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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智附民字第 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代 表 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藍孟真律師 被   告 黃松堯       黃威然       宏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國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松堯、宏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 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松堯、宏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 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十二公分,寬九公分之篇幅,登 載於經濟日報之任一版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松堯、宏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 參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 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 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 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用之法律( 即準據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可資 參照。經查,原告為外國法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件為 涉外民事事件,自應先確定我國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及決定 本件所應適用之準據法: ㈠國際管轄權部分: 就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無明文,解釋 上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經查,被告住 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我國,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等規定,應認我國法院具有國際 管轄權。 ㈡準據法部分: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權行為地既在我 國,本件自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二、黃威然之被告不適格: 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審 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 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 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 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 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係 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 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經 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如依民法第187 條第1 項第18 8 條第1 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難謂為合法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黃松堯、黃威然共同侵害原告享有 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物,然被告黃威然部分,因罪嫌不足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2167號為 起訴處分在案。則被告黃威然並非本院104 年度審智訴字 第27號刑事案件之被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被告黃威 然之侵權行為事實,未經刑事訴訟程序審認,縱認原告得另 循民事訴訟途徑加以救濟,仍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中為請求,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松堯係被告宏烽有限公司(下稱宏烽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經營電腦設備之安裝、維修、資訊軟體服務及零售等 業務。被告黃松堯明知「Windows 」、「Office」等電腦程 式軟體係為原告之電腦程序著作,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散布上開電腦程式著作。被告黃松堯於民 國103 年3 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鎮區○○路○○○ 號之宏 烽公司內,未經微軟公司同意或授權,非法重製原告前開電 腦程式著作物於空白光碟片或隨身硬碟,於販售組裝電腦時 ,主動為消費者灌製,以此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經原告之市調人員分別於103 年12月3 日、104 年1 月20日 至被告宏烽公司,向其所僱用之員工即被告黃威然購買內載 「Windows 」、「Office」等電腦程式軟體之組裝電腦主機 各1 台,經鑑定後,確認上開電腦內所安裝之電腦程序著作 物均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再由警員於104 年2 月4 日14時 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宏烽公司,經現場檢 查如附表所示編號G1組裝電腦主機、G2、G3硬碟,發現其內 均有未經原告授權之軟體,而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G1組裝電 腦主機、G2、G3、G4、G5硬碟、H1、H2、H3、H4光碟、I1、 I2隨身硬碟。 ㈡從而,被告等侵害原告如附表所示共25個電腦程式(不重覆 計算)之著作財產權,且原告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故請 求本院依法酌定賠償額等語,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 、民法第28條、第195 條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⒈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 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 ;⒊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 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 ;⒋第1項聲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均以: 原告請求金額太高,無法負擔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第49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黃松堯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 權之事實,業經本院104 年度審智訴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 認定屬實,且被告黃松堯對於上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亦不爭 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 等規定,足信為真實。 ㈡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 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黃松堯為被告宏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 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須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 經原告之授權,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各該電腦軟體,侵害 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其因執行公司業務,致原告受有損害, 被告宏烽公司自應與被告黃松堯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 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 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 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 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 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 ,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著作,此觀諸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自明,而著作財 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所收取之權利金,即為其行使該著 作財產權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經查: ㈠附表編號T1①、T2①所示Windows 7 專業版部分,因其產品 序號中具有OEM 字樣,係屬隨機版(見本院104 年度審智訴 字第27號卷【下稱審智訴卷】第3 頁背面),而Windows 7 專業版之隨機版預估零售價格為6780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 售價表(見本院104 年度審智附民字第21號卷【下稱審智附 民卷】第28頁)附卷可稽,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自 應各以6780元計算。 ㈡附表編號G1①、G2①、G3①所示Windows 7 專業版、Window s XP專業版、Windows 7 旗艦版部分,因其產品序號中並無 OEM 字樣,非屬隨機版,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而Windows 7 專業版之彩盒版預估零售價格為9890元、Windows XP專業版 之彩盒版預估零售價格為9290元、Windows 7 旗艦版之彩盒 版預估零售價格為1 萬590 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售價表( 見審智附民卷第24、26、30頁)附卷可稽,則原告就此部分 所受之損害,自應分別以9890元、9290元、1萬590元計算。 ㈢附表編號T1②至⑩、T2②至⑩、G3②至⑩、G5②至⑩、H3光 碟所示Word 2010、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0等電腦 程式,均包含於Office 2010 專業增強版套裝軟體中,惟該 版本僅供企業大量授權,一般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 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有原告提出之Office 2010 價格資訊 (見審智附民卷第33頁)附卷可稽;且依被告黃松堯本件侵 權型態,僅係於個人組裝電腦主機內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 顯與企業需要大量授權之情形有異,是本件自無從以上揭版 本之價格計算原告之損害金額,而應以一般個人消費者均能 於坊間購得之「Office 2010 專業版」之市價計算,而Offi ce 2010 專業版預估零售價格為1 萬7490元,有原告提出之 軟體售價表(見審智附民卷第33頁)在卷足憑,則原告就此 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各以1 萬7490元計算。 ㈣附表編號T2⑪所示Project Professional 2010 部分,因未 包含於Office 2010 專業增強版套裝軟體,而Project Prof essional 2007 建議售價為2 萬1490元,有原告產品售價網 頁列印資料(見審智附民卷第35頁)存卷可查,則原告就此 部分所受之損害,自應以2 萬1490元計算。 ㈤附表編號G1②至⑥、G4②至⑥、H4光碟所示Word 2007、Off ice 2007電腦程式軟體,均已包含於總價較低之Office 200 7 專業版套裝軟體中,考量一般理性消費者如有使用該等電 腦程式之需求,應會選擇購買總價較低之Office 2007 專業 版套裝軟體。然因Office 2007 專業版已下架,市面上無法 取得,茲審酌市場上就相同產品新舊版本之售價相去不遠之 商業特性,以Office 2010 專業版預估零售價格計算,則原 告就此部分所受之損害,應各以1 萬7490元計算。 ㈥附表編號G4①、G5①、H1、H2所示Windows 7、Windows XP 等電腦程式軟體部分,原告並未陳明其版本為何,惟依被告 黃松堯本件侵權型態,係於個人組裝電腦主機內重製原告之 電腦軟體,業如前述。本院認應以一般個人消費者均能於坊 間購得之「專業版」、「隨機版」之市價計算,而Windows 7 專業版隨機版預估零售價格為6780元、Windows XP專業版 隨機版預估零售價格為6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軟體售價表( 見審智附民卷第28、31頁)在卷足憑,則原告就此部分所受 之損害,自應各以6780元、6000元計算。 ㈦附表編號I1①至⑦、I2①至③所示Windows 7 、Windows XP 等電腦程式軟體部分,因尚未灌製於電腦主機中無法確認其 版本為何,而無法確定其售價。原告固主張依著作權法第88 條第3 項之規定,請求以每一種軟體100 萬元計算損害,然 原告對於其計價基礎為何,並未舉證證明。而本院審酌被告 違法重製電腦程式軟體於如附表所示編號I1、I2隨身硬碟等 儲存裝置內,於販售組裝電腦時,為消費者灌製,被告黃松 堯此種侵害形式,原告顯然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是原告 就此部分之侵害請求法院依上述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酌 定其賠償額,即屬有據。茲審酌被告黃松堯侵害被原告著作 財產權之上述情節,本院認應酌定為15萬元之賠償額,為合 理適當。 ㈧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28條等規定,得 向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請求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7萬9520元 。 五、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 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被告黃松堯就附表部分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事 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黃 松堯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書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 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 日,即屬有據;原告逾此範圍之請 求(即非侵害人之被告宏烽公司部分及連帶負擔費用部分) 既乏其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就登載之版面及大小部 分,本院審酌被告黃松堯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情節,認為 以長12公分,寬9 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任一版為適 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欠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 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 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有明文;然著作權法第99 條之判決係指刑事判決而言,因關於登載民事判決之規定已 見於同法第89條,且同法第99條之立法理由明白指出本條係 參考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規定而來,故本條之登報應以刑事 裁定為之,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 號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 書主文及事實欄之內容,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 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部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另循刑事程序向本院聲請刑事判決書之登報,原告依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七、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 第1 項後段固有明文;惟法院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仍應 審酌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決定是否及如何 准許回復名譽之處分,並不得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以 衡平被害人名譽與加害人相關法益間之具體衝突,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656 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經查,被告黃松堯 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範圍如附表所示,情節尚非甚鉅,又 無其他特殊情事足認縱以相當之金錢賠償仍難回復原告之名 譽,則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既經本 院刑事庭判決有罪(本院104年度審智訴字第27、30 號刑事 判決參照),復經本院判決相當之金錢賠償,並命被告黃松 堯、宏烽公司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登 載於經濟日報1日,應認足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則原告另依 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 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 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部分,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必要,應予 駁回。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民法第28條等 規定,請求㈠被告黃松堯、宏烽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7萬95 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黃松堯應負擔費 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12公 分,寬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之任一版1日,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判決第1項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 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以期衡平;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因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並未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自無諭知訴訟費用如 何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 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 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表: ┌──┬──┬──────────────┬─────────────┬─────┐ │編號│物品│電腦程式名稱 │產 品 序 號│價 格│ ├──┼──┼──────────────┼─────────────┼─────┤ │T1 │組裝│①Windows 7 專業版 │00371-OEM-0000000-00000 │6780元 │ │ │電腦├──────────────┼─────────────┼─────┤ │ │主機│②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萬7490元│ │ │ ├──────────────┼─────────────┤ │ │ │ │③Excel 2010 │同上 │ │ │ │ ├──────────────┼─────────────┤ │ │ │ │④Outlook 2010 │同上 │ │ │ │ ├──────────────┼─────────────┤ │ │ │ │⑤PowerPoint 2010 │同上 │ │ │ │ ├──────────────┼─────────────┤ │ │ │ │⑥Access 2010 │同上 │ │ │ │ ├──────────────┼─────────────┤ │ │ │ │⑦Publisher 2010 │同上 │ │ │ │ ├──────────────┼─────────────┤ │ │ │ │⑧OneNote 2010 │同上 │ │ │ │ ├──────────────┼─────────────┤ │ │ │ │⑨InfoPath 2010 │同上 │ │ │ │ ├──────────────┼─────────────┤ │ │ │ │⑩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同上 │ │ ├──┼──┼──────────────┼─────────────┼─────┤ │T2 │組裝│①Windows 7 專業版 │00371-OEM-0000000-00000 │6780元 │ │ │電腦├──────────────┼─────────────┼─────┤ │ │主機│②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萬7490元│ │ │ ├──────────────┼─────────────┤ │ │ │ │③Excel 2010 │同上 │ │ │ │ ├──────────────┼─────────────┤ │ │ │ │④Outlook 2010 │同上 │ │ │ │ ├──────────────┼─────────────┤ │ │ │ │⑤PowerPoint 2010 │同上 │ │ │ │ ├──────────────┼─────────────┤ │ │ │ │⑥Access 2010 │同上 │ │ │ │ ├──────────────┼─────────────┤ │ │ │ │⑦Publisher 2010 │同上 │ │ │ │ ├──────────────┼─────────────┤ │ │ │ │⑧OneNote 2010 │同上 │ │ │ │ ├──────────────┼─────────────┤ │ │ │ │⑨InfoPath 2010 │同上 │ │ │ │ ├──────────────┼─────────────┤ │ │ │ │⑩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同上 │ │ │ │ ├──────────────┼─────────────┼─────┤ │ │ │⑪Project Professiona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2萬1490元 │ ├──┼──┼──────────────┼─────────────┼─────┤ │G1 │組裝│①Windows 7 專業版 │無 │9890元 │ │ │電腦├──────────────┼─────────────┼─────┤ │ │主機│②Word 2007 │00000-000-0000000-00000 │酌定17490 │ │ │ ├──────────────┼─────────────┤元 │ │ │ │③Excel 2007 │同上 │ │ │ │ ├──────────────┼─────────────┤ │ │ │ │④Outlook 2007 │同上 │ │ │ │ ├──────────────┼─────────────┤ │ │ │ │⑤PowerPoint 2007 │同上 │ │ │ │ ├──────────────┼─────────────┤ │ │ │ │⑥Access 20007 │同上 │ │ ├──┼──┼──────────────┼─────────────┼─────┤ │G2 │硬碟│①Windows XP專業版 │00000-000-0000000-00000 │9290元 │ ├──┼──┼──────────────┼─────────────┼─────┤ │G3 │硬碟│①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1 萬590 元│ │ │ ├──────────────┼─────────────┼─────┤ │ │ │②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萬7490元│ │ │ ├──────────────┼─────────────┤ │ │ │ │③Excel 2010 │同上 │ │ │ │ ├──────────────┼─────────────┤ │ │ │ │④Accecc 2010 │同上 │ │ │ │ ├──────────────┼─────────────┤ │ │ │ │⑤PowerPoint 2010 │同上 │ │ │ │ ├──────────────┼─────────────┤ │ │ │ │⑥InfoPath Desiger 2010 │同上 │ │ │ │ ├──────────────┼─────────────┤ │ │ │ │⑦InfoPath Filler 2010 │同上 │ │ │ │ ├──────────────┼─────────────┤ │ │ │ │⑧Outlook 2010 │同上 │ │ │ │ ├──────────────┼─────────────┤ │ │ │ │⑨Publisher 2010 │同上 │ │ │ │ ├──────────────┼─────────────┤ │ │ │ │⑩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同上 │ │ ├──┼──┼──────────────┼─────────────┼─────┤ │G4 │硬碟│①Windows XP │無 │6000元 │ │ │ ├──────────────┼─────────────┼─────┤ │ │ │②Word 2007 │無 │酌定17490 │ │ │ ├──────────────┼─────────────┤元 │ │ │ │③Excel 2007 │無 │ │ │ │ ├──────────────┼─────────────┤ │ │ │ │④Outlook 2007 │無 │ │ │ │ ├──────────────┼─────────────┤ │ │ │ │⑤PowerPoint 2007 │無 │ │ │ │ ├──────────────┼─────────────┤ │ │ │ │⑥Access 2007 │無 │ │ ├──┼──┼──────────────┼─────────────┼─────┤ │G5 │硬碟│①Windows 7 │無 │6780元 │ ├──┼──┼──────────────┼─────────────┼─────┤ │ │ │②Word 2010 │無 │1 萬7490元│ │ │ ├──────────────┼─────────────┤ │ │ │ │③Excel 2010 │無 │ │ │ │ ├──────────────┼─────────────┤ │ │ │ │④Outlook 2010 │無 │ │ │ │ ├──────────────┼─────────────┤ │ │ │ │⑤PowerPoint 2010 │無 │ │ │ │ ├──────────────┼─────────────┤ │ │ │ │⑥Access 2010 │無 │ │ │ │ ├──────────────┼─────────────┤ │ │ │ │⑦Publisher 2010 │無 │ │ │ │ ├──────────────┼─────────────┤ │ │ │ │⑧InfoPath 2010 │無 │ │ │ │ ├──────────────┼─────────────┤ │ │ │ │⑨OneNote 2010 │無 │ │ │ │ ├──────────────┼─────────────┤ │ │ │ │⑩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無 │ │ ├──┼──┼──────────────┼─────────────┼─────┤ │H1 │光碟│Windows XP安裝程式 │無 │6000元 │ ├──┼──┼──────────────┼─────────────┼─────┤ │H2 │光碟│Windows XP安裝程式 │無 │6000元 │ ├──┼──┼──────────────┼─────────────┼─────┤ │H3 │光碟│Of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1│無 │1 萬7490元│ │ │ │0 VL繁中大量授權版安裝程式(│ │ │ │ │ │含Word 2010 、Excel 2010、Ou│ │ │ │ │ │tlook 2010、PowerPoint 2010 │ │ │ │ │ │、Access 2010 、Publisher 20│ │ │ │ │ │10、OneNote 2010、SharePoint│ │ │ │ │ │Workspace 2010等軟體) │ │ │ ├──┼──┼──────────────┼─────────────┼─────┤ │H4 │光碟│Office 2007 System安裝程式(│無 │酌定17490 │ │ │ │含Office Enterprice 2007、Of│ │元 │ │ │ │fice Professional Plus 2007 │ │ │ │ │ │、Word 2007 、Excel 2007 、O│ │ │ │ │ │utlook 2007 、PowerPoint 200│ │ │ │ │ │7 、Access 2007 、Publisher │ │ │ │ │ │2007、InfoPath 2007 、OneNot│ │ │ │ │ │e 2007、Groove 2007 、ShareP│ │ │ │ │ │oint Desiger 2007 、Project │ │ │ │ │ │Professional 2007 、Project │ │ │ │ │ │Standard 2007 、Visio Profes│ │ │ │ │ │sional 2007 、Visio Standard│ │ │ │ │ │2007) │ │ │ ├──┼──┼──────────────┼─────────────┼─────┤ │I1 │隨身│①Windows 7 安裝程式 │無 │酌定為15萬│ │ │硬碟│ │ │元 │ │ │ ├──────────────┼─────────────┤ │ │ │ │②Windows 8 安裝程式 │無 │ │ │ │ │ │ │ │ │ │ ├──────────────┼─────────────┤ │ │ │ │③Windows XP安裝程式 │無 │ │ │ │ │ │ │ │ │ │ ├──────────────┼─────────────┤ │ │ │ │④Windows 7 PE安裝程式 │無 │ │ │ │ │ │ │ │ │ │ ├──────────────┼─────────────┤ │ │ │ │⑤Windows 8 PE安裝程式 │無 │ │ │ │ │ │ │ │ │ │ ├──────────────┼─────────────┤ │ │ │ │⑥Windows XPE 安裝程式 │無 │ │ │ │ │ │ │ │ │ │ ├──────────────┼─────────────┤ │ │ │ │⑦Windows Server 2003 PE安裝│無 │ │ │ │ │程式 │ │ │ ├──┼──┼──────────────┼─────────────┤ │ │I2 │隨身│①Ghost XP安裝程式 │無 │ │ │ │硬碟│ │ │ │ │ │ ├──────────────┼─────────────┤ │ │ │ │②NoNameXPE安裝程式(含Windo│無 │ │ │ │ │ws XP ) │ │ │ │ │ ├──────────────┼─────────────┤ │ │ │ │③Windows 7 安裝程式 │無 │ │ │ │ │ │ │ │ ├──┴──┴──────────────┴─────────────┼─────┤ │合 計│37萬9520元│ │ │ │ └──────────────────────────────────┴─────┘ 附件:道歉啟事(即審智附民字卷第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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