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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智易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玲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65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張嘉玲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某時許, 在其露天拍賣網頁(拍賣帳號0000000000)上刊登販售之「 ★Cosplay ★歐洲舞台裝黑色吸血鬼造型服鬼節女鬼遊戲服 女巫僵屍服皇后遊戲服長洋裝演出服萬聖節服」所使用之商 品圖片,係告訴人聖揚倫企業有限公司於101 年8 月14日委 託陳啟豪所拍攝之照片,告訴人為此些照片之攝影著作權人 。詎被告竟未取得告訴人之授權,基於以重製、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 阿里巴巴購物網站」,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後,公開傳輸至其 上開向「露天拍賣網站」申請之賣場內,作為販售前揭商品 之網頁廣告內容,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 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上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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