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輝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2164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輝勝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輝勝受僱擔任永旺專業搬家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路○ ○○ 號,與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經營,下稱永旺
公司)之大貨車司機,負責駕駛大貨車運送貨物並向客戶收
取運送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 年10月5 日駕
駛宜暉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號大貨車由高雄市
出發至臺北沿路收貨,並於102 年10月6 日駕駛上開車輛自
臺北沿途收貨返回高雄市,而收得如附表所示之運費共計新
臺幣(下同)63500 元,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基於
侵占業務上
持有之物之犯意,於102 年10月6 日至102 年10
月7 日上午8 時間之某時,將上開款項63500 元侵占入己。
嗣經永旺公司負責人賴寶清於102 年10月7 日上午8 時許發
覺有異,而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1.
證人即
告訴人賴寶清之證述(警二卷第3 頁、偵二卷第9 頁
)。
2.永旺專業搬家
搬運契約書2 紙(警二卷第11、12頁)、手寫
派車單9 張(警二卷第9、10頁)。
3.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警二卷第7頁)。
4.被告林輝勝之
自白(院卷第16、24頁)。
三、論罪、
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爰
審酌
被告擔任司機收取貨款,本應如數繳回公司,被告竟將之侵
占入己,造成永旺公司之財物損失,且
迄今未與
告訴人和解
或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其行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
犯後坦
承
犯行,自稱高中肄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擔任臨時工,月收
入約2 萬餘元之生活狀況(院卷第24頁),及其侵占之數額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客戶地址 │收款日期 │侵占金額 │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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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先生 │高雄市○○路 │102年10月5日│ 16000 元 │總金額19000 元,已│
│ │ │ │ │ │預付訂金3000元 │
├──┼────┼───────┼──────┼──────┼─────────┤
│ 2 │黃先生 │高雄市○○○路│102年10月5日│ 5500元 │ │
│ │ │ │ │ │ │
├──┼────┼───────┼──────┼──────┼─────────┤
│ 3 │鄧小姐 │高雄市三民區金│102年10月5日│ 4500元 │ │
│ │ │鼎路 │ │ │ │
├──┼────┼───────┼──────┼──────┼─────────┤
│ 4 │王先生 │臺南市安南區府│102年10月5日│ 5000元 │ │
│ │ │安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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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蘇先生 │新北市板橋區中│102年10月5日│ 8000元 │ │
│ │ │山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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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熊先生 │新北市中和區中│102年10月6日│ 6000元 │ │
│ │ │山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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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先生 │臺北市中正區許│102年10月6日│ 6500元 │ │
│ │ │昌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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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小姐 │臺中市大里區中│102年10月6日│ 5000元 │ │
│ │ │興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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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沈小姐 │臺中市南屯區忠│102年10月6日│ 4000元 │ │
│ │ │勇路 │ │ │ │
├──┼────┼───────┼──────┼──────┼─────────┼
│ │ │ │合計 │ 63500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