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9號
原 告 陳文明
兼
法定
代理人 林松金
原 告 陳勇志
陳志豪
陳佩瑩
陳黃金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
陳雅娟 律師
被 告 許萬超
中興國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春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宏斌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08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丁洊祿(其與偉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業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調解成立)被訴業
務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3 年度審
交易字第1080號繫屬,而經原告以被告與丁洊祿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而對上開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103 年
度審交易字第1080號一案,業經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無刑事訴訟可供附帶,根據
首
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
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