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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輝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216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輝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輝勝受僱擔任永旺專業搬家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路○ ○○ 號,與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經營,下稱永旺 公司)之大貨車司機,負責駕駛大貨車運送貨物並向客戶收 取運送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 年10月5 日駕 駛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大貨車由高雄市 出發至臺北沿路收貨,並於102 年10月6 日駕駛上開車輛自 臺北沿途收貨返回高雄市,而收得如附表所示之運費共計新 臺幣(下同)63500 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 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於102 年10月6 日至102 年10 月7 日上午8 時間之某時,將上開款項63500 元侵占入己。 嗣經永旺公司負責人賴寶清於102 年10月7 日上午8 時許發 覺有異,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1.證人即告訴人賴寶清之證述(警二卷第3 頁、偵二卷第9 頁 )。 2.永旺專業搬家搬運契約書2 紙(警二卷第11、12頁)、手寫 派車單9 張(警二卷第9、10頁)。 3.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警二卷第7頁)。 4.被告林輝勝之自白(院卷第16、24頁)。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擔任司機收取貨款,本應如數繳回公司,被告竟將之侵 占入己,造成永旺公司之財物損失,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 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其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臨時工,月收 入約2 萬餘元之生活狀況(院卷第24頁),及其侵占之數額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客戶地址 │收款日期 │侵占金額 │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 │ 1 │蔡先生 │高雄市○○路 │102年10月5日│ 16000 元 │總金額19000 元,已│ │ │ │ │ │ │預付訂金3000元 │ ├──┼────┼───────┼──────┼──────┼─────────┤ │ 2 │黃先生 │高雄市○○○路│102年10月5日│ 5500元 │ │ │ │ │ │ │ │ │ ├──┼────┼───────┼──────┼──────┼─────────┤ │ 3 │鄧小姐 │高雄市三民區金│102年10月5日│ 4500元 │ │ │ │ │鼎路 │ │ │ │ ├──┼────┼───────┼──────┼──────┼─────────┤ │ 4 │王先生 │臺南市安南區府│102年10月5日│ 5000元 │ │ │ │ │安路 │ │ │ │ ├──┼────┼───────┼──────┼──────┼─────────┤ │ 5 │蘇先生 │新北市板橋區中│102年10月5日│ 8000元 │ │ │ │ │山路 │ │ │ │ ├──┼────┼───────┼──────┼──────┼─────────┤ │ 6 │熊先生 │新北市中和區中│102年10月6日│ 6000元 │ │ │ │ │山路 │ │ │ │ ├──┼────┼───────┼──────┼──────┼─────────┤ │ 7 │王先生 │臺北市中正區許│102年10月6日│ 6500元 │ │ │ │ │昌街 │ │ │ │ ├──┼────┼───────┼──────┼──────┼─────────┤ │ 8 │陳小姐 │臺中市大里區中│102年10月6日│ 5000元 │ │ │ │ │興路 │ │ │ │ ├──┼────┼───────┼──────┼──────┼─────────┤ │ 9 │沈小姐 │臺中市南屯區忠│102年10月6日│ 4000元 │ │ │ │ │勇路 │ │ │ │ ├──┼────┼───────┼──────┼──────┼─────────┼ │ │ │ │合計 │ 63500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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