)對。餐飲的部分」等語(中檢101他652 9卷第407頁);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陳:「(除了 會員的簽約金、保證金外,是否沒有其他收入?)去餐廳消 費會有打折」等語(審卷五第37頁)。證人庚T○○於審理時 證述:「(你陳述美的世界公司與長霖旅行社合作有4000多 萬元,是否都是經銷商刷卡的錢?)對。(這4000多萬元中 是否並無從美的世界集團戊p○○這邊支付的款項?)沒有。 (長霖旅行社賺得錢是否還要分給美的世界公司?)不需要 ,我們不退佣的。」等語(審卷七第228反頁)。據此,在 在顯示新加入之經銷商至上開合作廠商並無消費行為,即預 繳一筆保證金以代投資「美的世界集團」款項,供「美的世 界集團」或其他先前加入之中、大盤經銷商消費扣抵,最多 僅給予7.3至8折優惠折扣。是依「美的世界集團」前開合作 經營方式,集團僅單純前往各合作廠商消費,並無被告戊p○ ○所稱餐飲有20%、旅遊有30%、租車更有60%驚人利潤所在 ,即只有消費(支出款項)而無所謂營業利潤或獲利存在之 情事。從而,被告戊p○○辯稱:集團係透過與各廠商合作模 式,獲取相當利潤,並與經銷商分享利潤云云,顯與事實不 符,殊難採信。 ㈣被告戊p○○提出下列資料,並無法證明有經營商業行為而獲 取利益之事實。 ⒈被告戊p○○提出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6份,證明有支付長伶 旅行社團費及該團費有扣除退佣30%利潤(審卷四第299-301 頁)。然查,長伶旅行社有開立代收轉附收據予「美的世 界集團」,僅能表示長伶旅行社確有向集團收取團費之證明 單據;且依長伶旅行社與「美的世界集團」簽訂之101年度 廠商合作契約書(帳冊三卷第257頁)第6點載明:「甲乙雙 方不得有私下金錢之往來(如:回扣、佣金)之情形」,並 長伶旅行社亦函覆僅給予「美的世界集團」旅遊團費低於市 價約1500至2000元不等之報價,再無其他優惠折扣。由此可 知,前開旅行業代收轉附收據,並無法據以推認有被告戊p○ ○所稱退佣30%之利潤。 ⒉被告戊p○○提出美容專案保養品之進貨發票,證明有進出貨 事實(審卷四第302頁)。惟查,證人即被告丙辛○○於102年 3月20日偵查時證稱:「(何謂美容專案?)以10萬元加入, 每月可以領取4000元的現金,及可領5套美容產品,美容產 品只可能領1次」等語(被告卷㈧第202反頁);證人即被告 b○○於102年3月20日偵查時證稱:「美容專案可以選擇一 年做臉48次不用錢,或是將一套2萬元共5套也就是10萬元的 產品拿回去。每月公司還會給5000元車馬費」等語(被告卷 ㈧第178頁);證人即被告戊A○○102年3月20日於偵查時證 稱:「美容專案是10萬元加入,可以拿5套保養品,每月領 4000元車馬費」等語(被告卷㈥第78頁)。依此可知,美容 專案係由經銷商投資10萬元,則可領取5套美容產品(價值 10萬元)或1年免費做臉48次、及每月4000元現金(車馬費 ),故「美的世界集團」進貨美容保養品,絕大部分係免費 給予新加入之經銷商,而非出售予經銷商;況,該等發票僅 係能證明「美的世界集團」有進貨事實,尚無法遽此認定有 所謂獲利之情事。 ⒊被告戊p○○提出購買席夢思發票2○,證明推出旅遊專案, 使參加者可用便宜價錢享用席夢思床的活動,以創造利潤( 審卷四第303頁)。然查,依床的世界102年9月24日函覆: 「美的世界集團向其購買100套床組,價格約為7.3折折扣, 惟至現今僅出貨11套,剩餘床組存放於床的世界承租倉庫中 」(帳冊三卷第85頁),可知出貨率僅11%,且該11套係「 美的世界集團」主要成員壬N○○、乙玄○○及大盤經銷商庚丁○ ○、壬宇○○等人訂購,該訂購價格與向床的世界採購價格一 致,故無獲利,有床的世界出貨地點及商品訂購單(帳冊三 卷第87-102頁)附卷可考。是該2○發票亦僅能證明訂貨事 實,並無法據以證明集團有所謂獲取利潤。 ⒋被告戊p○○提出咖啡豆進貨發票5○,證明進貨事實,有利 可圖(審卷四第304-306頁)。查,豆賞台灣咖啡農莊102年 10月3日函覆:「美的世界集團於101年6月間有交付一筆10 萬元擔保周轉金,供該集團經銷商會員使用商品消費券時扣 抵用,並無其他折扣優惠,均依照商店定價出售,此外,該 集團於101年7月間訂購5批咖啡豆,每批各10萬元,迄今尚 未收到貨款」(帳冊三卷第227頁);經核對被告提出之5○ 咖啡豆進貨發票,其中4○金額各10萬元統一發票與豆賞咖 啡所提供未收到貨款之統一發票相符(帳冊三卷第230-234 頁),顯見被告戊p○○所購買之咖啡豆未有折扣優惠,且尚 未付款,況被告戊p○○是否已出售該咖啡豆而獲利,尚有疑 義;是難遽以認定有獲利之情事。 ⒌綜上,被告戊p○○所提前開單據,僅能證明集團有進貨之事 實,惟該等進貨大部分係給予新加入經銷商之新人禮品,抑 或活動中之贈品,而實際銷售部分無法證明,故不得以進貨 單據即證明或推認「美的世界集團」有所謂銷售商業行為、 並有驚人獲利。 ㈤「美的世界集團」與合作廠商異業結盟特約關係,並無高額 利潤。 ⒈被告戊p○○於102年9月13日具狀陳稱:「美的世界集團」係 透過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並與商家異業結盟特 約關係,取得高額利潤(約20%至50%),而將部分利潤回饋 予經銷商,以為支付車馬費等相關費用,藉此擴大集團之行 銷通路(審卷四第340頁)云云。 ⒉經查:⑴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述:「(若要加入會 員,所給的10萬元是給現金還是刷卡或何方式?)可以付現 金,也可以購買商品,憑商品加入。(妳所謂的商品是否為 剛才所述的禮券?)可能是禮券或者購買飯店住宿券,買好 商品後會把發票帶來加入。(開立發票的抬頭是公司名稱還 是個人?)公司的名稱。會員的加入方式就是除了給現金外 ,就是去買商品,不論是用現金或刷卡購買,都是買商品來 加入會員。例如藍○○要在國內旅遊,可能要住喜來登大飯 店,可能要訂200個房間,就可能要先付200個房間的費用, 此時就會通知會員直接去購買房間來加入會員」等語(審卷 五第36頁)。⑵證人劉銘章於審理時證述:「只投入5萬元 。我一個月拿3000元和2000元禮券」、「(你有無從公司拿 到商品去賣而獲取利潤?)沒有」等語(審卷五第156、157 反頁)。⑶證人庚E○○於審理時證述:「(除了交付10萬元 外,有無交付其他款項?)沒有。(是否有向公司購買其他 商品?)好像也沒有。(是否有向公司買進其他商品去賣? )沒有。」等語(審卷五第167頁)。⑷證人丙子○○於審理 時證述:「投資100萬元,每月領5萬元禮券及8萬5000元現 金。(妳可以拿公司給的現金8萬5000元和禮券5萬元,是否 必須販賣商品,將利潤給公司,才可以拿到這些現金和禮券 ?)是要賣,但我不會賣,公司說「不會賣,會幫我們賣」 。(妳是否曾經賣過公司的商品?)我自己買,我沒有賣過 。(是否指即使妳沒有賣出商品,也可以拿到錢和禮券?) 對。」等語(審卷五第175、176頁)。⑸證人劉漢苗於審理 時證述:「投資10萬元。(是否未賣商品,就可以每個月領 取5000元?)對。」等語(審卷五第229頁)。⑹證人庚T○ ○於審理時證稱:「(你陳述美的世界公司與長伶旅行社合 作有4000多萬元,是否都是經銷商刷卡的錢?)對。(這40 00多萬元中是否並無從美的世界公司戊p○○這邊支付的款項 ?)沒有。(長伶旅行社賺得錢是否還要分給美的世界公司 ?)不需要,我們不退佣的。」等語(審卷七第228反頁) 。 ⒊綜據上述證言可知,「美的世界集團」經營模式係由新加入 之民眾以給付現金或刷卡方式加入成為經銷商,若採刷卡, 則由集團人員帶民眾至各合作廠商處刷卡購買禮券、商品後 ,將該禮券、商品交付集團作為投資款;且經銷商無須向集 團購買商品去販售,亦可無條件每月領取車馬費及禮券,而 「美的世界集團」即利用經銷商所繳納之投資款,作為發放 每月之車馬費、禮券及經營消費支出。據此,所謂「與商家 異業結盟特約關係,取得高額利潤」云云,僅係由經銷商至 合作廠商處刷卡支付保證金,作為集團後續消費用或經銷商 餐飲旅遊折扣之扣抵,合作廠商並無給予「美的世界集團」 回扣或退佣;是不僅並無『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 之情事,亦無能以此方式獲取任何利潤。 ㈥「美的世界集團」組訓費之用途,係支付經銷商參加旅遊、 餐飲活動之核銷。 ⒈被告戊p○○於102年8月12日具狀陳稱:依證人壬W○○102年5 月28日證稱:「他們來我們這邊吃12萬5000元,我就向美的 世界請款10萬元,吃多少就簽多少,但是我會少收25%」、 同案被告癸J○○、癸N○○於102年3月20日證稱:「經銷商到 貴族世家吃了500元的牛排,我們打折,集團只要付400元給 我們,但是集團卻向經銷商收500元,就抽了2成的費用」等 語,故集團從中獲取高額的利潤云云(審卷三第139-141頁 );並於102年10月23日刑事答辯㈠狀辯稱:「美的世界集 團旅遊經營模式,出團人數約32~90人出團天數3~7天,每週 平均出團數2團,平均1人約1天1萬元之營業額,總計一團估 計最少約可收取118萬9965元(計算式35人×3天×11333=00 00000元),旅行社就上開價格打7折之折扣給予集團後,約 83萬2975元(計算式0000000×70%=832975;一人約23799元 ),則美的世界一團約可獲取35萬6990元之利潤」(審卷七 第291-293頁)云云。 ⒉惟查,下列證人對組訓費之證述:⑴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 理時證稱:「(組訓費作何使用?)應該是支付旅遊或餐飲 」(審卷七第190頁)等語。⑵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 證稱:「(大盤介紹其他下線加入,是不是要幫忙付下線的 組訓費? )是,組訓費是要用來贈送會員的旅遊、餐會,都 是從帳面上去做支付,等於大盤以組訓費購買餐會或旅遊來 贈送給下線。(你的意思是旅遊及餐會的費用,是從組訓費 及推薦獎金支付?)不是,他有領到的獎金必須要繳組訓費 ,用組訓費來核銷旅遊及餐會的費用。(大盤每介紹一人加 入,推薦獎金多少?)大盤若推薦小盤進來,推薦獎金就是 1萬元,若推薦中盤加入,他的推薦獎金就是5000元。若中 盤推薦小盤進來的,該中盤自己可以拿5000元,他的上線大 盤也可以拿到5000元。小盤的組訓費有時是中盤付,有時是 大盤付,若中盤拿5000推薦獎金,小盤的組訓費就是中盤付 1萬元。(加入的經銷商參加的旅遊及餐會,是否要付費? )不用,因為大盤會幫他們付,但去玩的次數若超過他可以 玩的次數,他就要自己付費」(被告卷㈢第240頁)等語。 證人即被告丙p○○於審理時證稱:「(可否說明組訓費用的 部分?)就是若介紹一個會員進來,就會要求上線繳10%即1 萬元的組訓費,必須是現金,繳進來後會開組訓的核銷單給 他們,他就拿組訓費的核銷單來作旅遊或去餐廳的核銷。( 組訓費用是否為會員繳納?)對。(會員是否可以拿組訓費 用核銷?)有參加活動就要付,沒有參加活動就不需要。( 是否指去參加活動的人就要核銷之前繳納的組訓費用?)如 果沒有拿組訓費的核銷,就要付現金,但大部分都會拿來核 銷,都還是會員。(1萬元的組訓費要扣掉2500元的報章雜 誌費用,7500元才作為帳面的核銷單給經銷商。是否如此? )從以前到現在都是這樣。(是否強制每個會員都要支付 2500元的報章雜誌費用?)因為以前就是這樣,我們是照這 樣的方式作的。關於1萬元的組訓費要扣掉2500元的報章雜 誌費用,那是繳組訓費的時候才會扣,不是加入新單就馬上 扣。(是否為公司要求員工一定要購買商品?)就是要成為 經銷商,經銷商就是要繳10%的組訓費,要買音樂盒也可以 、國內旅遊也可以、要去餐廳也可以」(審卷五第28-45 反 頁)等語。⑶證人即被告乙玄○○於審理時證述:「(你剛才 是否有提到介紹二人加入還可以去免費旅遊?)假設我介紹 二人,若我的上線是中盤,他就必須去繳組訓費,所以我可 以免費旅遊沒錯。(是否只當你還是小盤時,拉人加入除了 可以拿到獎勵金外,還可以免費旅遊?)對。」(審卷八第 198頁)等語。⑷證人即被告癸N○○於偵查時證述:「(經 銷商來你店吃飯,是不是要拿三聯單或消費券? )他們有三 種模式,第一種是因為他們有分二個據點,一個叫古亭,一 個叫西門,古亭線他們就要拿他們的紅單給我,吃完以後, 他們就把單子給我,我再從上面扣錢,因為他們上面會記載 原來的額度有多少,這次吃了多少,我會註記還剩多少,他 們說是組訓費三聯單。第二種是拿上面印100元卷來我店裡 吃飯,吃500元就付5○,多出500元的部分,他要付現也可 以,如果不付現就拿6○不找零,100元的抵用券上有寫很多 餐廳的名字及到期日。第三種是來我們店裡吃飯,大部分都 是西門的線,會以簽名的方式,今天誰帶人來吃飯就誰簽名 ,有時是他們自己或帶家人來吃,他們也會自己簽名,是簽 在我店內的二聯,就是點菜的單子,上面記載餐廳名稱及金 額,點餐的數量,西門的線應該都是這樣,之後我再向美的 世界請款,但還沒有請。第四種是他們都有禮券,有些人禮 券花不完,他們就會拿到餐廳給我,他們就會付那個給我, 拜託我收,我就照面額收,我這裡所說的禮券是指每個月發 的5000元禮券,這種情形比較少,有發生」(被告卷㈣第20 3、204頁)等語。 ⒊「美的世界集團」推薦獎金,係當小盤商推薦一位新加入之 經銷商投資10萬元,小盤商每月可額外領取推薦獎金2500元 ,中盤商額外領取2500元,大盤商額外領取5000元推薦獎金 ,即「美的世界集團」需額外支付給小、中、大盤商總計每 月1萬元推薦獎金,已如前述。而組訓費,係新經銷商加入 時就由中盤商或大盤商以現金繳交1萬元,其中2500元作為 給予新經銷商報章、雜誌及新人禮費用(300元之VIP會員卡 、700元贈品、1500元報紙、雜誌費),另7500元則開立百 元券或三聯式抵用券給繳納組訓費之中盤商或大盤商,供其 核銷參與「美的世界集團」舉辦旅遊或餐飲活動費用。另, 車馬費及禮券,係新經銷商於加入後即領取5000元禮券,並 於隔月開始每月領取4000元車馬費及5000元禮券(最後一個 月不發禮券)。因此,當「美的世界集團」招攬一位新加入 小盤經銷商則可收取10萬元投資金及1萬元組訓費,總計11 萬元,然卻須支付報章雜誌及新人禮費用2500元、每月推薦 獎金1萬元、每月車馬費及禮券計9000元,以一年計算總支 出為23萬500元【(10000+9000)×12+2500=230500】,總 計虧損12萬500元(000000-000000=120500)。況且,若中 盤商或大盤商參加旅遊或餐飲活動,尚可持7500元核銷單來 核銷其參加費用,是集團可能的虧損達12萬8000元(000000 +7500=128000)。 ⒋次查,以101年12月17日至21日日本北海道五日旅遊34人團 為例,長伶旅行社定價為每人3萬4000元,對「美的世界集 團」報價為2萬9800元,依旅遊收費明細表及旅遊名單所示 ,該團總計有30位經銷商及4位「美的世界集團」員工參加 ,雖集團仍向經銷商收取34000元團費,惟101年10月31日王 宋素貞以抵用券抵用6人之團費計20萬4000元,11月1日李月 英以抵用券抵用2人團費計6萬8000元,杜明賢以抵用券抵用 1人團費計3萬4000元,11月8日陳品涓以抵用券抵用16人團 費54萬4000元(審卷十五第437-448頁);若假設10月31日 賴正憲係以現金繳交4人團費計13萬6000元,則「美的世界 集團」就該旅遊團僅能收取13萬6000元,然卻須支付長伶旅 行社101萬3200元(29800×34=0000000),「美的世界集 團」尚虧損87萬7200元。依上而論,被告戊p○○辯稱旅遊部 分能賺取30%利潤云云,是假設在所有經銷商均以現金繳交 旅行團費,而未以抵用券來抵用之前提下,但依旅遊收費明 細表繳費情形,卻是大部分以抵用券來抵用團費,僅係零星 餘額係採用現金繳付方式,故「美的世界集團」實際收費狀 況,就旅遊部分並無被告戊p○○所稱能賺取30%利潤之情事 存在。 ⒌末查,經銷商前往集團合作之餐廳用餐亦復如是,經銷商持 三聯式抵用券或百元券消費用餐,於額度內即可免費用餐, 事後再由合作餐廳彙整抵用券或百元券後,以8折價向「美 的世界集團」請款;然集團將先前收取會員投資款及組訓費 用以支付經銷商推薦獎金、車馬費及禮券尚且不足,何以有 能力再支付予合作餐廳請款之抵用券及百元券費用,況論何 來所謂的營業利潤可言?故合作廠商給予8折優惠折扣,僅 是集團減少20%虧損,並非獲得20%利潤。 ㈦「美的世界集團」營業活動呈現虧損。 ⒈被告戊p○○於102年11月4日具狀答辯:美的世界公司經營報 紙部分已獲取4480萬元利潤,千元雜誌部分已獲取471萬300 0元利潤,光碟行銷部分已獲取6000萬元(審卷八第308-316 頁)云云;並於102年11月5日具狀答辯:美的世界聯合促 銷專案部分,扣除管銷成本所獲得之淨利達8400萬元(審卷 八第344、345頁)云云。 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繳課徵營業稅。查,「美的世界 集團」所屬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海峽商報公司、卡友日報 公司、臺北美容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得知上 開公司銷售及進口貨物情形(審卷四第310-338頁)如【表 貳】所示: 【表貳】 ┌──────┬───────────┬───────────┬───────────┬───────────┐ │ │美的世界時報公司 │海峽商報公司 │卡友日報公司 │臺北美容公司 │ │ ├─────┬─────┼─────┬─────┼─────┬─────┼─────┬─────┤ │期間 │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銷項銷售額│進項銷售額│ ├──────┼─────┼─────┼─────┼─────┼─────┼─────┼─────┼─────┤ │101年1-2月 │ 1,104,761│ 1,283,886│ 2,004,761│ 2,041,543│ x│ x│ x│ x│ ├──────┼─────┼─────┼─────┼─────┼─────┼─────┼─────┼─────┤ │101年3-4月 │ 978,239│ 4,826,419│ 245,167│ 5,994,752│ x│ x│ x│ x│ ├──────┼─────┼─────┼─────┼─────┼─────┼─────┼─────┼─────┤ │101年5-6月 │ 2,702,528│13,331,536│10,000,803│ 7,043,721│ x│ x│ x│ x│ ├──────┼─────┼─────┼─────┼─────┼─────┼─────┼─────┼─────┤ │101年7-8月 │ 711,429│ 1,479,887│35,464,205│12,642,392│ x│ x│ x│ x│ ├──────┼─────┼─────┼─────┼─────┼─────┼─────┼─────┼─────┤ │101年9-10月 │ 8,497,381│13,536,566│ 0│ 50,117│ x│ x│ x│ x│ ├──────┼─────┼─────┼─────┼─────┼─────┼─────┼─────┼─────┤ │101年11-12月│ 7,878,626│16,899,546│ 0│ 97,857│ x│ x│ x│ x│ ├──────┼─────┼─────┼─────┼─────┼─────┼─────┼─────┼─────┤ │102年1-2月 │ 5,869,522│20,611,489│ 0│ 5,217,511│ 0│ 6,940,005│ 96,190│ 9,954,142│ ├──────┼─────┼─────┼─────┼─────┼─────┼─────┼─────┼─────┤ │ 總 計 │27,742,486│71,969,329│47,714,936│33,087,893│ 0│ 6,940,005│ 96,190│ 9,954,142│ └──────┴─────┴─────┴─────┴─────┴─────┴─────┴─────┴─────┘ 依上表,101年1月至102年2月間美的世界時報公司銷售貨物 收入27,742,486元,進口貨物支出71,969,329元,計損失44 ,226,843元;海峽商報公司銷售貨物收入47,714,936元,進 口貨物支出33,087,893元,計獲利614,627,043元;卡友日 報公司銷售貨物收入0元,進口貨物支出6,940,005元,計損 失6,940,005元;臺北美容公司銷售貨物收入96,190元,進 口貨物支出9,954,142元,計損失9,857,952元,總計「美的 世界集團」損失為46,397,757元;此有美的世界時報公司、 海峽商報公司、卡友日報公司之銷項調檔清單(帳冊二卷第 246-253頁、第326-331頁、第389-391頁)可考。準此,集 團銷售、進口貨物係呈現虧損,並無被告戊p○○所稱獲利情 形存在。 ㈧「美的世界集團」係採後金支應前金經營。 ⒈「美的世界集團」招攬一位新小盤經銷商取得10萬元投資款 及介紹人之中、大盤經銷商繳交之組訓費1萬元(招攬中盤 100萬元,繳交組訓費為10萬元;招攬大盤1000萬元,繳交 組訓費為100萬元),而總計收入僅11萬元,惟集團須每月 支付新小盤經銷商4000元現金及5000元禮券(或等值商品或 服務),每月支付介紹人、中、大盤經銷商之推薦獎金合計 1萬元,及新人禮2500元,故一年總支出23萬500元,是「美 的世界集團」每招攬一位新加入經銷商,每年尚虧損12萬50 0元(若招攬中、大盤虧損更大)。 ⒉另依「美的世界集團」營業稅申報書,其銷售、進口貨物之 營業活動係呈現虧損狀態,故無法藉由營業活動產生利潤來 支應經銷商之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而經銷商參加旅遊 或餐飲活動,主要係先前繳納組訓費取得之三聯式抵用券或 百元券抵用,均得免費參加,「美的世界集團」亦無法藉由 上開營業活動獲利來支付經銷商;雖合作廠商能給予「美的 世界集團」7~8折優惠折扣,惟此儘能延緩虧損之速度,集 團只能招攬更多新經銷商加入,由新經銷商繳納之現金或至 合作廠商處刷卡支付保證金或預支款,以支應上開經銷商參 加旅遊及餐飲活動之消費。是以,「美的世界集團」顯無法 藉由營業活動創造利潤,然尚須支付經銷商每月車馬費、禮 券、推薦獎金及參加活動費用,故僅能招攬更多新經銷商加 入,利用新加入之投資款支應舊經銷商每月費用,顯為「後 金支付前金」狀況。 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 79號判決參照)。 五、被告戊p○○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實際操控整個集團 之決策、活動策劃及資金運用等事項;復次,「美的世界集 團」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 並僅須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即可無條件每月領取前開「車 馬費」,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 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各公司,並無以收受存款為登記營業項 目等情,均如前述。是被告戊p○○前開行為,確有非銀行而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至明。 六、就前揭犯罪事實一、二㈤、㈩之被告戊A○○、乙玄○○違反銀 行法部分,業據被告戊A○○、乙玄○○於審理時均供承不諱, 並⑴被告戊A○○為經銷商,負責推廣「美容專案」,並為「 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提供個人名下之戊A○○A、 B帳戶,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⑵被告乙玄○○設立桃 園據點(分公司),招募下線人數眾多,其下組織總投資金 額高達6億多元,獲取不法經濟利益甚鉅,且擔任集團講師 ;均如前述。是被告戊A○○、乙玄○○確與被告戊p○○等人有 共同基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應堪認定 。 七、被告壬N○○、丙p○○、丁V○○、丙N○○、戊U○○、甲c○○、 癸N○○、癸W○○、甲子○○、己G○○、丁i○○、庚丁○○等人, 均否認與被告戊p○○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云云。惟查: ㈠被告壬N○○部分: 被告壬N○○實際負責管理西門辦公室及高雄、臺南、宜蘭行 政中心,亦於藍○○去世後,統籌所有西門及古亭辦公室財 務管理,並負責美容專案之推展,其在集團中之地位僅次於 被告戊p○○,已如前述。是被告壬N○○即統籌管理、調度西 門、古亭辦公室兩大系統之財務,並對於專案內容、制度、 獲利方式,均知之甚詳,且指示被告丁V○○、戊A○○、戊U○ ○、癸W○○等人提供前開銀行帳戶,以為「公款帳戶」(即 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及以被告丁V○○、戊A○○設立 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即「美的世界集團」所有財 務、人事等內部管理事項,均由被告壬N○○負責處理。準此 ,被告壬N○○係與被告戊p○○共同基於主謀者之地位,由被 告戊p○○掌控整個集團之決策、經營方向、活動及資金運用 等,而由被告壬N○○負責整個集團內部之資金調度、結算及 人事等事宜,兼及美容專案之發展及執行。從而,被告壬N○ ○對於被告戊p○○以前開方式違法收受存款之事,自無法諉 稱不知;是被告壬N○○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實堪認 定。 ㈡被告丙p○○部分: ⒈被告丙p○○自101年7月間,進入古亭辦公室擔任藍○○之特 別助理,除協助管理古亭辦公室人事、職務分配外,並彙整 、管理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重要事項,業如前述。是依 被告丙p○○之參與程度,其雖受僱於「美的世界集團」擔任 特別助理,然就集團資金來源、支出狀況,均有參與、協助 ,即對於集團資金均係來自經銷商加入之投資款項,而無其 他營業利潤收入,並與各經銷商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報酬,均知之甚稔。 ⒉又,「美的世界集團」違反銀行法而收受款項為業之經營方 式,收受款項及給付報酬,均為集團至為重要之工作,會計 或相關進出帳報表亦為最能揭示集團營運情形之資料,若被 告丙p○○果對於會計帳務一無所知,則藍○○或被告戊p○○ 、壬N○○等人豈會放心由被告丙p○○擔任此等工作,並掌管 或經手集團非法經營所得鉅額金錢?是被告丙p○○之工作, 應非僅是機械性完成藍○○、戊p○○交辦事項,其對於「美 的世界集團」違反銀行法之情形,應無不知之理。再者,被 告丙p○○復辯稱:我在集團除領固定之薪水外,並沒有獲取 利益,不可能是共犯云云;惟是否領取固定薪資與是否參與 犯罪間,並無必然之關係,被告丙p○○所辯縱屬實在,亦不 足以反證被告丙p○○並無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 ⒊綜上,被告丙p○○上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諉無足取,本件 事證明確,其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堪予認定。 ㈢被告丁V○○、戊U○○、癸W○○部分: ⒈被告丁V○○為「臺北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個人 名下丁V○○A、B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 ,交予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被告戊U○ ○為美容專案之講師,並提供其名下之戊U○○帳戶之存摺、 印章、密碼予壬N○○持有使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 。被告癸W○○不僅為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並提供個人名 下癸W○○A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予 壬N○○持用,以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甚至帶同新加入 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家一心店」1樓,使用「貴族世家一 心店」之刷卡機,供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等情,均如前述 。 ⒉按金融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非與本人有 密切關係,並有特定合法之理由,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他 人使用,蓋可能遭人作為犯罪贓款匯進提出所用;且正常之 公司行號或一般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之限 制,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可辦理開戶申請,此亦為眾所 週知之事實,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 行為人利用為犯罪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 常識,則茍見他人不自己申請開立帳戶,反係蒐集或要求他 人之帳戶使用,衡情應當可預見收集之帳戶乃可能被利用為 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又,被告丁V○○、戊U○○、癸W○○ 等人均為「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對於提供前開帳戶係 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之用,均為明瞭,而與一般公司行號係 以本身自有之銀行帳戶,以為公司資金款項之進出情形,顯 然不同;是被告丁V○○、戊U○○、癸W○○等人既均明知被告 戊p○○對參加「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約定及給付前揭 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車馬費」等紅利、報酬的方式,以招攬 不特定人加入,而仍為前揭設立「公款帳戶」,作為經銷商 上繳入會保證金之用,以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 帳戶。再者,被告丁V○○並擔任「臺北美容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且因擔任名義負責人及提供帳戶資料,而每月得獲取 10萬元之薪資或利益。被告戊U○○亦擔任集團美容專案講師 ,向不特定大眾推廣美容專案產品,以此推展集團美容專案 之擴大。被告癸W○○甚至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 家一心店」1樓,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供經 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 ⒊綜合上述情節以觀,被告丁V○○、戊U○○、癸W○○等既然均 明知被告戊p○○對於「美的世界集團」之經銷商,係約定及 給付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 報酬的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而仍為前揭開設設立「 公款帳戶」,作為經銷商上繳入會保證金之用,而向不特定 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帳戶,即足以認定其等與被告戊p○ ○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㈣被告丙N○○部分: ⒈被告丙N○○係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不僅審核各經銷商之 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並與被告丁V○○ 一同在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即參與集團資 金(現金)調度處理,已認定如前。是被告丙N○○之地位, 係屬協助被告壬N○○管理西門辦公室所有財務狀況,並統籌 西門辦公室及古亭辦公室(即「美的世界集團」全部)財務 調度、收支等事宜,及負責集團各式禮券之購買、控管及發 放等事務,故被告丙N○○對於「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制度運 作模式、進出資金來源及去向、營業是否有利潤及其數額等 事項,均應可得而知。又參以,被告丙N○○係大學會計學系 畢業,之前從事公司財務工作多年,此為被告丙N○○於審理 時(審卷十七第26、37頁)陳明在卷,是依此專業及多年實 務經驗,焉會不知「美的世界集團」以所謂在古亭辦公室與 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並搬運數額是每日高達數千萬元之 現金,且對於集團整個收入來源僅有經銷商投資款項,而無 其他商品銷售或商業行為所產生利潤,即能撥付各經銷商如 此高額之報額,於任職2個多月期間,均無任何疑惑,而諉 為不知? ⒉再者,西門辦公室業務往來的帳目,係由被告丙N○○負責審 核,自能知悉集團之財務及營運情形,此亦與會計應能直接 接觸公司收支之資料、對於公司實際經營狀況最為清楚之常 情相符。且參以被告丙N○○確實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專案 制度之權益及內容,此已說明如上。是以被告丙N○○空言否 認其知悉「美的世界集團」營運方式,要難信實。 ⒊從而,被告丙N○○既能知悉被告戊p○○利用「美的世界集團 」收受存款之違法情事,願意甘冒被查獲之風險擔任集團 之財務工作並分擔收受款項、發放報酬及為「美的世界集團 」處理帳務之工作,其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故意,自屬昭 然。 ㈤被告甲c○○、甲子○○、己G○○部分: ⒈被告甲c○○、甲子○○、己G○○均為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 講師,在集團所指定之各種說明會、餐會及組訓課程等活動 中,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獎金及獲利方式 等,均如前述。準此而論,被告甲c○○、甲子○○、己G○○即 均為集團講師,係直接向多數人接觸、說明「美的世界集團 」各專案內容、經銷商權益、集團獲利方式等,以為推銷、 招攬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是其等辯稱對於有向多數人收受 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之情形渾然不知,實 難採信。 ⒉又,其等對於集團所謂「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 「與商家異業結盟特約關係,取得高額利潤」,理應知之甚 稔,否則如何向不特定大眾講授,並引發投資者之欲望?是 其等對於「美的世界集團」如何經營、獲利、利潤來源及數 額等,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然竟以前開虛偽、模稜二可之 經營制度理念,向大眾鼓吹「美的世界集團」獲利之穩定性 、前瞻性、及獎金制度、高額紅利回饋等事項,以此招攬投 資「美的世界集團」各種專案;是被告甲c○○、甲子○○、己G ○○辯稱不知悉被告戊p○○違反銀行法之情形,顯與實情不 符,殊無可取。 ⒊再者,被告甲子○○、己G○○除擔任集團講師外,被告甲子○○ 並設立新竹、甲子○○臺中據點;被告己G○○亦設立己G○○臺 中據點,以為招攬下線,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並轉發放車 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足見被告甲子○○、己G○○係屬「 美的世界集團」在該等地區之主要經營者,益徵其等有共同 違反銀行法之行為。 ⒋從而,被告甲c○○、甲子○○、己G○○對於各該專案之內容為 向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而有 違反銀行法之情,應屬明知,前揭辯解均無足採,其等違反 銀行法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㈥被告癸N○○部分: ⒈被告癸N○○以「一心貴族蔬食館」及女兒癸W○○名義,投資 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禮券專案,並均成為大盤經銷商,領 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且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 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計1560萬元,已 如前述。是以被告癸N○○積極參與「美的世界集團」之程度 ,已對於該制度之實際情形,各經銷商無庸從事任何販售或 商業行為,即可自集團獲取高額利潤之情事,亦為明瞭;即 為向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而 有違反銀行法之情,亦屬知情。 ⒉又,被告癸N○○即為「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經營者,就該 店經營是否獲利、盈餘多寡等,應係最為關心之事,焉會僅 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 繳交投資款,共計1560萬元,而於長達數個月間,均未與「 美的世界集團」結算消費款餘額為何?且被告癸N○○非法提 供「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 投資款(詳如後述),亦足認定被告癸N○○與被告戊p○○等 人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從而,被告癸N○ ○辯稱不知悉被告戊p○○違反銀行法之情形,顯與實情不符 ,殊無可取。 ㈦被告丁i○○、庚丁○○部分: ⒈被告丁i○○設立嘉義據點,以為招攬不特定人,下線人數甚 多,總投資金額高達9890萬元,並提供丁i○○合庫帳戶,供 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以為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 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被告庚丁○○設立新北市據點, 招集之下線人數眾多,總投資金額高達2億120萬元,領得高 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並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 費、禮券、推薦獎金等事務,均已如前述。 ⒉依此,被告丁i○○、庚丁○○就「美的世界集團」之參與程度 ,已屬於嘉義地區、新北市地區之主要經營人,負責在該等 地區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且被告丁i○○、庚丁○○就所招 攬新加入經銷商,可依前開計算方式領得推薦獎金乙節,亦 如前述;是被告丁i○○、庚丁○○對於「美的世界集團」假以 投資成為經銷商之方式違法收受存款之事,自無法諉稱不知 。又被告丁i○○、庚丁○○不僅為服務下線經銷商,代發放車 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被告丁i○○並提供丁i○○帳戶, 供經銷商匯入投資款,被告庚丁○○亦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 即替經銷商上繳入會保證金,以此吸收資金。綜合上情,足 徵被告丁i○○、庚丁○○與被告戊p○○等人就違反銀行法部分 ,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至明。 ㈧依上開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壬N○○、丙p○○、丁V○○、丙N○ ○、戊U○○、甲c○○、癸N○○、癸W○○、甲子○○、己G○○、 丁i○○、庚丁○○等人,有與被告戊p○○,共同以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潤向會員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行為,其等違反 銀行法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八、復按依銀行法第21條、第22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諸 條規定,銀行之設立,採許可制,經許可後,尚須依公司法 規定,設立為公司之法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營業項目 ,發給營業執照,始得營業;政府所以在金融行政上如此嚴 格設限,蓋因銀行業務與國家金融、經濟秩序之關係,直接 而重大,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尤在 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目的,同法第125 條第1項規定違反該項行政規定者,處以刑罰,顯屬法定犯 之行政刑罰,足見此罪之規定,首在達成金融行政上取締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目的,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 秩序(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540號判例要旨參照)。綜 上事證,足以認定被告壬N○○、丙p○○、丁V○○、丙N○○、 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 ○、己G○○、丁i○○、庚丁○○等人,有與被告戊p○○,共同 以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潤向會員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行 為,自屬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均足堪認定。 九、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 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 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 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 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 模達1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 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 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 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 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 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 ,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 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 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 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 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 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法律上之權利者, 始足語焉。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 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 得」無涉,自無庸扣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又按學理 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 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 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 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 責任。但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以及 集合犯結合犯與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本係 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而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 ,故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 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 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行為 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 係。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 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 一罪論而已。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 ,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 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 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 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被告)等20人,究竟各係於何 時任職於成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豐開發公司)參與 吸收資金之行為,攸關其等共同「犯罪所得」總額多寡之計 算,以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法律正確適用,自 有根究明白之必要。原判決對此並未翔實調查、審認,闡述 其憑以認定之依據,而僅泛以其等曾在成豐開發公司任職, 即使令就附表三違法吸收之總資金與劉奕樑、陳長生負共同 正犯罪責,自非適法(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381號判 決要旨參照)。 十、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丁i○○、庚丁○○等人,就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部分, 其等之認定標準、金額,如下【表參】所示: 【表參】:(被告犯罪金額總表) ┌──┬────┬───────┬───────────┬───────┬───────┐ │編號│被告 │犯罪金額(元)│備註 │證據出處 │組織圖 │ ├──┼────┼───────┼───────────┼───────┼───────┤ │1 │戊p○○ │24億2480萬元 │總吸金金額 │ │註1 │ ├──┼────┼───────┼───────────┼───────┼───────┤ │2 │壬N○○ │24億2480萬元 │總吸金金額 │ │附圖三編號1-1 │ ├──┼────┼───────┼───────────┼───────┼───────┤ │3 │丙p○○ │21億1350萬元 │加入時間101年7月間,故│ │附圖三編號9 │ │ │ │ │以101年7月16日起計算吸│ │ │ │ │ │ │金金額 │ │ │ ├──┼────┼───────┼───────────┼───────┼───────┤ │4 │丁V○○ │1億1231萬3242 │以借用合作金庫(帳號:│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2 │ │ │ │元 │0000000000000,期間: │第86-101頁 │ │ │ │ │ │101/6/27~102/2/19)計│ │ │ │ │ │ │算犯罪金額 │ │ │ ├──┼────┼───────┼───────────┼───────┼───────┤ │5 │丙N○○ │10億460萬元 │依加入時間102年1月18日│ │附圖三編號1-1 │ │ │ │ │起計算吸金金額 │ │ │ ├──┼────┼───────┼───────────┼───────┼───────┤ │6 │癸N○○ │5160萬元 │依癸W○○名義招攬經銷商│ │附圖三編號7 │ │ │ │ │金額、及「貴族世家一心│ │ │ │ │ │ │店」投資款刷卡金額 │ │ │ ├──┼────┼───────┼───────────┼───────┼───────┤ │7 │癸W○○ │2515萬128元 │依借用臺灣土地銀行(帳│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7 │ │ │ │ │號000000000000,期間:│第41-44頁 │ │ │ │ │ │101/11/12~102/3/15) │ │ │ │ │ │ │計算犯罪金額 │ │ │ ├──┼────┼───────┼───────────┼───────┼───────┤ │8 │戊A○○ │762萬元 │以借用合作金庫(帳號:│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1-1 │ │ │ │ │000000000000,期間: │第84頁 │ │ │ │ │ │101/9/24~102/3/15)計│ │ │ │ │ │ │算犯罪金額 │ │ │ ├──┼────┼───────┼───────────┼───────┼───────┤ │9 │戊U○○ │733萬8050元 │以借用合作金庫(帳號:│101他10341卷㈡│附圖三編號2 │ │ │ │ │0000000000000,期間: │第63-66頁 │ │ │ │ │ │101/9/25~102/3/15)計│ │ │ │ │ │ │算犯罪金額 │ │ │ ├──┼────┼───────┼───────────┼───────┼───────┤ │10 │甲c○○ │ │集團講師 │ │附圖三編號1-2 │ ├──┼────┼───────┼───────────┼───────┼───────┤ │11 │甲子○○ │5340萬元 │依招攬經銷商金額 │ │附圖三編號11-1│ ├──┼────┼───────┼───────────┼───────┼───────┤ │12 │己G○○ │2億5330萬元 │依招攬經銷商金額 │ │附圖三編號2 │ ├──┼────┼───────┼───────────┼───────┼───────┤ │13 │乙玄○○ │13億3080萬元 │依招攬經銷商金額 │ │附圖四 │ ├──┼────┼───────┼───────────┼───────┼───────┤ │14 │庚丁○○ │2億50萬元 │依招攬經銷商金額 │ │附圖三編號13-1│ ├──┼────┼───────┼───────────┼───────┼───────┤ │15 │丁i○○ │9870萬元 │依招攬經銷商金額 │ │附圖三編號12-1│ ├──┴────┴───────┴───────────┴───────┴───────┤ │註1:總吸金金額係以古亭辦公室(被告卷㈨第1-50頁)及西門辦公室經銷商名單(審卷九第230- │ │275頁)相加總,並刪除重複名單。 │ └───────────────────────────────────────────┘ ㈠揆諸前揭判決要旨,計算本件被告戊p○○等人以「美的世界 集團」名義非法吸金之犯罪所得,應以其等向經銷商所收入 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縱令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無 庸扣除。又前開吸金總額,係以自被告即西門辦公室出納癸g ○○所使用之電腦中,將資料拷貝成光碟片(被告卷㈨所附 之光碟片)、及扣案G○○(即古亭辦公室委外電腦人員) 之電腦內資料庫會員(經銷商)名冊,扣除重複部分,並刪 除已解約(1年期滿,已領回商品預購保證金)經銷商,統 計加總而得出之數額,共計24億2480萬元;至於起訴書所載 金額,係因漏計西門辦公室部分,附此說明。從而,依前開 【表參】所示,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 ○○、乙玄○○、己G○○、庚丁○○等人,上開之犯罪所得確已 逾1億元以上;至被告戊A○○、戊U○○、甲c○○、癸N○○、 癸W○○、甲子○○、丁i○○等人,個人參與收受之款項則均未 逾1億元甚明。 ㈡依「美的世界集團」規定,經銷商晉昇至新大盤經銷商時, 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且經銷商加入滿一年時,可 選擇退出領回「經銷保證金」,重新另行加入其他大盤經銷 商。惟查,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 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 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 與各階層參加人間之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 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本 件如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圖」、附圖四「乙玄○○組織表」, 係來自前述扣案G○○、癸g○○電腦內之存檔資料,並由被 告乙玄○○等人招攬之下線,由下線再向下漫延繼續介紹參加 人,故不論「美的世界集團」之制度,就所招攬下線晉昇新 大盤經銷商,即切斷與原舊大盤之利益關係,附圖三、四組 織圖之經銷商,均為各大盤經銷商線下之組織體系經銷商。 又,本件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金,以為達到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之犯行,且參酌前開判決要旨,各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 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 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 ,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 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是本件依【表參】所示 之各標準,以為認定其等共同「犯罪所得」總額多寡之計算 。 十一、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 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 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 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 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 ,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 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 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 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 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 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 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 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 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 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412號判決參照)。 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 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 ,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 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 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 十二、經查:觀之上開證據資料,被告戊p○○、壬N○○等人招攬 投資之事由,確實與客觀事實不符,惟依前開判決意旨, 尚應參酌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有無「返還本 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以資判斷被告戊p○○ 、壬N○○等人係違反銀行法或犯詐欺取財罪。查,依經銷 合約書約定,投資金額以10萬元為1單位,每人至少需投 資10萬元,每投資10萬元可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1年 12月後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 務,詳後述),1年後可選擇還本領回投資款或續約3年, 且依扣案被告G○○電腦內,亦有解約(即期滿1年領回 )之經銷商名單1份(即如附表一編號91解約資料1份)。 據此,依卷附相關證據內容,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戊p○ ○、壬N○○等人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 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 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從而 ,本件並無所謂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並 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尚難因此 遽認係犯詐欺取財罪。是本院認被告戊p○○、壬N○○、丙p ○○、丁V○○、丙N○○、戊A○○、戊U○○、甲c○○、癸N○ ○、癸W○○、甲子○○、乙玄○○、己G○○、丁i○○、庚丁○○ 等人,應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 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並非犯詐欺取 財罪。附此敘明。 伍、違反商業會計法、對銀行詐欺(即「假消費、真刷卡」)部 分: 一、按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 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 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負責人之範圍,固依公 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但不以登載於主 管機關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者為限,若公司負責人已有變動 ,因故遲未申辦變更事項登記,該變動後之「實際負責人」 仍不失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422號 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雖非公司登記之負責人,但若係 實際執行公司業務而為公司實際負責人,亦應屬該條所稱之 「商業負責人」。查,被告癸N○○於偵、審時,均已供承其 為「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至於謝旻儒則為名義負 責人,核與證人即被告壬宇○○於偵、審時證詞相符,已如前 述。是被告癸N○○既係「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自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無疑。又,藍○○確為「美 的世界時報公司」負責人,有前開「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商 業登記資料及申請登記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 95- 154頁)可按,是藍○○確為「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 商業負責人無誤。 二、被告癸N○○對於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由癸N○○ 以「首相小吃部」名義申請)製成簽帳單,供經銷商刷卡繳 交投資款;並被告癸W○○帶同新加入之經銷商前往「貴族世 家一心店」1樓,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使用「貴族世家 一心店」刷卡機,以為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等情,業據被 告癸N○○、癸W○○於偵、審時均供承不諱;且有自101年9月 12日至102年3月18日止,各持卡人至「貴族世家一心店」以 前開刷卡機為刷卡工具刷卡,由持卡人在消費簽帳單上簽認 署押後,由持卡人之「發卡銀行」給付合計1560萬元(合作 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金額1090萬元; 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310萬元;台新 銀行南屏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金額160萬元)等情, 有合作金庫銀行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台 新銀行提供之「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交易明細(被告卷 ㈨第125-136、260-262頁)、檢察事務官整理之刷卡機交易 明細(篩選出刷卡金額為10萬元及10萬元倍數之部分)、台 新銀行102年6月13日刑事陳報狀(被告卷㈨第120-290頁) 等附卷可稽。又,「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係屬「美的世界集 團」轄下之吸金公司之一,假以購買商品名目,招攬不特定 民眾加入投資「綜效行銷專案」,並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 總計1830萬元,有合作金庫特約商店交易明細表1份(被告 卷㈨第122-124反頁)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 三、「貴族世家一心店」(即「首相小吃部」)部分: ㈠被告癸N○○於偵查時供稱:「(新加入的會員是不是可以在 你的貴族世家牛排館刷卡支付投資款?)可以。(只限於你 的下線?)其他人也可以。(都是誰帶新進會員進去刷卡? )有的我根本不認識。是他們的上線帶來刷的,他們會先找 行政中心的人,由上線帶下線自己到樓上找我刷卡。(新進 會員刷卡,貴族世家會不會開發票?)我們都是結的時侯一 次開,經銷商會在我店裡吃飯,吃飯在點菜單上簽名,我再 向集團結帳,我開發票是開給美的世界集團。」(被告卷㈠ 第101反-102頁)等語;並於調詢時供陳:「我先後在高雄 市○○區○○○路自行開設貴族世家牛排館,由我兒子謝旻 儒擔任負責人,我則為實際負責人。(你如何向招收之會員 收取款項?有無利用貴族世家牛排館高雄一心店刷卡投資? )會員可以選擇繳交現金或刷卡。若是繳交現金給我,我則 會於當日下午3時30分前臨櫃將款項匯款至集團提供之合作 金庫城內分行丁V○○帳戶內,直到集團於高雄市○鎮區○○ ○路○○○號地下室成立行政中心後,集團會派駐人員至該行 政中心上班,我偶爾會帶會員到該址辦理繳交會費手續;若 是以刷卡方式支付款項,則係直接在我貴族世家牛排館一心 店以「首相小吃店」申請營業登記的刷卡機刷卡支付會費。 (為何戊p○○、壬N○○要使用你開設於合作金庫一心路分行 帳戶及聯邦銀行三民分行帳戶,而不使用其自己名下的帳戶 ?)戊p○○、壬N○○原先行支付我10萬元之用餐費,作為抵 用經銷商赴本店消費餐費之用,但在試行1個月後,發現用 餐金額過於龐大,因此與我商請使用店內刷卡機,提供會員 以刷卡方式支付會費之用,並以該些款項作為抵用經銷商至 本店舉辦餐會之費用及前述行政中心之租金。」(被告卷㈣ 第162反-166反頁)等語;且於偵查時供述:「(銀行撥入 款項之後,就一直存在指定撥款帳戶內?)對,就讓我們隨 便自己去運用。(這些撥入的錢,你是否需要按時繳回去給 美的世界等公司?)我們從刷卡開始都沒有跟美的世界結帳 ,因為我們都很忙,經銷商來店內吃飯都會有簽名,我店內 有二聯單的單據,我都還沒向美的世界請款。(有沒有其他 陳述?)上次我借提到高雄市調處時,我有提到美的世界還 有跟我下訂單100萬元,是美的世界跟我買魔術圍巾,那是 我跟廠商買來賣美的世界的,已經買了,且我已出貨,出了 2000條了,金額是20萬元,是用刷卡機的款項去付,是陳庚 向我下訂單的,我貨出到哪裡,還要看出貨單,寄貨運的單 。(你經營餐廳為何要賣魔術圍巾?)因為我的房租很貴, 所以早上有開放給陸客休息,有外面的廠商來我這裡擺攤, 我租給他賣魔術圍巾,陳庚就知到這件事,就跟我下單,我 就向該魔術圍巾廠商的上游進貨,出貨支付給美的世界,美 的世界還沒有付錢,我打算從刷卡的款項支付。壬N○○叫我 買的所有東西,例如大樂透彩券,我也算從刷卡的核撥款去 支付,我買了二次大樂透彩券,花了多少錢我還要看單子, 一次發給一個經銷商100○,我買了幾○也不記得,買來有 些是我直接發,有些我拿給壬N○○,若是我邀的就我發,其 他就交給公司,放在行政中心,一開始叫發貨中心。美容商 品部分,公司有給我100萬的貨,也是在店裡面,所以我一 直認為是合法的。」(被告卷㈣第203至204頁)等語。據上 而論,新加入經銷商以「貴族世家一心店」刷卡機刷卡繳交 投資款,該等款項除供「美的世界集團」在「貴族世家一心 店」之餐飲消費款項外,亦為購買魔術圍巾等其他用途使用 。從而,被告癸N○○辯稱:該等刷卡投資款,係以為「美的 世界集團」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消費款項扣抵之用云云, 顯與事實不符。 ㈡又查,被告癸N○○於審理時供稱:自101年9月間起,提供刷 卡機供經銷商刷卡投資款,因集團每月在「貴族世家一心店 」消費約1、200萬元,並經銷商用簽單、核銷單、百元消費 實作抵扣,我再向集團請款,但因我每天都很忙,所以沒有 與集團結算,後來出事就被羈押,並結束營業,已經無法結 算(審卷十六第26頁反面)等語。準此而論,被告癸N○○即 為「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經營者,就該店經營是否獲利、 盈餘多寡等,應係最為關心之事,焉會僅提供「貴族世家一 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繳交投資款,而於 長達6個多月期間(101年9月12日至102年3月18日),均未 與「美的世界集團」結算實際消費額、刷卡總額及餘額,完 全不知道這半年來實際盈虧為何?又依被告癸N○○所述,「 美的世界集團」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每月消費款高達1、2 00萬元,是以「貴族世家一心店」之規模,就如此龐大的未 收帳款,且是主要的營業收入,豈會因所謂忙錄而未與結算 ,並於事後所有帳務資料全部遺失?在在與常情不符。益徵 被告癸N○○所辯刷卡款項係為在「貴族世家一心店」消費款 抵扣之用云云,與事實不符。 ㈢總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在「貴族世家一心店」 刷卡,主要係繳納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投資款,非作為「 美的世界集團」消費所用,而被告癸N○○身兼大盤經銷商及 「貴族世家一心店」實際負責人,明知該等經銷商係繳納入 會金,於選擇繳納現金時,即於當日匯回「美的世界集團」 人頭帳戶,然於選擇刷卡繳納時,則將該刷卡額留在「貴族 世家一心店」帳戶內,並與被告戊p○○洽談,將其轉為預收 保證金,供「美的世界集團」後續餐飲消費扣抵、或依被告 戊p○○指示購買魔術圍巾、大樂透等,雖該刷卡金未繳回「 美的世界集團」,惟該筆刷卡金仍受「美的世界集團」所控 制,由被告戊p○○指示作為各種支付用途。是被告癸N○○雖 辯稱該筆刷卡金係用於「美的世界集團」餐飲消費扣抵,有 實際消費云云,但被告癸N○○招攬經銷商時,已明知經銷商 係繳納入會金,其部分雖以刷卡方式繳納加入,仍為「美的 世界集團」之入會金,而非「貴族世家一心店」之預收保證 金,且該刷卡金係受「美的世界集團」所控制,由被告戊p○ ○指示做各種支付用途,餐飲消費之扣抵僅係其中一種,而 「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亦係「美的世界集團」吸收入 會金之手段之一,故經銷商上開刷卡金當係為「假消費、真 刷卡」。 四、就「美的世界時報公司」部分: ㈠被告壬N○○於偵查時供稱:「(你們公司是不是可以讓客戶 刷卡支付投資款?)可以刷卡買不同的產品。」(被告卷㈤ 第112頁)等語。並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具結證稱: 「(這些會員的保證金是從哪裏來的?)我們辦公室櫃臺有 負收新單及保證金的小姐,小姐將資料建檔後,就把新單及 保證金交給我做彙整,以前保證金有以收信用卡刷卡方式收 取,但比較少,從102年1、2月間開始就都是收現金。」( 被告卷㈤第145頁)等語。又,證人即被告戊S○○於偵查時 具結證稱:「(集團在銷售商品都稱為該案為專案?)是, 經銷商若要加盟美的世界西門,第一筆至少要投資10萬元, 加入三天後會給經銷商禮券5000元及新人禮,新人禮不一定 ,有時候會是集團贈品,我無法確定金額,經銷商有時候會 直接拿現金來繳,大部分都是刷卡或匯款,匯款比例比較高 …。」(被告卷㈥第256、257頁)等語。被告戊U○○於偵查 時證稱:「(提示0000000000於102年2月18日14時59分、18 時20分譯文,內容是何意?)當時集團有推其他專案,我跟 朋友講有這個專案,後來朋友沒有加入,我也沒有叫他加入 。我有跟這個朋友介紹這個專案。(內容提及西門可以刷卡 是何意?)可以給經銷商刷卡購買我們的產品。(是否要加 入經銷商,如果沒有錢的話可以刷卡?)可以刷卡買產品當 經銷商。」(被告卷㈥第321、322頁)等語。被告丁R○○於 偵查時證稱:「(你們繳的錢如何處理?)我加入的10萬元 是用刷卡加入,我是在公司刷卡,至於公司如何處理我不清 楚,我只去公司刷卡。」(被告卷㈦第130頁)等語。由此 可知,新加入經銷商得以信用卡刷卡,假以購買商品方式, 繳交加入成為經銷商之投資款項甚明。 ㈡查,新進經銷商加入「美的世界集團」,而在「美的世界時 報公司」所刷卡之簽帳單(詳如被告卷㈨第138-249頁), 其上交易類別載明「銷售」,然「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負責 人藍○○及被告戊p○○實際係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招攬不 特定民眾加入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為 目的,顯非以銷售商品為營業,已如前述。其等卻以購買商 品保證金之名目,致不知情之新進經銷商至「美的世界時報 公司」刷卡加入,其實際目的係繳交投資款,並將「假消費 、真刷卡」之不實事項製作簽帳單予持卡人簽寫署押,縱未 按規定設置帳簿,仍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 五、按特約商店所製作之簽帳單,係特約商店於持卡人以信用卡 消費時所製作,其內容由特約商店載有商店代號及名稱、日 期、明細、金額等,並由持卡人簽名確認,足以證明簽帳消 費者簽帳交易事實經過之制式單據,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 第1款所指之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原始憑證(最高 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149號判決、89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依一般交易上之經驗,以信用卡 刷卡消費,特約商店必須製作簽帳單一式三聯,由刷卡人於 其上簽名認證後,特約商店除將其中一聯交由刷卡人收執, 一聯持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或發卡銀行請款外, 另一聯則由特約商店留存作為內部憑證,再憑以製作記帳憑 證並登入帳簿,於此,簽帳單乃足以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 計憑證,並無疑義(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149號、90年 度臺上字第8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身分或其他特定 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正犯或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 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 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查,被告癸N○○、 癸W○○、藍○○、戊p○○以前揭「假消費、真刷卡」方式, 即該等刷卡金額係為繳納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投資款,「 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實際上並未銷售 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卻將該不實之刷卡簽帳單會計憑 證,並記入會計帳簿,是被告癸N○○、癸W○○、藍○○、戊p ○○顯已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六、被告癸N○○、癸W○○、藍○○、戊p○○有共同「真刷卡、假 消費」,而以此詐欺發卡銀行事實之認定依據及理由: ㈠依卷附聯邦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合約書》第2條第10款約 定:「乙方(即特約商店)絕不接受自店消費及非營業範圍 內之簽帳交易,亦絕不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或 其他變相之融資」。合作金庫銀行《特約商店合約書》第10 條約定:「特店提出請款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店應無 條件返還任何簽帳單(含訂購單、申請單)所載之金額予合 庫,或合庫得不經通知逕自特店之帳戶直接扣帳:⑻非持卡 人與特店之實際交易行為,而係特店替其他商店或個人為交 易行為而製作單據,並持以向合庫結帳請款。⑼特店利用操 作信用卡交易之管道,為持卡人或不知是否為持卡人者刷卡 領取現金或為資金週轉」,有各該合約書在卷可稽(審卷九 第212-217頁、審卷八第384-390頁)。 ㈡揆諸前揭約定,特約商店並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 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若特約 商店接受非於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或接受非實際 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則收單機構(合作金庫銀行、 聯邦銀行、台新銀行)自不許特約商店為前揭簽帳交易之行 為。再「信用卡」與預借現金之「現金卡」(或信用卡中預 借現金之功能),係不同金融商品。持卡人雖然都是在約定 之期限內繳款,然信用卡係以持卡人在特約商店購物或享受 服務為一定之消費作為前提,而現金卡(或預借現金)則未 有消費而是單純之借貸,蓋二者乃不同之金融商品,一般使 用信用卡消費無須支付利息,而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 現金,則須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 控管,甚而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自不能以時下一般民眾所 使用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除得於一般商店簽帳消費外,亦 得直接向發卡銀行預借現金,認以「假消費、真借款」方式 借貸,發卡銀行即未陷於錯誤。是茍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 而以信用卡簽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 接受帳單交易之相關規定,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 之風險。是特約商店若違背前開約定書之約定,而接受非於 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或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 融資墊付現款,發卡銀行亦無同意並支付簽帳款項予特約商 店之可能(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688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 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判例要旨參照)。 ㈢被告癸N○○、癸W○○、藍○○、戊p○○等人,使持卡人以偽 造不實之消費記錄之簽帳單為方式,並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 簽名,向發卡銀行佯稱表示持卡人有該項不實之消費行為, 自屬施用詐術之行為無誤。且會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 刷卡借貸之人,一般均屬資力窘困或信用不佳之人,若非無 法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關為借貸行為,何須以如此變相方式 取得所借貸之款項。而其等以本案「假消費、真刷卡」方式 ,經由信用卡特約商店變相借款,特約商店非但可取得每筆 刷卡金額固定比率之預扣費用,且事後可由發卡銀行獲得全 額之刷卡金額,而將原先發卡銀行可藉由徵信方式評估之借 貸風險完全推由發卡銀行承擔,發卡銀行非但無法決定是否 准予貸款,且被迫接受信用不佳之持卡人以變相方式借款所 生之信用卡債權,而特約商店經營地下金融業務,卻毫無任 何損失風險可言,此即何以前揭約定書或合約書開宗明義以 特約條款禁止特約商店以刷卡方式從事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 融資墊款或其他變相融資之緣由。查,被告癸N○○、癸W○○ 、藍○○、戊p○○明知上開刷卡行為係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 融資墊付現款,屬非實際交易行為,為上開特約商店契約書 所規定不予付款,卻仍製作不實之簽帳單表示業與新進經銷 商已進行「銷售」交易,並持以向金融機構請領帳款,自無 異於使用詐術,該當於刑法上所稱之詐欺行為。又無論信用 卡持有人之債信如何,被告癸N○○、癸W○○、藍○○、戊p○ ○等人均可獲得發卡銀行全額之刷卡金額給付(於發卡銀行 與收單機構結帳時,另扣除2%至3%不等之收單機構手續費) ,是其等於刷卡之際,自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 意圖甚明。另被告癸N○○等人於行為時是否成立詐欺犯行, 並不以持卡人事後有無還款為斷,亦不能以其等事後是否有 還款紀錄,即認等起初並無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為灼然 。 七、綜上所述,被告癸N○○、癸W○○、藍○○、戊p○○共同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 1項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陸、至於被告戊p○○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害人甲○○等166 名經銷商為證人、及傳訊證人丁c○○、壬k○○、甲F○峰、辛j ○○、壬c○○等5人,並稱「待證事實」為:是否確為本案 之被害人?被害情形如何?是否對本案提出告訴?警詢之陳 述是否實在?詢問之經過為何?以明本案起訴之事實是否損 及經銷商之權益,而確為本案之被害人。又,聲請傳喚陳明 涓等88名千百萬經銷商,且稱「待證事實」為:「美的世界 集團」是否有銷售商品之事實?經銷制度是否涉有違反銀行 法非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是否參加金廈五日遊等國內旅遊 ?其繳交之團費為何?集團旅遊之利潤為何?另聲請傳訊證 人陳文旭、戊L○○、許淵及葉明仁等4人(光碟拍攝之人) ;待證事實:光碟傳銷銷售(審卷八第280-289頁)。惟查 :被告戊p○○係為「美的世界集團」之首腦,並「美的世界 集團」確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事實,已有前述證據 資料,並本院業已詳述如上。且被害人甲○○等166名經銷 商,確有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此有附圖 一被害人一覽表可按,是其等當為本件之被害人無訛;至於 其等被害情形如何?是否對本案提出告訴?警詢之陳述是否 實在?詢問之經過為何?則均與被告戊p○○是否構成違反銀 行法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無涉。再者,關於「美的世界集團 」是否有銷售商品而獲利?經銷制度是否涉有違反銀行法非 法吸金及多層次傳銷?等情,亦經詳述如前。是本院認為被 告戊p○○及其辯護上開聲請調查之證據,與犯罪事實是否成 立之待證事實並無重要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 項第2款,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在此敘明。 柒、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 ,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 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 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 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刑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又自鴻源投資公司案件以來,社 會上假借投資等相關名義吸收資金之案件層出不窮,對於不 知情之投資人造成損害甚鉅,新聞媒體亦時有報導,其吸收 資金之手法與本件「綜效行銷專案」之手法大同小異,而「 美的世界集團」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屬於俗稱「老鼠會」 更甚明確。是被告等人或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反銀行法及公 平交易法云云,仍無法解免其等刑事責任。再者,按銀行法 第第125之4條第1、2項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 第125條之3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 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 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 其刑至2分之1」。查,本件被告丙p○○等人均無『於犯罪後 自首』,亦無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及所謂『自動繳交全部犯 罪所得』之情事;是被告丙p○○(辯護人)辯稱:應有銀行 法第125條之4規定自白減刑之適用云云,尚有誤會。 捌、論罪科刑部分: 一、共同違反銀行法: ㈠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同條第1項之罪者,處 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 ,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應論以銀行法第12 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 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9年度臺 上字第753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 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㈡核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 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又其中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乙玄 ○○、己G○○、庚丁○○之犯罪所得,如上開【表參】說明, 均已達1億元以上,其等部分均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 段之刑責論處;另被告戊A○○、戊U○○、甲c○○、癸N○○、 癸W○○、甲子○○、丁i○○之犯罪所得,則未逾1億元,均應 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 二、共同違反公平交易法: 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所為,均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 依同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三、違反商業會計法、對發卡銀行詐欺部分: 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 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 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性 質,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不再論以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 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6792號判 決意旨參照)。再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 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 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 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 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 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戊p○○、藍○○(已歿)、癸N○○、癸W○○共同以「 假消費、真刷卡」之不實事項製作簽帳單予持卡人簽寫署押 ,縱未按規定設置帳簿,仍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 ,為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已如前述, 即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又被告戊p○○ 、藍○○(已歿)、癸N○○、癸W○○共同以「假消費、真刷 卡」之方式向發卡銀行詐欺,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 四、共同正犯部分: ㈠被告戊p○○、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與藍○○(已歿),就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於其犯意聯絡 之期間(詳見【表參】、附圖三、四所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戊p○○與被告壬N○○、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甲子○○、乙玄○○、 己G○○、庚丁○○、丁i○○、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 、丙I○○、辛M○○,及藍○○(已歿)等人間,就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於其犯意聯絡之期間(詳見附圖 三「經銷商組織圖」所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 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戊p○○與藍○○(已歿)、被告戊p○○與被告癸N○○、 癸W○○間,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戊p○○、癸W○○,雖非「 貴族世家一心店」、「美的世界時報公司」之商業負責人, 然其等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癸N○○、藍○○(已歿)共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五、罪數之說明: 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 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 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 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規定禁止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乃係 行為人違反「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 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 務之合理市價者」之禁止規定,按諸一般社會通念及常情, 此種多層次傳銷行為性質上本屬反覆多次為之的行為態樣, 故被告戊p○○等人違反多層次傳銷,先後多次對介紹他人加 入之參加人發放獎金,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戊p○ ○等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 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亦屬集合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此構成要件類型上,本質上已具備反 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 。 ㈢復按基於一行為一罰之雙重評價禁止原則,對於行為人之同 一行為,因國家對於行為人只有單一之刑罰權,是依法條競 合或想像競合關係,以一罪論。查,被告戊p○○、癸N○○、 癸W○○等人共同所為前揭「假消費、真刷卡」,並以填製前 揭內容不實之簽帳單等會計憑證,據以詐欺取得前揭信用卡 簽帳款之行為,其等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 行,觀察其等整體犯罪流程,其等所反覆實施之各別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詐欺行為間,應認與單一之整體事件無殊;兼 以此部分詐欺所侵害之法益(即持卡人之發卡銀行之財產法 益)雖非單一,然亦僅止於財產法益,與高度之屬人法益( 如: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無涉,應認被告戊p○○、癸N ○○、癸W○○係出於「單一」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之 犯罪意思,反覆實施同種類之犯罪行為,即屬接續犯,此部 分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詐欺罪各僅論以一罪。 ㈣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 於避免對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 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 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 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戊p○○、壬N○○、丙p○○、丁V○○、 丙N○○、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 ○、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所犯上開數罪間 ;即⑴被告戊p○○以一行為觸犯上開4罪名(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後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處斷;⑵被告壬N ○○、丙p○○、丁V○○、丙N○○、乙玄○○、己G○○、庚丁○○ (犯罪所得已達1億元以上),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12 5條第1項後段處斷;⑶被告戊A○○、戊U○○、甲c○○、甲子○ ○、丁i○○(犯罪所得未逾1億元),其等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2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斷。⑷被告癸N○○、癸W○○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4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 35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項)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之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前段處斷。 六、併辦及退併辦部分: ㈠公訴意旨就被告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部分提 起公訴,因其等上開吸收資金或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行 為,為實質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 。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90號(被告 甲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部分);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911、24912、24913、 25006、25007號(被告戊p○○、甲子○○、乙玄○○、丁V○○)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02、21203號 (被告戊p○○、壬N○○、甲子○○、丙p○○),聲請併案審理 ,即均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㈡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固為刑 事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惟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之事實併 予審判,必須法院就已起訴部分與未起訴部分認定俱屬有罪 ,且兩部分互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始能適 用(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81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甲乙○○被訴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 5條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經本院不另為 無罪諭知(詳如後述)。是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190號(被告甲乙○○)併辦意旨內所述之違反 銀行法行為,與已起訴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又未經檢 察官起訴,本院自不得予以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七、刑之酌減其刑部分: ㈠被告丙p○○、丁V○○、丙N○○、乙玄○○、己G○○、庚丁○○所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甲子 ○○、丁i○○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乃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戊A○○、乙玄○○於本院審理時, 均已認罪(含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而坦承其等犯行,深表 悔意,犯後態度良好。被告丁V○○、戊A○○、戊U○○、癸W○ ○均係任職「美的世界集團」,因被告壬N○○之要求,而提 供前開帳戶以為「公款帳戶」之用;且被告丙p○○、丙N○○ 亦因任職「美的世界集團」,而參與資金調度等構成要件事 務,均為領取固定之報酬,並被告丙N○○僅到職約2個多月 ,期間尚短;再參酌,被告丙p○○、丁V○○、丙N○○、戊A○ ○、戊U○○、甲c○○、癸N○○、癸W○○等人,均非本件之主 要行為人,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復次,被告甲子○○、乙玄○○ 、己G○○、庚丁○○、丁i○○等人,均係在各地區招攬民眾加 入,相較於主要行為人即被告戊p○○、壬N○○,其等係為貪 圖利益,而為該等行為,犯罪情節、地位亦較為次要。且被 告癸N○○係為其所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與「美的世界集 團」之合作店家,而配合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又,本件 吸金金額均由被告戊p○○、壬N○○取走,而被告丙p○○、丁V ○○、丙N○○、戊A○○、戊U○○、甲c○○、癸N○○、癸W○○ 、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均非本案 之首謀,且其等隨時面臨遭下線投資者求償之處境,其等犯 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爰均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㈡至其餘之被告戊p○○、壬N○○,均為本件犯罪之主要行為人 、謀議者,依其等犯罪情節,並造成被害人之損害甚深且廣 ,犯後仍矯言卸責,不知省悟,則不能認有尚可憫恕之情形 ,故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說明。 八、量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因其非屬犯罪構 成要件之事實,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而所謂自由證明,係 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 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794號判決意旨參照),先予 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戊p○○係「美的世界集團」首腦,以前揭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的方式,假以「 集資切貨、共享利潤」之名義,並以人性之弱點,幻惑社會 大眾,以為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誘使出資,且以優厚之「推 薦獎金」使組織迅速擴大,吸收之金額高達24億多元,導致 眾多經銷商畢生積蓄化為灰燼,甚或貸款、刷卡加入,以致 負債累累。不思以正當經營方法營利,竟以違法多層次傳銷 及非銀行業而吸收投資款方式,謀取不法利益,除造成被害 人等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外,亦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甚深且鉅 ,應給予最嚴厲之非難;犯後復否認犯行,始終全部推諉為 商業行為,企圖合理化其吸金犯行,其惡性重大,且未見悔 意,亦未賠償所有被害人之損失。復審酌被告戊p○○因前案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甫於100年2月 1日具保停止羈押,並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1億元 (未構成累犯),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87-98頁)可考,竟於交保後 ,再為類似手法之本件犯行,益徵其對國家法令之輕藐,視 他人財物為己物;暨被告戊p○○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另依銀行法第136條之2之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㈢被告壬N○○因受被告戊p○○信賴而掌控集團吸金帳務進出大 權,並促使被告丁V○○、戊A○○分別擔任臺北美容公司、宜 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使被告丁V○○、戊A○○、戊U○ ○、癸W○○等人提供帳戶,以為「公款帳戶」,收受鉅額之 資金;且積極擴展各地區行政中心之設立,使組織迅速擴大 。其在「美的世界集團」之地位及本件參與程度,僅次於被 告戊p○○,亦為主要招攬投資之人。未經主管機關准許,擅 自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不僅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危 害,亦損害影響多數投資人之財產法益,所生危害甚鉅。犯 後復否認犯行,矯言卸責,未見悔意。復審酌被告壬N○○前 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 字第4288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 23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0月31 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未構成累犯)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100-102 頁)可按;暨被告壬N○○自稱學歷高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被告丙p○○負責統籌執行古亭辦公室相關事務之人,且管理 集團資金之收入、支出等財務事項工作,為藍○○之左右手 ,對於被告戊p○○等人非法吸金犯行之推行,甚有助益;且 依其涉案、參與程度及時間,卻諉稱不知吸金乙事,未見悔 意;惟審酌其尚能供出所參與之大部分客觀事實,犯罪態度 尚可;前未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五第29、30頁)可按;暨自稱係日本 國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㈤被告丁V○○、戊A○○均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同意以擔任臺 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提供帳戶以為 吸取鉅額資金,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並助 長投機風氣,應予非難;被告丁V○○供認起訴書所載客觀事 實、被告戊A○○均已認罪,坦認犯行等之犯罪態度;素行均 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審卷十七第100 、101頁、審卷十五第1、2頁)可按;暨被告丁V○○自稱中 山醫學大學肄業、被告戊A○○自稱高商畢業之智識程度、家 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㈥被告丙N○○西門辦公室之財務主管,負責審閱各經銷商之車 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相關支出部分,並與丁V○○一同在 古亭辦公室與西門辦公室間搬運現金,而參與集團資金(現 金)調度處理,就「美的世界集團」吸金業務之推展、運作 ,處於相當程度之重要地位,竟諉稱不知吸金乙事,未見悔 意。惟審酌被告丙N○○參與之期間非長,並係領取固定薪資 之人。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 卷十七第102、103頁)可按;暨被告丙N○○自稱大學會計系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㈦被告戊U○○為「美的世界集團」美容專案之講師,並提供帳 戶以為「公款帳戶」,吸收各經銷商匯入投資款等之參與程 度;犯罪未坦認犯行,態度難謂良好;素行尚佳,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五第5、6頁)可按;暨 被告戊U○○自稱中山醫學院物理治療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家 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㈧被告甲c○○為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並擔任集團講師,鼓 吹不特定民眾,使誤信而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助長 投機風氣,並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國家社會經濟秩序之參 與程度;未有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第109頁)可按;暨被告甲c○○自稱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太陽能熱水器,家庭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㈨被告癸N○○為大盤經銷商,參加非法多層次傳銷,除依集團 規則自己加入投資外,為圖賺取高額業務佣金,更不斷招攬 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以擴大己線之量能,可謂害人害己。被 告癸W○○為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並提供自己名下帳戶以 為「公款帳戶」,吸取鉅額資金,使組織迅速壯大,擾亂社 會經濟秩序。又被告癸N○○甚與被告戊p○○吸金集團掛勾, 提供「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以供新加入經銷商刷卡 繳交投資款,計1560萬元;被告癸W○○亦帶同新加入之經銷 商,使用「貴族世家一心店」之刷卡機,刷卡投資加入成為 經銷商,不僅使集團加速壯大,亦破壞信用卡交易之金融秩 序甚鉅。被告癸N○○、癸W○○犯後均否認犯行,態度不佳。 惟審酌被告癸W○○年紀尚輕,信賴母親癸N○○,進而為種種 不法行為;並被告癸N○○係為經營「貴族世家一心店」,為 使能轉虧為盈,而聽命於被告戊p○○從事刷卡投資等行為。 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審卷十六 第105-108頁)可按;暨被告癸N○○自稱高職畢業、被告癸W ○○自稱碩士管理系畢業之智識程度,有癸W○○就讀英國語 言學校、大學之證明、中華民國護照1份、丙級美容師證照1 紙等影本(審卷九第171-175頁)在卷可按,家庭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㈩被告甲子○○、乙玄○○、己G○○、庚丁○○、丁i○○等人均為大 盤經銷商,並分別設立據點,為各該地區之主要行銷人,以 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謀取不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並助長投機風氣,所生危害甚大且廣。又被告甲子○○、乙玄○ ○、己G○○均為集團講師,鼓吹不特定民眾,使誤信而投資 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助長投機風氣,並使組織迅速壯大 ,擾亂國家社會經濟秩序。另參酌被告甲子○○、乙玄○○、己G ○○、庚丁○○、丁i○○等人參與之期間長短、招攬之會員人 數、金額(見附圖三編號2「己G○○組織」、編號11「甲子○ ○組織」、編號12「丁i○○組織」、編號13「庚丁○○組織」 、及附圖四「乙玄○○組織表」),以及其等之獲利情形。被 告乙玄○○已於審理時均坦認其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 行;被告甲子○○、己G○○、庚丁○○、丁i○○均否認犯行之犯 後態度。其等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5份 (審卷十七第105、106頁、審卷十六第119-122頁)可按; 暨被告甲子○○係國中畢業、被告乙玄○○為大學畢業、被告己G ○○係大學肄業、被告庚丁○○為國中畢業、被告丁i○○是大 專畢業等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丁A○○、 辛A○○○、壬申○○、丁亥○○、R○○、丙I○○、辛M○○等人 均為大盤經銷商,其等除自己參加投資非法多層次傳銷外, 為圖賺取高額業務佣金,更不斷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以 擴大己線之量能。復審酌被告壬宇○○等人素行尚稱良好,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2份(審卷十五第12、25、27 、28頁、審卷十六第107、108頁、審卷十七第117-120、123 、124、129-133頁)可按;為貪圖小利,並為下線或下下線 ,參與程度有別;及各別違法吸收資金之金額、時間。被告 丙I○○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被告壬宇○○、壬F○○、甲G○ ○、丙O○○、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 、R○○、丙I○○、辛M○○等人,或否認犯行、或設詞卸責 等之犯後態度。被告壬宇○○自稱軍事專科肄業、被告壬F○○ 為高職畢業、被告甲G○○為國小畢業、被告丙O○○為高中畢 業、被告甲乙○○係高職畢業、被告丁A○○為專科畢業、被告 辛A○○○國小畢業、被告壬申○○係空大行銷畢業、被告甲乙○ ○為高職畢業、被告丁亥○○係高職肄業、被告R○○為國中 畢業、被告丙I○○高職畢業、被告辛M○○為高商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 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儆懲。 九、緩刑之宣告: 被告戊A○○、戊U○○、甲c○○、癸N○○、癸W○○、丁i○○等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卷十五第1、2、5、6頁 、審卷十六第105-109、121頁);其等因貪圖利益,一時失 察,而罹刑章,並參酌其等涉案之情節較為輕微,及被告戊A ○○於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犯行深感悔悟,歷此次偵、審 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就被告戊A○○ 、戊U○○、甲c○○、癸N○○、癸W○○、丁i○○宣告緩刑如主 文所示。但是參酌其等獲利之金額,命被告戊A○○、戊U○○ 、甲c○○、癸N○○、癸W○○、丁i○○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以啟自新並收預防再犯之效。 十、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沒收』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戊p○○等人所 有,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三『不沒收』( 含扣案物部分及凍結帳戶部分)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或 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 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 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 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 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如附表五所示「現金、禮券部分」、附表六「凍結帳戶部 分」,係被告戊p○○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被告戊p○○等 人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下線經銷商等 ,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外,就附表四所示扣案現金, 係郭芸如、王志鵬欲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之保證金,而委 由丁z○○代為繳交,但尚未繳交至「美的世界集團」,故非 屬被告戊p○○等人因犯罪所得財物;嗣因本件為警查獲,而 主動由丁z○○提出、並扣案;是該等款項仍屬郭芸如、王志 鵬所有,應予發還所有人郭芸如、王志鵬,附此說明。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 ○、丙I○○、辛M○○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壬宇○○、壬F○○、甲G○○、丙O○○、甲乙 ○○、丁A○○、辛A○○○、壬申○○、丁亥○○、R○○、丙I○ ○、辛M○○等12人,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 之犯意聯絡,而以「美的世界集團」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車馬費、各式禮券之紅利、報酬的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 入,使經銷商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非銀行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因認其等亦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壬宇○○等12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罪嫌,係以被 告壬宇○○等人均為大盤經銷商,並有如附圖三編號3(R○ ○組織圖)、編號4(丙O○○組織圖)、編號4-1(即丙O○○ 組織線下之甲乙○○組織圖)、編號5(辛M○○組織圖)、編 號6(壬宇○○組織圖)、編號6-1(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G○ ○組織圖)、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壬申○○組織圖 )、編號8(丁A○○組織圖,含辛A○○○組織圖)、編號9( 丁亥○○組織圖)、編號10(丙I○○組織圖)、編號15(壬F○ ○組織圖)可按。又,被告壬宇○○提供所有壬宇○○合庫帳戶 、被告R○○提供其女兒甘佩蓉郵局帳戶,以為匯入所屬下 線之車馬費、獎金等,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2年4 月18日合金松山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壬宇○○帳戶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41、142頁) 、中華郵政公司新營新進路郵局帳戶(戶名:甘佩蓉,帳號 00000000000000)申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雄 檢102偵15751卷㈢第22-23反頁、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339 -358頁)可考;並被告甲G○○指示其媳婦戊甲○○,向壬宇○○ 或臺南行政中心領取每日應發放予甲G○○所屬下線之現金、 禮券,經戊甲○○分裝整理後,再發放予其體系底下之所屬下 線經銷商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壬宇○○等12人均否認上開 違反銀行法犯行,均辯稱:渠等並無共同吸金之犯意與行為 等語。經查: ㈠依「美的世界集團」相關宣傳資料、及上揭被告及證人等之 前開陳述顯示,被告戊p○○係以:⑴「走動式行銷」通路之 建立:避免如統一超商固定式行銷,應投入鉅額資金設立銷 售據點,可能造成之虧損,而達到與統一超商相同的獲利空 間,即是以「放棄所有權、只追求利潤」,故無任何風險, 只會不斷產生利潤。⑵異業結盟:透過與各廠商或店家簽約 模式,不需花費鉅額資金設立行銷據點,即生財機器設備、 營運資金、員工薪資等,皆由簽約廠商或店家自行負擔;而 集團只要透過發送報紙媒體,由經銷商去該等商家消費、購 買商品,即可坐收該消費金額10%至70%利潤,並該利潤的獲 取透過不斷的消費,一再的循環(即週轉率),使集團獲利 驚人,並與所有經銷商分享利潤,創造出一本萬利的企業體 。⑶每個經銷商兼具「銷售據點」及「銷售人口」的兩面特 性:即經銷商可販售集團「價廉物美」的商品,又可集結到 指定店家消費、旅遊,促使配合廠商有固定生意可做,且經 銷商已先繳付出貨保證金,亦不虞經銷商、店約廠商等人倒 帳。⑷「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美的世界集團 」是以集眾人資金、創造行銷通路、利用團購概念,共同消 費、共享利潤等理念,即與商家具有異業結盟之特約關係, 藉由以現金大量進貨或消費預購之商業行為,取得高額之利 潤。即以上揭所謂「綜效行銷」經營理念、方式等,向不特 定之投資人佯稱:此係創新之經營理念,可開創並獲取高額 利潤,而與各經銷商分享,即投資人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取 現金5000元(10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 式禮券5000元(或等值商品或服務),且越多經銷商加入、 消費,可創造集團越多利潤云云,對外招攬投資大眾,以此 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事業。 ㈡依前開被告戊p○○所提出之經營理念、方法,對一般投資大 眾而言,在當前網路團購(小至日常生活商品,大至不動產 等)盛行,得以較低廉價格購得相同商品,此為日常生活所 週知、處處可見之事,亦為新聞媒體所經常報導;是關於「 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並非毫無根據。又,關於 「異業結盟」、「走動式行銷」等經營方式,在現今所謂創 新理念意識高漲的年代、及各行各業不斷追求利潤之氛圍下 ,亦屬可能之經營方式之一,並非毫不可信。準此,依前開 「美的世界集團」相關宣傳資料顯示,被告戊p○○等自誇『 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使經銷商受領之車馬費、推 薦獎金等,均來自集團銷貨之獲利』,並在集團所屬各報章 、雜誌中,登載眾多商譽極佳之配合廠商、飯店等之優惠措 施,及得以甚低廉價格(或折扣)購得物品等種種錯誤或誤 解之訊息下,投資人每投資10萬元每月領得現金5000元(10 1年12月後,以扣稅為由改為4000元)、各式禮券5000元( 或等值商品或服務),尚難認為違反常情。再參以,集團於 初期亦有依約按期分派獲利予投資人,一時之間,確實難以 讓人直接懷疑或即可分辨,集團是否可以達成如此高額之投 資績效。從而,尚不能以被告壬宇○○等12人依「美的世界集 團」所訂規則,取得紅利、推薦獎金等,遽認其等應知悉「 美的世界集團」實際上並非以營業活動創造利潤,而係利用 新加入之投資款支應舊經銷商每月費用之「後金支付前金」 經營之騙局,並以此推認其等有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行為。 ㈢又,「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名下公司均有合法登記營業執照 及統一編號,並有繳納稅金,且於說明會、餐會等公開場合 ,均聲稱有律師團,亦於集團辦公處所,懸掛有律師之法律 顧問證書。復次,集團在形式上有販售音樂盒、紅酒、花生 、行李箱等物品,亦號稱有5萬多種商品,且經常性、定期 舉辦國內外旅遊行程,並於集團內部各報紙、雜誌,刊登各 項旅遊內容、及各合作廠商、店家之優惠訊息、折價券等。 另,集團確有先行預付數十萬或百萬元之保證金,在所謂各 該異業結盟廠商、店家。是依前開客觀情事以觀,確實難以 讓人直接懷疑其係以「後金支付前金」,而無實際營業利潤 之吸金公司。再者,本件加入「美的世界集團」之投資人, 亦不乏社會經驗豐富之高知識或已從事商業活動多年而具有 相當之社會資歷之人,其等尚不免受其高額紅利、獎金之誘 惑陸續加入。從而,尚不得僅以被告壬宇○○等12人係具有相 當智識、社會經驗之人,據以推認被告壬宇○○等12人就「美 的世界集團」係屬吸金公司乙事,應屬知情,而與被告戊p○ ○有所謂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㈢被告壬宇○○、R○○、甲G○○等人雖有提供銀行等帳戶以供 匯入、或前往各行政中心領取所屬下線之車馬費、獎金等, 並轉發放其等體系底下之所屬下線經銷商。然查,此僅係被 告壬宇○○、R○○、甲G○○等人招攬下線後,為推廣其等之 組織及服務下線之行為,尚難遽認其係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 意。又,在多層次傳銷本常見會員以熱心服務方式,聚結向 心力,以利招得更多下線,而得獲取依前開計算方式之「推 薦獎金」,則被告壬宇○○、R○○、甲G○○等人上開行為, 是否即等同於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實際上係違法經營銀行 業務,並因此與被告戊p○○等具有犯意之聯絡,並非無疑。 從而,自不能僅憑上情,即為被告壬宇○○、R○○、甲G○○ 等人不利之認定。 ㈣就「美的世界集團」投資人之資金而言,個別投資人係因相 信所謂「集資切貨、低價進貨賺取差價」、「放棄所有權、 只追求利潤」等行銷觀念,認為集團獲利驚人,經銷商分享 利潤等理念,始行決定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業經敘明如前 ;是由此觀之,被告壬宇○○等12人均為集團外圍之經銷商, 受其高額紅利、獎金之誘惑陸續加入,並招攬不特人以賺取 「推薦獎金」,而未參與集團之決策或瞭解集團實際經營狀 況之地位與認知,是與其他「美的世界集團」投資人並無何 不同之處。再者,依卷存證據資料所示,尚無任何證據顯示 被告壬宇○○等12人對於「美的世界集團」經營決策、營收運 作之維持、流入資金之運用以及營業利潤取得,有任何形式 之參與或介入,故容難認定被告壬宇○○等12人確與被告戊p○ ○間共同策劃、施行,而有所謂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㈤又查,「美的世界集團」既係以類似俗稱「老鼠會」之方式 作為手段,以達其等為非銀行業而經營銀行存款業務之犯行 ,則知悉為該手法者自然愈少愈好,否則消息走漏極易引來 檢警之查緝而難以為繼,衡情應僅有核心份子知悉全貌,其 餘下線未必知情。查,依卷內之證據資料顯示,被告壬宇○○ 等12人均僅係受高額獲利、獎金誘惑下,而加入投資之人; 且其等雖有介紹親友加入該等專案,依其等之層級抽得上揭 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並使被告戊p○○等人得以迅速非法吸 金;然衡情而論,其等之犯意僅係在於獲取上揭之高額獎金 ,而推薦其等之親友入會,不能遽謂其等具有「向多數人或 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犯意。 ㈥再參酌,證人即被告辛M○○於審理時證陳:我的上線丙O○○ 來我家遊說6次,我都認為是詐騙公司,不可能有這麼好的 利潤,第7次丙O○○來我家吃早餐,她要我到臺中上一次課 ,我只問上課的講師「利潤從哪裡來?」當時乙玄○○在台上 講課說「利潤是團購、租車、飯店可以打折」,我心想五星 級飯店不可能打折,乙玄○○甚至還說團購的好處,並說「我 們有所有權,我們是無店面的統一超商,不用保證金幾百萬 元租店面」,我聽了這個理念後,就認為有這麼好的方法, 我有一點心動;後來甲子○○被壹週刊和報紙指稱是吸金公司 ,但甲子○○事後也沒事,且甲子○○就解釋這個完全是合法的 公司,乙玄○○甚至在台上說「這是合法的,如果再檢舉,就 要告對方誣告」,且我也有問甲子○○,甲子○○說「這根本就 沒事,不然我們早就被關起來了」,這件事網站都有,是發 生在101年5月4日以前,所以我才相信,我和之後的15個人 都是因為這樣,才於101年6月19日以後陸續加入。我認為無 店面的方式很聰明,他講的和我經營工廠的方式不一樣,包 含飯店經營模式,也不用去經營飯店,就可以有這麼多人來 消費,只要回饋20%就好,所以當時我認為「美的世界集團 」是合法的公司(審卷九第315-321頁)等語。又被告甲子○ ○於審理時陳稱:當時是壹電視記者來找我,當初我也不知 道他是記者,是透過我的經銷商,打了好幾通電話給我,我 就請他到京星港式飲茶用餐,我就向他解釋制度,他帶了針 孔來偷拍我,是為了要新聞,有報新聞出來1、2次,我認為 我正當作生意,不理會,就這樣新聞沒有了(審卷九第323 反頁)等語。依此而論,被告辛M○○等人除因相信前述「美 的世界集團」的經營方式確可獲取高額利潤外,並因壹週刊 等報章雜誌刊登甲子○○及「美的世界集團」係屬吸金公司, 然事後並無檢警調查,亦無遭訴追之情事,始因誤認而更加 堅信「美的世界集團」係屬合法公司,除自己投資加入外, 並招攬其他人投資。從而,被告辛M○○等人係因種種外觀情 事,而誤判相信「美的世界集團」為合法公司,益徵其等並 無所謂銀行法之違法性認知。 ㈦被告壬宇○○部分: ⒈被告壬宇○○於審理時辯稱:我不是集團講師,只有在「貴族 世家一心店」舉辦餐會時,因講師尚未到場,而我是地主, 所以就上台講述「貴族世家一心店」因與「美的世界集團」 結盟,而轉虧為盈之經驗,並無在其他地方講課等語;並證 人即被告辛M○○於審理時證稱:集團的講師有甲子○○、甲c○ ○、乙玄○○、己G○○,在講師尚未到達「貴族世家一心店」 前,壬宇○○會上台講集團的20%是怎麼賺來的,而壬宇○○除 了「貴族世家一心店」外,並未在其他地方講解(審卷九第 320反頁)等語,及證人甲G○○於審理時證稱:戊p○○未到 場前,是壬宇○○上台分享,他說之前「貴族世家一心店」虧 很多錢,自從加入集團後,就轉虧為盈,因為旅遊、吃飯都 來「貴族世家一心店」(審卷九第350頁)等語。且參酌, 「美的世界集團」之講師,均需經由戊p○○徵選評定,並安 排教育訓練課程,受訓完成後,始得成為講師,而由集團安 排至各處講授,每月領得10萬元之講師費;並證人即被告戊p ○○、甲子○○、己G○○、甲c○○等人,於前揭證詞中所述之 集團講師,均未有被告壬宇○○,亦未提及被告壬宇○○領有講 師費10萬元,業如前述。此外,亦無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 壬宇○○係集團講師,除「貴族世家一心店」餐會外,有定期 在其他餐會、說明會或組訓等活動中,講述集團專案制度、 獲利等情事。是公訴意旨以被告壬宇○○定期在高雄「貴族世 家一心店」、臺南「伊荳日本料理店」、臺南「長榮桂冠酒 店」舉辦聚餐活動,向已加入成為經銷商者或有意願投資成 為經銷商者介紹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 、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鼓吹各經銷商再吸收更多下線加入 投資,以達加速擴大集團吸金規模之目的等情,尚屬無據。 ⒉再者,被告壬宇○○僅係為服務其所屬下線,而有以前開帳戶 或自行政中心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等,並轉發予所屬下線 等情,已如前述。又,依卷附相關證據資料,並無任何證據 以為證明,於臺南、高雄行政中心成立前,係由被告壬宇○○ 負責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與臺北總公司聯繫之相關事宜。 是公訴意旨認:「於101年11月高雄、臺南行政中心尚未成 立以前,負責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與臺北總公司聯繫之相 關事宜,所有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對於投資專案內容之相 關事務,均透過被告壬宇○○與臺北總公司接洽處理,臺北總 公司發放給高雄、臺南地區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 券亦均透過壬宇○○轉發予各經銷商」等情,亦屬無據。 ⒊從而,公訴人指訴被告壬宇○○有定期在各餐會據點,向不特 定民眾鼓吹,並係「美的世界集團」與高雄、臺南地區經銷 商之聯絡人,而認被告壬宇○○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與 事實尚屬有間;是難以此遽為被告壬宇○○不利之認定。 ㈧被告丁亥○○部分: ⒈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丁亥○○係擔任藍○○之秘書,協助藍○○ 處理一切集團內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依藍○○ 指示前往銀行存匯款、提款,或依藍○○指示購買禮券,並 協助藍○○發放車馬費、禮券予藍○○體系下之經銷商等, 且以證人辛酉○○、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之證詞為據, 而認被告丁亥○○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罪嫌。 ⒉惟查,證人即被告丙p○○於偵查時證稱:「(丁亥○○是藍丕 澤的助理?)私人助理。(藍○○的事務,丁亥○○都清楚? )我不清楚,丁亥○○是他請的私人助理」(被告卷㈢第240 反頁)等語;是就被告丁亥○○與藍○○之關係為何,被告丙p ○○僅知是所謂「私人助理」而已,其餘之事則均不知情, 且從被告丙p○○於警、偵及審理時之所有陳述綜合觀之,亦 未曾提及被告丁亥○○於集團中實際是擔任何種工作?從事過 何事務?故尚難僅以所謂「私人助理」,即認被告丁亥○○確 有共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又,證人辛酉○○於審理時證稱: 我是「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藍○○是我認識多年的部隊 學長,也是我的上線,我曾去古亭辦公室好幾次,是為了向 藍○○領錢(車馬費);我於偵查時說:「藍○○有什麼事 叫她(即丁亥○○)去作,她就會去作,例如去銀行辦事或買 禮券、買商品等」,這是與藍○○閒聊時他跟我講的,我並 無親眼看到。又古亭辦公室並無人稱呼丁亥○○秘書,藍○○ 也沒有這樣稱呼她,都是叫丁亥○○(原名丁地○○)的名字, 只是聽藍○○有說「丁亥○○是我請的」,就是幫他到銀行或 辦一些雜事,但我沒有實際看到藍○○叫丁亥○○做事,而丁亥 ○○在古亭辦公室亦無座位(審卷第31-35頁)等語;是證 人辛酉○○僅係於閒聊時,聽聞藍○○陳述被告丁亥○○為其僱 用,幫他處理一些雜事,故此部分應屬傳聞證據;且如前所 述,古亭辦公室有眾多員工,並均向被告丙p○○支領薪資, 是苟如被告丁亥○○確為藍○○之秘書,則藍○○大可將之編 入古亭辦公室組織內,並由被告丙p○○發給薪資,焉會大費 周章,另立一位所謂「私人秘書」,且不依慣例由丙p○○支 薪,而由自己支薪?此外,除被告丁亥○○自承:因與藍○○ 間之私人情誼,並為藍○○之下線經銷商,而依藍○○請託 ,代為到銀行領款及代繳卡費各1次外,本件並無其他積極 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丁亥○○確為協助藍○○處理一切集團內 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或依藍○○指示前往銀行 存匯款、提款,或依藍○○指示購買禮券等情事。 ⒊從而,尚難僅以證人辛酉○○、丙p○○之傳聞、片面且空泛之 證詞,在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之情形下,遽認被告丁亥○○參 與或協助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而有所謂違反銀 行法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就前揭被告壬宇○○、壬F○○、甲G○○、丙O ○○、甲乙○○、丁A○○、辛A○○○、壬申○○、丁亥○○、R○ ○、丙I○○、辛M○○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所提出之 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壬宇○○等12人此等部分有罪,揆諸前 揭說明,自不能遽為被告壬宇○○等12人犯有公訴意旨所指之 此等部分犯行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壬宇○○等12人有被訴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此部分應屬不 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 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違反銀行法)與前開經論罪科 刑(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丁、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 ○○、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珮芝 、戊R○○(均起訴為共同正犯)、午○○、乙己○○、戊S○○ 、癸f○○、X○○、丁l○○、甲X○○、G○○、壬亥○○、丁R ○○、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 、丙V○○、庚玄○○、癸X○○、己C○○、己o○○(均起訴為幫 助犯)等人,共同(幫助)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無罪 部分。又,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 、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共同違 反公平交易法,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 ○○、b○○、乙庚○○、丙t○○、丁乙○○、戊甲○○ 、蘇○○、戊R○○等人,對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明瞭,對於集團所屬經銷 商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亦知悉明瞭,竟與戊p ○○、藍○○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而為下列違反銀 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 ㈠被告癸g○○為西門辦公室出納,負責根據資訊部成員丁l○○ 等人(詳後述)提供之數據,將每日應發給全國各地經銷商 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製作成明細表,交由丙N○○審核 ,經丙N○○審核無誤後向壬N○○請款,由壬N○○交付現金或 存摺予癸g○○,再由癸g○○前往銀行匯款至各地行政中心或 大盤幹部之帳戶,由各地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轉發予各經銷 商,禮券部分則由癸g○○向丙p○○請領(102年2月底以後改 成向丙N○○請領),再郵寄至各地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轉發 予各經銷商。 ㈡被告庚z○○為經銷商,除招攬下線丙N○○、黃采珣等人加入 投資之外,亦擔任壬N○○之助理,以西門辦公室為其辦公處 所,協助壬N○○管理集團內一切收受存款之吸金事務,壬N○ ○不在西門辦公室時,即由庚z○○負責聯繫壬N○○管理西門 辦公室一切事務,協助壬N○○對外溝通聯繫吸金相關事宜, 並以其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作為西門辦公室與各地 行政中心、大盤經銷商聯繫之公務機。庚z○○並於102年2月 間依戊p○○、壬N○○之指示,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 乙丁○○聯繫,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 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 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10輛汽車,供集團 舉辦抽獎活動之用,車牌號碼分別為ADD-3916號(登記丁V○ ○名義)、ADD-3917號(登記丁V○○名義)、ADD-3960號( 登記戊U○○名義)、ADD-3531號(登記戊U○○名義)、ADD- 3932號(登記丙N○○名義)、ADD-3933號(登記丙N○○名義 )、ADD-3922號(登記庚z○○名義)、ADD-3923號(登記庚z ○○名義)、ADD-3925號(登記午○○名義)、ADD-3926號 (登記午○○名義),庚z○○並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 並簽署汽車買賣合約書,將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ADD- 3923號自小客車登記在庚z○○個人名下。 ㈢被告己j○為經銷商,以古亭辦公室9樓之4為辦公處所,負責 古亭辦公室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出納事宜,由壬F ○○每日負責依各大盤經銷商提報之資料,將應發放予各地 經銷商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明細整理製成表格並列 印好,交由己j○審核無誤後,再由己j○在古亭辦公室9樓之4 發放予各地前來領取之大盤經銷商,由大盤經銷商轉發所屬 下線經銷商。 ㈣被告癸J○○與癸N○○為夫妻,癸W○○則為渠等之女兒。癸J○ ○、壬宇○○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合資經營「貴族 世家一心店」,由癸N○○擔任該店店長。癸J○○除以癸W○○ 名義招攬丁A○○等下線加入投資,使癸W○○成為大盤之外, 亦依戊p○○、壬N○○之指示,定期在「貴族世家一心店」舉 辦餐會活動,或由癸J○○、癸N○○親自,或由壬宇○○或戊p○ ○指派之講師戊U○○、甲c○○、甲子○○、乙玄○○等人,輪流 向不特定民眾介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 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鼓吹各經銷商再吸收更多下線加 入投資,以達吸金之目的。 ㈤被告辛F○○、戊r○○自102年1月間起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 辛F○○除招攬下線劉昆鴻、陳順發、黃靖雯加入外,亦與戊r ○○均擔任高雄行政中心行政人員,負責協助癸W○○處理高 雄行政中心之一切事務,包括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 之現金、合約書,將合約書傳真、郵寄至西門辦公室,將所 收取之現金投資款轉交回西門辦公室,並自癸W○○提供之帳 戶中領出癸g○○匯入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等款項,及收受癸g ○○郵寄之禮券,轉發予高雄地區各經銷商,另負責聯繫各 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等事宜。 ㈥被告丙t○○、丙辛○○分別於101年7月、101年8月間,透過壬宇 ○○、甲c○○介紹而加入成為經銷商,除招攬下線經銷商加 入分別成為中盤、大盤之外,亦分別受壬N○○指揮,擔任臺 南行政中心、宜蘭行政中心負責人,負責處理與癸W○○相同 之事務,即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 (臺南、宜蘭行政中心未收取現金,均由經銷商自行匯款至 臺北美容公司、宜蘭美容公司帳戶,再持匯款單至行政中心 繳交),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 ,並接受西門辦公室癸g○○所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 金、禮券,再交由臺南、宜蘭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 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 活動等事宜。丙t○○、丙辛○○並分別提供渠等名下之丙t○○ 合庫帳戶、丙辛○○合庫帳戶,以供癸g○○匯入應發放之車馬 費、推薦獎金之用。 ㈦被告丁乙○○為臺南行政中心美容師,除替經銷商提供免費作 臉服務外,亦協助丙t○○處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 約書、匯款單,將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 辦公室,並提供其名下之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供癸g○○匯 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亦收受癸g○○寄送之禮券, 再交由臺南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 繫各經銷商參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活動等事宜。 ㈧被告b○○、乙庚○○均為宜蘭行政中心美容師,且均為經銷 商,除乙庚○○招攬下線乙子○○加入,b○○招攬下線朱呂寶 蓮、黃煥潘、梁麗嬋、黃明輝等人加入之外,渠等亦負責在 宜蘭行政中心向經銷商提供免費作臉服務,並向尚未加入美 容專案之經銷商推銷鼓吹加碼加入投資美容專案或繼續吸收 下線加入美容專案。 ㈨被告戊甲○○為甲G○○之媳,依甲G○○之指示,負責向臺南行 政中心或壬宇○○領取每日應發放予甲G○○(以戊甲○○名義加 入)所屬下線之現金、禮券,經戊甲○○分裝整理後,再交由 甲G○○發放予所屬之下線經銷商;戊甲○○並與高雄行政中心 癸W○○、辛F○○聯繫收受新人禮、替經銷商報名參加旅遊餐 會活動之事宜。 ㈩被告蘇佩芝(綽號小漾)自101年10月間起擔任甲子○○之助 理,依甲子○○之指示向新加入之經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 員資料,再轉交回古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 ○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 ○位於前揭臺中地區之辦公據點,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 經銷商,亦負責聯繫經銷商前往古亭辦公室、臺中市「東海 漁村」餐廳、高雄市「香蕉碼頭」餐廳等處,以刷卡購買餐 飲之方式繳交投資款。 被告戊R○○於101年12月間,經藍○○向其解釋集團前揭非 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制度,對於集 團吸金之模式知悉瞭解,竟仍自102年1月間起,與戊p○○、 藍○○等人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由藍○○出面與蘇俊道接洽借用臺北市○○區○○○路○○○ 號4樓「千齡法律事務所城中所」最裡面之辦公室,並由戊p ○○指示戊R○○在該處獨立作業,負責整合、彙整、核對古 亭及西門辦公室每日之收支帳務,其中每日新單資料(即每 日新加入之會員名單、合約金額、收入款項等明細),均由 古亭、西門辦公室員工壬x○○、丁l○○等人將合約書傳真予 戊R○○,由戊R○○輸入電腦做成總表後,製成一式三份,分 別向戊p○○、壬N○○、丙p○○回報;至於集團每日之支款報 表(即每日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明細),古亭辦 公室之部分由戊R○○於翌日上午親自或指派他人前往向丙p○ ○收取,西門辦公室部分由西門辦公室員工傳真予戊R○○, 均由戊R○○核對驗算,若有發生記載或計算錯誤,由戊R○○ 向丙p○○告知指示其更正。直至102年3月19日查獲前為止, 戊R○○替戊p○○吸金集團稽核總帳,已獲得30萬元之代價, 均由戊p○○指示壬N○○在西門辦公室交付現金予戊R○○。 因認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 、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 珮芝、戊R○○等14人,與被告戊p○○等人共同涉犯銀行法第 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銀行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 第2項之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 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罪嫌。 二、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 甲X○○、G○○、壬亥○○、丁R○○、丙c○○、壬P○○、辛G○ ○、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 己C○○、己o○○等人,對於集團上開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方式、制度均知悉明瞭,對於集團所屬經銷商取得獎 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 勞務之合理市價之制度亦知悉明瞭,竟基於幫助戊p○○等人 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故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 丁R○○、壬P○○、丙c○○、癸X○○、己o○○、己C○○、G○ ○、壬亥○○均為古亭辦公室員工,均受丙p○○指揮而為下列 任務分工,並每日向丙p○○回報,再由丙p○○整理後向藍丕 澤、戊p○○、壬N○○回報。被告辛G○○協助丙p○○審核、整 理新加入經銷商之合約書,並將合約書歸檔。被告壬b○○、 庚甲○○、壬x○○、丙V○○、庚玄○○為櫃臺人員,被告壬b○○ 負責收單(即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現金款項 ),再由被告庚甲○○負責打單(將壬b○○所收取之資料輸入 電腦系統);被告壬x○○、丙V○○負責收取外地經銷商所傳 真之合約書、匯款單等資料,並將所收取之資料交付予壬b○ ○、庚甲○○處理,再回傳至各地經銷商作確認;被告庚玄○○ 除負責繕打會員資料外,亦負責將新加入之經銷商得領取「 新人禮」之資料繕打輸入電腦,並製作列印成明細表(即三 聯單)後,交付予前來領取之經銷商,再由經銷商持向被告 己o○○領取「新人禮」。被告丁R○○、壬P○○、丙c○○均為 業務部員工,負責「組訓」活動(即舉辦旅遊、餐會等活動 ,並在其中安排課程,由戊p○○、壬N○○、講師或大盤幹部 向各地經銷商講授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 招攬下線等)之相關事務,包括接受經銷商報名、通知經銷 商參加、安排活動場地桌次及飯店房間、活動流程之安排; 被告丁R○○為業務部資深員工,掌理業務部一切事務,被告 壬P○○則負責組訓費之收取及核銷(集團所舉辦之各次旅遊 、餐會活動之開銷,均由組訓費支付核銷),並每日向丙p○ ○回報所收取之組訓費數額明細,被告丙c○○則負責協助丁R ○○將活動相關資料(例如:房間、桌次之安排,參加人員 名單等)輸入電腦、代收組訓費,並收取經銷商解約、續約 之資料後輸入電腦,再向丙p○○回報。被告癸X○○、己o○○ 、己C○○為旅遊部成員,被告癸X○○負責在各次旅遊及餐會 活動中駕車接送與會人員、維護團員安全、協助領隊庶務等 事宜,被告己o○○負責庫存及發送贈品(即新加入之經銷商 可領1次「新人禮」,包含集團所發行之報紙雜誌、百元卷 、三聯單,其中百元卷、三聯單可向集團換取約600元至700 元之商品,集團用於此部分之開銷亦均以「組訓費」支應) ,被告己C○○負責向參加旅遊活動之經銷商收取護照,並將 參加旅遊之經銷商名單輸入電腦、製作報表,並向經銷商聯 絡、確認是否參加等事宜。被告G○○、壬亥○○為資訊部成 員,負責古亭辦公室所有電腦系統之維護,古亭辦公室所有 吸金業務若在電腦方面發生問題(例如:車馬費、推薦獎金 、禮券發生計算或驗算方面之問題時),均由G○○、壬亥○ ○在古亭辦公室現場先處理,再視情況是否通報電腦公司前 來處理。 ㈡被告午○○、乙己○○、戊S○○、丁l○○、X○○、癸f○○、 甲X○○均為西門辦公室員工,均受壬N○○指揮而為下列任務 分工:⑴午○○為人事經理,受壬N○○指揮,負責西門辦公 室之人事管理,包括招募應徵西門辦公室新進員工之相關事 務、員工出勤狀況之管理。又戊p○○、壬N○○於102年2月間 指示庚z○○與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聯繫,以新 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 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購 買10輛汽車,供集團辦理抽獎活動使用,經庚z○○與乙丁○○ 聯繫後,由午○○將上開車輛登記名義人所提供之身分證、 印章寄送至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予乙丁○○,再由乙丁○○辦理 相關購車事宜,午○○亦提供自己之身分證、印章,並簽署 汽車買賣合約書,將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ADD-3926號 自小客車登記在午○○個人名下。⑵被告乙己○○為會計,受 丙N○○指揮,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 旅遊、聚餐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 支出)之發票單據,並輸入電腦系統做成紀錄,再交由丙N○ ○審核。⑶被告戊S○○受壬N○○之指揮,於102年2月間以前 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旅遊、聚餐活 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支出)之發票 單據,並輸入電腦系統做成紀錄;而於102年2月間以後負責 組訓費之管理,除代收組訓費外,若經銷商將組訓費匯入集 團指定之帳戶並將匯款單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亦由戊S○○負 責整理、明細登入電腦,並開立紙本核銷單、在電腦系統註 記,再將相關資料整理回報給壬N○○審核,以利集團將辦理 旅遊、餐飲活動之開銷由組訓費核銷支應。⑷被告丁l○○、 X○○為資訊部成員,負責整理合約書、將新加入經銷商之 資料輸入電腦系統建檔,丁l○○並負責畫組織圖、組織清單 ,X○○並負責郵寄新人禮至中南部行政中心。⑸被告癸f○ ○負責倉庫管理,受壬N○○、庚z○○指揮,郵寄新人禮(報 紙雜誌、禮券、VIP卡)至各地行政中心;⑹被告甲X○○為 旅遊部成員,在集團所舉辦之旅遊活動中負責帶團之工作, 協助導遊各項旅遊相關庶務,以利集團在旅遊活動中安排組 訓課程,由講師向經銷商講授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 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線等事宜。 ㈢因認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 ○、甲X○○、G○○、壬亥○○、丁R○○、丙c○○、壬P○○、 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 ○、己C○○、己o○○等21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非銀行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公 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幫助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 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之合理市價罪嫌。 三、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 丙V○○、甲X○○、壬亥○○、b○○等人均為經銷商,除了因 加入「綜效行銷專案」每月固定可獲得上揭車馬費、各式禮 券之紅利、報酬外,均思再另外賺取因參加「綜效行銷專案 」後,對外招募到新會員加入所可獲得之高額推薦獎金,均 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應基於其推廣或銷售 商品之合理市價,而不得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為之, 竟與戊p○○等人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前開規定之犯意聯絡, 對外均以高獲利為誘因,招攬如附圖三所示會員參加「綜效 行銷專案」,其等因不斷介紹他人加入,並依其等之層級抽 得上揭計算方式之推薦獎金,而領得顯不相當之高額獎金, 且其等之主要收入來源均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 價,而係來自其本人所屬組織網不斷介紹他人加入。被告辛O ○○招攬己M○○、己m○○、辛N○○加入成為下線,被告己M○ ○復招攬劉秀圓、庚申○、○慕儒、○秀蓮、○水琛、○添發 等人加入成為下線;被告丙V○○經其母丁亥○○以其名義加入 後,亦自行招攬○思衛(及其姊丙B○○)、丁宇○○、丁U○○ 、丙玄○○、壬q○○加入成為下線;被告丁R○○招攬辛j○○、 許方菁、壬辰○○加入;被告壬P○○招攬○采潔、○朝銘、丁辰 ○○、甲Z○○、○美惠、○江松妹、○英峻加入成為下線; 被告庚甲○○招攬○小惠、○晨萱、己Z○○、戊地○○、乙丙○○ ○、○○麗蓉、庚S○○、○寶吟、乙J○○、蔡坤霖加入成為 下線;被告癸X○○招攬高○○、○○○、施○○、丁庚○ ○、施○玉、○○發等人加入成為下線;被告甲X○○招攬 庚E○○、壬未○○加入成為下線;被告壬亥○○招攬○秀 鳳、劉○良、游○鳳、甲s○○、梅氏玉美加入成為下線; 被告b○○招攬朱○寶蓮、○煥潘、○麗嬋、○明輝加入成 為下線。因認被告己M○○、辛O○○、丁R○○、壬P○ ○、庚甲○○、癸X○○、丙V○○、甲X○○、壬亥○○ 、b○○等10人涉有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多 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 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 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 判例、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 例要旨參照)。且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要旨參照)。另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 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 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 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 幫助之罪責(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訊據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 、丙辛○○、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 珮芝、戊R○○等人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犯 行;被告午○○、乙己○○、戊S○○、癸f○○、X○○、丁l○ ○、甲X○○、G○○、壬亥○○、丁R○○、丙c○○、壬P○○、 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 ○、己C○○、己o○○等人,亦均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銀行法、 公平交易法等犯行。被告己M○○、辛O○○、丁R○○、壬P○○ 、庚甲○○、癸X○○、丙V○○、甲X○○、壬亥○○、b○○等人 ,均否認有公平交易法之犯行。 ⒈被告癸g○○辯稱:我只是在西門辦公室半工半讀的工讀生, 擔任集團行政出納人員,係屬基層員工而非主管階層,工作 內容是固定將每日應發給全國各地經銷商的車馬費、推薦獎 金、禮券等,製作明細表,並至銀行匯款、郵寄禮券予各地 行政中心或大盤幹部之帳戶,我是依壬N○○的指示做事,並 無所謂犯意聯絡等語。並提出癸g○○之中國科技大學學生證 、學期成績單等資料1份(審卷七第309-311頁)為證。 ⒉被告庚z○○辯稱:我只是西門辦公室的員工,擔任美容助理 ,聽從壬N○○之指示處理事務,每月領取固定薪資3萬元, 無任何決策權限,並非所謂「核心幹部」等語。 ⒊被告己j○辯稱:我在古亭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並非出納, 也沒有經手錢,是依丙p○○的指示,整理及核對合約書,月 薪3萬元;而自101年11月中旬起,丙p○○臨時告訴我去發放 車馬費、禮券,即每天先向丙p○○請領現金及禮券,並按壬F ○○交付之經銷商名單,發給車馬費現金及禮券;下班前, 再將餘數交還丙p○○,所以我僅知道「美的世界集團」係經 營國內外旅遊事業,對集團的業務並不知情,且都是聽從丙p ○○指示等語。 ⒋被告癸J○○辯稱:我與癸N○○係夫妻關係,癸N○○為「貴族 世家一心店」之經營者,我僅幫忙癸N○○而負責買菜,並中 午去店內幫忙而已,沒有指派人去講課,其他的事我也不清 楚。又我並未加入「美的世界集團」成為經銷商,僅在集團 舉辦餐會時,在店內幫忙餐飲服務,集團會派講師乙玄○○、 甲c○○、戊U○○等人講授集團結構,我並無向不特定民眾講 述集團投資內容,並非集團之講師等語。 ⒌被告辛F○○辯稱:我與戊r○○皆是高雄行政中心的行政人員 ,屬受薪人員,一切依壬N○○指示、交辦行事,我主要負責 旅遊活動報名業務、協助經銷商加入收件、合約書傳真及郵 寄至西門辦公室,並協助發放經銷商車馬費及推薦獎金,故 我僅執行集團交辦事務,任職約3個月,對於集團如何運作 、招攬尚不了解;又我是經由癸N○○介紹,聽了說明會後, 覺得可以投資,以為補貼家庭開銷,而加入成為經銷商,雖 有3個下線,但○昆鴻、○○發是我朋友,聽了說明會而主 動加入為經銷商,並非我遊說,而○○雯則是○昆鴻的朋友 等語。 ⒍被告戊r○○辯稱:我是於101年間受癸J○○邀請,至貴族世 家一心店參加「美的世界集團」舉辦之餐會,聽聞戊p○○講 述投資方案,具有投資性,而投資10萬元加入成為經銷商, 但我未曾向親友介紹,僅係個人投資,希冀能貼補家用,並 無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又於102年2月經癸J○○介紹認識壬N ○○,因長期失業,兒子將上大學,急需收入,壬N○○於10 2年3月通知我到高雄行政中心任職,擔任集團之基層行政人 員,處理公司一般行政事務,自任職起至案發時,尚未滿1 個月,亦未領到任何薪資等語。 ⒎被告丙辛○○辯稱:我只是每月領3萬元的小職員,一切聽從 美容部負責人壬N○○之指示,根本不知道集團有吸金情形; 又我是因甲c○○遊說而投資20萬元,由甲c○○湊合其本身及 他人資金,而成為中盤,再由集團根據全省各分區美容專案 整合排線湊合,始升格成為大盤,故我成為大盤並非本人拉 下線,是壬N○○安排一些人來當宜蘭美容中心的下線等語。 ⒏被告b○○辯稱:因壬N○○示意成為經銷商才能保有工作, 我因家庭經濟困難,想要這份3萬元薪水的工作,所以才投 資加入成為經銷商,但未積極找下線參加;且我只是美容師 ,並非主要參加人等語。 ⒐被告乙庚○○辯稱:我只是在宜蘭行政中心做美容師,因宜蘭 地區工資較低,我是單親家庭,經濟壓力很大,並壬N○○說 要做美容師就要加入經銷商,我很在乎3萬元月薪,所以我 便向丙辛○○借了10萬元(刷卡)加入,而下線乙子○○是我鄰 居,他來店找我,體驗產品不錯,就主動說想加入,我並未 積極擴展下線等語。 ⒑被告丙t○○辯稱:我只是在臺南行政中心負責一般行政事務 工作,聽命於壬N○○,並無決策與執行之權利,且僅工作2 個月就生病住院,對於集團之制度及經營方式,亦不盡瞭解 ,以為是正常經營等語。 ⒒被告丁乙○○辯稱:我是單親媽媽、中低收入戶,沒錢參加任 何專案,亦未推廣、銷售任何專案,也從未介紹任何人加入 以取得經濟利益。我於101年12月間,由壬N○○應徵為臺南 行政中心美容師,月薪3萬元;後來因丙t○○生病住院,於 102年3月間,壬N○○指示我幫忙將經銷商繳交之合約書、匯 款單等,整理後傳真到西門辦公室,至於入會費是由經銷商 自行匯款,從未經手收受會費業務。其次,因我於102年3月 3日發生車禍,行動不便,壬N○○就要求我於3月5日在行政 中心附近之京城銀行大同分行開戶,但該帳戶從未用作收取 入會費之用。我只是美容師,因丙t○○生病,壬N○○才叫我 代替丙t○○發放款項,也沒有加入「美的世界集團」,只是 單純去工作,月領3萬元美容師薪水而已等語。 ⒓被告戊甲○○辯稱:是我婆婆甲G○○借用我的名義投資成為經 銷商,我並非實際參加人,亦從未介紹任何人加入專案,也 沒有取得任何經濟利益,頂多是幫婆婆甲G○○領現金、禮券 、發放新人禮及車馬費等語。 ⒔被告蘇○○辯稱:我自101年10月間起擔任甲子○○之私人助 理,每月薪資2萬5000元,只是領薪水,並依甲子○○之指示 ,向新加入之經銷商收取投資款、繕打會員資料,再轉交古 亭辦公室,並前往古亭辦公室領取甲子○○體系下應發放之車 馬費、禮券、推薦獎金,再攜回甲子○○臺中據點,發放予甲子 ○○體系底下之經銷商,即完全依照甲子○○之指示辦事,對 於集團經營之策略及模式,僅有初步之認識,而對於實質之 經營模式則無詳細之認知,且本身亦未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 等語。 ⒕被告戊R○○辯稱:我於101年12月間登報刊登從事會計稽核 之廣告,而○○○於102年1月初偕同戊p○○,主動與我連繫 ,表示欲找人記帳,以為申報營業稅、綜所稅及公司資料變 更等事項,經洽談後,自102年1月中旬起接受○○○委託, 代為記帳及核帳,雙方間係承攬關係,故我並非集團之員工 ;而承攬報酬,雙方約定先試用3個月,每月各給付10萬元 ,是我僅係承攬「美的世界集團」會計記帳、核帳工作,並 未參與公司內部營運,故集團是否有違法吸金之情事,我完 全不知情,亦從未參與。又我雖於102年3月14日加入成為經 銷商,但目的僅係為了可以繼續承接該業務,因礙於情面而 加入,並不知其經營模式是否有違法之情事,更不曾去吸收 其他人。我的工作內容,原本是幫集團記帳,並去申報營業 稅、營所稅,是向國稅局報稅的,到過年前後,集團拿一些 收據給我,叫我幫他們核對,也就是把收據與發票憑證與集 團內的報表核對,是否符合而已,但資料沒有給的很全等語 。 ⒖被告午○○辯稱:我因罹患心臟疾病,於101年12月31日自 大陸東莞離職回台,因親戚涂寶村(西門辦公室房東)告知 集團招聘人員,遂前往面試,自102年1月2日任職「美的世 界集團」負責人事方面工作,即依打卡單紀錄公司職員之出 缺席,並未管理集團其他事務,至查獲時,僅任職約2個半 月;且關於招募員工部分,實際上是人力資源網站上之資料 ,並非我所刊登,我僅係單純接待應徵人員、告知應徵人員 上班時間為何、月休6日,並無權決定是否錄取及決定薪資 之多寡。我於102年1月7日加入成為小盤經銷商,但從未推 薦他人加入而領取推薦獎金。另,因壬N○○稱欲購買10輛自 小客車作為集團抽獎之用,並將其中2輛自小客車借名登記 在我名下,我身為公司職員,且心想購車供抽獎用,並無違 法,遂將身分證、印章交付等語。 ⒗被告乙己○○辯稱:我自101年11月28日任職西門辦公室,接 手戊S○○的工作,工作內容由壬N○○指派,其後由財務長丙N ○○指揮,是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 旅遊、聚餐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 支出)之發票單據,均為影本,我並未經手正本之發票收據 ,且係機械性地輸入電腦系統做成記錄,再交由丙N○○審核 。我並未加入經銷商。後來發現集團之銀行帳戶並非公司名 稱、公務用電話也不是公司名稱等異狀,即於當月提出辭 呈,惟因壬N○○要求等新人來交接工作後再離職,在交接工 作期間,集團即遭搜索查獲。我只是單純來工作來減輕家裡 的負擔,月薪3萬元的小職員,並未朋分任何利益,任職期 間僅短短3個月,並無幫助之犯意等語。 ⒘被告戊S○○辯稱:我在西門辦公室上班,依照壬N○○的指示 ,負責彙整統計西門辦公室所有支出(包括辦理旅遊、聚餐 活動之開銷,及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之支出)之發 票單據,並輸入電腦系統作成紀錄;而於102年2月間以後, 負責組訓費之管理,除代收組訓費外,若經銷商將組訓費匯 入集團指定之帳戶並將匯款單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亦負責整 理明細登入電腦,並開立紙本核銷單、在電腦系統註記,再 將相關資料整理回報給壬N○○審核,以利集團辦理旅遊、餐 飲活動之開銷由組訓費核銷支應。我僅係單純從事行政庶務 工作,客觀上並無任何不法或幫助犯罪之行為,且在主觀認 知「美的世界集團」係經合法設立,況西門辦公室亦有堆放 商品、貨物,並不知悉集團有何違法行為。甚且,我亦未加 入成為經銷商,對於公司獎金發放制度亦僅係粗略知悉等語 。 ⒙被告癸f○○辯稱:我就讀大學夜間部,受僱擔任「美的世界 集團」西門辦公室之倉庫管理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及郵寄報 紙雜誌、禮券、VIP卡予各地行政中心,係屬低階勞動人員 ,並不知悉集團實際營運狀況等語。 ⒚被告X○○辯稱:我才到西門辦公室上班1個月,資歷很淺 ,負責西門辦公室之合約書管理,即將新加入經銷商之資料 輸入電腦系統建檔,對於集團之經營模式及制度一無所悉, 且非經銷商,亦從未介紹他人加入經銷商,是聽命於壬N○○ 之指示執行工作等語。 ⒛被告丁l○○辯稱:我是因姐姐丁q○○任職集團之美容師,介 紹我到集團任職,在西門辦公室資訊部擔任行政人員,負責 將合約輸入、幫忙新增公司組織圖、組織清單等電腦檔案, 我僅為基層員工,信賴集團係合法、正當經營,只是純粹去 工作,就集團內部事務並不知悉等語 被告甲X○○辯稱:我於101年4月間突遭葬儀社公司解僱而失 業,後來在佛寺居住時,認識經銷商之友人,並於101年8月 間以10萬元加入成為經銷商,且因好友庚E○○和壬未○○2人 ,見禮券專案具有可投資性,分別於101年8月及10月主動加 入投資。又我自102年1月起在西門辦公室任職,僅協助導遊 處理旅遊相關事務,係受壬N○○指示,跟隨丁V○○學習帶旅 行團,所以對集團的狀況並不瞭解,且我是相信集團正常運 作的,直到警察問我,我才知道違法等語。 被告G○○、壬亥○○均辯稱:我們是夫妻,負責古亭辦公室 電腦維護之外包廠商,即簽約在那邊幫助維護電腦設備而已 ,且○姿嫻雖有介紹親友投資,但為可特定之人等語。 被告丁R○○辯稱:我是受丙p○○之職務分配,在古亭辦公室 從事行政工作、舉辦活動等事項,均為瑣碎事務,與核心事 務毫無干係,更遑論參與任何與構成要件該當之決策;又我 雖有介紹親朋好友加入專案,然此均為特定之人,且係認為 是合法經營,並無違法認識等語。 被告丙c○○辯稱:我於102年2月間進入集團工作,只是Key 經銷商姓名、餐廳桌次、房間使用人姓名等雜務,對於集團 事務並不了解,月薪3萬5000元等語。 被告壬P○○辯稱:我僅係單純任職工作,依指示協助集團舉 辦之活動,對於違法吸金乙節並不知情,欠缺幫助故意,且 因集團要求須為經銷商才能在集團任職,始加入成為經銷商 ;又我僅係於集團舉辦活動時,協助相關行政事務,如受理 報名、代訂餐點等,是因人手不足而由我代收活動費用,收 取費用當日下班前,即全數交予主管丙p○○,不負保管或核 銷,此外即未再接觸集團其他業務。「美的世界集團」係宣 稱以集資切貨、買賣商品及禮券等為經營業務,且屢屢舉辦 說明會,加入之經銷商眾多,遍佈全台,並有旗下所經營之 報社、網路等報導,聲勢龐大,客觀上亦有提供經銷商商品 或禮券等實體物品,而認合法,且依通常之觀點,實難察覺 營運方式有何不法之處,是我依集團之指示從事工作,並未 意識到有違法之可能。我的下線僅有丁辰○○、甲Z○○及 ○朝銘,除上開3人外,其他下線部分,均非我所招攬而加 入,我也未收取集團所發給之推薦獎金等語。 被告辛G○○辯稱:我雖有從事起訴書所載的工作內容,但我 只是純粹去做一份工作,且集團亦有勞健保,我認為是個合 法的公司等語。 被告壬b○○辯稱:是我阿姨介紹我去面試而進入集團上班, 我只是整理資料,並依指示工作,且集團有勞健保,也有掛 律師顧問證書,所以認為是合法的公司等語。 被告庚甲○○辯稱:我僅單純擔任櫃檯行政助理乙職,負責接 聽電話、繕打文件,於任職期間,僅知集團係以發售禮券、 商品為經營項目,並以團購集資之方式創造盈利,再將紅利 分予會員,因認集團營運方式合法,故我僅係於集團單純工 作、以勞務換取報酬,並無任何幫助吸金之行為。又我僅介 紹○晨萱及○小惠加入,而下線己Z○○是我舅舅,係借我的 名義掛名加入,其餘下線名單我均不認識,故我實際招攬之 經銷商人數僅2人,應屬小盤商。又我是因應集團政策而加 入專案並分享予友人,且因集團對外之宣傳及客觀上並無不 法情節,誤信集團係以合法正當手段經營等語。 被告壬x○○辯稱:我於102年2月間進入集團工作,月薪3萬 元,我的工作內容是於庚甲○○將經銷商資料輸入電腦後,再 將該經銷合約書拿給我影印,並將之傳真給戊R○○,因集團 有勞健保,我就認為是合法的公司等語。 被告丙V○○辯稱:我僅在古亭辦公室單純擔任行政助理,因 母親丁亥○○於101年6月間,以我的名義投資10萬成為經銷商 ,退伍後,於同年7月中旬進入集團,在古亭辦公室單純擔 任行政助理,工作內容是依指示繕打文件,對於集團違法吸 金乙事並不知情。又於101年底,因○○○要求員工要有招 攬新經銷商加入集團之業績,為避免解雇,且我是因信任集 團所宣稱「集資切貨、買賣商品禮券」等營運方式,並集團 規模龐大,以一般理性之人,均難察覺集團有何不法之處, 故於102年2月間介紹友人加入,我介紹下線有丙玄○○、壬q○ ○等5人,但加入均未滿1個月,集團即遭查獲,故未領取任 何獎金或利益等語。 被告庚玄○○辯稱:我於102年3月11日經友人丙V○○介紹,始 進入古亭辦公室工作,只是單純行政助理,工作內容是繕打 新進經銷商及「新人禮三聯單」等資料,月薪3萬元,僅上 班一星期就被查獲,對於集團經營業務之模式、各種行銷專 案活動之內容,均不知悉,本身亦未招攬任何經銷商等語。 被告癸X○○辯稱:我於101年7月1日進入集團,任職旅遊部 門,依集團指示協助領隊庶務;因我之前長達2年無業,為 支應家中龐大開銷、改善生活,始進入集團工作,並因集團 規定須先行加入經銷商始能任職,故加入成為經銷商。又因 集團宣稱所經營之業務係以集資切貨、買賣商品及禮券為主 ,且集團確有提供商品或禮券予經銷商,再加以經銷商人數 眾多、專案成效良好,於一般人之觀點下皆難查覺有何違法 之處,我因信任集團確係合法營運,始介紹朋友加入,但我 並無積極發展多層次傳銷等語。 被告己C○○辯稱:我自102年1月間進入古亭辦公室,工作約 2 個月,在旅遊部擔任行政雜務,即負責繕打客戶之旅遊名 單、收取護照等雜務,一切作業皆係依照主管之指示,此外 並未接觸公司其他業務,故我是以勞力換取每月固定之薪資 ,與一般上班族無異,且未介紹他人加入集團成為經銷商等 語。 被告己o○○辯稱:我僅係古亭辦公室員工,月薪約3萬元, 由丙p○○於每月9日以現金發放薪水,工作均係聽命於丙p○ ○之指示,並不知是違法,僅是單純受僱,按月領薪水而已 等語。 被告己M○○、辛O○○辯稱:我們是夫妻,經楊○○之同 事介紹而得知「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因認投資制度頗佳, 辛O○○方於101年10月19日投入10萬元,己M○○也跟進 於101年11月7日投資100萬元,復以○秀圓(己M○○之母 )、辛N○○及○秀蓮(辛O○○之父、母)等人名義加碼 投資專案;又,己m○○、○慕儒、○添發、○水琛、庚申 ○等皆為親友,也認專案制度尚佳,而分別出資加入,我們 領取獎金計3萬5000元,故並無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 之行為,因而領得高額獎金等之不法經濟利益。本件我們是 投資者、消費者,我們繳錢給公司,亦要替下線繳錢,去餐 廳吃飯都有發票,集團是以團購方式,將利潤回饋給經銷商 ,所以我們認為集團營運是正常的回饋經銷商才加入,並邀 家人及親友加入,沒有向外招攬會員等語。 肆、無罪理由: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2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 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 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始得論以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93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公平 交易法第23條旨在規範不當之傳銷行為,行為主體非限於多 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 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其具有下列特性:⑴參 加人之組織及獎金之結構層級化;⑵參加人支付一定代價與 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加入之權利,形成對 價關係;⑶參加人對於傳銷事業較一般僱佣關係之受僱人具 自主獨立性,且無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之義務,亦即其 可為公平交易法上之事業,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至於 受僱人則非事業,銷售商品策略悉依雇主決定,並無自我決 定之權;⑷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係屬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 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 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賡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 與其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之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 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的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 。是參加人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中,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 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 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 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 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可認該當於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所謂「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二、被告癸g○○、庚z○○、己j○、癸J○○、辛F○○、戊r○○、丙辛 ○○、b○○、乙庚○○、丙t○○、丁乙○○、戊甲○○、蘇○○ 、戊R○○(均起訴為共同正犯)、及午○○、乙己○○、戊S○ ○、癸f○○、X○○、丁l○○、甲X○○、G○○、壬亥○○、 丁R○○、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x○ ○、丙V○○、庚玄○○、癸X○○、己C○○、己o○○(均起訴為 幫助犯)等人,共同(幫助)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部分 : ㈠⑴西門辦公室人員:被告癸g○○為出納,負責製作出納日週 報表、匯款及轉發禮券。被告庚z○○係壬N○○之助理,協助 處理美容專案相關事項。被告午○○為人事經理,負責西門 辦公室之人事管理,即招募新進員工、員工出勤狀況之管理 。被告丁l○○、X○○均屬資訊部,負責整理合約書、建檔 。被告癸f○○係資訊部,負責倉庫管理。被告甲X○○為旅遊 部,擔任司機及協助領隊、導遊處理庶務。被告戊S○○則負 責組訓費管理。被告乙己○○係會計,負責彙整西門辦公室支 出。⑵古亭辦公室人員:被告己j○為出納,負責審核明細並 發放予大盤經銷商。被告壬F○○亦為出納,負責彙整車馬費 、推薦獎金。被告辛G○○係行政人員,負責審核整理新加入 經銷商合約書。被告壬b○○、庚甲○○、壬x○○、丙V○○、庚玄 ○○等人,均為櫃臺人員,負責收單、打單。被告丁R○○、 壬P○○、丙c○○均為業務部,負責旅遊、活動事宜、發放新 人禮。被告G○○、壬亥○○則為電腦系統維護。⑶宜蘭行政 中心(宜蘭美容公司)部分:被告丙辛○○係宜蘭行政中心人 員,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合 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且將西門辦 公室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交由宜蘭地區 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加 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等事宜;被告b○○、乙庚○○則均 為美容師。⑷高雄行政中心:被告辛F○○、戊r○○均為高雄 行政中心人員,負責旅遊活動報名、協助經銷商加入收件、 合約書傳真及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並協助發放經銷商車馬費 及推薦獎金。⑸臺南行政中心:被告丙t○○係臺南行政中心 人員,受理收取新加入經銷商所繳交之合約書、匯款單,將 合約書、匯款單整理後傳真並郵寄至西門辦公室,且將西門 辦公室匯款、郵寄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交由臺南地 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並聯繫各經銷商參 加集團所舉辦之旅遊、餐會等事宜;被告丁乙○○係臺南行政 中心美容師,因被告丙t○○生病住院,依被告壬N○○指示而 代理丙t○○,負責受理新加入經銷商事務及發放事宜。又, 被告癸g○○、庚z○○、己j○、辛F○○、戊r○○、丙辛○○、b ○○、乙庚○○、丙t○○、丁乙○○、午○○、乙己○○、戊S○○ 、癸f○○、X○○、丁l○○、甲X○○、丁R○○、丙c○○、壬P ○○、辛G○○、壬b○○、庚甲○○、壬x○○、丙V○○、庚玄○○ 、癸X○○、己C○○、己o○○等人均受僱「美的世界集團」, 每月領有一定之薪資,而被告G○○、壬亥○○則屬委外(外 包廠商)之電腦人員;此均經被告癸g○○等31人於警(調) 詢及偵查時供稱在卷,互核相符,並有證人即被告壬N○○( 西門辦公室負責人,亦為宜蘭、高雄、臺南行政中心實際負 責人;審卷五第97-114頁、審卷七第184-200頁)、丙p○○ (古亭辦公室○○○之特助;審卷五第29-42頁)於本院審 理時證述在卷。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屬真實【詳如附圖二 集團組織圖所示】。 ㈡經查: ⒈「美的世界集團」於100年12月間起陸續設立登記(先於100 年12月8月成立海峽商報公司,繼於101年1月19日成立美的 世界時報公司、於101年4月27日成立卡友日報公司,再於 101年12月7日設立臺北美容公司、於101年12月18日宜蘭美 容公司),有前開海峽商報公司等5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 申請登記資料1份(雄檢102警聲搜483卷㈠第95-154頁)可 按,至102年3月19日遭檢警調搜索查獲時止,已營運1年4月 之久,且有向稅捐機關申報相關稅捐,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1份(審卷四第310-338頁)在卷可證。 ⒉復次,⑴「美的世界集團」不僅有西門辦公室、古亭辦公室 ,該2辦公室內部亦設有不同部門,更在高雄、臺南及宜蘭 等多處,設立行政中心等辦公處所、據點,是集團組織有相 當程度之規模;⑵各種銷售專案內所稱之諸多禮券、設備、 旅遊及服務,亦均俱全,並有相關配合之廠商、旅行業者; ⑶集團內查扣諸多電腦、文件等相關辦公設備,是其外觀與 一般公司行號,並無任何差異;⑷「美的世界集團」旗下各 公司,均有營業設立登記,並有繳納稅捐;況委請多名律師 為集團之法律顧問;⑸集團亦有勞、健保等員工相關保障, 有壬x○○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審卷十五第296 頁)可按;⑹「美的世界集團」所屬報章、雜誌,介紹公司 未來發展性、前瞻性,及舉辦各種國內外旅遊、商品活動。 依上而論,就客觀外在情事言之,「美的世界集團」相較於 一般公司行號,實更具規模及合法性之外觀,且縱有相當之 智識程度,在未通盤瞭解整個組織結構、資金進出狀況等核 心事務前,亦未能即識破集團假合法之外貌。 ⒊凡此種種情形,實與「詐騙集團佯設公司藉詞吸金,約1、2 月後旋即趁機搬空他去」之情形,明顯有所不同。因此,不 論是一般人或非集團決策核心之一般員工,確極容易因而相 信「美的世界集團」為合法並長期經營之公司。另,「美的 世界集團」所銷售之各專案的交易內容,係佯以所謂「集資 切貨」,取得較低成品價格,再將利潤分歸經銷商共享之方 式,並非明顯違法之商品或服務;且依如附圖一被害人等經 銷商又均拿到相關車馬費、禮券(或等值商品、服務)等物 品,而非完全未提供任何服務,因此一般員工實未必均能知 悉及正確判斷「集團實際負責人,究竟有無違法吸金的意思 」。 ⒋從而,尚難僅以被告癸g○○等人確受僱於「美的世界集團」 ,並依集團指示從事相關業務,即推認被告癸g○○等人有所 謂共同或幫助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之犯行。 ㈢又,被告癸g○○、庚z○○、己j○、辛F○○、戊r○○、丙辛○○ 、b○○、乙庚○○、丙t○○、丁乙○○(均起訴為共同正犯) 、午○○、乙己○○、戊S○○、癸f○○、X○○、丁l○○、甲X ○○、G○○、壬亥○○、丁R○○、丙c○○、壬P○○、辛G○○ 、壬b○○、庚甲○○、壬x○○、丙V○○、庚玄○○、癸X○○、己C ○○、己o○○(均起訴為幫助犯)等人,均僅係受僱「美的 世界集團」(被告G○○、壬亥○○則屬委外電腦人員),而 以勞務賺取每月固定薪資,並除薪資外,亦無其他額外之業 績獎金等。且觀之前開所述,各人工作負責內容、項目,均 屬集團運作中之一小環節,無法自其負責工作內容中窺見集 團全貌。況且,被告庚玄○○係自102年3月12日上班,至查獲 止,僅約一星期;被告X○○亦僅上班約1個月,工作資歷 均淺;並被告G○○、壬亥○○係屬委外之電腦系統維護人員 ,僅負責維修電腦相關事務;被告乙庚○○、b○○係在宜蘭 行政中心擔任美容師工作,為顧客敷臉等美容服務;是根本 無從得知「美的世界集團」實際經營性質為何。從而,被告 癸g○○等人僅係單純受僱「美的世界集團」,在各該辦公處 所,負責辦理如上所述之事務,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其等 知悉「美的世界集團」係屬違法吸金之集團。 ㈣再者,集團取得經銷商投資之款項,係如何運作?是否確將 該等投資款項作為廠商之保證金,並以甚低折扣之優惠價格 取得商品,據以獲得高額之利潤?集團經營之利潤多少及來 源為何?負責人有無長期經營之決心?上開種種核心經營事 項,實非集團內之一般員工所能肯認及知悉;且收入扣除車 馬費、獎金、禮券等款項後,能否支應必要開銷,與經濟規 模有關,並須全盤了解集團財務且具相關專業知識方能了解 ,絕非任職集團之員工就當然知悉之事。又,集團營運過程 中,盈虧狀況為何?集團之盈虧及有無充沛之自有資金?此 等事項係為一般商業行為可能涉及之經營風險問題,實非斷 定負責人有無不法犯意之唯一及最重要因素,更不能因員工 未能知悉集團之資金及營運狀況,就遽認員工與負責人間必 有不法之共同犯意聯絡。從而,亦難僅以被告癸g○○等人任 職「美的世界集團」,即遽以認定與被告戊p○○等人有所謂 共同或幫助之犯意存在。 ㈤查,古亭辦公室員工,原則上○○○均要求投資成為經銷商 ,始得進入或繼續在古亭辦公室工作,此有證人即被告丙p○ ○、丙c○○、庚甲○○、壬P○○(被告卷㈢第241頁、被告卷 ㈦第278反頁、審卷六第321反、393頁)於偵、審時證述在 卷,並為被告丙V○○、癸X○○於審理○述如前。又如前所述 ,「美的世界集團」擁有相當規模之辦公處所、據點;各種 銷售專案內所稱之諸多禮券、設備、旅遊及服務,亦均俱全 ,並有相關配合之廠商、旅行業者,且形式上有販售音樂盒 、紅酒、花生、行○箱等商品,亦經常性舉辦國內外旅遊行 程;集團所屬報章、雜誌,介紹公司未來發展性、前瞻性, 及舉辦各種國內外旅遊、商品活動等之客觀情事,以一般投 資大眾之觀點,極易相信「美的世界集團」經營理念係屬創 新,並營業活動頻繁,得獲取龐大利潤,經銷商因而分享取 得紅利、推薦獎金等利益。據上,是尚難僅以被告庚z○○、 己j○、辛F○○、戊r○○、丙辛○○、b○○、乙庚○○、丙t○○ 、丁乙○○、午○○、甲X○○、G○○、壬亥○○、丁R○○、丙c ○○、壬P○○、壬b○○、庚甲○○、壬x○○、丙V○○、庚玄○○ 、癸X○○、己o○○等人,確有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據以為 被告庚z○○等人不利之認定。 ㈥被告庚z○○部分: ⒈被告癸g○○雖於偵查時證○:壬N○○不在時,庚z○○就代替 壬N○○處理所有的事,有點類似總管(被告卷㈤第235反頁 )等語;並被告X○○於警詢時○稱:就我所知道的上司有 壬N○○、庚z○○、丙N○○、午○○,我沒有下屬(被告卷㈥ 第391頁)等語。 ⒉惟查,證人即被告壬N○○於審理時證稱:庚z○○是美容助理 ,如美容師在忙時,她也要協助幫客人作臉,並每個月都要 出差到外地;我不在辦公室時,員工如有事要找我,可以透 過庚z○○,因庚z○○有我的電話可以聯絡我,其他員工也可 以直接或透過美容師聯絡我,但我大部分時間都在西門辦公 室(審卷五第106、107頁)等語;證人丁q○○於審理證稱: 我在臺北美容公司擔任美容師,而庚z○○擔任正確職務我不 知道,她有時會跟我一起出差,出差都是依壬N○○指派,庚z ○○出差時,是負責登記有多少經銷商要作臉、安排作臉時 間,就我所知庚z○○平常都是在處理雜事。如果美容師有問 題,都直接跟壬N○○聯絡,如找不到她,也沒有人可以處理 (審卷六第280、283頁)等語;證人即被告癸g○○於審理時 證稱:我不知庚z○○在集團真正的職稱,她比較資深,做的 事滿雜的,因老闆壬N○○比較嚴肅,如有什麼事不會,都會 問庚z○○,如剛進集團時會有一些帳目、經銷商也會打電話 來詢問問題,我就找比較資深的人問;如果庚z○○也不知道 ,她基本上都是問老闆壬N○○。又庚z○○都是跟美容師一起 出差,至於做什麼事,我不知道。經銷商的合約都由資訊部 處理,收到錢就直接交給壬N○○(審卷六第348、349頁)等 語;證人X○○於審理時證稱:我任職西門辦公室約1個月 ,負責key in經銷商合約書資料,範圍是西門辦公室的合約 書,我並未加入成為經銷商;我不知道庚z○○的工作內容, 一開始壬N○○就分配我到資訊室,庚z○○並未指派我作事, 因當初剛進去時,我看到庚z○○都待在壬N○○的辦公室,就 以為她應該是上司(審卷六第369、370頁)等語。 ⒊依上而論,被告庚z○○係在西門辦公室擔任美容助理職務, 工作內容係登記、安排經銷商美容作臉時間及相關美容專案 業務,並在美容專案說明會時,與美容師一起出差服務經銷 商;又因被告庚z○○係屬西門辦公室相對資深員工,並與壬N ○○同坐在一辦公室,故於西門辦公室其他新進員工,就集 團事務有不明瞭之處時,會向其詢問如何處理。此外,除前 開證人即被告癸g○○、X○○等人前後不一之證詞外,本件 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有所謂『壬N○○不在西門辦公 室時,即由庚z○○負責聯繫壬N○○管理西門辦公室一切事務 ,協助壬N○○對外溝通聯繫吸金相關事宜』。從而,本件尚 難僅憑前開證人即被告癸g○○、X○○等人空泛、前後不一 之指訴,即為被告庚z○○不利之認定。 ⒋另,被告庚z○○確以其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電話,作為 西門辦公室與各地行政中心、大盤經銷商聯繫之公務機;並 於102年2月間依被告戊p○○、壬N○○之指示,與高都汽車岡 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聯繫,以新加入之經銷商乙V○○等人 所填寫用以繳交投資款之刷卡單金額共556萬元,自高都汽 車岡山營業所刷卡入帳,用以向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購買前 開10輛自小客車,供集團舉辦抽獎活動之用。然查,以員工 名義申請市內電話,以為集團聯繫使用,並非即與犯罪行為 劃上等號;且如前所述,「美的世界集團」旗下各公司,均 有營業設立登記,及實際、頻繁之商業活動行為等客觀情狀 ,是難僅以被告庚z○○確提供其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電 話,以供集團公務使用,即以此推認被告庚z○○有與被告戊p ○○、壬N○○有所謂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共同犯意聯 絡。又,「美的世界集團」即以所謂「集資切貨、低價進貨 賺取差價」,以集眾人資金、創造行銷通路、利用團購概念 ,共同消費、共享利潤等理念,是集團以抽獎等方式鼓勵新 經銷商投資或舊經銷商加碼,係屬一般商業促銷手法;並被 告庚z○○○稱:係因高都汽車岡山營業所業務員乙丁○○告知 ,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價較為便宜,始行提供自己及被告午 ○○等人之身分資料,將前開10輛自小客車登記為個人所有 等語。據此,被告庚z○○因其任職「美的世界集團」,而依 被告戊p○○、壬N○○指示與業務員乙丁○○聯繫、購得前開10 輛自小客車,應屬集團一般事務之處理,亦難據以認為被告 庚z○○明知「美的世界集團」為吸金公司,而有所謂共同犯 意之聯絡。 ㈦被告丙辛○○、丙t○○、丁乙○○部分: ⒈被告丙辛○○雖為集團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惟查:被告甲c○ ○於警詢時○稱:「美容專案,就是加入者繳10萬元作為經 銷商,可以拿10萬元等值美容產品或是1年做臉48次不用錢 ,另每月領4000元(扣10%稅金);加入者一次繳100萬元作 為中盤經銷商,可領100萬元等值美容產品及每月現金8萬50 00元(扣10%稅金),美容專案沒接受大盤經銷商。我加入 公司是為美容專案大盤經銷商壬N○○所介紹,一次繳100萬 元為中盤經銷商,由集團公排推上大盤經銷商,集團公排制 度只有美容專案才有。我的美容專案下線由集團公排」等語 (被告卷㈧第99-101頁);於偵訊時供稱:「(有無再加入 其他專案?)有與別人一起組合加入美容專案,是集資100 萬,我自己投入10萬,之前是掛我太太○美芳,現在換成我 的名字。(美容專案有無推廣?)沒有,但集團會公排,各 自安排在我們的下線。(何時變成大盤? )最近,因為美容 專案公排後,才成為大盤。公司會依加入時間的早晚,各自 安排我們的下線」等語(被告卷㈧第118-121反頁)。依此 而論,美容專案內容係由經銷商投資10萬元,則可領取5套 美容產品或1年免費做臉48次及每月4000元現金,該專案由 壬N○○擔任執行長,成立初期係由各地區經銷地點員工或經 銷商集資100萬元,並以「美的世界集團」名義分別加入, 且以各地區成立先後順序由「美的世界集團」安排為上下線 ,例如:101年6月27日戊A○○、丁V○○、庚z○○等人各出資 10萬元以美的世界(臺北)名義加入,另101年8月29日甲c○ ○出資10萬、丙辛○○出資20萬元等人共集資100萬元以美的 世界(宜蘭)名義加入,而成為美的世界(臺北)的下線, 依此類推(詳如附圖五美容專案組織圖所示),除了經銷商 單獨零星招攬外,以「美的世界集團」名義加入之各地區經 銷商其上下線關係,均由「美的世界集團」依加入時間先後 安排為上下線,而非各經銷商獨自招攬,故被告甲c○○、丙辛 ○○僅投資10萬、20萬元,卻成為美容專案之大盤經銷商, 主要係「美的世界集團」安排所致,應非實際之大盤經銷商 。從而,被告丙辛○○並無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 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而係因美容專案制度之特殊性, 集團以公排方式將之推上為大盤經銷商;是被告丙辛○○並非 「美的世界集團」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 亦無所謂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⒉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均係受僱「美的世界集 團」,領受固定薪資,已如前述。又被告丙t○○、丙辛○○雖 分別提供渠等名下之丙t○○合庫帳戶、丙辛○○合庫帳戶,並 被告丁乙○○亦提供其名下之丁乙○○京城銀行帳戶,供癸g○○ 匯入應發放之車馬費、推薦獎金之用。然查,被告丙t○○、 丁乙○○、丙辛○○等3人在行政中心之工作內容項目之一,即 係將西門辦公室所交付之車馬費、推薦獎金、禮券等,交由 臺南、宜蘭地區各大盤經銷商轉發予所屬下線經銷商;且因 該等款項之發放,係屬「美的世界集團」每日例行性工作之 一,並臺南、宜蘭與(臺北)西門辦公室間有一定路程距離 ,為作業之便利、避免往返奔波,及臺南、宜蘭行政中心實 際負責人壬N○○之要求,況被告丁乙○○係因發生車禍,行動 不便,有診斷證明書1紙(審卷十五第303頁)可按,始行提 供前開3帳戶,以為匯入車馬費、推薦獎金。再者,該等車 馬費、推薦獎金係依「美的世界集團」專案制度所應發給, 並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人僅係受僱,而依集團 各種外觀營運行為,根本無從得知「美的世界集團」實際經 營性質為何,亦如前述。從而,尚不得僅以被告丙t○○、丁乙 ○○、丙辛○○等3人有提供前開帳戶,供匯入車馬費、推薦 獎金以為轉發,據以認定被告丙t○○、丁乙○○、丙辛○○等3 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㈧被告癸J○○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癸N○○於審理時證稱:「貴○世家一心店」是 我在經營,已有2年多,而壬宇○○之前是出資股東,負責 對外的公關和對內客人的寒暄,就是公關性的事務;因我們 約於101年12月有決策,本來要改成蔬食館,後來沒有改成 ,所以壬宇○○就退股。我在「美的世界集團」並無擔任職 務、亦非幹部,只是投資成為經銷商,並為「綜效行銷專案 」之合作廠商,也就是經銷商來店用餐,我要回饋20%的利 潤給集團。至於癸J○○在「貴○世家一心店」是負責採買 ,即每天都必須到市場買菜,再把水果、蔬菜等送來一心店 ,他與「美的世界集團」沒有關係,亦非幹部,且癸J○○ 也沒有參加投資「美的世界集團」。又癸W○○沒有投資「 美的世界集團」,是我用女兒癸W○○的名字投資,並癸W ○○的下線,是我的親戚朋友,都是我招攬並他們自願加入 ,不是癸W○○邀請(審卷五第182-196頁)等語。並證人 即被告壬宇○○於審理時證稱:於101年12月以前,我是「 貴 ○世家一心店」的股東,是與癸N○○合夥經營,而癸J○ ○只是負責採買,協助店裡的事務而已;後來因未轉換為蔬 食館,於102年起我就退股;「貴○世家一心店」內場的管 理是癸N○○負責,後來我發現「美的世界集團」是以切貨 、團購、異業結盟的商業模式,對「貴○世家一心店」非常 有幫助,所以向癸N○○推薦,合作後,業績確有成長(審 卷六第376-386頁)等語。由此可知,「貴○世家一心店」 係由被告癸N○○、壬宇○○等人合資經營,並由被告癸N ○○負責實際經營,而被告癸J○○僅因與被告癸N○○係 為夫妻關係,協助「貴○世家一心店」採買食材,並非「貴 ○世家一心店」之經營者。 ⒉觀諸附圖三經銷商組織商(即依古亭辦公室G○○電腦資料 、西門辦公室癸g○○電腦資料)所示,被告癸J○○並無參與 投資「美的世界集團」任何專案。復次,證人即被告癸W○○ 於偵查時證稱:我母親癸N○○以我的名義加入成為經銷商, 並由母親癸N○○幫我拉下線而做成大盤(被告卷㈠第135頁 )等語,並被告癸N○○以癸W○○名義投資成為經銷商,並招 攬癸W○○名下之下線乙節,已據證人即被告癸N○○證述如前 ;是關於被告癸W○○成為大盤經銷商,係由被告癸N○○以被 告癸W○○名義投資並招攬下線,而與被告癸J○○無關。又, 「美的世界集團」講師係為甲c○○、甲子○○、乙玄○○、己G○ ○等人,並不包括被告癸J○○,此為證人即被告己G○○、甲子 ○○於審理時(審卷九第72、73頁、第33、34頁)證述在卷 ,且遍查卷附證據資料,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J○○ 有在「貴○世家一心店」舉辦之餐會活動,向不特定民眾介 紹講述集團投資專案之內容、制度、獲利方式、如何招攬下 線等;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癸J○○向不特定民眾介紹、推廣「 美的世界集團」,尚屬無據。 ⒊準上而論,被告癸J○○僅係幫忙其配偶即被告癸N○○採買食 材,並非「貴○世家一心店」之經營者,且無參與「美的世 界集團」任何事務、亦非經銷商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 ;是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J○○有何共同違反銀 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 ㈨被告戊甲○○部分: ⒈被告戊甲○○實際上並無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而係其 婆婆甲G○○借用其名義投資成為經銷商,此為被告戊甲○○供 明在卷,核與證人即被告甲G○○(雄檢102偵7991號卷㈡第1 18-122頁)於偵查時證述相符,堪信為真實。 ⒉被告戊甲○○雖依甲G○○之指示,前往臺南行政中心等處領取 現金、禮券及新人禮等,並分裝整理後,交由甲G○○發放所 屬之下線經銷商,及為經銷商報名參加旅遊餐會等活動之事 宜。然查,被告戊甲○○因與被告甲G○○係屬婆媳關係,基於 長輩交辦、協助立場,始行從事前開雜務事項,即被告戊甲○ ○係因該等親屬關係,而協助被告甲G○○處理服務下線事宜 ,是尚難依此即認被告戊甲○○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又, 觀之被告戊甲○○所為,僅係幫忙被告甲G○○跑腿,前去領取 現金、禮券及新人禮等物品,並聯絡旅遊餐會事宜,均屬協 助被告甲G○○所為之附屬行為;且被告戊甲○○實際上並未投 資「美的世界集團」,亦未招攬任何經銷商,或參與美的世 界公司活動,而係本於兒媳幫助婆婆(即被告甲G○○)之立 場,始有前開之相關行為。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 證,被告戊甲○○確有與被告戊p○○等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公 平交易法之犯意。從而,尚難僅憑被告戊甲○○為協助其婆婆 甲G○○,而為上開行為,即為被告戊甲○○不利之認定。 ㈩被告蘇○○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甲子○○於審理時證稱:因我工作很多、忙不過來 ,由經銷商介紹,自101年9月間起僱用蘇○○為助理,月薪 2萬5000元,除了來往的車馬費另計外,並無其他紅利或獎 金;因蘇○○沒有錢,未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 ;蘇○○擔任助理的工作內容,是我交代她作什麼,她就作 什麼,例如訂餐廳、送單、交單都叫她跑,而送單、交單部 分是叫蘇○○到古亭辦公室,並蘇○○根據我交給她經銷商 簽的合約書,請她整理,依此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 等,給我底下的經銷商,但蘇○○對於集團經營的制度、加 入模式、為何發放車馬費、禮券及推薦獎金等,完全不清楚 ,她也不想了解,也沒有參加過集團所舉辦的餐會等活動, 我也沒跟她解釋,只是單純我交代她作什麼工作,她就作( 審卷九第30、31頁)等語。 ⒉據上而論,被告蘇○○係受僱甲子○○擔任助理,依甲子○○之 指示將經銷商投資款攜往古亭辦公室,並自古亭辦公室領取 甲子○○體系底下應發放之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攜回 甲子○○之甲子○○臺中據點,轉發放予甲子○○體系底下之經銷 商,及繕打、整理經銷商資料等庶務工作;是被告蘇○○僅 係以勞務賺取每月固定薪資,並依從雇主甲子○○指示而從事 相關事務之人而已;是在無任何利益之情形下,被告蘇○○ 自無為此微薄薪資,而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復次,被告 蘇○○並未投資加入成為經銷商,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被 告蘇○○確知悉「美的世界集團」專案、獲利等制度內容, 是難僅以被告蘇○○有依甲子○○指示繳交投資款、及領取、 轉發放車馬費、禮券、推薦獎金等,即認被告蘇○○有共同 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又,被告蘇○○僅係 受僱被告甲子○○,每月薪資2萬5000元,而依被告甲子○○指 示為收取投資款及領取、發放車馬費等事務;是依前開所述 ,從外觀的種種跡象,及被告蘇○○所處理之事務,根本無 從得知及判斷「美的世界集團」並無實際經營,係屬違法吸 金之集團,亦可得知被告蘇○○未能知悉「美的世界集團」 之實際經營狀況。況被告蘇○○係屬集團外圍大盤經銷商( 即被告甲子○○)之助理,更無從得知「美的世界集團」或 被告甲子○○實質從事者係屬違法行為。從而,公訴人就被 告蘇珮芝部分,尚未達確信其犯罪之程度。 被告戊R○○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戊p○○於審理時證述:於102年1月間,○○○有 找戊R○○幫忙處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務;之前 集團有配合的記帳士處理帳務,因我們公司要轉型,要把所 有的保證金轉成股東,開直營店,就請戊R○○幫我們找比較 好的事務所,因她有這方面專業;集團本身雖對於收支帳也 有專門人員負責處理,但因集團事情很忙,有時對帳速度太 慢,所以請戊R○○協助幫忙核對集團的收支帳,也就是幫忙 作最後收支帳的稽核。至於戊R○○與「美的世界集團」間係 屬委外處理關係,戊R○○不是員工,而報酬部分,是由○丕 澤與她談,我不清楚,戊R○○除了幫忙作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和稅務申報及帳目稽核外,並無參與集團其他業務(審卷九 第90頁)等語。核與被告戊R○○所辯上情大致相符。 ⒉準此而論,被告戊R○○係受○○○、戊p○○委託,原本約定 處理公司設立、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務,嗣因○○○請求, 並為「美的世界集團」收支帳之稽核;是被告戊R○○僅係受 「美的世界集團」委託而從事核對相關收支帳,係屬委任契 約關係。且被告戊R○○係依委任契約內容,而從事相關工作 ,就「美的世界集團」各專案之運作、是否獲利、經營利潤 來源等,並非被告戊R○○所得審究或應知部分;是應難僅憑 被告戊R○○確有為「美的世界集團」為會計記帳、核帳工作 ,即認被告戊R○○有犯意聯絡。再參以,一般公司行號委外 之會計、記帳人員,其等係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相關會計科 目事務,就該公司是否經營違法事務?獲利來源?盈虧狀況 ?均非該等會計記帳人員所得過問。從而,本件亦難以被告 戊R○○確有受任處理「美的世界集團」會計事務,即推認被 告戊R○○有共同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綜上所述,尚難僅憑被告癸g○○、庚z○○、己j○、辛F○○、 戊r○○、丙辛○○、b○○、乙庚○○、丙t○○、丁乙○○等10人 係任職「美的世界集團」,並被告蘇○○受僱甲子○○擔任 助理,及被告戊R○○受任處理「美的世界集團」會計事務 ,遽認被告癸g○○、庚z○○、己j○、辛F○○、戊r ○○、丙辛○○、b○○、乙庚○○、丙t○○、丁乙○○ 、蘇○○、戊R○○等12人,有所謂共同犯意之聯絡;且亦 難僅以被告午○○、乙己○○、戊S○○、癸f○○、X○ ○、丁l○○、甲X○○、G○○、壬亥○○、丁R○○、 丙c○○、壬P○○、辛G○○、壬b○○、庚甲○○、壬 x○○、丙V○○、庚玄○○、癸X○○、己C○○、己o ○○等人係任職「美的世界集團」從事相關行政工作,即據 以推認其等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 ,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之幫助故意。從而,公訴人就前揭被告 癸g○○、庚z○○、癸J○○、己j○、辛F○○、戊r ○○、丙辛○○、b○○、乙庚○○、丙t○○、丁乙○○ 、戊甲○○、蘇○○、戊R○○等14人有共同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部分;並被告午○○、乙己 ○ ○、戊S○○、癸f○○、X○○、丁l○○、甲X○○、 G○○、壬亥○○、丁R○○、丙c○○、壬P○○、辛G ○○、壬b○○、庚甲○○、壬x○○、丙V○○、庚玄○ ○、癸X○○、己C○○、己o○○等21人幫助違反銀行法 第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23條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既 不足以證明被告癸g○○等14人、被告午○○等21人此等部 分有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g○○ 等14人、被告午○○等21人有此等部分被訴之犯行,本件應 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被告癸g○ ○等14人、被告午○○等21人,均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己M○○、辛O○○、丁R○○、壬P○○、庚甲○○、癸X○○、 丙V○○、甲X○○、壬亥○○、b○○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 : ㈠按公平交易法「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 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 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 ;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 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 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 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 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所定之「 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 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 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 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 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 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 」之構成要件。惟傳銷事業中各個參加人是否有如上情事, 仍應依證據認定之。 ㈡被告辛O○○、己M○○、丁R○○、壬P○○、庚甲○○、癸X○○、 丙V○○、甲X○○、壬亥○○、b○○等人,雖均有投資加入成 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並有招攬下線,此為被告辛O○ ○等10人○明在卷,且有附圖三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 下之辛O○○【含己M○○】組織圖)、編號9(丁R○○、癸X○ ○組織圖)、編號13-1(即庚丁○○組織線下之壬P○○組織圖 )、編號14(庚甲○○組織圖)、編號9(即丁亥○○組織線下 之丙V○○組織圖)、編號6-3(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X○○ 組織圖)、編號15(壬亥○○組織圖)、附圖四美容專案組織 圖(b○○部分)為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壬P○○、庚甲○○、丁R○○均非大盤經銷商: ⒈證人即被告庚丁○○於審理時證○:因我女兒庚甲○○沒有工作 ,我要將她引進集團上班,故以庚甲○○名義才加入成為經銷 商。就庚甲○○組織系統的下線,大部分是我招攬的,有部分 是我太太的朋友,庚甲○○本身只招攬幾個;即乙M○○○是我 外甥女、乙J○○是我太太、乙z○○是我姐姐,庚S○○、○美 緣、戊地○○及己Z○○是我朋友,都是我招攬加入;至於○小 惠、○晨萱我就不認識了。而該等下線之獎金,都是我去領 的,都歸我所有,組訓費也是我去繳的。又上次的證人癸y○ ,我曾推薦他去集團上班,因當時癸y○沒錢,有向我借錢, 但後來他沒去集團上班;而壬P○○也是我的下線,至於癸y○ 為何會在壬P○○線下,我並不清楚,這是癸y○的權利,且對 我個人的收入不影響,因沒有任何人去推薦癸y○,但一定要 有系統可以掛,所以就掛在壬P○○那邊(審卷九第357、358 、362、363頁)等語。又,證人癸y○於審理時證稱:當初庚丁 ○○要介紹我到集團工作,條件是要加入經銷商,我沒有錢 ,庚丁○○就說幫我先墊,但我並未拿到經銷合約書,合約書 的內容也不是我寫的,所以介紹人壬P○○也不是我寫的,我 是庚丁○○介紹加入,不是壬P○○,且因為10萬元不是我出的 ,所以也沒領到車馬費、禮券,但我有介紹2個人,其中一 人是○英峻,有領到推薦獎金;後來集團沒有職缺,我就自 行去創業(審卷七第260-263頁)等語。且被告壬P○○、庚甲 ○○確均為被告庚丁○○之下線,有附圖三編號13庚丁○○組織 圖可考。 ⒉依此而論,庚丁○○係因其女兒即被告庚甲○○待業中,為使被 告庚甲○○得進入集團上班,而以被告庚甲○○名義投資加入成 為經銷商,且因被告庚甲○○係在庚丁○○線下,並實際上亦均 庚丁○○領取該等車馬費、推薦獎金等,對其獲取推薦獎金等 之利益並無任何影響,故由庚丁○○將其招攬之部分下線,安 排在被告庚甲○○線下。準此,被告庚甲○○形式上雖為大盤經 銷商,然實際上大部分下線經銷商係由庚丁○○對外招募,而 安排為被告庚甲○○的下線;且關於招攬下線所應得之推薦獎 金等利益,因庚丁○○有為所屬下線領取車馬費、推薦獎金等 服務,而歸由庚丁○○取得,被告庚甲○○實際上亦未獲利。從 而,尚難僅憑被告庚甲○○形式上為大盤經銷商,即認其有所 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 」之情形。 ⒊另,觀之被告壬P○○組織圖(即附圖三編號13-1庚丁○○組織 項下之壬P○○組織),其累積成為大盤主要之下線為癸y○、 ○○○,而證人癸y○實際上並非被告壬P○○所招攬加入,係 因癸y○之投資款為向庚丁○○支借,使將之列為被告壬P○○之 下線,且○○○亦為證人癸y○招攬而加入,此為證人癸y○證 述如前;是被告壬P○○組織線下之癸y○、○○○,實際上並 非被告壬P○○所招攬,而係集團或庚丁○○將之列為被告壬P○ ○組織線下,故扣除癸y○、○○○部分,被告壬P○○已非所 謂大盤經銷商。從而,亦不得僅以被告壬P○○形式上為大盤 經銷商,即推認其有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⒋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R○○為大盤經銷商。惟查,如附表一編 號91所示之解約資料,其中下線○金陽、○梅菊等人、及被 告丁R○○部分投資金額,均已屆1年期間,選擇還本領回投 資款;是被告丁R○○個人投資及吸收下線總金額,尚未逾10 00萬元,此有附圖三編號9被告丁R○○組織圖可查。從而, 被告丁R○○實已非「美的世界集團」之大盤經銷商。 ㈣查,被告辛O○○雖有招攬被告○○秀員等人加入成為下線, 被告己M○○復招攬○秀蓮等人為下線,有附圖三編號6-4( 即壬宇○○組織線下之辛O○○【含己M○○】組織)可按。然被 告辛O○○與被告己M○○屬夫妻關係,而○○秀員則為被告己M ○○之母,○秀蓮係被告辛O○○之母,是被告辛O○○、己M○ ○係招攬其等父母及友人為下線,且至被查獲止,尚均屬中 盤經銷商。復次,被告甲X○○僅招攬庚E○○、壬未○○成為下 線,並被告b○○係參與由集團公排之美容專案(詳如前述 )。又被告辛O○○、己M○○、丁R○○、癸X○○、丙V○○、甲X ○○、壬亥○○、b○○等人,均為「美的世界集團」中、小 盤經銷商,並非大盤經銷商,且被告壬P○○、庚甲○○實際上 亦非大盤經銷商,亦如前述。據此而論,依被告辛O○○、己M ○○、丁R○○、壬P○○、庚甲○○、癸X○○、丙V○○、甲X○○ 、壬亥○○、b○○等人,僅係誤信「美的世界集團」提出之 行銷觀念,認為集團獲利驚人,並在高額紅利、獎金之誘惑 下,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且就渠等所屬下線人數、投資金 額等觀之,僅係將之介紹給生活周圍之親朋好友,而或為小 盤經銷商、或為中盤經銷商,與前揭所示大盤經銷商,有相 當程度之差距;是依此客觀參與程度而言,尚難遽認被告辛O ○○等10人有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 金不法經濟利益』之程度。再參以,苟如被告己M○○、辛O○ ○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犯意,衡情實無自己或為家 人自行投入高達百餘萬元之可能,即焉會在無利益引誘之情 形下,為此損己(造成自己投資金額付之一炬及負擔刑事責 任等)而將自己辛苦之積蓄平白給予被告戊p○○等人?又, 本件並不能證明被告辛O○○等10人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 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 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 經濟利益,是難認為係屬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謂之「行為人 」。 ㈤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雖可證明被告辛O○○等10 人有投資加入成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並有招攬如附 圖三編號6-4(即壬宇○○組織線下之辛O○○【含己M○○】組 織圖)、編號9(丁R○○、癸X○○組織圖)、編號13-1(即 庚丁○○組織線下之壬P○○組織圖)、編號14(庚甲○○組織圖 )、編號9(即丁亥○○組織線下之丙V○○組織圖)、編號6-3 (即壬宇○○組織線下之甲X○○組織圖)、編號15(壬亥○○組 織圖)所示之下線,然本件並無法證明被告辛O○○等10人有 所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等行為,是其等並非公平交 易法第23條所謂之「行為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辛O○○等10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 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辛O○○等10人犯 罪,而應為被告辛O○○等10人無罪之諭知。 戊、被告謝○○涉犯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為「東海漁村餐廳」登記名義負 責人,亦為該餐廳會計主任,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以「○○漁村餐廳」名義與「香港商臺灣○匯亞太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匯公司」)簽約成 為該公司之信用卡特約商店,亦於101年5月間以自己名義加 入投資成為經銷商,對於集團「每加入10萬元,每月可領50 00元車馬費(101年12月後改為4000元)、5000元禮券」、 「每介紹1人加入,每月可領2500元、5000元、1萬元不等推 薦獎金」之制度知悉瞭解,竟自101年8月間起,透過己G○ ○依戊p○○之指示,與戊p○○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明知信用卡持卡人應在「○○漁村餐廳」實際 消費簽帳,始得使用信用卡簽帳向銀行請款,竟以「假消費 、真刷卡」之方式,以購買餐飲之名目,供加入「綜效行銷 專案」之經銷商以刷卡方式繳交投資款,並經該等投資人在 消費簽帳單上簽名確認後,由被告謝○○持不實之消費簽帳 單做為原始會計憑證,向該等刷卡人之「發卡銀行」請款, 使「發卡銀行」誤信確有消費事實而陷於錯誤,依刷卡金額 撥款給付予「○○漁村餐廳」。總計其自101年8月24日起至 102年2月28日止,與戊p○○以此方式共同向「發卡銀行」 詐得共47 5萬元。因認被告謝○○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嫌。 二、被告謝○○辯稱:因「美的世界集團」經常在「○○漁村餐 廳」舉辦餐會,餐費累積迅速,而集團將應繳付之經銷商入 會費,依壬N○○指示,在「○○漁村餐廳」刷卡支付,所刷 款項即轉為集團給付「○○漁村餐廳」之(預付)餐費,因 此我並無詐欺刷卡銀行,亦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等語 。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謝○○之父○○烽於調詢時○稱:「(「美的世 界集團」如何支付餐費?)「美的世界集團」成員來店消費 剛開始會以現金方式支付餐費,後來改以簽帳方式消費,俟 累積多筆帳款後,再由戊p○○派己G○○蒞店結帳,因帳 款數額有時達數十萬元,故己G○○會請集團所屬大盤陪同 經銷商至○○漁村以每次刷卡10萬元之方式扣抵餐費。(○ ○漁村何時開始配合「美的世界集團」提供民眾刷卡入會服 務?)自去年4月間○○漁村與「美的世界集團」簽約成為 經銷商後,集團成員即陸續至○○漁村消費,自101年8月間 起,因結帳問題,即開始提供民眾刷卡入會扣抵餐費之情事 。(承上提供,該些刷卡民眾有無實際於○○漁村消費?) 沒有,「美的世界集團」在○○漁村之消費係由前述己G○ ○等大盤同民眾至本店刷卡入會之10萬元中扣抵,估此該等 刷卡民眾並未實際在○○漁村消費。(○○漁村配合美的世 界集團提供民眾辨理刷卡入會有無獲取任何好處?)○○漁 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只是有取得集團成員消費之帳款。」 (雄檢10 2偵10443卷㈢第243、244頁)等語。 ㈡被告謝○○於調詢時供稱:「(民眾刷卡入會之簽單如何處 理?)刷卡民眾均係由美的世界成員在臺中○○漁村餐廳舉 辦聚會用餐後,引領至櫃檯刷卡。每次刷卡金額為10萬元、 30萬元至50萬元不等,臺中○○漁村餐廳則根據該民眾刷卡 金額開立抬頭為「美的世界」(統一編號00000000)之發票 交由己G○○收執。(民眾至臺中○○漁村餐廳刷卡入會金額 係由何人決定?刷卡單據由何人收執?)如前述,美的世界 成員引領刷卡民眾至櫃檯刷卡時,我知悉該刷卡民眾有填寫 「會員入會申請書」,而民眾刷卡金額係由其上線(即引領 該民眾刷卡之美的世界成員)告知我後,我再依額度刷卡, 事後並將刷卡紀錄交由刷卡民眾收執。(前揭民眾每次刷卡 金額10萬元之款項有無實際在臺中○○漁村餐廳消費?)沒 有,美的世界成員每次在臺中○○漁村餐廳聚餐消費的款項 係由我另行向美的世界請款,至於刷卡民眾每次10萬元之消 費款項,並未實際在臺中○○漁村餐廳消費。(美的世界如 何與你洽談配合提供刷卡機供民眾刷卡入會之條件?)應係 我父親○聰烽與己G○○洽談,其詳情及如何提供民眾刷卡入 會之條件我不清楚,但我知悉該等民眾預刷款項後,可抵扣 日後之消費。(前述刷卡民眾預刷款項後,美的世界有無支 付民眾刷卡金額的20%作為回饋?)沒有,如前述,臺中東 海漁村餐廳供民眾預刷款項後,雖可抵扣日後消費,但因預 刷後銀行會將款項撥入臺中○○漁村餐廳帳戶,因已事先收 款,不必擔心日後被倒帳之風險。(臺中○○漁村餐廳與美 的世界如何拆帳?拆帳之依據為何?)臺中○○漁村餐廳與 美的世界並無相互拆帳,而係如前述預刷款項供該集團成員 日後聚餐消費扣抵。」(中檢101他6529卷第387、388頁) 等語;並於偵查時供稱:「(○○漁村有加入海峽商業集團 嗎?)有,我們擔任經銷商,我們第一次以公司名義加入, 己G○○說要以公司名義加入,他們會帶人來吃飯,請我們打 8折,問我們願不願意,說所有的餐費都會預付,叫我們不 用擔心,就是說放幾10萬現金在這邊,再慢慢扣。(會員繳 納入會費,會去你們○○漁村刷卡?)部分。他們聚餐之後 ,會有人說要加入,他的上線就會帶新會員來刷卡,以10萬 為單位,當作預付餐費抵扣。之後他們來消費就是以簽帳月 結的方式,我再去跟公司請款。就是已在我們那邊刷卡的跟 實際消費的做抵扣。(為何可以以會員的刷卡金抵海峽商業 集團的消費?)是己G○○跟我們講,會員刷的也是要入海峽 商業集團,等於省略這個手續,直接把錢撥給我,至於是什 麼用意我不清楚,我們經營餐廳只想到用餐可以收到錢就好 。之前○○漁村曾經被旅行社以簽帳方式倒過很多錢。(會 員刷卡金就是等於繳入會金嗎?)是啊,繳入會金然後抵在 ○○漁村消費的簽帳金額。(你會開發票給他們嗎?)會。 (抬頭都開給誰?)都是寫美的世界時報股份有限公司,發 票都交給己G○○,因為他說公司要報帳,沒有交給刷卡的人 。」等語(中檢101他6529卷第392頁)。復於偵查時供稱: 「(○○漁村從何時開始跟美的世界的合作,讓經銷商在東 海漁村以刷卡方式加入投資?)他們是在4月份來跟我們簽 合約,說特約商才能帶經銷商來這邊吃飯,第一次來簽約時 ,他們就有帶人來用餐。(要以○○漁村的刷卡機,讓經銷 商刷卡加入投資,是誰的意思?)他們帶經銷商來吃飯都是 簽帳,他們每星期都有聚會,吃飯的錢是用月結的方式,有 簽帳單,就是我們公司自己的消費明細表,我們簽約時,己G ○○有向我爸爸○○○說他們要付餐會,要用刷卡的方式, 因為他們有積欠餐會,我向他們催帳,他們說會請人來刷卡 ,聚會時他們有會員要加入,他們就說這個人可以來這邊刷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到○○漁村刷卡,他們會指定,例如美 的世界積欠我餐費20萬元,他們就會指定二個人來我這裡刷 。(有無預刷的情形?)有。(這些刷卡人刷卡的時侯,有 無實際購買餐飲10萬元?)沒有,他們有來用餐,但費用都 是跟美的世界請款,刷卡的人有來吃飯,但沒有吃這麼多。 (你們與美的世界間如何拆帳?)他們來用餐,我給8折的 優惠,所以每個月結帳時,月結的總數打完8折向美的世界 請款。(你們與美的世界間如何拆帳?)他們來用餐,我給 8 折的優惠,所以每個月結帳時,月結的總數打完8折向美 的世界請款。(如何請?)帳單全部統計好,我會打電話給 己G○○,他會過來收帳單,然後向公司請款,第一筆10萬 元己G○○有匯10萬元給我,應該是匯到我的帳戶,那10萬 元是打完8折後的帳,我總共跟他請款13萬3000多元,他給 我10萬元,這是101年5、6月間的事,之後沒有再匯,都是 以刷卡的方式支付。(都是剛好你要請款時,他才會叫人來 刷卡,還是事先就會有人來刷卡?)一開始有積欠餐費,我 會向他請款,後來己G○○就說有聚餐就可以刷卡,但不是 每一次,是要他有欠我餐費,後來都有預付。」(雄檢102 偵10443卷㈢第107-109頁)等語。 ㈢被告己G○○於調詢時供稱:「(你等大盤如何陪同民眾赴柬 ○漁村辨理刷卡入會?該些簽單如何處理?)我等大盤陪同 民眾赴○○漁村辨理刷卡入會情形與喜佳美商務飯店相同 ,如我前述,民眾刷卡後,喜佳美商務飯店保留1份刷卡 簽單,而另1份簽單則由我或其他大盤傳真至西門分公司 給壬N○ ○,隔天連同刷卡單正、影本及合約書第一、二、三聯寄回 西門公司。(臺中○○漁村餐廳提供民眾刷卡入會服務事後 如何與美的世界集團拆帳?)據我所知,美的世界集團未與 喜佳美商務飯店進行拆帳。如我前述,我及甲子○○等中區 大盤定期假○○漁村辦理定期餐會,所以集團會以現金方式 支付餐費予○○漁村,惟有時候集團預先支付之現金額度不 足,即會自民眾刷卡入會之刷卡額度中扣除。我等大盤帶領 民眾辨理刷卡入會前,會先以電話詢問壬N○○哪些特約店 之餐費(或含房費)額度不足,待確認後,便會陪同民眾至 東海漁村,或是前述喜佳美商務飯店等特約店辨理刷卡入會 ,而○○漁村即會將集團應支付之餐費,直接自民眾刷卡入 會的額度中扣除。(喜○美商務飯店及○○漁村等特約店配 合美的世界集團提供民眾辦理刷卡入會有無獲取任何好處? )據我所知是沒有,前述特約店僅是自民眾刷卡入會之額度 中直接扣除集團應支付之房帳費及餐費。」(雄檢102偵 10443卷㈢第156、157頁)等語。 ㈣據上而論,「美的世界集團」前往「○○漁村餐廳」餐飲消 費係採月結方式,並以「○○漁村餐廳」加入經銷商之入會 金10萬元作為預付保證金,若消費額度超過先前預付金額, 則由該集團再指派經銷商至「○○漁村餐廳」處刷卡支付保 證金,而「○○漁村餐廳」收受該筆預收款,即開立統一發 票予「美的世界集團」,並將該預收款供「美的世界集團」 經銷商用餐費用之扣抵,總計475萬元,至102年3月19日尚 有84萬1178元預收款尚未扣抵完畢,此有「○○漁村餐廳」 消費明細表、刷卡簽單及記帳資料(帳冊卷四第247、273頁 )。依此,被告○○○於收受「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刷卡 費用後,係供集團日後實際消費行為扣抵用,並無配合集團 「假消費、真刷卡」方式,將該預收款交付予「美的世界集 團」或為他用;且被告○○○持經銷商預付消費簽帳單,向 發卡銀行請款,係基於確有預付消費事實,雖該新加入會員 係為了加入「美的世界集團」而至「○○漁村餐廳」處刷卡 預付,以該預付款作為「美的世界集團」入會金,惟該預付 款因經銷商加入即轉為「美的世界集團」所有,僅係為了減 少交易流程,由經銷商直接至「○○漁村餐廳」處刷卡預付 ,而非繳納至「美的世界集團」,再由集團支付予「東海漁 村餐廳」。此外,該等預付款亦係供「美的世界集團」日後 實際消費行為所用,此為商業正常預收付交易行為,並非假 消費真刷卡。 三、綜上所述,公訴人就前揭被告○○○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 部分,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此部分有罪。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等部分 被訴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戊p○○本應亦為此 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 、刑法詐欺取財)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違反銀行法、公平交 易法)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附此敘明。 己、被告○瑞益、○○○涉犯洗錢防制法,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瑞益於101年底經乙玄○○介紹而加入投資成為經銷商 ,對於該集團「每加入10萬元,每月可領5000元車馬費( 101年12月以後改為4000元)、5000元禮券」之非銀行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之制度知悉瞭解,竟基於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之故意,於101年11月28日,將其名下之新光銀行 嘉義分行帳戶(戶名:○瑞益,帳號0000000000000,下稱 ○瑞益帳戶)內餘額43萬元領出後,在集團位於臺北市之古 亭辦公室內,將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密碼交付予該集團 內不詳姓名年籍之男性員工,供新加入之經銷商匯入投資款 ,以此方式掩飾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重大犯 罪所得之財物。 二、被告○○○於101年12月間經戊p○○之弟戊o○○介紹而參加 該集團在花蓮地區舉辦之餐會,對於該集團前揭「綜效行銷 專案」之運作模式知悉瞭解,乃設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 (址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並於101年12月18 日以「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之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花 蓮分行開立帳戶(戶名: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帳號00 00000000000,下稱○○○帳戶),將該帳戶之存摺、「日 友綜效行銷企業」大章交由戊o○○保管,「○○○」私章則 自己保管,供新加入之經銷商匯入投資款,並供「美的世界 集團」於102年1月2日匯入138萬元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犯罪所得,隨即於同日依戊p○○之弟戊q○○指示,由○昱 琳領出現金138萬元,並於當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路○段 「花蓮美容有限公司籌備處」之辦公室內交付予戊q○○,此 使方式掩飾戊p○○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重大犯罪所 得之財物。 三、因認被告○瑞益、○○○均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罪嫌。 貳、被告○瑞益、○○○固承認曾交付○瑞益帳戶、○○○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該帳戶密碼予他人使用等情不諱, 惟均堅詞否認知悉他人將之作為掩飾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而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 ⒈被告○瑞益辯稱:我參加說明會,經乙玄○○介紹,因認此商 業交易行為模式獲利不錯,而加入成為經銷商,僅單純之投 資者;又我當初開立該帳戶,主要是為了加入「美的世界集 團」後(第一次繳交保證金係親自從嘉義至古亭辦公室繳納 現金),如欲再投入更多資金或招攬他人加入時,方便繳付 保證金之便宜考量,省去往返南北之不便,且經古亭辦公室 ○○○建議,始於102年農曆過年前將該帳戶存摺及印章放 在古亭辦公室,方便將來匯款至集團之用,並非有其他不法 之意思及連結,僅係單純之便宜考量。該帳戶交給○○○後 ,對於該帳戶之存入及提領情形一概不知,對於被利用作為 吸收資金之帳戶全然不知,並無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之故意等語。 ⒉被告○○○辯稱:我於101年12月間投資加入「美的世界集 團」禮券專案10萬元,且我與友人於101年中旬成立「日友 綜效行銷企業」,並提供前開帳戶以為「日友綜效行銷企業 」使用,但該帳戶之存褶、印章均由友人保管,就資金處理 方式及流向,我均未過問。又就該138萬元部分,只是因為 友人戊q○○請我幫忙,所以借帳戶給他轉帳使用而已,當時 我並不知道錢的來源及金額等語。 參、無罪理由: 一、被告○瑞益確於101年11月28日,將其所有○瑞益帳戶內餘 額43萬元領出後,在古亭辦公室,交付○瑞益帳戶之存摺、 印章、密碼予「美的世界集團」人員,其後陸續由經銷商因 投資「美的世界集團」,而匯入10萬元或10萬元倍數不等予 ○瑞益帳戶;又被告○○○設立「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址 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並於101年12月18日以 「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之名義在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 行開立帳戶(戶名:日友綜效行銷企業○○○,帳號:0000 000000000),並將○○○帳戶之存摺、「日友綜效行銷企 業」大章交由戊o○○保管,「○○○」私章則自己保管,且 於102年1月2日匯入138萬元予○○○帳戶,並於同日由被告 ○○○將該款項領出,在花蓮縣花蓮市○○路○段「花蓮美 容有限公司籌備處」之辦公室內交付予戊q○○等情,此為被 告○瑞益、○○○於審理時均供承不諱,並有○瑞益名下之 新光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查詢 基本資料1紙、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明細表1份(雄檢 101他10341卷㈡第244-246頁)、日友綜效行銷企業之商業 登記基本資料1紙(雄檢102偵15751卷㈢第174頁)、日友綜 效行銷企業○○○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影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表各1份(雄檢101他10341卷㈡第119、120頁)等在卷 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 係指:⑴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者。⑵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 ,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 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 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 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 、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 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 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 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之 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 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 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 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 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 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 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 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 上字第69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美的世界集團」取得被告○瑞益、○○○所有前開2帳戶 後,將之以為被害人(經銷商)匯入投資款項之用部分。此 係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等帳戶後,再將該筆款項領出花用 ,僅係「美的世界集團」上開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 罪手段,非欲藉由洗錢行為使贓款轉換成合法來源,以造成 資金流向中斷,致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流向追查不法前行 之犯罪行為人;是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洗錢行為構成 要件有間,尚難認被告○瑞益、○○○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 ㈡次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定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 合法管道(如金融機構)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 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 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 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若僅係行為 人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消費之處分行 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363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重大犯罪之行為人,使用他 人提供帳戶,從事金錢交付、收取行為,實務上雖可達到避 免追查到真正行為人之目的,惟司法人員從帳戶往來記錄中 ,可直接追查財物匯入之帳戶,因此,提供帳戶供犯罪人利 用,無法改變該財物之本質,使之合法化。亦即被告戊p○○ 等人雖利用被告○瑞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匯入投資 款項,然司法人員既可從帳戶往來記錄中,可直接追查財物 匯入之帳戶,即該等匯款行為無法改變該財物之本質,使之 合法化;是被告○瑞益、○○○雖確有提供帳戶供被告戊p○ ○等人匯入投資款,惟要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規定之洗錢 行為不該當,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相繩。 ㈢又,被告○瑞益係為「美的世界集團」經銷商,為便利自己 或招攬他人加入成為經銷商時,匯入保證金之用、或利於「 美的世界集團」發放車馬費、推薦獎金等款項時,避免自嘉 義與臺北間之南北奔波,始提供該帳戶予○○○或「美的世 界集團」使用等情,此亦屬合乎情理及實際情狀;是在無其 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瑞益係基於掩飾或隱匿因他人重 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犯意,尚難僅以被告○瑞益 確有提供該帳戶予「美的世界集團」,遽以推認被告○瑞益 有洗錢之犯意。 ㈣查,證人戊q○○於審理時證稱:我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債 務,於102年1月間就向堂哥戊p○○說明原由,請戊p○○幫忙 、借款138萬元,而因我的信用已經破產,即銀行借款還不 出來,所以就向友人○○○借帳戶,以為匯入前開138萬元 款項;我與○○○是10幾年的朋友,當時我跟她說「我有一 筆錢要進來,請她把帳戶借給我,我的銀行帳戶都被凍結了 」。因向戊p○○借款時,戊p○○建議我「看能不能先用3成 跟對方處理」,並請小堂哥戊o○○陪同處理,於該138萬元 領出後,我與戊o○○意見相左,講得很不愉快,所以我也沒 拿到這筆錢,後續狀況是由戊o○○處理(審卷八第244-247 頁)等語。並證人戊o○○於審理時證述:戊q○○是我堂弟, 原先我不知她向我哥哥戊p○○借款138萬元,後來戊p○○請 我幫忙處理關於我阿姨票款的事情,也就是戊q○○經商失敗 ,並戊q○○是用我阿姨○秀英的票,我就先去問當律師的學 弟,請教他關於支票債權返還款的問題,學弟說「第一看持 票人能不能開切結書,第二就是看能不能把支票拿回來,或 開出多○的票換成1、2○,才不會發生票據上的壓力」,這 兩件事情經過我向戊q○○求證結果,因為意見相左,我原先 以為是「3成處理」,以我們作生意來講,「3成處理」就是 指債務一次打消,但戊q○○說「這是朋友情義相挺的,錢一 定要還,3成處理只是給一個時間的方便」,所以我就沒有 把款項拿去清償。至於該138萬元為何是匯入○○○帳戶部 分,我就不清楚了,戊q○○只跟我說「錢會匯進來」;而於 錢到時,是我陪同○○○去銀行領出,並放在戊q○○的面前 。後來我將此事處理狀況告知戊p○○,戊p○○就說「這筆錢 還給○董(○○○)就好」,我就搭車前往臺北,並將錢還 給○○○(審卷八第252-254頁)等語。核與被告○○○辯 稱:係因友人戊q○○請我幫忙,所以借該帳戶給他轉帳使用 等語相符。從而,被告○○○係因證人戊q○○之請託,而同 意將138萬元匯入該帳戶,並提領交付,僅係一般朋友間之 情誼,亦難遽予認定○○○有所謂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 物之洗錢犯意及行為。且本院遍查全卷,並無積極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明知他人欲將上開帳戶作為吸金公司收受匯 款之用而提供,則公訴人指被告○○○為掩飾他人因重大犯 罪所得之故意者,而將該帳戶存摺提供予戊p○○等情,即難 認為有據。 ㈤再者,縱認被告○○○知情,並以前開帳戶,供「美的世界 集團」於102年1月2日匯入138萬元,而於同日領出後交付戊q ○○;惟此係單純從金融機關存入、提領犯罪所得之財物, 而無掩飾或隱匿其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 法化,以逃避追訴、處罰之犯意,揆諸前揭判決要旨,即與 上述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亦不能遽論以該罪。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之舉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瑞益、 ○○○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瑞益、○○○有涉犯洗錢防制法之罪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 告等犯罪,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瑞 益、○○○無罪之諭知。 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含前段 、後段)、第136條之1、第136條之2,公平交易法第23條、 第35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31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m○○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張嘉芳 附表一:(沒收) ┌──┬───────┬──┬──┬───┬───────────┬─────┐ │編號│名 稱│數量│單位│持用人│出處 │備 註 │ ├──┼───────┼──┼──┼───┼───────────┼─────┤ │1 │美的世界名片 │40 │○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3 │總顧問○庚│ ├──┼───────┼──┼──┼───┼───────────┼─────┤ │2 │美的世界名片 │1 │○ │戊p○○│同上 │執行長○ │ ├──┼───────┼──┼──┼───┼───────────┼─────┤ │3 │美的世界名片 │19 │○ │戊p○○│同上 │執行長○庚│ ├──┼───────┼──┼──┼───┼───────────┼─────┤ │4 │美的世界估價送│2 │○ │戊p○○│同上 │○庚簽收 │ │ │貨單 │ │ │ │ │ │ ├──┼───────┼──┼──┼───┼───────────┼─────┤ │5 │警民日報記者證│2 │○ │戊p○○│同上 │戊p○○社長│ │ │(101年度) │ │ │ │ │ │ ├──┼───────┼──┼──┼───┼───────────┼─────┤ │6 │海峽送貨單 │2 │○ │戊p○○│同上 │旅遊顧問費│ │ │ │ │ │ │ │○庚簽收 │ ├──┼───────┼──┼──┼───┼───────────┼─────┤ │7 │彩券專案組織表│18 │○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3反 │獎金分配 │ ├──┼───────┼──┼──┼───┼───────────┼─────┤ │8 │博弈組織表 │1 │○ │戊p○○│同上 │ │ ├──┼───────┼──┼──┼───┼───────────┼─────┤ │9 │電信組織表 │2 │○ │戊p○○│同上 │ │ ├──┼───────┼──┼──┼───┼───────────┼─────┤ │10 │石油專案組織表│1 │○ │戊p○○│同上 │ │ ├──┼───────┼──┼──┼───┼───────────┼─────┤ │11 │美人計生技有限│1 │份 │戊p○○│同上 │ │ │ │公司籌備資料 │ │ │ │ │ │ ├──┼───────┼──┼──┼───┼───────────┼─────┤ │12 │82-1經銷商專案│5 │份 │戊p○○│同上 │ │ │ │行銷 │ │ │ │ │ │ ├──┼───────┼──┼──┼───┼───────────┼─────┤ │13 │34-3廣告促銷活│9 │份 │戊p○○│同上 │ │ │ │動專案 │ │ │ │ │ │ ├──┼───────┼──┼──┼───┼───────────┼─────┤ │14 │海峽商報、美的│10 │份 │戊p○○│同上 │ │ │ │世界及卡友日報│ │ │ │ │ │ │ │合約書 │ │ │ │ │ │ ├──┼───────┼──┼──┼───┼───────────┼─────┤ │15 │海峽商報、美的│50 │份 │戊p○○│同上 │ │ │ │世界、卡友日報│ │ │ │ │ │ │ │及台北美容合約│ │ │ │ │ │ │ │書 │ │ │ │ │ │ ├──┼───────┼──┼──┼───┼───────────┼─────┤ │16 │千萬及百萬組訓│1 │○ │戊p○○│同上 │ │ │ │公告 │ │ │ │ │ │ ├──┼───────┼──┼──┼───┼───────────┼─────┤ │17 │海峽商報出刊草│4 │○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4 │ │ │ │稿 │ │ │ │ │ │ ├──┼───────┼──┼──┼───┼───────────┼─────┤ │18 │高鐵物流時報出│4 │○ │戊p○○│同上 │ │ │ │刊草稿 │ │ │ │ │ │ ├──┼───────┼──┼──┼───┼───────────┼─────┤ │19 │交通日報出刊草│2 │○ │戊p○○│同上 │ │ │ │稿 │ │ │ │ │ │ ├──┼───────┼──┼──┼───┼───────────┼─────┤ │20 │超商日報出刊草│2 │○ │戊p○○│同上 │ │ │ │稿 │ │ │ │ │ │ ├──┼───────┼──┼──┼───┼───────────┼─────┤ │21 │廣告印刷時報出│2 │○ │戊p○○│同上 │ │ │ │刊草稿 │ │ │ │ │ │ ├──┼───────┼──┼──┼───┼───────────┼─────┤ │22 │經銷商○情書 │1 │份 │戊p○○│同上 │ │ ├──┼───────┼──┼──┼───┼───────────┼─────┤ │23 │組訓名單3/10~│5 │份 │戊p○○│同上 │ │ │ │3/16 │ │ │ │ │ │ ├──┼───────┼──┼──┼───┼───────────┼─────┤ │24 │組訓行程3/10~│3 │份 │戊p○○│同上 │ │ │ │3/16 │ │ │ │ │ │ ├──┼───────┼──┼──┼───┼───────────┼─────┤ │25 │抽獎公告 │1 │○ │戊p○○│同上 │ │ ├──┼───────┼──┼──┼───┼───────────┼─────┤ │26 │百萬經銷商會議│1 │○ │戊p○○│同上 │ │ │ │公告 │ │ │ │ │ │ ├──┼───────┼──┼──┼───┼───────────┼─────┤ │27 │千萬經銷商會議│1 │○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4反 │ │ │ │公告 │ │ │ │ │ │ ├──┼───────┼──┼──┼───┼───────────┼─────┤ │28 │2013.02.05香蕉│3 │份 │戊p○○│同上 │ │ │ │碼頭摸獎活動 │ │ │ │ │ │ ├──┼───────┼──┼──┼───┼───────────┼─────┤ │29 │千萬會員組團名│3 │○ │戊p○○│同上 │ │ │ │單 │ │ │ │ │ │ ├──┼───────┼──┼──┼───┼───────────┼─────┤ │30 │0201組訓名單及│3 │○ │戊p○○│同上 │ │ │ │行程 │ │ │ │ │ │ ├──┼───────┼──┼──┼───┼───────────┼─────┤ │31 │4月10日至5月7 │3 │○ │戊p○○│同上 │ │ │ │日千萬大盤組訓│ │ │ │ │ │ │ │旅遊世界28天公│ │ │ │ │ │ │ │告 │ │ │ │ │ │ ├──┼───────┼──┼──┼───┼───────────┼─────┤ │32 │全省千萬經銷商│1 │份 │戊p○○│同上 │ │ │ │聯絡電話 │ │ │ │ │ │ ├──┼───────┼──┼──┼───┼───────────┼─────┤ │33 │經銷商旅遊名單│4 │○ │戊p○○│同上 │ │ ├──┼───────┼──┼──┼───┼───────────┼─────┤ │34 │各地長租車車商│1 │份 │戊p○○│同上 │ │ │ │及無線對講機一│ │ │ │ │ │ │ │覽表 │ │ │ │ │ │ ├──┼───────┼──┼──┼───┼───────────┼─────┤ │35 │美的世界報系 │2 │本 │戊p○○│同上 │ │ ├──┼───────┼──┼──┼───┼───────────┼─────┤ │36 │雜誌 │54 │本 │戊p○○│同上 │ │ ├──┼───────┼──┼──┼───┼───────────┼─────┤ │37 │EVD-VIDEO │2 │台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5 │ │ ├──┼───────┼──┼──┼───┼───────────┼─────┤ │38 │美食護照 │16 │本 │戊p○○│同上 │ │ ├──┼───────┼──┼──┼───┼───────────┼─────┤ │39 │名片 │1 │盒 │戊p○○│同上 │ │ ├──┼───────┼──┼──┼───┼───────────┼─────┤ │40 │光碟 │1 │箱 │戊p○○│同上 │ │ ├──┼───────┼──┼──┼───┼───────────┼─────┤ │41 │2013第八屆全球│23 │○ │戊p○○│同上 │ │ │ │城市小姐選拔大│ │ │ │ │ │ │ │賽海報 │ │ │ │ │ │ ├──┼───────┼──┼──┼───┼───────────┼─────┤ │42 │2013第八屆全球│506 │份 │戊p○○│同上 │ │ │ │城市小姐選拔大│ │ │ │ │ │ │ │賽DM │ │ │ │ │ │ ├──┼───────┼──┼──┼───┼───────────┼─────┤ │43 │宣傳卡片 │5 │盒 │戊p○○│同上 │ │ ├──┼───────┼──┼──┼───┼───────────┼─────┤ │44 │宣傳DM │12 │份 │戊p○○│同上 │ │ ├──┼───────┼──┼──┼───┼───────────┼─────┤ │45 │報紙 │2 │箱 │戊p○○│同上 │ │ ├──┼───────┼──┼──┼───┼───────────┼─────┤ │46 │各式資料 │2 │箱 │戊p○○│同上 │ │ ├──┼───────┼──┼──┼───┼───────────┼─────┤ │47 │NOKIA手機(門 │1 │支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5反 │ │ │ │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 │ │ │ │ │ │ │70021) │ │ │ │ │ │ ├──┼───────┼──┼──┼───┼───────────┼─────┤ │48 │IPHONE手機(門│1 │支 │戊p○○│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12752│ │ │ │ │ │ │ │000000000) │ │ │ │ │ │ ├──┼───────┼──┼──┼───┼───────────┼─────┤ │49 │IPHONE手機(門│1 │支 │壬N○○│102聲搜483卷㈡P355反 │ │ │ │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13417│ │ │ │ │ │ │ │000000000) │ │ │ │ │ │ ├──┼───────┼──┼──┼───┼───────────┼─────┤ │50 │NOKIA手機(門 │1 │支 │壬N○○│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 │ │ │ │ │ │ │93185) │ │ │ │ │ │ ├──┼───────┼──┼──┼───┼───────────┼─────┤ │51 │NOKIA手機(門 │1 │支 │壬N○○│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 │ │ │ │ │ │ │44149) │ │ │ │ │ │ ├──┼───────┼──┼──┼───┼───────────┼─────┤ │52 │LG手機(門號:│1 │支 │壬N○○│同上 │ │ │ │0000000000、序│ │ │ │ │ │ │ │號:A0000000FC│ │ │ │ │ │ │ │A623) │ │ │ │ │ │ ├──┼───────┼──┼──┼───┼───────────┼─────┤ │53 │ANYCALL手機( │1 │支 │壬N○○│同上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343、序號:A00│ │ │ │ │ │ │ │00030CD7547) │ │ │ │ │ │ ├──┼───────┼──┼──┼───┼───────────┼─────┤ │54 │ANYCALL手機( │1 │支 │壬N○○│同上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22413、序號: │ │ │ │ │ │ │ │A0000000CD74FF│ │ │ │ │ │ │ │) │ │ │ │ │ │ ├──┼───────┼──┼──┼───┼───────────┼─────┤ │55 │EVD撥放器 │3 │台 │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8 │ │ ├──┼───────┼──┼──┼───┼───────────┼─────┤ │56 │雜誌 │53 │本 │戊p○○│同上 │ │ ├──┼───────┼──┼──┼───┼───────────┼─────┤ │57 │各式資料 │2 │箱 │戊p○○│同上 │ │ ├──┼───────┼──┼──┼───┼───────────┼─────┤ │58 │喇叭 │2 │個 │戊p○○│同上 │ │ ├──┼───────┼──┼──┼───┼───────────┼─────┤ │59 │宣傳卡片 │25 │盒 │戊p○○│同上 │ │ ├──┼───────┼──┼──┼───┼───────────┼─────┤ │60 │海峽商業貴賓卡│16 │○ │戊p○○│同上 │ │ ├──┼───────┼──┼──┼───┼───────────┼─────┤ │61 │報紙 │1 │箱 │戊p○○│同上 │ │ ├──┼───────┼──┼──┼───┼───────────┼─────┤ │62 │DM │1 │包 │戊p○○│同上 │ │ ├──┼───────┼──┼──┼───┼───────────┼─────┤ │63 │光碟片 │1 │包 │戊p○○│同上 │ │ ├──┼───────┼──┼──┼───┼───────────┼─────┤ │64 │吊牌 │2 │個 │戊p○○│同上 │ │ ├──┼───────┼──┼──┼───┼───────────┼─────┤ │65 │LG行動電話(門│1 │支 │丁V○○│102聲搜483卷㈡P370 │公用 │ │ │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66 │IPHONE5行動電 │1 │支 │丁V○○│同上 │公用 │ │ │話(門號097511│ │ │ │ │ │ │ │0655) │ │ │ │ │ │ ├──┼───────┼──┼──┼───┼───────────┼─────┤ │67 │MACKBOOK筆電(│1 │台 │丁V○○│同上 │公用 │ │ │NO:C02G90KGDJ│ │ │ │ │ │ │ │WT) │ │ │ │ │ │ ├──┼───────┼──┼──┼───┼───────────┼─────┤ │68 │行政辦公處所聯│6 │○ │丁V○○│同上 │ │ │ │絡電話地址 │ │ │ │ │ │ ├──┼───────┼──┼──┼───┼───────────┼─────┤ │69 │如何一年至少賺│20 │○ │丁V○○│同上 │ │ │ │1000萬的方法文│ │ │ │ │ │ │ │件 │ │ │ │ │ │ ├──┼───────┼──┼──┼───┼───────────┼─────┤ │70 │工作分配表 │1 │○ │丁V○○│同上 │ │ ├──┼───────┼──┼──┼───┼───────────┼─────┤ │71 │產品經銷及會員│3 │○ │丁V○○│同上 │ │ │ │卡特約廣告促銷│ │ │ │ │ │ │ │活動專案表 │ │ │ │ │ │ ├──┼───────┼──┼──┼───┼───────────┼─────┤ │72 │行事曆 │3 │○ │丁V○○│同上 │ │ ├──┼───────┼──┼──┼───┼───────────┼─────┤ │73 │通訊電話冊 │9 │○ │丁V○○│同上 │ │ ├──┼───────┼──┼──┼───┼───────────┼─────┤ │74 │電信、樂透、博│1 │本 │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6 │ │ │ │弈專案合約書 │ │ │ │ │ │ ├──┼───────┼──┼──┼───┼───────────┼─────┤ │75 │出納資料 │5 │本 │庚z○○│同上 │ │ ├──┼───────┼──┼──┼───┼───────────┼─────┤ │76 │日週報表 │1 │本 │庚z○○│同上 │ │ ├──┼───────┼──┼──┼───┼───────────┼─────┤ │77 │填寫範本銷售合│1 │本 │庚z○○│同上 │ │ │ │約書 │ │ │ │ │ │ ├──┼───────┼──┼──┼───┼───────────┼─────┤ │78 │公司通訊錄 │1 │本 │庚z○○│同上 │ │ ├──┼───────┼──┼──┼───┼───────────┼─────┤ │79 │庚z○○名片 │1 │本 │庚z○○│同上 │公用 │ ├──┼───────┼──┼──┼───┼───────────┼─────┤ │80 │合庫存摺(帳號│1 │本 │庚z○○│同上 │戶名:臺北│ │ │:000000000000│ │ │ │ │美容有限公│ │ │6) │ │ │ │ │司 │ ├──┼───────┼──┼──┼───┼───────────┼─────┤ │81 │合庫存摺(帳號│1 │本 │庚z○○│同上 │戶名:○宗│ │ │:000000000000│ │ │ │ │翰 │ │ │1) │ │ │ │ │ │ ├──┼───────┼──┼──┼───┼───────────┼─────┤ │82 │組織清單 │1 │本 │庚z○○│同上 │ │ ├──┼───────┼──┼──┼───┼───────────┼─────┤ │83 │美的世界庫存管│1 │頁 │庚z○○│同上 │ │ │ │理辦法 │ │ │ │ │ │ ├──┼───────┼──┼──┼───┼───────────┼─────┤ │84 │經銷名冊 │1 │本 │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6反 │ │ ├──┼───────┼──┼──┼───┼───────────┼─────┤ │85 │○○○印章 │1 │枚 │庚z○○│同上 │ │ ├──┼───────┼──┼──┼───┼───────────┼─────┤ │86 │甲子○○印章 │1 │枚 │庚z○○│同上 │ │ ├──┼───────┼──┼──┼───┼───────────┼─────┤ │87 │2013年3月美容 │1 │頁 │庚z○○│同上 │ │ │ │專案行事曆 │ │ │ │ │ │ ├──┼───────┼──┼──┼───┼───────────┼─────┤ │88 │NOKIA手機(門 │1 │支 │庚z○○│同上 │公用 │ │ │號:0000000000│ │ │ │ │ │ │ │、IMEI:354145│ │ │ │ │ │ │ │000000000) │ │ │ │ │ │ ├──┼───────┼──┼──┼───┼───────────┼─────┤ │89 │R○○組訓費明│3 │頁 │庚z○○│同上 │ │ │ │細 │ │ │ │ │ │ ├──┼───────┼──┼──┼───┼───────────┼─────┤ │90 │各專案編碼方式│2 │頁 │庚z○○│同上 │ │ ├──┼───────┼──┼──┼───┼───────────┼─────┤ │91 │解約資料 │1 │份 │庚z○○│102聲搜483卷㈡P377 │ │ ├──┼───────┼──┼──┼───┼───────────┼─────┤ │92 │公告 │1 │份 │庚z○○│同上 │ │ ├──┼───────┼──┼──┼───┼───────────┼─────┤ │93 │銷售專案內容 │1 │份 │庚z○○│同上 │ │ ├──┼───────┼──┼──┼───┼───────────┼─────┤ │94 │出納單 │2 │本 │丙N○○│102聲搜483卷㈡P377 │ │ ├──┼───────┼──┼──┼───┼───────────┼─────┤ │95 │喜來登合約書(│1 │份 │丙N○○│同上 │ │ │ │含匯款書) │ │ │ │ │ │ ├──┼───────┼──┼──┼───┼───────────┼─────┤ │96 │金額進出表(出│1 │份 │丙N○○│同上 │ │ │ │納日報表)影本│ │ │ │ │ │ ├──┼───────┼──┼──┼───┼───────────┼─────┤ │97 │各項費用請款單│1 │份 │丙N○○│同上 │ │ ├──┼───────┼──┼──┼───┼───────────┼─────┤ │98 │筆記本(請款報│1 │本 │丙N○○│同上 │ │ │ │表計算表) │ │ │ │ │ │ ├──┼───────┼──┼──┼───┼───────────┼─────┤ │99 │筆記本 │1 │本 │丙N○○│同上 │ │ ├──┼───────┼──┼──┼───┼───────────┼─────┤ │100 │筆記本 │1 │本 │丙N○○│102聲搜483卷㈡P377反 │ │ ├──┼───────┼──┼──┼───┼───────────┼─────┤ │101 │NOKIA手機(門 │1 │支 │丙N○○│同上 │公用 │ │ │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252000│ │ │ │ │ │ │ │000000000) │ │ │ │ │ │ ├──┼───────┼──┼──┼───┼───────────┼─────┤ │102 │銷售專案資料 │5 │份 │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7反 │ │ ├──┼───────┼──┼──┼───┼───────────┼─────┤ │103 │出貨明細 │26 │本 │壬N○○│同上 │ │ ├──┼───────┼──┼──┼───┼───────────┼─────┤ │104 │禮券(海峽商業│4 │本 │壬N○○│同上 │ │ │ │商品抵用券) │ │ │ │ │ │ ├──┼───────┼──┼──┼───┼───────────┼─────┤ │105 │第一銀行存摺(│1 │本 │壬N○○│同上 │戶名:臺北│ │ │帳號:00000000│ │ │ │ │美容有限公│ │ │723) │ │ │ │ │司 │ ├──┼───────┼──┼──┼───┼───────────┼─────┤ │106 │合作金庫存摺(│1 │本 │壬N○○│同上 │戶名:○英│ │ │帳號:00000000│ │ │ │ │隆 │ │ │133699) │ │ │ │ │ │ ├──┼───────┼──┼──┼───┼───────────┼─────┤ │107 │第一銀行存摺(│1 │本 │壬N○○│同上 │戶名:宜蘭│ │ │帳號:00000000│ │ │ │ │美容有限公│ │ │707) │ │ │ │ │司 │ ├──┼───────┼──┼──┼───┼───────────┼─────┤ │108 │合作金庫存摺(│1 │本 │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 │戶名:許毓│ │ │帳號:00000000│ │ │ │ │廷 │ │ │47757) │ │ │ │ │ │ ├──┼───────┼──┼──┼───┼───────────┼─────┤ │109 │合作金庫存摺(│1 │本 │壬N○○│同上 │戶名:莊淑│ │ │帳號:00000000│ │ │ │ │芬 │ │ │04362) │ │ │ │ │ │ ├──┼───────┼──┼──┼───┼───────────┼─────┤ │110 │公司印章 │14 │枚 │壬N○○│同上 │ │ ├──┼───────┼──┼──┼───┼───────────┼─────┤ │111 │出勤卡 │20 │○ │壬N○○│同上 │ │ ├──┼───────┼──┼──┼───┼───────────┼─────┤ │112 │員工資料 │1 │本 │壬N○○│同上 │ │ ├──┼───────┼──┼──┼───┼───────────┼─────┤ │113 │廠商合約書 │1 │本 │壬N○○│同上 │ │ ├──┼───────┼──┼──┼───┼───────────┼─────┤ │114 │通訊錄 │2 │頁 │壬N○○│同上 │ │ ├──┼───────┼──┼──┼───┼───────────┼─────┤ │115 │5F新單資料 │1 │份 │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反 │ │ ├──┼───────┼──┼──┼───┼───────────┼─────┤ │116 │NOKIA手機(門 │1 │支 │丁q○○│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 │公用 │ │ │號:0000000000│ │ │洪秝婷│ │ │ │ │、序號:355212│ │ │○雅淯│ │ │ │ │000000000、355│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117 │顧客美容資料表│1 │本 │丁q○○│同上 │ │ │ │ │ │ │洪秝婷│ │ │ │ │ │ │ │○雅淯│ │ │ ├──┼───────┼──┼──┼───┼───────────┼─────┤ │118 │ANYCALL黑色手 │1 │支 │戊U○○│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 │公用 │ │ │機(序號:A000│ │ │ │ │ │ │ │0030CD749B、門│ │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119 │付款、商品行銷│7 │○ │戊U○○│同上 │ │ │ │合約書 │ │ │ │ │ │ ├──┼───────┼──┼──┼───┼───────────┼─────┤ │120 │戊U○○名片 │3 │○ │戊U○○│同上 │ │ ├──┼───────┼──┼──┼───┼───────────┼─────┤ │121 │演講草稿內容企│1 │份 │戊U○○│同上 │ │ │ │畫書(含光碟1 │ │ │ │ │ │ │ │片) │ │ │ │ │ │ ├──┼───────┼──┼──┼───┼───────────┼─────┤ │122 │台北美容公司統│1 │顆 │午○○│102聲搜483 卷P380 │ │ │ │一發票章 │ │ │ │ │ │ ├──┼───────┼──┼──┼───┼───────────┼─────┤ │123 │NOKIA黑色手機 │1 │支 │癸f○○│102聲搜483卷㈡P380 │公用 │ │ │(序號:355212│ │ │X○○│ │ │ │ │000000000、355│ │ │丁l○○│ │ │ │ │000000000000、│ │ │ │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51) │ │ │ │ │ │ ├──┼───────┼──┼──┼───┼───────────┼─────┤ │124 │101年1月至102 │2 │箱 │癸f○○│同上 │ │ │ │年3月合約書 │ │ │X○○│ │ │ │ │ │ │ │丁l○○│ │ │ ├──┼───────┼──┼──┼───┼───────────┼─────┤ │125 │美的世界時報莊│10 │○ │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 │ │ │ │淑芬名片 │ │ │ │ │ │ ├──┼───────┼──┼──┼───┼───────────┼─────┤ │126 │記帳獎勵金簿 │1 │本 │戊A○○│同上 │ │ ├──┼───────┼──┼──┼───┼───────────┼─────┤ │127 │NOKIA手機(序 │1 │支 │戊A○○│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 │ │ │ │ │36846、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128 │美的世界雜誌 │1 │本 │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反 │ │ ├──┼───────┼──┼──┼───┼───────────┼─────┤ │129 │美的世界行銷刊│10 │份 │戊A○○│同上 │ │ │ │登之報紙 │ │ │ │ │ │ ├──┼───────┼──┼──┼───┼───────────┼─────┤ │130 │行銷專案記事宣│1 │本 │戊A○○│同上 │ │ │ │傳簿夾 │ │ │ │ │ │ ├──┼───────┼──┼──┼───┼───────────┼─────┤ │131 │蘋果牌筆電 │1 │台 │戊U○○│102聲搜483卷㈡P381 │ │ │ │MACBOOK AIR( │ │ │ │ │ │ │ │型號A1466) │ │ │ │ │ │ ├──┼───────┼──┼──┼───┼───────────┼─────┤ │132 │101年國內旅遊 │3 │本 │○雅莉│102聲搜483卷㈡P381 │ │ │ │活動名單、報名│ │ │ │ │ │ │ │表 │ │ │ │ │ │ ├──┼───────┼──┼──┼───┼───────────┼─────┤ │133 │102年國外旅遊 │2 │本 │○雅莉│同上 │ │ │ │活動報名表 │ │ │ │ │ │ ├──┼───────┼──┼──┼───┼───────────┼─────┤ │134 │NOKIA黑色手機 │1 │支 │○雅莉│同上 │公用 │ │ │(序號:352120│ │ │ │ │ │ │ │00000000、3552│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31) │ │ │ │ │ │ ├──┼───────┼──┼──┼───┼───────────┼─────┤ │135 │會員摸彩券 │3 │盒 │○雅莉│同上 │ │ ├──┼───────┼──┼──┼───┼───────────┼─────┤ │136 │102年發票正本 │1 │本 │蘇如玲│102聲搜483卷㈡P381 │ │ │ │簿冊 │ │ │ │ │ │ ├──┼───────┼──┼──┼───┼───────────┼─────┤ │137 │宣傳用DVD光碟 │2 │片 │蘇如玲│同上 │ │ │ │片 │ │ │ │ │ │ ├──┼───────┼──┼──┼───┼───────────┼─────┤ │138 │102年各月份發 │1 │本 │蘇如玲│同上 │ │ │ │票影本簿冊 │ │ │ │ │ │ ├──┼───────┼──┼──┼───┼───────────┼─────┤ │139 │請領款項資料(│1 │本 │乙己○○│102聲搜483卷㈡P381 │ │ │ │現金簿) │ │ │ │ │ │ ├──┼───────┼──┼──┼───┼───────────┼─────┤ │140 │聯絡名冊及匯款│1 │袋 │戊S○○│102聲搜483卷㈡P381 │ │ │ │名單資料 │ │ │ │ │ │ ├──┼───────┼──┼──┼───┼───────────┼─────┤ │141 │應收組訓費(台│1 │本 │戊S○○│102聲搜483卷㈡P381反 │ │ │ │南區) │ │ │ │ │ │ ├──┼───────┼──┼──┼───┼───────────┼─────┤ │142 │應收組訓費(其│1 │本 │戊S○○│同上 │ │ │ │他區) │ │ │ │ │ │ ├──┼───────┼──┼──┼───┼───────────┼─────┤ │143 │行政工作細則簿│1 │本 │戊S○○│同上 │ │ │ │冊 │ │ │ │ │ │ ├──┼───────┼──┼──┼───┼───────────┼─────┤ │144 │核銷單(直三聯│1 │本 │戊S○○│同上 │ │ │ │) │ │ │ │ │ │ ├──┼───────┼──┼──┼───┼───────────┼─────┤ │145 │直三聯送貨單 │3 │本 │戊S○○│同上 │ │ ├──┼───────┼──┼──┼───┼───────────┼─────┤ │146 │還款帳戶存款影│2 │○ │戊S○○│同上 │ │ │ │本 │ │ │ │ │ │ ├──┼───────┼──┼──┼───┼───────────┼─────┤ │147 │請領交通津貼禮│1 │袋 │戊S○○│同上 │ │ │ │券獎金 │ │ │ │ │ │ ├──┼───────┼──┼──┼───┼───────────┼─────┤ │148 │匯款明細及名單│6 │本 │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1反 │ │ ├──┼───────┼──┼──┼───┼───────────┼─────┤ │149 │直三聯送貨單 │34 │本 │癸g○○│同上 │ │ ├──┼───────┼──┼──┼───┼───────────┼─────┤ │150 │NOKIA雙卡紅色 │1 │支 │癸g○○│同上 │ │ │ │手機(序號:35│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496、門號:097│ │ │ │ │ │ │ │0000000) │ │ │ │ │ │ ├──┼───────┼──┼──┼───┼───────────┼─────┤ │151 │桌上型電腦主機│1 │組 │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2 │ │ │ │加優派螢幕及滑│ │ │ │ │ │ │ │鼠鍵盤 │ │ │ │ │ │ ├──┼───────┼──┼──┼───┼───────────┼─────┤ │152 │辦公室租賃契約│3 │份 │涂寶村│102聲搜483卷㈡P382反 │ │ │ │書影本(509、 │ │ │ │ │ │ │ │511、515等三間│ │ │ │ │ │ │ │) │ │ │ │ │ │ ├──┼───────┼──┼──┼───┼───────────┼─────┤ │153 │集團發行刊物(│1 │批 │丁V○○│102聲搜483卷㈡P384 │ │ │ │海峽商報、卡友│ │ │ │ │ │ │ │日報等) │ │ │ │ │ │ ├──┼───────┼──┼──┼───┼───────────┼─────┤ │154 │100元海峽商業 │160 │○ │丁V○○│同上 │ │ │ │商品消費抵用卷│ │ │ │ │ │ ├──┼───────┼──┼──┼───┼───────────┼─────┤ │155 │行政辦公室所聯│6 │○ │丁V○○│同上 │ │ │ │絡電話地址 │ │ │ │ │ │ ├──┼───────┼──┼──┼───┼───────────┼─────┤ │156 │美的世界時報○│1 │盒 │丁V○○│同上 │ │ │ │宗翰名片 │ │ │ │ │ │ ├──┼───────┼──┼──┼───┼───────────┼─────┤ │157 │美的世界時報名│1 │盒 │丁V○○│同上 │ │ │ │片 │ │ │ │ │ │ ├──┼───────┼──┼──┼───┼───────────┼─────┤ │158 │旅遊活動支出明│1 │○ │甲X○○│102聲搜483卷㈡P384 │ │ │ │細 │ │ │ │ │ │ ├──┼───────┼──┼──┼───┼───────────┼─────┤ │159 │旅遊行程表 │3 │○ │甲X○○│同上 │ │ ├──┼───────┼──┼──┼───┼───────────┼─────┤ │160 │旅遊團員名冊 │2 │○ │甲X○○│同上 │ │ ├──┼───────┼──┼──┼───┼───────────┼─────┤ │161 │美的世界時報○│3 │○ │甲X○○│同上 │ │ │ │志桐名片 │ │ │ │ │ │ ├──┼───────┼──┼──┼───┼───────────┼─────┤ │162 │空白表單 │1 │本 │丙c○○│102聲搜483卷㈡P390 │ │ ├──┼───────┼──┼──┼───┼───────────┼─────┤ │163 │解續約資料 │20 │份 │丙c○○│同上 │ │ ├──┼───────┼──┼──┼───┼───────────┼─────┤ │164 │活動表明表(含│3 │份 │丙c○○│同上 │ │ │ │繳費記錄) │ │ │ │ │ │ ├──┼───────┼──┼──┼───┼───────────┼─────┤ │165 │大富翁組織表 │1 │本 │丙c○○│同上 │ │ ├──┼───────┼──┼──┼───┼───────────┼─────┤ │166 │隨身碟8G │1 │只 │丙c○○│同上 │ │ ├──┼───────┼──┼──┼───┼───────────┼─────┤ │167 │筆記型電腦(含│1 │組 │丙c○○│同上 │ │ │ │滑鼠) │ │ │ │ │ │ ├──┼───────┼──┼──┼───┼───────────┼─────┤ │168 │活動報明表(含│1 │份 │壬P○○│102聲搜483卷㈡P390反 │ │ │ │繳費記錄) │ │ │ │ │ │ ├──┼───────┼──┼──┼───┼───────────┼─────┤ │169 │筆記型電腦(含│1 │組 │壬P○○│同上 │ │ │ │滑鼠) │ │ │ │ │ │ ├──┼───────┼──┼──┼───┼───────────┼─────┤ │170 │組訓費繳費收據│17 │份 │壬P○○│同上 │ │ ├──┼───────┼──┼──┼───┼───────────┼─────┤ │171 │時報、商報 │6 │○ │壬P○○│同上 │ │ ├──┼───────┼──┼──┼───┼───────────┼─────┤ │182 │三聯式估價單 │5 │本 │壬P○○│同上 │ │ ├──┼───────┼──┼──┼───┼───────────┼─────┤ │173 │活動收據102. │1 │份 │壬P○○│同上 │ │ │ │02.05高雄香蕉 │ │ │ │ │ │ │ │碼頭 │ │ │ │ │ │ ├──┼───────┼──┼──┼───┼───────────┼─────┤ │174 │686庚丁○○組織 │1 │份 │壬P○○│同上 │ │ │ │表 │ │ │ │ │ │ ├──┼───────┼──┼──┼───┼───────────┼─────┤ │175 │686-1壬P○○組 │1 │份 │壬P○○│同上 │ │ │ │織表 │ │ │ │ │ │ ├──┼───────┼──┼──┼───┼───────────┼─────┤ │176 │101年6-12月旅 │1 │份 │壬P○○│同上 │ │ │ │遊專案明細 │ │ │ │ │ │ ├──┼───────┼──┼──┼───┼───────────┼─────┤ │177 │筆記型電腦(含│1 │組 │庚玄○○│102聲搜483卷㈡P391 │ │ │ │滑鼠) │ │ │ │ │ │ ├──┼───────┼──┼──┼───┼───────────┼─────┤ │178 │各分據點基本資│1 │○ │庚玄○○│同上 │ │ │ │料 │ │ │ │ │ │ ├──┼───────┼──┼──┼───┼───────────┼─────┤ │179 │支領明細表 │1 │份 │庚玄○○│同上 │ │ ├──┼───────┼──┼──┼───┼───────────┼─────┤ │180 │美的世界專案資│1 │袋 │徐廷彰│102聲搜483卷㈡P394 │ │ │ │料文件 │ │ │ │ │ │ ├──┼───────┼──┼──┼───┼───────────┼─────┤ │181 │會員名冊、公告│1 │袋 │丁P○○│102聲搜483卷㈡P394 │ │ │ │等文件 │ │ │ │ │ │ ├──┼───────┼──┼──┼───┼───────────┼─────┤ │182 │桌上型電腦(含│1 │台 │丁P○○│同上 │ │ │ │螢幕、滑鼠鍵盤│ │ │ │ │ │ │ │) │ │ │ │ │ │ ├──┼───────┼──┼──┼───┼───────────┼─────┤ │183 │會員名冊、公告│1 │袋 │己C○○│102聲搜483卷㈡P394 │ │ │ │等文件 │ │ │ │ │ │ ├──┼───────┼──┼──┼───┼───────────┼─────┤ │184 │桌上型電腦(含│1 │台 │己C○○│同上 │ │ │ │螢幕、滑鼠鍵盤│ │ │ │ │ │ │ │) │ │ │ │ │ │ ├──┼───────┼──┼──┼───┼───────────┼─────┤ │185 │會員資料、估價│1 │袋 │己o○○│102聲搜483卷㈡P394 │ │ │ │單等文件 │ │ │ │ │ │ ├──┼───────┼──┼──┼───┼───────────┼─────┤ │186 │桌上型電腦(含│1 │台 │丙p○○│102聲搜483卷㈡P394 │ │ │ │螢幕、滑鼠鍵盤│ │ │ │ │ │ │ │) │ │ │ │ │ │ ├──┼───────┼──┼──┼───┼───────────┼─────┤ │187 │公司宣傳資料 │1 │箱 │丙p○○│同上 │ │ ├──┼───────┼──┼──┼───┼───────────┼─────┤ │188 │會員卡 │1 │箱 │丙p○○│同上 │ │ ├──┼───────┼──┼──┼───┼───────────┼─────┤ │189 │工作用電腦(含│1 │套 │丙V○○│102聲搜483卷㈡P396 │ │ │ │螢幕、滑鼠鍵盤│ │ │ │ │ │ │ │) │ │ │ │ │ │ ├──┼───────┼──┼──┼───┼───────────┼─────┤ │190 │公司總組織表 │1 │本 │丙V○○│同上 │ │ ├──┼───────┼──┼──┼───┼───────────┼─────┤ │191 │解約書 │23 │份 │丙V○○│同上 │ │ ├──┼───────┼──┼──┼───┼───────────┼─────┤ │192 │更名申請書 │4 │份 │丙V○○│同上 │ │ ├──┼───────┼──┼──┼───┼───────────┼─────┤ │193 │續約申請書 │1 │份 │丙V○○│同上 │ │ ├──┼───────┼──┼──┼───┼───────────┼─────┤ │194 │經銷商品合約書│300 │份 │丙V○○│同上 │ │ ├──┼───────┼──┼──┼───┼───────────┼─────┤ │195 │多功能事務機 │1 │台 │丙V○○│同上 │ │ ├──┼───────┼──┼──┼───┼───────────┼─────┤ │196 │經銷商品銷售合│5 │份 │壬x○○│102聲搜483卷㈡P396反 │ │ │ │約書(含收據)│ │ │ │ │ │ ├──┼───────┼──┼──┼───┼───────────┼─────┤ │197 │每月新單報表 │2 │箱 │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 │ │ │ │ │ │ │辛G○○│ │ │ ├──┼───────┼──┼──┼───┼───────────┼─────┤ │198 │2012年11月至 │6 │箱 │丙p○○│同上 │ │ │ │2013年3月帳單 │ │ │辛G○○│ │ │ ├──┼───────┼──┼──┼───┼───────────┼─────┤ │199 │客戶合約書 │2 │箱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0 │旅遊光碟 │2 │箱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1 │經銷商明細表 │1 │箱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2 │估價單 │3 │箱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3 │收據 │1 │箱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4 │解約書 │1 │箱 │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反 │ │ │ │ │ │ │辛G○○│ │ │ ├──┼───────┼──┼──┼───┼───────────┼─────┤ │205 │員工打卡卡片 │32 │○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6 │公司印鑑大小章│10 │個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7 │公司銀行存摺 │12 │本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8 │桌上型電腦 │1 │組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09 │桌上型電腦 │1 │組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10 │隨身碟 │1 │個 │丙p○○│同上 │ │ │ │ │ │ │辛G○○│ │ │ ├──┼───────┼──┼──┼───┼───────────┼─────┤ │211 │員工請帳用三聯│9 │本 │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3 │ │ │ │單 │ │ │ │ │ │ ├──┼───────┼──┼──┼───┼───────────┼─────┤ │212 │公司統一發票章│8 │枚 │丙p○○│同上 │ │ ├──┼───────┼──┼──┼───┼───────────┼─────┤ │213 │桌上型電腦(含│1 │組 │丙p○○│同上 │ │ │ │主機、螢幕、鍵│ │ │ │ │ │ │ │盤滑鼠) │ │ │ │ │ │ ├──┼───────┼──┼──┼───┼───────────┼─────┤ │214 │電腦主機(含鍵│1 │組 │丙p○○│同上 │ │ │ │盤) │ │ │ │ │ │ ├──┼───────┼──┼──┼───┼───────────┼─────┤ │215 │電腦主機 │1 │台 │丙p○○│同上 │ │ ├──┼───────┼──┼──┼───┼───────────┼─────┤ │216 │點鈔機 │1 │台 │丙p○○│同上 │ │ ├──┼───────┼──┼──┼───┼───────────┼─────┤ │217 │ASUS筆電 │1 │台 │壬b○○│102聲搜483卷㈡P406 │ │ ├──┼───────┼──┼──┼───┼───────────┼─────┤ │218 │公司每日帳單 │7 │份 │壬b○○│同上 │ │ ├──┼───────┼──┼──┼───┼───────────┼─────┤ │219 │公司職員名冊輪│1 │份 │壬b○○│同上 │ │ │ │班表 │ │ │ │ │ │ ├──┼───────┼──┼──┼───┼───────────┼─────┤ │220 │客戶委託事項表│1 │份 │壬b○○│102聲搜483卷㈡P406反 │ │ ├──┼───────┼──┼──┼───┼───────────┼─────┤ │221 │合約書 │27 │份 │壬b○○│同上 │ │ ├──┼───────┼──┼──┼───┼───────────┼─────┤ │222 │禮券收據 │1 │份 │壬a○○│同上 │ │ ├──┼───────┼──┼──┼───┼───────────┼─────┤ │223 │電腦主機(含螢│1 │組 │庚甲○○│102聲搜483卷㈡P406反 │ │ │ │幕、滑鼠、鍵盤│ │ │ │ │ │ │ │電源線) │ │ │ │ │ │ ├──┼───────┼──┼──┼───┼───────────┼─────┤ │224 │收據 │1 │份 │庚甲○○│同上 │ │ ├──┼───────┼──┼──┼───┼───────────┼─────┤ │225 │每日新單報表 │1 │份 │庚甲○○│同上 │ │ ├──┼───────┼──┼──┼───┼───────────┼─────┤ │226 │加單報表 │1 │份 │庚甲○○│同上 │ │ ├──┼───────┼──┼──┼───┼───────────┼─────┤ │227 │彩券專案報表 │1 │份 │庚甲○○│同上 │ │ ├──┼───────┼──┼──┼───┼───────────┼─────┤ │228 │銷售合約書 │24 │份 │庚甲○○│同上 │ │ ├──┼───────┼──┼──┼───┼───────────┼─────┤ │229 │電腦(含螢幕、│1 │組 │G○○│102聲搜483卷㈡P410 │ │ │ │滑鼠鍵盤) │ │ │ │ │ │ ├──┼───────┼──┼──┼───┼───────────┼─────┤ │230 │博弈組織表相關│1 │疊 │G○○│同上 │ │ │ │資料 │ │ │ │ │ │ ├──┼───────┼──┼──┼───┼───────────┼─────┤ │231 │IMATION隨身碟 │1 │個 │G○○│同上 │ │ ├──┼───────┼──┼──┼───┼───────────┼─────┤ │232 │電腦(含螢幕、│1 │組 │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 │ │ │ │滑鼠鍵盤) │ │ │ │ │ │ ├──┼───────┼──┼──┼───┼───────────┼─────┤ │233 │7-11、全聯禮券│19 │個 │壬亥○○│同上 │ │ │ │紅包袋 │ │ │ │ │ │ ├──┼───────┼──┼──┼───┼───────────┼─────┤ │234 │美的世界公司相│1 │本 │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 │ │ │ │關資料 │ │ │ │ │ │ ├──┼───────┼──┼──┼───┼───────────┼─────┤ │235 │驗鈔機 │1 │台 │己j○ │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 │ │ ├──┼───────┼──┼──┼───┼───────────┼─────┤ │236 │ASUS筆電(含滑│1 │台 │己j○ │同上 │ │ │ │鼠) │ │ │ │ │ │ ├──┼───────┼──┼──┼───┼───────────┼─────┤ │237 │美的世界時報系│3 │本 │己j○ │同上 │ │ │ │特刊 │ │ │ │ │ │ ├──┼───────┼──┼──┼───┼───────────┼─────┤ │238 │支領明細相關資│1 │箱 │己j○ │同上 │ │ │ │料 │ │ │ │ │ │ ├──┼───────┼──┼──┼───┼───────────┼─────┤ │239 │三星行動電話(│1 │支 │壬F○○│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 │ │ │ │含SIM卡,門號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240 │ASUS筆電 │1 │台 │壬F○○│同上 │ │ ├──┼───────┼──┼──┼───┼───────────┼─────┤ │241 │組織表相關資料│1 │疊 │壬F○○│102聲搜483卷㈡P411 │ │ ├──┼───────┼──┼──┼───┼───────────┼─────┤ │242 │EPSON列表機 │1 │台 │G○○│102聲搜483卷㈡P411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3 │傳真機 │1 │台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4 │電話 │4 │台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5 │計算機 │4 │台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6 │事務機 │1 │台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7 │監視器(含鏡頭│1 │組 │G○○│同上 │ │ │ │4個、螢幕1台)│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8 │支領明細表 │14 │箱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49 │支帳三聯單 │3 │盒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50 │紅包空袋 │1 │箱 │G○○│同上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51 │組織表 │1 │疊 │G○○│102聲搜483卷㈡P411反 │ │ │ │ │ │ │壬亥○○│ │ │ │ │ │ │ │己j○ │ │ │ │ │ │ │ │壬F○○│ │ │ ├──┼───────┼──┼──┼───┼───────────┼─────┤ │252 │美的世界時報 │2 │份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5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3 │海峽論壇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4 │大富翁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5 │交通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6 │超商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7 │投資理財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8 │台中商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59 │傳銷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0 │經濟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1 │石油商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2 │現來商報 │2 │份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5反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3 │墾丁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4 │名店商品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5 │法治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6 │台北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7 │咖啡飲料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8 │愛情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69 │卡友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0 │水果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1 │桃園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2 │南台灣時報 │2 │份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6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3 │地產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4 │新竹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5 │彰化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6 │餐飲公益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7 │保險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8 │國際美容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79 │嘉義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0 │高鐵物流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1 │廣告禮券商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2 │3C家電日報 │2 │份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6反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3 │行銷全球日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4 │電信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5 │海峽商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6 │廣告印刷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7 │宜花東時報 │2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88 │美的世界時報特│6 │本 │丙辛○○│同上 │ │ │ │刊(001刊-003 │ │ │乙庚○○│ │ │ │ │刊) │ │ │b○○│ │ │ │ │ │ │ │甲c○○│ │ │ ├──┼───────┼──┼──┼───┼───────────┼─────┤ │289 │ASUS行動電話(│1 │支 │甲c○○│102聲搜483卷㈡P416反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08) │ │ │ │ │ │ ├──┼───────┼──┼──┼───┼───────────┼─────┤ │290 │SONY行動電話(│1 │支 │甲c○○│同上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45、序號:3543│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291 │美的世界時報名│2 │盒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 │ │ │ │片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2 │集團全台授課行│1 │○ │丙辛○○│同上 │ │ │ │事曆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3 │集團組織圖等資│1 │本 │丙辛○○│同上 │ │ │ │料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4 │客戶資料 │1 │本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5 │活動公告資料 │1 │本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6 │禮券明細 │14 │○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反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7 │帳冊 │3 │本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8 │教戰手冊 │1 │本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299 │教戰手冊(紙○│22 │○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0 │宜蘭分公司租賃│1 │份 │丙辛○○│同上 │ │ │ │契約(美的世界│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1 │100元海峽商業 │20 │○ │丙辛○○│同上 │ │ │ │商品抵用卷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2 │1250元美容免費│1 │○ │丙辛○○│同上 │ │ │ │卷(剪報資料)│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3 │掛號函件執據(│8 │○ │丙辛○○│同上 │ │ │ │寄送禮券用途)│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4 │購買票品證明單│3 │○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8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5 │匯款名單 │1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6 │宜蘭美容專案組│5 │○ │丙辛○○│同上 │ │ │ │合名單(下線投│ │ │乙庚○○│ │ │ │ │資金額) │ │ │b○○│ │ │ │ │ │ │ │甲c○○│ │ │ ├──┼───────┼──┼──┼───┼───────────┼─────┤ │307 │美的世界產品資│1 │份 │丙辛○○│同上 │ │ │ │料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8 │公司地址電話印│1 │顆 │丙辛○○│同上 │ │ │ │章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09 │禮券收執章 │1 │顆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0 │海峽商報貴賓卡│3 │○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1 │廣告禮券商報貴│13 │○ │丙辛○○│同上 │ │ │ │賓卡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2 │美的世界貴賓卡│4 │○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3 │領用禮券商品收│13 │本 │丙辛○○│同上 │ │ │ │據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4 │估價單資料 │1 │份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8反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5 │匯款資料 │1 │份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6 │美的世界合約書│1 │本 │丙辛○○│同上 │ │ │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7 │電腦主機(不含│1 │台 │丙辛○○│同上 │ │ │ │螢幕)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8 │傳真列表機( │1 │台 │丙辛○○│同上 │ │ │ │00-0000000 )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319 │海峽商報通用貴│48 │只 │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 │ │ │ │賓卡 │ │ │ │ │ │ ├──┼───────┼──┼──┼───┼───────────┼─────┤ │320 │經銷商品銷售合│42 │份 │丁乙○○│同上 │ │ │ │約書(新加入名│ │ │ │ │ │ │ │單) │ │ │ │ │ │ ├──┼───────┼──┼──┼───┼───────────┼─────┤ │321 │空白經銷商品銷│1 │本 │丁乙○○│同上 │ │ │ │售合約書 │ │ │ │ │ │ ├──┼───────┼──┼──┼───┼───────────┼─────┤ │322 │經銷商品銷售合│131 │份 │丁乙○○│同上 │ │ │ │約書 │ │ │ │ │ │ ├──┼───────┼──┼──┼───┼───────────┼─────┤ │323 │估價單 │4 │本 │丁乙○○│同上 │ │ ├──┼───────┼──┼──┼───┼───────────┼─────┤ │324 │送貨單 │1 │疊 │丁乙○○│同上 │ │ ├──┼───────┼──┼──┼───┼───────────┼─────┤ │325 │美的世界特刊 │2 │本 │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反│ │ ├──┼───────┼──┼──┼───┼───────────┼─────┤ │326 │海峽商報等各報│5 │份 │丁乙○○│同上 │ │ ├──┼───────┼──┼──┼───┼───────────┼─────┤ │327 │旅費扣款名單 │1 │疊 │丁乙○○│同上 │ │ ├──┼───────┼──┼──┼───┼───────────┼─────┤ │328 │經銷商會議名冊│1 │份 │丁乙○○│同上 │ │ ├──┼───────┼──┼──┼───┼───────────┼─────┤ │329 │報名表及活動行│1 │疊 │丁乙○○│同上 │ │ │ │程公告單 │ │ │ │ │ │ ├──┼───────┼──┼──┼───┼───────────┼─────┤ │330 │美容護膚記錄卡│1 │疊 │丁乙○○│同上 │ │ ├──┼───────┼──┼──┼───┼───────────┼─────┤ │331 │週報表及匯款名│1 │疊 │丁乙○○│同上 │ │ │ │單 │ │ │ │ │ │ ├──┼───────┼──┼──┼───┼───────────┼─────┤ │332 │電腦主機、螢幕│1 │組 │丁乙○○│同上 │ │ │ │、鍵盤、滑鼠 │ │ │ │ │ │ ├──┼───────┼──┼──┼───┼───────────┼─────┤ │333 │台南地區匯款名│1 │本 │丁乙○○│同上 │ │ │ │冊 │ │ │ │ │ │ ├──┼───────┼──┼──┼───┼───────────┼─────┤ │334 │經銷商品銷售合│1 │份 │癸W○○│102聲搜483卷㈡P429 │ │ │ │約書 │ │ │ │ │ │ ├──┼───────┼──┼──┼───┼───────────┼─────┤ │335 │會員體驗美容護│1 │份 │癸W○○│同上 │ │ │ │膚記錄卡 │ │ │ │ │ │ ├──┼───────┼──┼──┼───┼───────────┼─────┤ │336 │美容護膚產品廣│1 │袋 │癸W○○│同上 │ │ │ │告單 │ │ │ │ │ │ ├──┼───────┼──┼──┼───┼───────────┼─────┤ │337 │3月11日至3月19│1 │份 │癸W○○│同上 │ │ │ │日會員預約時間│ │ │ │ │ │ │ │表 │ │ │ │ │ │ ├──┼───────┼──┼──┼───┼───────────┼─────┤ │338 │會員刷卡單資料│1 │份 │癸W○○│同上 │ │ ├──┼───────┼──┼──┼───┼───────────┼─────┤ │339 │3月份摩琳保養 │1 │○ │癸W○○│同上 │ │ │ │品庫存表 │ │ │ │ │ │ ├──┼───────┼──┼──┼───┼───────────┼─────┤ │340 │南極冰島膠原蛋│50 │盒 │癸W○○│同上 │49盒責付 │ ├──┼───────┼──┼──┼───┼───────────┼─────┤ │341 │穿透型左旋C-H │50 │盒 │癸W○○│同上 │49盒責付 │ ├──┼───────┼──┼──┼───┼───────────┼─────┤ │342 │艾地苯汲泉乳霜│50 │盒 │癸W○○│同上 │49盒責付 │ ├──┼───────┼──┼──┼───┼───────────┼─────┤ │343 │蘭花胎盤霜 │50 │盒 │癸W○○│同上 │49盒責付 │ ├──┼───────┼──┼──┼───┼───────────┼─────┤ │344 │蘭花珍珠蛋白霜│50 │盒 │癸W○○│102聲搜483卷㈡P429反 │49盒責付 │ ├──┼───────┼──┼──┼───┼───────────┼─────┤ │345 │玫瑰珍珠粉凝霜│50 │盒 │癸W○○│同上 │49盒責付 │ ├──┼───────┼──┼──┼───┼───────────┼─────┤ │346 │氨基酸細緻潔膚│10 │瓶 │癸W○○│同上 │9瓶責付 │ │ │霜 │ │ │ │ │ │ ├──┼───────┼──┼──┼───┼───────────┼─────┤ │347 │面膜 │10 │瓶 │癸W○○│同上 │9瓶責付 │ ├──┼───────┼──┼──┼───┼───────────┼─────┤ │348 │胎盤美容液 │5 │瓶 │癸W○○│同上 │4瓶責付 │ ├──┼───────┼──┼──┼───┼───────────┼─────┤ │349 │大吟釀精粹 │5 │瓶 │癸W○○│同上 │4瓶責付 │ ├──┼───────┼──┼──┼───┼───────────┼─────┤ │350 │椿花精華 │5 │瓶 │癸W○○│同上 │4瓶責付 │ ├──┼───────┼──┼──┼───┼───────────┼─────┤ │351 │美容超聲波拉皮│2 │台 │癸W○○│同上 │2台責付 │ │ │去斑機 │ │ │ │ │ │ ├──┼───────┼──┼──┼───┼───────────┼─────┤ │352 │SONY手機(序號│1 │支 │癸W○○│102聲搜483卷㈡P429反 │含SIM卡 │ │ │:000000000000│ │ │ │ │ │ │ │329,門號:092│ │ │ │ │ │ │ │0000000) │ │ │ │ │ │ ├──┼───────┼──┼──┼───┼───────────┼─────┤ │353 │美的世界貴賓卡│44 │○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4 │ │ ├──┼───────┼──┼──┼───┼───────────┼─────┤ │354 │美的世界促銷活│1 │箱 │辛F○○│同上 │ │ │ │動宣傳單 │ │ │ │ │ │ ├──┼───────┼──┼──┼───┼───────────┼─────┤ │355 │公佈欄○貼廣告│22 │○ │辛F○○│同上 │ │ ├──┼───────┼──┼──┼───┼───────────┼─────┤ │356 │美的世界期刊 │39 │本 │辛F○○│同上 │ │ ├──┼───────┼──┼──┼───┼───────────┼─────┤ │357 │銷售合約書(鄭│1 │份 │辛F○○│同上 │ │ │ │博文) │ │ │ │ │ │ ├──┼───────┼──┼──┼───┼───────────┼─────┤ │358 │銷售合約書(吳│1 │份 │辛F○○│同上 │ │ │ │育孺) │ │ │ │ │ │ ├──┼───────┼──┼──┼───┼───────────┼─────┤ │359 │銷售合約書(吳│1 │份 │辛F○○│同上 │ │ │ │盧美麗) │ │ │ │ │ │ ├──┼───────┼──┼──┼───┼───────────┼─────┤ │360 │銷售合約書(楊│1 │份 │辛F○○│同上 │ │ │ │千芬) │ │ │ │ │ │ ├──┼───────┼──┼──┼───┼───────────┼─────┤ │361 │銷售合約書(○│1 │份 │辛F○○│同上 │ │ │ │文鎰) │ │ │ │ │ │ ├──┼───────┼──┼──┼───┼───────────┼─────┤ │362 │銷售合約書(○│1 │份 │辛F○○│同上 │ │ │ │培明) │ │ │ │ │ │ ├──┼───────┼──┼──┼───┼───────────┼─────┤ │363 │空白合約書 │1 │本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4反 │ │ ├──┼───────┼──┼──┼───┼───────────┼─────┤ │364 │12月份週報表(│1 │份 │辛F○○│同上 │ │ │ │古亭) │ │ │ │ │ │ ├──┼───────┼──┼──┼───┼───────────┼─────┤ │365 │12月份週報表(│1 │份 │辛F○○│同上 │ │ │ │西門) │ │ │ │ │ │ ├──┼───────┼──┼──┼───┼───────────┼─────┤ │366 │遠傳手機配置表│1 │○ │辛F○○│同上 │ │ ├──┼───────┼──┼──┼───┼───────────┼─────┤ │367 │壬申○○組織清單│1 │份 │辛F○○│同上 │ │ ├──┼───────┼──┼──┼───┼───────────┼─────┤ │368 │新人禮資料 │1 │份 │辛F○○│同上 │ │ ├──┼───────┼──┼──┼───┼───────────┼─────┤ │369 │美的世界會員匯│1 │袋 │辛F○○│同上 │ │ │ │款單據 │ │ │ │ │ │ ├──┼───────┼──┼──┼───┼───────────┼─────┤ │370 │會員參加活動高│1 │份 │辛F○○│同上 │ │ │ │鐵車票及單據 │ │ │ │ │ │ ├──┼───────┼──┼──┼───┼───────────┼─────┤ │371 │會員領錢單據影│10 │○ │辛F○○│同上 │ │ │ │本 │ │ │ │ │ │ ├──┼───────┼──┼──┼───┼───────────┼─────┤ │372 │美的世界經銷商│1 │份 │辛F○○│同上 │ │ │ │抽獎號碼牌 │ │ │ │ │ │ ├──┼───────┼──┼──┼───┼───────────┼─────┤ │373 │NOKIA牌紅色手 │1 │支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 │公用 │ │ │機(門號:0973│ │ │ │ │ │ │ │567156,序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7、00000000000│ │ │ │ │ │ │ │2495) │ │ │ │ │ │ ├──┼───────┼──┼──┼───┼───────────┼─────┤ │374 │商品抵用卷(面│26 │○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反 │ │ │ │額100元) │ │ │ │ │ │ ├──┼───────┼──┼──┼───┼───────────┼─────┤ │375 │海峽商品抵用卷│15 │○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6反 │ │ │ │(面額100元) │ │ │ │ │ │ ├──┼───────┼──┼──┼───┼───────────┼─────┤ │376 │名片 │1 │箱 │辛F○○│同上 │ │ ├──┼───────┼──┼──┼───┼───────────┼─────┤ │377 │桌曆記事本 │1 │個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7 │ │ ├──┼───────┼──┼──┼───┼───────────┼─────┤ │378 │印章 │9 │個 │辛F○○│同上 │ │ ├──┼───────┼──┼──┼───┼───────────┼─────┤ │379 │癸W○○合作金庫│2 │本 │辛F○○│同上 │ │ │ │存摺(帳號:15│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380 │癸W○○土地銀行│1 │本 │辛F○○│同上 │ │ │ │存摺(帳號:06│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381 │匯款單 │29 │○ │辛F○○│同上 │ │ ├──┼───────┼──┼──┼───┼───────────┼─────┤ │382 │癸W○○印章 │1 │個 │辛F○○│同上 │ │ ├──┼───────┼──┼──┼───┼───────────┼─────┤ │383 │甲子○○印章 │1 │個 │辛F○○│同上 │ │ ├──┼───────┼──┼──┼───┼───────────┼─────┤ │384 │各式廣告報紙 │37 │份 │辛F○○│同上 │ │ ├──┼───────┼──┼──┼───┼───────────┼─────┤ │385 │茶葉 │1 │盒 │辛F○○│同上 │ │ ├──┼───────┼──┼──┼───┼───────────┼─────┤ │386 │魔術圍巾 │1 │個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7反 │ │ ├──┼───────┼──┼──┼───┼───────────┼─────┤ │387 │魔術環 │1 │個 │辛F○○│同上 │ │ ├──┼───────┼──┼──┼───┼───────────┼─────┤ │388 │KAIDAER音樂盒 │1 │個 │辛F○○│同上 │ │ ├──┼───────┼──┼──┼───┼───────────┼─────┤ │389 │迷你揚聲器 │1 │個 │辛F○○│同上 │ │ ├──┼───────┼──┼──┼───┼───────────┼─────┤ │390 │行○箱 │3 │箱 │辛F○○│同上 │ │ ├──┼───────┼──┼──┼───┼───────────┼─────┤ │391 │電腦主機(含螢│1 │台 │辛F○○│同上 │ │ │ │幕及鍵盤) │ │ │ │ │ │ ├──┼───────┼──┼──┼───┼───────────┼─────┤ │392 │事務機 │1 │台 │辛F○○│同上 │ │ ├──┼───────┼──┼──┼───┼───────────┼─────┤ │393 │點鈔機 │1 │台 │辛F○○│同上 │ │ ├──┼───────┼──┼──┼───┼───────────┼─────┤ │394 │刷卡機(合庫銀│1 │台 │癸N○○│102聲搜483卷㈡P437反 │ │ │ │行) │ │ │ │ │ │ ├──┼───────┼──┼──┼───┼───────────┼─────┤ │395 │刷卡機(聯邦銀│1 │台 │癸N○○│同上 │ │ │ │行) │ │ │ │ │ │ ├──┼───────┼──┼──┼───┼───────────┼─────┤ │396 │銀行存摺(大眾│4 │本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 │戶名:○柏│ │ │、第一銀行) │ │ │ │ │東 │ ├──┼───────┼──┼──┼───┼───────────┼─────┤ │397 │領款簽收單 │1 │本 │壬宇○○│同上 │ │ ├──┼───────┼──┼──┼───┼───────────┼─────┤ │398 │匯款名單 │1 │本 │壬宇○○│同上 │ │ ├──┼───────┼──┼──┼───┼───────────┼─────┤ │399 │銀行存摺(合作│1 │本 │壬宇○○│同上 │戶名:○柏│ │ │金庫) │ │ │ │ │東 │ ├──┼───────┼──┼──┼───┼───────────┼─────┤ │400 │領款簽收單 │1 │本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反 │ │ ├──┼───────┼──┼──┼───┼───────────┼─────┤ │401 │美的世界通用貴│13 │○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40 │ │ │ │賓卡 │ │ │ │ │ │ ├──┼───────┼──┼──┼───┼───────────┼─────┤ │402 │新進經銷商禮券│19 │○ │壬宇○○│同上 │ │ │ │簽收單 │ │ │ │ │ │ ├──┼───────┼──┼──┼───┼───────────┼─────┤ │403 │美的世界時報特│49 │本 │壬宇○○│同上 │ │ │ │刊 │ │ │ │ │ │ ├──┼───────┼──┼──┼───┼───────────┼─────┤ │404 │海峽商業月刊 │3 │本 │壬宇○○│同上 │ │ ├──┼───────┼──┼──┼───┼───────────┼─────┤ │405 │美的世界報紙廣│2 │箱 │壬宇○○│同上 │ │ │ │告 │ │ │ │ │ │ ├──┼───────┼──┼──┼───┼───────────┼─────┤ │406 │申請款項及產品│1 │本 │壬宇○○│同上 │ │ │ │明細 │ │ │ │ │ │ ├──┼───────┼──┼──┼───┼───────────┼─────┤ │407 │經銷商品銷售合│1 │份 │壬宇○○│同上 │ │ │ │約書(楊蕙鎂)│ │ │ │ │ │ ├──┼───────┼──┼──┼───┼───────────┼─────┤ │408 │經銷產品銷售合│1 │份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40反 │ │ │ │約書(範本) │ │ │ │ │ │ ├──┼───────┼──┼──┼───┼───────────┼─────┤ │409 │經銷商行銷商品│1 │份 │壬宇○○│同上 │ │ │ │辦法 │ │ │ │ │ │ ├──┼───────┼──┼──┼───┼───────────┼─────┤ │410 │大樂透彩券(面│300 │○ │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4 │ │ │ │額50元) │ │ │ │ │ │ ├──┼───────┼──┼──┼───┼───────────┼─────┤ │411 │蕭存琦合約收據│1 │○ │戊r○○│同上 │ │ │ │102年3月18日估│ │ │ │ │ │ │ │價單 │ │ │ │ │ │ ├──┼───────┼──┼──┼───┼───────────┼─────┤ │412 │y○○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3 │己D○○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4 │乙g○○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5 │乙b○○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6 │乙c○○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7 │江杜市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8 │江金周商品銷售│2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19 │○合商品銷售合│2 │○ │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4反 │ │ │ │約書、估價單 │ │ │ │ │ │ ├──┼───────┼──┼──┼───┼───────────┼─────┤ │420 │○美玲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信用卡│ │ │ │ │ │ │ │付款聲明書、簽│ │ │ │ │ │ │ │帳單 │ │ │ │ │ │ ├──┼───────┼──┼──┼───┼───────────┼─────┤ │421 │○國雄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信用卡│ │ │ │ │ │ │ │簽帳單 │ │ │ │ │ │ ├──┼───────┼──┼──┼───┼───────────┼─────┤ │422 │○詩婷商品銷售│5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信用卡│ │ │ │ │ │ │ │付款聲明書、信│ │ │ │ │ │ │ │用卡簽帳單、身│ │ │ │ │ │ │ │份證影本 │ │ │ │ │ │ ├──┼───────┼──┼──┼───┼───────────┼─────┤ │423 │○美潔商品銷售│5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信用卡代付款│ │ │ │ │ │ │ │聲明書、信用卡│ │ │ │ │ │ │ │簽帳單 │ │ │ │ │ │ ├──┼───────┼──┼──┼───┼───────────┼─────┤ │424 │樊玉芝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25 │○春美商品銷售│4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身份證影本 │ │ │ │ │ │ ├──┼───────┼──┼──┼───┼───────────┼─────┤ │426 │○仁勇商品銷售│4 │○ │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5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身份證影本 │ │ │ │ │ │ ├──┼───────┼──┼──┼───┼───────────┼─────┤ │427 │洪月娟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28 │○珮瀅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29 │○寶鳳商品銷售│4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身份證影本 │ │ │ │ │ │ ├──┼───────┼──┼──┼───┼───────────┼─────┤ │430 │洪如雅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31 │蔡慰歷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32 │○秋桂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33 │莊翌甄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34 │傅淑惠商品銷售│3 │○ │戊r○○│同上 │ │ │ │合約書、估價單│ │ │ │ │ │ ├──┼───────┼──┼──┼───┼───────────┼─────┤ │435 │作廢商品銷售合│3 │份 │戊r○○│同上 │ │ │ │約書(○勝發、│ │ │ │ │ │ │ │○詠誌、○楷禛│ │ │ │ │ │ │ │) │ │ │ │ │ │ ├──┼───────┼──┼──┼───┼───────────┼─────┤ │436 │其他三聯複寫估│1 │本 │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5反 │ │ │ │價單 │ │ │ │ │ │ ├──┼───────┼──┼──┼───┼───────────┼─────┤ │437 │合約書 │1 │○ │甲G○○│102聲搜483卷㈡P448 │ │ ├──┼───────┼──┼──┼───┼───────────┼─────┤ │438 │文宣(含公告)│1 │份 │甲G○○│同上 │ │ ├──┼───────┼──┼──┼───┼───────────┼─────┤ │439 │雜誌 │2 │本 │甲G○○│同上 │ │ ├──┼───────┼──┼──┼───┼───────────┼─────┤ │440 │報紙 │1 │份 │甲G○○│同上 │ │ ├──┼───────┼──┼──┼───┼───────────┼─────┤ │441 │克災環保泡沫滅│3 │支 │甲乙○○│102聲搜483卷㈡P450 │ │ │ │火器(型號: │ │ │ │ │ │ │ │FE-900) │ │ │ │ │ │ ├──┼───────┼──┼──┼───┼───────────┼─────┤ │442 │環保迷你噴霧式│4 │支 │甲乙○○│同上 │ │ │ │輕水泡滅火器(│ │ │ │ │ │ │ │型號:ST-350)│ │ │ │ │ │ ├──┼───────┼──┼──┼───┼───────────┼─────┤ │443 │KAIDAER音樂盒 │1 │台 │甲乙○○│同上 │ │ ├──┼───────┼──┼──┼───┼───────────┼─────┤ │444 │2013凱迪卡百家│3 │本 │甲乙○○│同上 │ │ │ │美食護照 │ │ │ │ │ │ ├──┼───────┼──┼──┼───┼───────────┼─────┤ │445 │旅遊撲克牌 │7 │盒 │甲乙○○│同上 │ │ ├──┼───────┼──┼──┼───┼───────────┼─────┤ │446 │克災消防光碟片│2 │片 │甲乙○○│同上 │ │ ├──┼───────┼──┼──┼───┼───────────┼─────┤ │447 │克災消防宣傳單│44 │○ │甲乙○○│同上 │ │ ├──┼───────┼──┼──┼───┼───────────┼─────┤ │448 │廣告單 │2 │○ │甲乙○○│同上 │ │ ├──┼───────┼──┼──┼───┼───────────┼─────┤ │449 │廣告報紙 │97 │份 │甲乙○○│同上 │ │ ├──┼───────┼──┼──┼───┼───────────┼─────┤ │450 │美的世界名片 │3 │○ │甲乙○○│同上 │ │ ├──┼───────┼──┼──┼───┼───────────┼─────┤ │451 │電腦主機(含螢│1 │台 │甲乙○○│同上 │ │ │ │幕、電源線) │ │ │ │ │ │ ├──┼───────┼──┼──┼───┼───────────┼─────┤ │452 │合約書 │3 │份 │甲乙○○│同上 │ │ ├──┼───────┼──┼──┼───┼───────────┼─────┤ │453 │合作金庫無摺存│5 │○ │甲乙○○│同上 │ │ │ │款單 │ │ │ │ │ │ ├──┼───────┼──┼──┼───┼───────────┼─────┤ │454 │銷售合約書等相│1 │批 │甲乙○○│同上 │ │ │ │關資料 │ │ │ │ │ │ ├──┼───────┼──┼──┼───┼───────────┼─────┤ │455 │海峽商業消費明│1 │冊 │己G○○│雄檢102他3194卷P70 │ │ │ │細表 │ │ │ │ │ │ ├──┼───────┼──┼──┼───┼───────────┼─────┤ │456 │世界菁英聯誼會│5 │○ │己G○○│同上 │ │ │ │名片資料 │ │ │ │ │ │ ├──┼───────┼──┼──┼───┼───────────┼─────┤ │457 │美的世界傳真資│4 │○ │己G○○│同上 │ │ │ │料 │ │ │ │ │ │ ├──┼───────┼──┼──┼───┼───────────┼─────┤ │458 │銷售合約書等資│1 │冊 │己G○○│同上 │ │ │ │料 │ │ │ │ │ │ ├──┼───────┼──┼──┼───┼───────────┼─────┤ │459 │美的世界時報 │10 │份 │己G○○│同上 │ │ ├──┼───────┼──┼──┼───┼───────────┼─────┤ │460 │美的世界行銷專│1 │冊 │己G○○│同上 │ │ │ │案資料 │ │ │ │ │ │ ├──┼───────┼──┼──┼───┼───────────┼─────┤ │461 │真愛地球帳冊 │1 │本 │己G○○│同上 │ │ ├──┼───────┼──┼──┼───┼───────────┼─────┤ │462 │美食護照 │1 │本 │己G○○│同上 │ │ ├──┼───────┼──┼──┼───┼───────────┼─────┤ │463 │海峽商業光碟 │6 │片 │己G○○│同上 │ │ ├──┼───────┼──┼──┼───┼───────────┼─────┤ │464 │通用貴賓卡 │182 │○ │己G○○│同上 │ │ ├──┼───────┼──┼──┼───┼───────────┼─────┤ │465 │空白表單 │1 │份 │甲子○○│雄檢102他3194卷P75 │ │ ├──┼───────┼──┼──┼───┼───────────┼─────┤ │466 │行銷企畫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467 │甲子○○名片 │3 │○ │甲子○○│同上 │ │ ├──┼───────┼──┼──┼───┼───────────┼─────┤ │468 │經銷商領款單 │1 │份 │甲子○○│同上 │ │ ├──┼───────┼──┼──┼───┼───────────┼─────┤ │469 │促銷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470 │公司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471 │估價單 │1 │份 │甲子○○│同上 │ │ ├──┼───────┼──┼──┼───┼───────────┼─────┤ │472 │帳務管理筆記本│1 │本 │甲子○○│同上 │ │ ├──┼───────┼──┼──┼───┼───────────┼─────┤ │473 │光碟 │3 │片 │甲子○○│同上 │ │ ├──┼───────┼──┼──┼───┼───────────┼─────┤ │474 │收據資料 │1 │份 │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7 │ │ ├──┼───────┼──┼──┼───┼───────────┼─────┤ │475 │會員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76 │招商餐會會員資│1 │份 │戊p○○│同上 │ │ │ │料 │ │ │ │ │ │ ├──┼───────┼──┼──┼───┼───────────┼─────┤ │477 │合約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78 │制度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79 │刊物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80 │庫存管理表 │1 │份 │戊p○○│同上 │ │ ├──┼───────┼──┼──┼───┼───────────┼─────┤ │481 │組織表 │3 │份 │戊p○○│同上 │ │ ├──┼───────┼──┼──┼───┼───────────┼─────┤ │482 │記事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83 │旅遊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84 │○情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85 │稅務資料 │1 │份 │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8 │ │ ├──┼───────┼──┼──┼───┼───────────┼─────┤ │486 │領款記錄光碟 │1 │片 │戊p○○│同上 │ │ ├──┼───────┼──┼──┼───┼───────────┼─────┤ │487 │光碟資料 │5 │片 │戊p○○│同上 │ │ ├──┼───────┼──┼──┼───┼───────────┼─────┤ │488 │美的世界時報特│1 │本 │戊p○○│同上 │ │ │ │刊 │ │ │ │ │ │ ├──┼───────┼──┼──┼───┼───────────┼─────┤ │489 │電話本 │1 │冊 │戊p○○│同上 │ │ ├──┼───────┼──┼──┼───┼───────────┼─────┤ │490 │手機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91 │匯款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92 │美的世界通用貴│1 │份 │戊p○○│同上 │ │ │ │賓卡 │ │ │ │ │ │ ├──┼───────┼──┼──┼───┼───────────┼─────┤ │493 │名片資料 │1 │份 │戊p○○│同上 │ │ ├──┼───────┼──┼──┼───┼───────────┼─────┤ │494 │培訓計畫 │1 │份 │戊p○○│同上 │ │ ├──┼───────┼──┼──┼───┼───────────┼─────┤ │495 │APPLE電腦(含 │1 │台 │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9 │ │ │ │鍵盤滑鼠) │ │ │ │ │ │ ├──┼───────┼──┼──┼───┼───────────┼─────┤ │496 │海峽商業通用貴│5 │○ │戊p○○│同上 │ │ │ │賓卡 │ │ │ │ │ │ ├──┼───────┼──┼──┼───┼───────────┼─────┤ │497 │入會資料 │1 │份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4 │ │ ├──┼───────┼──┼──┼───┼───────────┼─────┤ │498 │名片 │5 │○ │甲子○○│同上 │ │ ├──┼───────┼──┼──┼───┼───────────┼─────┤ │499 │印章 │4 │枚 │甲子○○│同上 │ │ ├──┼───────┼──┼──┼───┼───────────┼─────┤ │500 │乘車券 │18 │○ │甲子○○│同上 │ │ ├──┼───────┼──┼──┼───┼───────────┼─────┤ │501 │組織資料 │1 │份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5 │ │ ├──┼───────┼──┼──┼───┼───────────┼─────┤ │502 │組織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503 │行銷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504 │行銷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505 │宣傳資料 │1 │冊 │甲子○○│同上 │ │ ├──┼───────┼──┼──┼───┼───────────┼─────┤ │506 │文件資料 │1 │冊 │甲子○○│同上 │ │ ├──┼───────┼──┼──┼───┼───────────┼─────┤ │507 │甲子○○太平洋 │5 │只 │甲子○○│同上 │ │ │ │SOGO禮券信封 │ │ │ │ │ │ ├──┼───────┼──┼──┼───┼───────────┼─────┤ │508 │收支表等雜項資│1 │份 │甲子○○│同上 │ │ │ │料 │ │ │ │ │ │ ├──┼───────┼──┼──┼───┼───────────┼─────┤ │509 │雜項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510 │札記 │3 │紙 │甲子○○│同上 │ │ ├──┼───────┼──┼──┼───┼───────────┼─────┤ │511 │筆記本 │1 │本 │甲子○○│同上 │ │ ├──┼───────┼──┼──┼───┼───────────┼─────┤ │512 │美的世界時報特│1 │本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6 │ │ │ │刊 │ │ │ │ │ │ ├──┼───────┼──┼──┼───┼───────────┼─────┤ │513 │宣傳報紙 │1 │袋 │甲子○○│同上 │ │ ├──┼───────┼──┼──┼───┼───────────┼─────┤ │514 │銷售合約書樣本│1 │份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51 │ │ ├──┼───────┼──┼──┼───┼───────────┼─────┤ │515 │廣告印刷時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16 │國際美容時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17 │投資理財時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18 │3C家電日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19 │海峽商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20 │超商日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21 │交通日報 │1 │本 │甲子○○│同上 │ │ ├──┼───────┼──┼──┼───┼───────────┼─────┤ │522 │合約書 │6 │冊 │甲子○○│同上 │ │ ├──┼───────┼──┼──┼───┼───────────┼─────┤ │523 │宣傳資料 │4 │份 │甲子○○│同上 │ │ ├──┼───────┼──┼──┼───┼───────────┼─────┤ │524 │經銷商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525 │協議書 │1 │份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52 │ │ ├──┼───────┼──┼──┼───┼───────────┼─────┤ │526 │帳務資料 │1 │份 │甲子○○│同上 │ │ ├──┼───────┼──┼──┼───┼───────────┼─────┤ │527 │光碟資料 │1 │片 │甲子○○│同上 │ │ ├──┼───────┼──┼──┼───┼───────────┼─────┤ │528 │筆記資料 │3 │份 │甲子○○│同上 │ │ ├──┼───────┼──┼──┼───┼───────────┼─────┤ │529 │組織表資料 │3 │份 │甲子○○│同上 │ │ ├──┼───────┼──┼──┼───┼───────────┼─────┤ │530 │會員資料 │2 │份 │甲子○○│同上 │ │ ├──┼───────┼──┼──┼───┼───────────┼─────┤ │531 │名片 │2 │○ │甲子○○│同上 │ │ ├──┼───────┼──┼──┼───┼───────────┼─────┤ │532 │經銷商品銷售合│6 │冊 │己G○○│中檢101他6529卷P457 │ │ │ │約書 │ │ │ │ │ │ ├──┼───────┼──┼──┼───┼───────────┼─────┤ │533 │盤商資料 │4 │冊 │己G○○│同上 │ │ ├──┼───────┼──┼──┼───┼───────────┼─────┤ │534 │組織資料 │1 │冊 │己G○○│同上 │ │ ├──┼───────┼──┼──┼───┼───────────┼─────┤ │535 │名冊資料 │1 │冊 │己G○○│同上 │ │ ├──┼───────┼──┼──┼───┼───────────┼─────┤ │536 │獎金發放資料 │4 │冊 │己G○○│同上 │ │ ├──┼───────┼──┼──┼───┼───────────┼─────┤ │537 │匯款名單 │2 │冊 │己G○○│同上 │ │ ├──┼───────┼──┼──┼───┼───────────┼─────┤ │538 │授課講義 │2 │冊 │己G○○│同上 │ │ ├──┼───────┼──┼──┼───┼───────────┼─────┤ │539 │宣傳雜誌 │4 │本 │己G○○│同上 │ │ ├──┼───────┼──┼──┼───┼───────────┼─────┤ │540 │宣傳報紙 │4 │份 │己G○○│同上 │ │ ├──┼───────┼──┼──┼───┼───────────┼─────┤ │541 │公司資料 │4 │冊 │己G○○│同上 │ │ ├──┼───────┼──┼──┼───┼───────────┼─────┤ │542 │旅遊名冊 │14 │紙 │己G○○│同上 │ │ ├──┼───────┼──┼──┼───┼───────────┼─────┤ │543 │公告資料 │6 │紙 │己G○○│中檢101他6529卷P458 │ │ ├──┼───────┼──┼──┼───┼───────────┼─────┤ │544 │手寫資料 │5 │紙 │己G○○│同上 │ │ ├──┼───────┼──┼──┼───┼───────────┼─────┤ │545 │收據 │3 │冊 │己G○○│同上 │ │ ├──┼───────┼──┼──┼───┼───────────┼─────┤ │546 │電腦主機 │1 │台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4 │ │ ├──┼───────┼──┼──┼───┼───────────┼─────┤ │547 │點鈔機 │1 │台 │甲子○○│同上 │ │ ├──┼───────┼──┼──┼───┼───────────┼─────┤ │548 │大盤商名單 │6 │紙 │甲子○○│同上 │ │ ├──┼───────┼──┼──┼───┼───────────┼─────┤ │549 │宣傳資料 │11 │份 │甲子○○│同上 │ │ ├──┼───────┼──┼──┼───┼───────────┼─────┤ │550 │支領明細表 │2 │份 │甲子○○│同上 │ │ ├──┼───────┼──┼──┼───┼───────────┼─────┤ │551 │公司資料 │5 │份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4 反│ │ ├──┼───────┼──┼──┼───┼───────────┼─────┤ │552 │會員名單 │11 │份 │甲子○○│同上 │ │ ├──┼───────┼──┼──┼───┼───────────┼─────┤ │553 │切結書 │1 │份 │甲子○○│同上 │ │ ├──┼───────┼──┼──┼───┼───────────┼─────┤ │554 │獎金明細表 │5 │冊 │甲子○○│同上 │ │ ├──┼───────┼──┼──┼───┼───────────┼─────┤ │555 │經銷商明細表 │1 │份 │甲子○○│同上 │ │ ├──┼───────┼──┼──┼───┼───────────┼─────┤ │556 │帳務資料 │3 │份 │甲子○○│同上 │ │ ├──┼───────┼──┼──┼───┼───────────┼─────┤ │557 │收據 │3 │份 │甲子○○│同上 │ │ ├──┼───────┼──┼──┼───┼───────────┼─────┤ │558 │合約資料 │9 │份 │甲子○○│同上 │ │ ├──┼───────┼──┼──┼───┼───────────┼─────┤ │559 │美的世界時報通│98 │片 │甲子○○│同上 │ │ │ │用貴賓卡 │ │ │ │ │ │ ├──┼───────┼──┼──┼───┼───────────┼─────┤ │560 │三聯單 │47 │本 │甲子○○│同上 │ │ ├──┼───────┼──┼──┼───┼───────────┼─────┤ │561 │領款單 │18 │份 │甲子○○│同上 │ │ ├──┼───────┼──┼──┼───┼───────────┼─────┤ │562 │海峽商業商品抵│165 │○ │甲子○○│同上 │ │ │ │用禮券 │ │ │ │ │ │ ├──┼───────┼──┼──┼───┼───────────┼─────┤ │563 │海峽商業商品抵│43 │○ │甲子○○│同上 │ │ │ │用禮券 │ │ │ │ │ │ ├──┼───────┼──┼──┼───┼───────────┼─────┤ │564 │商報通用貴賓卡│1 │袋 │甲子○○│同上 │ │ │ │及翁漢承合約書│ │ │ │ │ │ │ │1紙 │ │ │ │ │ │ └──┴───────┴──┴──┴───┴───────────┴─────┘ 附表二:不沒收(扣案物部分) ┌──┬───────┬──┬──┬───┬───────────┬─────┐ │編號│名 稱│數量│單位│所有人│出處 │備 註 │ ├──┼───────┼──┼──┼───┼───────────┼─────┤ │1 │信用卡付款簽帳│14 │○ │喜○美│雄檢102他3194卷P65 │ │ │ │單 │ │ │商務飯│ │ │ │ │ │ │ │店有限│ │ │ │ │ │ │ │公司 │ │ │ ├──┼───────┼──┼──┼───┼───────────┼─────┤ │2 │海峽商業消費明│4 │份 │喜○美│雄檢102他3194卷P65 │ │ │ │細表 │ │ │商務飯│ │ │ │ │ │ │ │店有限│ │ │ │ │ │ │ │公司 │ │ │ ├──┼───────┼──┼──┼───┼───────────┼─────┤ │3 │刷卡單正本 │63 │○ │○○○│雄檢102他3194卷P80 │ │ ├──┼───────┼──┼──┼───┼───────────┼─────┤ │4 │刷卡單影本 │1 │份 │○○○│同上 │ │ ├──┼───────┼──┼──┼───┼───────────┼─────┤ │5 │消費明細表 │1 │冊 │○○○│同上 │ │ ├──┼───────┼──┼──┼───┼───────────┼─────┤ │6 │消費記錄 │7 │頁 │○○○│同上 │ │ ├──┼───────┼──┼──┼───┼───────────┼─────┤ │7 │會員名單 │2 │頁 │○○○│同上 │ │ ├──┼───────┼──┼──┼───┼───────────┼─────┤ │8 │商品消費抵用卷│23 │○ │○○○│同上 │ │ ├──┼───────┼──┼──┼───┼───────────┼─────┤ │9 │刷卡機(商店代│1 │台 │○○○│同上 │ │ │ │號:0000000000│ │ │ │ │ │ │ │0、端末機代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0 │租賃契約 │1 │份 │甲子○○│雄檢102他3194卷P75 │出租人: │ │ │ │ │ │ │ │甲子○○,承│ │ │ │ │ │ │ │租人: │ │ │ │ │ │ │ │○昕政 │ ├──┼───────┼──┼──┼───┼───────────┼─────┤ │11 │乙戌○○身份證件│4 │份 │戊p○○│中檢101他6529卷P438 │ │ ├──┼───────┼──┼──┼───┼───────────┼─────┤ │12 │庚z○○連續印章│1 │枚 │庚z○○│102聲搜483 卷㈡P376反 │庚z○○所有│ ├──┼───────┼──┼──┼───┼───────────┼─────┤ │13 │LG手機(門號:│1 │支 │庚z○○│同上 │庚z○○所有│ │ │0000000000) │ │ │ │ │,私用 │ ├──┼───────┼──┼──┼───┼───────────┼─────┤ │14 │IPHONE手機(門│1 │支 │庚z○○│同上 │庚z○○所有│ │ │號:0000000000│ │ │ │ │,私用 │ │ │、IMEI:013073│ │ │ │ │ │ │ │000000000) │ │ │ │ │ │ ├──┼───────┼──┼──┼───┼───────────┼─────┤ │15 │筆記本 │1 │本 │庚z○○│102聲搜483 卷㈡P377 │庚z○○所有│ │ │ │ │ │ │ │,私用 │ ├──┼───────┼──┼──┼───┼───────────┼─────┤ │16 │LG黑色手機(門│1 │支 │丙N○○│102聲搜483 卷㈡P377反 │丙N○○所有│ │ │號:0000000000│ │ │ │ │,私用 │ │ │、序號:357984│ │ │ │ │ │ │ │000000000) │ │ │ │ │ │ ├──┼───────┼──┼──┼───┼───────────┼─────┤ │17 │新光銀行存摺(│1 │本 │壬N○○│102聲搜483 卷㈡P377反 │戶名:○瑞│ │ │帳號:00000000│ │ │ │ │益 │ │ │20395) │ │ │ │ │ │ ├──┼───────┼──┼──┼───┼───────────┼─────┤ │18 │新光銀行存摺(│1 │本 │壬N○○│102聲搜483 卷㈡P378 │戶名:江景│ │ │帳號:00000000│ │ │ │ │秋 │ │ │63501) │ │ │ │ │ │ ├──┼───────┼──┼──┼───┼───────────┼─────┤ │19 │兆豐銀行衡陽分│1 │本 │壬N○○│同上 │ │ │ │行(帳號:240-│ │ │ │ │ │ │ │000000000) │ │ │ │ │ │ ├──┼───────┼──┼──┼───┼───────────┼─────┤ │20 │記事本 │1 │本 │○雅淯│102聲搜483 卷㈡P379反 │○雅淯所有│ ├──┼───────┼──┼──┼───┼───────────┼─────┤ │21 │IPHONE手機(序│1 │支 │戊U○○│102聲搜483 卷㈡P379反 │戊U○○所有│ │ │號:0000000000│ │ │ │ │,私用 │ │ │18114、門號:0│ │ │ │ │ │ │ │000000000) │ │ │ │ │ │ ├──┼───────┼──┼──┼───┼───────────┼─────┤ │22 │筆記型電腦 │2 │台 │G○○│102聲搜483 卷㈡P410 │G○○所有│ │ │ │ │ │ │ │,私用 │ ├──┼───────┼──┼──┼───┼───────────┼─────┤ │23 │HTC行動電話( │1 │支 │G○○│同上 │G○○所有│ │ │含SIM卡,門號 │ │ │ │ │,私用 │ │ │0000000000) │ │ │ │ │ │ ├──┼───────┼──┼──┼───┼───────────┼─────┤ │24 │蘋果行動電話(│1 │支 │壬亥○○│102聲搜483 卷㈡P410 │壬亥○○所有│ │ │含SIM卡,門號 │ │ │ │ │,私用 │ │ │0000000000) │ │ │ │ │ │ ├──┼───────┼──┼──┼───┼───────────┼─────┤ │25 │ASUS筆電 │1 │台 │壬亥○○│同上 │壬亥○○所有│ │ │ │ │ │ │ │,私用 │ ├──┼───────┼──┼──┼───┼───────────┼─────┤ │26 │三星行動電話(│1 │支 │己j○ │102聲搜483 卷㈡P410反 │己j○所有,│ │ │含SIM卡,門號 │ │ │ │ │私用 │ │ │0000000000) │ │ │ │ │ │ ├──┼───────┼──┼──┼───┼───────────┼─────┤ │27 │GFIVE行動電話 │1 │支 │b○○│102聲搜483 卷㈡P416反 │b○○所有│ │ │(門號:091581│ │ │ │ │,私用 │ │ │7868、00000000│ │ │ │ │ │ │ │45;序號:8671│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8) │ │ │ │ │ │ ├──┼───────┼──┼──┼───┼───────────┼─────┤ │28 │行動電話(門號│1 │支 │b○○│102聲搜483 卷㈡P417 │b○○所有│ │ │:0000000000、│ │ │ │ │,私用 │ │ │0000000000序號│ │ │ │ │ │ │ │:00000000、82│ │ │ │ │ │ │ │39014) │ │ │ │ │ │ ├──┼───────┼──┼──┼───┼───────────┼─────┤ │29 │行動電話(門號│1 │支 │乙庚○○│102聲搜483 卷㈡P417 │乙庚○○所有│ │ │:0000000000、│ │ │ │ │,私用 │ │ │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 │ ├──┼───────┼──┼──┼───┼───────────┼─────┤ │30 │行動電話(門號│1 │支 │丙辛○○│102聲搜483 卷㈡P417 │丙辛○○所有│ │ │:0000000000、│ │ │ │ │ │ │ │序號:A0000000│ │ │ │ │ │ │ │AF44B1) │ │ │ │ │ │ ├──┼───────┼──┼──┼───┼───────────┼─────┤ │31 │行動電話(門號│1 │支 │丙辛○○│同上 │丙辛○○所有│ │ │: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 │ │ │ │ │ │ ├──┼───────┼──┼──┼───┼───────────┼─────┤ │32 │筆記型電腦(含│1 │台 │丙辛○○│同上 │丙辛○○所有│ │ │電源線) │ │ │ │ │ │ ├──┼───────┼──┼──┼───┼───────────┼─────┤ │33 │京城銀行存摺及│1 │只 │丁乙○○│102聲搜483 卷㈡P425-1 │丁乙○○所有│ │ │金融卡、印章 │ │ │ │ │ │ ├──┼───────┼──┼──┼───┼───────────┼─────┤ │34 │筆記本 │1 │本 │辛F○○│102聲搜483 卷㈡P435 │辛F○○所有│ │ │ │ │ │ │ │,私用 │ ├──┼───────┼──┼──┼───┼───────────┼─────┤ │35 │提貨收據(估價│18 │○ │己M○○│102聲搜483 卷㈡P453 │ │ │ │單) │ │ │ │ │ │ ├──┼───────┼──┼──┼───┼───────────┼─────┤ │36 │提貨收據(估價│15 │○ │辛O○○│同上 │ │ │ │單) │ │ │ │ │ │ ├──┼───────┼──┼──┼───┼───────────┼─────┤ │37 │提貨明細(申請│1 │○ │己M○○│同上 │ │ │ │款項及產品明細│ │ │辛O○○│ │ │ │ │) │ │ │ │ │ │ ├──┼───────┼──┼──┼───┼───────────┼─────┤ │38 │加入會員合約書│1 │○ │己M○○│同上 │ │ ├──┼───────┼──┼──┼───┼───────────┼─────┤ │39 │加入會員合約書│1 │○ │辛O○○│同上 │ │ ├──┼───────┼──┼──┼───┼───────────┼─────┤ │40 │會員雜誌 │1 │本 │己M○○│同上 │ │ │ │ │ │ │辛O○○│ │ │ ├──┼───────┼──┼──┼───┼───────────┼─────┤ │41 │會員卡 │1 │○ │己M○○│同上 │ │ ├──┼───────┼──┼──┼───┼───────────┼─────┤ │42 │統一超商禮券(│392 │○ │己M○○│同上 │小計3萬 │ │ │面額100元) │ │ │辛O○○│ │9200元 │ ├──┼───────┼──┼──┼───┼───────────┼─────┤ │43 │全聯禮券(面額│31 │○ │己M○○│同上 │小計1萬 │ │ │500元) │ │ │辛O○○│ │5500元 │ ├──┼───────┼──┼──┼───┼───────────┼─────┤ │44 │家樂福提貨券(│22 │○ │己M○○│同上 │小計2萬 │ │ │面額1000元) │ │ │辛O○○│ │2000元 │ ├──┼───────┼──┼──┼───┼───────────┼─────┤ │45 │會員卡 │1 │○ │辛O○○│102聲搜483 卷㈡P453反 │ │ ├──┼───────┼──┼──┼───┼───────────┼─────┤ │46 │報紙及相關刊物│8 │份 │己M○○│同上 │ │ │ │ │ │ │辛O○○│ │ │ └──┴───────┴──┴──┴───┴───────────┴─────┘ 附表三:不沒收(凍結帳戶部分) ┌──┬──────┬────────┬────────┬──────┬─────────┬───┐ │編號│ 銀行別 │ 帳 號 │戶名 │金額(元) │出處 │備註 │ ├──┼──────┼────────┼────────┼──────┼─────────┼───┤ │1 │臺灣銀行土城│0000000000000000│驊榮實業有限公司│931,504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 │ │ │ │ ├──┼──────┼────────┼────────┼──────┼─────────┼───┤ │2 │合作金庫南京│0000000000000000│摩琳國際企業有限│4,112,346 │101查扣1256卷P8 │ │ │ │西路分行 │0000000 │公司 │ │ │ │ ├──┼──────┼────────┼────────┼──────┼─────────┼───┤ │3 │合作金庫城內│0000000000000000│丁V○○ │0 │101查扣1256卷P8 │已銷戶│ │ │分行 │0000000 │ │ │ │ │ ├──┼──────┼────────┼────────┼──────┼─────────┼───┤ │4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20,711 │101查扣1256卷P8 │ │ │ │花蓮分行 │0000000 │ │ │ │ │ ├──┼──────┼────────┼────────┼──────┼─────────┼───┤ │5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宜蘭美容有限公司│0 │101查扣1256卷P8反 │無餘額│ │ │萬華分行 │0000000 │籌備處戊A○○ │ │ │ │ ├──┼──────┼────────┼────────┼──────┼─────────┼───┤ │6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楊麗珠 │2,500,001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嘉義分行 │0000000 │ │ │ │ │ ├──┼──────┼────────┼────────┼──────┼─────────┼───┤ │7 │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000000│○旻儒 │1,136,139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 │ │ │ │ │ ├──┼──────┼────────┼────────┼──────┼─────────┼───┤ │8 │上海商業儲蓄│0000000000000000│癸W○○ │105,836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 │ │ │ │ │ ├──┼──────┼────────┼────────┼──────┼─────────┼───┤ │9 │國泰世華商銀│0000000000000000│○玉里 │0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行桃興分行 │0000000 │ │ │ │ │ ├──┼──────┼────────┼────────┼──────┼─────────┼───┤ │10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0│葉麗玉 │8,467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 │ │ │ │ │ ├──┼──────┼────────┼────────┼──────┼─────────┼───┤ │11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0│戊A○○ │1,021,745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 │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 │戊L○○ │1,345,425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銀行南高雄分│ │ │ │ │ │ │ │行 │ │ │ │ │ │ ├──┼──────┼────────┼────────┼──────┼─────────┼───┤ │13 │京城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建甫 │492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北高雄分行 │0000000 │ │ │ │ │ ├──┼──────┼────────┼────────┼──────┼─────────┼───┤ │14 │大台北銀行昆│0000000000000000│○○○ │112,209 │101查扣1256卷P8反 │私用 │ │ │明分行 │0000000 │ │ │ │ │ ├──┼──────┼────────┼────────┼──────┼─────────┼───┤ │15 │大台北銀行昆│0000000000000000│○雅馨 │223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明分行 │0000000 │ │ │ │ │ ├──┼──────┼────────┼────────┼──────┼─────────┼───┤ │16 │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卡友日報有限公司│0 │101查扣1256卷P8反 │無餘額│ │ │松德分行 │ │籌備處○○○ │ │ │ │ ├──┼──────┼────────┼────────┼──────┼─────────┼───┤ │17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丙p○○ │253,719 │101查扣1256卷P9 │ │ │ │桃北分行 │0000000 │ │ │ │ │ ├──┼──────┼────────┼────────┼──────┼─────────┼───┤ │18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曉沁 │100,011 │101查扣1256卷P9 │ │ │ │嘉義分行 │0000000 │ │ │ │ │ ├──┼──────┼────────┼────────┼──────┼─────────┼───┤ │19 │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旻儒 │597 │101查扣1256卷P9 │ │ │ │旗山分行 │0000000 │ │ │ │ │ ├──┼──────┼────────┼────────┼──────┼─────────┼───┤ │20 │中華郵政左營│0000000000000000│癸W○○ │350,814 │101查扣1256卷P9 │ │ │ │菜公郵局 │0000000 │ │ │ │ │ ├──┼──────┼────────┼────────┼──────┼─────────┼───┤ │21 │中華郵政苓雅│0000000000000000│○旻儒 │27,614 │101查扣1256卷P9 │ │ │ │郵局 │0000000 │ │ │ │ │ ├──┼──────┼────────┼────────┼──────┼─────────┼───┤ │22 │中華郵政台北│0000000000000000│辛D○○ │6,412 │101查扣1256卷P9 │ │ │ │華江橋郵局 │0000000 │ │ │ │ │ ├──┼──────┼────────┼────────┼──────┼─────────┼───┤ │23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癸W○○ │10,147 │101查扣1256卷P9 │ │ │ │三民分行 │0000000 │ │ │ │ │ ├──┼──────┼────────┼────────┼──────┼─────────┼───┤ │24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崧元 │1,405,570 │101查扣1256卷P9 │ │ │ │土城分行 │0000000 │ │ │ │ │ ├──┼──────┼────────┼────────┼──────┼─────────┼───┤ │25 │日盛銀行嘉義│0000000000000000│○吳芳招 │855 │101查扣1256卷P9 │ │ │ │簡易型分行 │0000000 │ │ │ │ │ ├──┼──────┼────────┼────────┼──────┼─────────┼───┤ │26 │合作金庫北台│0000000000000 │甲乙○○ │40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南分行 │ │ │ │ │ │ ├──┼──────┼────────┼────────┼──────┼─────────┼───┤ │27 │第一銀行金城│00000000000 │壬宇○○ │人民幣6,900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分行 │ │ │ │ │ │ ├──┼──────┼────────┼────────┼──────┼─────────┼───┤ │28 │中華郵政台南│00000000000000 │己p○○ │78,989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南小北郵局 │ │ │ │ │ │ ├──┼──────┼────────┼────────┼──────┼─────────┼───┤ │29 │中華郵政東門│00000000000000 │丙O○○ │0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郵局 │ │ │ │ │ │ ├──┼──────┼────────┼────────┼──────┼─────────┼───┤ │30 │中華郵政台南│00000000000000 │甲G○○ │22,053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成功路郵局 │ │ │ │ │ │ └──┴──────┴────────┴────────┴──────┴─────────┴───┘ 附表四:不沒收(發還所有人部分)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提出人│所有人 │出處 │備 註 │ ├──┼───────┼──┼──┼───┼────┼─────┼──────────┤ │1 │新臺幣現金 │120 │萬元│丁z○○│○芸如 │102年度檢 │係○芸如之入會保證金│ │ │ │ │ │ │ │管字第2605│(丁z○○102年3月20日│ │ │ │ │ │ │ │號編號1 │訊問筆錄-中檢101他65│ │ │ │ │ │ │ │ │29卷P.382) │ ├──┼───────┼──┼──┼───┼────┼─────┼──────────┤ │2 │新臺幣現金 │10 │萬元│丁z○○│○志麟 │102年度檢 │係○志麟之入會保證金│ │ │ │ │ │ │ │管字第2605│(丁z○○102年3月20日│ │ │ │ │ │ │ │號編號2 │訊問筆錄-中檢101他65│ │ │ │ │ │ │ │ │29卷P.382) │ └──┴───────┴──┴──┴───┴────┴─────┴──────────┘ 附表五:不沒收(發還被害人之現金、禮券部分) ┌──┬───────┬───┬──┬───┬───────────┬───────┐ │編號│名稱 │數量 │單位│所有人│出處 │備 註 │ ├──┼───────┼───┼──┼───┼───────────┼───────┤ │1 │新臺幣現金 │100 │萬元│戊p○○│102聲搜483卷㈡P353 │ │ ├──┼───────┼───┼──┼───┼───────────┼───────┤ │2 │新臺幣現金 │100 │萬元│戊p○○│同上 │ │ ├──┼───────┼───┼──┼───┼───────────┼───────┤ │3 │新臺幣現金 │77 │萬元│戊p○○│同上 │ │ ├──┼───────┼───┼──┼───┼───────────┼───────┤ │4 │新臺幣現金 │30.36 │萬元│戊p○○│同上 │ │ ├──┼───────┼───┼──┼───┼───────────┼───────┤ │5 │新臺幣現金 │7.74 │萬元│壬N○○│102聲搜483卷㈡P355反 │ │ ├──┼───────┼───┼──┼───┼───────────┼───────┤ │6 │新臺幣現金 │49.8 │萬元│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8反 │ │ ├──┼───────┼───┼──┼───┼───────────┼───────┤ │7 │新臺幣現金 │194.49│萬元│壬N○○│同上 │ │ ├──┼───────┼───┼──┼───┼───────────┼───────┤ │8 │新臺幣現金 │38.01 │萬元│壬N○○│同上 │ │ ├──┼───────┼───┼──┼───┼───────────┼───────┤ │9 │新臺幣現金 │1100 │萬元│壬N○○│同上 │ │ ├──┼───────┼───┼──┼───┼───────────┼───────┤ │10 │新臺幣現金 │1200 │萬元│壬N○○│同上 │ │ ├──┼───────┼───┼──┼───┼───────────┼───────┤ │11 │新臺幣現金 │1200 │萬元│壬N○○│同上 │ │ ├──┼───────┼───┼──┼───┼───────────┼───────┤ │12 │新臺幣現金 │1100 │萬元│壬N○○│同上 │ │ ├──┼───────┼───┼──┼───┼───────────┼───────┤ │13 │新臺幣現金 │500 │萬元│壬N○○│同上 │ │ ├──┼───────┼───┼──┼───┼───────────┼───────┤ │14 │新臺幣現金 │900 │萬元│壬N○○│同上 │ │ ├──┼───────┼───┼──┼───┼───────────┼───────┤ │15 │新臺幣現金 │900 │萬元│壬N○○│102聲搜483卷㈡P379 │ │ ├──┼───────┼───┼──┼───┼───────────┼───────┤ │16 │新臺幣現金 │1400 │萬元│壬N○○│同上 │ │ ├──┼───────┼───┼──┼───┼───────────┼───────┤ │17 │新臺幣現金 │1000 │萬元│壬N○○│同上 │ │ ├──┼───────┼───┼──┼───┼───────────┼───────┤ │18 │新臺幣現金 │1100 │萬元│壬N○○│同上 │ │ ├──┼───────┼───┼──┼───┼───────────┼───────┤ │19 │新臺幣現金 │900 │萬元│壬N○○│同上 │ │ ├──┼───────┼───┼──┼───┼───────────┼───────┤ │20 │新臺幣現金 │350 │萬元│壬N○○│同上 │ │ ├──┼───────┼───┼──┼───┼───────────┼───────┤ │21 │統一超商禮券(│40 │○ │戊U○○│102聲搜483卷㈡P379反 │小計4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22 │新台幣現金 │1 │仟元│戊U○○│同上 │ │ ├──┼───────┼───┼──┼───┼───────────┼───────┤ │23 │統一超商禮券(│25 │○ │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 │小計25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24 │遠東百貨禮券(│5 │○ │戊A○○│同上 │小計5000 元 │ │ │面額1000元) │ │ │ │ │ │ ├──┼───────┼───┼──┼───┼───────────┼───────┤ │25 │新臺幣現金 │8 │仟元│戊A○○│同上 │ │ ├──┼───────┼───┼──┼───┼───────────┼───────┤ │26 │全聯福利禮券(│20 │○ │戊A○○│同上 │小計1萬元 │ │ │面額500元) │ │ │ │ │ │ ├──┼───────┼───┼──┼───┼───────────┼───────┤ │27 │家樂福禮券(面│8 │○ │戊A○○│102聲搜483卷㈡P380反 │小計8000 元 │ │ │額1000元) │ │ │ │ │ │ ├──┼───────┼───┼──┼───┼───────────┼───────┤ │28 │統一超商禮券(│31205 │○ │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0反 │小計312萬500元│ │ │面額100元) │ │ │ │ │ │ ├──┼───────┼───┼──┼───┼───────────┼───────┤ │29 │麥當勞禮券(面│2000 │○ │癸g○○│同上 │小計10萬元 │ │ │額50元) │ │ │ │ │ │ ├──┼───────┼───┼──┼───┼───────────┼───────┤ │30 │家樂福禮券(面│400 │○ │癸g○○│同上 │小計4萬元 │ │ │額1000元) │ │ │ │ │ │ ├──┼───────┼───┼──┼───┼───────────┼───────┤ │31 │SOGO太平洋禮券│50 │○ │癸g○○│同上 │小計25萬元 │ │ │(面額5000元)│ │ │ │ │ │ ├──┼───────┼───┼──┼───┼───────────┼───────┤ │32 │大潤發提貨單(│637 │○ │癸g○○│同上 │小計31萬8500元│ │ │面額500元) │ │ │ │ │ │ ├──┼───────┼───┼──┼───┼───────────┼───────┤ │33 │全聯商品禮券(│950 │○ │癸g○○│同上 │小計47萬5000元│ │ │面額500元) │ │ │ │ │ │ ├──┼───────┼───┼──┼───┼───────────┼───────┤ │34 │新臺幣現金 │160 │萬元│癸g○○│102聲搜483卷㈡P382反 │ │ ├──┼───────┼───┼──┼───┼───────────┼───────┤ │35 │統一超商禮券(│38000 │○ │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 │小計380萬元 │ │ │面額100元) │ │ │辛G○○│ │ │ ├──┼───────┼───┼──┼───┼───────────┼───────┤ │36 │麥當勞禮券(每│2427 │本 │丙p○○│同上 │小計242萬7000 │ │ │本面額1000元)│ │ │辛G○○│ │元 │ ├──┼───────┼───┼──┼───┼───────────┼───────┤ │37 │京星港式飲茶禮│340 │本 │丙p○○│同上 │ │ │ │券 │ │ │辛G○○│ │ │ ├──┼───────┼───┼──┼───┼───────────┼───────┤ │38 │新臺幣現金 │630 │萬元│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0反 │ │ ├──┼───────┼───┼──┼───┼───────────┼───────┤ │39 │新臺幣現金 │294.16│萬元│丙p○○│102聲搜483卷㈡P403 │ │ ├──┼───────┼───┼──┼───┼───────────┼───────┤ │40 │統一超商禮券(│2700 │○ │壬b○○│102聲搜483卷㈡P406 │小計27萬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41 │大潤發提貨卷(│200 │○ │壬b○○│同上 │小計10萬元 │ │ │面額500元) │ │ │ │ │ │ ├──┼───────┼───┼──┼───┼───────────┼───────┤ │42 │全聯福利禮券(│200 │○ │壬b○○│同上 │小計10萬元 │ │ │面額500元) │ │ │ │ │ │ ├──┼───────┼───┼──┼───┼───────────┼───────┤ │43 │太平洋百貨禮券│19 │○ │壬b○○│同上 │小計9萬5000元 │ │ │(面額5000元)│ │ │ │ │ │ ├──┼───────┼───┼──┼───┼───────────┼───────┤ │44 │麥當勞禮券(面│200 │○ │壬b○○│同上 │小計1萬元 │ │ │額50元) │ │ │ │ │ │ ├──┼───────┼───┼──┼───┼───────────┼───────┤ │45 │家樂福禮券(面│30 │○ │壬b○○│同上 │小計3萬元 │ │ │額1000元) │ │ │ │ │ │ ├──┼───────┼───┼──┼───┼───────────┼───────┤ │46 │新臺幣現金 │300 │萬元│壬b○○│同上 │ │ ├──┼───────┼───┼──┼───┼───────────┼───────┤ │47 │7-11(150○面 │160 │○ │壬亥○○│102聲搜483卷㈡P410 │小計2萬元 │ │ │額100元)、全 │ │ │ │ │ │ │ │聯(10○面額 │ │ │ │ │ │ │ │500元)商品禮 │ │ │ │ │ │ │ │券 │ │ │ │ │ │ ├──┼───────┼───┼──┼───┼───────────┼───────┤ │48 │禮券(7-11超商│3 │箱 │己j○ │102聲搜483卷㈡P410反 │小計214.5萬元 │ │ │禮券面額100元 │ │ │ │ │ │ │ │10500○,大潤 │ │ │ │ │ │ │ │發禮券500元560│ │ │ │ │ │ │ │○,全聯禮券 │ │ │ │ │ │ │ │500元570○, │ │ │ │ │ │ │ │SOGO禮券5000元│ │ │ │ │ │ │ │100○,麥當勞 │ │ │ │ │ │ │ │禮券50元600○ │ │ │ │ │ │ │ │) │ │ │ │ │ │ ├──┼───────┼───┼──┼───┼───────────┼───────┤ │49 │新臺幣現金 │750.25│萬元│己j○ │同上 │ │ ├──┼───────┼───┼──┼───┼───────────┼───────┤ │50 │7-11超商禮券(│300 │○ │丙辛○○│102聲搜483卷㈡P417反 │小計3萬元 │ │ │面額100元)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51 │麥當勞禮券(面│1 │○ │丙辛○○│同上 │小計50元 │ │ │額50元) │ │ │乙庚○○│ │ │ │ │ │ │ │b○○│ │ │ │ │ │ │ │甲c○○│ │ │ ├──┼───────┼───┼──┼───┼───────────┼───────┤ │52 │新臺幣現金 │28.9 │萬元│丁乙○○│102聲搜483卷㈡P425-1 │ │ ├──┼───────┼───┼──┼───┼───────────┼───────┤ │53 │7-11禮券(面額│100 │○ │丁乙○○│同上 │小計1萬元 │ │ │100元) │ │ │ │ │ │ ├──┼───────┼───┼──┼───┼───────────┼───────┤ │54 │大潤發提貨卷(│10 │○ │丁乙○○│同上 │小計5000 元 │ │ │面額500元) │ │ │ │ │ │ ├──┼───────┼───┼──┼───┼───────────┼───────┤ │55 │全聯福利中心禮│10 │○ │戊r○○│102聲搜483卷㈡P435 │小計5000 元 │ │ │券(面額500元 │ │ │ │ │ │ │ │) │ │ │ │ │ │ ├──┼───────┼───┼──┼───┼───────────┼───────┤ │56 │統一超商禮券(│200 │○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 │小計2萬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57 │新臺幣現金 │1000 │元 │辛F○○│同上 │ │ ├──┼───────┼───┼──┼───┼───────────┼───────┤ │58 │新臺幣現金 │2 │萬元│辛F○○│同上 │ │ ├──┼───────┼───┼──┼───┼───────────┼───────┤ │59 │新臺幣現金 │5 │萬元│辛F○○│同上 │ │ ├──┼───────┼───┼──┼───┼───────────┼───────┤ │60 │新臺幣現金 │1 │萬元│辛F○○│同上 │ │ ├──┼───────┼───┼──┼───┼───────────┼───────┤ │61 │新臺幣現金 │3.6 │萬元│辛F○○│同上 │ │ ├──┼───────┼───┼──┼───┼───────────┼───────┤ │62 │新臺幣現金 │1 │萬元│辛F○○│同上 │ │ ├──┼───────┼───┼──┼───┼───────────┼───────┤ │63 │新臺幣現金 │1 │萬元│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5反 │ │ ├──┼───────┼───┼──┼───┼───────────┼───────┤ │64 │新臺幣現金 │3.31 │萬元│辛F○○│同上 │ │ ├──┼───────┼───┼──┼───┼───────────┼───────┤ │65 │新臺幣現金(硬│634 │元 │辛F○○│同上 │ │ │ │幣) │ │ │ │ │ │ ├──┼───────┼───┼──┼───┼───────────┼───────┤ │66 │新臺幣現金 │10 │萬元│辛F○○│同上 │ │ ├──┼───────┼───┼──┼───┼───────────┼───────┤ │67 │統一超商禮券(│50 │○ │辛F○○│同上 │小計5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68 │新臺幣現金 │1.25 │萬元│辛F○○│同上 │ │ ├──┼───────┼───┼──┼───┼───────────┼───────┤ │69 │大潤發禮券(面│20 │○ │辛F○○│同上 │小計1萬元 │ │ │額500元) │ │ │ │ │ │ ├──┼───────┼───┼──┼───┼───────────┼───────┤ │70 │新臺幣現金 │8.5 │仟元│辛F○○│同上 │ │ ├──┼───────┼───┼──┼───┼───────────┼───────┤ │71 │全聯福利中心禮│10 │○ │辛F○○│同上 │小計5000 元 │ │ │券(面額500元 │ │ │ │ │ │ │ │) │ │ │ │ │ │ ├──┼───────┼───┼──┼───┼───────────┼───────┤ │72 │新臺幣現金 │8 │仟元│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6 │ │ ├──┼───────┼───┼──┼───┼───────────┼───────┤ │73 │統一超商禮券(│100 │○ │辛F○○│同上 │小計1萬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74 │新臺幣現金 │4 │萬元│辛F○○│同上 │ │ ├──┼───────┼───┼──┼───┼───────────┼───────┤ │75 │新臺幣現金 │2.6 │萬元│辛F○○│同上 │ │ ├──┼───────┼───┼──┼───┼───────────┼───────┤ │76 │新臺幣現金 │4 │仟元│辛F○○│同上 │ │ ├──┼───────┼───┼──┼───┼───────────┼───────┤ │77 │統一超商禮券(│50 │○ │辛F○○│同上 │小計5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78 │新臺幣現金 │3.9 │萬元│辛F○○│同上 │ │ ├──┼───────┼───┼──┼───┼───────────┼───────┤ │79 │新臺幣現金 │3.8 │萬元│辛F○○│同上 │ │ ├──┼───────┼───┼──┼───┼───────────┼───────┤ │80 │統一超商禮券(│50 │○ │辛F○○│同上 │小計5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81 │家樂福禮券(面│10 │○ │辛F○○│同上 │小計1萬元 │ │ │額1000元) │ │ │ │ │ │ ├──┼───────┼───┼──┼───┼───────────┼───────┤ │82 │全聯福利中心禮│20 │○ │辛F○○│102聲搜483卷㈡P436反 │小計1萬元 │ │ │券(面額500元 │ │ │ │ │ │ │ │) │ │ │ │ │ │ ├──┼───────┼───┼──┼───┼───────────┼───────┤ │83 │新臺幣現金 │1.7 │萬元│辛F○○│同上 │ │ ├──┼───────┼───┼──┼───┼───────────┼───────┤ │84 │統一超商禮券(│100 │○ │辛F○○│同上 │小計1萬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85 │統一超商禮券(│50 │○ │辛F○○│同上 │小計5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86 │新臺幣現金 │20.05 │萬元│辛F○○│同上 │ │ ├──┼───────┼───┼──┼───┼───────────┼───────┤ │87 │統一超商禮券(│30 │○ │辛F○○│同上 │小計3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88 │家樂福禮券(面│50 │○ │辛F○○│同上 │小計5萬元 │ │ │額1000元) │ │ │ │ │ │ ├──┼───────┼───┼──┼───┼───────────┼───────┤ │89 │全聯福利中心禮│74 │○ │辛F○○│同上 │小計3萬7000元 │ │ │券(面額500元 │ │ │ │ │ │ │ │) │ │ │ │ │ │ ├──┼───────┼───┼──┼───┼───────────┼───────┤ │90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 │ │ │ │現金8400元) │ │ │ │ │ │ ├──┼───────┼───┼──┼───┼───────────┼───────┤ │91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同上 │ │ │ │現金39200 元)│ │ │ │ │ │ ├──┼───────┼───┼──┼───┼───────────┼───────┤ │92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同上 │現金6250元 │ │ │現金6250元、家│ │ │ │ │禮券5000元 │ │ │樂福禮券5000元│ │ │ │ │ │ │ │) │ │ │ │ │ │ ├──┼───────┼───┼──┼───┼───────────┼───────┤ │99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同上 │現金8500元 │ │ │現金8500元、家│ │ │ │ │禮券5000元 │ │ │樂福禮券5000元│ │ │ │ │ │ │ │) │ │ │ │ │ │ ├──┼───────┼───┼──┼───┼───────────┼───────┤ │100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同上 │ │ │ │現金26000 元)│ │ │ │ │ │ ├──┼───────┼───┼──┼───┼───────────┼───────┤ │101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同上 │ │ │ │現金95000元) │ │ │ │ │ │ ├──┼───────┼───┼──┼───┼───────────┼───────┤ │102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39反 │小計5萬元 │ │ │全聯禮券面額 │ │ │ │ │ │ │ │500元共50○、 │ │ │ │ │ │ │ │大潤發禮券面額│ │ │ │ │ │ │ │500元共40○、 │ │ │ │ │ │ │ │家樂福禮券面額│ │ │ │ │ │ │ │1000元共5○) │ │ │ │ │ │ ├──┼───────┼───┼──┼───┼───────────┼───────┤ │103 │信封袋(內裝有│1 │個 │壬宇○○│同上 │小計2萬元 │ │ │7-11禮券面額 │ │ │ │ │ │ │ │100元共200○)│ │ │ │ │ │ ├──┼───────┼───┼──┼───┼───────────┼───────┤ │104 │7-11禮券(面額│573 │○ │壬宇○○│同上 │小計5萬7300元 │ │ │100元) │ │ │ │ │ │ ├──┼───────┼───┼──┼───┼───────────┼───────┤ │105 │全聯禮券(面額│31 │○ │壬宇○○│同上 │小計1萬5500元 │ │ │500元) │ │ │ │ │ │ ├──┼───────┼───┼──┼───┼───────────┼───────┤ │106 │家樂福禮券(面│11 │○ │壬宇○○│同上 │小計1萬1000元 │ │ │額1000元) │ │ │ │ │ │ ├──┼───────┼───┼──┼───┼───────────┼───────┤ │107 │麥當勞禮券(面│19 │○ │壬宇○○│同上 │小計950 元 │ │ │額50元) │ │ │ │ │ │ ├──┼───────┼───┼──┼───┼───────────┼───────┤ │108 │全聯禮券(面額│92 │○ │壬宇○○│同上 │小計4萬6000元 │ │ │500元) │ │ │ │ │ │ ├──┼───────┼───┼──┼───┼───────────┼───────┤ │109 │7-11禮券(面額│153 │○ │壬宇○○│同上 │小計1萬5300元 │ │ │100元) │ │ │ │ │ │ ├──┼───────┼───┼──┼───┼───────────┼───────┤ │110 │麥當勞禮券(面│20 │張 │壬宇○○│同上 │小計1000 元 │ │ │額50元) │ │ │ │ │ │ ├──┼───────┼───┼──┼───┼───────────┼───────┤ │111 │家樂福禮券(面│101 │○ │壬宇○○│102聲搜483卷㈡P440 │小計10萬1000元│ │ │額1000元) │ │ │ │ │ │ ├──┼───────┼───┼──┼───┼───────────┼───────┤ │112 │大潤發禮券(面│60 │○ │壬宇○○│同上 │小計3萬元 │ │ │額500元) │ │ │ │ │ │ ├──┼───────┼───┼──┼───┼───────────┼───────┤ │113 │太平洋SOGO禮券│19 │○ │壬宇○○│同上 │小計9500 元 │ │ │(面額5000元)│ │ │ │ │ │ ├──┼───────┼───┼──┼───┼───────────┼───────┤ │114 │新臺幣現金 │766.5 │萬元│戊r○○│102聲搜483卷㈡P444 │ │ ├──┼───────┼───┼──┼───┼───────────┼───────┤ │115 │7-11禮券(面額│44 │○ │甲G○○│102聲搜483卷㈡P448 │小計4400 元 │ │ │100元) │ │ │ │ │ │ ├──┼───────┼───┼──┼───┼───────────┼───────┤ │116 │統一超商禮券(│3 │○ │甲乙○○│102聲搜483卷㈡P451 │小計3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117 │家樂福禮券(面│1 │○ │甲乙○○│同上 │小計1000 元 │ │ │額1000元) │ │ │ │ │ │ ├──┼───────┼───┼──┼───┼───────────┼───────┤ │118 │全聯福利中心禮│2 │○ │甲乙○○│同上 │小計1000 元 │ │ │券(面額500元 │ │ │ │ │ │ │ │) │ │ │ │ │ │ ├──┼───────┼───┼──┼───┼───────────┼───────┤ │119 │統一超商禮券(│10 │○ │壬申○○│102聲搜483卷㈡P456 │小計1000 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120 │新臺幣現金 │425 │萬元│戊p○○│102聲搜483卷㈡P360 │拍賣扣案10 輛 │ │ │ │ │ │ │ │自小客車車牌 │ │ │ │ │ │ │ │ADD-3916 │ │ │ │ │ │ │ │ADD-3917 │ │ │ │ │ │ │ │ADD-3960 │ │ │ │ │ │ │ │ADD-3531 │ │ │ │ │ │ │ │ADD-3932 │ │ │ │ │ │ │ │ADD-3933 │ │ │ │ │ │ │ │ADD-3922 │ │ │ │ │ │ │ │ADD-3923 │ │ │ │ │ │ │ │ADD-3925 │ │ │ │ │ │ │ │ADD-3926 │ ├──┼───────┼───┼──┼───┼───────────┼───────┤ │121 │SOGO百貨商品券│12 │○ │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 │小計6萬元 │ │ │(面額5000元)│ │ │ │編號22 │ │ ├──┼───────┼───┼──┼───┼───────────┼───────┤ │122 │家樂福商品提貨│136 │○ │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 │小計13萬6000元│ │ │券(面額1000元│ │ │ │編號23 │ │ │ │) │ │ │ │ │ │ ├──┼───────┼───┼──┼───┼───────────┼───────┤ │123 │大潤發提貨券(│139 │○ │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 │小計6萬9500元 │ │ │面額500元) │ │ │ │編號24 │ │ ├──┼───────┼───┼──┼───┼───────────┼───────┤ │124 │統一超商禮券(│600 │○ │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 │小計6萬元 │ │ │面額100元) │ │ │ │編號25、26 │ │ ├──┼───────┼───┼──┼───┼───────────┼───────┤ │125 │麥當勞商品禮券│200 │○ │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 │小計1萬元 │ │ │(面額50元) │ │ │ │編號27、28 │ │ ├──┼───────┼───┼──┼───┼───────────┼───────┤ │126 │全聯商品禮券(│470 │○ │己G○○│102年度檢管字第2884號 │小計23萬5000元│ │ │面額500元) │ │ │ │編號29、30、31 │ │ ├──┼───────┼───┼──┼───┼───────────┼───────┤ │127 │新臺幣現金 │5.17 │萬元│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44 │ │ ├──┼───────┼───┼──┼───┼───────────┼───────┤ │128 │新臺幣現金 │1.9 │萬元│甲子○○│同上 │ │ ├──┼───────┼───┼──┼───┼───────────┼───────┤ │129 │統一超商禮券 │100 │○ │甲子○○│同上 │小計1萬元 │ │ │(面額100元) │ │ │ │ │ │ ├──┼───────┼───┼──┼───┼───────────┼───────┤ │130 │禮券(家樂福禮│30 │○ │甲子○○│同上 │小計2萬元 │ │ │券面額1000元共│ │ │ │ │ │ │ │10○、全聯禮券│ │ │ │ │ │ │ │面額500元共20 │ │ │ │ │ │ │ │○) │ │ │ │ │ │ ├──┼───────┼───┼──┼───┼───────────┼───────┤ │131 │禮券(家樂福1 │7 │○ │甲子○○│同上 │ │ │ │○、大潤發1○ │ │ │ │ │ │ │ │、統一超商1○ │ │ │ │ │ │ │ │、全聯1○、喜 │ │ │ │ │ │ │ │來登3○) │ │ │ │ │ │ ├──┼───────┼───┼──┼───┼───────────┼───────┤ │132 │京星禮券 │7 │○ │甲子○○│同上 │ │ ├──┼───────┼───┼──┼───┼───────────┼───────┤ │133 │新臺幣現金 │5 │仟元│甲子○○│同上 │ │ ├──┼───────┼───┼──┼───┼───────────┼───────┤ │134 │臺灣麥當勞股份│1 │本 │己G○○│中檢101他6529卷P458 │ │ │ │商品禮券 │ │ │ │ │ │ ├──┼───────┼───┼──┼───┼───────────┼───────┤ │135 │大潤發提貨券 │1 │本 │己G○○│同上 │小計3000元 │ │ │(面額500元6○│ │ │ │ │ │ │ │) │ │ │ │ │ │ ├──┼───────┼───┼──┼───┼───────────┼───────┤ │136 │SOGO百貨商品券│1 │本 │己G○○│同上 │小計1萬5000元 │ │ │(面額5000元3 │ │ │ │ │ │ │ │○) │ │ │ │ │ │ ├──┼───────┼───┼──┼───┼───────────┼───────┤ │137 │家樂福商品提貨│1 │本 │己G○○│同上 │小計1萬4000元 │ │ │券(面額1000元│ │ │ │ │ │ │ │14○) │ │ │ │ │ │ ├──┼───────┼───┼──┼───┼───────────┼───────┤ │138 │全聯商品提貨券│1 │本 │己G○○│同上 │小計1萬4000原 │ │ │(面額500元28 │ │ │ │ │ │ │ │○) │ │ │ │ │ │ ├──┼───────┼───┼──┼───┼───────────┼───────┤ │139 │新臺幣現金 │2320 │元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4反 │ │ ├──┼───────┼───┼──┼───┼───────────┼───────┤ │140 │新臺幣現金 │3650 │元 │甲子○○│同上 │ │ ├──┼───────┼───┼──┼───┼───────────┼───────┤ │141 │新臺幣現金 │4500 │元 │甲子○○│同上 │ │ ├──┼───────┼───┼──┼───┼───────────┼───────┤ │142 │新臺幣現金 │4500 │元 │甲子○○│同上 │ │ ├──┼───────┼───┼──┼───┼───────────┼───────┤ │143 │大潤發提貨券 │5 │○ │甲子○○│同上 │小計5000元 │ │ │(面額500元) │ │ │ │ │ │ ├──┼───────┼───┼──┼───┼───────────┼───────┤ │144 │新臺幣現金、禮│1 │袋 │甲子○○│中檢101他6529卷P465 │現金8500元 │ │ │券(現金8500元│ │ │ │ │禮券5000元 │ │ │、大潤發提貨卷│ │ │ │ │ │ │ │5000元) │ │ │ │ │ │ └──┴───────┴───┴──┴───┴───────────┴───────┘ 附表六(凍結帳戶部分): ┌──┬──────┬────────┬────────┬──────┬─────────┬──┐ │編號│ 銀行別 │ 帳 號 │戶名 │金額(元) │出處 │備註│ ├──┼──────┼────────┼────────┼──────┼─────────┼──┤ │1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癸W○○ │13,337,021 │101查扣1256卷P8 │ │ │ │前鎮分行 │0000000 │ │ │ │ │ ├──┼──────┼────────┼────────┼──────┼─────────┼──┤ │2 │合作金庫南京│000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3,121,302 │101查扣1256卷P8 │ │ │ │西路分行 │0000000 │公司 │ │ │ │ ├──┼──────┼────────┼────────┼──────┼─────────┼──┤ │3 │合作金庫南京│000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469,500 │101查扣1256卷P8 │ │ │ │西路分行 │0000000 │公司 │ │ │ │ ├──┼──────┼────────┼────────┼──────┼─────────┼──┤ │4 │合作金庫一心│0000000000000000│癸W○○ │10,042 │101查扣1256卷P8 │ │ │ │路分行 │0000000 │ │ │ │ │ ├──┼──────┼────────┼────────┼──────┼─────────┼──┤ │5 │合作金庫一心│0000000000000000│首相小吃店 │1,187,579 │101查扣1256卷P8 │ │ │ │路分行 │0000000 │ │ │ │ │ ├──┼──────┼────────┼────────┼──────┼─────────┼──┤ │6 │合作金庫北三│0000000000000000│戊U○○ │1,973,979 │101查扣1256卷P8 │ │ │ │重分行 │0000000 │ │ │ │ │ ├──┼──────┼────────┼────────┼──────┼─────────┼──┤ │7 │合作金庫城內│0000000000000000│戊A○○ │1,810,410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 │ │ │ │ ├──┼──────┼────────┼────────┼──────┼─────────┼──┤ │8 │合作金庫城內│0000000000000000│臺北美容有限公司│67,668,911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 │ │ │ │ ├──┼──────┼────────┼────────┼──────┼─────────┼──┤ │9 │合作金庫南嘉│0000000000000000│丁i○○ │33,600,298 │101查扣1256卷P8 │ │ │ │義分行 │ │ │ │ │ │ ├──┼──────┼────────┼────────┼──────┼─────────┼──┤ │10 │合作金庫花蓮│0000000000000000│花蓮美容有限公司│10,000,000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籌備處己G○○ │ │ │ │ ├──┼──────┼────────┼────────┼──────┼─────────┼──┤ │11 │合作金庫花蓮│0000000000000000│日友綜效行銷企業│896,424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 │ │ │ │ ├──┼──────┼────────┼────────┼──────┼─────────┼──┤ │12 │合作金庫成功│0000000000000000│丙t○○ │118,859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 │ │ │ │ ├──┼──────┼────────┼────────┼──────┼─────────┼──┤ │13 │合作金庫台中│0000000000000000│己G○○ │109,909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0000000 │ │ │ │ │ ├──┼──────┼────────┼────────┼──────┼─────────┼──┤ │14 │合作金庫松山│0000000000000 │壬宇○○ │1,034,879 │101查扣1256卷P8 │ │ │ │分行 │ │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台北美容有限公司│34,672,767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萬華分行 │0000000 │ │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宜蘭美容有限公司│18,851,992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萬華分行 │0000000 │ │ │ │ │ ├──┼──────┼────────┼────────┼──────┼─────────┼──┤ │17 │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4,065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松德分行 │ │公司籌備處○○○│ │ │ │ ├──┼──────┼────────┼────────┼──────┼─────────┼──┤ │18 │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海峽商報有限公司│4,066 │101查扣1256卷P8反 │ │ │ │松德分行 │ │籌備處戊p○○ │ │ │ │ ├──┼──────┼────────┼────────┼──────┼─────────┼──┤ │19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瑞益 │13,661,000 │101查扣1256卷P9 │ │ │ │嘉義分行 │0000000 │ │ │ │ │ ├──┼──────┼────────┼────────┼──────┼─────────┼──┤ │20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623,138 │101查扣1256卷P9 │ │ │ │古亭分行 │0000000 │ │ │ │ │ ├──┼──────┼────────┼────────┼──────┼─────────┼──┤ │21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海峽商報有限公司│1,013,519 │101查扣1256卷P9 │ │ │ │古亭分行 │0000000 │ │ │ │ │ ├──┼──────┼────────┼────────┼──────┼─────────┼──┤ │22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卡友日報有限公司│31,301 │101查扣1256卷P9 │ │ │ │古亭分行 │0000000 │ │ │ │ │ ├──┼──────┼────────┼────────┼──────┼─────────┼──┤ │23 │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美的世界時報有限│8,129 │101查扣1256卷P9 │ │ │ │古亭分行 │0000000 │公司 │ │ │ │ ├──┼──────┼────────┼────────┼──────┼─────────┼──┤ │24 │聯邦銀行三民│0000000000000000│首相小吃店○旻儒│1,911,171 │101查扣1256卷P9 │ │ │ │分行 │ │ │ │ │ │ ├──┼──────┼────────┼────────┼──────┼─────────┼──┤ │25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首相小吃店○旻儒│227 │101查扣1256卷P9 │ │ │ │南屏分行 │ │ │ │ │ │ ├──┼──────┼────────┼────────┼──────┼─────────┼──┤ │26 │合作金庫○澳│0000000000000 │丙辛○○ │1,761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分行 │ │ │ │ │ │ ├──┼──────┼────────┼────────┼──────┼─────────┼──┤ │27 │第一銀行金城│00000000000 │壬宇○○ │104,691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分行 │ │ │ │ │ │ ├──┼──────┼────────┼────────┼──────┼─────────┼──┤ │28 │中華郵政新營│00000000000000 │甘佩蓉 │307,815 │101查扣1256卷P9反 │ │ │ │新進路郵局 │ │ │ │ │ │ ├──┴──────┴────────┴────────┼──────┼─────────┼──┤ │ 總 計 │206,534,755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10條、第14條、第20條第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 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 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 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 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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