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2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
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冠宇係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2樓「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衛公司)之員工
,其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日止,由龍衛公司派
任至高雄市○鎮區○○路○○○號「萬代福第三代大廈」(下
稱大廈)擔任總幹事之職務,負責監督大廈管理人員、收繳
大廈住戶之管理費及支付大廈廠商維修保養款項等業務,且
需將收取之公共管理費用開立收繳單、存入大廈之帳戶,並
據以編製月報表及財務收支明細表。被告因遭大廈管理委員
會(下稱管委會)解聘而心生不滿,竟於103年11月3日下午
11時15分許,前往大廈並自總幹事辦公桌抽屜內取走本應辦
理交接之任職大廈總幹事
期間所製作之帳目、支出及收入月
報表、提款單、管理費收據等文書後,基於毀損文書之犯意
,將上開文書棄置於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7樓之1住處之垃圾桶內,再由垃圾車清運而毀損之,
足以
生損害於大廈住戶兼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其成、監察委員
趙家斌及大廈其餘住戶。
嗣被告於103年11月4日離職後,經
趙家斌清查大廈帳目,發現帳務資料均遭被告取走,且管理
費繳交名冊、收據及存入大樓帳戶之金額不相符(被告涉嫌
侵占管理費用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並調閱監視器畫面,
復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5月6日庭訊時
,被告坦承丟棄上開文書,而知悉其毀損文書
犯行。因認被
告涉有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冠宇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告訴人
暨萬代福第三代
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
代理人楊其成、趙家斌提出告訴,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依
同法第357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
訴人達成
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
狀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