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擁裕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339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擁裕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賴擁裕自民國101年10月22日起受僱為址設嘉義縣○○鄉○
○路○○號之「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公司)銷
售專員,負責為永盛公司招攬客戶及代收客戶繳交之貨款,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利用其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
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出貨時間
之隔月同日,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
附表所示之貨款後,竟未依規定將貨款彙整繳回永盛公司,
反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接續將所收取之貨款
予以侵占入己
,共計侵占新臺幣(下同)249,850元,供己花用或清償個
人之債務。
嗣因賴擁裕所代收之款項遲未繳回,經永盛公司
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盛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賴擁裕所為係犯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
證人
即
告訴代理人林欣磊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永
盛公司客戶對應收對帳單13份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開
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於行為時係擔任永盛公司之銷售專員,負責銷售公司
產品,並代為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將
職務上本應轉交予公司之費用予以侵占入己,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2年2月4日
起至102年7月1日止之侵占行為,係利用擔任永盛公司前揭
職務之機會,基於同一侵占犯意,於密接時間,反覆侵害同
一財產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
屬
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惟
起訴書認各次業務侵占行為,
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附此敘明。爰
審酌被告不知謹守分
際,盡忠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接續侵占業務上代收之貨
款,金額合計高達24萬9,850元,造成永盛公司受有財產上
之損害,且
迄今尚未賠償其所侵占之金額,所為實屬非是,
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於本案前無任何前科
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
暨參酌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及侵占金額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出貨地點 │出貨時間 │侵占金額│
├──┼────────┼───────┼─────┼────┤
│ 1 │尚宏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前鎮區隆│102.04.26 │2880元 │
│ │ │興街41號 ├─────┼────┤
│ │ │ │102.05.16 │3600元 │
│ │ │ ├─────┼────┤
│ │ │ │102.05.17 │5200元 │
├──┼────────┼───────┼─────┼────┤
│ 2 │竑樺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左營區左│102.02.28 │2900元 │
│ │ │營大路606 之1 ├─────┼────┤
│ │ │號 │102.03.02 │2000元 │
│ │ │ ├─────┼────┤
│ │ │ │102.03.26 │4800元 │
│ │ │ ├─────┼────┤
│ │ │ │102.04.06 │2200元 │
│ │ │ ├─────┼────┤
│ │ │ │102.04.11 │1320元 │
│ │ │ ├─────┼────┤
│ │ │ │102.04.26 │5200元 │
│ │ │ ├─────┼────┤
│ │ │ │102.05.06 │3600元 │
├──┼────────┼───────┼─────┼────┤
│ 3 │新瑞交通有限公司│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3.20 │11200元 │
│ │ │功路131號 │ │ │
├──┼────────┼───────┼─────┼────┤
│ 4 │奕新交通有限公司│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5.16 │13000元 │
│ │ │功路131號 ├─────┼────┤
│ │ │ │102.05.27 │12500元 │
├──┼────────┼───────┼─────┼────┤
│ 5 │銓鎰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文│102.03.29 │13500元 │
│ │ │華路6-1號 │ │ │
├──┼────────┼───────┼─────┼────┤
│ 6 │吉中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大│102.04.01 │22500元 │
│ │ │新路166號 │ │ │
├──┼────────┼───────┼─────┼────┤
│ 7 │益豐汽車服務廠 │高雄市岡山區介│102.02.26 │14400元 │
│ │ │壽東路231-2號 ├─────┼────┤
│ │ │ │102.04.11 │24000元 │
│ │ │ ├─────┼────┤
│ │ │ │102.05.06 │6400元 │
├──┼────────┼───────┼─────┼────┤
│ 8 │翔吉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燕巢區角│102.05.13 │12000元 │
│ │ │宿路49之3號 │ │ │
├──┼────────┼───────┼─────┼────┤
│ 9 │鑫穎汽車有限公司│高雄市鳳山區光│102.02.04 │20000元 │
│ │ │遠路70巷2號 │ │ │
├──┼────────┼───────┼─────┼────┤
│ 10 │承豐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內埔鄉壽│102.07.01 │7250元 │
│ │ │比路380號 │ │ │
├──┼────────┼───────┼─────┼────┤
│ 11 │千大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潮州鎮四│102.03.27 │2000元 │
│ │ │維路515號 ├─────┼────┤
│ │ │ │102.04.26 │21600元 │
├──┼────────┼───────┼─────┼────┤
│ 12 │東鉅汽車有限公司│屏東縣潮州鎮德│102.02.27 │6800元 │
│ │ │星路392巷15號 ├─────┼────┤
│ │ │ │102.03.13 │5100元 │
│ │ │ ├─────┼────┤
│ │ │ │102.04.05 │14800元 │
├──┼────────┼───────┼─────┼────┤
│ 13 │林錦登 │高雄市仁武區成│102.05.27 │9100元 │
│ │ │功路13之1號 │(起訴書誤│ │
│ │ │ │載為 │ │
│ │ │ │103.05.27 │ │
│ │ │ │) │ │
├──┴────────┴───────┴─────┼────┤
│ 合 計 │249850元│
└─────────────────────────┴────┘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