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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7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堡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被   告 曹耕詮 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 被   告 張文忠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350、7653、203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 至13、15至23、26至28、30、31、39、40所示之物,均 沒收。 庚○○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15至23、26至28、30、31、39、40所示之 物,均沒收。 丁○○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1 至13、15至23、26至28、30、31、39、40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事 實 一、甲○○、庚○○、丁○○3 人均明知芬納西泮(Phenazepam )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條之規 定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及販售,竟於民國102 年 12月間,共同基於製造芬納西泮錠劑後再販售牟利之犯意聯 絡,約明由丁○○負責提供所需資金,庚○○提供製造原料 即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及負責販售所製成之芬納西泮錠劑 ,甲○○則負責將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混合後,以打錠機 製成芬納西泮錠劑,彼等謀議既定,丁○○即分別於103 年 1 月20日、1 月25日及2 月13日,在台北火車站,交付現金 新臺幣(下同)20萬元、20萬元、35萬元,合計現金75萬元 予甲○○,作為購置渠等共同製造芬納西泮錠劑所需設備、 原料等之用。庚○○則於103 年2 月7 日,在其經營、址設 基隆市○○區○○路○○○ 巷○○○ 號之「源遠生技有限公司」 (下稱「源遠公司」),交付賦型劑4 箱及芬納西泮粉末3 公斤予甲○○。甲○○則以其位於屏東縣○○鄉○○路○ 巷 ○○號之房屋作為製毒場所(下稱「中山路工廠」),並自10 3 年1 月25日起,以丁○○上開交付之資金,陸續購置攪拌 機、打錠機等設備及薄荷粉、鎂粉、糖等物,放置在「中山 路工廠」內。迄103 年2 月7 日,甲○○取得庚○○交付之 賦型劑及芬納西泮粉末後,即於103 年2 月22日至同年月24 日,在「中山路工廠」內,以每1 千公克賦型劑加入3.5 至 4 毫克芬納西泮粉末之不等比例,將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 混合攪拌,惟因打錠機故障,尚未將混合之芬納西泮粉末製 成錠劑。嗣於103 年3 月3 日20時5 分許,甲○○與前來維 修打錠機之不知情業者李純濬一同自「中山路工廠」外出, 欲前去購買維修打錠機所需之螺絲時,在附近埋伏多日之法 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 少年警察隊員警(下稱專案小組人員)以為李純濬係毒品買 家,認情況緊急,於報告檢察官後,依檢察官指揮進入「中 山路工廠」逕行搜索,當場在屋內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並以現行犯將甲○○逮捕。專案小組人員並依現行犯甲○○ 之供述及實施通訊監察與跟監蒐證所得事證,認庚○○共犯 嫌疑重大,旋於同日22時30分許,前往庚○○位於基隆市○ ○區○○○路○○○ 巷○○號4 樓之1 住處將庚○○逕行拘提到 案,並徵得其同意而搜索上開「源遠生技公司」,扣得如附 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被告甲○○之辯護人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同案被告庚○ ○(即警二卷第3 、4 頁、警一卷第17至19頁)、丁○○ (即警一卷第31至33頁)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因查 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3 有關傳聞 例外之規定,揆之上開規定,庚○○、丁○○之警詢陳述 ,就被告甲○○而言,無作為證據之必要,故無證據能力 。 (二)被告庚○○之辯護人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同案被告甲○ ○(即警一卷第1 至4 、14頁)於警詢時陳述之證據能力 :因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3 有 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揆之上開規定,甲○○之警詢陳述, 就被告庚○○而言,無作為證據之必要,故無證據能力。 (三)被告丁○○之辯護人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同案被告甲○ ○(即警一卷第1 至4 、14頁)、庚○○(即警二卷第3 、4 頁、警一卷第17至19頁)之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因 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第159 條之3 有關傳 聞例外之規定,揆之上開規定,甲○○、庚○○於警詢時 陳述,就被告丁○○而言,無作為證據之必要,故無證據 能力。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 告、證人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上開人等於警詢時之陳述,仍得作為彈劾證據 ,用來爭執被告、證人之證明力,附此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 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 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 故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 偵查中所為之陳述,若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即無上 開規定之適用。至於有無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依卷證資料 ,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諸如:陳 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予以綜合觀察審 酌,而為判斷之依據。故當事人若主張「依法具結」之陳述 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固應 負舉證責任。惟檢察官倘非以證人之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告 訴人等,而未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被告已釋明因該等陳 述未經具結而欠缺可信性時,即應改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007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一)被告甲○○之辯護人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同案被告庚○ ○(即偵一卷第13至16、129 、130 頁)、丁○○(即偵 二卷第26至28、66、67、111 至112 、118 頁)於偵查中 未以證人身分命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非以證 人之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庚○○、丁○○,而未依法具結所 為之該等陳述,被告甲○○之辯護人既已釋明該等陳述未 經具結而欠缺可信性,就被告甲○○而言,應認該等陳述 無證據能力。至庚○○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命具結所為陳 述(即偵一卷第140 、141 頁),復依其於偵查中陳述之 外部客觀情況,亦查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前規定, 就被告甲○○而言,自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 (二)被告庚○○之辯護人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同案被告甲○ ○(即偵一卷第152 、153 頁)於偵查中未以證人身分命 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非以證人之身分傳喚共 同被告甲○○,而未依法具結所為之該等陳述,被告庚○ ○之辯護人既已釋明該等陳述未經具結而欠缺可信性,就 被告庚○○而言,應認該等陳述無證據能力。至甲○○於 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命具結所為陳述(即偵一卷第153 頁反 面、154 頁),復依其於偵查中陳述之外部客觀情況,亦 查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前規定,就被告庚○○而言 ,自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 (三)被告丁○○之辯護人以傳聞證據為由,爭執同案被告甲○ ○(即偵一卷第152 、153 頁)、庚○○(即偵一卷第13 至16、129 、130 頁)於偵查中未以證人身分命具結所為 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非以證人之身分傳喚共同被告甲 ○○、庚○○,而未依法具結所為之該等陳述,被告丁○ ○之辯護人既已釋明該等陳述未經具結而欠缺可信性,就 被告丁○○而言,應認該等陳述無證據能力。至庚○○( 即偵一卷第140 頁反面、141 頁)、甲○○(即偵一卷第 10、153 、154 頁)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命具結所為陳述 ,復依其於偵查中陳述之外部客觀情況,亦查無任何顯不 可信之情形,依前規定,就被告丁○○而言,自屬有證據 能力之證據。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 告、證人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上開人等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仍得作為 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之證明力,附此敘明。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 查,本判決後開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括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業經被告、辯護人及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上述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其有上開將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 混合攪拌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 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芬納西泮已經公告為第三級毒品; 伊不是要製造一粒眠,只是要開發解決睡眠障礙的產品,伊 只有將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混合攪拌,因為打錠機故障, 尚未打錠云云。被告甲○○之辯護人另以:被告甲○○未改 變芬納西泮之原始成分,顯非「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 化合製造而成含毒品之物質」,亦非「加工於原含有毒品物 質之物,使之除去雜質去蕪存菁之『純化』」等行為,應不 構成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被告甲○○計畫每顆打錠完成後每 顆錠粒內含芬納西泮之劑量遠低於經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製 造或販售內含芬納西泮之藥品中所含芬納西泮之劑量,依該 單顆劑量服用,應不會發生毒品之毒害效果,亦應認定不構 成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云云,為被告甲○○辯護;被告庚○○ 固不否認其有介紹丁○○予甲○○,提供網路上芬納西泮製 程及賦型劑予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第三級毒 品芬納西泮之犯行,辯稱:伊沒有提供芬納西泮予甲○○, 沒有參與製造芬納西泮犯行云云。被告庚○○之辯護人亦以 :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就被告3 人之分工證詞前後不一, 真實性已足存疑。被告甲○○遭扣案之芬納西泮是被告甲○ ○與證人辛○○於102 年9 月3 日前往大陸購買,並非被告 庚○○提供云云,為被告庚○○辯護;被告丁○○固不否認 有交付現金合計75萬元予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製 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犯行,辯稱:伊是借錢予甲○○, 並非與甲○○共同製造芬納西泮云云。被告丁○○之辯護人 亦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庚○○之證詞前後不一,斷 不足採云云,為被告丁○○辯護。惟查: (一)被告甲○○分別於103 年1 月20日、1 月25日及2 月13日 ,在台北火車站,收受被告丁○○交付之現金20萬元、20 萬元、35萬元,合計現金75萬元。被告庚○○則於103 年 2 月7 日,在其經營址設基隆市○○區○○路○○○ 巷○○○ 號之「源遠公司」,交付賦型劑4 箱予被告甲○○。被告 甲○○則自103 年1 月25日起,以被告丁○○上開交付之 資金,陸續購置攪拌機、打錠機等設備及薄荷粉、鎂粉、 糖等物,放置在其位於屏東縣○○鄉○○路○ 巷○○號之房 屋(即「中山路工廠」)。被告甲○○於103 年2 月22日 至同年月24日,在「中山路工廠」內,以每1 千公克賦型 劑加入3.5 至4 毫克芬納西泮粉末之不等比例,將芬納西 泮粉末與賦型劑混合攪拌,惟因打錠機故障,尚未將混合 之芬納西泮粉末製成錠劑等事實,業據被告甲○○(見警 一卷第1 至4 、14頁、偵一卷第6 至11、152 至154 頁、 押一卷第9 至12頁、院卷第49至66、124 至144 、195 至 221 頁)、被告庚○○(見警二卷第3 、4 頁、警一卷第 17至19頁、偵一卷第13至16、129 、130 、139 至141 頁 、押一卷第7 至12頁、院卷第49至66、124 至144 、195 至221 頁)、被告丁○○(見警一卷第31至33頁、偵二卷 第26至28頁、押二卷第6 至10頁、偵二卷第66、67、111 、112 、118 頁、押四卷第5 至9 頁、院卷第49至66、12 4 至144 、195 至221 頁)供述明確,並有法務部調查局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及扣 押物品收據(見警一卷第5 至8 頁反面、警二卷第38至45 頁)、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見警一卷第9 頁、警一 卷第9 頁反面至12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 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及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26 至28頁反面、警二卷第32至37頁)、現場照片共10張(見 警一卷第56至58頁、警二卷第79至82頁)、正修科技大學 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見偵一卷第112 、11 3 頁)、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個案名冊(見警 一卷第61、62頁)、勘察採證同意書(見警一卷第63、64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103 年3 月26日南市 警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中心尿液檢驗報告(編號:103L013 、103L014 號)與尿 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影本(見偵一 卷第111 頁)、被告庚○○之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書影本及住院診療計畫書影本(見偵一卷第121 至126 頁 )、被告甲○○提出之「硝甲西泮」「一粒眠」專業資料 (見偵一卷第162 至167 之1 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 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見偵一卷第173 至175 頁、第18 7 至190 頁反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芬納 西泮」列為第三級管制藥品網頁資料(見偵一卷第233 頁 )、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見偵二卷第8 至11頁)、中國 廣播公司本案網路新聞資料(見偵二卷第49頁)、被告甲 ○○開立之本票影本(見偵二卷第63頁)、扣押物品清單 (見院卷第39至46頁)、本院通訊監察書共3 份(見院卷 第95至100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2月 11日FDA 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院卷第101 頁)等件 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1 、2 、4 、6 、7 、9 至13、16至18所示 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芬納西泮成分(淨重、純度及純值 淨重分別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 局103 年6 月1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附檢 驗結果表及在卷扣押物品照片(見偵一卷第77至102 頁) 及扣押物品檢驗結果表影本(見警一卷第40至49頁、警二 卷第56至78頁)存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質之被告甲○○於103 年3 月3 日警詢時自承:「我於96 年3 月間在高雄市開設『福爾吉有限公司』,從事買賣保 健食品及醫療器材;另曾在94年間經營一間『利德藥業有 限公司』從事醫療藥品原料進口、批發」(見警一卷第1 頁)、「我有打錠藥品的相關技術及知識」(見警一卷第 1 頁反面)、「(問:你在接受庚○○委託打錠藥品前, 是否已知悉該批藥品是要製作一粒眠?)我當時已經知道 庚○○要我製作的藥品是一粒眠,至於配方成分是要用芬 納西泮或硝甲西泮,不是我在意的事情,我只負責打錠塑 型」(見警一卷第3 頁);於103 年3 月4 日偵查中復供 承:「硝甲西泮(扣案毒品當時尚無鑑定結果出現,故被 告誤認係硝甲西泮)目前在國內規範算是毒品沒錯」(見 偵一卷第9 頁)等語,是可知被告甲○○因從事買賣保健 食品及醫療器材、醫療藥品原料進口、批發,而有打錠藥 品的相關技術及知識,以其藥品之專業背景,已難諉稱不 知如何查詢硝甲西泮、芬納西泮是否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2 條之規定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況其本案原 所欲打錠製作者即俗稱之「一粒眠」,原料配方究係使用 芬納西泮抑或硝甲西泮,本非其所在意之事,且其明知芬 納西泮當時已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則其嗣雖辯 稱:伊不知道芬納西泮已經公告為第三級毒品,伊不是要 製造一粒眠,只是要開發解決睡眠障礙的產品云云,顯係 事後卸責之詞,而無可採。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6(拾參 -2)「製毒品記本」(調查站封條上記載之扣押物名稱) 其上記載密語及代號,亦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見院卷第 197 頁反面、第226 頁下方照片),質之被告甲○○亦自 承:「這是交本案做的樣品時要用的,我還沒約好,自己 先寫下來」等語(見院卷第197 頁反面),可知被告甲○ ○為製造芬納西泮,竟大費周章以上開暗語與同夥聯繫, 顯係為躲避偵查機關之查緝。再參以被告甲○○、丁○○ 102 年12月23日15時17分通訊監察譯文談及被告庚○○滯 陸未歸,無法取得芬納西泮時使用暗語,被告甲○○對丁 ○○稱:「尤其他又有一個『關鍵的』是在他那邊,如果 說他沒回來. . 」等語(見警一卷第34頁);被告甲○○ 、庚○○103 年3 月2 日19時38分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 甲○○對庚○○稱:「等我『機車』都『紡』的順適(即 打錠機可順利運作),這樣就OK了,其實我跟你說我大部 分都『紡』好了啦(即混合好了),我現在就差在『機車 』的運作而已啦」,被告庚○○:「鹽跟味精都有參下去 了」、「『紡』在那邊等了嗎? 」,被告甲○○答:「收 乾啊,要把它收乾啊。就是說等那個『機車』修好了就要 用」等語(見警一卷第10頁背面)。均益可佐證其時被告 甲○○等3 人均明知芬納西泮係經行政院公告之第三級毒 品,是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容係犯後卸責之 詞,屬不可採。則被告甲○○等3 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芬 納西泮時,已明知芬納西泮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 之事實,應堪認定。 (三)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 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 有別於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 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 舉動,產品由原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 得謂完美,並無絕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 蕪存菁之純化、除臭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 色)之美觀化、研粉、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 乾燥化、氣化等變形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 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 涵攝。惟其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 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 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反之,為未遂。以製造甲 基安非他命毒品為例,既已經過異構化階段而產生滷水(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縱然不乏雜質或純度尚低,不夠好 用,但既尚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 應為既遂,況若有部分工具之上已然形成晶體渣屑,縱然 量至極微,仍難謂非已達既遂(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1367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甲○○已將芬納西 泮粉末與賦型劑混合攪拌,而成可供施用毒品者可施用之 一定比例粉末,僅因打錠機故障而尚未打錠,顯已經達致 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被告甲○○前揭所為,仍 應屬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且已屬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 西泮既遂無訛(以下論罪科刑部分,就本案製造第三級毒 品有關既、未遂之論斷,茲不復贅)。被告甲○○雖辯稱 :伊只有開將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混合攪拌,因為打錠 機故障,尚未打錠云云。被告甲○○之辯護人亦辯稱:被 告甲○○未改變芬納西泮之原始成分,亦非除去雜質之「 純化」等行為云云,惟欲將高純度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粉 末製造成可供人類施用之物,即具社會危害性,且此製程 僅需以賦型劑、糖、色素等物稀釋即可,與製造安非他命 需改變原料之原始成分,且須有去除雜質「純化」階段不 同,是被告及其辯護人引用安非他命製程與本案相比擬, 認本案毒品尚未「純化」,應屬未遂云云,容有誤會。又 查衛生福利部藥物許可證資料,國內尚無核准含芬納西泮 成分之藥品,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12月 11日FDA 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考(見院卷第101 頁),是被告甲○○之辯護人辯稱:每顆錠粒內含芬納西 泮之劑量遠低於經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製造或販售內含芬 納西泮之藥品中所含芬納西泮之劑量,應認定不構成製造 第三級毒品罪云云,容屬有誤,亦不可採。且施用毒品之 方式、數量本因人而異,究無人可以事先律定施用毒品者 究竟應施用幾錠芬納西泮,則被告甲○○之辯護人所辯: 施用單顆劑量服用,應不會發生毒品之毒害效果云云,乃 屬臆測之詞,而無礙於被告甲○○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 泮犯行之成立。至被告被告甲○○之辯護人聲請向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詢:「是否經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 製造或販售內含芬納西泮之藥品?若有,各該藥品每一顆 之最重重量若干?各該藥品每一顆含芬納西泮之劑量(或 重量)若干?各該藥品之用途或療效為何?」然揆之上開 說明,食品藥物管理署既無核准含芬納西泮成分之藥品, 基此已否證之前提所衍生之相關假設性問題,均已無調查 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就被告庚○○有無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犯行部分 :被告庚○○及其辯護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證人即同 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問:你是否有如起訴 書所載,於上址中山路工廠內將芬納西泮的粉末與賦型劑 混合攪拌,並打算將這個混合的粉末製成錠劑?)是。( 問:扣案的芬納西泮粉末、賦型劑是否為庚○○給你的? )是。(問:你偵查中證述說,你是在103 年2 月7 日去 庚○○所經營位於基隆市○○區○○路○○○ 巷「源遠生技 公司」取得芬納西泮粉末及賦型劑,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是。(提示警一卷第9 頁103 年2 月7 日11時39分、14 時10分通訊譯文,問:這兩通譯文是否是你與庚○○的通 話內容?)是。(問:在14時10分第二通譯文中,庚○○ 說:「你等一下也要去公司拿東西嘛」,所指的「東西」 是指什麼東西?)賦型劑。(問:還是芬納西泮粉末?還 是兩個都是?)兩個都是,就是要拿芬納西泮跟賦型劑。 (問:你之前於警詢及偵查中講到,當天是拿了3 箱賦型 劑及3 公斤的芬納西泮粉末,是否正確?)是。(問:所 以這通電話後你確實有去庚○○的源遠公司拿芬納西泮粉 末跟賦型劑是不是?)是」(見院卷第127 頁)、「(問 :庚○○有無從網路上或何處列印出來要怎麼做芬納西泮 錠的方法給你,或者是教你做?)資料我不記得,但是我 們只是說有時候會討論賦型劑的比例問題」(見院卷第13 9 頁)、「(庚○○問:我們是如何約定分工及利益的分 配?)那時候我們有講說我純粹是提供所謂打錠這方面的 工作,因為我們本身沒辦法拿到原料的問題,就是賦型劑 跟原料我都沒有拿到,我沒辦法打錠,當初他有跟我講說 ,應該是可以的話1 顆應該是會1 塊錢會交給我。算是我 的獲利就是1 塊錢。(庚○○問:我們什麼時候有見面談 論好這個獲利分配跟分工?)日期我真的記不太清楚,那 時候還沒有拿到什麼樣的產品時,我們有多次見面大概有 閒聊有聊到,但時間點我不是記得非常清楚,但有這個想 法」(見院卷第142 頁)等語明確,並有證人甲○○(代 號A )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庚○○(代號 B )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3 年3 月2 日 19時38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對庚○○稱:「 等我『機車』都『紡』的順適(即打錠機可順利運作), 這樣就OK了,其實我跟你說我大部分都『紡』好了啦(即 混合好了),我現在就差在『機車』的運作而已啦」,被 告庚○○:「鹽跟味精都有參下去了」、「『紡』在那邊 等了嗎? 」,被告甲○○答:「收乾啊,要把它收乾啊。 就是說等那個『機車』修好了就要用」. . 被告庚○○: 「怕『櫃子』一次進來太多銷不掉,那你至少幫我『紡』 兩櫃,至少幫我『紡』兩櫃這樣好吧?」,被告甲○○: 「了解、了解」。被告庚○○:「人家這邊公里數不知道 要叫你調幾『磅』的啊」,被告甲○○稱:「4 『磅』的 啊」,被告庚○○:「要調4 『磅』的嗎?那你就照他們 講的去調啊」等語,此有上開監聽譯文在卷足佐(見警一 卷第10頁背面-11 頁)。復有被告甲○○所有如附表一編 號25(扣押物編號拾貳)「原料調配百分比資料」(調查 站封條上記載的扣押物名稱),扣押物袋子內白色紙張記 載如照片一所示,配方紙上方有用手寫3.5mg 報4mg ,另 一面的配方紙上方有用手寫4mg 報4.5mg 等語;被告甲○ ○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4(扣押物編號拾壹)「製毒成本計 算資料」(調查站封條上記載的扣押物名稱),扣押物袋 子內,白色紙記載機器、攪拌器、模具、租屋、土牛、電 子秤、電子秤支出的價錢等語;被告庚○○所有如附表二 編號26(扣押物編號1-30)「製程文件」(調查站封條上 記載的扣押物名稱),扣押物袋子內,有銀色被剪成一半 的夾鏈袋等情;被告庚○○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6(扣押物 編號1-30)「製程文件」(調查站封條上記載的扣押物名 稱),扣押物袋子內,有白色半張A4紙,其上記載「原料 →賦型劑→整粒→烘干→整顆→打錠成型」、「攪拌機」 、「配方+ 副方」等情,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見院卷第 197 、198 頁)。由上開證據可知,被告庚○○不僅關心 甲○○製毒至何階段,亦對製毒所需原料以暗語交談,並 告知甲○○一次製造太多恐賣不完,先製造兩「櫃」交伊 即可,且和甲○○討論芬納西泮與賦型劑之比例,芬納西 泮應放幾「磅」,此外,被告庚○○住所復扣得上開錠劑 製程之文件。質之被告庚○○亦自承:(問: 提示「基隆 市○○區○○路○○○ 巷○○○ 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1-1 至1-35號之疑似製造一粒眠工具和原料為何人所有?)前 開工具和原料為我所有,其中1-1 、1-2 和1-3 預化膠乳 糖、1-4 直打乳糖、1-5 麥芽糊精、1-16薄荷香粉、1-18 色 素等物品是我依比例調和後,以每公斤500 元賣給甲 ○○使用,至於其他扣押物是我公司原來就有的。(問: 承上,你將前述物品以每公斤500 元賣給甲○○,甲○○ 是要做何用途?)甲○○要做一粒眠打錠使用的」(見警 一卷第17頁反面)、「甲○○102 年10月間又來找我,希 望我能介紹金主給他投資一粒眠,我便介紹1 位綽號『老 頭』男子給甲○○,便由甲○○與該『老頭』男子自行聯 繫有關製造一粒眠相關事宜」(見警一卷第18頁)、「我 並沒有提供一粒眠製毒原料給甲○○,我僅提供賦型劑給 甲○○,同時甲○○有向我詢問一粒眠配方如何,我便從 網路查詢一粒眠的配方再交給甲○○使用」(見警一卷第 18頁)、「(問:你的意思是甲○○要製作一粒眠的芬納 西泮原料是丁○○在大陸向你與辛○○購買的原料?)是 」、「(問:是否有指導他如何將芬納西泮原料打成錠劑 ?)是」(見偵一卷第15頁)等語,可知被告庚○○雖否 認提供芬納西泮予被告甲○○,然既有前揭證據相佐,被 告庚○○所辯顯不足採。被告庚○○雖一再否認持有並提 供芬納西泮予被告甲○○之事,然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3 年度訴字第721 號判決)證人即該案被告林啟芳( 見影偵卷第4 至6 、26至33頁、影押一卷第3 、4 頁、影 偵卷第46、47頁、影押二卷第5 、6 頁、影院卷第9 至11 、26、27、31至35、46至51、57至62頁)及徐偉祺(見影 偵卷第9 至11、26至33、31至35、57至62頁)均明確指證 被告庚○○擁有並將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寄藏於林啟芳住 處之事,經與該案證人林家豪之證述(見影偵卷第6 至8 、26至33頁)情節,互核相符,並有網路新聞- 「南機站 破獲一粒眠工廠」(見影偵卷第11、12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3 年聲搜字第579 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及 扣押物品照片5 張(見影偵卷第12至15、24、25頁)、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現場勘查報告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5 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 0000號鑑定書(見影偵卷第52-10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員警職務報告一份、扣押機械照片共2 張(見影 偵卷第107 、111 、112 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03 年7 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103 年7 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影偵卷第10 9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3 年8 月19日新北 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影院卷第23頁)、新北地 方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共3 份(見影院卷第 72至74頁)、行政院102 年10月21日院臺衛字第00000000 00號公告(見影院卷第78、79頁)、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 度訴字第721 號刑事判決書(見影院卷第89至96頁)等件 在卷足考。而該案並非由本案偵查機關查獲,且該案查獲 之偵查機關,係依證人即該案被告林啟芳、徐偉祺之供述 ,查詢網路新聞後,始知該案寄藏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 人即係本案被告庚○○等情,亦據證人即該案被告林啟芳 、徐偉祺證述明確,並有上開網路新聞- 「南機站破獲一 粒眠工廠」在卷可佐。衡以本案與上開另案之偵查機關各 自查獲之毒品案件,竟均有證人明確指證第三級毒品芬納 西泮之所有人係本案被告庚○○,堪認被告庚○○確有管 道提供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予被告甲○○,此益足佐證證 人即同案被告甲○○證稱本案查獲之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 係由被告庚○○提供乙情,應堪憑採。則被告庚○○及其 辯護人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五)就被告丁○○有無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犯行部分 :被告丁○○及其辯護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證人即同 案被告甲○○於103 年5 月22日偵查中結證:「(問:你 剛才提到丁○○在你與庚○○三人之中是擔任出資者,庚 ○○是提供原料者,你提供打錠技術,這部分是否屬實? )實在。(問:你開立面額80萬元本票交給丁○○是否是 向他借款?)不算借款,因為我們是講好由他出資,他拿 給我錢,我拿去買器材,如果事成以後從我的報酬中扣除 他拿給我的錢。(問:102 年12月23日丁○○打電話給你 時,他還沒有拿任何現金給你?)是。當時他還沒有拿錢 給我」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153 、154 頁);經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庚○○於103 年3 月31日偵查中結證:「(問 :上述提到『甲○○』有向你提到是『丁○○』出資給他 要製作一粒眠錠劑,是否實在?)實在。(問:『甲○○ 』何時跟你提到出資的人是『丁○○』?)『甲○○』先 跟我說要我幫忙他找金主,他要製作一粒眠打錠的工作, 他跟我說他原本的金主倒了,所以我才會介紹他認識『丁 ○○』。(問:為何你會找『丁○○』當金主?)我知道 他有錢。我聽朋友說『丁○○』有通路賣製造出來的東西 ,所以我才會去找『丁○○』。(問:你怎麼跟『丁○○ 』說?)我跟他說『甲○○』的情況,跟他說『甲○○』 沒有錢,可是有技術,所以問他要不要配合,『丁○○』 就答應了」等語(見偵一卷第140 頁反面、141 頁),互 核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通訊監察譯文( 見警一卷第9 頁、警一卷第9 頁反面至12頁)附卷可佐, 應非無據。嗣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 事實上我跟丁○○的關係並不是所謂出資的關係,而是他 跟我只是單純借貸的關係」、「(問:你是什麼才知道丁 ○○不是出資者的?)在燕巢那邊的看守所的時候。(問 :那是什麼時候?)3 月8 號。(問:你在看守所你是怎 麼知道的?)因為那時候腦袋已經比較清楚了」云云(見 院卷第126 、127 頁),然倘如證人即同案被告甲○○上 開所證,其於103 年3 月8 日時即已知被告丁○○並非其 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出資者,何以其於103 年5 月22日偵查 中仍結證被告丁○○係出資者碁詳?是可知證人即同案被 告甲○○於本院審理時改稱其與被告丁○○係單純借貸關 係云云,容屬迴護被告張志堡之詞,屬不可採。又被告丁 ○○係於103 年1 月20日、1 月25日及2 月13日,在台北 火車站,交付現金20萬元、20萬元、35萬元,合計現金75 萬元予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倘 如被告丁○○所辯,其與同案被告甲○○間僅有借貸關係 ,此一借貸關係亦應自103 年1 月20日開始,於此之前, 其2 人間之關係連一般朋友間之交情都談不上,然則證人 甲○○(代號A )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與被告丁 ○○(代號B )使用之公用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2 年12月23日15時17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B :喂?王桑 ?A :嗯,董仔。B :你好你好,我跟你說喔,我剛好這 兩天也在忙啊,他也沒跟你說他什麼時候會回來嘛?A : 沒呢。B :沒有喔,不然這樣啦我跟你說,你等我一下, 我這兩天也在忙啦,我忙完會再打電話給你,我們再在他 回來前我們見個面也好啦。A :Ok。B :大家溝通一下瞭 解一下,瞭解之後才知道後面是要怎麼那個啦。A :沒錯 沒錯。B :但是另外第二點就是說你也要催他一下,還是 你電話給我,我再催他一下,催他趕快回來,不能說他的 事情比較要緊,那我們的事情就不要緊嗎?這樣子也不通 啊。A :因為我是用電腦跟他講電話啦。B :嗯,不方便 嗎?A :不是啦,我們是用skype 你知道嗎?B :skype 我知道啊,嗯啊。A :我用skype 跟他講的啦。B :嗯嗯 ,這樣喔,所以我的意思是不管你用skype 還是LlNE什麼 的,你就是要跟他說無論怎樣。A :我有跟他說啦,我說 這邊很緊急叫他回來,他就說他那邊怎樣怎樣,一堆理由 我哪知道?B :對啊,我當然知道他一定是也一些理由嘛 ,但是話說回來就是說事情有個先後嘛,你不能說我現在 要弄自己的事情,那你們的我就丟在一邊,我的事情比較 要緊,你們的事情就不要緊,這樣不通嘛對吧?給人家的 感覺就很差嘛,對吧?A :對啊,沒錯啊。B :你處理事 情應該是看怎樣趕快趕回來,至於回來是1 天2 天大家講 的有個結論,因為缺他不可嘛,沒他事情就沒辦法辦,你 聽懂嗎?A :沒錯沒錯。我知道我知道。B :尤其他又有 一個『關鍵的』是在他那邊嘛。如果說他沒回來那個我們 再怎麼討論也是欠他一個這個3 腳少了1 腳啊,也沒辦法 啊。所以說無論怎麼樣他應該是先趕回來處理一下,先怎 樣一下,過2 天再回去,這樣也是個辦法。A :我晚上跟 他講一下。B :對啦,不能說等到他事情都弄好,如果他 要弄一個月那我們不就在這邊等一個月?哪有可能啊?A :都花掉了。B :嗯啦,所以這個事情這樣辦是不對的啦 。A :okok。B :所以我們是希望說你跟他說我這邊在催 啦,無論怎樣這兩天這個禮拜禮拜四禮拜五趕回來啊。利 用時間大家來見個面。你說大家先會個面,不然到時候事 情弄得亂糟糟對他也很不好啊。A :沒錯沒錯,我瞭解。 B :你跟他聯絡一下。A :我跟他聯絡一下。B :好啦, 再差不多要過兩天才能跟你那個,因為我這兩天也在忙啦 。好吧?A :好,沒關係,你先忙啦」等語(見偵一卷第 9 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亦就此證 稱:「(問:丁○○不是單純放高利貸給你而已嗎,那為 何你要跟他討論這個事情?)因為他擔心我沒有能力還款 ,因為我們是一個月有賺錢的話慢慢償還,他也關心我工 作的進度,因為我有進度之後我能夠把東西製造、賣出去 以後才可以收到錢,才有辦法還款」云云(見院卷第131 頁反面),則被告丁○○竟於初識被告甲○○,且尚未借 錢予被告甲○○之102 年12月23日,即如此熱切關心證人 即同案被告甲○○之工作進度,斯時被告丁○○既未借錢 予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有何立場先行關心證人即同案 被告甲○○之工作進度?莫非被告丁○○竟擔憂證人即同 案被告甲○○不向其借錢?況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本 院審理時雖改稱係向被告丁○○借款而非出資,然其2 人 就還款之時間及借款之利息等借款最為重要之事項,直至 本院審理時仍無法兜攏一致,是可知被告丁○○所辯與證 人即同案被告甲○○僅係單純借貸關係云云,顯不合常理 ,無足憑採。至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由其辯護人具狀 改稱借款予被告甲○○之時間應為102 年12月23日前某日 、103 年1 月9 日及103 年1 月17日云云,證人即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亦改口附和其詞,然衡以證人即同案被 告甲○○之所以簽立本票予被告丁○○,無非係被告丁○ ○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本係初識,其2 人彼此間之信 任度尚嫌不足,在交付現金而無資金流向紀錄之情況下, 為免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嗣後不予認帳,因而有開立前 揭本票以資擔保之用意,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志堡豈有已 於102 年12月23日前某日先取走部分款項,又於103 年1 月9 日第二次收受款項時始簽立本票之理?是被告丁○○ 之辯護人上開所辯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 翻異之詞,均無理由,而難採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 另被告丁○○雖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所開立之本票影 本3 紙(見偵二卷第63頁)、甲○○經營之福爾公司說明 稿、甲○○親書之「所需機具」手寫稿、甲○○親書之欲 購買器材廠商資料、仲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購買打錠機之 訂購合約書及新勝光機電行訂購之訂購單(見院卷第85至 90頁)、甲○○2 張名片影本(見院卷第113 頁)等件, 欲證明被告甲○○係向其借款欲生產維他命、海藻片云云 。然查,上開本票影本3 紙僅能佐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 ○確有收受被告丁○○交付款項之事,而不能證明交付款 項之原因關係,究係單純借貸或係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 泮之出資;上開被告甲○○之名片,僅能證明證人即同案 被告甲○○確有向被告丁○○出示上開名片,而不能證明 證人即同案被告甲○○究係欲向被告丁○○表示其有製造 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能力,或係欲向被告丁○○表示其 有製造維他命、海藻片之能力;上開甲○○經營之福爾公 司說明稿、甲○○親書之「所需機具」手寫稿、甲○○親 書之欲購買器材廠商資料、仲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購買打 錠機之訂購合約書、新勝光機電行訂購之訂購單等,均僅 能佐證證人即同案被告甲○○確有向被告丁○○提出欲購 買機具之事,而不能證明購買機具究係欲製造第三級毒品 芬納西泮,或係欲打錠維他命、海藻片。是被告丁○○所 舉之上開證據,尚不足為採為有利被告丁○○之認定。綜 此,堪認被告丁○○確係出資供被告甲○○製造第三級毒 品芬納西泮。則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乃屬卸 責之詞,委無足採。 (六)另被告庚○○之辯護人聲請傳訊證人辛○○,欲證明本案 查扣之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係證人即同案被告甲○○與證 人辛○○於102 年9 月3 日前往大陸地區購買,並非被告 庚○○提供云云,然此部分業經證人甲○○證述:雖有與 辛○○赴陸,但未購得芬納西泮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8 頁),且被告庚○○亦自承:「丁○○透過我找辛○○在 大陸購買一粒眠毒品的原料」等語(見警一卷第18頁背面 ),堪信證人甲○○上開證述實在,則庚○○確有提供第 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予被告甲○○乙情,已臻明確,自無再 行傳喚證人辛○○之必要。 二、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 毒品罪之規定,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 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2月6日施行,修正前之 法定本刑為:「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本刑則為:「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 (二)查芬納西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 第三級毒品,核被告甲○○、庚○○、丁○○3人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甲○○、庚○○、丁○○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庚○ ○、丁○○3人持有芬納西泮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製造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甲○○、庚○○、丁 ○○3人在「中山路工廠」製造芬納西泮之流程,均係為 達製造芬納西泮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又被 告庚○○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甫於103年2月18日以易科罰 金方式執行完畢,此有被告庚○○全國刑案紀錄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該案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被告甲○○於偵審中均自白, 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應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然按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自白 應減輕其刑之規定,需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有 該項減輕其刑之適用。所謂偵審中均自白,係指被告對於 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在偵審中均坦白陳述 而言。查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 明知芬納西泮係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三級毒品,而有製造 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之犯意,客觀上有製造第三級毒品芬 納西泮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若行為人主觀上並不知芬納 西泮係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三級毒品,而客觀上未經許可 而擅自製造芬納西泮,僅屬有無構成藥事法製造禁藥罪之 問題,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 品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是被告甲○○就製造芬納西泮 之客觀構成要件於偵審中雖坦承不諱,然均辯稱其主觀上 不知芬納西泮係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三級毒品,顯未承認 有該當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主觀構成要件事實,自難認於 偵審中已自白犯罪,而不符合上揭減刑規定之要件,併此 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甲○○、庚○○、丁○○3人製造第三級毒品 芬納西泮欲牟利,恐將散播毒害於國人,嚴重危害國民身 心健康及社會風氣,所為顯屬非是,然因偵查機關及時查 獲,未及販賣而尚未造成實害。又被告甲○○負責以混和 攪拌及打錠之方式製造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被告庚○○ 負責提供製造原料即芬納西泮粉末與賦型劑及將來販售所 製成之芬納西泮錠劑,因及時查獲而未及販賣;被告丁○ ○則負責提供製造芬納西泮所需之資金等各自參與本案犯 行之情狀。兼衡被告甲○○犯罪後就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 部分坦承不諱,就主觀構成要件則否認,犯後態度尚難認 良好;被告庚○○、丁○○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 度不佳。暨被告甲○○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學歷專科 畢業;被告庚○○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學歷海事學校 肄業;被告丁○○自稱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學歷大學畢業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⒈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予 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 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 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 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 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 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 二級毒品科以刑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 ,特於同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 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 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 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係指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 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 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 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 法之適用,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判決意旨參 照)。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4 、6 、7 、9 至13、 15至18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芬納西泮成分(淨重、 純度及純值淨重分別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業據本院 認定如上,因均難與各該容器、外包裝袋或其他成分析離 ,應全部視同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另附表二編號18所示於被告庚○ ○經營之源遠公司扣得之打錠機,雖經檢驗發現有芬納西 泮成分殘留,然被告庚○○於本案之分工為提供芬納西泮 等原料及負責銷售成品,業如前述,則此打錠機即非供本 案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5 、8 、19至23、26至28、30、31 、39、4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本案製造 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自承在卷(見院 卷第197 、200 、201 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因非違禁 物,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尚有何關聯,亦難認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數量 │重量 │備註 │鑑定結果 │ ├──┼─────────┼───┼─────┼─────┼─────────┤ │ 1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瓶 │262公克 │壹-1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137.5公克,純 │ │ │ │ │ │ │度71.5%,純質淨重 │ │ │ │ │ │ │約98.3公克 │ ├──┼─────────┼───┼─────┼─────┼─────────┤ │ 2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瓶 │649公克 │壹-2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525.0公克,純 │ │ │ │ │ │ │度78.69%,純質淨重│ │ │ │ │ │ │約413.1公克 │ ├──┼─────────┼───┼─────┼─────┼─────────┤ │ 3 │賦型劑 │5袋 │ │貳-1、貳-3│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 │ │、貳-4、貳│分 │ │ │ │ │ │-5、貳-6 │ │ ├──┼─────────┼───┼─────┼─────┼─────────┤ │ 4 │賦型劑 │1袋 │4042公克 │貳-2 │含微量芬納西泮成分│ │ │ │ │ │ │,淨重約4001.5公克│ │ │ │ │ │ │,純度以0.5%計,純│ │ │ │ │ │ │質淨重約20公克。 │ ├──┼─────────┼───┼─────┼─────┼─────────┤ │ 5 │賦型劑 │2箱( │ │貳-7、貳-8│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共20袋│ │ │分 │ │ │ │) │ │ │ │ ├──┼─────────┼───┼─────┼─────┼─────────┤ │ 6 │賦型劑 │1罐 │1032公克 │貳-9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897.0公克,純度 │ │ │ │ │ │ │1.41%,純質淨重約 │ │ │ │ │ │ │12.6公克。 │ ├──┼─────────┼───┼─────┼─────┼─────────┤ │ 7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12000公克 │參-1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11750公克,純 │ │ │ │ │ │ │度0.84%,純質淨重 │ │ │ │ │ │ │約98.7公克。 │ ├──┼─────────┼───┼─────┼─────┼─────────┤ │ 8 │疑似硝甲西泮粉末 │1罐 │ │參-2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 │ │ │分 │ ├──┼─────────┼───┼─────┼─────┼─────────┤ │ 9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1320公克 │參-3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1017.5公克,純│ │ │ │ │ │ │度2.10%,純質淨重 │ │ │ │ │ │ │約21.4公克。 │ ├──┼─────────┼───┼─────┼─────┼─────────┤ │10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16100公克 │參-4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16350公克,純 │ │ │ │ │ │ │度1.01%,純質淨重 │ │ │ │ │ │ │約165.1公克。 │ ├──┼─────────┼───┼─────┼─────┼─────────┤ │11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16000公克 │參-5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16350公克,純 │ │ │ │ │ │ │度1.01%,純質淨重 │ │ │ │ │ │ │約165.1公克。 │ ├──┼─────────┼───┼─────┼─────┼─────────┤ │12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23200公克 │參-6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23150公克,純 │ │ │ │ │ │ │度0.83%,純質淨重 │ │ │ │ │ │ │約192.1公克。 │ ├──┼─────────┼───┼─────┼─────┼─────────┤ │13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20600公克 │參-7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20550公克,純 │ │ │ │ │ │ │度1.18%,純質淨重 │ │ │ │ │ │ │約242.5公克。 │ ├──┼─────────┼───┼─────┼─────┼─────────┤ │14 │疑似一粒眠藥錠 │1袋 │ │肆 │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 │ │ │分 │ ├──┼─────────┼───┼─────┼─────┼─────────┤ │15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1020公克 │伍-1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1004公克,純度│ │ │ │ │ │ │77.13%,純質淨重約│ │ │ │ │ │ │774.4公克。 │ ├──┼─────────┼───┼─────┼─────┼─────────┤ │16 │含芬納西泮之粉末 │1袋 │1017公克 │伍-2 │含芬納西泮成分,淨│ │ │ │ │ │ │重約996.5公克,純 │ │ │ │ │ │ │度74.18%,純質淨重│ │ │ │ │ │ │約739.2公克。 │ ├──┼─────────┼───┼─────┼─────┼─────────┤ │17 │含芬納西泮之藥錠 │1袋 │ │貳拾肆-1 │隨機抽樣1 顆檢驗含│ │ │ │ │ │ │芬納西泮成分,藥錠│ │ │ │ │ │ │合計淨重約11.5公克│ │ │ │ │ │ │,純度1.21% ,純質│ │ │ │ │ │ │淨重約0.1 公克。 │ ├──┼─────────┼───┼─────┼─────┼─────────┤ │18 │含芬納西泮之藥錠 │1罐( │ │貳拾肆-2 │隨機抽樣1 顆檢驗含│ │ │ │內含3 │ │ │芬納西泮成分,藥錠│ │ │ │顆) │ │ │合計淨重約0.5 公克│ ├──┼─────────┼───┼─────┼─────┼─────────┤ │19 │鎂粉 │1個 │ │陸 │ │ ├──┼─────────┼───┼─────┼─────┼─────────┤ │20 │薄荷粉 │2個 │ │柒-1、柒-2│ │ ├──┼─────────┼───┼─────┼─────┼─────────┤ │21 │色素粉末 │1個 │ │捌 │ │ ├──┼─────────┼───┼─────┼─────┼─────────┤ │22 │糖 │1個 │ │玖 │ │ ├──┼─────────┼───┼─────┼─────┼─────────┤ │23 │打錠機、粉末等出貨│1個 │ │拾 │ │ │ │單 │ │ │ │ │ ├──┼─────────┼───┼─────┼─────┼─────────┤ │24 │製毒成本計算資料 │1個 │ │拾壹 │ │ ├──┼─────────┼───┼─────┼─────┼─────────┤ │25 │原料調配百分比資料│1個 │ │拾貳 │ │ ├──┼─────────┼───┼─────┼─────┼─────────┤ │26 │製毒筆記本 │2本 │ │拾參-1、拾│ │ │ │ │ │ │參-2 │ │ ├──┼─────────┼───┼─────┼─────┼─────────┤ │27 │打錠機 │1個 │ │拾肆 │ │ ├──┼─────────┼───┼─────┼─────┼─────────┤ │28 │攪拌機 │1個 │ │拾伍 │ │ ├──┼─────────┼───┼─────┼─────┼─────────┤ │29 │電源變相器 │1個 │ │拾陸 │ │ ├──┼─────────┼───┼─────┼─────┼─────────┤ │30 │磅秤 │1個 │ │拾柒 │ │ ├──┼─────────┼───┼─────┼─────┼─────────┤ │31 │電子秤 │1個 │ │拾捌 │ │ ├──┼─────────┼───┼─────┼─────┼─────────┤ │32 │封膜機 │1個 │ │拾玖 │ │ ├──┼─────────┼───┼─────┼─────┼─────────┤ │33 │幫浦 │1個 │ │貳拾 │ │ ├──┼─────────┼───┼─────┼─────┼─────────┤ │34 │計量匙 │1組 │ │貳拾壹 │ │ ├──┼─────────┼───┼─────┼─────┼─────────┤ │35 │未使用過之包裝袋 │1包 │ │貳拾貳-1 │ │ ├──┼─────────┼───┼─────┼─────┼─────────┤ │36 │已使用過之包裝袋 │1包 │ │貳拾貳-2 │ │ ├──┼─────────┼───┼─────┼─────┼─────────┤ │37 │濾網 │1個 │ │貳拾參 │ │ ├──┼─────────┼───┼─────┼─────┼─────────┤ │38 │臉盆 │2個 │ │貳拾伍 │ │ ├──┼─────────┼───┼─────┼─────┼─────────┤ │39 │搬運工具 │1個 │ │貳拾柒 │ │ ├──┼─────────┼───┼─────┼─────┼─────────┤ │40 │打錠機零件 │6個 │ │貳拾捌 │ │ ├──┼─────────┼───┼─────┼─────┼─────────┤ │41 │HTC黑色手機 │1支 │ │貳拾陸 │ │ ├──┼─────────┼───┼─────┼─────┼─────────┤ │42 │FLYPHONE白色手機 │1支 │ │貳拾玖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重量 │備註 │鑑定結果 │ ├──┼─────────┼───┼─────┼─────┼─────────┤ │ 1 │含甲基麻黃鹼之感冒│1瓶 │242公克 │1-15-1 │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 │藥 │ │ │ │料第5項甲基麻黃鹼 │ │ │ │ │ │ │成分 │ ├──┼─────────┼───┼─────┼─────┼─────────┤ │ 2 │含甲基麻黃鹼之感冒│1瓶 │240.94公克│1-15-2 │同上 │ │ │藥 │ │ │ │ │ ├──┼─────────┼───┼─────┼─────┼─────────┤ │ 3 │含甲基麻黃鹼之感冒│1瓶 │242公克 │1-15-3 │同上 │ │ │藥 │ │ │ │ │ ├──┼─────────┼───┼─────┼─────┼─────────┤ │ 4 │含甲基麻黃鹼之感冒│1瓶 │239公克 │1-15-4 │同上 │ │ │藥 │ │ │ │ │ ├──┼─────────┼───┼─────┼─────┼─────────┤ │ 5 │含甲基麻黃鹼之支氣│1瓶 │115公克 │1-17 │同上 │ │ │管擴張劑 │ │ │ │ │ ├──┼─────────┼───┼─────┼─────┼─────────┤ │ 6 │預化膠乳糖 │3包 │ │1-1、1-2、│甘露醇 │ │ │ │ │ │1-3 │ │ ├──┼─────────┼───┼─────┼─────┼─────────┤ │ 7 │直打乳糖 │1包 │ │1-4 │乳糖 │ ├──┼─────────┼───┼─────┼─────┼─────────┤ │ 8 │麥芽糊精 │1包 │ │1-5 │芽糊精 │ ├──┼─────────┼───┼─────┼─────┼─────────┤ │ 9 │硬酯酸鎂 │1包 │ │1-6 │二氧化矽 │ ├──┼─────────┼───┼─────┼─────┼─────────┤ │ 10 │滑石粉 │1包 │ │1-7 │硬酯酸鎂 │ ├──┼─────────┼───┼─────┼─────┼─────────┤ │ 11 │微晶纖維素 │1包 │ │1-8 │ │ ├──┼─────────┼───┼─────┼─────┼─────────┤ │ 12 │不明粉末 │1包 │ │1-9 │未含法定毒品成分 │ ├──┼─────────┼───┼─────┼─────┼─────────┤ │ 13 │感冒藥 │4箱 │ │1-10、1-11│同上 │ │ │ │ │ │、1-12、1 │ │ │ │ │ │ │-13 │ │ ├──┼─────────┼───┼─────┼─────┼─────────┤ │ 14 │硬酯酸鎂 │1個 │ │1-14 │硬酯酸鎂 │ ├──┼─────────┼───┼─────┼─────┼─────────┤ │ 15 │薄荷香粉 │7包 │ │1-16 │薄荷 │ ├──┼─────────┼───┼─────┼─────┼─────────┤ │ 16 │色素 │3包 │ │1-18 │ │ ├──┼─────────┼───┼─────┼─────┼─────────┤ │ 17 │烘箱 │1個 │ │1-19 │ │ ├──┼─────────┼───┼─────┼─────┼─────────┤ │ 18 │打錠機 │1個 │ │1-20 │含有芬納西泮成分殘│ │ │ │ │ │ │留 │ ├──┼─────────┼───┼─────┼─────┼─────────┤ │ 19 │電子磅秤 │1個 │ │1-21 │同上 │ ├──┼─────────┼───┼─────┼─────┼─────────┤ │ 20 │感冒藥盒 │2盒 │ │1-22、1-24│ │ ├──┼─────────┼───┼─────┼─────┼─────────┤ │ 21 │粉碎機 │1個 │ │1-23 │ │ ├──┼─────────┼───┼─────┼─────┼─────────┤ │ 22 │感冒藥仿單 │2包 │ │1-25、1-26│ │ ├──┼─────────┼───┼─────┼─────┼─────────┤ │ 23 │不明粉末 │1包 │ │1-27 │ │ ├──┼─────────┼───┼─────┼─────┼─────────┤ │ 24 │濾網 │2個 │ │1-28 │ │ ├──┼─────────┼───┼─────┼─────┼─────────┤ │ 25 │空罐 │6個 │ │1-29 │ │ ├──┼─────────┼───┼─────┼─────┼─────────┤ │ 26 │製程文件 │1個 │ │1-30 │ │ ├──┼─────────┼───┼─────┼─────┼─────────┤ │ 27 │造粒機 │1個 │ │1-31 │ │ ├──┼─────────┼───┼─────┼─────┼─────────┤ │ 28 │PC內製毒方法及隨身│1個 │ │1-34 │ │ │ │碟 │ │ │ │ │ ├──┼─────────┼───┼─────┼─────┼─────────┤ │ 29 │鋁箔包裝袋 │1個 │ │1-35 │ │ ├──┼─────────┼───┼─────┼─────┼─────────┤ │ 30 │0000000000門號手機│1支 │ │1-32 │ │ ├──┼─────────┼───┼─────┼─────┼─────────┤ │ 31 │0000000000門號手機│1支 │ │1-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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