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悅萱
甘靜茹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麒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29050 號、101 年度偵字第302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
犯行使
變造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
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甲○○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詐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己○○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 號5 樓之13之
「金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 ○○ 號10樓之「大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大揚公司)高雄辦事處負責人,2 人係從事提供移民、留、
遊學代辦之業務。緣於民國96年間,丙○○、丁○○夫婦因
欲送其子洪挺軒出國念書,曾委託大揚公司辦理新加坡移民
,而由甲○○負責該項業務,
嗣因故未辦理成功,大揚公司
即依約退款部分費用予丙○○、丁○○夫婦,丙○○、丁○
○夫婦因此信賴大揚公司應係正派經營之公司。而甲○○因
承辦上開業務得知丙○○、丁○○夫婦為使洪挺軒合法取得
外籍護照以就讀臺灣外僑學校,仍有移民之需求,且依洪挺
軒當時之年紀而言,申請就讀臺灣外僑學校之
期間已有相當
急迫性,竟與己○○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之
犯意聯絡,由甲○○主動聯繫丙○○,並介紹己○○與
丙○○夫婦認識後,於98年7 月間某日,在丙○○位於高雄
市○○區○○○路○○○ 號工作處所,己○○向丙○○佯稱:
伊為南非共和國(下稱南非) 之公民,其等只要以美金20萬
8000元購買董悅軒在南非之土地即可申請投資移民成為南非
公民,洪挺軒即可辦理依親移民,其夫婦無須放棄在臺灣工
作、毋庸到南非居住,即可取得南非護照云云,甲○○則在
旁附和之,致丙○○
陷於錯誤,遂於98年7 月14日與甲○○
及己○○簽訂申請南非投資移民之委託書(參見附表二),
並於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金
額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帳戶內。嗣甲○○及己○○又承前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
接續犯意聯絡,
先後對丙○○佯以辦理上開南非移民相關手續名義,要求丙
○○依甲○○與己○○之指示匯款,致丙○○陷於錯誤,分
別於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帳戶內。又於丙○○前
揭匯款期間,甲○○與己○○為使丙○○信任其等已順利取
得南非之歸化證明及永久居留權,竟又承前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共同基於行使變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不詳方式在身分不詳之人所有之南
非政府永久居留許可權、歸化證明書文件上,將姓名、生日
欄位變造為丙○○、丁○○及其等之生日日期,再持變造後
之丙○○、丁○○夫婦2 人之南非政府永久居留許
可證、歸
化證明書文件,於100 年6 月間,共同前往丙○○上開營業
處所,將該等文件交付予丙○○,足生損害丙○○、丁○○
,己○○並向丙○○表示上開文件已經過南非法院之認證,
而再向丙○○要求再支付美金5 萬元,然尚未交付其等之南
非護照,丙○○
乃陷於錯誤,而允諾付款,惟因其認為尚未
取得購買南非土地之土地文件,故表示僅願意先支付美金2
萬5000元,並於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
六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帳戶內。
二、而丙○○為上開各次匯款後,因遲未取得其和丁○○及洪挺
軒之南非護照,故向甲○○與己○○催促辦理南非護照時,
甲○○、己○○即向丙○○佯稱因南非護照用紙缺貨故尚未
辦理成功,後又向丙○○佯稱領取南非護照後可能會課以高
額之全球稅,是否先暫時不要領取等語,致丙○○相信己○
○之說法,表示暫時先不領取南非護照,因此暫不追問南非
護照辦理情形。惟甲○○與己○○為避免因洪挺軒就讀外僑
學校時間日已趨緊,致丙○○又再詢問南非護照辦理事宜,
曾詢問是否以三本智利護照取代南非護照,然遭丙○○拒絕
。而於101 年4 月間,己○○得知戊○曾於泰國從事導遊業
務,其有管道可取得
偽造之法國護照,竟與甲○○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甲○○以電
話向丙○○佯稱:因法國換總統了,其等有管道可以取得洪
挺軒之法國護照,請靜待好消息等語,己○○並與甲○○、
戊○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己○○以美
金1 萬2000元之代價向戊○購買偽造之洪挺軒法國護照,並
將洪挺軒之照片等資料交予戊○,戊○取得後則前往泰國,
將洪挺軒之照片等資料交給泰國籍馬姓男子(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 ,數天後取得洪挺軒之偽造法國護照一本,並於101
年5 月間回國後交付予己○○(關於戊○涉犯共同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部分,另經本院以
簡易判決處刑)。己○○與甲○
○再於101 年5 月27日一同前往丙○○位於高雄市○○區○
○○路○○號21樓之5 之住處,將洪挺軒之偽造法國護照交付
予丙○○,並對丙○○佯稱:該法國護照是全臺灣第一本,
比南非護照還要好等語,要求丙○○另支付美金2 萬元,然
因丙○○對該護照之真實性存疑,尚未支付款項,並透過友
人持該護照至法國駐台北辦事處求證真偽,經法國駐台北辦
事處人員告知該護照係偽造並
沒收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三、案經丙○○
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內政部
警政署保案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
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案對於被告己○○、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
通訊監察,前經本院核准在案,此
有本院101 年度聲監字第943 號
通訊監察書(參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287 號偵卷〈下稱偵四卷
〉第21頁),又
監聽被告之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
害
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
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是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
前開監聽電話錄音自具有
證據能力。次
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
予以翻譯而製作之
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
,此為學理上
所稱之
派生證據,屬於文
書證據之一種。此於
被告或
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
,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1 第2 項規定
勘驗該監
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
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
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
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
期日就此如已踐行
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
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
等程序並為
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561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
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
程序、審理中表示對於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
執,並於
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
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
審酌該
書面作為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作為證據。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
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
力,被告2 人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於105 年4 月11日審理
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且
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
異議(參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90 號卷〈下稱院二卷〉一
第164 至179 頁;院二卷二第53至79頁),本院審酌該等言
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另按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4 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事項:
一、
訊據被告甲○○、己○○坦承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行使
偽造
特種文書罪,惟否認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欄二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罪。並為
以下辯稱:
㈠被告己○○辯稱:當初我與丙○○談話中得知他們全家要辦
理南非身分,他們孩子要念美國學校,我知道念美國學校要
取得護照,如果是南非公民就可以有南非護照,要成為南非
的公民就是利用1993年南非配額法案,就是在1995、1996年
拿到公民身分證,我和丙○○簽1993年時,他的孩子還沒有
生,由他們夫婦先取得公民資格,小孩用依親方式,孩子就
可以拿到護照,因為父母親已經是公民,我不知道為何南非
駐台北辦事處會說丙○○夫婦的永久居留文件是假的,這我
還在查,丙○○知道有1993移民法案這樣的投資法案,才找
我們辦的,那時候1993年他也不認識我,我從來也沒有給他
簽過1993年文件,我給他的都是現在的認證,之後因為我告
訴丙○○有關全球稅的事情,需要財物露白,所以他決定先
不要幫他拿護照了,丙○○夫妻已經取得公民身分,我們附
上所有公證有一張就是他們兩位公正的公民紙,所以他們孩
子才可以依親,關於法國護照部分,丙○○知道護照是有瑕
疵的,知道這護照可以去念書,我不認為我有詐欺行為,我
全部都是清楚告訴我的申請人是否願意這樣做等語(參見院
二卷二第70頁背面至76頁背面)。
㈡被告甲○○辯稱:我們有幫洪挺軒辦過依親核准函,一定是
父母親有身分,依親才會下來,另法國護照是
告訴人丙○○
同意了,我跟被告己○○才帶過去的,我們幫洪醫師辦理,
從頭到尾沒有要詐欺他,只是想要幫他,把他當作朋友,之
後發生錯誤我們也感到非常錯愕,按照常理,若是拿到假的
,告訴人丙○○第一時間應該會直問我這是怎麼一回事,但
示他沒有這樣做,如果他願意,我們還是願意協助他,包含
現在被告己○○在南非
上訴就是繼續再協助他等語(參見院
二卷一第172 頁背面至173 頁;院二卷二第77頁背面)。
㈢其等辯護人則為其等辯稱:被告2 人確有與丙○○簽訂委託
書,雙方約定以投資地產方式辦理丙○○全家之公民證件,
然所謂「公民證件」與「護照」本即屬不同證件,擁有「歸
化證明」與「永久居留權」等文件即可被認定屬「南非公民
」,與是否
持有護照無涉。故告訴人所取得其與配偶之南非
「歸化證明」與「永久居留權」等文件,實際上即屬雙方委
託書所稱之公民證件,被告2 人業已依委託書履行其義務,
無任何施用
詐術之情形;而告訴人未成年子女相關證件係因
告訴人未能配合補財產申報及繳稅紀錄並繳交稅金,使相關
證件未能順利辦理,乃因告訴人未能配合在先,反指控被告
2 人有詐欺情事;而被告確已依雙方約定完成取得丙○○夫
妻之「公民證件」,且日前丙○○之子之南非永久居留權,
亦因「依親」之規定而核准,若丙○○夫妻之永久居留權文
件虛偽,其子當無可能依照「依親」之規定而取得南非永久
居留權;至於法國護照乙事,乃因
彼時洪挺軒之永久居留權
尚未核准,故被告董悅軒基於服務客戶之心態而向戊○取得
。而若2 萬美元可以取得法國護照,為何當初要花那麼多錢
辦理南非移民,從這個價錢上的價差,洪先生確實知道這本
護照不是真正的護照,所以被告沒有所謂的詐欺行為可言(
參見院二卷二第77頁背面至78頁)。
二、查被告己○○、甲○○坦承:被告己○○係址設臺北市○○
區○○○路○段○○○ 號5 樓之13之「金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負責人,被告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 ○○
號10樓之大揚公司高雄辦事處負責人,2 人係提供移民、留
、遊學代辦之服務,於民國96年間,告訴人丙○○、丁○○
夫婦因欲送其子洪挺軒出國念書,曾委託大揚公司辦理新加
坡移民,而由被告甲○○負責該項業務,嗣因故未辦理成功
,大揚公司即依約退款部分費用予丙○○、丁○○夫婦,而
被告甲○○因承辦上開業務得知丙○○、丁○○夫婦為使洪
挺軒合法取得外籍護照以就讀臺灣外僑學校,仍有移民之需
求,又再主動聯繫丙○○,並介紹被告己○○與丙○○夫婦
認識後,並於98年7 月間某日,在丙○○上開工作處所,己
○○向丙○○稱:伊為南非之公民,其等只要以美金20萬
8000元購買南非一定面積之土地即可申請投資移民成為南非
公民,洪挺軒即可辦理依親移民云云,丙○○因而於98年7
月14日與被告2 人簽訂申請南非投資移民之委託書,並於如
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金額至被
告甲○○名下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再由被告甲○○於
翌日即同年月17日轉匯至己○○之
銀行帳戶內,嗣丙○○又依被告己○○、甲○○指示,分別
於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五所
示金額至被告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內,又於丙○○前揭匯
款期間,被告甲○○與己○○於100 年6 月間,共同前往丙
○○上開營業處所,交付丙○○、丁○○夫婦南非政府永久
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等文件,己○○並向丙○○表示上
開文件已經過南非法院之認證,然尚未交付南非護照,丙○
○乃於附表一編號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金
額至被告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內
等情,以及就犯罪事實欄
二部分除否認其等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犯意外,其餘均坦承
等情(參見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20 號卷〈下稱院一卷〉
第50至51頁;院二卷一第177 頁、院二卷二第54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丙○○、丁○○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經
具結後
證述大致相符(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訴訟卷宗101
年度聲監字第3030號卷〈下稱調二卷〉第4 至7 頁;院二卷
一第164 頁背面至177 頁),就犯罪事實二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部分,並經同案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
述明確(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4966
號偵卷〈下稱偵一卷〉第35至3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 年度偵字第29050 號卷〈下稱偵三卷〉第56頁;院一
卷第48頁;院二卷一第103 頁;院二卷二第3 頁背面),且
上開被告坦承事實亦有丙○○與被告甲○○、連帶保證人己
○○之委託書、丙○○與被告甲○○的電子郵件、被告2 人
提供予丙○○之核准
通知書、被告己○○和戊○之對話紀錄
、
監聽譯文、丙○○委任契約書(辦理新加坡移民)、如附
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匯款證明相關文件、金翁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基本資料、被告甲○○寄送予丙○○之電子郵件等件
在卷可證(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52
27號卷〈下稱偵二卷〉第6 至13頁;調二卷第27至31頁;調
一卷第13頁背面;偵三卷第119 至120 頁、第166 至171 頁
;民影卷一第10頁),是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
三、茲本案應審究的是,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己○○、甲○
○是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對丙○○佯以辦理上開南非移民相關手續名義,致丙○○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六所示金額至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內?且被告
2 人交付予丙○○之丙○○、丁○○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
化證明書是否係經變造之文件?又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
己○○、甲○○主觀上有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上開偽造法國護照交付予丙○○,
以遂行其等對丙○○詐欺取財之犯行?
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經隔離並具結後證述:(
提示委託書)這份委託書是我和被告甲○○簽署的,委託書
上連帶保證人簽名是被告己○○,當時是為了辦理全家移民
,辦新加坡移民時我的孩子是小六,被告甲○○知道我有這
個需求,辦南非移民時小孩那時候是國中二年級,已經有點
急迫了,想在臺灣讀完外僑學校的高中之後,直接到海外讀
大學,學校也都找好了,之後要念美國學校,而有外籍護照
就可以讀外僑學校。起初委託大揚公司辦理新加坡移民,由
被告甲○○幫我辦,當時有言明如果沒有辦成功會退費一部
分,後來辦理新加坡移民沒有通過,大揚公司的確有部分退
費。被告甲○○知道我還是有移民的需求,有天打電話跟我
說被告己○○是南非人士,有辦法幫我辦移民,而且我不用
去那邊居住就可以拿到投資移民的護照,當時我在臺灣還有
執業,無法去外國居住,對於可以不用去外國居住就可以拿
到真正外國護照感到很心動,讓我小孩可以就讀外僑學校。
後來7 月某一天被告甲○○就帶著被告己○○到我診所來,
表示確實可以不用去居住就可以拿到護照,辦理投資移民相
關事項大部分是被告己○○跟我說明,被告甲○○則在旁邊
說沒有錯、沒有問題,當下就簽署委託書,被告甲○○他們
跟我說南非政府有推出專案,只要投資多少就可以不用去,
因為被告甲○○他們辦移民比較專業,且之前委託他們辦理
新加坡移民,覺得這間公司是可靠的,而且未辦理成功還有
正常退費給我,這家公司又是政府核准成立,我認為這是一
間正派公司,所以她這樣講我就相信,畢竟我們專業不是在
這裡。當時我有請教過同學,但我們同學去的都是加拿大、
澳洲,沒有人辦過南非,所以他們都說不清楚。印象中被告
2 人在跟我說明過程中,沒有提到曼德拉推動的移民法案,
主要訴求是我跟我太太不用為了小孩要去國外讀書,放棄在
臺灣的工作、事業,我去有問過,若僅取得居留證應該還是
不能念外僑學校,我記得有次被告甲○○也有說過只有居留
證是不行的,說會趕快幫我辦。明明是頭期款是10萬元、尾
款10萬元,可是卻一直叫我們匯款,意思要幫我們加速辦理
什麼,叫我們多匯一點款項,中間藉了很多名義要我們一直
匯款,後來我匯了幾次覺得不對勁覺得好像電視上那種情節
,一直叫我們匯款,卻沒有拿到東西,最後我留了一筆5 萬
元不給她,她來了還是講得天花亂墜,我最後還是給她2 萬
5 千元,要她趕快辦出來。我們共匯了6 次,如附表一編號
一、二所示部分匯款是頭期款,新臺幣92萬元就是2 萬8 千
美元,8 千美元好像是稅款,我們約定的20萬美元是包括土
地在內的費用。我太太本來不是很想我去做這個移民,所以
她對於這件事情過程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的進度照走,因為
小孩有這個願望,我們做父母的盡量幫他完成這個心願,我
只能想辦法說服我太太。被告2 人都是來我的診所跟我講的
,我就請我太太去匯款,但她不太清楚是匯什麼款項,後來
一直沒拿到護照。如果不是要辦理投資移民,我完全不會跟
被告己○○購買南非土地,當初被告2 人跟我談論的過程,
我們先取得南非永久居留許可證及歸化證明書,是為了進一
步取得護照的程序,我不確定被告2 人是何時拿南非永久居
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認證書給我的,是在簽完委託書1
年之後,我跟我太太有去臺北的南非辦事處蓋指模,好像是
先拿到上開文件再去蓋指模,說可以領護照了,結果一直領
不到護照。24個月的期限已經到了,我曾經問他們為什麼拿
不到南非護照,他們一直推託,有次被告甲○○說南非護照
用紙缺貨,過一陣子又說南非要課全球稅,問我們是不是暫
時不要領,因為一直拿不到護照,我付了那麼多錢,我當然
會問她們,她說要給我3 本智利護照,我就不同意。再過一
陣子,101 年4 月被告甲○○打給我,說法國換總統了,她
們取得管道可以取得法國護照,南非的護照就不要拿了,說
約5 月被告己○○會把法國護照帶到我家給我,戲劇轉折就
是在那一天,當天我們拿到非常興奮,我的小孩感覺好像實
現他的願望。因為我身邊有一些同學都有移民經驗,後來我
拿護照給我同學看一下,他說跟她姐姐的不一樣。被告己○
○是星期天拿來,星期一我就請我太太下班後去臺北找一個
我的朋友,請那朋友隔天拿去法國大使館確認真假,因為好
多看過都說這個是假的,進去之後護照就被沒收,後來我就
覺得不對,既然給我的護照是假的,我就先去請律師幫忙如
何在法律上要回這些錢。法國護照取得過程部分,因為我們
在委託他們的時候就有好幾組相片在他們那邊,某一天他們
就把辦好的我兒子的法國護照給我們,又說如果我們全家都
要法國護照,南非的以外還要再加6 萬元,(問:你一開始
委託被告2 人辦理投資移民取得護照的目的是小孩可以在臺
灣念外僑學校,在臺灣念外僑學校,是否連父母都要有外國
護照?)父母不用,但是我是覺得如果父母不是,小孩是,
不是很奇怪嗎,我一畢業就是在臺灣執業,沒有到國外居住
過,別人問起來也是很奇怪,小孩也是在這裡生的,父母親
沒有外國護照,小孩卻有,那很奇怪。(問:是你自己覺得
要辦的話應該連父母、小孩都要有?)是,我同學他們辦加
拿大、澳洲、紐西蘭也都是連父母都一起辦,沒有人只有辦
小孩的,(〈提示告訴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
化證明書〉這邊有蓋章,1993年2 月8 日,他們拿這一份給
你時,有無注意日期是1993年2 月8 日?)有,我有問她,
她說這是某一個人的配額,那個不要了,所以就轉給我,當
下沒有懷疑這是她拿別人東西來變造,因為後來她還有給我
一份影本上面蓋有「與
正本相符」的戳章,就是偵四卷〈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287 號偵卷,下
稱偵四卷〉第66及67頁背面,她給我的一個是護貝的,就是
偵二卷第12頁背面、13頁背面,後來又給我另外一份影本說
有做過法院認證或什麼的,我想我們也有去臺北南非大使館
蓋指模,應該不會是假的,她起先要給我智利的護照,我覺
得很懷疑,後來她跟我說這一本護照是全臺灣第一本,比南
非還要好,我不知道是不是移民公司的話術,後來我寫的e-
mail要她們保證這本護照是真的,既然現在有全球稅我不能
領,暫時不領不代表我放棄這個權利。之後我們發現法國護
照是假的,我們請蔡律師
告發,提民、刑事訴訟,那時候還
不知到南非的文件是假的,我有天想到既然法國護照是假的
,南非也真不了,否則直接給我南非護照即可,何必給我法
國假護照,既然我已經蓋指模了,我應該打電話去問問看護
照下來了嗎,結果我101 年11月間打電話去南非聯絡辦事處
問,被告知說那個是假的,我又打電話去問說為什麼沒有通
知我們是假的,對方說通知函被被告己○○拿走了,被告己
○○說會通知我們,我說我是當事人卻不知情,我在11月22
日請臺北南非辦事處將該函文傳真到蔡律師事務所,才發現
原來南非辦事處早已經告訴我們是假的,我們都不知道,就
把這份提示給偵查檢察官,我們去蓋指模時間是100 年6 月
16日,因為我98年7 月16日委託他們,到100 年6 月已經快
2 年了,是因為時間快要到了,我才一直打電話催被告2 人
,她們才帶我去南非辦事處蓋指模。(問:你買的南非土地
是何時購買的?)理論上應該是我投資移民就要買,但她們
中間過來跟我說有甚麼問題,要再跟我收多少錢,她們來收
好幾次款,不同名義就要收一筆錢,說土地有分割好區什麼
的,有一些藉口要求再給好幾筆款項,一開始講投資移民時
沒有說買土地之外還要在那邊蓋房子才可以辦,是中間跟我
要錢時,找各種理由要我匯款,她們是被我們告了以後好久
才突然寄土地轉讓這張東西(即偵三卷第106 至109 頁)來
給我們,然後說這筆土地已經是我們的,還叫我繳稅。她們
沒有跟我說何時就有幫我登記土地,因為那時候已經在訴訟
程序了,我就不跟她們有任何來往,而且要幫我辦投資移民
,應該是先給我土地,我才有資格去辦移民,而不是提告以
後才轉給我,之後我對她們電話錄音時就已經告發了,我知
道那是假的,我看她能不能辦真的。一開始我就是要合法的
東西,我跟我太太都不想要辭掉現在的工作,金額高一點沒
關係,只要不用去住,我請被告2 人辦的價錢比紐西蘭高非
常多,我的同學辦別的國家的金額沒有那麼高,我之前辦新
加坡是6 萬臺幣,我記得我本來更早之前要辦紐西蘭,要投
資100 萬紐幣,但那是自己的錢,只是放在紐西蘭,移民業
者只收代辦費幾萬元或幾十萬元,我當時是找那種不用去住
的,例如被告甲○○幫我找的新加坡也是六年以內不用去住
的等語(參見院二卷一第164 頁背面至173 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之妻丁○○於本院審理中經隔離並具結
後證述:我知道我先生委託被告2 人辦理南非投資移民的事
情,我們一直想要有第二國護照,因為小孩在臺灣要讀美國
學校,我有上網查詢高雄市的美國學校,然後打電話去問需
要什麼,美國學校說要有第二國護照,我先生跟被告2 人簽
委託書時,我沒有在場。我先生回來後跟我說他們有來找他
要辦南非投資移民,我不太清楚費用如何計算,只有印象如
果辦好可以把土地退回去,我們可以把錢領回來。因為我們
不可能去南非住,所以我不太想辦,她們說要依親,所以也
要把我拉進去辦,否則我沒有什麼意願。後來沒有辦成功,
我們有一直催被告2 人辦理,最後她們說什麼南非有全球稅
,問我們還要繼續辦嗎,我跟我先生還在考慮還沒有回覆時
,她們就突然說有智利護照,問我們要不要,我們想是落後
國家,怎麼可以會要這個國家的護照,就拒絕了。我們拒絕
智利護照後,過1 、2 個禮拜,她們說她們可以辦法國護照
,我們就半信半疑,有一天約在我們家就真的拿來了我兒子
的法國護照,問我們兩個要不要,如果要的話要再加錢,我
就說不要,南非都搞那麼久了,我們就說不要,小孩有就好
了,但是半信半疑,想說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事情。那天是禮
拜天,禮拜一早上我先生叫我打電話給被告甲○○,叫她們
要保證3 件事情,第1 點是保證護照是真的,第2 點是期限
是10年,10年以後要委託她們代換護照,因為現場我們有問
被告甲○○以後是不是我們拿到法國辦事處換護照即可,被
告甲○○說不行,要委託她們,我說10年後還不知道她們公
司在不在,她們說她們公司會永久經營,第3 點是我們需要
南非護照還要繼續幫我們辦,被告甲○○說沒有公司在簽這
個,她們不簽。我們沒有保障,在當天下班後我將護照交給
我朋友,我託她拿去臺北法國辦事處確認真偽,結果我朋友
打電話跟我說是假的,護照被沒收走了,我們才嚇一跳,因
為法國護照是假的,我們才開始懷疑被告給我們的南非文件
也是假的,隔天上班後我先生打電話去南非辦事處詢問我們
名字的護照怎麼還沒下來,才發現之前已經發一封函表示我
們名字的文件是假的,所以才不發護照給我們,我先生中午
就打電話告訴我這件事情。在取得法國護照之前,被告都沒
跟我們仔細溝通過法國護照這件事的細節,只是說要當面來
找我們,就拿我兒子的法國護照給我們,就這件事情我是被
動配合去辦,我只有偶爾和被告2 人接洽,有時我先生會請
我打電話給被告甲○○,我就會打電話,是我去匯錢的,我
大部分都是跟被告甲○○聯絡,她們沒有跟我們說不能拿這
本護照去法國,只有說我們不會講法文,暫時先不要去法國
,否則到時候問我們,我們又聽不懂等語(參見院二卷一第
173 頁背面至176 頁),而與證人丙○○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本院復
參酌卷內各事證互相勾稽,認證人丙○○上開證述
應屬事實,分述如下。
㈢關於證人丙○○證述被告2 人持上開法國護照對其施行詐術
以騙取財物等節:
⒈查於被告2 人知悉丙○○委託友人持上開法國護照至法國辦
事處驗證,而遭該辦事處沒收後,曾為以下通訊內容:
⑴於101 年7 月2 日被告甲○○撥打電話和被告己○○聯絡:
「被告己○○:沒有人在做這樣的事情,連招呼都不打,當
他是法國投資移民的客人,大大方方拿這個,如果這樣還
需要用到我嗎,還需要你嗎?
被告甲○○:這種護照可以出國是一種默契,可是你不要
拿去官方的…就像我們沒有建議他入境法國一樣。
被告己○○:就是啊,如果他這麼大方,幹嘛要經過我們
去辦南非…
被告甲○○:他們很天真認為這樣可以證明護照是真的。
」(參見偵四卷第22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
⑵於101 年7 月3 日被告甲○○撥打電話和被告己○○聯絡:
「被告甲○○:…他覺得既然是出國用,拿到辦事處就一定
沒問題,他心裡想很簡單,你都敢擔保帶他出國去用這本
護照了,那一定就是可以用的護照,再拿去辦事處就一定
沒問題。
被告己○○:拿到辦事處,問題是理由,要怎麼問人家?
怎麼講?
被告甲○○:他是說他兒子要辦護照,然後要出國,他太
太拿去了…
被告己○○:他總是要有個理由。
被告甲○○:他說他兒子要辦護照,要出國,看這護照是
不是可以出國。
被告己○○:天啊。
被告甲○○:他的想法很簡單,他覺得你都信誓旦旦說可
以帶他出國,表示…
被告己○○:這是兩回事,真沒有國際觀……
被告己○○:我跟你說,我拿這給他,我從沒告訴他你能
去大使館做認證,如果是這樣就解決啦,我從沒有告訴他
,而且我告訴他,現在讓你用,但原則條件不讓你兒子去
法國,我當時不是已經先講條件,因為你們還不會法文,
你們父母親還沒拿…,這是檔案問題。」(參見偵四卷第
23至23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
⑶另被告己○○前往法國辦事處請求返還上開遭沒收之護照,
而遭該處人員拒絕後,亦曾於101 年7 月6 日撥打電話和被
告甲○○聯絡,說明法國辦事處人員告知其自相關系統查詢
,並未查獲有關該護照上持有人之戶籍資料,除非可以證明
該護照為真,否則其等並無法將該護照返還之等語,而被告
甲○○即回答:「這個護照是真的文件,但護照這個人在法
國完全沒有資料,那就跟洪醫師這樣講」等語(以上參見偵
四卷第29至32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
是依上開通訊譯文,被告2 人多次提及丙○○欲持該護照驗
證真假之行為、被告2 人討論要如何向丙○○解釋並回覆有
關法國護照因涉嫌非法偽造而遭沒收之對話部分,
堪認被告
2 人交付上開法國護照予丙○○時,丙○○主觀上並不知悉
該法國護照係屬經偽造之文件;且如丙○○主觀上確知悉該
護照係偽造之文件,其和被告2 人即屬行使偽造文書犯罪之
共犯,其自無可能持該護照前往官署驗證,致自己陷於遭查
獲該犯行之風險,亦無可能於101 年5 月28日(星期一)上
午以電子郵件向被告甲○○表示:「甘小姐妳好:關於我們
的案件有一些看法,希望妳能打字成書面並簽名給我,避免
我的疑慮,說明如下:1.保證法國護照沒問題若有問題願付
一切責任2.十年後護照到期協助換照,照一般正常換照手續
費收取3.南非案件暫時不領護照,日後如有需要需協助領取
」(參見偵三卷第99頁之丙○○寄送予被告甲○○之電子郵
件),是丙○○於收受被告2 人所交付之法國護照時,主觀
上並未認知該護照係偽造之文件,甚為明確。
⒉而依告訴人丙○○於該法國護照遭沒收而得知該法國護照係
屬偽造後,以電話和被告己○○聯絡之電話錄音譯文內容,
經丙○○詢問該法國護照是否有10年期限,被告己○○向其
表示:「到期仍可再換照」、「在國外領事館辦事處換證是
直接換證,說我那些東西都不見了(依據上下文推知應係指
歸化紙、公民證),他還是可以換證,那這種東西(指法國
護照)就是10年後,我基本上跟你講現在沒問題啊,10年以
後有其他問題跑出來,是我不能擔保的…因為原則上,就像
臺灣一樣,原則上換護照他也是讓你換護照,這中間還是有
一些我們沒辦法去保證的,就是沒辦法掌握的」等語,而於
丙○○表示:「這樣就是說我們變成有護照沒有PR證(指永
久居留權),不是很奇怪嗎!」,被告己○○又向丙○○表
示:「你要是連PR證都能夠拿到,那我就要、你是全臺灣、
你是首例,哪有這種價錢,如果說你連PR證都有,那你可能
是投資幾百萬歐元的那種人你才有阿,一定是這樣子嗎!」
等語,及於告訴人丙○○假意向其要求於洪挺軒使用該法國
護照確認可用時再給付價金後,被告己○○又向告訴人丙○
○表示:「用不好你怪我怎麼辦,那不然就是我帶你兒子…
畢竟我是…國際人士」、「你買機票阿,你那個時候就要把
錢給我了喔,我要帶著他走阿,你就要相信我了,我敢帶他
走就一定表示OK嘛!」(參見調一卷第8 頁背面至10頁),
嗣被告己○○又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0號案審判程序中
向丙○○表示:「我說要帶你孩子去南非,歐洲即將出這個
法案,現在歐洲也的確出了50萬歐元,你到時候跟你太太還
可以辦」等語(參見民事影卷二第46頁背面至47頁),可察
被告己○○確有不斷利用其在辦理移民領域上之專業術語為
相關暗示,以誘導並使丙○○誤信該法國護照是合法性之證
件等情。故依被告己○○、甲○○係共同前往丙○○住處,
並持上開法國護照向丙○○佯稱可持該本法國護照就讀外國
學校、出國旅遊,並無問題等語,以及前揭其2 人在電話中
討論如何回覆丙○○該法國護照因涉嫌非法偽造而遭沒收事
宜,且事後被告己○○又陸續以前揭言語向丙○○保證該法
國護照並無問題等節,據此堪認被告2 人就持該法國護照向
丙○○兜售之行為部分,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
故意之犯意聯絡,而對丙○○施行前揭詐術以騙
取財物之事實。
㈣被告2 人持法國護照對告訴人丙○○施行前揭詐術,幸丙○
○對於其等所言仍深感懷疑,並未因此交付該護照之價金,
此經證人丙○○證述如前,是被告2 人就此部分之詐欺取財
未遂之犯行,
堪以認定。
㈤關於證人丙○○證述被告2 人以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言語,及
持變造之告訴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
對其施行詐術,因而騙取財物等節:
⒈依據附表二所示之委託書內容,並佐以被告甲○○歷來和丙
○○,以及轉送被告己○○寄送之電子郵件予丙○○之電子
郵件內容:
⑴於98年8 月25日:「剛收到代理人董小姐來函,南非律師已
將居留證e-mail過來了,附件是居留證及董小姐信函。為加
快申請速度及請領新版防偽護照(10年效期),董小姐會在
收到第2 期款一周內下來幫你們完成指模表格,將資料直接
送往南非移民總局」(參見民影卷一第2頁)。
⑵於98年12月23日:「…新堡市政府的邀請函,…於二月份由
董小姐陪同前往南非考查辦理文件」(參見民影卷一第3 頁
)。
⑶於99年1 月4 日:「洪醫師高老師新年好,董小姐將提早至
南非,麻煩你們準備下列文件讓董小姐攜往南非辦理文件備
齊後,我們再過去收件. 謝謝!1.英文版戶籍謄本2.英文版
良民證3.照片(可提供底片)4.同意書( 請確認並簽名)」
(參見民影卷一第3 頁背面)。
⑷於99年8 月20日:「…護照審查進度通知函,我們需要再送
一份備查指紋卡給內政部護照單位,下星期一中午前先前往
住所幫高老師蓋指模接著到診所進行洪醫師部分…」,該信
件下並附上被告己○○所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南非律師
很高興的通知您,你們的文件已進入複審的程序,通知您,
我們需要再送一份備查的指紋卡給護照單位做為確認審查之
用提前領取證照,我們懇請您親自前往蓋印,但若您因公事
忙無法前往他處也將方便於您,…將準備前往貴所協助蓋印
,但也請您務必知道這樣會導致領證的時間延後無法預計的
。無論如何都謝謝您的耐心等候與配合…備註:我們必須審
慎提醒您由於本人未親自出席南非移民居住南非律師會再次
要求多( 漏字) 查的指紋卡是必要的程序,是確保文件為當
事人的指紋為主要審查之用。南非新堡市lot 10208 地產所
有權人
暨代辦2010/8/18 董凱薩琳敬上」(參見民影卷一第
4 至4 頁背面)。
⑸於99年10月29日:「以下是董小姐今日發來之信件,董小姐
於11/2會南下高雄向客人報告詳細情形…」,該信件下並附
上被告己○○所寄送之電子郵件內容:「敬愛的投資人您好
有關南非案子的進度目前我們送件審地產分割一案被地政部
門退回,因為此地區屬於’好區”,地政部門不同意土地擁
有者持分產權,為了使案子順利進行,所以我們改變策略如
下:將土地多分割l000sf合投資者換句話就是每個客人真正
持有2000s 獨立產權,請投資人付三萬美元給我當成購地款
〈實際上等到拿到公民護照時直接扣掉此筆費用再給餘額七
萬就行〉;到那時土地可以讓客人選擇保留或還給我若選擇
保留屆時再匯三萬美金還我即可若選擇歸還土地屆時再過戶
回1000s 給我目前要配合送審至地政事務所,購地資金要在
十一月十五前匯入我需要一個月才能拿到土地證明所以十二
月才能再把證明送進去明年我才可以順利拿到他們公民身分
證。流程如下:
已經確認投資人取得綠卡身分無誤進行下一步審查0000-0-0
0已通過投資資產證明文件分割產權持份證明文件遭退件000
0-00-00退回投資的資產證明文件也就是分割獨立產權證明
書0000-00-00取得送審查核確認投資身分無誤後發給公民身
分証0000-0-00-0000-0-00以上案子進行的過程也請投資人
放心,此案因為已經拿到綠卡很久了,只是等待公民審核需
要較長的時間,目前移民局有七千多件移民案待審,只有一
千件投資優先審理,其餘都凍結,所以進度已經很快了。…
Catherine Tone29/10/2010」(參見民影卷一第5至5頁背面
)。
⑹於100 年11月4 日:「關於小朋友辦理依親護照,已跟律師
討論,律師可以作業讓速度加快,詳細情形等你們公民證件
下來後再予討論」(參見民影卷一第6 頁背面)。
⑺於99年12月17日:「董小姐目前人在南非,以下是昨日她從
南非傳來的消息,你們的案子已送入總局,也順便拿回居民
證了(PR Cert )」,該信件下並附上被告己○○所寄送之
電子郵件內容:「洪醫師及林董的文件六月已送到總局,換
句話說" 才審理五個月" ,速度算很快了,原則上明年暑假
前應該有好消息,至於洪醫師的兒子可以送依親件了,我已
經把送件表格給律師填好了,尚需要補體檢證明,銀行存款
證明及撫養證明等,體檢表及扶養證明表格我會從南非攜回
台灣這個案子屬於親屬依親文件現在遞件,明年也許他們可
以全家一起拿到公民證件,若是等到他們兩夫妻的都下來再
辦,那會延誤一年他兒子方能開始申請,屆時在台灣請律師
辦,他們一樣要付同樣費用而且還要再等一年半,若是我們
從這裡送件可能明年會一起拿到公民證件」(參見民影卷一
第8 頁背面)。
可察被告2 人有以「請領新版防偽護照」、「南非官方簽證
邀請函」、「送備查指紋卡給內政部護照單位」、「南非律
師通知已進入復審程序」、「送地產至內政部退回再另付其
他方案的構地款」等語,陸續詳細向丙○○報告以購買南非
土地辦理移民之處理經過,即其等檢送相關申請文件至南非
政府相關部門,該等官署審核情形;並參以被告2 人始終辯
稱其等確有如實辦理丙○○夫婦之南非移民,丙○○夫婦確
已取得南非公民之身分,且其子亦依依親取得南非公民身分
等語(參見前揭被告2 人答辯),足資
佐證證人丙○○證述
其等委託被告2 人,依購買土地之方法,以此合法程序為其
等一家3 口辦理南非移民,並取得南非公民證件、護照等節
應屬事實。
⒉惟查,南非聯絡辦事處於101 年4 月16日交付予告訴人丙○
○夫婦之信件中表示:「有關台端於2011年6 月16日提出南
非護照申請事宜。謹此回覆,經普勒托利亞市( Hallmark ,
Pretoria) 霍爾馬克區民政總局檢察處中央法律強制執行單
位調查發現,台端提交偽造文件。所有提交之文件紀錄亦屬
他人所有。根據部門資料,台端名字並不存在」,有該信件
及中文翻譯各1 份在卷可證(參見偵三卷第122 至123 頁、
第195 至196 頁)。而經本院民事庭提供該信件、上開告訴
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函請外交部協
助函詢南非聯絡辦事處之結果,該處表示:「問題一:本案
之所以稱『詐欺性文件』,係因中央執法單位(設於家庭事
務部本部的檢查單位,位於普勒托利亞市)經仔細研究有關
文件後發現,當事人前來本聯絡處辦理護照申請時所提出的
兩份『南非歸化證明書』實際係不同姓名之其他人所擁有,
而非姓名列於證明書上的兩位申請人所有。其餘照會對象提
及之人士則確實曾在本部辦理登記,為本部所知悉,但姓名
出現在兩份證明書上的兩人則無登記之紀錄,由此可見,兩
份證明書極可能是不知名人士所非法變造而成。問題二:上
述情事令人無不懷疑該呈現相同姓名之永久居留證的合法性
,故本辦事處決定將移轉契據送往南非做仔細檢查,以便確
認其合法性。本聯絡處所發公函與前述偽造文件兩者間顯然
存在一定之關聯性,原因在於這些文件確係於送交本聯絡處
申請南非護照時,作為證明南非公民身分之用,但此等文件
經送往普勒托利亞做仔細檢查後,確實被發現係屬申請人(
即證明書上所示姓名之人)以外之他人所有。」,有外交部
102 年5 月21日外條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之南非
聯絡辦事處TWN/07/2013 信件各1 份附卷
可參(參見偵三卷
第190 至192 頁)。是經南非聯絡辦事處查證後,發現丙○
○、丁○○並非南非公民,而其等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
證明書原係身分不詳之他人所有,則該等文件上之丙○○、
丁○○姓名、生日顯係經變造而成之虛偽文件無虞。
⒊另於被告甲○○知悉告訴人丙○○委託友人持上開法國護照
至法國辦事處驗證,而遭該辦事處沒收後,被告甲○○於10
1 年7 月3 日以電話和被告己○○談論有關法國護照遭沒收
和代丙○○辦理南非移民事宜時,被告甲○○曾表示:「我
也很氣,但又不能罵他們,第一護照被收走了他也慌了手腳
,第二南非他花了那麼多錢結果什麼也沒有」等語(參見偵
四卷第24頁背面之被告2 人通訊監察譯文)。依此部分對話
內容,足認被告2 人並未依約代丙○○辦理南非移民,否則
以其等對丙○○表示已為丙○○夫婦取得南非公民身分,丙
○○豈會花費上開費用後均無所獲。
⒋再觀諸上開告訴人丙○○夫婦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
,其中永久居留許可證核發時間均係1993年2 月8 日(即民
國82年2 月8 日),其上均載明:「若本許可證之持證人未
在1993年8 月7 日前或當日入境南非共和國,本許可證即將
失效」等文字,並均蓋有1993年7 月10日(即民國82年7 月
10日)入境章,而丙○○夫婦之歸化證明書上所蓋印之民政
事務部戳章時間則為1997年9 月2 日(即民國86年9 月2 日
),有該2 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
1 分在卷可參(參見前揭偵四卷第62至63頁、第70至71頁)
,惟以丙○○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0號審理程序中陳述
:我本人沒有曾經取得南非居留或歸化身分,也沒有跟被告
己○○、甲○○表示我是曾經有取得此資格之人,她很會編
故事,除本件外我沒有申請過南非移民等語(參見民影卷二
第36頁至36頁背面),以及前揭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並未去
過南非等語,核與被告己○○於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0號
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陳述相符(參見民影卷二第7 頁背面)
,並參酌上開2 文件中相關日期均與本件委託時間相去甚遠
,客觀上該等文件顯非係被告2 人於98年至100 年間為丙○
○辦理南非移民而取得之移民文件,此亦堪佐證丙○○夫婦
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顯係經變造之不實私文書之
事實。被告己○○雖辯稱其係依南非1993年相關移民法律而
為丙○○重新申請上開文件,然依常理而言,該等文件理應
登載重新申請文件之日期,豈會毫無此部分之記載,是此部
分辯稱洵無可採。
⒌此外,依被告2 人分別於前揭98年8 月25日、99年10月29日
以電子郵件通知告訴人丙○○之內容(參見理由欄、貳、三
、㈤、⑴、⑸),可察被告2 人於98年8 月25日即通知丙○
○居留證已辦理完畢、於99年6 月15日即通知已確認丙○○
取得綠卡身分、於99年10月29日即通知丙○○公民證將於10
0 年2 月至4 月間發給等情。依此對照被告2 人所提出之其
等辦理之丙○○購買南非土地之土地權狀、法務部認證書、
公證書、翻譯譯本、南非代表處之函文,該等文件上記載上
開土地買賣日為100 年10月24日、土地移轉登記日為101 年
8 月22日等情(參見院一卷第80至90頁),則以被告2 人係
以丙○○購買被告己○○在南非土地而為丙○○辦理投資移
民而言,丙○○理應係取得上開土地在先,以此始符合申請
其等契約所約定之南非移民方式、要件,豈會係丙○○先取
得南非公民身分,嗣再取得上開土地,據此亦徵上開丙○○
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顯非係依構地投資移民
之相關法令辦理而取得之合法文件。
⒍綜上,依南非聯絡辦事處上開信件、被告2 人此部分監聽譯
文,及被告2 人和告訴人丙○○往來之電子郵件內容,並就
上開各事證交互參照,足見丙○○夫婦尚未取得南非公民身
分,且丙○○夫婦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之文件確係
經變造之文件
無訛。是被告2 人確有以不詳方式,在身分不
詳之人所有之南非政府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文件上
,將姓名、生日欄位變造為丙○○、丁○○及其等之生日日
期,再持變造後之丙○○、丁○○夫婦2 人之南非政府永久
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文件交付予丙○○而行使之事實,
亦堪認定。
㈥至被告2 人嗣雖提出洪挺軒之南非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
明書予告訴人丙○○,且洪挺軒之南非永久居留證、歸化證
明經我國駐南非代表處表示:「本案經范領務秘書翰清本(
3)月12日親赴約堡國際機場洽詢斐移民官Mr .Matjokot ia
獲告,依據電腦系統資料顯示,洪挺軒之永久居留證確為南
非政府核發,惟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告知洪均係依親
何人」,此均有洪挺軒之南非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書
影本、中文譯本、駐南非代表處103 年3 月17日南非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1 分附卷可證(以上均參見院二卷一第22頁
、第33至34頁),然參酌該等函文並非經南非政府相關部門
證實,僅係依據范領務秘書翰清個人見聞而回覆,是否可信
並非無疑。且縱使洪挺軒該份文件為真實,惟以丙○○夫婦
並非南非公民身分而言,已如前述,客觀上洪挺軒即無可能
係依親於丙○○夫婦,是洪挺軒該公民身分之取得亦存有合
法性瑕疵,此亦與丙○○和被告2 人當初約定之合法辦理移
民方式不符,自無從據此為被告2 人有利之認定。
㈦被告2 人持上開經變造之告訴人丙○○夫婦永久居留許可證
、歸化證明書之文件,並向其佯稱已為其夫婦辦理南非公民
身分,而向丙○○收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價金,且本件
移民主要係被告己○○向丙○○說明,被告甲○○則不斷在
旁附和,增加丙○○之信賴度,並將被告己○○信件轉寄通
知丙○○,是就此部分行為,被告2 人主觀上顯具有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
且其等2 人間就該2 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堪以認
定。
四、綜上,被告甲○○、己○○上開各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五、論罪
科刑:
㈠查被告己○○、甲○○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之規定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
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則規
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新增第339 條之4 規定:「犯
第三百三十九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
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
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
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本案就被告2 人分別
所犯之共同詐欺罪部分,雖未符合刑法修正後第339 條之4
規定,然其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法定罰金刑由
「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2 人,爰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己○○、甲○○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行為,係犯修
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
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
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㈢被告己○○、甲○○變造上開丙○○、丁○○之歸化證明及
永久居留權文件行為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雖漏未敘明被告2
人共同變造上開丙○○、丁○○之歸化證明及永久居留權文
件之犯罪事實,惟因該部分與業經起訴之行使變造該等文件
犯行間,有實質上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應為起訴
效力所及,基於審判
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
己○○、甲○○委託戊○,而由戊○與身分不詳泰國籍馬姓
男子共同偽造洪挺軒之法國護照部分,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所犯,又非屬刑法第5 條至第8 條規定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所為而適用我國刑法之犯罪,是其等此部分共同涉犯偽造特
種文書之犯行,並非屬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而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及論罪欄亦僅載明被告己○○、甲○○所涉為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罪,自應認此部分尚非在本件起訴之範圍,應
予敘明。
㈣被告己○○、甲○○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為之詐欺取財罪
、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
正犯。另其等2 人於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之詐欺取財未
遂罪,以及其等2 人和戊○於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之行使
偽造之特種文書罪,均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
以
共同正犯。
㈤又按所謂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己○○、甲○○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對告訴人丙○○所為詐
欺取財犯行,均係佯以代辦南非移民所需相關費用之延續理
由,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反覆實施各該詐騙行為,致告訴人丙
○○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各時間內交付款項予其,被告
己○○、甲○○前揭各次行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修正前刑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接續犯之一罪論。
㈥又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
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
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
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
異,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95年度台上字第5961號
判決
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以不詳方式
冒用告丙○○、丁○○之名義而變造不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
、歸化證明書,並在告訴人丙○○上開住處,同時將該等文
件交付予丙○○,係於冒用不同名義人變造上開永久居留許
可證、歸化證明書後進而同時行使之,侵害數個個人法益,
就其等此部分所為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論以
想像競合犯。
㈦再按刑法廢除
牽連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
案例,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
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
數罪併罰,予以
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
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
為
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
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至於不可認為一行為者
,若依
實質競合予以併罰,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依社會通念
,並不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當亦難以一行為一罪論處。(參
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被告己○○
、甲○○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所犯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均
係為遂行其等向丙○○實施詐騙之行為,以取信丙○○其等
確有陸續辦理相關移民手續,致丙○○因而陷於錯誤,先後
分別匯入上開各款項,故
渠等先後犯行之犯罪目的單一,而
其等實行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間有局部同一或
完全同一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
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
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本院認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
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
屬適當。是被告己○○、甲○○此部分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詐欺取財罪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2 人持上開偽造之法國護照向丙○○行使之,係為
遂行其等再向丙○○另外索取辦理該法國護照價金之目的,
則被告己○○、甲○○此部分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
欺取財罪未遂罪等罪間,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未遂罪處
斷。
㈧被告己○○、甲○○所犯上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
未遂罪等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㈨被告己○○、甲○○雖已著手如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示詐欺
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並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惟尚未取
得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
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㈩爰審酌被告2 人不私以正途謀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丙○○
夫婦欲為其子洪挺軒辦理外國護照以就學之需求,以及其等
對被告2 人之信賴,對丙○○佯稱以購買南非土地之方式辦
理南非移民,致丙○○陷於錯誤,分別匯入上開各款項,又
交付上開經變造之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可證、歸化證明
書,以遂行其等詐欺取財犯行;復為遮掩前揭犯行,並另向
丙○○詐取財物,再持偽造之上開法國護照向丙○○行使,
然未詐得財物,而為此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偽造特種文
書罪;並致丙○○受有上開財物損失,且非小額,亦使洪挺
軒無法及時就學申請,對丙○○家庭生活規劃影響甚大;是
參以其等上開各犯行之犯罪情節、行為手段、犯罪所生危害
,並佐以被告己○○從中可獲取販賣土地予丙○○之利益4
萬美金(參見院二卷二第76頁背面)、被告甲○○可從中獲
利2 萬多美金(參見院二卷二第72頁背面),被告己○○為
本案前並無任何前案記錄、被告甲○○為本案前僅有於91年
間因公司法案件經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並未經撤銷
)之素行,被告2 人迄今尚未和丙○○
和解,並賠償告訴人
丙○○之損害,以及丙○○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我本來要幫
小孩規劃一個未來,沒想到他的留學基金被這些人拿光了,
跟他的規劃完全不一樣,這筆錢還拿不回來,我覺得對不起
我的孩子,孩子現在對人很不信任,他會覺得為什麼父母答
應他的事情會變成這樣,為什麼拿到法國護照是假的等語(
參見院二卷一第173 頁)、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表示:
學歷為樹德科技大學畢業,從事移民顧問,每月收入5 、6
萬元,我是單親母親,撫養一個高二的小孩,房貸1 個月2
萬8 千元等語(參見院二卷二第77頁)、被告己○○於本院
審理中表示:學歷為育達商職夜間部畢業,從事金翁國際開
發公司負責人,每月收入3 萬美金、我有3 個小孩,我有身
體障礙證,我先生3 年前中風等語(參見院二卷二第77頁)
,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2
人所犯上開2 犯行均係對告訴人丙○○一人為之,犯罪日期
相距期間,及對被告2 人上開各犯罪之整體性評價,分別
定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
懲儆。
六、沒收部分:
㈠未
扣案之上開偽造法國護照1 本,業經法國駐台北辦事處人
員沒收,此經證人丙○○證述如前,是該本法國護照爰不予
宣告沒收。又上開經變造之告訴人丙○○夫婦之永久居留許
可證、歸化證明書,係被告2 人前揭所為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所用之物,惟該等文件既未扣案,且南非聯絡辦事處亦表
示:該等文件正本仍為南非政府之財物,本辦事處要求,未
來案件經審理完畢後,本辦事處要求收回此等文件並轉送南
非家庭事務部等語,有上開南非聯絡辦事處TWN/07/2013 信
件及其中文譯本各1 份附卷
可考(參見前揭偵三卷第191 至
194 頁),是該等文件事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護照影本1 本、文件資料1 本、文件資料1 張、投資
移民申請表格1 本、護照1 本、名片2 張,通訊錄1 本、文
件資料1 本、確認通知函1 本、筆記型電腦1 臺(參見院二
卷一第13至14頁)為被告己○○所有,惟經其於本院審理中
自陳均與本案無涉(參見院二卷二第76頁背面),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第25條第2 項、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
210 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備註 │
│號│ │ │ │
├─┼───────┼────────┼──────────────┤
│一│98年7 月16日 │ 新臺幣92萬元 │匯款至甲○○名下臺新銀行北高│
│ │ │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再轉匯至己○○之帳戶。 │
├─┼───────┼────────┼──────────────┤
│二│98年9 月3 日 │ 美金8萬元 │匯款至己○○(英文姓名為CATH│
│ │ │ │ERINE- TONE )名下之荷蘭銀行│
│ │ │ │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三│99年9 月15日 │ 新臺幣3萬8000元│匯款至己○○名下之荷蘭銀行新│
│ │ │ │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公訴意旨漏載此部分帳戶帳號,│
│ │ │ │應予補充) │
├─┼───────┼────────┼──────────────┤
│四│99年11月8 日 │ 美金3萬元 │己○○名下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五│100 年1 月4 日│ 美金3萬2000元 │己○○名下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六│100 年6 月29日│ 美金2萬5000元 │己○○名下之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共 計│ 新臺幣95萬8000 │ │
│ │ 元、美金16萬700│ │
│ │ 0元 │ │
└─────────┴────────┴──────────────┘
附表二:委託書
甲方(即告訴人丙○○)委託乙方(即被告甲○○)代為申請南
非投資地產並申辦全家(主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公民證件
,甲方必須準備相關規定之法律文件辦理指模卡的同時,送交南
非駐台辦事處。應備文件一份如下:…(省略)
代辦委託費用如下:甲方簽約時付訂金美金壹拾萬元整,取得居
留證號及規劃證號通知時前往南非駐台辦事處蓋指模、最後於南
非駐台辦事處通知領公民證件時支付尾款美金壹拾萬元整。同時
甲方取得南非地產證明書,乙方並協助完成過戶手續,過戶完稅
由甲方支付約美金捌千元整(收據為憑)。
備註:乙方依據南非移民法律要求送件,甲方須配合案件進度提
供文件參考或佐證時,甲方不得拒絕。乙方無法影響南非政府核
發公民證件的進度,甲方須了解程序並同意辦理南非移民條件困
難之複雜性,經乙方同意願意協助提供相關文件送至南非備查,
檔案可能於十個月左右取得公民證件,但若於二十四個月後尚未
取得公民證件,甲方若不願意繼續等待,本委託將告終止,乙方
扣除文件手續費美金壹千元整,其餘已收款項無息退費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