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易字第 1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悅萱       甘靜茹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9050 號、101 年度偵字第302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甲○○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詐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己○○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 號5 樓之13之 「金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 ○○ 號10樓之「大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大揚公司)高雄辦事處負責人,2 人係從事提供移民、留、 遊學代辦之業務。緣於民國96年間,丙○○、丁○○夫婦因 欲送其子洪挺軒出國念書,曾委託大揚公司辦理新加坡移民 ,而由甲○○負責該項業務,嗣因故未辦理成功,大揚公司 即依約退款部分費用予丙○○、丁○○夫婦,丙○○、丁○ ○夫婦因此信賴大揚公司應係正派經營之公司。而甲○○因 承辦上開業務得知丙○○、丁○○夫婦為使洪挺軒合法取得 外籍護照以就讀臺灣外僑學校,仍有移民之需求,且依洪挺 軒當時之年紀而言,申請就讀臺灣外僑學校之期間已有相當 急迫性,竟與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由甲○○主動聯繫丙○○,並介紹己○○與 丙○○夫婦認識後,於98年7 月間某日,在丙○○位於高雄 市○○區○○○路○○○ 號工作處所,己○○向丙○○佯稱: 伊為南非共和國(下稱南非) 之公民,其等只要以美金20萬 8000元購買董悅軒在南非之土地即可申請投資移民成為南非 公民,洪挺軒即可辦理依親移民,其夫婦無須放棄在臺灣工 作、毋庸到南非居住,即可取得南非護照云云,甲○○則在 旁附和之,致丙○○陷於錯誤,遂於98年7 月14日與甲○○ 及己○○簽訂申請南非投資移民之委託書(參見附表二), 並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金 額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帳戶內。嗣甲○○及己○○又承前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 先後對丙○○佯以辦理上開南非移民相關手續名義,要求丙 ○○依甲○○與己○○之指示匯款,致丙○○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帳戶內。又於丙○○前 揭匯款期間,甲○○與己○○為使丙○○信任其等已順利取 得南非之歸化證明及永久居留權,竟又承前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共同基於行使變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不詳方式在身分不詳之人所有之南 非政府永久居留許可權、歸化證明書文件上,將姓名、生日 欄位變造為丙○○、丁○○及其等之生日日期,再持變造後 之丙○○、丁○○夫婦2 人之南非政府永久居留許可證、歸 化證明書文件,於100 年6 月間,共同前往丙○○上開營業 處所,將該等文件交付予丙○○,足生損害丙○○、丁○○ ,己○○並向丙○○表示上開文件已經過南非法院之認證, 而再向丙○○要求再支付美金5 萬元,然尚未交付其等之南 非護照,丙○○乃陷於錯誤,而允諾付款,惟因其認為尚未 取得購買南非土地之土地文件,故表示僅願意先支付美金2 萬5000元,並於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 六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帳戶內。 二、而丙○○為上開各次匯款後,因遲未取得其和丁○○及洪挺 軒之南非護照,故向甲○○與己○○催促辦理南非護照時, 甲○○、己○○即向丙○○佯稱因南非護照用紙缺貨故尚未 辦理成功,後又向丙○○佯稱領取南非護照後可能會課以高 額之全球稅,是否先暫時不要領取等語,致丙○○相信己○ ○之說法,表示暫時先不領取南非護照,因此暫不追問南非 護照辦理情形。惟甲○○與己○○為避免因洪挺軒就讀外僑 學校時間日已趨緊,致丙○○又再詢問南非護照辦理事宜, 曾詢問是否以三本智利護照取代南非護照,然遭丙○○拒絕 。而於101 年4 月間,己○○得知戊○曾於泰國從事導遊業 務,其有管道可取得偽造之法國護照,竟與甲○○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以電 話向丙○○佯稱:因法國換總統了,其等有管道可以取得洪 挺軒之法國護照,請靜待好消息等語,己○○並與甲○○、 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己○○以美 金1 萬2000元之代價向戊○購買偽造之洪挺軒法國護照,並 將洪挺軒之照片等資料交予戊○,戊○取得後則前往泰國, 將洪挺軒之照片等資料交給泰國籍馬姓男子(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 ,數天後取得洪挺軒之偽造法國護照一本,並於101 年5 月間回國後交付予己○○(關於戊○涉犯共同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己○○與甲○ ○再於101 年5 月27日一同前往丙○○位於高雄市○○區○ ○○路○○號21樓之5 之住處,將洪挺軒之偽造法國護照交付 予丙○○,並對丙○○佯稱:該法國護照是全臺灣第一本, 比南非護照還要好等語,要求丙○○另支付美金2 萬元,然 因丙○○對該護照之真實性存疑,尚未支付款項,並透過友 人持該護照至法國駐台北辦事處求證真偽,經法國駐台北辦 事處人員告知該護照係偽造並沒收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丙○○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內政部 警政署保案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案對於被告己○○、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本院核准在案,此 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字第943 號通訊監察書(參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287 號偵卷〈下稱偵四卷 〉第21頁),又監聽被告之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 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 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是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 前開監聽電話錄音自具有證據能力。次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 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 ,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 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 ,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 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 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 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 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 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 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561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中表示對於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 執,並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 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審酌該 書面作為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 力,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於105 年4 月11日審理 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 異議(參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90 號卷〈下稱院二卷〉一 第164 至179 頁;院二卷二第53至79頁),本院審酌該等言 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另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4 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甲○○、己○○坦承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惟否認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為 以下辯稱: ㈠被告己○○辯稱:當初我與丙○○談話中得知他們全家要辦 理南非身分,他們孩子要念美國學校,我知道念美國學校要 取得護照,如果是南非公民就可以有南非護照,要成為南非 的公民就是利用1993年南非配額法案,就是在1995、1996年 拿到公民身分證,我和丙○○簽1993年時,他的孩子還沒有 生,由他們夫婦先取得公民資格,小孩用依親方式,孩子就 可以拿到護照,因為父母親已經是公民,我不知道為何南非 駐台北辦事處會說丙○○夫婦的永久居留文件是假的,這我 還在查,丙○○知道有1993移民法案這樣的投資法案,才找 我們辦的,那時候1993年他也不認識我,我從來也沒有給他 簽過1993年文件,我給他的都是現在的認證,之後因為我告 訴丙○○有關全球稅的事情,需要財物露白,所以他決定先 不要幫他拿護照了,丙○○夫妻已經取得公民身分,我們附 上所有公證有一張就是他們兩位公正的公民紙,所以他們孩 子才可以依親,關於法國護照部分,丙○○知道護照是有瑕 疵的,知道這護照可以去念書,我不認為我有詐欺行為,我 全部都是清楚告訴我的申請人是否願意這樣做等語(參見院 二卷二第70頁背面至76頁背面)。 ㈡被告甲○○辯稱:我們有幫洪挺軒辦過依親核准函,一定是 父母親有身分,依親才會下來,另法國護照是告訴人丙○○ 同意了,我跟被告己○○才帶過去的,我們幫洪醫師辦理, 從頭到尾沒有要詐欺他,只是想要幫他,把他當作朋友,之 後發生錯誤我們也感到非常錯愕,按照常理,若是拿到假的 ,告訴人丙○○第一時間應該會直問我這是怎麼一回事,但 示他沒有這樣做,如果他願意,我們還是願意協助他,包含 現在被告己○○在南非上訴就是繼續再協助他等語(參見院 二卷一第172 頁背面至173 頁;院二卷二第77頁背面)。 ㈢其等辯護人則為其等辯稱:被告2 人確有與丙○○簽訂委託 書,雙方約定以投資地產方式辦理丙○○全家之公民證件, 然所謂「公民證件」與「護照」本即屬不同證件,擁有「歸 化證明」與「永久居留權」等文件即可被認定屬「南非公民 」,與是否持有護照無涉。故告訴人所取得其與配偶之南非 「歸化證明」與「永久居留權」等文件,實際上即屬雙方委 託書所稱之公民證件,被告2 人業已依委託書履行其義務, 無任何施用詐術之情形;而告訴人未成年子女相關證件係因 告訴人未能配合補財產申報及繳稅紀錄並繳交稅金,使相關 證件未能順利辦理,乃因告訴人未能配合在先,反指控被告 2 人有詐欺情事;而被告確已依雙方約定完成取得丙○○夫 妻之「公民證件」,且日前丙○○之子之南非永久居留權, 亦因「依親」之規定而核准,若丙○○夫妻之永久居留權文 件虛偽,其子當無可能依照「依親」之規定而取得南非永久 居留權;至於法國護照乙事,乃因彼時洪挺軒之永久居留權 尚未核准,故被告董悅軒基於服務客戶之心態而向戊○取得 。而若2 萬美元可以取得法國護照,為何當初要花那麼多錢 辦理南非移民,從這個價錢上的價差,洪先生確實知道這本 護照不是真正的護照,所以被告沒有所謂的詐欺行為可言( 參見院二卷二第77頁背面至78頁)。 二、查被告己○○、甲○○坦承:被告己○○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 號5 樓之13之「金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人,被告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 ○○ 號10樓之大揚公司高雄辦事處負責人,2 人係提供移民、留 、遊學代辦之服務,於民國96年間,告訴人丙○○、丁○○ 夫婦因欲送其子洪挺軒出國念書,曾委託大揚公司辦理新加 坡移民,而由被告甲○○負責該項業務,嗣因故未辦理成功 ,大揚公司即依約退款部分費用予丙○○、丁○○夫婦,而 被告甲○○因承辦上開業務得知丙○○、丁○○夫婦為使洪 挺軒合法取得外籍護照以就讀臺灣外僑學校,仍有移民之需 求,又再主動聯繫丙○○,並介紹被告己○○與丙○○夫婦 認識後,並於98年7 月間某日,在丙○○上開工作處所,己 ○○向丙○○稱:伊為南非之公民,其等只要以美金20萬 8000元購買南非一定面積之土地即可申請投資移民成為南非 公民,洪挺軒即可辦理依親移民云云,丙○○因而於98年7 月14日與被告2 人簽訂申請南非投資移民之委託書,並於如 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金額至被 告甲○○名下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再由被告甲○○於翌日即同年月17日轉匯至己○○之 銀行帳戶內,嗣丙○○又依被告己○○、甲○○指示,分別 於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 示金額至被告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內,又於丙○○前揭匯 款期間,被告甲○○與己○○於100 年6 月間,共同前往丙 ○○上開營業處所,交付丙○○、丁○○夫婦南非政府永久 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等文件,己○○並向丙○○表示上 開文件已經過南非法院之認證,然尚未交付南非護照,丙○ ○乃於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金 額至被告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內等情,以及就犯罪事實欄 二部分除否認其等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犯意外,其餘均坦承 等情(參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20 號卷〈下稱院一卷〉 第50至51頁;院二卷一第177 頁、院二卷二第54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丙○○、丁○○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經具結後 證述大致相符(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卷宗101 年度聲監字第3030號卷〈下稱調二卷〉第4 至7 頁;院二卷 一第164 頁背面至177 頁),就犯罪事實二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部分,並經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 述明確(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966 號偵卷〈下稱偵一卷〉第35至3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 年度偵字第29050 號卷〈下稱偵三卷〉第56頁;院一 卷第48頁;院二卷一第103 頁;院二卷二第3 頁背面),且 上開被告坦承事實亦有丙○○與被告甲○○、連帶保證人己 ○○之委託書、丙○○與被告甲○○的電子郵件、被告2 人 提供予丙○○之核准通知書、被告己○○和戊○之對話紀錄 、監聽譯文、丙○○委任契約書(辦理新加坡移民)、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匯款證明相關文件、金翁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基本資料、被告甲○○寄送予丙○○之電子郵件等件 在卷可證(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52 27號卷〈下稱偵二卷〉第6 至13頁;調二卷第27至31頁;調 一卷第13頁背面;偵三卷第119 至120 頁、第166 至171 頁 ;民影卷一第10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茲本案應審究的是,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己○○、甲○ ○是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對丙○○佯以辦理上開南非移民相關手續名義,致丙○○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六所示金額至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內?且被告 2 人交付予丙○○之丙○○、丁○○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 化證明書是否係經變造之文件?又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 己○○、甲○○主觀上有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上開偽造法國護照交付予丙○○, 以遂行其等對丙○○詐欺取財之犯行? 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經隔離並具結後證述:( 提示委託書)這份委託書是我和被告甲○○簽署的,委託書 上連帶保證人簽名是被告己○○,當時是為了辦理全家移民 ,辦新加坡移民時我的孩子是小六,被告甲○○知道我有這 個需求,辦南非移民時小孩那時候是國中二年級,已經有點 急迫了,想在臺灣讀完外僑學校的高中之後,直接到海外讀 大學,學校也都找好了,之後要念美國學校,而有外籍護照 就可以讀外僑學校。起初委託大揚公司辦理新加坡移民,由 被告甲○○幫我辦,當時有言明如果沒有辦成功會退費一部 分,後來辦理新加坡移民沒有通過,大揚公司的確有部分退 費。被告甲○○知道我還是有移民的需求,有天打電話跟我 說被告己○○是南非人士,有辦法幫我辦移民,而且我不用 去那邊居住就可以拿到投資移民的護照,當時我在臺灣還有 執業,無法去外國居住,對於可以不用去外國居住就可以拿 到真正外國護照感到很心動,讓我小孩可以就讀外僑學校。 後來7 月某一天被告甲○○就帶著被告己○○到我診所來, 表示確實可以不用去居住就可以拿到護照,辦理投資移民相 關事項大部分是被告己○○跟我說明,被告甲○○則在旁邊 說沒有錯、沒有問題,當下就簽署委託書,被告甲○○他們 跟我說南非政府有推出專案,只要投資多少就可以不用去, 因為被告甲○○他們辦移民比較專業,且之前委託他們辦理 新加坡移民,覺得這間公司是可靠的,而且未辦理成功還有 正常退費給我,這家公司又是政府核准成立,我認為這是一 間正派公司,所以她這樣講我就相信,畢竟我們專業不是在 這裡。當時我有請教過同學,但我們同學去的都是加拿大、 澳洲,沒有人辦過南非,所以他們都說不清楚。印象中被告 2 人在跟我說明過程中,沒有提到曼德拉推動的移民法案, 主要訴求是我跟我太太不用為了小孩要去國外讀書,放棄在 臺灣的工作、事業,我去有問過,若僅取得居留證應該還是 不能念外僑學校,我記得有次被告甲○○也有說過只有居留 證是不行的,說會趕快幫我辦。明明是頭期款是10萬元、尾 款10萬元,可是卻一直叫我們匯款,意思要幫我們加速辦理 什麼,叫我們多匯一點款項,中間藉了很多名義要我們一直 匯款,後來我匯了幾次覺得不對勁覺得好像電視上那種情節 ,一直叫我們匯款,卻沒有拿到東西,最後我留了一筆5 萬 元不給她,她來了還是講得天花亂墜,我最後還是給她2 萬 5 千元,要她趕快辦出來。我們共匯了6 次,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所示部分匯款是頭期款,新臺幣92萬元就是2 萬8 千 美元,8 千美元好像是稅款,我們約定的20萬美元是包括土 地在內的費用。我太太本來不是很想我去做這個移民,所以 她對於這件事情過程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的進度照走,因為 小孩有這個願望,我們做父母的盡量幫他完成這個心願,我 只能想辦法說服我太太。被告2 人都是來我的診所跟我講的 ,我就請我太太去匯款,但她不太清楚是匯什麼款項,後來 一直沒拿到護照。如果不是要辦理投資移民,我完全不會跟 被告己○○購買南非土地,當初被告2 人跟我談論的過程, 我們先取得南非永久居留許可證及歸化證明書,是為了進一 步取得護照的程序,我不確定被告2 人是何時拿南非永久居 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認證書給我的,是在簽完委託書1 年之後,我跟我太太有去臺北的南非辦事處蓋指模,好像是 先拿到上開文件再去蓋指模,說可以領護照了,結果一直領 不到護照。24個月的期限已經到了,我曾經問他們為什麼拿 不到南非護照,他們一直推託,有次被告甲○○說南非護照 用紙缺貨,過一陣子又說南非要課全球稅,問我們是不是暫 時不要領,因為一直拿不到護照,我付了那麼多錢,我當然 會問她們,她說要給我3 本智利護照,我就不同意。再過一 陣子,101 年4 月被告甲○○打給我,說法國換總統了,她 們取得管道可以取得法國護照,南非的護照就不要拿了,說 約5 月被告己○○會把法國護照帶到我家給我,戲劇轉折就 是在那一天,當天我們拿到非常興奮,我的小孩感覺好像實 現他的願望。因為我身邊有一些同學都有移民經驗,後來我 拿護照給我同學看一下,他說跟她姐姐的不一樣。被告己○ ○是星期天拿來,星期一我就請我太太下班後去臺北找一個 我的朋友,請那朋友隔天拿去法國大使館確認真假,因為好 多看過都說這個是假的,進去之後護照就被沒收,後來我就 覺得不對,既然給我的護照是假的,我就先去請律師幫忙如 何在法律上要回這些錢。法國護照取得過程部分,因為我們 在委託他們的時候就有好幾組相片在他們那邊,某一天他們 就把辦好的我兒子的法國護照給我們,又說如果我們全家都 要法國護照,南非的以外還要再加6 萬元,(問:你一開始 委託被告2 人辦理投資移民取得護照的目的是小孩可以在臺 灣念外僑學校,在臺灣念外僑學校,是否連父母都要有外國 護照?)父母不用,但是我是覺得如果父母不是,小孩是, 不是很奇怪嗎,我一畢業就是在臺灣執業,沒有到國外居住 過,別人問起來也是很奇怪,小孩也是在這裡生的,父母親 沒有外國護照,小孩卻有,那很奇怪。(問:是你自己覺得 要辦的話應該連父母、小孩都要有?)是,我同學他們辦加 拿大、澳洲、紐西蘭也都是連父母都一起辦,沒有人只有辦 小孩的,(〈提示告訴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 化證明書〉這邊有蓋章,1993年2 月8 日,他們拿這一份給 你時,有無注意日期是1993年2 月8 日?)有,我有問她, 她說這是某一個人的配額,那個不要了,所以就轉給我,當 下沒有懷疑這是她拿別人東西來變造,因為後來她還有給我 一份影本上面蓋有「與正本相符」的戳章,就是偵四卷〈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287 號偵卷,下 稱偵四卷〉第66及67頁背面,她給我的一個是護貝的,就是 偵二卷第12頁背面、13頁背面,後來又給我另外一份影本說 有做過法院認證或什麼的,我想我們也有去臺北南非大使館 蓋指模,應該不會是假的,她起先要給我智利的護照,我覺 得很懷疑,後來她跟我說這一本護照是全臺灣第一本,比南 非還要好,我不知道是不是移民公司的話術,後來我寫的e- mail要她們保證這本護照是真的,既然現在有全球稅我不能 領,暫時不領不代表我放棄這個權利。之後我們發現法國護 照是假的,我們請蔡律師告發,提民、刑事訴訟,那時候還 不知到南非的文件是假的,我有天想到既然法國護照是假的 ,南非也真不了,否則直接給我南非護照即可,何必給我法 國假護照,既然我已經蓋指模了,我應該打電話去問問看護 照下來了嗎,結果我101 年11月間打電話去南非聯絡辦事處 問,被告知說那個是假的,我又打電話去問說為什麼沒有通 知我們是假的,對方說通知函被被告己○○拿走了,被告己 ○○說會通知我們,我說我是當事人卻不知情,我在11月22 日請臺北南非辦事處將該函文傳真到蔡律師事務所,才發現 原來南非辦事處早已經告訴我們是假的,我們都不知道,就 把這份提示給偵查檢察官,我們去蓋指模時間是100 年6 月 16日,因為我98年7 月16日委託他們,到100 年6 月已經快 2 年了,是因為時間快要到了,我才一直打電話催被告2 人 ,她們才帶我去南非辦事處蓋指模。(問:你買的南非土地 是何時購買的?)理論上應該是我投資移民就要買,但她們 中間過來跟我說有甚麼問題,要再跟我收多少錢,她們來收 好幾次款,不同名義就要收一筆錢,說土地有分割好區什麼 的,有一些藉口要求再給好幾筆款項,一開始講投資移民時 沒有說買土地之外還要在那邊蓋房子才可以辦,是中間跟我 要錢時,找各種理由要我匯款,她們是被我們告了以後好久 才突然寄土地轉讓這張東西(即偵三卷第106 至109 頁)來 給我們,然後說這筆土地已經是我們的,還叫我繳稅。她們 沒有跟我說何時就有幫我登記土地,因為那時候已經在訴訟 程序了,我就不跟她們有任何來往,而且要幫我辦投資移民 ,應該是先給我土地,我才有資格去辦移民,而不是提告以 後才轉給我,之後我對她們電話錄音時就已經告發了,我知 道那是假的,我看她能不能辦真的。一開始我就是要合法的 東西,我跟我太太都不想要辭掉現在的工作,金額高一點沒 關係,只要不用去住,我請被告2 人辦的價錢比紐西蘭高非 常多,我的同學辦別的國家的金額沒有那麼高,我之前辦新 加坡是6 萬臺幣,我記得我本來更早之前要辦紐西蘭,要投 資100 萬紐幣,但那是自己的錢,只是放在紐西蘭,移民業 者只收代辦費幾萬元或幾十萬元,我當時是找那種不用去住 的,例如被告甲○○幫我找的新加坡也是六年以內不用去住 的等語(參見院二卷一第164 頁背面至173 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之妻丁○○於本院審理中經隔離並具結 後證述:我知道我先生委託被告2 人辦理南非投資移民的事 情,我們一直想要有第二國護照,因為小孩在臺灣要讀美國 學校,我有上網查詢高雄市的美國學校,然後打電話去問需 要什麼,美國學校說要有第二國護照,我先生跟被告2 人簽 委託書時,我沒有在場。我先生回來後跟我說他們有來找他 要辦南非投資移民,我不太清楚費用如何計算,只有印象如 果辦好可以把土地退回去,我們可以把錢領回來。因為我們 不可能去南非住,所以我不太想辦,她們說要依親,所以也 要把我拉進去辦,否則我沒有什麼意願。後來沒有辦成功, 我們有一直催被告2 人辦理,最後她們說什麼南非有全球稅 ,問我們還要繼續辦嗎,我跟我先生還在考慮還沒有回覆時 ,她們就突然說有智利護照,問我們要不要,我們想是落後 國家,怎麼可以會要這個國家的護照,就拒絕了。我們拒絕 智利護照後,過1 、2 個禮拜,她們說她們可以辦法國護照 ,我們就半信半疑,有一天約在我們家就真的拿來了我兒子 的法國護照,問我們兩個要不要,如果要的話要再加錢,我 就說不要,南非都搞那麼久了,我們就說不要,小孩有就好 了,但是半信半疑,想說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事情。那天是禮 拜天,禮拜一早上我先生叫我打電話給被告甲○○,叫她們 要保證3 件事情,第1 點是保證護照是真的,第2 點是期限 是10年,10年以後要委託她們代換護照,因為現場我們有問 被告甲○○以後是不是我們拿到法國辦事處換護照即可,被 告甲○○說不行,要委託她們,我說10年後還不知道她們公 司在不在,她們說她們公司會永久經營,第3 點是我們需要 南非護照還要繼續幫我們辦,被告甲○○說沒有公司在簽這 個,她們不簽。我們沒有保障,在當天下班後我將護照交給 我朋友,我託她拿去臺北法國辦事處確認真偽,結果我朋友 打電話跟我說是假的,護照被沒收走了,我們才嚇一跳,因 為法國護照是假的,我們才開始懷疑被告給我們的南非文件 也是假的,隔天上班後我先生打電話去南非辦事處詢問我們 名字的護照怎麼還沒下來,才發現之前已經發一封函表示我 們名字的文件是假的,所以才不發護照給我們,我先生中午 就打電話告訴我這件事情。在取得法國護照之前,被告都沒 跟我們仔細溝通過法國護照這件事的細節,只是說要當面來 找我們,就拿我兒子的法國護照給我們,就這件事情我是被 動配合去辦,我只有偶爾和被告2 人接洽,有時我先生會請 我打電話給被告甲○○,我就會打電話,是我去匯錢的,我 大部分都是跟被告甲○○聯絡,她們沒有跟我們說不能拿這 本護照去法國,只有說我們不會講法文,暫時先不要去法國 ,否則到時候問我們,我們又聽不懂等語(參見院二卷一第 173 頁背面至176 頁),而與證人丙○○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本院復參酌卷內各事證互相勾稽,認證人丙○○上開證述 應屬事實,分述如下。 ㈢關於證人丙○○證述被告2 人持上開法國護照對其施行詐術 以騙取財物等節: ⒈查於被告2 人知悉丙○○委託友人持上開法國護照至法國辦 事處驗證,而遭該辦事處沒收後,曾為以下通訊內容: ⑴於101 年7 月2 日被告甲○○撥打電話和被告己○○聯絡: 「被告己○○:沒有人在做這樣的事情,連招呼都不打,當 他是法國投資移民的客人,大大方方拿這個,如果這樣還 需要用到我嗎,還需要你嗎? 被告甲○○:這種護照可以出國是一種默契,可是你不要 拿去官方的…就像我們沒有建議他入境法國一樣。 被告己○○:就是啊,如果他這麼大方,幹嘛要經過我們 去辦南非… 被告甲○○:他們很天真認為這樣可以證明護照是真的。 」(參見偵四卷第22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 ⑵於101 年7 月3 日被告甲○○撥打電話和被告己○○聯絡: 「被告甲○○:…他覺得既然是出國用,拿到辦事處就一定 沒問題,他心裡想很簡單,你都敢擔保帶他出國去用這本 護照了,那一定就是可以用的護照,再拿去辦事處就一定 沒問題。 被告己○○:拿到辦事處,問題是理由,要怎麼問人家? 怎麼講? 被告甲○○:他是說他兒子要辦護照,然後要出國,他太 太拿去了… 被告己○○:他總是要有個理由。 被告甲○○:他說他兒子要辦護照,要出國,看這護照是 不是可以出國。 被告己○○:天啊。 被告甲○○:他的想法很簡單,他覺得你都信誓旦旦說可 以帶他出國,表示… 被告己○○:這是兩回事,真沒有國際觀…… 被告己○○:我跟你說,我拿這給他,我從沒告訴他你能 去大使館做認證,如果是這樣就解決啦,我從沒有告訴他 ,而且我告訴他,現在讓你用,但原則條件不讓你兒子去 法國,我當時不是已經先講條件,因為你們還不會法文, 你們父母親還沒拿…,這是檔案問題。」(參見偵四卷第 23至23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 ⑶另被告己○○前往法國辦事處請求返還上開遭沒收之護照, 而遭該處人員拒絕後,亦曾於101 年7 月6 日撥打電話和被 告甲○○聯絡,說明法國辦事處人員告知其自相關系統查詢 ,並未查獲有關該護照上持有人之戶籍資料,除非可以證明 該護照為真,否則其等並無法將該護照返還之等語,而被告 甲○○即回答:「這個護照是真的文件,但護照這個人在法 國完全沒有資料,那就跟洪醫師這樣講」等語(以上參見偵 四卷第29至32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 是依上開通訊譯文,被告2 人多次提及丙○○欲持該護照驗 證真假之行為、被告2 人討論要如何向丙○○解釋並回覆有 關法國護照因涉嫌非法偽造而遭沒收之對話部分,堪認被告 2 人交付上開法國護照予丙○○時,丙○○主觀上並不知悉 該法國護照係屬經偽造之文件;且如丙○○主觀上確知悉該 護照係偽造之文件,其和被告2 人即屬行使偽造文書犯罪之 共犯,其自無可能持該護照前往官署驗證,致自己陷於遭查 獲該犯行之風險,亦無可能於101 年5 月28日(星期一)上 午以電子郵件向被告甲○○表示:「甘小姐妳好:關於我們 的案件有一些看法,希望妳能打字成書面並簽名給我,避免 我的疑慮,說明如下:1.保證法國護照沒問題若有問題願付 一切責任2.十年後護照到期協助換照,照一般正常換照手續 費收取3.南非案件暫時不領護照,日後如有需要需協助領取 」(參見偵三卷第99頁之丙○○寄送予被告甲○○之電子郵 件),是丙○○於收受被告2 人所交付之法國護照時,主觀 上並未認知該護照係偽造之文件,甚為明確。 ⒉而依告訴人丙○○於該法國護照遭沒收而得知該法國護照係 屬偽造後,以電話和被告己○○聯絡之電話錄音譯文內容, 經丙○○詢問該法國護照是否有10年期限,被告己○○向其 表示:「到期仍可再換照」、「在國外領事館辦事處換證是 直接換證,說我那些東西都不見了(依據上下文推知應係指 歸化紙、公民證),他還是可以換證,那這種東西(指法國 護照)就是10年後,我基本上跟你講現在沒問題啊,10年以 後有其他問題跑出來,是我不能擔保的…因為原則上,就像 臺灣一樣,原則上換護照他也是讓你換護照,這中間還是有 一些我們沒辦法去保證的,就是沒辦法掌握的」等語,而於 丙○○表示:「這樣就是說我們變成有護照沒有PR證(指永 久居留權),不是很奇怪嗎!」,被告己○○又向丙○○表 示:「你要是連PR證都能夠拿到,那我就要、你是全臺灣、 你是首例,哪有這種價錢,如果說你連PR證都有,那你可能 是投資幾百萬歐元的那種人你才有阿,一定是這樣子嗎!」 等語,及於告訴人丙○○假意向其要求於洪挺軒使用該法國 護照確認可用時再給付價金後,被告己○○又向告訴人丙○ ○表示:「用不好你怪我怎麼辦,那不然就是我帶你兒子… 畢竟我是…國際人士」、「你買機票阿,你那個時候就要把 錢給我了喔,我要帶著他走阿,你就要相信我了,我敢帶他 走就一定表示OK嘛!」(參見調一卷第8 頁背面至10頁), 嗣被告己○○又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0號案審判程序中 向丙○○表示:「我說要帶你孩子去南非,歐洲即將出這個 法案,現在歐洲也的確出了50萬歐元,你到時候跟你太太還 可以辦」等語(參見民事影卷二第46頁背面至47頁),可察 被告己○○確有不斷利用其在辦理移民領域上之專業術語為 相關暗示,以誘導並使丙○○誤信該法國護照是合法性之證 件等情。故依被告己○○、甲○○係共同前往丙○○住處, 並持上開法國護照向丙○○佯稱可持該本法國護照就讀外國 學校、出國旅遊,並無問題等語,以及前揭其2 人在電話中 討論如何回覆丙○○該法國護照因涉嫌非法偽造而遭沒收事 宜,且事後被告己○○又陸續以前揭言語向丙○○保證該法 國護照並無問題等節,據此堪認被告2 人就持該法國護照向 丙○○兜售之行為部分,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故意之犯意聯絡,而對丙○○施行前揭詐術以騙 取財物之事實。 ㈣被告2 人持法國護照對告訴人丙○○施行前揭詐術,幸丙○ ○對於其等所言仍深感懷疑,並未因此交付該護照之價金, 此經證人丙○○證述如前,是被告2 人就此部分之詐欺取財 未遂之犯行,堪以認定。 ㈤關於證人丙○○證述被告2 人以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言語,及 持變造之告訴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 對其施行詐術,因而騙取財物等節: ⒈依據附表二所示之委託書內容,並佐以被告甲○○歷來和丙 ○○,以及轉送被告己○○寄送之電子郵件予丙○○之電子 郵件內容: ⑴於98年8 月25日:「剛收到代理人董小姐來函,南非律師已 將居留證e-mail過來了,附件是居留證及董小姐信函。為加 快申請速度及請領新版防偽護照(10年效期),董小姐會在 收到第2 期款一周內下來幫你們完成指模表格,將資料直接 送往南非移民總局」(參見民影卷一第2頁)。 ⑵於98年12月23日:「…新堡市政府的邀請函,…於二月份由 董小姐陪同前往南非考查辦理文件」(參見民影卷一第3 頁 )。 ⑶於99年1 月4 日:「洪醫師高老師新年好,董小姐將提早至 南非,麻煩你們準備下列文件讓董小姐攜往南非辦理文件備 齊後,我們再過去收件. 謝謝!1.英文版戶籍謄本2.英文版 良民證3.照片(可提供底片)4.同意書( 請確認並簽名)」 (參見民影卷一第3 頁背面)。 ⑷於99年8 月20日:「…護照審查進度通知函,我們需要再送 一份備查指紋卡給內政部護照單位,下星期一中午前先前往 住所幫高老師蓋指模接著到診所進行洪醫師部分…」,該信 件下並附上被告己○○所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南非律師 很高興的通知您,你們的文件已進入複審的程序,通知您, 我們需要再送一份備查的指紋卡給護照單位做為確認審查之 用提前領取證照,我們懇請您親自前往蓋印,但若您因公事 忙無法前往他處也將方便於您,…將準備前往貴所協助蓋印 ,但也請您務必知道這樣會導致領證的時間延後無法預計的 。無論如何都謝謝您的耐心等候與配合…備註:我們必須審 慎提醒您由於本人未親自出席南非移民居住南非律師會再次 要求多( 漏字) 查的指紋卡是必要的程序,是確保文件為當 事人的指紋為主要審查之用。南非新堡市lot 10208 地產所 有權人暨代辦2010/8/18 董凱薩琳敬上」(參見民影卷一第 4 至4 頁背面)。 ⑸於99年10月29日:「以下是董小姐今日發來之信件,董小姐 於11/2會南下高雄向客人報告詳細情形…」,該信件下並附 上被告己○○所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敬愛的投資人您好 有關南非案子的進度目前我們送件審地產分割一案被地政部 門退回,因為此地區屬於’好區”,地政部門不同意土地擁 有者持分產權,為了使案子順利進行,所以我們改變策略如 下:將土地多分割l000sf合投資者換句話就是每個客人真正 持有2000s 獨立產權,請投資人付三萬美元給我當成購地款 〈實際上等到拿到公民護照時直接扣掉此筆費用再給餘額七 萬就行〉;到那時土地可以讓客人選擇保留或還給我若選擇 保留屆時再匯三萬美金還我即可若選擇歸還土地屆時再過戶 回1000s 給我目前要配合送審至地政事務所,購地資金要在 十一月十五前匯入我需要一個月才能拿到土地證明所以十二 月才能再把證明送進去明年我才可以順利拿到他們公民身分 證。流程如下: 已經確認投資人取得綠卡身分無誤進行下一步審查0000-0-0 0已通過投資資產證明文件分割產權持份證明文件遭退件000 0-00-00退回投資的資產證明文件也就是分割獨立產權證明 書0000-00-00取得送審查核確認投資身分無誤後發給公民身 分証0000-0-00-0000-0-00以上案子進行的過程也請投資人 放心,此案因為已經拿到綠卡很久了,只是等待公民審核需 要較長的時間,目前移民局有七千多件移民案待審,只有一 千件投資優先審理,其餘都凍結,所以進度已經很快了。… Catherine Tone29/10/2010」(參見民影卷一第5至5頁背面 )。 ⑹於100 年11月4 日:「關於小朋友辦理依親護照,已跟律師 討論,律師可以作業讓速度加快,詳細情形等你們公民證件 下來後再予討論」(參見民影卷一第6 頁背面)。 ⑺於99年12月17日:「董小姐目前人在南非,以下是昨日她從 南非傳來的消息,你們的案子已送入總局,也順便拿回居民 證了(PR Cert )」,該信件下並附上被告己○○所寄送之 電子郵件內容:「洪醫師及林董的文件六月已送到總局,換 句話說" 才審理五個月" ,速度算很快了,原則上明年暑假 前應該有好消息,至於洪醫師的兒子可以送依親件了,我已 經把送件表格給律師填好了,尚需要補體檢證明,銀行存款 證明及撫養證明等,體檢表及扶養證明表格我會從南非攜回 台灣這個案子屬於親屬依親文件現在遞件,明年也許他們可 以全家一起拿到公民證件,若是等到他們兩夫妻的都下來再 辦,那會延誤一年他兒子方能開始申請,屆時在台灣請律師 辦,他們一樣要付同樣費用而且還要再等一年半,若是我們 從這裡送件可能明年會一起拿到公民證件」(參見民影卷一 第8 頁背面)。 可察被告2 人有以「請領新版防偽護照」、「南非官方簽證 邀請函」、「送備查指紋卡給內政部護照單位」、「南非律 師通知已進入復審程序」、「送地產至內政部退回再另付其 他方案的構地款」等語,陸續詳細向丙○○報告以購買南非 土地辦理移民之處理經過,即其等檢送相關申請文件至南非 政府相關部門,該等官署審核情形;並參以被告2 人始終辯 稱其等確有如實辦理丙○○夫婦之南非移民,丙○○夫婦確 已取得南非公民之身分,且其子亦依依親取得南非公民身分 等語(參見前揭被告2 人答辯),足資佐證證人丙○○證述 其等委託被告2 人,依購買土地之方法,以此合法程序為其 等一家3 口辦理南非移民,並取得南非公民證件、護照等節 應屬事實。 ⒉惟查,南非聯絡辦事處於101 年4 月16日交付予告訴人丙○ ○夫婦之信件中表示:「有關台端於2011年6 月16日提出南 非護照申請事宜。謹此回覆,經普勒托利亞市( Hallmark , Pretoria) 霍爾馬克區民政總局檢察處中央法律強制執行單 位調查發現,台端提交偽造文件。所有提交之文件紀錄亦屬 他人所有。根據部門資料,台端名字並不存在」,有該信件 及中文翻譯各1 份在卷可證(參見偵三卷第122 至123 頁、 第195 至196 頁)。而經本院民事庭提供該信件、上開告訴 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函請外交部協 助函詢南非聯絡辦事處之結果,該處表示:「問題一:本案 之所以稱『詐欺性文件』,係因中央執法單位(設於家庭事 務部本部的檢查單位,位於普勒托利亞市)經仔細研究有關 文件後發現,當事人前來本聯絡處辦理護照申請時所提出的 兩份『南非歸化證明書』實際係不同姓名之其他人所擁有, 而非姓名列於證明書上的兩位申請人所有。其餘照會對象提 及之人士則確實曾在本部辦理登記,為本部所知悉,但姓名 出現在兩份證明書上的兩人則無登記之紀錄,由此可見,兩 份證明書極可能是不知名人士所非法變造而成。問題二:上 述情事令人無不懷疑該呈現相同姓名之永久居留證的合法性 ,故本辦事處決定將移轉契據送往南非做仔細檢查,以便確 認其合法性。本聯絡處所發公函與前述偽造文件兩者間顯然 存在一定之關聯性,原因在於這些文件確係於送交本聯絡處 申請南非護照時,作為證明南非公民身分之用,但此等文件 經送往普勒托利亞做仔細檢查後,確實被發現係屬申請人( 即證明書上所示姓名之人)以外之他人所有。」,有外交部 102 年5 月21日外條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南非 聯絡辦事處TWN/07/2013 信件各1 份附卷可參(參見偵三卷 第190 至192 頁)。是經南非聯絡辦事處查證後,發現丙○ ○、丁○○並非南非公民,而其等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 證明書原係身分不詳之他人所有,則該等文件上之丙○○、 丁○○姓名、生日顯係經變造而成之虛偽文件無虞。 ⒊另於被告甲○○知悉告訴人丙○○委託友人持上開法國護照 至法國辦事處驗證,而遭該辦事處沒收後,被告甲○○於10 1 年7 月3 日以電話和被告己○○談論有關法國護照遭沒收 和代丙○○辦理南非移民事宜時,被告甲○○曾表示:「我 也很氣,但又不能罵他們,第一護照被收走了他也慌了手腳 ,第二南非他花了那麼多錢結果什麼也沒有」等語(參見偵 四卷第24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依此部分對話 內容,足認被告2 人並未依約代丙○○辦理南非移民,否則 以其等對丙○○表示已為丙○○夫婦取得南非公民身分,丙 ○○豈會花費上開費用後均無所獲。 ⒋再觀諸上開告訴人丙○○夫婦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 ,其中永久居留許可證核發時間均係1993年2 月8 日(即民 國82年2 月8 日),其上均載明:「若本許可證之持證人未 在1993年8 月7 日前或當日入境南非共和國,本許可證即將 失效」等文字,並均蓋有1993年7 月10日(即民國82年7 月 10日)入境章,而丙○○夫婦之歸化證明書上所蓋印之民政 事務部戳章時間則為1997年9 月2 日(即民國86年9 月2 日 ),有該2 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分在卷可參(參見前揭偵四卷第62至63頁、第70至71頁) ,惟以丙○○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0號審理程序中陳述 :我本人沒有曾經取得南非居留或歸化身分,也沒有跟被告 己○○、甲○○表示我是曾經有取得此資格之人,她很會編 故事,除本件外我沒有申請過南非移民等語(參見民影卷二 第36頁至36頁背面),以及前揭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並未去 過南非等語,核與被告己○○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0號 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陳述相符(參見民影卷二第7 頁背面) ,並參酌上開2 文件中相關日期均與本件委託時間相去甚遠 ,客觀上該等文件顯非係被告2 人於98年至100 年間為丙○ ○辦理南非移民而取得之移民文件,此亦堪佐證丙○○夫婦 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顯係經變造之不實私文書之 事實。被告己○○雖辯稱其係依南非1993年相關移民法律而 為丙○○重新申請上開文件,然依常理而言,該等文件理應 登載重新申請文件之日期,豈會毫無此部分之記載,是此部 分辯稱洵無可採。 ⒌此外,依被告2 人分別於前揭98年8 月25日、99年10月29日 以電子郵件通知告訴人丙○○之內容(參見理由欄、貳、三 、㈤、⑴、⑸),可察被告2 人於98年8 月25日即通知丙○ ○居留證已辦理完畢、於99年6 月15日即通知已確認丙○○ 取得綠卡身分、於99年10月29日即通知丙○○公民證將於10 0 年2 月至4 月間發給等情。依此對照被告2 人所提出之其 等辦理之丙○○購買南非土地之土地權狀、法務部認證書、 公證書、翻譯譯本、南非代表處之函文,該等文件上記載上 開土地買賣日為100 年10月24日、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1 年 8 月22日等情(參見院一卷第80至90頁),則以被告2 人係 以丙○○購買被告己○○在南非土地而為丙○○辦理投資移 民而言,丙○○理應係取得上開土地在先,以此始符合申請 其等契約所約定之南非移民方式、要件,豈會係丙○○先取 得南非公民身分,嗣再取得上開土地,據此亦徵上開丙○○ 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顯非係依構地投資移民 之相關法令辦理而取得之合法文件。 ⒍綜上,依南非聯絡辦事處上開信件、被告2 人此部分監聽譯 文,及被告2 人和告訴人丙○○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並就 上開各事證交互參照,足見丙○○夫婦尚未取得南非公民身 分,且丙○○夫婦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之文件確係 經變造之文件無訛。是被告2 人確有以不詳方式,在身分不 詳之人所有之南非政府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文件上 ,將姓名、生日欄位變造為丙○○、丁○○及其等之生日日 期,再持變造後之丙○○、丁○○夫婦2 人之南非政府永久 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文件交付予丙○○而行使之事實, 亦堪認定。 ㈥至被告2 人嗣雖提出洪挺軒之南非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 明書予告訴人丙○○,且洪挺軒之南非永久居留證、歸化證 明經我國駐南非代表處表示:「本案經范領務秘書翰清本( 3)月12日親赴約堡國際機場洽詢斐移民官Mr .Matjokot ia 獲告,依據電腦系統資料顯示,洪挺軒之永久居留證確為南 非政府核發,惟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告知洪均係依親 何人」,此均有洪挺軒之南非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 影本、中文譯本、駐南非代表處103 年3 月17日南非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1 分附卷可證(以上均參見院二卷一第22頁 、第33至34頁),然參酌該等函文並非經南非政府相關部門 證實,僅係依據范領務秘書翰清個人見聞而回覆,是否可信 並非無疑。且縱使洪挺軒該份文件為真實,惟以丙○○夫婦 並非南非公民身分而言,已如前述,客觀上洪挺軒即無可能 係依親於丙○○夫婦,是洪挺軒該公民身分之取得亦存有合 法性瑕疵,此亦與丙○○和被告2 人當初約定之合法辦理移 民方式不符,自無從據此為被告2 人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2 人持上開經變造之告訴人丙○○夫婦永久居留許可證 、歸化證明書之文件,並向其佯稱已為其夫婦辦理南非公民 身分,而向丙○○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價金,且本件 移民主要係被告己○○向丙○○說明,被告甲○○則不斷在 旁附和,增加丙○○之信賴度,並將被告己○○信件轉寄通 知丙○○,是就此部分行為,被告2 人主觀上顯具有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 且其等2 人間就該2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堪以認 定。 四、綜上,被告甲○○、己○○上開各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己○○、甲○○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之規定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 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第339 條之4 規定:「犯 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 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 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就被告2 人分別 所犯之共同詐欺罪部分,雖未符合刑法修正後第339 條之4 規定,然其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法定罰金刑由 「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2 人,爰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己○○、甲○○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 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 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㈢被告己○○、甲○○變造上開丙○○、丁○○之歸化證明及 永久居留權文件行為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雖漏未敘明被告2 人共同變造上開丙○○、丁○○之歸化證明及永久居留權文 件之犯罪事實,惟因該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行使變造該等文件 犯行間,有實質上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 己○○、甲○○委託戊○,而由戊○與身分不詳泰國籍馬姓 男子共同偽造洪挺軒之法國護照部分,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所犯,又非屬刑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所為而適用我國刑法之犯罪,是其等此部分共同涉犯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行,並非屬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而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及論罪欄亦僅載明被告己○○、甲○○所涉為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自應認此部分尚非在本件起訴之範圍,應 予敘明。 ㈣被告己○○、甲○○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之詐欺取財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另其等2 人於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以及其等2 人和戊○於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之行使 偽造之特種文書罪,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㈤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己○○、甲○○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對告訴人丙○○所為詐 欺取財犯行,均係佯以代辦南非移民所需相關費用之延續理 由,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實施各該詐騙行為,致告訴人丙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各時間內交付款項予其,被告 己○○、甲○○前揭各次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修正前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之一罪論。 ㈥又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 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 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 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 異,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5961號 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以不詳方式 冒用告丙○○、丁○○之名義而變造不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 、歸化證明書,並在告訴人丙○○上開住處,同時將該等文 件交付予丙○○,係於冒用不同名義人變造上開永久居留許 可證、歸化證明書後進而同時行使之,侵害數個個人法益, 就其等此部分所為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論以想像競合犯。 ㈦再按刑法廢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 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 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 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 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至於不可認為一行為者 ,若依實質競合予以併罰,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依社會通念 ,並不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當亦難以一行為一罪論處。(參 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被告己○○ 、甲○○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犯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均 係為遂行其等向丙○○實施詐騙之行為,以取信丙○○其等 確有陸續辦理相關移民手續,致丙○○因而陷於錯誤,先後 分別匯入上開各款項,故渠等先後犯行之犯罪目的單一,而 其等實行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間有局部同一或 完全同一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 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本院認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 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 屬適當。是被告己○○、甲○○此部分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詐欺取財罪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2 人持上開偽造之法國護照向丙○○行使之,係為 遂行其等再向丙○○另外索取辦理該法國護照價金之目的, 則被告己○○、甲○○此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 欺取財罪未遂罪等罪間,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未遂罪處 斷。 ㈧被告己○○、甲○○所犯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 未遂罪等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己○○、甲○○雖已著手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示詐欺 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並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惟尚未取 得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㈩爰審酌被告2 人不私以正途謀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丙○○ 夫婦欲為其子洪挺軒辦理外國護照以就學之需求,以及其等 對被告2 人之信賴,對丙○○佯稱以購買南非土地之方式辦 理南非移民,致丙○○陷於錯誤,分別匯入上開各款項,又 交付上開經變造之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 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犯行;復為遮掩前揭犯行,並另向 丙○○詐取財物,再持偽造之上開法國護照向丙○○行使, 然未詐得財物,而為此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偽造特種文 書罪;並致丙○○受有上開財物損失,且非小額,亦使洪挺 軒無法及時就學申請,對丙○○家庭生活規劃影響甚大;是 參以其等上開各犯行之犯罪情節、行為手段、犯罪所生危害 ,並佐以被告己○○從中可獲取販賣土地予丙○○之利益4 萬美金(參見院二卷二第76頁背面)、被告甲○○可從中獲 利2 萬多美金(參見院二卷二第72頁背面),被告己○○為 本案前並無任何前案記錄、被告甲○○為本案前僅有於91年 間因公司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 )之素行,被告2 人迄今尚未和丙○○和解,並賠償告訴人 丙○○之損害,以及丙○○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我本來要幫 小孩規劃一個未來,沒想到他的留學基金被這些人拿光了, 跟他的規劃完全不一樣,這筆錢還拿不回來,我覺得對不起 我的孩子,孩子現在對人很不信任,他會覺得為什麼父母答 應他的事情會變成這樣,為什麼拿到法國護照是假的等語( 參見院二卷一第173 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表示: 學歷為樹德科技大學畢業,從事移民顧問,每月收入5 、6 萬元,我是單親母親,撫養一個高二的小孩,房貸1 個月2 萬8 千元等語(參見院二卷二第77頁)、被告己○○於本院 審理中表示:學歷為育達商職夜間部畢業,從事金翁國際開 發公司負責人,每月收入3 萬美金、我有3 個小孩,我有身 體障礙證,我先生3 年前中風等語(參見院二卷二第77頁) ,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2 人所犯上開2 犯行均係對告訴人丙○○一人為之,犯罪日期 相距期間,及對被告2 人上開各犯罪之整體性評價,分別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之上開偽造法國護照1 本,業經法國駐台北辦事處人 員沒收,此經證人丙○○證述如前,是該本法國護照爰不予 宣告沒收。又上開經變造之告訴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 可證、歸化證明書,係被告2 人前揭所為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所用之物,惟該等文件既未扣案,且南非聯絡辦事處亦表 示:該等文件正本仍為南非政府之財物,本辦事處要求,未 來案件經審理完畢後,本辦事處要求收回此等文件並轉送南 非家庭事務部等語,有上開南非聯絡辦事處TWN/07/2013 信 件及其中文譯本各1 份附卷可考(參見前揭偵三卷第191 至 194 頁),是該等文件事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護照影本1 本、文件資料1 本、文件資料1 張、投資 移民申請表格1 本、護照1 本、名片2 張,通訊錄1 本、文 件資料1 本、確認通知函1 本、筆記型電腦1 臺(參見院二 卷一第13至14頁)為被告己○○所有,惟經其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均與本案無涉(參見院二卷二第76頁背面),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第25條第2 項、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 210 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備註 │ │號│ │ │ │ ├─┼───────┼────────┼──────────────┤ │一│98年7 月16日 │ 新臺幣92萬元 │匯款至甲○○名下臺新銀行北高│ │ │ │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再轉匯至己○○之帳戶。 │ ├─┼───────┼────────┼──────────────┤ │二│98年9 月3 日 │ 美金8萬元 │匯款至己○○(英文姓名為CATH│ │ │ │ │ERINE- TONE )名下之荷蘭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三│99年9 月15日 │ 新臺幣3萬8000元│匯款至己○○名下之荷蘭銀行新│ │ │ │ │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公訴意旨漏載此部分帳戶帳號,│ │ │ │ │應予補充) │ ├─┼───────┼────────┼──────────────┤ │四│99年11月8 日 │ 美金3萬元 │己○○名下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五│100 年1 月4 日│ 美金3萬2000元 │己○○名下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六│100 年6 月29日│ 美金2萬5000元 │己○○名下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共 計│ 新臺幣95萬8000 │ │ │ │ 元、美金16萬700│ │ │ │ 0元 │ │ └─────────┴────────┴──────────────┘ 附表二:委託書 甲方(即告訴人丙○○)委託乙方(即被告甲○○)代為申請南 非投資地產並申辦全家(主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公民證件 ,甲方必須準備相關規定之法律文件辦理指模卡的同時,送交南 非駐台辦事處。應備文件一份如下:…(省略) 代辦委託費用如下:甲方簽約時付訂金美金壹拾萬元整,取得居 留證號及規劃證號通知時前往南非駐台辦事處蓋指模、最後於南 非駐台辦事處通知領公民證件時支付尾款美金壹拾萬元整。同時 甲方取得南非地產證明書,乙方並協助完成過戶手續,過戶完稅 由甲方支付約美金捌千元整(收據為憑)。 備註:乙方依據南非移民法律要求送件,甲方須配合案件進度提 供文件參考或佐證時,甲方不得拒絕。乙方無法影響南非政府核 發公民證件的進度,甲方須了解程序並同意辦理南非移民條件困 難之複雜性,經乙方同意願意協助提供相關文件送至南非備查, 檔案可能於十個月左右取得公民證件,但若於二十四個月後尚未 取得公民證件,甲方若不願意繼續等待,本委託將告終止,乙方 扣除文件手續費美金壹千元整,其餘已收款項無息退費甲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800 801 802 803 804 805 806 807 808 809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17 818 819 820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 828 829 830 831 832 833 834 835 836 837 838 839 840 841 842 843 844 845 846 847 848 849 850 851 852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860 861 862 863 864 865 866 867 868 869 870 871 872 873 874 875 876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 888 889 890 891 892 893 894 895 896 897 898 899 900 901 902 903 904 905 906 907 908 909 910 911 912 913 914 915 916 917 918 919 920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927 928 929 930 931 932 933 934 935 936 937 938 939 940 941 942 943 944 945 946 947 948 949 950 951 952 953 954 955 956 957 958 959 960 961 962 963 964 965 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