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首頁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熊彥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8503 號、第264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熊彥棋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
6 樓被告首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首頁公司)負責人,明知
告訴人林義書所架設「熊本一家」部落格(網址為http://
leeleelin.pixnet.net/blog/post/00000000 )中刊登之「
【南投日月潭。食】阿榮邵族麵、泡飯- 跟邵族沒甚關係的
特色小吃」文章內之文字與照片(民國100 年8 月12日刊登
),係屬
告訴人林義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攝影著作,
未經告訴人林義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竟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101 年11月19日某時許,委由某不知情之首頁公司員
工,在其上址公司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未經告訴
人林義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前開部落格文章之文字與照
片檔
予以重製下載,並將之張貼在其以首頁公司名義申設之
「行動百分百」網站文章分類夾內(公開傳輸之網址為http
://www.ao.com.tw/show-2615.htm ),使不特定之多數人
上網瀏覽該網站網頁時,即得自行點選而觀覽前開著作內容
,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林義書之著作財
產權。因認被告熊彥棋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嫌,被告首頁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熊彥棋執行業
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
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
罰金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