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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訴字第 13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林志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0905號、第17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就一0 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三六七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力傑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志仲因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受命法官於準備程 序當庭知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件為合議案件,不得 由受命法官逕為上開諭知,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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