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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40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林志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 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緩刑宣告之(二)第13 行關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更正為「新臺幣15萬元」。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緩刑宣告之( 二)第13行關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應係誤繕,揆 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自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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