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靖云
法定
代理人 陳裕淵
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被 告 劉順發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被 告 立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8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