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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22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9301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清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許清鳳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102年2月1日止,任職於團昱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 樓,下稱 團昱公司),擔任業務部副理職務,派駐在高雄分公司(址 設高雄市○○區○○路○○號1 樓)負責冷凍設備銷售業務兼 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1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1 月 28日止,利用向客戶收取款項之便,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 之收款時間及地點,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業務上所持有如附 表所示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合計侵占 貨款新臺幣(下同)41萬4265元。嗣因團昱公司發覺帳務短 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團昱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清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 本件並無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蘇文俊及朱蘭香(即團昱公司財務 部副理)分別於偵訊證述明確(見他卷第24至25頁及偵卷第 16頁),並有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團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之銷貨單、本票、被告侵占貨款明細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 4 至11頁;偵卷第28頁),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見本院 卷第43頁),足認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採信。又被告 受僱於團昱公司,並由該公司派駐高雄分公司擔任業務部副 理,負責冷凍設備銷售業務兼收取貨款乙節,業經認定如前 ,足認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是其利用職務上代收貨款之機 會,將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 侵占入己,核屬業務侵占之行為。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 附表所示101 年10月31日起至102年1月28日止之侵占行為, 係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 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擔任業務部副理負責收取貨款,本 應忠於職守,竟利用職務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收取之貨款,金 額達41萬4265元,僅償還102年1月份薪資、該年年終及現金 3000元,尚餘35萬5147元今未還款;惟兼衡被告並無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素行尚可,事後 坦承犯行,未盡力彌補團昱公司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84條之1、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表: ┌─┬──┬──────┬──────┬────────┐ │編│原起│ 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 │ │ │訴書├──────┤ 單位: │ 收款日期 │ │ │附表│ 收款地點 │ 新台幣) │ │ │號│編號│ │ │ │ ├─┼──┼──────┼──────┼────────┤ │1 │2 │ 鑽石 │ │101 年10月31日 │ │ │ │ │6萬8000元 │ │ │ │ ├──────┤ │ │ │ │ │屏東市○○路│ │ │ │ │ │ │ │ │ ├─┼──┼──────┼──────┼────────┤ │2 │3 │ 真馬車 │ │101 年12月 4日 │ │ │ ├──────┤1萬6000元 │ │ │ │ │屏東縣林邊鄉│ │ │ │ │ │某魚塭 │ │ │ │ │ │ │ │ │ ├─┼──┼──────┼──────┼────────┤ │3 │1 │ 貝喜樂 │ │101 年12月 5日 │ │ │ ├──────┤3萬3600元 │ │ │ │ │高雄市○○路│ │ │ │ │ │ │ │ │ │ │ │ │ │ │ ├─┼──┼──────┼──────┼────────┤ │4 │4 │三冠王芋冰城│ │101 年12月19日 │ │ │ ├──────┤ │ │ │ │ │高雄市○○路│1萬8165元 │ │ │ │ │高醫旁 │ │ │ │ │ │ │ │ │ ├─┼──┼──────┼──────┼────────┤ │5 │8 │ 慶雲冷凍 │ │102 年 1月 1日 │ │ │ ├──────┤ │ │ │ │ │屏東縣麟洛鄉│6000元 │ │ │ │ │產業道路 │ │ │ │ │ │ │ │ │ ├─┼──┼──────┼──────┼────────┤ │6 │10 │花蓮班札行 │ │102 年 1月16日 │ │ │ │(起訴書誤載│ │ │ │ │ │花蓮班渣行)│6萬9500元 │ │ │ │ ├──────┤ ├────────┤ │ │ │高雄市美濃區│ │102 年 1月17日 │ │ │ │中華路某統一│ │ │ │ │ │超商 │ │ │ ├─┼──┼──────┼──────┼────────┤ │7 │9 │ 廖秀蓮 │ │102 年 1月17日 │ │ │ ├──────┤ │ │ │ │ │高雄市鳥松區│6萬元 │ │ │ │ │○○路000巷0│ │ │ │ │ │號 │ │ │ ├─┼──┼──────┼──────┼────────┤ │8 │7 │恆春志成冷凍│ │102 年 1月18日 │ │ │ ├──────┤ │ │ │ │ │屏東縣恆春鎮│1萬6000元 │ │ │ │ │○○路00號 │ │ │ │ │ │ │ │ │ ├─┼──┼──────┼──────┼────────┤ │9 │5 │武廟黃昏市場│ │102年1月28日 │ │ │ │管委會 │ │ │ │ │ ├──────┤9萬9500元 │ │ │ │ │高雄市苓雅區│ │ │ │ │ │武廟路 │ │ │ ├─┼──┼──────┼──────┼────────┤ │10│6 │武廟黃昏市場│ │102年1月28日 │ │ │ │管委會 │ │ │ │ │ ├──────┤2萬7500元 │ │ │ │ │高雄市苓雅區│ │ │ │ │ │武廟路 │ │ │ ├─┼──┼──────┼──────┼────────┤ │ │總計│ │41萬4265元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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