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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李明全 被   告 黃堅       巧樂蒂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寶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03 年度重訴字第3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原告地址欄關於「昌盛 街」更正為「昌盛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原告地址欄關於「昌盛路」 誤載為「昌盛街」,上開文字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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