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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3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芳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 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芳之配偶廖永新與尤惠法皆為址設中 國大陸地區江蘇省科楠電子(昆山)有限公司之股東,尤惠 法另為告訴人即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之立宇 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淑珍則係科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科楠公司)法人代表銓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因科楠電子(昆山)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營運不佳 而有虧損,李芳為向尤惠法、林淑珍追討科楠電子(昆山) 有限公司先前委託科楠公司對外代收之貨款,竟基於侵入建 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103年9月17日13時許及同年 月18日7 時50分許,接續二次侵入告訴人前揭工廠內辦公室 ,干擾公司內員工辦公。經該公司人員制止要求離去仍不退 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建築物罪,須告訴乃論, 此於同法第308條第1項亦規範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入建築物罪嫌,依上開規定,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因告訴人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即104年10月15日具狀均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 提出之「刑事撤銷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本院易字卷第75頁 ),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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