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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緝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0056號、100年度偵緝字第62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 675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 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柒罪、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 肆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 1至4所示之刑。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偽造印文、附表二 編號4②④所示偽造印文,如附表二編號4①③所示偽造私文書, 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12所示方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章、如附表四編號13至14所示方型之偽造印章、如附表五編號1 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為「健永體育用品社」(位在高雄市○○區○○路楠 梓國中對面)及「廣豪體育用品社」(位在高雄市○○區○ ○路上,遷址至右昌街370號)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自身 經濟能力不佳已無資力,而隱瞞其無清償之能力及意願,而 : 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時、 地,對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經理丙○○,分別施以如附表 一編號1至3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丙○○陷入錯誤,各交付 如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共3次),嗣丙○○於100年 2月間請款,乙○○用以支付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支票 均退票(其中附表三編號1所示支票係乙○○以低價購得, 無法如期兌現之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又乙○○於上 開附表三編號1支票退票後,雖以附表三編號3之支票換票, 然屆期提示仍遭退票,始知受騙。 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地,對 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黃毓雯,施以如附表一編 號4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黃毓雯陷入錯誤,於99年9月8日 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嗣屢經請款,乙○○拒不付 款,始知受騙。 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時、地,對 甲○○○○○(三禾展廣告實業有限公司)總監己○○,施 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詐欺手法,致使己○○陷入錯誤, 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物。嗣乙○○用以給付貨款之附 表三編號4之支票(係乙○○以低價購得,無法如期兌現之 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屢向乙○ ○催討遲不給付,始知受騙。 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時、 地,對丁○○,分別施以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詐欺手法, 致使丁○○陷入錯誤,各交付如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物品 (共2次),嗣乙○○所交付三編號5所示之人頭支票,屆期 提示竟遭退票,方知受騙。 二、乙○○結識經營水電、日光燈相關工程業務之丁○○,並以 前述附表一編號6方式詐欺丁○○得逞後,認丁○○可欺, 明知自己未承包學校之水電相關工程,復分別為以下之行為 : ⒈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四編號1至6所示 之學校印章(方型及長型)並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造 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隨於附表二編 號1所示時、地,向丁○○佯稱已承包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6 間學校之水電工程(含燈具更換工程)可轉包丁○○,惟需 丁○○支付每間學校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金(共60萬 元)云云,簽發附表三編號6至11之本票,並出示上開如附 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予丁○○以行使,使丁○○陷 入錯誤,如數交付現金60萬元,足生損害於丁○○、及附表 二編號1所示6間學校。 ⒉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四編號7至12所 示之學校印章(方型及長型)並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 編號2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 造之印文、枚數,各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隨於附表二 編號2所示時、地,佯稱已承包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6間學校 之水電工程(含燈具更換工程)可轉包丁○○,惟需丁○○ 支付每間學校10萬元保證金(共60萬元)云云,簽發附表三 編號12至17之本票,並出示上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 私文書予丁○○以行使,使丁○○陷入錯誤,如數交付現金 60萬元,足生損害丁○○、附表二編號2所示6間學校。 ⒊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之犯意,利用前述附表四編號2至5、9至12所示之偽造學校 印章(方型),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偽 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名稱、份數及其上偽造之印文、枚數 ,各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隨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地 ,佯稱為進行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8所學校更換燈具工程,須 丁○○先行交付上開8所學校所需之日光燈、啟動器以便統 籌運用云云,並出示附表二編號3所示偽造私文書,丁○○ 陷入錯誤,於100年2月22日,委由不知情德祥貨運人員以 貨運方式將日光燈3200支、4P啟動器3200個(價值共約16萬 元)交付予乙○○,乙○○並出具送貨單為收執憑據,足生 損害於丁○○、附表二編號3所示8間學校。 ⒋為使馬萬清信賴其確有承包學校水電工程一事,避免其上開 附表二編號1、2、3所示詐欺手法曝光,以便日後能繼續以 類似事由詐騙丁○○,乃假意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高雄市 大社國中告知校方已為學校爭取到經費,包商將會至學校更 換日光燈具云云,取得校方之同意,而意圖為第三人之不法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不知情 之刻印業者偽刻附表四編號13至14所示盧世昌、呂鴻鈞印章 ,及利用前述附表四編號5所示偽造之「大社國中」學校印 章(方型),予以蓋用,而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①②所示偽 造私文書之「大社國中」廚房及1、2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 、附表二編號4③④所示之「大社國中」A、B、C棟水電工程 企畫書(上開企畫書均一式兩份,其上偽造之印文、枚數, 各詳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而於附表二編號4⑴所示時、地 ,向丁○○佯稱大社國中校長業已同意轉包,可依約至大社 國中進行水電工程云云,並於附表二編號4⑵、⑶所示時、 地,接續向丁○○出示附表二編號4①②、附表二編號4③④ 所示偽造私文書,並在丁○○蓋用自己之印章後,復接續各 予以影印1份而偽造予以留存(即附表二編號4⑤所示之偽造 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丁○○、大社國中、盧世昌、呂鴻鈞 ,丁○○因而陷入錯誤,隨於100年2月27日、3月7日及8日 完成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中之更換大社國中B、C棟走廊燈、廚 房燈部分(各價值16萬7900元、價值14萬6520元,合計31萬 4420元),而於100年3月11日稍後1、2日,丁○○至大社國 中欲更換其餘A、B、C棟全棟燈具(價值194萬元)時,與大 社國中校方確認請款事宜,始發現乙○○並無承包大社國中 水電工程一事,乃未為更換該部分燈具而不遂。嗣經丁○○ 再予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其餘學校查證得知乙○○亦無承包 該些學校水電工程,復乙○○前述於附表一編號7之人頭支 票亦遭退票,丁○○始知受騙。 三、嗣經警於100年3月21日至高雄市○○區○○街○○○號「廣豪 體育用品社」,搜索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並循線查 悉上情。 四、案經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及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甲○○○○○、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上揭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及被告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及第284條之1規定,經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一、二所示之事實,業經被告乙○○坦承不諱,且 : (一)事實一⒈部分,並經證人丙○○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詳盡( 警二卷53-56頁、偵三卷17頁、37頁、偵三卷85-86頁),並 有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承製單影單6張(警二卷60-65頁) 、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支票並退票理由單各1紙(警二卷 第57-59頁、偵三卷3-4頁)在卷可佐。 (二)事實一⒉部分,並經證人黃毓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詳盡( 警一卷1-3頁、偵一卷32-33頁),並有大黑松小倆口中秋饗 宴訂購單2張(警一卷14-15頁)在卷可參。 (三)事實一⒊部分,並經證人己○○於警詢中證述詳盡(警二卷 48 -50頁,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警 二卷51-52頁)。 (四)事實一⒋部分及事實二⒈至⒋部分,並經證人丁○○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警二卷25-29頁、46-47頁、本院卷 0000-000頁、205、206頁),及證人蔡貞玉(和平國小總 務主任,偵一卷94-95頁)、胡耿毓(楠梓國小總務主任, 偵一卷71-72頁)、林順榮(楠梓國中總務主任,偵一卷67 -68頁)、宋癸鴻(大社國小總務主任,偵一卷79-80頁)、 喻鴻鈞(大社國中總務主任,偵一卷75-76頁)、葉偉娟( 梓官國中校長,偵一卷86-87頁)、周龍清(高雄大學總務 處事務組組員,偵一卷55-56頁)陳文亮(樹德科技大學教 師,偵一卷51-52頁)、楊梅麗(樹德家商總務主任,偵一 卷59-60頁)、廖英杉(立志中學家長會會長,偵一卷63-64 頁)、黃佩芬(三信家商總務處文書組組長,偵一卷90-91 頁)於警詢中證述詳盡,並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 物品扣案可參,及證人丁○○提出之廣豪體育用品社名片2 紙(警二卷31頁)、如附表三編號5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各1份(警二卷31-32頁)、如附表四編號6至17本票影本各1 份(警二卷33-36頁),及附表二編號1、2所示偽造私文書 即下學期運動用品估價單影本6份、6份(分別附於本院卷0 000-000頁、230-236頁、警二卷130-141頁)、附表二編號3 所示偽造私文書即簽收單影本8份(本院卷0000-000頁、警 二卷142-149頁)、「廣豪體育用品社」出具之送貨單影本9 份(警二卷37-45頁)、及扣案「廣豪體育用品社」出具之 送貨單影本8份(警卷81-82頁),扣案之附表二編號4⑤所 示偽造私文書大社國中企畫書影本2份(即附表五編號6所示 之物,附於警卷,其中警二90-94頁為1、2樓走廊燈、廚房 燈之企畫書,偽造印文附於其中尾頁之94頁,另警二卷83 -89頁為A、B、C棟全棟燈具之企畫書,偽造印文附於其中尾 頁之89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並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67-73頁)各1份、扣案物品照片4 張(警二卷79-80頁)、扣案附表五編號5電腦主機內之資料 夾檔名照片6張(警卷105-152頁)、員警自扣案附表五編號 5所示電腦主機列印與附表二編號4企畫書內容相同之資料( 警二卷102-108頁)、丁○○提供與附表二編號4企畫書內容 相同之資料(警二卷116-124頁),員警自扣案附表五編號5 所示電腦主機列印與附表二編號1、2、3格式相同之資料( 警卷127-129頁)附卷可佐,及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至6 所示物品扣案可參。又就事實二⒋部分,被告向丁○○佯稱 之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之內容,除公訴人所認定更正之31萬 4420萬元價值之更換大社國中棟走廊燈、廚房燈部分(本院 卷三181頁),實尚含更換194萬元A、B、C棟全棟燈具部分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漏誤,應予補充。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 之2之規定,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 屬有利,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論處,合先說明。 (二)核被告事實一⒈至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 欺取財罪;事實二⒈至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 就事實二⒋之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中,價值194萬元之A、B、C 棟全棟燈具部分,雖丁○○即時查知受騙而未完成更換,然 大社國中走廊燈、廚房燈之部分業已完成更換,季已一部既 遂即生全部既遂之法律效果,而僅成立一詐欺取財既遂罪。 關於事實二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偽 刻附表四所示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偽造附表 二編號1至4所示印文之行為,乃各為偽造附表二所示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應各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其偽 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另被告就事實二編號⒈至⒋部分,乃為取信丁○○,而 各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4私文書甚進而出示予丁○○,其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與對丁○○施用詐術之行為,2者高度重 合,應各認均屬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至檢察官就此認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 明。 (三)又事實二⒊所示偽造附表二編號3所示私文書進而行使部分 ,及事實二⒋偽造盧世昌、呂鴻鈞印章、印文並偽造附表二 編號4私文書(原本,影本)進而行使(原本)部分,雖未 論及,然與起訴部分(詐欺取財罪),各有想像競合之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01年度偵字第6751 號部分與已起訴事實一⒈詐欺取財部分事實相同,本院自得 審理,亦予敘明。 (四)被告本件所犯上開事實一所示詐欺取財各次犯行(事實⒈之 3罪、事實一⒉之1罪、事實一⒊之1罪,事實一⒋之2罪)及 事實二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次犯行(事實二⒈之1罪, 事實二⒉之1罪,事實二⒊之1罪,事實二⒋之1罪),其各 個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手段不同,行為個別,應係分別起意 為之,自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於94年間因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分別經 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668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臺 灣高雄少年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169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 4月、1年、4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 字第1549號上訴駁回確定,就上開罪刑,復經本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7438號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96年12月 10日入監,97年8月18日假釋保護管束出監,97年9月11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論,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各罪,均 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六)審酌被告為圖牟己利,竟以事實一所示詐欺手法,對各該告 訴人詐欺,復以事實二所示詐欺手法,對告訴人丁○○詐欺 ,且更不惜偽造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私文書以為取信,使事 實一、二各該被害人、告訴人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不僅使 渠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影響被偽造名義人權益,及文書之 信用甚鉅,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雖與邱氏鼎 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泓錕廣告企業有限公司、三禾展廣 告實業有限公司各以7554元,23萬2600元、10萬元達成調解 (除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554元為一次給付外,餘 均分23期、12期給付),並經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具狀請求從輕量刑,有本院104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36號 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0000-000頁)、陳述狀(本院卷三 139頁)在卷可佐,及與丁○○以150萬元達成調解(分75期 給付,每期2萬元),有本院104年度司雄附民移調字第837 號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三111頁),然丁○○到庭供述:被 告自第一期起即有延宕給付情形明確(本院卷三214頁), 兼衡及各次詐騙所得價值,並就事實二⒊部分詐欺所得之日 光燈、啟動器等,除價值1萬餘元部分外,為警查獲後即交 還丁○○,此業據丁○○供陳明確(本院卷三162頁)、及 被告本件犯罪之手段及情節、品行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 見本院卷第2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所犯上開事實 一、二所示各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事實一所示 之7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修正後之規定,如被告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之刑經併合處罰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 益;增訂第2項之規定則賦予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 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 分之利益。反觀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強制規定裁判確定 前犯數罪,應併合處罰,造成受刑人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將因其另案受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之刑宣告併合處罰之後,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之利益,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 50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則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時 間、手法,及刑法採限制加重之原則,就被告所犯上開得易 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7),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及就被告所犯上開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即附表二編號1至4)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八)沒收: 1、附表二編號4①③所示偽造私文書(即交予被告持有之原本, 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及附表二編號4⑤影本1 份(業已扣案,即附表五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犯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 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上開偽造私文書其 上偽造之印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2、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及附表二編號4②④所 示偽造私文書(即交予丁○○持有之原本),業經被告提出 予丁○○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惟 其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4②④所示之偽造印 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各該關 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附表四編號1至14所示偽造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 5、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犯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附表五編號1、2用以製作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偽造 私文書、附表五編號3、4用以製作附表二編號1、2所示偽造 私文書、附表五編號5用以收執事實二⒊之日光燈等),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關連事實之罪名項下 宣告沒收。 6、扣案附表五編號7至10所示之物,核與本案無關連,自無由為 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 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詐欺手法 │詐騙之財物 │ 主文欄 │ │ │ │ │ │ │ │ ├──┼───┼─────┼─────────────────┼──────┼───────────┤ │ 1 │99年8 │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製健永體育用品社之廣告看板云│廣告看板(價│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4日 │國中對面健│云 │值為新台幣《│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永體育用品│ │下同》1萬2,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社 │ │5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2 │99年12│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製廣豪體育用品所需廣告看板(│廣告看板(價│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 ○區○○路廣│費用為7萬1,400元)云云 │值為7萬1,400│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豪體育用品│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社 │ │ │元折算壹日。 │ ├──┼───┼─────┼─────────────────┼──────┼───────────┤ │ 3 │100年2│高雄市楠梓│佯稱更換、訂製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廣│廣告看板(合│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 ○區○○街 │告看板云云 │計14萬8,700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日、12│370號廣豪 │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日 │體育用品社│ │ │元折算壹日。 │ ├──┼───┼─────┼─────────────────┼──────┼───────────┤ │4 │99年9 │高雄市新興│佯以訂購「經典倆口月禮盒」 │左列禮盒( │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2日○○ ○區○○○路│3盒、「御喜禮盒」5盒、「悅月A式禮 │價值約7,554 │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時、及│178之2號「│盒」15盒、「鳳梨酥12入禮盒」3盒。 │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9月8日│大黑松小倆│ │ │元折算壹日。 │ │ │ │口」門市部│ │ │ │ ├──┼───┼─────┼─────────────────┼──────┼───────────┤ │5 │100年1│高雄市楠梓│佯以訂製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宣傳單、│宣傳單、名片│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2○○○區○○街 │名片等 │(價值11萬 │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370號廣豪 │ │8,36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體育用品社│ │ │元折算壹日。 │ ├──┼───┼─────┼─────────────────┼──────┼───────────┤ │ 6 │100年1│高雄市楠梓│佯稱訂購廣豪體育用品社所需日光燈、│日光燈、太陽│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區○○街 │太陽能燈管云云。 │能燈管(總價│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日 │370號廣豪 │ │近8萬元,與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體育用品社│ │附表一編號7 │元折算壹日。 │ │ │ │ │ │財物價值共15│ │ │ │ │ │ │萬4278元) │ │ ├──┼───┼─────┼─────────────────┼──────┼───────────┤ │ 7 │100年1│高雄市楠梓│趁丁○○就附表一編號6貨款請款,而 │爐具、洗菜水│乙○○犯詐欺取財罪,累│ │ │月○○○區○○街37│持低價購入無法如期兌現之如附表三編│槽、加壓馬達│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某日 │0號廣豪體 │號5所示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面額 │及現金7萬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育用品社 │15萬4278元),支付上述附表一編號6 │(附表一編號│元折算壹日。 │ │ │ │ │貨款之機會,向丁○○佯以附表三編號│6財物價值共 │ │ │ │ │ │5為正常之客票,而於支付附表一編號6│15萬4278元)│ │ │ │ │ │之貨款後尚有餘額7萬餘元,要求馬清 │ │ │ │ │ │ │萬另交付爐具、洗菜水槽、加壓馬達,│ │ │ │ │ │ │及現金7萬元,以補足附表一編號6貨款│ │ │ │ │ │ │與支票票面金額之差價。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地│學校名稱 │偽造私文書 │偽造印文(左列偽造私文書│主文 │ │ │點 │ │ │其上之偽造之印文、枚數)│ │ ├──┼───┼───────┼────────────┼────────────┼────────┤ │1 │100年1│「和平國小」、│①「和平國小」下學期運動│①和平國小方型印文2枚、 │乙○○犯行使偽造│ │ │月24日│「楠梓國小」、│ 用品估價單1份 │ 和平國小長型長型印文1 │私文書罪,累犯,│ │ │18時許│「楠梓國中」、│ │ 枚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旬/在 │「大社國小」、├────────────┼────────────┤,如附表二編號1 │ │ │高雄市│「大社國中」、│②「楠梓國小」下學期運 │②楠梓國小方型印文2枚、 │所示偽造印文,均│ │ │楠梓區│「梓官國中」等│ 動用品估價單1份 │ 楠梓國小長型印文1枚 │沒收。扣案如附表│ │ │右昌街│6間學校 ├────────────┼────────────┤四編號1至6所示方│ │ │370號 │ │③「楠梓國中」下學期運 │③楠梓國中方型印文2枚、 │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 │廣豪體│ │ 動用品估價單 │ 楠梓國中長型印文1枚 │章、如附表五編號│ │ │育用品│ ├────────────┼────────────┤1至4所示之物,均│ │ │社 │ │④「大社國小」下學期運 │④大社國小方型印文2枚、 │沒收。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大社國小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⑤「大社國中」下學期運動│⑤大社國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 用品估價單 │ 大社國中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⑥「梓官國中」下學期運 │⑥梓官國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梓官國中長型印文1枚 │ │ ├──┼───┼───────┼────────────┼────────────┼────────┤ │ 2 │100年1│「德英工商」、│①「德英工商」下學期運動│①德英工商長型印文2枚.德│乙○○犯行使偽造│ │ │月31日│「高雄大學」、│用品估價單 │ 英工商方型印文1枚 │私文書罪,累犯,│ │ │18時許│「樹德科技大學├────────────┼────────────┤處有期徒刑捌月,│ │ │高雄市│」、「樹德家商│②「高雄大學」下學期運動│②高雄大學方型印文2枚.高│如附表二編號2所 │ │ │楠梓區│」、「立志高中│ 用品估價單 │ 雄大學長型印文1枚 │示偽造印文,均沒│ │ │右昌路│」、「三信家商├────────────┼────────────┤收;扣案如附表四│ │ │370號 │」等6間學校 │③「樹德科技大學」下學 │③樹德技大學方型印文2枚.│編號7至12所示方 │ │ │廣豪體│ │期運動用品估價單 │ 樹德科技大學長型印文1 │型及長型之偽造印│ │ │育用 │ │ │ 枚 │章、如附表五編號│ │ │品社 │ ├────────────┼────────────┤1至4所示之物,均│ │ │ │ │④「樹德家商」下學期運 │④樹德家商方型印文2枚、 │沒收。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樹德家商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⑤「立志高中」下學期運 │⑤立志高中方型印文2枚、 │ │ │ │ │ │動用品估價單 │ 立志高中長型印文1枚 │ │ │ │ │ ├────────────┼────────────┤ │ │ │ │ │⑥「三信家商」下學期運動│⑥三信家商方型印文2枚 │ │ │ │ │ │用品估價單 │ │ │ ├──┼───┼───────┼────────────┼────────────┼────────┤ │3 │100年1│「楠梓國小」、│①「楠梓國小」簽估價收單│①楠梓國小方型印文1枚 │乙○○犯行使偽造│ │ │月31日│「楠梓國中」、│ 1份 │ │私文書罪,累犯,│ │ │後至2 │「大社國小」、├────────────┼────────────┤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2日│「大杜國中」、│②「楠梓國中」估價簽收單│②楠梓國中方型印文1枚 │如附表二編號3所 │ │ │之間某│「樹德科技大學│ 1份 │ │示偽造印文均沒收│ │ │日/高 │」(起訴書誤載├────────────┼────────────┤;扣案如附表四編│ │ │雄市右│為和平國小)、│③「大社國小」估價簽收單│③大社國小方型印文1枚 │號2至5、9至12所 │ │ │昌街 │「樹德家商」、│ 1份 │ │示方型偽造印章、│ │ │370號 │「立志高中」、├────────────┼────────────┤如附表五編號1、 │ │ │廣豪體│「三信家商」等│④「大社國中」估價簽收單│④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2、5所示之物,均│ │ │育用品│8所學校 │ 1份 │ │沒收。 │ │ │社 │ ├────────────┼────────────┤ │ │ │ │ │⑤「樹德科技大學」估價簽│⑤樹德科技大學方型印文1 │ │ │ │ │ │ 收單1份 │ 枚 │ │ │ │ │ ├────────────┼────────────┤ │ │ │ │ │⑥「樹德家商」估價簽收單│⑥樹德家商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 │ ├────────────┼────────────┤ │ │ │ │ │⑦「立志高中」估價簽收單│⑦立志高中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 │ ├────────────┼────────────┤ │ │ │ │ │⑧「三信家商」估價簽收單│⑧三信家商方型印文1枚 │ │ │ │ │ │ 1份 │ │ │ ├──┼───┼───────┼────────────┼────────────┼────────┤ │4 │⑴100 │「大社國中」 │①「大社國中」廚房及1、2│①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乙○○犯行使偽造│ │ │年2月 │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私文書罪,累犯,│ │ │25日、│ │ 份【原本,乙○○持有】│ 長欄位) │處有期徒刑捌月,│ │ │⑵同年│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如附表二編號4② │ │ │3月5日│ │ │ 務欄位) │④之偽造印文, │ │ │⑶同年│ ├────────────┼────────────┤如附表二編號4① │ │ │8日至 │ │②「大社國中」廚房及1、2│②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③所示偽造私文書│ │ │11日之│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均沒收;扣案如│ │ │間某日│ │ 份【原本,丁○○持有】│ 長欄位) │附表四編號5、13 │ │ │/高雄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14所示方型之偽│ │ │市右昌│ │ │ 務欄位) │造印章、如附表五│ │ │街370 │ ├────────────┼────────────┤編號1、2、6所示 │ │ │號廣豪│ │③「大社國中」A、B、C棟 │③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之物沒收。 │ │ │體育用│ │ 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原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 │ │ │ │品社 │ │ 本,乙○○持有】 │ 長欄位) │ │ │ │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 │ │ │ │ │ │ 務欄位) │ │ │ │ │ ├────────────┼────────────┤ │ │ │ │ │④「大社國中」A、B、C棟 │④大社國中方型印文1枚 │ │ │ │ │ │ 水電工程企畫書【原本 │ 盧世昌方型印文1枚(校長│ │ │ │ │ │ ,丁○○持有】 │ 欄位) │ │ │ │ │ │ │ 呂鴻鈞方型印章1枚(總 │ │ │ │ │ │ │ 務欄位) │ │ │ │ │ ├────────────┼────────────┤ │ │ │ │ │⑤「大社國中」廚房及1、2│影印之上開附表二編號4① │ │ │ │ │ │ 樓走廊水電工程企畫書1 │、③所示印文各1枚 │ │ │ │ │ │ 份、並「大社國中」A、B│ │ │ │ │ │ │ 、C棟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 │ │ │ │ │ │ 【上開附表二編號4①、 │ │ │ │ │ │ │ ③之影本,已扣案,即附│ │ │ │ │ │ │ 表五編號6所示扣案物】 │ │ │ └──┴───┴───────┴────────────┴────────────┴────────┘ 附表三: ┌──┬─────┬───────┬─────┬──────┬────────────────┐ │編號│號碼 │發票人 │金額 │到期日 │支票/本票 │ ├──┼─────┼───────┼─────┼──────┼────────────────┤ │ 1 │JD0000000 │起飛國際有限公│13萬5000元│100年2月28日│支票(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 │ │ │司蕭偉任 │ │ │稻埕分行) │ ├──┼─────┼───────┼─────┼──────┼────────────────┤ │ 2 │AD0000000 │謝佩珊 │9萬7600元 │100年5月20日│支票(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3 │AD0000000 │謝佩珊 │13萬5000元│100年3月30日│支票(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4 │CN0000000 │垣淐有限公司 │13萬5000元│100年3月15日│支票(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 │ │ │吳建緯 │ │ │行) │ ├──┼─────┼───────┼─────┼──────┼────────────────┤ │ 5 │CN0000000 │垣淐有限公司 │15萬4278元│100年3月15日│支票(付款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 │ │ │吳建緯 │ │ │行) │ ├──┼─────┼───────┼─────┼──────┼────────────────┤ │ 6 │CH736064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7 │CH736065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8 │CH736066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9 │CH736067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0 │CH736068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1 │CH736069 │乙○○ │10萬元 │100年5月1日 │本票 │ ├──┼─────┼───────┼─────┼──────┼────────────────┤ │ 12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3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4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5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6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 17 │WG0000000 │乙○○ │10萬元 │100年3月31日│本票 │ └──┴─────┴───────┴─────┴──────┴────────────────┘ 附表四: ┌──┬───────┬──────────────────┬─────────┐ │編號│學校名稱或職稱│偽造之印章 │相關事實 │ │ │ │ │ │ ├──┼───────┼──────────────────┼─────────┤ │ 1 │和平國小 │和平國小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 │ │ │和平國小長型連續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2 │楠梓國小 │楠梓國小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楠梓國小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3 │楠梓國中 │楠梓國中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楠梓國中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4 │大社國小 │大社國小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3 │ │ │ ├──────────────────┼─────────┤ │ │ │大社國小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5 │大社國中 │大社國中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3、4 │ │ │ ├──────────────────┼─────────┤ │ │ │大社國中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1 │ ├──┼───────┼──────────────────┼─────────┤ │ 6 │梓官國中 │梓官國中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 │ │ │梓官國中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 │ ├──┼───────┼──────────────────┼─────────┤ │ 7 │德英工商 │德英工商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2 │ │ │ ├──────────────────┼─────────┤ │ │ │德英工商長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2 │ ├──┼───────┼──────────────────┼─────────┤ │ 8 │高雄大學 │高雄大學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 ├──────────────────┼─────────┤ │ │ │高雄大學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 9 │樹德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樹德科技大學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0 │樹德家商 │樹德家商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樹德家商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1 │立志高中 │立志高中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 ├──────────────────┼─────────┤ │ │ │立志高中長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 │ ├──┼───────┼──────────────────┼─────────┤ │12 │三信家商 │三信家商方型印章1枚 │附表二編號2、3 │ ├──┼───────┼──────────────────┼─────────┤ │13 │大社國中校長 │盧世昌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4 │ ├──┼───────┼──────────────────┼─────────┤ │14 │大社國中總務 │呂鴻鈞方型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4 │ └──┴───────┴──────────────────┴─────────┘ 附表五: ┌──┬──────────────────────────┬─────────┐ │編號│扣案物品 │相關事實 │ ├──┼──────────────────────────┼─────────┤ │1 │電腦主機1臺(含鍵盤1個、滑鼠1個) │附表二編號1至4 │ ├──┼──────────────────────────┼─────────┤ │2 │液晶螢幕1臺 │附表二編號1至4 │ ├──┼──────────────────────────┼─────────┤ │3 │總務課連續印章 1 枚 │附表二編號1、2 │ ├──┼──────────────────────────┼─────────┤ │4 │施工日期完工日期長型印章 1枚 │附表二編號1、2 │ ├──┼──────────────────────────┼─────────┤ │5 │送貨單 8 紙 │附表二編號3 │ ├──┼──────────────────────────┼─────────┤ │6 │大社國中水電工程企畫書影本2份(原扣押物品清單誤載 │附表二編號4 │ │ │為1份,附於警二卷83-94頁) │ │ ├──┼──────────────────────────┼─────────┤ │7 │楠梓國中水電工程企畫書1份(警二卷83-94頁) │無關 │ ├──┼──────────────────────────┼─────────┤ │8 │楠梓國中校長林順榮方型印章1 枚 │無關 │ ├──┼──────────────────────────┼─────────┤ │9 │楠梓國中總務林文辰方型印章 1 枚 │無關 │ ├──┼──────────────────────────┼─────────┤ │10 │高苑工商長型印章 1 枚 │無關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