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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陳雅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蔡琇如律師 被   告 林清河       利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林碧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案號104 年度交簡字第140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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