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恆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恆昌
被 告 張綉琳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2年度易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1 年2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2 日
止,於原告擔任行銷企業專員,負責專案之行銷企畫等業務
,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因原告擬參加高雄市議會於101
年5 月3 日招標之「高雄市議會online網站委託更新版」標
案,責由被告負責將原告公司各部門對於上開標案所製作之
檔案整合編製成計畫建議書,原告方可提出上開建議計畫書
後並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
詎被告明知上開標案,於101 年
5 月3 日17時30分結標,竟基於
意圖損害原告公司之利益,
於上開標案投標截止日之前一天,私自扣留上開計畫建議書
所有檔案,原告因此無法投標而喪失投標及得標之機會,致
使原告損失已投入之成本新臺幣(下同)301,000 元及喪失
日後可期待得標後之利益360,000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請求被告賠償661,000 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
1,000 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背信即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31 號案件
,已於102 年7 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 月15日宣判
等情,有本院就上開案件於102 年7 月18日製作之審判筆錄
在卷
可稽,茲原告於同年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
可
按。是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
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上開
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之
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