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46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德       忠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 度執聲字第2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豐德等二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刺馬(編號:F102041) 、寶樹強2號(編號:F102042)、保力旺(編號:F102043 )及忠盟花青素(編號:F102044)各1件俱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二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6913號、第21533號為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 刺馬1件係告訴人黃聰明在台中市○○區○○路○○○○○ ○○○○○○號、保力旺及忠盟花青素各1件係告訴人向被告 所購買一節,業據黃聰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103年 度他字第571號卷第16頁、第40頁),是該刺馬非被告所有 ,寶樹強2號、保力旺及忠盟花青素各1件是時亦已因被告交 付而非屬其所有,自均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 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