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林志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0905號、第17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準備程序就一0
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三六七號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力傑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志仲因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前經受命法官於準備程
序當庭
諭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件為合議案件,不得
由受命法官逕為上開
諭知,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