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復恩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
律師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3913 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
裁定由
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復恩共同
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
期間應向國庫支付
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除將
起訴書犯罪事實第6 行「CIAN
ON GLOBAL LCC 公司」更正為「CIANCON GLOBAL LLC公司」
;第8 行「竟為圖幫助裕發公司逃漏依法應繳交之營業稅,
獲取不法利益,而與陳敏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幫助裕
發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改為「竟為圖逃漏裕發公司依法應
繳交之營業稅,而基於逃漏稅捐及與陳敏鳳共同行使偽造文
書之犯意」,並補充被告謝復恩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外,其餘均引用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公
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惟本件之納稅義務人雖為裕發公司,然被告為公司負責人
,且參與實施逃漏稅捐之行為,造成公司短漏稅捐之結果,
已具備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之違法性及
有責性,自應依稅
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對於被告之自然人施以稅捐
稽徵法第41條之刑罰,而無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然因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
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
條之罪名及相關權利,無妨礙其權利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300 條之規定
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於發票上偽造「Robe
rt Marks」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
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將偽造後不實之商業發票交予不知情
之銘毅報關公司人員辦理進口報關而行使,為間接
正犯。被
告與陳敏鳳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有
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應論以
共同正犯。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逃漏稅捐2 罪名,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本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經
訊問後,於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行,經檢察官求處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向國庫支付10000
元,被告表示接受檢察官之
求刑(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22
48號卷第18頁),本院認為其求刑為
適當,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判決案號
:103 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改分:104 年度簡字第296 號
),並於檢察官求刑及緩刑
宣告請求之範圍內量刑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
不得
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30
0 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附錄:論罪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
法律規定對外代表
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3913號
被 告 謝復恩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里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辯 護 人 陳惠菊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復恩為高雄市○○區○○路 ○○○○號「裕發五金有限公司
」(下稱「裕發公司」)負責人;陳敏鳳( 所涉偽造文書等犯
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係址設高雄市
○○區○○○路 ○○○號「全龐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全龐
公司」) 負責人。陳敏鳳於民國101年5月間,透過美國貿易
商CIANON GLOBAL LCC公司,向奧地利 F.J.ELSNER TRADING
公司進口廢鐵 1批,轉賣予「裕發公司」。
詎謝復恩明知進
口貨物應據實申報,竟為圖幫助「裕發公司」逃漏依法應繳
交之營業稅,獲取不法利益,而與陳敏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文書、幫助裕發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由陳敏鳳將奧地利商
所交付,如附表一之發票加以隱匿,並自行偽造如附表二所
示內容之發票後,再交付上開偽造之發票予不知情之「銘毅
報關公司」(下稱「銘毅公司」)據以繕製「裕發公司」名義
之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BC/01/UV47/0052),並由「銘毅公
司」人員於 101年8月21日持向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下稱高雄
關稅局) 申報進口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使「裕發公
司」逃漏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營業稅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
│編號│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謝復恩於調查局及本署│1.伊為「裕發公司」負責人,│
│ │偵訊中之供述 │ 「裕發公司」是從事廢鐵買│
│ │ │ 賣業務。 │
│ │ │2.本件進口之廢鐵,係以「裕│
│ │ │ 發公司」名義報關之事實。│
│ │ │3.伊後來因為本件進口貨物有│
│ │ │ 欠繳稅金的問題,經財政部│
│ │ │ 關稅局通知補稅。 │
│ │ │4.調查卷第11頁所附之「裕發│
│ │ │ 公司」切結書,是被告跟伊│
│ │ │ 說報關出問題,所以伊才同│
│ │ │ 意被告製作的。 │
│ │ │5.
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違反│
│ │ │ 稅捐稽徵法犯行,辯稱:當│
│ │ │ 時是陳敏鳳說要這樣寫,才│
│ │ │ 能將貨櫃內的廢鐵領出來云│
│ │ │ 云。 │
├──┼────────────┼─────────────┤
│2 │
另案被告陳敏鳳於調查局及│1.伊為「全龐公司」負責人,│
│ │本署偵訊中之供述 │ 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 │
│ │ │2.本件的廢鐵是「全龐公司」│
│ │ │ 為「裕發公司」向國外廠商│
│ │ │ 購買的,附表二所示發票,│
│ │ │ 也係伊所製作之事實。 │
│ │ │3.本件的進口發票、裝箱單、│
│ │ │ 提單等資料,均係由伊交給│
│ │ │ 「銘毅公司」製作報關單。 │
│ │ │4.調查卷第11頁所附之「裕發│
│ │ │ 公司」切結書,是經過被告│
│ │ │ 同意之後,才由伊製作的。│
├──┼────────────┼─────────────┤
│3 │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發│1.證明附表一之發票、及附表│
│ │票、及進口報單各1份 │ 二之發票,其記載內容不相│
│ │ │ 符合之事實。 │
│ │ │2.證明本件貨物,確係以「裕│
│ │ │ 發公司」名義申請進口報關│
│ │ │ ,且報關單上
所載之貨品單│
│ │ │ 價及總額,均係以附表二所│
│ │ │ 示偽造發票所載之內容為基│
│ │ │ 礎。 │
├──┼────────────┼─────────────┤
│4 │駐奧地利代表處經濟組 101│證明原始發票之記載與陳敏鳳│
│ │年11月16日奧經字第101000│所偽造之發票內容不相符合。│
│ │4440號函
暨函附奧地利F.J.│ │
│ │ELSNER TRADING公司所開立│ │
│ │之原始發票1份 │ │
├──┼────────────┼─────────────┤
│5 │「裕發公司」所出具之切結│「裕發公司」遭高雄關稅局發│
│ │書 │現持假發票報關,且進口價格│
│ │ │亦有高報低之情形後,曾出具│
│ │ │切結書,表示同意以海關核定│
│ │ │之完稅價格作為稅基,以完成│
│ │ │報關及相關作業。 │
├──┼────────────┼─────────────┤
│6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2年1│1.「裕發公司」確有逃漏營業│
│ │月30日(102) 高小港字第12│ 稅,經財政部裁罰所漏營業│
│ │號處分書 │ 稅額0.6 倍款項,即新臺幣│
│ │ │ 33,213元之事實。 │
│ │ │2.「裕發公司」逃漏稅額之明│
│ │ │ 細項目及金額。 │
│ │ │3.「裕發公司」逃漏稅捐之稅│
│ │ │ 額,應為55,355元。 │
└──┴────────────┴─────────────┘
二、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犯行,然
查:
(一)本件獲有稅賦減少之利益者,為「裕發公司」,被告身為「
裕發公司」負責人,對「裕發公司」係因持偽造之發票報關
,始獲此利益,應知之甚詳。且被告若對陳敏鳳之行為毫不
知情,則應出面對行政機關之裁罰據理力爭,自無於遭高雄
關稅局發現持假發票報關,且進口價格有以高報低之情形後
,即出具切結書,表示同意以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作為稅基
,以完成報關及相關作業之理。是
堪認被告所辯,顯為臨訟
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刑法
第210條及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又被告係以一
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從一重處斷。另被告與陳敏鳳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媛 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奧地利商F.J.ELSNER TRADING公司發票內容
┌─┬──────┬─────────┬───────┬──────┬──────┬──────┐
│編│開立發票之公│發票所載進口商 │Discription │Quantity │Price in FOB│Amount (USD)│
│號│司 │ │(品名) │(重量) │(USD) │(總價/美金) │
│ │ │ │ │ │(離岸價格/美│ │
│ │ │ │ │ │金) │ │
├─┼──────┼─────────┼───────┼──────┼──────┼──────┤
│1 │F.J .ELSNER │Candle Enterprise │HEAVY MELTING│177.14 MT │348.12 │61,665.98 │
│ │TRADING │Co.,ltd │STEEL AND IORN│(177.14公噸)│ │ │
│ │ │(全龐公司) │SCRAP │ │ │ │
└─┴──────┴─────────┴───────┴──────┴──────┴──────┘
附表二:被告所製作之發票內容,及幫助「裕發公司」逃漏稅捐
之額度
┌─┬──────┬────────┬──────┬────┬──────┬──────┬────┐
│編│開立發票之 │發票所載進口商 │Discription │Quantity│Price in FOB│Amount (USD)│逃漏營業│
│號│公司 │ │(品名) │(重量) │(USD) │(總價/美金) │稅捐數額│
│ │ │ │ │ │(離岸價格/美│ │(新臺幣/│
│ │ │ │ │ │金) │ │元) │
├─┼──────┼────────┼──────┼────┼──────┼──────┼────┤
│1 │F.J .ELSNER │YUH FA HARDWARE │IORN SCRAP │177.14 │140 │24,779.6 │55,355元│
│ │TRADING │CO.,LTD │ │ │ │ │ │
│ │( 本發票實為│(裕發五金) │ │ │ │ │ │
│ │陳敏鳳所製作│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