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德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
宣告沒收(104年
度執聲字第2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豐德等二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刺馬(編號:F102041)
、寶樹強2號(編號:F102042)、保力旺(編號:F102043
)及忠盟花青素(編號:F102044)各1件俱為被告所有
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
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
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二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21533號為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
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
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
刺馬1件係
告訴人黃聰明在台中市○○區○○路○○○○○
○○○○○○號、保力旺及忠盟花青素各1件係
告訴人向被告
所購買
一節,
業據黃聰明於警詢及
偵查中供承在卷(103年
度他字第571號卷第16頁、第40頁),是該刺馬非被告所有
,寶樹強2號、保力旺及忠盟花青素各1件是時亦已因被告交
付
而非屬其所有,自均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
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