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訴字第9 號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許智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3724 號)及追加
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12004 號),
嗣因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智輝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
持有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拾
陸片,均
沒收。
和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科罰金新
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許智輝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 樓「和訊科技有
限公司」(店面招牌為「電腦急救站」,下稱和訊公司)之
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Windows 」、「Office」等電腦
程式軟體係○○○○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下稱
○○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 之與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9 條第1 項、伯恩
公約第3 條規定,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非經著作
財產權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
意
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9 月6 日前某日,取得客戶所遺留如附表編號X1至X16 所
示未經○○公司授權或同意而侵害上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光碟16片而持有之,以此方式侵害○○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
嗣經○○公司之調查人員陳○○分別於102 年9 月6
日下午某時、103 年1 月9 日中午12時許(
起訴書誤載為下
午16時許),前往上址和訊公司,喬裝為顧客購得組裝文書
型電腦主機2 臺,交回○○公司
鑑定後,確認上開2 臺電腦
主機內所安裝之Windows 電腦作業系統、Office文書處理作
業系統均係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電腦程式
著作並報警處理(許智輝及和訊公司受雇人林代民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部分,
業據○○
公司撤回
告訴,另為
不受理判決);
復於103 年2 月20日下
午2 時30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上址和訊公司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16片
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許智輝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許智輝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審智
訴字卷第40頁背面、第82頁背面、第84頁,審智易字卷第13
頁背面、第15頁),核與
證人即○○公司之調查人員陳○○
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94至95頁、第97頁
、103 年度偵字第13724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22頁背
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
三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公司委任
馬蕙蘭出具之扣押物品檢驗報告、告訴
代理人洪仁杰
律師提
出之103 年2 月20日搜索查扣物品檢視估價報告書各1 份及
扣案光碟照片6 紙附卷
可佐(見警卷第15至16頁、第18頁、
第85至86頁、第87之2 頁、第199 頁、偵一卷第55至68頁)
,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洵
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
論罪科刑
㈠我國自91年1 月1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
依「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 )」所含之「與貿
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9 條第1 項及「保
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第
3 條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
應加以保護。而美國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則美國人之
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之規定,亦應受我國著作權
法之保護,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許智輝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
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
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
乃同條第2 項之罪之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
此與借刑立法之例(如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雖亦有獨立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
是於裁判時,仍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
可參。準此,被
告許智輝應僅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無再論
以同條第2 項之罪之餘地。起訴書關於被告許智輝之論罪法
條,誤載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1 項」,經公
訴人當庭更正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
見審智訴字卷第41頁),而認被告許智輝係構成同條第3 項
、第2 項之罪,
容有未洽,然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處
刑條文均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尚無
變更起訴法條
之問題,
併此指明。被告許智輝自102 年9 月6 日前某日起
至103 年2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非法持有
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之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為
繼續犯,應
論以一罪。被告和訊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許智輝違反上開著作
權法之罪,依同法第101 條規定,應併受同法第91條之1 第
3 項所定罰金刑之處罰。
㈢爰
審酌被告許智輝身為和訊公司負責人,不思以合法方式經
營事業,竟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顯然欠缺保
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所為誠屬可議,復考量其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數量
非鉅,參以其與
告訴人○○公司達成
和解,並賠償告訴人○
○公司所受損害(見審智訴字卷第73頁刑事撤回
告訴狀),
顯見其
犯後有以實際行動填補損害,
堪認確有悔意,再斟酌
其無刑事前案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
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自稱
智識程度為專科
畢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審智
訴字卷第84頁、審易字卷第15頁),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和訊公司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㈣被告許智輝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且與
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茲念其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犯行,尚具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故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16片,均係供被告許
智輝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著作權
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98條但書、第101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10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
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及於他方。
┌─────────────────────────────────────────┐
│附表:「和訊科技有限公司」扣押光碟檢驗表【見偵卷第56頁】 │
├──┬────────────┬───────────────┬──┬──────┤
│編號│ 光碟記載名稱 │ 光 碟 讀 取 內 容 │數量│ 備 註 │
├──┼────────────┼───────────────┼──┼──────┤
│X1 │W7. X86. X64 │Windows 7 │ 1 │ │
├──┼────────────┼───────────────┼──┼──────┤
│X2 │Win98 SE 中文 │無法讀取 │ 1 │其上載有金鑰│
│ │ │ │ │JR9C2-RTVK2-│
│ │ │ │ │4CJ6M-HBXMY-│
│ │ │ │ │XQVTJ │
├──┼────────────┼───────────────┼──┼──────┤
│X3 │office2007多語 │Office 2007 (含Office Enterpri│ 1 │ │
│ │ │se 2007, Word 2007, Excel 2007│ │ │
│ │ │, Outlook 2007, PowerPoint 200│ │ │
│ │ │7, Access 2007, Publisher 2007│ │ │
│ │ │, InfoPath 2007, OneNote, Groo│ │ │
│ │ │ve 2007等軟體) 多國語言版 │ │ │
├──┼────────────┼───────────────┼──┼──────┤
│X4 │WiN-2K SP4 中文 (正常)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 │ 1 │ │
├──┼────────────┼───────────────┼──┼──────┤
│X5 │WiN 8.64 中文 │Windows 8 │ 1 │ │
├──┼────────────┼───────────────┼──┼──────┤
│X6 │Win 2000 SP4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 │ 1 │ │
├──┼────────────┼───────────────┼──┼──────┤
│X7 │Super 2000 V1.8 │Windows 2000 │ 1 │ │
│ │Windows 2000 Profession │ │ │ │
│ │Windows 2000 Server │ │ │ │
├──┼────────────┼───────────────┼──┼──────┤
│X8 │98SE │Windows 98 │ 1 │ │
├──┼────────────┼───────────────┼──┼──────┤
│X9 │Windows Tablat PC中文版 │Windows XP │ 1 │ │
├──┼────────────┼───────────────┼──┼──────┤
│X10 │Office 2003 Profession │Office 2003 (含Office Professi│ 1 │其上載有金鑰│
│ │Edition英文版 │onal Edition 2003, Office Stan│ │MV9DW-BRRXR-│
│ │ │dard Edition 2003, Office Smal│ │9G4VK-DWTBJ-│
│ │ │l Business Edition 2003, Word │ │6H67M │
│ │ │2003, Excel 2003, Outlook 2003│ │ │
│ │ │, PowerPoint 2003, Access 2003│ │ │
│ │ │, Publisher 2003, InfoPath 200│ │ │
│ │ │3, OneNote 2003, FrontPage 200│ │ │
│ │ │3等軟體) │ │ │
├──┼────────────┼───────────────┼──┼──────┤
│X11 │VISTA SP2 Eng │Windows Vista │ 1 │ │
├──┼────────────┼───────────────┼──┼──────┤
│X12 │Win 7 X86 X64 乾淨版 │Windows 7 (英文版/繁體中文版) │ 1 │ │
├──┼────────────┼───────────────┼──┼──────┤
│X13 │XP Pro │Windows XP │ 1 │ │
├──┼────────────┼───────────────┼──┼──────┤
│X14 │Office XP chs │Office XP │ 1 │ │
├──┼────────────┼───────────────┼──┼──────┤
│X15 │XP ch │Windows XP │ 1 │ │
├──┼────────────┼───────────────┼──┼──────┤
│X16 │XP-JP-SP2 │Windows XP │ 1 │ │
├──┴────────────┴───────────────┼──┼──────┤
│總 計 │1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