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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2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恆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恆昌 被   告 張綉琳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2年度易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2 日 止,於原告擔任行銷企業專員,負責專案之行銷企畫等業務 ,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因原告擬參加高雄市議會於101 年5 月3 日招標之「高雄市議會online網站委託更新版」標 案,責由被告負責將原告公司各部門對於上開標案所製作之 檔案整合編製成計畫建議書,原告方可提出上開建議計畫書 後並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被告明知上開標案,於101 年 5 月3 日17時30分結標,竟基於意圖損害原告公司之利益, 於上開標案投標截止日之前一天,私自扣留上開計畫建議書 所有檔案,原告因此無法投標而喪失投標及得標之機會,致 使原告損失已投入之成本新臺幣(下同)301,000 元及喪失 日後可期待得標後之利益360,000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請求被告賠償661,00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 1,000 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背信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31 號案件 ,已於102 年7 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 月15日宣判 等情,有本院就上開案件於102 年7 月18日製作之審判筆錄 在卷可稽,茲原告於同年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 按。是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 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之 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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