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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1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蔡福號 訴訟代理人 吳秋麗律師 被   告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綿 被   告 樺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東 被   告 陳居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0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原告起訴以胡少森 為共同被告部分,因被告胡少森就此與原告請求相關部分,已經 刑事無罪判決,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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