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向榮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續一
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
(一)原
起訴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
略以:被告丁○○(所涉侵占基
地台租金及大廈外牆廣告租金、管理費等罪嫌,另經檢察
官
不起訴處分)自民國90年4 月起至99年6 月30日止,擔
任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大廈管理委
員會(下稱○○○○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負責收取大
廈管理費、支付大廈日常維修、保養等費用之職務,為從
事業務之人。
詎被告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於98年7 月至10月間,佯以汰換大廈電梯主
機、零件名義,將其
持有之○○○○大廈管委會基金新臺
幣(下同)35萬3,598 元侵占入己,然未翔實更換電梯馬
達與減速機,致生損害於○○○○大廈全體住戶,
嗣因○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戊○○於99
年間起,受僱維修○○○○大廈電梯時,發現電梯因機件
老舊,始故障頻繁,戊○○遂拍攝大廈電梯之照片交付與
○○○○大廈管委會,該管委會始發現○○○○大廈左側
電梯馬達及軸承老舊,根本未經汰換、右側電梯之馬達與
減速機都是拼裝舊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2 項
業
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
公訴檢察官於104 年5 月28日提出
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
起
訴書犯罪事實略以:
1.被告丁○○於98年7 月至10月間,擔任○○○○大廈管委
會主任委員,並兼任管理員,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管理
、使用○○○○大廈管委會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建興分行
(下稱彰銀建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等情,業
經被告
自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即
證人乙○○於
偵查中之陳
述相符,
堪認實在。然查,○○○○大廈管委會之98年7
月至8 月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載明結餘款為25萬4,686
元,而○○○○大廈管委會之98年9 月至10月收入與支出
結餘明細表載明結餘款為28萬7,029 元,可知該管委會基
金於98年8 月底至98年10月底,結餘款應增加3 萬2,343
元(=287,029-254,686)。惟觀諸上開彰銀建興分行帳戶
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於98年8 月31日帳戶餘額為14萬
7,893 元,於98年10月31日帳戶餘額卻為4 萬224 元,
期
間短少10萬7,669 元(=147,893-40,224 )。上開收入與
支出結餘明細表應有之餘額與彰銀建興分行帳戶餘額間之
差額14萬12元(=32,343+107,669 ),實為被告所侵占。
2.又被告辯稱於98年7 月至10月間,有支出5 月至9 月電梯
保養費、地下室升降機修理費、電梯控制VVVF整理、更換
電梯專用變頻器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等費用(共計19
萬8,700 元,即25,000元+13,700 元+112,000+48,000 元
),而上開費用支出對象均係○○○○電梯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電梯公司),雖該公司負責人甲○○於偵
查中證稱:在○○○○大廈完工後,就由其開始為○○○
○大廈作電梯保養、維修,2 台電梯每月維修費計5,000
元,98年○○○○大廈還有整修1 次,其只收到10萬元,
○○○○大廈汽車升降機部分也由其保養等語,惟被告及
證人甲○○均未能提出相關發票、收據或估價單以佐其說
,是否可信,殊值存疑。且證人戊○○即99年後為○○○
○大廈保養電梯者證稱:99年間○○○○大廈的電梯故障
頻繁,大廈左側電梯馬達發出很大的聲響,其很早就建議
管委會汰換馬達,左側電梯的馬達及軸承都是舊品,也已
損壞,其一開始只作保養,後來一星期壞掉7 、8 次,才
請他們要修電控,又一直拖到103 年8 月間才更換馬達,
因管委會提出之前已換過電梯相關機件之質疑,故拍照交
付與管委會,告知管委會原來的電梯馬達不是新的,而右
側電梯馬達亦可看出馬達與減速機是不同廠牌的拼裝品等
語,並有○○○公司103 年8 月22日報價單1 份、電梯馬
達照片12張在卷
可佐,可見證人甲○○稱有至○○○○大
廈保養、維修及更換設備云云,應非事實,被告虛列前開
保養、維修電梯、升降機等費用,實際並未支出上開費用
。綜上,本件被告於98年7 月至10月間,侵占○○○○大
廈管委會基金款項已達33萬8,712 元(=140,012元+198,7
00)。
3.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後段原載:「佯以汰換
大廈電梯主機、零件名義,將其持有之大廈基金35萬3,59
8 元侵占入己,然未翔實更換電梯馬達與減速機」等文字
,容有誤寫、誤算之情形,爰更正如下:「佯以保養大廈
電梯、修理升降機及汰換電梯主機、零件名義,將其持有
之大廈基金33萬8,712 元侵占入己,然未翔實保養大廈電
梯、修理升降機及更換電梯馬達與減速機」,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36 條2 項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
按檢察官之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犯罪事實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以為斷,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其他犯罪不
致相混淆,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盡周延,
法院亦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上字第3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所提
出之補充理由書、併案意旨書、
論告書或於
言詞辯論時所為
之主張或陳述,如已擴張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時,應先究明
究屬訴之追加,抑或係屬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65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本案原起訴犯罪事實主要構成內涵為:(1 )行為人:丁
○○;(2 )犯罪時間:98年7 月至10月間;(3 )犯罪
地點:高雄市○○區○○○路○○○ 號;(4 )被害人:○
○○○大廈管委會
暨全體住戶;(5 )犯罪行為:侵占○
○○○大廈管委會之基金款項;(6 )犯罪方法:佯以汰
換電梯大廈電梯主機、零件,然未翔實更換電梯馬達與減
速機;(7 )侵占金額:35萬3,598 元。
(二)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主要構成
內涵則為:(1 )行為人:丁○○;(2 )犯罪時間:98
年7 月至10月間;(3 )犯罪地點:高雄市○○區○○○
路○○○ 號;(4 )被害人:○○○○大廈管委會暨全體住
戶;(5 )犯罪行為:侵占○○○○大廈管委會之基金款
項;(6 )犯罪方法:侵占○○○○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
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支出明細表結餘款與○○
○○大廈管委會彰銀建興分行帳戶98年7 月至8 月、同年
9 月至10月之帳戶餘額間之差額,及佯以保養大廈電梯、
修理升降機及汰換電梯主機、零件名義,將其持有之大廈
基金33萬8,712 元侵占入己,然未翔實保養大廈電梯、修
理升降機及更換電梯馬達與減速機;(7 )侵占金額:33
萬8,712 元。
(三)茲對照上開原起訴書、公訴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指犯罪事
實之主要構成內涵之組成無明
顯有異外,上開補充理由書
僅增列犯罪方法及縮減侵占金額,應認為原起訴書所認被
告犯罪事實與上開補充理由書所載者為同一事實,
揆諸前
開說明,法院自得就補充理由書所載,併予審理,合先敘
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
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乙○○、證人戊○○、甲○○
之證述、○○○○大廈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收
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彰銀建興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
○○○公司103 年8 月22日報價單、電梯馬達照片12張、○
○○○電梯公司102 年6 月21日陳報狀等證據為其論據。
五、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
犯行,辯稱:我作帳不是專
業,也不知道為何最後作帳與銀行存摺差這麼多,我作帳是
核對帳單去計算,有支出、收入為準去算的帳,而付款給電
梯廠商的方式是看他修理項目、金額,就用現金付給他們,
現金有時候來自大廈管理費,有時候自大廈所有之彰化銀行
帳戶提款,對於彰化銀行之支出明細因太久了,都忘記了等
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一)證人甲○○到庭證述有
至○○○○大廈維修電梯並收取費用,證人甲○○如未修繕
,
無庸甘冒偽證之風險而
故意虛構,故被告確實有維修電梯
;(二)被告擔任○○○○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
大廈98年7 月至8 月、9 月至10月之收入及支出載明於○○
○○大廈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
餘明細表,然因被告並非專業會計人員,並不是每次○○○
○大廈有現金收入就立刻存入該管委會開立之彰銀建興分行
,之後再領出現金以支付○○○○大廈之相關支出,例如,
依○○○○大廈98年7 月至8 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載
明上期結餘款34萬1,893 元,即98年6 月之結餘款為34萬1,
893 元,然○○○○大廈之彰銀建興分行帳戶於98年6 月23
日之帳戶餘額為899 元,因此,不能僅以○○○○大廈98年
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之結
餘金額與該大廈於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彰銀
建興分行之交易明細不符,即臆測被告有侵占兩者相差之金
額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自90年4 月起至99年6 月30日止,擔任○○○○大廈
管委會主任委員,負責收取大廈管理費、支付大廈日常維
修、保養等費用之職務,並管理、使用○○○○大廈管委
會開立之彰銀建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保管
存摺及印章,另由告訴人即○○○○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
乙○○所提供之○○○○大廈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
至10月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均為被告所製作,而上開○
○○○大廈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收入與支出
結餘明細表所載結餘金額,分別與○○○○大廈管委會所
開立之彰化銀行建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8年
8 月31日、同年10月29日之餘額不符,而存入彰銀建興分
行帳戶之金額均屬管委會所有,被告不會將自己的錢存入
上開彰銀建興分行帳戶等情,
業據被告坦白承認(院一卷
第27頁、院三卷第28、30、34頁),核與告訴人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我從99年7 月改選後擔任主委,在此之前的主
委為被告丁○○,區分所有權會議資料卷第20頁反面以下
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資料(即98年7 月至8 月、同年
9 月至10月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是我從他(即被告
)以前貼在公布欄上的資料影印保留下來的,這份資料是
我提供的,而管委會的銀行存簿及印章都在被告那裡等語
(院三卷第7 、9 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大廈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收入與支出結餘
明細表、彰銀建興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單在卷
可稽〔參
高雄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會議資料卷(下稱區
分所有權會議資料卷)第10、20頁反面至21頁〕,此部分
事實,
堪以認定。
(二)就被告被訴侵占○○○○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
、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之結餘金額與
同期彰銀建興分行帳戶餘額間之差額共計14萬12元部分:
1.本院將○○○○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與該管委會所有之彰
銀建興分行同期之交易明細比對勾稽(參區分所有權會議
資料卷第10、20頁反面至21頁),勾稽結果顯示,或有漏
將彰銀建興分行入帳部分計入上開管委會基金收入與支出
結餘明細表,或有當期(即98年7 月、8 月)彰銀建興分
行已入帳,卻計入上開管委會基金98年9 至10月收入與支
出結餘明細表之情形,故依卷附資料調整該管委會基金98
年8 月31日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如附表一),並重
編該管委會基金98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
(如附表二)。又依98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
細表上所載「支出項目(8 )○○○○電梯公司電梯控制
VVVF整理」,共包含9 個子項目,各子項目金額各為7,60
0 元、6,600 元、1 萬6,000 元、8,000 元、2 萬元、5,
000 元、1 萬8,000 元、2 萬2,000 元、1 萬元(共計11
萬3,200 元),再佐以就此部分費用之金額,證人甲○○
之證述金額及該公司工程承包請款單所載金額,亦均為11
萬3,200 元(詳後述),故就上開管委會基金98年9 月至
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上所載「支出項目(8 )」
之總金額應可認定為11萬3,200 元。至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就此部分支出費用金額記載為「112,000 元」,容有誤會
,合先敘明。
2.○○○○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之收入與支出結
餘明細表結餘金額為25萬4,686 元,惟查上開管委會基金
98年7 月1 日至8 月31日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之收入
項目漏載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之交易,增補
後調整之98年8 月31日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結餘金額為
58萬8,883 元,同日彰銀建興分行帳載餘額為14萬7,893
元,故調整後截至98年8 月31日上開管委會基金帳短缺44
萬990 元(=588,883-147,893)。
3.又依前揭調整後之98年8 月31日○○○○大廈管委會基金
98年7 月至8 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結餘金額,重編
如附表二所示之○○○○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9 月至10月
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上開管委會基金98年9 月至10
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之收入項目漏載如附表二編號
(1 )至(5 )所示之交易,應予補充,而遠傳電信公司
支付與○○○○大廈管委會之基地台管理費25萬6,197 元
部分,係於98年8 月14日匯入該管委會之彰銀建興分行,
已調整於98年7 月至8 月入帳(即附表一編號5 ),即不
再計入上開管委會基金98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
明細表,重編後之98年10月31日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結
餘金額為42萬9,829 元,而同日彰銀建興分行帳載餘額為
4 萬224 元,故調整後截至98年10月31日該管委會基金帳
短缺38萬9,605 元(=429,829-40,224)。
4.○○○○大廈管委會基金於98年9 月至10月之淨支出為15
萬9,054 元(=429,829-588,883),同期彰銀建興分行帳
戶淨支出為10萬7,669 元(=40,224-147,893 ),則同期
管委會基金淨支出較彰銀建興分行淨支出多5 萬1,385 元
(=159,054-107,669);又觀諸該管委會基金帳自前揭98
年8 月31日累計短缺數44萬990 元,減縮至98年10月31日
累計短缺數為38萬9,605 元,故該管委會基金於98年9 月
至10月間計縮減短缺數為5 萬1,385 元(=440,990-389,6
05),綜合上情判斷,尚難遽認被告於當期(即98年9 月
至10月間)有侵占該管委會基金款項之犯行。
5.另依調整後該管委會基金帳截至98年8 月31日雖短缺44萬
990 元,因檢察官並未舉證提供上開管委會98年5 月至6
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致無法經由比對勾稽判定98
年8 月31日短缺44萬990 元之發生時點,實難遽以上開管
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結餘金額
與同期彰銀建興分行帳戶餘額間發生差額,而為被告於98
年7 月至8 月間有侵占管委會基金款項之犯行。
(三)就被告被訴98年7 月至10月間,並未實際支出○○○○大
廈5 月至9 月之電梯保養費、地下室升降機修理費、電梯
控制VVVF整理、更換電梯專用變頻器HITAKE型號VPC-1200
整組等費用,共計將19萬9,900 元(=25,000+13,700+113
,200+48,000 )侵占入己部分:
1.就證人即98年間負責維修、保養○○○○大廈電梯之○○
○○電梯公司負責人甲○○證述部分:
(1)證人甲○○於偵訊中
具結證述:○○○○電梯公司原來
登記在我老婆名下,自92年變更為我為負責人,是從87
、88年開始到99年6 月為止幫○○○○大廈的電梯保養
、維修。汽車升降機部分也是我們保養的。又電梯保養
1 台每月2,500 元,他們有2 台電梯,每月是5,000 元
。升降機是1 台每月2,000 元,他們只有1 台升降機。
維修的部分,因為是老式的電梯,常有故障,因為91、
92年間是大整修的階段,所以維修費較高,沒有開發票
可能係他們將價格壓低之緣故,在98年還有整修一次,
好像費用是花了11萬多元,我只收到9 成約是10萬元等
語(偵四卷第32頁反面至33頁)。
(2)又於本院審理中具
結證述:我是○○○○電梯公司負責
人,大概在87年至98年有承包○○○○大廈的電梯保養
維修,大廈固定要支出的費用有保養費,其餘都是臨時
故障、搶修的費用,電梯保養費1 台2 萬多元,隆成大
廈有兩台電梯,我們是一年算的,有錢他就先給我,有
收到區分所有權會議資料卷第20頁反面所載5 個月電梯
保養費2 萬5,000 元;也有修理過區分所有權會議資料
卷第20頁反面所載之地下室升降機,有收到1 萬3,700
元;亦有更換或處理區分所有權會議資料卷第21頁反面
第8 項電梯主機內之信號產生器、PG卡(解碼器)、NH
C 乘場操作卡(1F、2F)兩組、GNE 主機板整理、電梯
主機座補強修正工程、升降機內門機械速度整理、電梯
主機齒輪主軸異聲處理、車廂與外門整理更新零件、電
梯聯控整修等,並收到11萬3,200 元;亦有更換同頁所
載之電梯專用變頻器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有拿到
4 萬8,000 元,維修或保養大部分是我與員工一起去,
而費用都是有錢才給現金,不是當天給的,且當時跟大
廈做生意如果折扣一成他們可以接受的話,就沒有用到
發票,另我記得80幾年第1 次有簽過1 次電梯維護保養
契約,之後都是一直延期1 年,98年的合約另外再提供
給法院等語明確(院二卷第56至63、65、67至68、71至
72頁)。
嗣後○○○○電梯公司以104 年9 月22日函、
同年12月17日函回覆本院,該公司有與○○○○大廈訂
定電梯保養契約,○○○○大廈每月給付5,000 元,保
養電梯2 台;又於98年間有至該大廈搶修升降機;另更
換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4 萬8,000 元(不含PG卡〈
解碼器〉)有經公告完成,上開更換機件之進銷貨紀錄
業已銷毀,本次有開立發票;另加裝電梯專用內門光電
、主機信號產生器、解碼器、NHC 乘場操作卡(1F、2F
)兩組、GNE 主機板整理等,均公告完成,上開更換機
件之進銷貨紀錄均已銷毀,屬約定增設工程共計11萬3,
200 元等節,此有○○○○電梯公司104 年9 月22日函
、同年12月17日函暨檢附之工程承包請款單、電梯保養
契約、國泰產物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單、電梯保養紀錄表
影本各1 份、4 萬8,000 元發票影本1 張、合擴科技型
號VFC-1200內置品照片1 張、開放電子有限公司XC系列
產品介紹DM、電梯主機SKE400F 產品介紹DM影本各1 份
、電梯控制系統操作手冊
節本1 紙附卷可佐(院二卷第
121 至134 頁)。
(3)綜上,證人甲○○上開偵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對於
至○○○○大廈負責保養電梯及每月收費金額、於98年
間曾有維修更換大廈電梯機件、升降機之機件及收取費
用之情形等重要細節前後大致相符,且提供相關之單據
(含工程承包請款單、電梯保養契約、國泰產物電梯意
外責任保險單、電梯保養紀錄表影本各1 份、4 萬8,00
0 元發票1 張)以
佐證其說,是上開證人甲○○之證詞
,尚屬有據。
2.就告訴人乙○○之證述部分:
(1)告訴人於偵訊中證述:被告當了10年的主委,但看不出
來大廈有什麼建設,且大廈內有5 、6 支電信的基地台
及廣告看板,一年應該有7 、80萬元的收入,所以我認
為被告是自己把錢吞掉了。我們大廈的電梯沒有保養,
所以常常故障等語(偵三卷第30頁)。
(2)又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在我擔任主委前,電梯應該
是有保養,維修亦包含在裡面,可能有換一些零件,在
被告擔任主委期間有換馬達,但係於98年更早之前所換
,我對98年9 月至10月電梯維修、更換沒有印象,而我
聘用之電梯廠商人員戊○○先生,他告知我電梯主機是
「三更古」(台語),不是新的,印象中被告在擔任主
委期間針對電梯維修花費之費用沒有400 、500 萬元,
也有300 萬元,而買一座新的電梯應該是100 多萬元等
語(院三卷第11至13頁)。
(3)而上開告訴人之證詞,大部分係就被告擔任管委會主任
委員整段期間,為總體印象陳述,況告訴人亦陳述被告
有為電梯保養,並曾維修電梯及更換零件,則在無其他
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98年7 月至10月間,並未實際
支出○○○○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所載之5 月至9 月之
電梯保養費、地下室升降機修理費、電梯控制VVVF整理
、更換電梯專用變頻器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等費用
(共計19萬9,900 元)之情形下,尚難僅以告訴人並無
對○○○○大廈於98年9 至10月間之電梯維修、更換之
印象,即認定被告有侵占上開管委會基金19萬9,900 元
之犯行。
3.就證人即99年起負責維修、保養○○○○大廈電梯之○○
○公司負責人戊○○之證述部分:
(1)證人戊○○於警詢中證述:我是○○○公司的總經理,
約於99年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乙○○,因
該大廈的電梯故障頻繁,找我們公司來幫該大廈電梯進
行維修工作,後來因大廈的左側電梯馬達部分有發出很
大的聲響,本公司很早就建議該電梯馬達要汰換,但一
直拖到103 年8 月間該大廈管委會翁主委經住戶會議決
議要汰換,才由本公司承包左側電梯馬達部分汰換維修
工程,該大廈原來的左側電梯的馬達及軸承都已損壞,
該馬達及軸承經目視都是舊品,至於是多少年前所製造
出來的產品我無法從外觀得知,本公司的報價資料上沒
有註明「馬達與減速機不同廠牌」,而是○○○○大廈
的右側電梯馬達經目視可以看出馬達與減速機係不同廠
牌的組合拼裝品等語(偵五卷第102 至103 頁)。
(2)又於偵訊中具結證述:自99年為○○○○大廈保養2 台
電梯,之後因電梯一星期壞7 、8 次,所以建議維修電
控的部分,當初跟委員會說過,裡面裝的是舊的機件,
管委會說某些零件是新換過的,但是我看到的是舊的,
我經手後換電控,最近一次在103 年8 月換馬達,管委
質疑之前已換過電梯機件,故拍照交付與管委會,告知
管委會原來的電梯馬達不是新的等語(偵五卷第109 頁
反面)。
(3)再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我從事電梯相關工作,公司
名稱是○○○公司,98、99年去過○○○○大廈做電梯
保養,偵五卷第89至90頁這些照片拍攝時間應該是103
年8 月22日前沒有多久,故障當下我們告知這個馬達快
要壞掉,主委說不可能,他們才剛換,但我看起來不太
可能,又因兩台電梯主機廠牌、型號不一樣,為保護自
己,所以我就拍下舊品給他們看。另我無法判斷98年9
月左側電梯主機有無更換信號產生器,對於98年9 月25
日請款單上的項目無法評論有無超越98年間之行情,亦
無法判斷之前更換的是新品還是舊品,另公司有更換零
件紀錄表,我回去查再提供等語(院二卷第74至77、81
至82頁)。嗣後○○○公司以104 年9 月9 日佑字第10
40901 號函、105 年1 月7 日佑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
覆本院,該公司於99年9 月30因○○○○大廈電梯故障
頻繁,更換電梯控制系統(含變頻器),另於103 年8
月份即發現左側電梯馬達有嚴重異音,於103 年9 月初
電梯馬達失效,於103 年9 月11日更換馬達主機,及有
負責維護保養○○○○大廈地下室汽車升降機,但並無
更換或維修升降機搬器底部主支撐架的導向輪的軸承、
軸心及平衡鋼索等節,亦有○○○公司104 年9 月9 日
佑字第0000000 號函暨機件照片9 張、105 年1 月7 日
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參(院二卷第111 至120
、157 頁)。
(4)綜合上開證人戊○○警詢、偵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
再
參酌其公司之函覆內容,可知○○○公司為○○○○
大廈更換電梯控制系統(含變頻器)之時間距離98年7
月至10月約1 年;更換左側電梯馬達主機之時間距離98
年7 月至10月約5 年,且證人戊○○亦明白證述其無法
判斷98年9 月左側電梯主機有無更換信號產生器,亦無
法判斷之前更換的是新品還是舊品。另證人戊○○證述
於99年跟管委會說過,電梯內裝的是舊機件時,管委會
回覆某些零件新換過,及103 年間電梯故障時告知馬達
快壞掉時,管委會主委答覆電梯馬達才剛換等節,亦與
告訴
人證述該大廈早於98年之前換過馬達,98年9 月至
10月並無電梯維修、更換之情節互有矛盾。是在無其他
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98年7 月至10月間,並未實際
支出○○○○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所載之5 月至9 月之
電梯保養費、地下室升降機修理費、電梯控制VVVF整理
、更換電梯專用變頻器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等費用
(共計19萬9,900 元)之情形下,尚難僅以上開證人戊
○○之證詞,即認定被告有於98年7 月至10月間侵占上
開管委會基金19萬9,900 元之犯行。
4.又本院就本案是否可至現場
鑑定○○○○大廈之電梯在98
年間有無更換該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
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即區分所有權會議資料卷
第20頁反面至21頁反面)所載之機件乙節,
依職權函詢臺
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經該會以104 年10月28
日設安字第0000000 號函覆,經研讀所檢附資料後,因該
大廈電梯業經○○○公司分別於99年9 月30日、103 年9
月11日更換電梯控制系統(含變頻器)、馬達主機(含信
號產生器),歷時自98年9 月25日至(今)104 年10月26
日已達6 年之久,元件因自然環境汙染,就算留有98年9
月25日所提之更換元件亦無98年9 月25日○○○○電梯公
司更換前之原元件可供比對,故無法鑑定等語,此有臺灣
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104 年10月28日設安字第10
40220 號函在卷可參(院二卷第147 至149 頁)。換言之
,客觀上就○○○○大廈於98年7 月至10月間,有無施做
、更換地下室升降機機件、電梯控制VVVF整理、更換電梯
專用變頻器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實無法經由鑑定方
式
予以判定。
5.
綜上所述,被告就被訴侵占○○○○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
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結
餘金額與同期彰銀建興分行帳戶餘額間之差額14萬12元部
分,鑑於勾稽卷內之○○○○大廈管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
8 月、9 月至10月之基金帳及同期彰銀建興分行帳,均難
僅依卷內所存證據,遽以認定被告於98年7 月至8 月、同
年9 月至10月有侵占該管委會基金14萬12元之犯行;就被
訴98年7 月至10月間,並未實際支出○○○○大廈電梯保
養、維修費,而將管委會基金19萬9,900 元侵占入己部分
,鑑於證人甲○○證述有至上開大廈施做○○○○大廈管
委會基金98年7 月至8 月、同年9 月至10月之收入與支出
結餘明細表上所載關於電梯保養、維修及地下室升降機之
維修,並收取上開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上所載之費用,
且提出相關契約、單據佐證,而依上開告訴人、證人戊○
○之證詞,在檢察官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
可資佐證之情形
下,實無法認定被告有侵占上開管委會基金19萬9,900 元
〔二筆共計33萬9,912 元(=140,012+199,900)〕之犯行
。
五、綜上,本案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犯行,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
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揆諸
首揭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附表一
┌─────────────────────────────────────┐
│ ○○○○大廈管委會基金帳98年8月31日調整表 │
├────────────────┬───────┬────────────┤
│○○○○大廈管委會基金帳 │ 金額 │ 備註 │
├────────────────┼───────┼────────────┤
│98年8月31日調整前餘額 │ $ 254,686 │ │
├────────────────┼───────┼────────────┤
│加:大同電信7/10存入款(1) │ 18,000 │基金帳未計,應予補充。 │
├────────────────┼───────┼────────────┤
│ 威寶電信7/10存入款(2) │ 18,000 │基金帳未計,應予補充。 │
├────────────────┼───────┼────────────┤
│ 大同電信8/10存入款(3) │ 18,000 │基金帳未計,應予補充。 │
├────────────────┼───────┼────────────┤
│ 威寶電信8/10存入款(4) │ 18,000 │基金帳未計,應予補充。 │
├────────────────┼───────┼────────────┤
│ 遠傳電信8/14存入款(5) │ 256,197 │基金帳誤入次期(即 9、10 │
│ │ │月)收入,應予調整;另於 │
│ │ │次期收入減列。 │
├────────────────┼───────┼────────────┤
│ 大眾電信8/21存入款(6) │ 6,000 │基金帳未計,應予補充。 │
├────────────────┼───────┼────────────┤
│98年8月31日調整後基金帳餘額A │ $ 588,883 │ │
├────────────────┼───────┼────────────┤
│減:98年8月31日銀行帳餘額B │ 147,893 │ │
├────────────────┼───────┼────────────┤
│累計短缺數額C=A-B │ $ 440,990 │ │
└────────────────┴───────┴────────────┘
附表二
┌─────────────────────────────────────┐
│○○○○大廈管委會基金帳98年9 月至10月收入與支出結餘明細表(重編後) │
│ │
├────────────────┬───────┬────────────┤
│ │ 金額 │ 備註 │
├────────────────┼───────┼────────────┤
│98年8月31日餘額 │ $ 588,883 │ │
├────────────────┼───────┼────────────┤
│收入項目 │ │ │
├────────────────┼───────┼────────────┤
│98年9-10月管理費 │ 145,930 │ │
├────────────────┼───────┼────────────┤
│大同電信9/10存入款(1) │ 18,000 │基金帳未計,予以補充。 │
├────────────────┼───────┼────────────┤
│威寶電信9/10存入款(2) │ 18,000 │基金帳未計,予以補充。 │
├────────────────┼───────┼────────────┤
│大眾電信9/21存入款(3) │ 6,000 │基金帳未計,予以補充。 │
├────────────────┼───────┼────────────┤
│威寶電信10/13存入款(4) │ 18,000 │基金帳未計,予以補充。 │
├────────────────┼───────┼────────────┤
│大同電信10/21支票兌現存入 │ 18,000 │高雄地檢署102年度偵續字 │
│ │ │第224號
不起訴處分書附表 │
│ │ │編號9 │
├────────────────┼───────┼────────────┤
│大眾電信10/29存入款(5) │ 6,000 │基金帳未計,予以補充。 │
├────────────────┼───────┼────────────┤
│收入小計 │ $ 229,930 │ │
├────────────────┼───────┼────────────┤
│支出項目 │ │ │
├────────────────┼───────┼────────────┤
│98年9至10月管理員薪俸 │ 104,000 │ │
├────────────────┼───────┼────────────┤
│98年9月電費19,115元、98年10月電 │ 37,257 │ │
│費18,142元 │ │ │
├────────────────┼───────┼────────────┤
│支付中華電信2個月電話費 │ 527 │ │
├────────────────┼───────┼────────────┤
│一士衛生工程行清理化糞池(3池)費 │ 10,000 │ │
│用 │ │ │
├────────────────┼───────┼────────────┤
│德旺通信工作室安裝監視系統費用 │ 55,000 │ │
├────────────────┼───────┼────────────┤
│豪碁資訊公司對講機更換及維修費用│ 5,000 │ │
├────────────────┼───────┼────────────┤
│豪碁資訊公司管理室對講機更換 │ 1,000 │ │
├────────────────┼───────┼────────────┤
│大廈98年5至8月清潔費 │ 13,000 │ │
├────────────────┼───────┼────────────┤
│○○○○電梯公司電梯控制VVVF整理│ 113,200 │ │
├────────────────┼───────┼────────────┤
│○○○○電梯公司更換電梯專用變頻│ 48,000 │ │
│器HITAKE型號VPC-1200整組 │ │ │
├────────────────┼───────┼────────────┤
│支付大廈會計費 │ 2,000 │ │
├────────────────┼───────┼────────────┤
│支出小計 │ $ 388,984 │ │
├────────────────┼───────┼────────────┤
│98年10月31日餘額 │ $ 429,82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