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智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智訴字第9 號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和訊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許智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五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和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載,應更正為「和訊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之處,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