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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易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帑殿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祥 被   告 梁發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王錦堂律師       王炯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1188 、114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發強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 號,被告「大帑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帑殿公司)之 負責人,並在上址經營「大帑殿KTV 」,其明知告訴人金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就附表1 所示視聽著作 享有專屬授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 】103 年度偵字第11406 號),亦明知告訴人美華影音科技 股份有現公司(下稱美華公司)就附表2 所示7 首音樂著作 之「詞」、「曲」享有著作財產權(高雄地檢署103 年度偵 字第11188 號),非經告訴人金將公司、美華公司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任意重製,竟未經告訴人金將公司、美華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5年後至102 年10月2 日間之不詳時、 地,擅自將附表1 、2 所示告訴人金將公司、美華公司之視 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重製於上址「大帑殿KTV 」之「視訊隨 選系統」(即Broad bond Video On Demand System ,下稱 「VOD 」系統)電腦硬碟內,以便利消費顧客快速點播,侵 害告訴人金將公司、美華公司就附表1 、2 所示著作之重製 權於102 年10月2 日18時6 分許、103 年1 月23日19時 15分許,告訴人金將公司、美華公司分別派員前往上址KT V 佯裝顧客點播歌曲;103 年3 月13日15時47分許,經警持法 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店內當場查獲,並扣得隨選視訊系統 1 組(責付由莊麗琴保管),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梁發 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大帑殿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梁發強執 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 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之罰金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梁發強、大帑殿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認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第101 條第2 項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且對前項行為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被 告梁發強、大帑殿公司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告訴人美華公司達 成和解;被告梁發強亦與金將公司達成和解,經告訴人美華 公司、金將公司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 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3頁,本院卷二第18頁)。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1:(下列歌曲係侵害視聽著作) ┌──┬──────────────┬────┬────┬────┐ │編號│歌名 │原著作財│受轉讓人│被專屬授│ │ │ │產權人 │ │權人 │ ├──┼──────────────┼────┼────┼────┤ │1 │誰人跟我比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2 │天涯總有相會時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3 │愛人吶的心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4 │無你雨袂停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5 │袂凍擱回頭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6 │夜霧的Motel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7 │心酸甲你無關 │有容公司│啟航公司│金將公司│ └──┴─────────────────────────────┘ 附表2:(下列歌曲係侵害音樂著作) ┌──┬──────────────┬────┬────┬────┐ │編號│歌名 │詞權利人│曲權利人│著作財產│ │ │ │(著作財│(著作財│權受讓人│ │ │ │產權讓與│產權讓與│ │ │ │ │人) │人) │ │ ├──┼──────────────┼────┼────┼────┤ │1 │絕情無回頭 │白進法 │X │美華公司│ ├──┼──────────────┼────┼────┼────┤ │2 │天知地知 │白進法 │X │美華公司│ ├──┼──────────────┼────┼────┼────┤ │3 │2039玫瑰事件 │X │林東松 │美華公司│ ├──┼──────────────┼────┼────┼────┤ │4 │一顆心住著兩個人 │X │林東松 │美華公司│ ├──┼──────────────┼────┼────┼────┤ │5 │可以相信的朋友 │X │林東松 │美華公司│ ├──┼──────────────┼────┼────┼────┤ │6 │留一點愛來愛自己 │X │林東松 │美華公司│ ├──┼──────────────┼────┼────┼────┤ │7 │傷心1999 │X │林東松 │美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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