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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17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3109 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927 號),裁定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易程 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銘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銘輝因經濟狀況不佳,受洪盛興(原名洪啟棟,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之邀,自民國96年8 月3 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 ○○區○○路○○巷○ 號之陞東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陞東寶 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 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陳銘輝竟與洪盛興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陞 東寶公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仍自96年 8 月間起至10月間止,由洪盛興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 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8張,銷項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8,540,814元,並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之營業 人,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各營業人復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 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各136,617 元、107,381、15,107元、12,511 元;又陳銘輝與洪盛興為 避免陞東寶公司因開立上開不實發票而所需繳交之營業稅, 共同承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再自96年8 月間 起至10月間止,由洪盛興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1張,進項金額合計8,190,07 0 元,並持以充當陞東寶公司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 幫助陞東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412,503 元(涉案統一發 票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足以 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 ㈡陳銘輝復受洪盛興之邀,自96年8 月23日起,擔任址設高雄 市○○區○○○路○○號11樓之1 之傑富利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傑富利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陳銘輝竟與洪盛興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傑富利公司與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 仍自96年8 月間起至98年2 月間止,由洪盛興開立如附表三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4張,銷項金額合計3,628,033 元 ,並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由該營業人持以作為進 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合計 181,405 元(涉案統一發票張數、銷項金額、逃漏稅額,均 詳如附表三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 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銘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陳仁慶、陳國家、許泰永、王淑燕、洪文宗、李權秤、 方淑美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清水、劉豫君於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陞東寶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公司營業登記資料、進銷交易流 程圖、陞東寶公司96年申報書查詢資料、96年8 月至10月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領用統 一發票商號查詢資料、96年3 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項來源);新櫃公司96年7 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96年6 月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專案申請調檔 查核清單;峻林公司96年7 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96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葳龍公司向國稅局出具之說明書;亞洲多寶公司、有 集公司、吉集公司96年7 月至12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傑富利公司變 更登記資料及公司營業登記資料、進銷交易流程圖、96年至 98年申報書(年度)查詢資料、傑富利公司96年2 月至98 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傑富利公司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及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 96年1 月至98年4 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項來源);亞洲多寶公司96年1 月至98年4 月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 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 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 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 類, 此觀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統一發票證 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 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用,無論以刑 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 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 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 ,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 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87 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司法院78年11月24日(78)廳刑一 字第1692號函覆意見)。是核被告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附表二部分所為,應係犯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 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然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惟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 公布,00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 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 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第47條則增訂第2 項規 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 責業務之人為準。」,觀其所增列之第2 項規定,足認關於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公司 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符時,應以實際負責業務 之人始得適用,倘僅係登記負責人,而另有實際負責業務之 人時,尚不得依修正後稅捐稽第47條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於000 年 0 月0 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 原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 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略)。」,而修正 後該條項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 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略)。」 ,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代罰者所受處罰之範 圍擴及於較修正前僅限適用「徒刑」為輕之拘役及罰金,是 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101 年1 月4 日修正後即現行之稅 捐稽徵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以,本件被告既為陞東 寶公司名義負責人,依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規定 ,已非該罪論處對象,故就起訴書所敘及被告與洪盛興共同 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21張,充作陞東寶公司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 營業稅部分,自不得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 第41條之規定予以論處,應論以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 漏稅捐罪,是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 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犯行,與洪盛興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有關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 行部分,洪盛興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但均與有該身分之 被告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 定,亦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 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行 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各僅論以一罪。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斷。 ㈥被告所犯前開2 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㈦爰審酌被告應洪盛興之邀擔任陞東寶公司、傑富利公司名義 負責人,任由洪盛興開立上開2 家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供他 人作為進項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復任由洪盛興向他人取得 不實統一發票,充當陞東寶公司進項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 造成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錯誤,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所為非 是,惟念及被告並非本案主導者,且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00 條,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 2 條第1 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 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陞東寶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字軌 │張數│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1 │新櫃資訊科技股份│96年9月 │VU00000000│ 1 │2,634,768元 │131,738元 │ │ │有限公司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97,584元 │4,879元 │ │ │ ├────┴─────┼──┼──────┼──────┤ │ │ │ 小計 │ 2 │2,732,352元 │136,617元 │ ├──┼────────┼────┬─────┼──┼──────┼──────┤ │ 2 │亞洲多寶生物科技│96年9月 │VU00000000│ 1 │566,976元 │28,34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432,000元 │21,60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307,000元 │15,35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160,000元 │8,00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273,000元 │13,650元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 │408,640元 │20,432元 │ │ │ ├────┴─────┼──┼──────┼──────┤ │ │ │ 小計 │ 6 │2,147,616元 │107,381元 │ ├──┼────────┼────┬─────┼──┼──────┼──────┤ │ 3 │有集有限公司 │96年8月 │UU00000000│ 1 │302,144元 │15,107元 │ ├──┼────────┼────┼─────┼──┼──────┼──────┤ │ 4 │吉集有限公司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50,222元 │12,511元 │ ├──┼────────┼────┼─────┼──┼──────┼──────┤ │ 5 │葳龍貿易有限公司│96年8月 │UU00000000│ 1 │293,664元 │左列統一發票│ │ │ ├────┼─────┼──┼──────┤經葳龍公司申│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43,456元 │報退回,而未│ │ │ ├────┼─────┼──┼──────┤作為抵扣稅額│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43,456元 │之憑據。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188,928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43,456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377,856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93,664元 │ │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1,224,000元 │ │ │ │ ├────┴─────┼──┼──────┤ │ │ │ │ 小計 │ 8 │3,108,480元 │ │ └──┴────────┴──────────┴──┴──────┴──────┘ 附表二:陞東寶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字軌 │張數│進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 1 │新櫃資訊科技股份│96年8月 │UU00000000│ 1 │549,486元 │27,474元(起│ │ │有限公司 │ │ │ │ │訴書誤為244,│ │ │ │ │ │ │ │74元,應予更│ │ │ │ │ │ │ │正)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92,320元 │14,616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41,920元 │12,096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186,624元 │9,331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41,920元 │12,096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41,920元 │12,096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186,624元 │9,331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292,320元 │14,616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1,216,800元 │60,840元 │ │ │ ├────┼─────┼──┼──────┼──────┤ │ │ │96年8月 │UU00000000│ 1 │186,624元 │9,331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539,904元 │26,995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411,428元 │20,572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1,872,000元 │93,60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292,000元 │14,60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152,500元 │7,625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260,000元 │13,000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389,120元 │19,456元 │ │ │ ├────┼─────┼──┼──────┼──────┤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62,500元 │3,125元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 │252,500元 │12,625元 │ │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 │226,000元 │11,300元 │ ├──┼────────┼────┼─────┼──┼──────┼──────┤ │ 2 │峻林有限公司 │96年10月│VV00000000│ 1 │95,560元 │4,778 元 │ ├──┴────────┴────┴─────┼──┼──────┼──────┤ │ 合 計 │ 21 │8,190,070元 │412,503元 │ └──────────────────────┴──┴──────┴──────┘ 附表三:傑富利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字軌 │張數│銷項金額 │逃漏稅額 │ ├───────────┼────┼─────┼──┼──────┼──────┤ │亞洲多寶生物科技股份有│96年8月 │UU00000000│ 1 │116,777元 │5,839元 │ │限公司 ├────┼─────┼──┼──────┼──────┤ │ │96年9月 │VU00000000│ 1 │129,636元 │6,482元 │ │ ├────┼─────┼──┼──────┼──────┤ │ │96年10月│VU00000000│ 1 │169,594 │8,480元 │ │ ├────┼─────┼──┼──────┼──────┤ │ │96年11月│WU00000000│ 1 │118,864元 │5,943元 │ │ ├────┼─────┼──┼──────┼──────┤ │ │96年12月│WU00000000│ 1 │175,157元 │8,758元 │ │ ├────┼─────┼──┼──────┼──────┤ │ │97年1月 │XU00000000│ 1 │181,860元 │9,093元 │ │ ├────┼─────┼──┼──────┼──────┤ │ │97年1月 │XU00000000│ 1 │381元 │19元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1 │148,496元 │7,425元 │ │ ├────┼─────┼──┼──────┼──────┤ │ │97年3月 │YU00000000│ 1 │142,932元 │7,147元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1 │151,785元 │7,589元 │ │ ├────┼─────┼──┼──────┼──────┤ │ │97年5月 │ZU00000000│ 1 │144,251元 │7,213元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 │44,785元 │2,239元 │ │ ├────┼─────┼──┼──────┼──────┤ │ │97年7月 │AU00000000│ 1 │50,472元 │2,524元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1 │40,825元 │2,041 元 │ │ ├────┼─────┼──┼──────┼──────┤ │ │97年9月 │BU00000000│ 1 │21,339元 │1,067元 │ │ ├────┼─────┼──┼──────┼──────┤ │ │97年10月│BU00000000│ 1 │44,753元 │2,238元 │ │ ├────┼─────┼──┼──────┼──────┤ │ │97年11月│CU00000000│ 1 │32,450元 │1,623元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 │237,692元 │11,885元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 │1,439,745元 │71,988元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1 │93,375元 │4,669 元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1 │36,555元 │1,828元 │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1 │322元 │16元 │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73,389元 │3,669 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1 │32,598元 │1,630元 │ ├───────────┴────┴─────┼──┼──────┼──────┤ │ 合 計 │ 24 │3,628,033元 │181,405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