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 144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南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47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南成係設於高雄市○○區○○路○ 巷 ○○號「坤毅食品有限公司」駕駛,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於 民國103 年3 月27日下午2 時許,○○○區○○路之工作處 所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 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酒後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貨車 上路,於同日下午5 時7 分許,行○○○區○○路之高雄 捷運鳳山大東轉運站出口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 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均疏未 注意及此,由後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吳OO所駕駛之車號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右膝挫 擦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當場對被告施予酒 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2毫克 (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4 年6 月1 日死亡,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