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寶美 (LEE POH MEE,馬來西亞籍)
劉忠寬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
字第4199、5680、5681、6612、8525、8526、8918、8919、9531
、9536、9537、14310 、177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均明知㈠遊戲光碟「恐
龍危機(DINO CRISIS )係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
有著作權保護之產品,而「CAPCOM」文字圖樣係該公司向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取得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
商標專用權,各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9 類投
幣式電子遊樂器與電視運用之電子遊樂器等商品,專用
期間
自民國86年9 月16日起至96年6 月30日止;㈡電腦軟體「FI
FA99」、「NBA LIVE 99」、「NCAAMARCHMADNESS2000」係
美商ELECTRONIC ARTS INC.所開發,依著作權法第4 條、中
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9 條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
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 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㈢遊戲光碟FINAL FANTASY (太空戰士第八代)係日
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於1999年2 月11日在日本及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內臺灣同步首次發行而受有著作權保護之產品,而
「FINAL FANTASY 」字樣亦經向智財局取得商標註冊號數00
000000號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該施行細則第24條第72類
之光碟及唯讀記憶體等產品,專用期間自83年1 月1 日至92
年12月31日止;㈣遊戲光碟「ELEMENTALGEARBOLT (幻世虛
構精靈機導彈)」、「UMJAMMY (動感小子2 )」、「ARC
THELADⅢ(亞克傳承3 )」、「THELEGENDOFDRAGOON(龍騎
士傳說)」、「GRANTURISMO 2 (浪漫跑車旅2 )係日商新
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創作之著作物,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臺灣首次發行,受有著作權法之保護
,另「PS」文字圖樣業經向智財局取得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
0000號之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該施行細則第49條第9 類
之電腦等商品,專用期間自85年3 月16日至95年3 月15日止
。又新力公司為明確標示其產品來源,表彰公司信譽及產品
品質,更將「LINCENSED BY 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
INC (中譯:經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製造)」之
英文字樣重製於上開遊戲光碟上,於將光碟片置於電視遊樂
器執行時,前揭「PS」及「LINCENSED BY SONY COMPUTE
R ENTERTAINMENT INC 」商標及公司授權名稱即出現於電視
畫面上,足以對外表示該等光碟產品係新力公司所生產之用
意證明;㈤遊戲光碟「FIGHTERS MEGAMIX」、「SONICR」、
「NIGHTSINTO DREAMS 」、「FANTASY ZONE」、「FIGHTING
VIPERS」、「花月霧幻潭」係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西雅公司)所創作,於日本及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臺灣
同步首次發行,依法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另「SEGA」文字
圖樣亦經向智財局取得商標註冊號數第249070號商標專用權
,指定使用於電腦等商品,專用期間自73年7 月1 日起至83
年6 月30日止,
嗣並續延至93年6 月30日止,而西雅公司為
明確標示其產品來源,將「SEGA」及「PRODUCEDBY ORUNDER
LICENSE FROMSEGAENTERPRISES,LTD (中譯:經西雅公司授
權製造)」之英文字樣重製於各種電腦程式內容前,於將光
碟置入電視遊樂器執行後前開英文字樣即出現於電腦畫面上
,以此方式使消費者知悉產品係該公司所生產,足以表示一
定之用意;㈥電腦軟體「世紀帝國」、「MICROSOFTOFFICE2
000 」、「MICROSOFTOFFICE97 」、「MICROSOFTWINDOWS95
」、「MICROSOFTWINDOWS98」係美商MICROSOFTCORPORATION
所開發,依我國著作權法第4 條、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
9 條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第1 條規定,受我國著作權保護之著作;㈦電腦軟體「倚天
飛碟24系統片」、「倚天圖龍字集」係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所開發並享有著作權之保護,廣受消費者喜好,為市場上
極為暢銷之產品;㈧電腦軟體「我形我速」、「COOL3D」、
「PHOTO IMPACT」係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公
司)所開發並享有著作權之產品,廣受消費者喜好,在市場
上極為暢銷;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錄音帶VCD 、雷射唱片
CDIR中之歌曲,及附表四所示影音光碟,分別係該等附表所
示公司依法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產品;另影音光碟RAIDERS
OF THE LOST ARK (法櫃奇兵)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
公司所生產之著作,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詎2 人
意圖營利
而共同基於販賣
偽造商標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
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及
販賣猥褻物品罪之
概括犯意,自88年12月間某日起即在址設
高雄市○○區○○路0 段00號住處(下稱前揭住處)內,擅
自重製前揭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光碟片,或自姓名年籍不詳綽
號「小黃」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40元不等之價
格購入若干數量之仿冒遊戲光碟、電腦軟體、影音光碟及附
表三所示猥褻光碟片後,即陳列在前揭住處2 、3 樓,同時
製作目錄供不特定人前往選購,並以50元或不詳價格將上開
盜版產品及猥褻光碟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而
予以散佈,及行
使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名稱標示之私文書,致生損害於該等
公司,並將所得賴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嗣分別於89年
2 月14日下午5 時40分許(下稱第一次查獲日)及同年6 月
25日下午5 時40分許(下稱第二次查獲日)在前揭住處
為警
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63條販賣偽造商標商品罪、著
作權法第94條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刑法第216 條、220 條、210 條行使
偽造
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35 條第1 項販賣猥褻物品罪嫌。
二、
按時效已完成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
關於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
可罰性要件
之變更,故於95年7 月1 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如有
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
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
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該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
滅時效之規定亦有修正,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
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㈠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
有期徒刑者,20年。㈡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
10年。㈢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㈣1 年未滿
有期徒刑者,3 年。㈤
拘役或
罰金者,1 年。前項期間自犯
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
,因下列期間內未
起訴而消滅:㈠犯
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㈡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㈢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㈣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 年。前項期間自犯
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查被告2 人所涉犯前揭販賣偽造商標商品罪、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
常業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最高
法定
刑分別為1 年、7 年、5 年及2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依修正
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追訴權時效期間分別為5 年、10年、
10年及5 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各提
高為10年、20年、20年及1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
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對
渠等較為有利。是本
件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另關於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應一體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本件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2 人自88年12月間某日起以
擅自重置或向綽號「小黃」之人購買之方式取得侵害商標權
或著作權之遊戲光碟、電腦軟體、影音光碟及猥褻光碟,嗣
分別於第一、二次查獲日分別遭警查獲等語,要未具體載明
渠等涉犯販賣偽造商標商品罪、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
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等罪之犯罪時間究係為何,然審諸被告2
人本件犯罪模式
乃係陸續重製及購入前開物品後分次出售,
且顯係反覆實施而以此為業,則渠等雖先後於前記時間為警
查獲,然依渠等
偵查時陳稱:第一次查獲日員警並未帶走所
有違法物品,故第二次查獲日所扣得影音光碟為先前所餘留
等語(89年度偵字第14310 號卷第13頁反面),此外復無其
他
證據足證員警於第一次查獲日業已將上址所有違法物品全
數
扣案,嗣被告2 人另行起意持續重製或購入違法光碟並加
以販賣之情,則
迄於第二次查獲日止被告前開犯罪行為實難
認終了,本院乃認應以第二次查獲日即89年6 月25日
作為犯
罪成立日計算追訴權時效之依據。又因本件犯罪行為終了日
在開始實施偵查日(89年2 月14日)之後,故應以提起公訴
日作為停止期間之基準,合先敘明。
㈡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販賣偽造商標商品等罪嫌先於89年
2 月14日開始偵查,其後同年6 月25日被告2 人犯罪行為終
了,經檢察官於同年10月25日提起公訴,而於同年11月27日
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90年4 月16
日發布
通緝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搜索票(附於
同署89年度聲字第1652號卷第9 頁)、本案起訴書、同署89
年11月24日雄檢茂翔89偵4199字第12515 號函上本院收文章
戳及本院
通緝書等件在卷
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
匿致
審判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進行。又被告所犯販賣偽造商
標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為常業、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販賣猥褻物品等罪名,
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
權時效期間各為6 年3 月、12年6 月、12年6 月、6 年3 月
(即5 年、10年分別加計四分之一停止期間),而自檢察官
於89年10月25日提起公訴日起至本院90年4 月16日發布通緝
日止,此段期間檢察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
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追訴權時效
自89年6 月25日被告犯罪行為日起算,分別加計前揭6 年3
月及12年6 月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及檢察官自89年10月25日
提起公訴迄90年4 月16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之5 月又23日,
再扣除89年10月25日檢察官提起公訴至89年11月27日案件繫
屬本院之1 月3 日,則被告2 人本件所涉犯販賣偽造商標商
品罪及猥褻物品罪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96年2月 15日即已
完成,另所涉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追訴權時效則
於102年5月15日已告完成。職是,被告2人犯罪追訴權時效
既均已完成,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免訴判
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附表一
┌──┬───────────┬────┬─────────┬──────────────┐
│編號│錄音帶/VCD名稱 │查獲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 │著作(發行)權人 │
├──┼───────────┼────┼─────────┼──────────────┤
│1 │徐懷鈺專輯 │1 │我是女生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 │徐懷鈺專輯 │1 │5、6、7、8 going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 │萬芳專輯 │1 │從前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 │絕對伍佰影音光碟 │2 │煞到你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5 │妹力99演唱會VCD │2 │剪愛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6 │張惠妹VCD │1 │我可以抱你嗎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7 │張惠妹金曲精選 │1 │姐妹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8 │張學友95演唱會VCD │1 │吻別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9 │伍佰VCD │1 │春花秋月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0 │無印良品VCD │1 │想見你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1 │劉德華演場會 │1 │笨小孩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12 │劉德華A VCD │1 │木魚與金魚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13 │鄭伊健VCD │1 │因為你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14 │蘇慧倫〈懶人日記549〉 │70 │懶人日記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5 │張惠妹〈妹力四射〉 │26 │我要飛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6 │盧春如專輯 │40 │我不是她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17 │陳小春〈大明星〉 │23 │男人與公狗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18 │濱崎步〈愛現〉 │4 │Introduction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19 │伍佰〈白鴿〉 │10 │白鴿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0 │蘇永康〈愛一個人好難〉│6 │愛一個人好難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1 │黎明〈非我莫屬〉 │34 │非我莫屬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22 │郭富城專輯 │4 │真的怕了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3 │酒井法子專輯 │1 │速顏 │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24 │迪克牛仔〈再見我的愛人│21 │再見我的愛人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25 │利綺專輯 │30 │體貼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6 │1999國語跨年排行榜 │6 │月亮惹的禍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笨小孩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專輯名稱 │查獲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 │公司名稱 │
├──┼─────────┼────┼─────────┼──────────────┤
│1 │任賢齊專輯 │27 │春天花會開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 │許如芸專輯 │9 │真愛無敵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3 │蔡依林專輯 │18 │Don't Stop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4 │吳宗憲專輯 │11 │脫離軌道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5 │新梁山伯與祝英台 │6 │快樂人兒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6 │伍佰〈白鴿〉 │6 │白鴿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7 │許志安〈男人心事〉│10 │甲乙丙丁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 │張宇專輯 │11 │雨一直下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9 │陶晶瑩專輯 │13 │我變了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0 │郭富城〈旅途愉快〉│6 │旅途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1 │黎明〈非我莫屬〉 │7 │非我莫屬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12 │超級精選輯Ⅰ │14 │奇蹟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比你幸福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初戀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三
┌──┬────────┬───┬─────────┐
│編號│片名 │片數 │影片內容 │
├──┼────────┼───┼─────────┤
│1 │MPEG通信1 │7 │全裸性交 │
├──┼────────┼───┼─────────┤
│2 │MPEG通信2 │10 │全裸性交 │
├──┼────────┼───┼─────────┤
│3 │MPEG通信3 │6 │全裸性交 │
├──┼────────┼───┼─────────┤
│4 │MPEG通信4 │5 │全裸性交 │
├──┼────────┼───┼─────────┤
│5 │言語到斷 │5 │全裸性交 │
├──┼────────┼───┼─────────┤
│6 │小弟和小妹打架了│1 │全裸性交 │
├──┼────────┼───┼─────────┤
│7 │日妞性動員 │1 │全裸性交 │
├──┼────────┼───┼─────────┤
│8 │靈慾戰神 │2 │全裸性交 │
├──┼────────┼───┼─────────┤
│9 │日片AV寫真 │166 │全裸馬賽克性交 │
├──┼────────┼───┼─────────┤
│10 │日片卡通HI GAME │267 │煽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