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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訴字第 1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秀摘 被   告 黃秋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告 林松森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33004 號、第29558 號、第29559 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 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各科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 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黃秋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 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載之刑。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 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載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叁年,並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林松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叁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載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 實 一、黃秋興係川禎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吳秀摘,址設高雄 市○○區○○路○○巷○○號,下稱川禎公司)之總經理,為川 禎公司之受雇人,負責投標政府採購案業務及執行川禎公司 工地業務;林松森係川禎公司在中油公司大林廠勞務採購案 之工地現場負責人,負責換熱器檢點表之填寫、吊車使用情 形之紀錄等工作。 ㈠黃秋興於民國98年間,知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 部大林廠(下稱中油公司大林廠)辦理如附表一所示「煉二 組工場大修換熱器管束清理工作」等公開招標案,明知如附 表一所示各招標案均須3 家廠商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且 符合參與上開招標案資格之廠商不多,為使上開招標案能達 到最低參標廠商3 家之限制門檻,而能順利開標之目的,為 標取上開工程施做獲取利益,竟先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向本無意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各標案之廣 慶隆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慶隆公司)負責人蕭惠文,借用 廣慶隆公司名義陪標,經蕭惠文同意後,黃秋興即於附表一 所示標案開標前,自行決定川禎公司與廣慶隆公司之投標價 格投標,再指示不知情之川禎公司股東兼會計黃潔如於附表 一編號2 至5 所示標案開標前,以廣慶隆公司名義購買郵政 匯票做為押標金,連同以廣慶隆公司名義製作之投標文件寄 達招標機關參加投標(附表一編號2 部分,廣慶隆公司則未 附齊全之廠商聲明書致投標資格不符),參與如附表一所示 各採購案之投標,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參與競標之假象 ,致使招標機關中油公司大林廠誤信本件投標案有公平競爭 關係存在,而於附表一所示開標日期予以開標,果由川禎公 司分別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黃秋興、林松森明知川禎公司所承攬中油公司大林廠如附表 二所示之工程契約明訂須使用80噸以上吊車施作工程,為便 利施作並領取工程款,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及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川禎公司在 契約期間實際僅於附表二所示之「吊車工作日期」向將門工 程行租用如附表二所示吊臂荷重之吊車,黃秋興竟指示川禎 公司施工現場之負責人林松森,虛偽於附表二(一)所示之 換熱器檢修檢點表上虛偽記載有使用300 噸吊車情形,再將 該虛偽之檢修檢點表分別交由中油公司監工人員余陸成、陳 河泉等二人確認後,再由林松森轉交給不知情之川禎公司臨 時人員余姿蓉將300 噸吊車使用情形,換算成80噸之吊車租 金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如附表二(二)之施工日誌上, 及附表二(三)、附表二(五)之工作通知/ 結算書、換熱 器管束數量統計表,再彙整成附表二(四)、附表二(六) 所示不實之「工程(工作)竣工結算明細表、工程(工作) 竣工/ 驗收結算報告」等文件,後由川禎公司申報竣工,由 不知情之主驗人員予以驗收通過,使中油公司大林廠之會計 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如數支付附表二所示吊臂荷重80噸(含 )以上之吊車結算款項,分別詐領如附表二所示浮報金額。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川禎公司、黃秋興、林松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 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件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川禎公司負責人吳秀摘、黃秋興、 林松森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牌照出借人蕭惠 文、中油公司員工余陸成、陳河泉、林正宗、川禎公司員工 黃潔如、余姿蓉、林德揚、陳冬青、許芳蓁、石順榮、吊車 廠商楊輝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換熱器檢 修檢點表、工作通知/ 結算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 事業部工程(工作)開標(決標)紀錄單、郵政國內匯款單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工程(勞務) 開標(決標)紀錄單、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工 程(工作)竣工結算明細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 業部工程(工作)施工日誌、將門工程行應收帳對帳明細表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101 年3 月 3 日大政字第101-24號公務聯繫單、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勞務採購契約、大林煉油廠實作實算工程工作數量統計 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監造手冊、現場蒐證 照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工作說明書、大林 煉油廠換熱器管束數量統計表、將門工程行請款明細單、台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契約單價表、公開招標公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01 年7 月12日高營字第 0000000000號函、101 年6 月21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 、將門工程行作業時間簽收單、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 事業部工程(工作)竣工/ 驗收結算報告、工程(工作)進 度款結算明細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分錄傳 票、工程發包請款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因被告黃秋興、林松森自白均核與事 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川禎公司、黃秋興、林松森 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 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 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 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 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 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 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 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 家公司以上 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 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 院96年台上字第878 號、97年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黃秋興為使川禎公司參與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得 順利開標並得標,另向原無意願參加標案之廣慶隆公司借牌 ,並指示川禎公司員工代表上開公司出席投標,使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一所示標案均符合有3 家以上合格廠 商投標之開標門檻,而予以開標、決標,均致生川禎公司得 標之不正確結果,則被告黃秋興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另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合意 圍標罪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 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採購案之競爭機制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 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故參與合意之各廠商間均具有影響 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為其要件;亦即須行為人 有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其他「有 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 ,始屬相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影 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並以契約、協議、合意 等為手段,而達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為 要件。是該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 競爭之結果,始得成立。若行為人僅係單純找其他廠商參與 陪標,則陪標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 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 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換 言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規範對象,並不包括原本即 無意投標或為競爭價格之廠商,故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 為實質之競爭,並不在該條項規範之範圍內。本件被告黃秋 興向廣慶隆公司借牌陪標,惟廣慶隆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各 標案,既自始即無為價格競爭之意思,則揆諸前揭說明,自 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不得 科以該條項之罪。起訴意旨認被告黃秋興上開行為,另涉犯 政府採購法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容有誤會。另按91年2 月 6 日增修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係因工程界借牌 陋習已久,於88年間「921 大地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 物遭震毀之原因,源自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 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 ,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故增訂前揭規定,依該 條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係指無此名義或證件,而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而言;而該條後段規定:「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除將名義或證件借予 他人參與投標者外,其中所謂「參加投標者」,則係指該借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人參與投標,而非指出借名義或證件者 本身參加投標。從而本條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是其行為具 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 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且所謂借牌或允以 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參與投標或競價 之意思(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73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年度上易字第262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 字第63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本條規定係在杜 絕「借牌『投』標」行為,防止未具資格之廠商利用他人牌 照投標,而非在規範「借牌『陪』標」之行為;是以該條文 義上所稱「借用」,並不包括廠商除自己投標外,另為符合 現行法所規定3 家廠商以上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邀請 其他原無意願之廠商參與投標此種俗稱「陪標」之情形。是 本件黃秋興所受雇之川禎公司本即有資格參與如附表一所示 各標案之投標,其向廣慶隆公司借牌陪標之行為,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並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罪,附 此敘明。 ㈡核被告黃秋興所為,就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部分,均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罪;就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罪。被告林松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興如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所示犯行 ,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容有誤會。被告黃 秋興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黃潔如購買押標金 匯票、製作投標文件及被告黃秋興、林松森就犯罪事實一㈡ 部分利用不知情之余姿蓉將不實之工作事項登載於業務文書 上,均為間接正犯。被告黃秋興、林松森於前揭附表二所示 犯行中,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後進而行使, 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等基 於相同業務登載不實之決意,於密接之時地,接連分別為如 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之各業務登載不實行為,侵害同 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 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附表二編號1 、2 、3 所示各該接續施行之數個舉動,應 各認為包括一罪。再被告黃秋興、林松森分別以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之文書遂行詐欺取得吊車結算款項之行為,其等主觀 上之各犯罪計畫相同,應分別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故 被告黃秋興、林松森均係以一行為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 罪處斷。被告黃秋興林松森2 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 、2 、 3 所示各次詐欺取財罪間,分別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黃秋興所犯5 次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罪、3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林松森所犯3 次詐欺取財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黃秋興之辯 護人認被告黃秋興所犯妨害投標罪間、詐欺罪間,均係接續 犯,均容有誤會。本院審酌被告黃秋興借牌而為假性競爭方 式進行投標,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破壞政府 採購交易秩序;被告黃秋興、林松森利用職務之便,以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之方式,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影響中油公司大 林廠之權益,行為均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等犯後均坦白承認 犯行,暨黃秋興為川禎公司之總經理、林松森為受雇人,其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詐欺之金額分別附表二所示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載之刑,並依 各該犯罪情節,就黃秋興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所示部分 、就被告林松森部分,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綜合上開情節,就被告黃秋興、林松 森得易科罰金部分,及被告黃秋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 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本件被告黃秋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 布,並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係規定「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第1 項本文未變,惟 增加但書及第2 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上開修正後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如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 ,原則上不因另受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經 合併處罰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增定 第2 項之規定,則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就經宣告得易科罰金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選擇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與經 宣告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因上開法律修正後,受刑人就得易刑處分之刑,得自行決定 是否與不得易刑處分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應屬較有利於受 刑人,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 法第50條之規定。是本件被告黃秋興經宣告上開得易科罰金 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再由被告 黃秋興自行決定是否向檢察官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附此敘 明。 五、被告川禎公司為法人,而被告黃秋興為川禎公司之總經理, 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為川禎公司之受雇人;是被告川禎公司 就附表一部分,既因其受雇人執行職務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 罪,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如附表一主文欄所 示之罰金,並綜合上情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至扣案如附表 三所示之物,或為被告川禎公司所有,惟尚無證據證明與本 案違反政府採購法有關,或經交付中油公司收執而非被告黃 秋興、林松森所有,或與本案無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六、末審酌被告黃秋興、林松森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 經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乃分別諭知緩刑期間如主文所示。然為促使其等日後均得以 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 一定負擔之必要,分別併予諭知如各主文所示之緩刑條件, 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9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 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 7 款、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附表一: ┌──┬────────┬─────┬───┬───┬───┬───┬────────┐ │編號│標案名稱 │公告日期 │川禎公│川禎公│廣慶隆│其他參│主文 │ │ │(標案案號) ├─────┤司得標│司投標│公司投│標廠商│ │ │ │ │開標日期 │金額 │金額 │標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中油公司大林廠 │98年5 月7 │1131萬│1152萬│1299萬│儒瑋工│黃秋興犯政府採購│ │ │煉二組工場大修 │日 │9027元│2000元│2182元│程企業│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換熱器管束清理 ├─────┤ │ │ │有限公│項之妨害投標罪,│ │ │工作標案 │98年5 月 │ │ │ │司 │處有期徒刑叁月,│ │ │(MDF0000000) │27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廠商之受雇人因執│ │ │ │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 │ │ │ │ │ │ │ │元。 │ ├──┼────────┼─────┼───┼───┼───┼───┼────────┤ │2 │大林廠煉三組工 │98年5 月 │7960萬│7960萬│未附齊│高良股│黃秋興犯政府採購│ │ │場大修換熱器管 │14日 │元 │元 │全之廠│份有限│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束清理工作 ├─────┤ │ │商聲明│公司 │項之妨害投標罪,│ │ │(MDF0000000) │98年6 月 │ │ │書致投│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5 日 │ │ │標資格│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不符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廠商之受雇人因執│ │ │ │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 │ │ │ │ │ │ │ │元。 │ ├──┼────────┼─────┼───┼───┼───┼───┼────────┤ │3 │大林廠換熱器管 │98年10月 │936萬 │944 萬│986萬 │儒瑋工│黃秋興犯政府採購│ │ │束零星清理工作 │29日 │2081元│6600元│3000元│程企業│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MDF0000000) ├─────┤ │ │ │有限公│項之妨害投標罪,│ │ │ │98年11月 │ │ │ │司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0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廠商之受雇人因執│ │ │ │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 │ │ │ │ │ │ │ │元。 │ ├──┼────────┼─────┼───┼───┼───┼───┼────────┤ │4 │大林廠換熱器管 │98年11月 │1710萬│1769萬│1885萬│儒瑋工│黃秋興犯政府採購│ │ │束清理零星工作 │17日 │1584元│2000元│6000元│程企業│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MDF0000000) ├─────┤ │ │ │有限公│項之妨害投標罪,│ │ │ │99年12月 │ │ │ │司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9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廠商之受雇人因執│ │ │ │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 │ │ │元。 │ ├──┼────────┼─────┼───┼───┼───┼───┼────────┤ │5 │大林廠煉二組工 │100 年6 │1900萬│1972萬│1988萬│儒瑋工│黃秋興犯政府採購│ │ │場大修換熱器管 │月17日 │2942元│6000元│6900元│程企業│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束清理工作 ├─────┤ │ │ │有限公│項之妨害投標罪,│ │ │(MDF00500) │100 年6 │ │ │ │司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月27日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日。 │ │ │ │ │ │ │ │ │川禎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廠商之受雇人因執│ │ │ │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 │ │ │ │ │ │ │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 │ │ │ │ │ │ │ │元。 │ └──┴────────┴─────┴───┴───┴───┴───┴────────┘ 附表二: ┌──┬───────┬─────┬──┬────┬───┬────┬────────┐ │ │契約名稱 │吊車工作 │吊臂│實際租金│實際時│浮報時 │ 主文 │ │ │(案號) │日期 │荷重│(元)/│數 │數(小 │ │ │ │ │ │噸位│結算租金│/ │時) │ │ │ │ │ │(噸│ │結算時│/ │ │ │ │ │ │) │ │數(小│金額 │ │ │ │ │ │ │ │時) │ │ │ ├──┼───────┼─────┼──┼────┼───┼────┼────────┤ │ 1 │大林廠煉三組工│99.4.19 │200 │310528 │128 │112 │黃秋興共同犯詐欺│ │ │場大修換熱器管├─────┼──┤/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束清理工作( │99.4.24 │120 │582240 │240 │271712 │刑肆月,如易科罰│ │ │MDF985008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99.4.30 │200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林松森共同犯詐欺│ │ │ │99.5.3 │200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99.5.5 │120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99.7.13 │120 │ │ │ │ │ │ │ ├─────┼──┤ │ │ │ │ │ │ │99.7.25 │120 │ │ │ │ │ │ │ ├─────┼──┤ │ │ │ │ │ │ │99.7.31 │120 │ │ │ │ │ │ │ ├─────┼──┤ │ │ │ │ │ │ │99.7.2 │120 │ │ │ │ │ │ │ │ │ │ │ │ │ │ ├──┼───────┼─────┼──┼────┼───┼────┼────────┤ │ 2 │大林廠煉三組工│100.9.30 │120 │0000000 │450.4 │415.6 │黃秋興共同犯詐欺│ │ │場大修換熱器管├─────┼──┤/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束清理工作( │100.10.1 │120 │0000000 │866 │0000000 │刑拾月。 │ │ │MDF0000000) ├─────┼──┤ │ │ │林松森共同犯詐欺│ │ │ │100.10.2 │120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100.10.7 │120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0.9.29 │120 │ │ │ │ │ │ │ ├─────┼──┤ │ │ │ │ │ │ │100.9.30 │120 │ │ │ │ │ │ │ ├─────┼──┤ │ │ │ │ │ │ │100.10.1 │120 │ │ │ │ │ │ │ ├─────┼──┤ │ │ │ │ │ │ │100.10.2 │120 │ │ │ │ │ │ │ ├─────┼──┤ │ │ │ │ │ │ │100.10.7 │120 │ │ │ │ │ │ │ ├─────┼──┤ │ │ │ │ │ │ │100.10.1 │120 │ │ │ │ │ │ │ ├─────┼──┤ │ │ │ │ │ │ │100.10.1 │200 │ │ │ │ │ │ │ ├─────┼──┤ │ │ │ │ │ │ │100.10.14 │200 │ │ │ │ │ │ │ ├─────┼──┤ │ │ │ │ │ │ │100.10.14 │120 │ │ │ │ │ │ │ ├─────┼──┤ │ │ │ │ │ │ │100.10.15 │120 │ │ │ │ │ │ │ ├─────┼──┤ │ │ │ │ │ │ │100.10.16 │200 │ │ │ │ │ │ │ ├─────┼──┤ │ │ │ │ │ │ │100.10.21 │120 │ │ │ │ │ │ │ ├─────┼──┤ │ │ │ │ │ │ │100.10.23 │200 │ │ │ │ │ │ │ ├─────┼──┤ │ │ │ │ │ │ │100.10.25 │200 │ │ │ │ │ │ │ ├─────┼──┤ │ │ │ │ │ │ │100.10.26 │200 │ │ │ │ │ │ │ ├─────┼──┤ │ │ │ │ │ │ │100.10.27 │200 │ │ │ │ │ │ │ ├─────┼──┤ │ │ │ │ │ │ │100.10.28 │200 │ │ │ │ │ │ │ ├─────┼──┤ │ │ │ │ │ │ │100.10.31 │120 │ │ │ │ │ │ │ ├─────┼──┤ │ │ │ │ │ │ │100.11.4 │120 │ │ │ │ │ │ │ ├─────┼──┤ │ │ │ │ │ │ │100.11.6 │200 │ │ │ │ │ │ │ ├─────┼──┤ │ │ │ │ │ │ │100.11.7 │200 │ │ │ │ │ │ │ ├─────┼──┤ │ │ │ │ │ │ │100.11.9 │200 │ │ │ │ │ │ │ ├─────┼──┤ │ │ │ │ │ │ │100.11.14 │200 │ │ │ │ │ ├──┼───────┼─────┼──┼────┼───┼────┼────────┤ │ 3 │大林廠煉二組工│100.4.7 │200 │591560 │184 │440 │黃秋興共同犯詐欺│ │ │場大修換熱器管├─────┼──┤/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束清理工作( │100.4.8 │120 │0000000 │624 │0000000 │刑拾月。 │ │ │MDF0000000) ├─────┼──┤ │ │ │林松森共同犯詐欺│ │ │ │100.4.9 │200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100.4.11 │120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0.4.18 │120 │ │ │ │ │ │ │ ├─────┼──┤ │ │ │ │ │ │ │100.4.19 │120 │ │ │ │ │ │ │ ├─────┼──┤ │ │ │ │ │ │ │100.4.19 │120 │ │ │ │ │ │ │ ├─────┼──┤ │ │ │ │ │ │ │100.6.14 │120 │ │ │ │ │ │ │ ├─────┼──┤ │ │ │ │ │ │ │100.6.15 │120 │ │ │ │ │ │ │ ├─────┼──┤ │ │ │ │ │ │ │100.6.22 │120 │ │ │ │ │ │ │ ├─────┼──┤ │ │ │ │ │ │ │100.6.23 │200 │ │ │ │ │ │ │ ├─────┼──┤ │ │ │ │ │ │ │100.6.24 │200 │ │ │ │ │ │ │ ├─────┼──┤ │ │ │ │ │ │ │100.6.25 │120 │ │ │ │ │ │ │ ├─────┼──┤ │ │ │ │ │ │ │100.9.12 │120 │ │ │ │ │ │ │ ├─────┼──┤ │ │ │ │ │ │ │100.9.13 │120 │ │ │ │ │ ├──┼───────┴─────┴──┴────┴───┴────┼────────┤ │ │ 合計浮報金額 0000000 │ │ └──┴──────────────────────────────┴────────┘ 附表二(一):換熱器檢修檢點表(余陸成部分) ┌─┬───────┬───────┬───────┬────────────┐ │編│犯罪時間 │契約名稱 │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之事項 │ │號│ │(案號) │ │ │ ├─┼───────┼───────┼───────┼────────────┤ │1 │99年5 月6 日 │大林廠煉三組工│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99年5 月6 日並無吊臂│ │ │ │場大修換熱器管│表(工場別: │荷重300 噸之吊車進場施工│ │ │ │束清理工作( │3RDS、設備編號│,竟於記載「300T吊拆裝各│ │ │ │MDF0000000) │:E3004A ) │一天」 │ ├─┼───────┼───────┼───────┼────────────┤ │2 │99年5 月6 日 │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99年5 月6 日並無吊臂│ │ │ │ │表(工場別: │荷重300 噸之吊車進場施工│ │ │ │ │3RDS、設備編號│,竟記載「300T吊拆裝各一│ │ │ │ │:E3004B) │天」 │ ├─┼───────┼───────┼───────┼────────────┤ │3 │100 年10月26日│大林廠煉三組工│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6日實際為│ │ │ │場大修換熱器管│表(工場別:油│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束清理工作( │氣純化、設備編│施工,竟記載「300T吊車吊│ │ │ │MDF0000000) │號:E-6105B) │裝拆裝、回裝各一天」。 │ ├─┼───────┼───────┼───────┼────────────┤ │4 │100 年10月26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6日實際為│ │ │ │ │表(工場別:油│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 │氣純化、設備編│施工,竟記載「300T吊車吊│ │ │ │ │號:E-6105H) │裝拆裝、回裝各一天」。 │ ├─┼───────┼───────┼───────┼────────────┤ │5 │100 年11月15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1月15日並無吊│ │ │ │ │表(工場別:油│臂荷重300 噸之吊車進場施│ │ │ │ │氣純化、設備編│工,竟記載「300T吊車吊裝│ │ │ │ │號:E-6105E) │拆裝、回裝各一天」 │ ├─┼───────┼───────┼───────┼────────────┤ │6 │100 年11月15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1月15日並無吊│ │ │ │ │表(工場別:油│臂荷重300 噸之吊車進場施│ │ │ │ │氣純化、設備編│工,竟記載「300T吊拆裝各│ │ │ │ │號:E-6105F) │一天」 │ ├─┼───────┼───────┼───────┼────────────┤ │7 │100 年10月27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7日實際為│ │ │ │ │表(工場別:六│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 │媒組、設備編號│施工,竟記載「300T吊拆」│ │ │ │ │:E-6153A) │。 │ ├─┼───────┼───────┼───────┼────────────┤ │ │100 年10月27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7日實際為│ │8 │ │ │表(工場別:六│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 │媒組、設備編號│施工,竟記載「300T」。 │ │ │ │ │:E-6153B) │ │ ├─┼───────┼───────┼───────┼────────────┤ │9 │100 年10月28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8日實際為│ │ │ │ │表(工場別:八│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 │硫磺、設備編號│施工,竟記載「300T拆裝各│ │ │ │ │:E-3106B) │一天」。 │ ├─┼───────┼───────┼───────┼────────────┤ │10│100 年10月28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8日實際為│ │ │ │ │表(工場別:第│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 │八硫磺、設備編│施工,竟記載「300T拆裝各│ │ │ │ │號:E-3103A) │一天」 │ ├─┼───────┼───────┼───────┼────────────┤ │11│100 年10月28日│同上 │換熱器檢修檢點│明知100 年10月28日實際為│ │ │ │ │表(工場別:第│吊臂荷重200 噸之吊車進場│ │ │ │ │八硫磺、設備編│施工,竟記載「300T拆裝各│ │ │ │ │號:E-3103B) │一天」 │ └─┴───────┴───────┴───────┴────────────┘ 附表二(二): 施工日誌 ┌─┬───────┬───────┬───────┬────────────┐ │編│犯罪時間 │契約名稱( │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之事項 │ │號│ │案號) │ │ │ ├─┼───────┼───────┼───────┼────────────┤ │1 │99年4 月22日 │大林廠煉三組工│99年4 月22日工│明知99年4 月22日並無吊臂│ │ │ │場大修換熱器管│程(工作)施工│荷重80噸以上之吊車進場施│ │ │ │束清理工作( │日誌 │工,竟記載發生80噸吊車租│ │ │ │MDF0000000) │ │金96+96 小時,共192 小時│ │ │ │ │ │。 │ ├─┼───────┼───────┼───────┼────────────┤ │2 │99年5 月11日 │同上 │99年5 月11日工│明知99年5 月11日並無吊臂│ │ │ │ │程(工作)施工│荷重80噸以上之吊車進場施│ │ │ │ │日誌 │工,竟記載發生80噸吊車租│ │ │ │ │ │金48小時。 │ ├─┼───────┼───────┼───────┼────────────┤ │3 │100 年4 月20日│大林廠煉二組工│100 年4 月20日│明知100 年4 月20日並無吊│ │ │ │場大修換熱器管│工程(工作)施│臂荷重300 噸以上之吊車進│ │ │ │束清理工作( │工日誌 │場施工,竟記載發生使用 │ │ │ │MDF0000000) │ │300 噸吊車。 │ ├─┼───────┼───────┼───────┼────────────┤ │4 │100 年4 月21日│同上 │100 年4 月21日│明知100 年4 月21日並無吊│ │ │ │ │工程(工作)施│臂荷重300 噸以上之吊車進│ │ │ │ │工日誌 │場施工,竟記載發生使用 │ │ │ │ │ │300 噸吊車。 │ ├─┼───────┼───────┼───────┼────────────┤ │5 │100 年4 月22日│同上 │100 年4 月22日│明知100 年4 月22日並無吊│ │ │ │ │工程(工作)施│臂荷重300 噸以上之吊車進│ │ │ │ │工日誌 │場施工,竟記載發生使用 │ │ │ │ │ │300 噸吊車。 │ ├─┼───────┼───────┼───────┼────────────┤ │6 │100 年4 月25日│同上 │100 年4 月25日│明知100 年4 月25日並無吊│ │ │ │ │工程(工作)施│臂荷重300 噸以上之吊車進│ │ │ │ │工日誌 │場施工,竟記載發生使用 │ │ │ │ │ │300 噸吊車。 │ ├─┼───────┼───────┼───────┼────────────┤ │7 │100 年4 月26日│同上 │100 年4 月26日│明知100 年4 月26日並無吊│ │ │ │ │工程(工作)施│臂荷重300 噸以上之吊車進│ │ │ │ │工日誌 │場施工,竟記載發生使用 │ │ │ │ │ │300 噸吊車。 │ ├─┼───────┼───────┼───────┼────────────┤ │8 │100 年4 月27日│同上 │100 年4 月27日│明知100 年4 月27日並無吊│ │ │ │ │工程(工作)施│臂荷重300 噸以上之吊車進│ │ │ │ │工日誌 │場施工,竟記載發生使用 │ │ │ │ │ │300 噸吊車。 │ └─┴───────┴───────┴───────┴────────────┘ 附表二(三): 工作通知/結算書(余陸成部分) ┌─┬───────┬───────┬───────┬────────────┐ │編│犯罪時間 │契約名稱( │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之事項 │ │號│ │案號 │ │ │ │ │ │) │ │ │ ├─┼───────┼───────┼───────┼────────────┤ │ │99年7 月21日 │大林廠煉三組工│工作通知/ 結算│明知99年4 月19日至99年6 │ │ │ │場大修換熱器管│書(第2 、4 次│月30日間,實際發生86小時│ │ │ │束清理工作(MD│) │之80噸吊車租金,卻不實登│ │ │ │F0000000) │ │載分別發生96、48小時,共│ │ │ │ │ │144 小時之80噸吊車租金。│ ├─┼───────┼───────┼───────┼────────────┤ │ │101 年2 月3 日│大林廠煉三組工│工作通知/ 結算│100 年10月8 日至100 年12│ │ │ │場大修換熱器管│書(第1 、2 、│月4 日間實際發生385.7 小│ │ │ │束清理工作(MD│3 次) │時之80噸吊車租金,分別發│ │ │ │F0000000) │ │,卻不實登載分別發生98、│ │ │ │ │ │48、576 小時,共722 小時│ │ │ │ │ │之80噸吊車租金。 │ └─┴───────┴───────┴───────┴────────────┘ 附表二(四):工程(工作)竣工結算明細表、工程(工作) 竣工/驗收結算報告等(余陸成部分) ┌─┬───────┬───────┬───────┬────────────┐ │編│犯罪時間 │契約名稱(案號│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之事項 │ │號│ │) │ │ │ ├─┼───────┼───────┼───────┼────────────┤ │1 │99年8 月16日 │大林廠煉三組工│工程(工作)竣│80噸吊車租金結算數量240 │ │ │ │場大修換熱器管│工結算明細表 │小時 │ │ │ │束清理工作(MD│ │ │ │ │ │F0000000) │ │ │ │ │ │ │ │ │ │ │ │ │ │ │ ├─┼───────┼───────┼───────┼────────────┤ │2 │99年8 月20日 │同上 │工程(工作)竣│ │ │ │ │ │工/ 驗收結算報│ │ │ │ │ │告 │ │ ├─┼───────┼───────┼───────┼────────────┤ │3 │101 年2 月21日│大林廠煉三組工│工程(工作)竣│80噸吊車租金結算數量866 │ │ │ │場大修換熱器管│工結算明細表 │小時 │ │ │ │束清理工作(MD│ │ │ │ │ │F0000000) │ │ │ │ │ │ │ │ │ │ │ │ │ │ │ ├─┼───────┼───────┼───────┼────────────┤ │4 │101 年2 月21日│同上 │工程(工作)竣│ │ │ │ │ │工/ 驗收結算報│ │ │ │ │ │告 │ │ └─┴───────┴───────┴───────┴────────────┘ 附表二(五):工作通知/結算書(陳河泉部分) ┌─┬───────┬───────┬───────┬────────────┐ │編│犯罪時間 │契約名稱( │登載不實之文 │登載不實之事項 │ │號│ │案號) │書 │ │ ├─┼───────┼───────┼───────┼────────────┤ │1 │100 年6 月17日│大林廠煉二組工│工作通知/ 結算│明知100 年4 月6 日~100 │ │ │ │場大修換熱器管│書(第74次)及│年5 月31日間僅實際發生 │ │ │ │束清理工作(MD│該次之大林煉油│60.4小時之80噸吊車租金,│ │ │ │F0000000) │廠換熱器管束數│卻於MDF0000000工作通知結│ │ │ │ │量統計表 │算書(第74次)之大林煉油│ │ │ │ │ │廠換熱器管束數量統計表登│ │ │ │ │ │載E2003A/B設備使用80噸吊│ │ │ │ │ │車之時數為48小時,E-2011│ │ │ │ │ │設備使用80噸吊車之時數為│ │ │ │ │ │96小時,共144 小時。 │ ├─┼───────┼───────┼───────┼────────────┤ │2 │100 年6 月17日│同上 │工作通知/ 結算│明知100 年4 月6 日~100 │ │ │ │ │書(第75次)及│年5 月31日間僅實際發生 │ │ │ │ │該次之大林煉油│60.4小時之80噸吊車租金,│ │ │ │ │廠換熱器管束數│卻於MDF0000000工作通知結│ │ │ │ │量統計表 │算書(第75次)之大林煉油│ │ │ │ │ │廠換熱器管束數量統計表登│ │ │ │ │ │載E6102A/B設備使用80噸吊│ │ │ │ │ │車之時數為96小時。 │ ├─┼───────┼───────┼───────┼────────────┤ │3 │100 年9 月13日│同上 │工作通知/ 結算│明知100 年6 月1 日~100 │ │ │ │ │書(第79次)及│年8 月15日間僅實際發生 │ │ │ │ │該次之大林煉油│84.4小時之80噸吊車租金,│ │ │ │ │廠實作實算工程│卻於MDF0000000工作通知結│ │ │ │ │數量統計表 │算書(第79次)之大林煉油│ │ │ │ │ │廠換熱器管束數量統計表登│ │ │ │ │ │載E3201A設備使用80噸吊車│ │ │ │ │ │之時數為336 小時。 │ │ │ │ │ │ │ │ │ │ │ │ │ └─┴───────┴───────┴───────┴────────────┘ 附表二(六):工程(工作)竣工結算明細表、工程(工作)竣 工/ 驗收結算報告等(陳河泉部分) ┌─┬───────┬───────┬───────┬────────────┐ │編│犯罪時間 │契約名稱( │不實之文書 │登載不實之事項 │ │號│ │ │ │ │ ├─┼───────┼───────┼───────┼────────────┤ │1 │100 年9 月16日│大林廠煉二組工│工程(工作)竣│80噸吊車租金結算數量624 │ │ │ │場大修換熱器管│工結算明細表 │小時 │ │ │ │束清理工作(標│ │ │ │ │ │案案號:MDF995│ │ │ │ │ │0006) │ │ │ ├─┼───────┼───────┼───────┼────────────┤ │2 │100 年9 月28日│同上 │工程(工作)竣│ │ │ │ │ │工/ 驗收結算報│ │ │ │ │ │告 │ │ └─┴───────┴───────┴───────┴────────────┘ 附表三:扣押物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 │ ├──┼─────────────────┼──────┼─────────┤ │1 │MDF0000000標案資料 │10本 │余陸成 │ ├──┼─────────────────┼──────┼─────────┤ │2 │MDF0000000標案資料 │11本 │余陸成 │ ├──┼─────────────────┼──────┼─────────┤ │3 │MDF015001 案資料 │3本 │余陸成 │ ├──┼─────────────────┼──────┼─────────┤ │4 │2008行事曆 │1本 │余陸成 │ ├──┼─────────────────┼──────┼─────────┤ │5 │雜記本 │1本 │余陸成 │ ├──┼─────────────────┼──────┼─────────┤ │6 │中油公司監工實務手冊(監工手冊) │1本 │余陸成 │ ├──┼─────────────────┼──────┼─────────┤ │7 │中油4683期機械監造人員培訓講習講 │1本 │余陸成 │ │ │義 │ │ │ ├──┼─────────────────┼──────┼─────────┤ │8 │中油公司機械修理課簽呈 │1本 │余陸成 │ ├──┼─────────────────┼──────┼─────────┤ │9 │川禎公司換熱器檢修檢點表 │1本 │余陸成 │ ├──┼─────────────────┼──────┼─────────┤ │10 │雜記紙 │4張 │余陸成 │ ├──┼─────────────────┼──────┼─────────┤ │11 │MDF0000000契約資料 │1本 │余陸成 │ ├──┼─────────────────┼──────┼─────────┤ │12 │MDF015004開工報告書 │1本 │袁茂賢 │ ├──┼─────────────────┼──────┼─────────┤ │13 │MDF0000000施工日誌 │1本 │袁茂賢 │ ├──┼─────────────────┼──────┼─────────┤ │14 │MDF0000000工作通知第8 次 │1本 │袁茂賢 │ ├──┼─────────────────┼──────┼─────────┤ │15 │MDF0000000監造報表(一) │1本 │袁茂賢 │ ├──┼─────────────────┼──────┼─────────┤ │16 │MDF0000000 工作通知資料 │1本 │袁茂賢 │ ├──┼─────────────────┼──────┼─────────┤ │17 │MDF0000000 工程進度款申請書 │1本 │袁茂賢 │ ├──┼─────────────────┼──────┼─────────┤ │18 │MDF0000000 局限空間防止計畫書 │1本 │袁茂賢 │ ├──┼─────────────────┼──────┼─────────┤ │19 │MDF0000000 採購契約 │1本 │袁茂賢 │ ├──┼─────────────────┼──────┼─────────┤ │20 │換熱器檢修檢點表(98年) │1本 │袁茂賢 │ ├──┼─────────────────┼──────┼─────────┤ │21 │MDF0000000 監造報表Ⅱ │1本 │袁茂賢 │ ├──┼─────────────────┼──────┼─────────┤ │22 │MDF0000000 施工日誌 │1本 │袁茂賢 │ ├──┼─────────────────┼──────┼─────────┤ │23 │MDF0000000 開工通知資料 │1本 │袁茂賢 │ ├──┼─────────────────┼──────┼─────────┤ │24 │MDF0000000 工程契約 │1本 │袁茂賢 │ ├──┼─────────────────┼──────┼─────────┤ │25 │96年迄今工作紀錄 │1本 │袁茂賢 │ ├──┼─────────────────┼──────┼─────────┤ │26 │個人工作日誌Ⅰ │1本 │袁茂賢 │ ├──┼─────────────────┼──────┼─────────┤ │27 │個人工作日誌Ⅱ │1本 │袁茂賢 │ ├──┼─────────────────┼──────┼─────────┤ │28 │2009、2010、2011、2012工作日誌 │4本 │袁茂賢 │ ├──┼─────────────────┼──────┼─────────┤ │29 │電腦燒錄資料 │1片 │袁茂賢 │ ├──┼─────────────────┼──────┼─────────┤ │30 │存摺(合庫外匯存摺) │1本 │袁茂賢 │ ├──┼─────────────────┼──────┼─────────┤ │31 │存摺(合庫綜合存摺) │1本 │袁茂賢 │ ├──┼─────────────────┼──────┼─────────┤ │32 │存摺(板信存摺) │1本 │袁茂賢 │ ├──┼─────────────────┼──────┼─────────┤ │33 │存摺(郵局存摺) │1本 │袁茂賢 │ ├──┼─────────────────┼──────┼─────────┤ │34 │存摺(華南商銀存摺) │1本 │袁茂賢 │ ├──┼─────────────────┼──────┼─────────┤ │35 │存摺(元大證券存摺) │1本 │袁茂賢 │ ├──┼─────────────────┼──────┼─────────┤ │36 │存摺(土銀存摺Ⅰ) │1本 │袁茂賢 │ ├──┼─────────────────┼──────┼─────────┤ │37 │存摺(土銀存摺Ⅱ) │1本 │袁茂賢 │ ├──┼─────────────────┼──────┼─────────┤ │38 │存摺(土銀存摺Ⅲ) │1本 │袁茂賢 │ ├──┼─────────────────┼──────┼─────────┤ │39 │MDF0000000進度款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1本 │陳河泉 │ ├──┼─────────────────┼──────┼─────────┤ │40 │MDF0000000採購相關資料 │1本 │陳河泉 │ ├──┼─────────────────┼──────┼─────────┤ │41 │MDF0000000採購契約 │1本 │陳河泉 │ ├──┼─────────────────┼──────┼─────────┤ │42 │MDF0000000採購契約 │1本 │陳河泉 │ ├──┼─────────────────┼──────┼─────────┤ │43 │MDF0000000工作通知檢修檢點表等資料│1本 │陳河泉 │ ├──┼─────────────────┼──────┼─────────┤ │44 │MDF0000000採購契約 │1本 │陳河泉 │ ├──┼─────────────────┼──────┼─────────┤ │45 │MDF0000000採購相關資料 │1本 │陳河泉 │ ├──┼─────────────────┼──────┼─────────┤ │46 │存摺(川禎-台新銀行存簿、帳號21060│1本 │吳秀摘 │ │ │000000000) │ │ │ ├──┼─────────────────┼──────┼─────────┤ │47 │存摺(川禎- 台新銀行存簿、帳號0600│1本 │吳秀摘 │ │ │00000000) │ │ │ ├──┼─────────────────┼──────┼─────────┤ │48 │管束現金簿(99年) │1本 │吳秀摘 │ ├──┼─────────────────┼──────┼─────────┤ │49 │管束現金簿(101年) │1本 │吳秀摘 │ ├──┼─────────────────┼──────┼─────────┤ │50 │支票登記簿 │1本 │吳秀摘 │ ├──┼─────────────────┼──────┼─────────┤ │51 │將門工程行對帳明細表 │1本 │吳秀摘 │ ├──┼─────────────────┼──────┼─────────┤ │52 │熱器管束數清理簡報資料 │1本 │吳秀摘 │ ├──┼─────────────────┼──────┼─────────┤ │53 │川禎會計憑證99.1.1-99.3.31 │1本 │吳秀摘 │ ├──┼─────────────────┼──────┼─────────┤ │54 │川禎會計憑證99.4.1-99.6.30 │1本 │吳秀摘 │ ├──┼─────────────────┼──────┼─────────┤ │55 │川禎會計憑證99.7.1-99.9.30 │1本 │吳秀摘 │ ├──┼─────────────────┼──────┼─────────┤ │56 │川禎會計憑證99.10.1-99.12.31 │1本 │吳秀摘 │ ├──┼─────────────────┼──────┼─────────┤ │57 │川禎會計憑證100.1.1-100.3.31 │1本 │吳秀摘 │ ├──┼─────────────────┼──────┼─────────┤ │58 │川禎會計憑證100.4.1-100.6.30 │1本 │吳秀摘 │ ├──┼─────────────────┼──────┼─────────┤ │59 │川禎會計憑證100.7.1-100.9.30 │1本 │吳秀摘 │ ├──┼─────────────────┼──────┼─────────┤ │60 │川禎會計憑證100.10.1-100.12.31 │1本 │吳秀摘 │ ├──┼─────────────────┼──────┼─────────┤ │61 │中油採購契約 │1本 │提出人:黃于容 │ ├──┼─────────────────┼──────┼─────────┤ │62 │96-100年薪資試算表及開銷 │5本 │提出人:黃于容 │ ├──┼─────────────────┼──────┼─────────┤ │63 │儒瑋公司台新銀行存摺正本 │1本 │吳澤君 │ ├──┼─────────────────┼──────┼─────────┤ │64 │吳澤君台新銀行存摺正本 │1本 │吳澤君 │ ├──┼─────────────────┼──────┼─────────┤ │65 │川禎儒瑋企業工程有限公司許碧麟名片│1張 │余陸成 │ ├──┼─────────────────┼──────┼─────────┤ │66 │作業時間簽收單原本 │353張 │提出人:將門工程行│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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