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原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財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被 告 宋韋汎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70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永財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 號16樓君悅偵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君悅公司)高
雄分公司之代理總經理,職司受託調查外遇案件,並派遣員
工負責跟蹤,被告宋韋汎則係君悅公司前員工。被告陳永財
經友人引介,於民國102 年9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
○路之金礦咖啡廳,與懷疑手機遭追蹤之陳芳蘭(所涉妨害
秘密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碰面,
期間陳芳蘭提及最近與
配偶王德晉為感情因素協商離婚,被告陳永財即表示要幫陳
芳蘭跟蹤王德晉,陳芳蘭未予拒絕。被告陳永財竟基於無故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於102 年9 月
25日下午23時許,打電話給被告宋韋汎約見面,交付GPS 衛
星定位追蹤器1 個(廠牌:SPALI-NG、製造商:悠克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經銷商:一興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型號:TD30
0 號、內有裝置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卡1 張)予被告
宋韋汎,並提供王德晉之地址等資料予被告宋韋汎,再委請
被告宋韋汎將上開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安裝在王德晉所有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被告宋韋汎即基於與被
告陳永財妨害秘密之共同
犯意聯絡,於102 年9 月26日上午
,在高雄市○○區○○○路○○○ 號地下2 樓停車場,將上開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1 個,以強力磁鐵吸附方式裝設在王德
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排氣管上方,得
以藉由3G行動電話或電腦上網輸入帳號與密碼方式,登錄系
統平台(http://www.995007.com.tw),透過解碼器接收該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發射訊號後,以電腦電子地圖程式,查
悉王德晉上開車輛行蹤,以此方式窺視王德晉非公開之駕車
行駛路線及非公開之出入地點。
嗣王德晉於102 年9 月26日
16時許,發現前開自小客車遭裝置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後,
並於同日17時許,再發現遭被告宋韋汎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小車跟蹤,
旋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派
出所備案,並於102 年10月4 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局報案提告,警方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永財、宋韋
汎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之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永財、宋韋汎因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所犯刑法第315 條之1 之
窺視非公開活動罪,依同法第
319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德晉於本院
辯論
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該撤回告訴
聲請狀在卷
可考,
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