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玲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65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嘉玲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某時許,
在其露天拍賣網頁(拍賣帳號0000000000)上刊登販售之「
★Cosplay ★歐洲舞台裝黑色吸血鬼造型服鬼節女鬼遊戲服
女巫僵屍服皇后遊戲服長洋裝演出服萬聖節服」所使用之商
品圖片,係
告訴人聖揚倫企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4日委
託陳啟豪所拍攝之照片,
告訴人為此些照片之攝影著作權人
。
詎被告竟未取得告訴人之授權,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
阿里巴巴購物網站」,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後,公開傳輸至其
上開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請之賣場內,作為販售前揭商品
之網頁廣告內容,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
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