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221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家豪係「天豐集團」執行長,而該集 團旗下包含「天豐國際有限公司」(Tian Feng Internatio nal Corp .,下稱天豐公司)、「總體經濟基金公司」(Ma cro Economic Foundation Co .Ltd ,下稱總體公司)、「 至聖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聖公司)。另朴禮紫 (韓國籍,另由韓國司法機關處理)係韓國SOW (SewangO ne World公司,下稱SOW 公司)之代表人,其與被告為朋友 。被告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 ㈠被告明知「天豐集團」及其本人於印尼國家銀行並無存款, 且並無美金5 億7,000 萬元之資力,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透過馬來西亞籍之Rasala Bin Adbul Hala(已歿)取得偽造之印尼國家銀行(Bank Negar a Indonesia )信用狀保證書1 紙(編號BG0216/LNINT/ Ⅱ /2007 、面額美金4,000 萬元),接著於附表一所示時、地 ,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向附表一所示之Hyundai SMI Korea Branch(下稱SMI 韓國分公司)及該分公司負責人金 永烈、龍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德公司)及該公司負 責人王博彥實施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並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法金額(相關詐騙時地、被害人 、詐騙方法、簽約時地及契約名稱、交付財物之時地及金額 ,詳如附表一)。 ㈡又被告明知「天豐集團」及其本人於印尼國家銀行並無存款 ,且並無美金5 億元以上之資力,竟與朴禮紫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間透過馬來西亞 籍之Rasala Bin Adbul Hala (已歿)取得偽造之印尼國家 銀行(Bank NegaraIndonesia)信用狀保證書2 紙(編號27 96/JKT/-BNI/DIR/Ⅱ/08 號、面額美金197 萬9137.11 元; 編號2799/JKT/-BNI/DIR/Ⅱ/08 號,面額為美金300 萬3750 元),接著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法 ,向附表二所示之韓國SAW 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鄭慶洙、韓 國The Well Planning 公司(下稱韓國TWP 公)及該公司執 行長朴興載實施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 ,並獲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法金額(相關詐騙時地、被害人 、詐騙方法、簽約時地及契約名稱、交付財物之時地及金額 ,詳如附表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因被告業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死亡,有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6 年4 月11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 本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一: ┌──┬────┬───┬───┬───────────┬─────┬──────┐ │編號│詐騙時間│行為人│被害人│詐騙方法 │簽約時間、│交付物品時間│ │ │、地點 │ │ │ │地點、契約│、地點、方式│ │ │ │ │ │ │名稱 │ │ ├──┼────┼───┼───┼───────────┼─────┼──────┤ │ 1 │96年1 月│張家豪│SMI 公│張家豪透過不知情之廖昭│96年1月31 │SMI 公司於96│ │ │28起同│ │司及該│平向SMI 公司負責人金永│日、韓國、│年2月5日在韓│ │ │年月30日│ │公司負│烈佯稱:張家豪係天豐集│簽立協議書│國匯款美金30│ │ │止間、韓│ │責人金│團之執行長,在印尼國家│ │萬元至張家豪│ │ │國SOW 公│ │永烈 │銀行存款很多,可請該銀│ │所有之合作金│ │ │司 │ │ │行提供金額為美金 4,000│ │庫商業銀行自│ │ │ │ │ │萬元之信用狀保證書,但│ │強分行(下稱│ │ │ │ │ │SMI 公司須先支付開立銀│ │合庫)第501-│ │ │ │ │ │行保證書之1% 費用,且│ │000-00000 號│ │ │ │ │ │另要給付1% 之佣金予張│ │帳戶 │ │ │ │ │ │家豪云云,致金永烈陷於│ ├──────┤ │ │ │ │ │錯誤,由SMI 公司與張家│ │SMI 公司於96│ │ │ │ │ │豪於右列時間簽立契約,│ │年2月5日在韓│ │ │ │ │ │並支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豪│ │國匯款美金10│ │ │ │ │ │。 │ │萬元至張家豪│ │ │ │ │ │ │ │所有之美國富│ │ │ │ │ │ │ │國銀行( │ │ │ │ │ │ │ │Well Fargo&│ │ │ │ │ │ │ │Company Bank│ │ │ │ │ │ │ │)第000-0000│ │ │ │ │ │ │ │068號帳戶 │ │ ├────┼───┼───┼───────────┼─────┼──────┤ │ │96年2月9│張家豪│SMI 公│張家豪掃瞄上開不實之印│無 │SMI公司於96 │ │ │日 │ │司及負│尼國家銀行編號BG0216/L│ │年2月26日、 │ │ │ │ │責人金│N-INT/Ⅱ/2007 、面額美│ │德國、韓國 │ │ │ │ │永烈 │金4000萬元信用狀保證書│ │SMI公司以其 │ │ │ │ │ │至電腦,並透過轉寄方式│ │出資成立之伯│ │ │ │ │ │寄予金永烈,致金永烈誤│ │恩聯合國國會│ │ │ │ │ │認該信用狀保證書為真,│ │中心(UN │ │ │ │ │ │張家豪並隨即要求SMI 公│ │Congress │ │ │ │ │ │司支付剩餘之美金40萬元│ │Center Bonn │ │ │ │ │ │,SMI 遂於右列時間支付│ │Gmbh │ │ │ │ │ │右列金額予張家豪。 │ │Goerresstr)│ │ │ │ │ │ │ │名義匯款美金│ │ │ │ │ │ │ │40萬元至張家│ │ │ │ │ │ │ │豪上開合庫帳│ │ │ │ │ │ │ │戶 │ ├──┼────┼───┼───┼───────────┼─────┼──────┤ │ 2 │97年5月 │張家豪│龍德公│張家豪與不知情之張宇宙│無 │龍德公司於98│ │ │間起迄99│ │司及該│向龍德公司負責人王博彥│ │年9月3日在高│ │ │年2月28 │ │公司負│佯稱:天豐集團財力雄厚│ │雄市合庫三民│ │ │日止間、│ │責人王│,將與龍德公司簽立「事│ │分行以臨櫃存│ │ │臺中市 │ │博彥 │業合作協議書」,且將採│ │款方式,存66│ │ │ │ │ │購龍德公司研發之土壤穩│ │萬元至張家豪│ │ │ │ │ │定劑共計5億7,000多萬美│ │上開合庫帳戶│ │ │ │ │ │元,但需以開立信用狀之│ ├──────┤ │ │ │ │ │方式支付貨款,而開立信│ │龍德公司於98│ │ │ │ │ │用狀之費用由龍德公司支│ │年9 月18日在│ │ │ │ │ │付云云,致龍德公司陷於│ │不詳地點之金│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支付金│ │融機購以臨櫃│ │ │ │ │ │錢予張家豪。 │ │存款方式,存│ │ │ │ │ │ │ │66萬元至張家│ │ │ │ │ │ │ │豪所有之上揭│ │ │ │ │ │ │ │合庫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詐騙時間│行為人│被害人│詐騙方法 │簽約時間、│交付物品時間│ │ │、地點 │ │ │ │地點、契約│、地點、方式│ │ │ │ │ │ │名稱 │ │ ├──┼────┼───┼───┼───────────┼─────┼──────┤ │ 1 │96年1月 │張家豪│韓國SA│由朴禮紫向SAW 公司負責│無 │SAW 公司於96│ │ │間、韓國│朴禮紫│W 公司│人鄭慶洙佯稱:伊認識金│ │年1 月24日在│ │ │ │ │及公司│主張家豪,張家豪願借朴│ │韓國匯款美金│ │ │ │ │負責人│禮紫5 億美金的銀行保證│ │10萬元至張家│ │ │ │ │鄭慶洙│(BANK GUARANTEE),請│ │豪上開合庫帳│ │ │ │ │ │鄭慶洙先幫忙支付15萬美│ │戶 │ │ │ │ │ │金之手續費將資金引進,│ ├──────┤ │ │ │ │ │事成後可協助SAW 公司採│ │SAW 公司於96│ │ │ │ │ │購信用狀云云,致鄭慶洙│ │年1 月25日在│ │ │ │ │ │於錯誤,由SWA 公司於右│ │韓國匯款美金│ │ │ │ │ │列時間支付右列金額予張│ │5 萬元至張家│ │ │ │ │ │家豪。 │ │豪上開合庫帳│ │ │ │ │ │ │ │戶 │ │ ├────┼───┼───┼───────────┼─────┼──────┤ │ │96年7、8│張家豪│韓國SA│張家豪向SAW公 司負責人│無 │SAW 公司於96│ │ │月間、韓│朴禮紫│W 公司│鄭慶洙詐稱:伊可協助SA│ │年10月5 日在│ │ │國 │ │及公司│W公司開立金額500萬元美│ │韓國匯款美金│ │ │ │ │負責人│金之信用狀,但需由 SAW│ │1 萬5000元至│ │ │ │ │鄭慶洙│公司支付銀行開狀之手續│ │張家豪上開合│ │ │ │ │ │費云云,致鄭慶洙陷於錯│ │庫帳戶內 │ │ │ │ │ │誤,由SWA 公司於右列時│ │ │ │ │ │ │ │間支付右列金額。 │ │ │ │ ├────┼───┼───┼───────────┼─────┼──────┤ │ │96年11月│張家豪│韓國SA│張家豪向SAW 公司負責人│96年11月28│SAW 公司於96│ │ │21日、臺│朴禮紫│W 公司│鄭慶洙詐稱:天豐集團財│日、不詳地│年11月29日、│ │ │北市中山│ │及公司│力雄厚,伊會開立美金 │點、「Cont│韓國、匯款美│ │ │區國賓飯│ │負責人│500萬元信用狀,供 SAW │ract」 │金3 萬元至張│ │ │店 │ │鄭慶洙│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 │ │家豪上開合庫│ │ │ │ │ │Chi-na Construction │ │帳戶 │ │ │ │ │ │Bank)及韓國新韓銀行(│ ├──────┤ │ │ │ │ │Shinh-an Bank )作借款│ │SAW 公司於96│ │ │ │ │ │擔保,但SAW 公司要支付│ │年12月3 日、│ │ │ │ │ │手續費云云,致鄭慶洙陷│ │韓國、匯款美│ │ │ │ │ │於錯誤,由SWA 公司於右│ │金12萬元至張│ │ │ │ │ │列時間與張家豪簽立契約│ │家豪上開合庫│ │ │ │ │ │並支付右列金額。 │ │帳戶 │ │ │ │ │ │ │ ├──────┤ │ │ │ │ │ │ │SAW 公司於97│ │ │ │ │ │ │ │年1 月25日、│ │ │ │ │ │ │ │韓國、匯款美│ │ │ │ │ │ │ │金2 萬元至張│ │ │ │ │ │ │ │家豪上開合庫│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SAW公司於97 │ │ │ │ │ │ │ │年1 月30日、│ │ │ │ │ │ │ │韓國、匯款美│ │ │ │ │ │ │ │金2 萬元至張│ │ │ │ │ │ │ │家豪上開合庫│ │ │ │ │ │ │ │帳戶 │ │ ├────┼───┼───┼───────────┼─────┼──────┤ │ │97年2月 │張家豪│韓國SA│張家豪掃瞄不實之印尼國│無 │SAW公司於97 │ │ │11日 │朴禮紫│W 公司│家銀行編號2796/JKT/-BN│ │年2 月28日、│ │ │ │ │及公司│I/DIR/Ⅱ/08 號、面額美│ │韓國、匯款美│ │ │ │ │負責人│金197萬9137.11元;及編│ │金4萬2 000元│ │ │ │ │鄭慶洙│號2799/JKT/-BNI/DIR/Ⅱ│ │至張家豪上開│ │ │ │ │ │/08號、面額為美金300萬│ │合庫帳戶 │ │ │ │ │ │3750元銀行信用狀保證書│ │ │ │ │ │ │ │至電腦,並透過轉寄方式│ │ │ │ │ │ │ │寄予鄭慶洙,經鄭慶洙拿│ │ │ │ │ │ │ │去中國建設銀行、韓國新│ │ │ │ │ │ │ │韓銀行查驗,銀行告知鄭│ │ │ │ │ │ │ │慶洙該2 張信用狀保證書│ │ │ │ │ │ │ │可能為偽造,鄭慶洙請朴│ │ │ │ │ │ │ │禮紫轉告張家豪,張家豪│ │ │ │ │ │ │ │對鄭慶洙佯稱:信用狀保│ │ │ │ │ │ │ │證書是真的,只是地址開│ │ │ │ │ │ │ │錯了,如要更正信用狀,│ │ │ │ │ │ │ │要再付手續費更正云云,│ │ │ │ │ │ │ │致鄭慶洙陷於錯誤,由 │ │ │ │ │ │ │ │SWA 公司於右列時間支付│ │ │ │ │ │ │ │右列金額。 │ │ │ ├──┼────┼───┼───┼───────────┼─────┼──────┤ │ 2 │96年10月│張家豪│韓國Th│由朴禮紫向韓國TWP 公司│96年11月23│96年10月間、│ │ │間、韓國│朴禮紫│e Well│執行長朴興載佯稱:張家│日、韓國、│韓國、匯款韓│ │ │ │ │Planni│豪願借伊美金5 億元,伊│「Loan │幣1億500萬元│ │ │ │ │ng公司│取得該筆資金後,可將其│Agreement │予韓國SOW 公│ │ │ │ │(下稱│中之美金2億5,000萬元借│」 │司所有之新韓│ │ │ │ │TWP 公│給TWP 公司云云,且朴禮│ │銀行不詳帳戶│ │ │ │ │)及公│紫出示張家豪所提供之偽│ │內,再由韓國│ │ │ │ │司執行│造印尼國家銀行保證書(│ │SOW 公司轉匯│ │ │ │ │長朴興│BANK GUARANTEE),致朴│ │予張家豪 │ │ │ │ │載 │興載陷於錯誤,誤認保證│ ├──────┤ │ │ │ │ │書為真,於右列時間與朴│ │97年1 月間、│ │ │ │ │ │禮紫之SOW 公司簽立右列│ │韓國、匯款韓│ │ │ │ │ │契約,TWP 公司於右列時│ │幣3 億5000萬│ │ │ │ │ │間支付右列金額予張家豪│ │元予韓國 SOW│ │ │ │ │ │。 │ │公司上開帳戶│ │ │ │ │ │ │ │,再由韓國 │ │ │ │ │ │ │ │SOW 公司轉匯│ │ │ │ │ │ │ │予張家豪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