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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智易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首頁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熊彥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8503 號、第264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熊彥棋係址設高雄市○○區○○街○○號 6 樓被告首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首頁公司)負責人,明知 告訴人林義書所架設「熊本一家」部落格(網址為http:// leeleelin.pixnet.net/blog/post/00000000 )中刊登之「 【南投日月潭。食】阿榮邵族麵、泡飯- 跟邵族沒甚關係的 特色小吃」文章內之文字與照片(民國100 年8 月12日刊登 ),係屬告訴人林義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攝影著作, 未經告訴人林義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竟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於101 年11月19日某時許,委由某不知情之首頁公司員 工,在其上址公司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未經告訴 人林義書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前開部落格文章之文字與照 片檔予以重製下載,並將之張貼在其以首頁公司名義申設之 「行動百分百」網站文章分類夾內(公開傳輸之網址為http ://www.ao.com.tw/show-2615.htm ),使不特定之多數人 上網瀏覽該網站網頁時,即得自行點選而觀覽前開著作內容 ,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林義書之著作財 產權。因認被告熊彥棋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嫌,被告首頁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熊彥棋執行業 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 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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