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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34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速偵字第5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行李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 年8 月9 日22時 2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寶雅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岡山分公司」(下稱寶雅岡山分公司,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載為寶雅有限公司,應予更正)內,趁店員許書涵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共價值新臺幣〈下 同〉1 萬9539元),並藏放於所攜帶之行李袋內,得手後未 經結帳即欲離去,嗣為店員許書涵發覺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許書涵)及行李袋1 只。 案經寶雅岡山分公司委由許書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 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申請單各1 份、 蒐證照片48張及扣押物品照片2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竊盜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 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 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所竊財物已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有贓物認領申請單1 紙可佐 ,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 及所竊財物價值;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高職肄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末 扣案之行李袋1 只,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 1 │2445資生堂遮陽護唇膏 │1個 │ ├──┼────────────────┼──┤ │ 2 │6689ATTA運動風簡約夾腳拖鞋 │2雙 │ ├──┼────────────────┼──┤ │ 3 │A.Y.E抗初老舒痕拉提眼霜 │1個 │ ├──┼────────────────┼──┤ │ 4 │A.Y.E抗初老舒痕急救霜 │1個 │ ├──┼────────────────┼──┤ │ 5 │AQL 3D彈力美肌組 │1組 │ ├──┼────────────────┼──┤ │ 6 │Dr's Formula抗菌隨身防 │2個 │ ├──┼────────────────┼──┤ │ 7 │GUM牙周護理L型牙間刷2SS │3個 │ ├──┼────────────────┼──┤ │ 8 │GUM牙周護理潔齒液500ML │1瓶 │ ├──┼────────────────┼──┤ │ 9 │HELLO KITTY迷你吹風機 │1個 │ ├──┼────────────────┼──┤ │ 10 │OGUMA水美媒明星商品組 │1組 │ ├──┼────────────────┼──┤ │ 11 │OGUMA水美媒超導離子水面 │1個 │ ├──┼────────────────┼──┤ │ 12 │Ora2淨徹氣息漱口水-清香蘋果 │1罐 │ ├──┼────────────────┼──┤ │ 13 │SHILLS粉刺快閃3M變臉雪 │2個 │ ├──┼────────────────┼──┤ │ 14 │Vitacreme維他命B12 │1罐 │ ├──┼────────────────┼──┤ │ 15 │三折銀嬌格子防風傘 │1隻 │ ├──┼────────────────┼──┤ │ 16 │六合一數位體重計 │1個 │ ├──┼────────────────┼──┤ │ 17 │肌研白潤美白乳液(140ML) │1瓶 │ ├──┼────────────────┼──┤ │ 18 │肌研白潤美白面膜4S │1盒 │ ├──┼────────────────┼──┤ │ 19 │肌研極潤保濕乳液(140ML) │1瓶 │ ├──┼────────────────┼──┤ │ 20 │肌研極潤保濕泡洗顏(160ML) │1瓶 │ ├──┼────────────────┼──┤ │ 21 │肌研極潤保濕面膜4S │2盒 │ ├──┼────────────────┼──┤ │ 22 │肌研極潤緊緻彈力保濕乳液 │1瓶 │ ├──┼────────────────┼──┤ │ 23 │沙威隆潔膚抗菌濕巾10抽4包入 │1包 │ ├──┼────────────────┼──┤ │ 24 │刷樂L型齒縫牙間刷SSS │2個 │ ├──┼────────────────┼──┤ │ 25 │妮維雅極致保濕護唇膏4.8G │2個 │ ├──┼────────────────┼──┤ │ 26 │花仙子去味大師一夜香200ML │1個 │ ├──┼────────────────┼──┤ │ 27 │施巴抗痘淨潔面慕絲150ML │1個 │ ├──┼────────────────┼──┤ │ 28 │施巴潤澤護唇膏SPF30 │2個 │ ├──┼────────────────┼──┤ │ 29 │香必飄清新噴霧-純淨亞麻275G │1罐 │ ├──┼────────────────┼──┤ │ 30 │香必飄清新噴霧舒緩薰衣 │2罐 │ ├──┼────────────────┼──┤ │ 31 │真皮壓紋短夾 │1個 │ ├──┼────────────────┼──┤ │ 32 │曼秀雷敦LIP PURE天然植物潤唇膏 │1個 │ ├──┼────────────────┼──┤ │ 33 │舒潔迪士尼抗菌濕巾10抽4包入 │4包 │ ├──┼────────────────┼──┤ │ 34 │舒潔-淨99抗菌濕巾10抽4包入 │1包 │ ├──┼────────────────┼──┤ │ 35 │超輕三折自動開收傘50CM-日式條紋 │1隻 │ ├──┼────────────────┼──┤ │ 36 │愛戀魔法海洋水晶漾保濕面膜5入 │2盒 │ ├──┼────────────────┼──┤ │ 37 │綠鍾不鏽鋼安全曲線刃指甲剪(小)│2個 │ ├──┼────────────────┼──┤ │ 38 │酷比涼二合一清新薄荷精油棒2G │2個 │ ├──┼────────────────┼──┤ │ 39 │歐樂B兒童電動牙刷刷頭EB10-2 │2個 │ ├──┼────────────────┼──┤ │ 40 │歐樂B電池式兒童電動牙刷 │1個 │ ├──┼────────────────┼──┤ │ 41 │露得清男性淨涼微粒洗面乳 │1組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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