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哲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滿
訴訟代理人 葉淑芬
被 告 孫文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120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因原告請求有先、備位聲明,而屬訴之預備合併,
其中先位部分物之交付請求另涉及第三人當舖之權利,而屬繁雜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