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力傑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林志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張芳綾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
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
緩刑宣告之(二)第13
行關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更正為「新臺幣15萬元」。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緩刑宣告之(
二)第13行關於「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應係誤繕,
揆
諸前揭說明,該部分自應更正為「新臺幣1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