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簡秀芳
法定
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
被 告 陳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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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峰基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75 號、103 年
度交簡字第22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