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芳
選任辯護人 洪銘憲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
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芳之配偶廖永新與尤惠法皆為址設中
國大陸地區江蘇省科楠電子(昆山)有限公司之股東,尤惠
法另為
告訴人即址設高雄市○○區○○○路○○巷○○號之立宇
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淑珍則係科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科楠公司)
法人代表銓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因科楠電子(昆山)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營運不佳
而有虧損,李芳為向尤惠法、林淑珍追討科楠電子(昆山)
有限公司先前委託科楠公司對外代收之貨款,竟基於侵入建
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103年9月17日13時許及同年
月18日7 時50分許,接續二次侵入
告訴人前揭工廠內辦公室
,干擾公司內員工辦公。經該公司人員制止要求離去仍不退
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法第306 條之侵入建築物罪,須告訴乃論,
此於同法第308條第1項亦規範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入建築物罪嫌,依上開規定,屬
告訴乃論
之罪,茲因告訴人立宇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
言詞辯
論終結前即104年10月15日具狀均
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
提出之「刑事撤銷
告訴狀」1紙在卷
可憑(本院易字卷第75頁
),依照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
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