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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易字第 17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忠義係址設高雄市○○區○○路l55 號「高健當舖」負責人,明知無正當理由,不得以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竟為掌握借款人車輛之行蹤,於民 國102年9月30日先向不知情之弋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弋揚公司)購買衛星犬R168型衛星定位追蹤器(內附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由弋揚公司於102年9月17 日申辦,並出借予被告,下稱上開衛星定位追蹤器)1臺, 隨後告訴人賴淑敏於104年2月間某日,向「高健當舖」借款 新臺幣(下同)18萬元時,被告竟基於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 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向告訴人佯稱要到公會對告訴人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上開自小客車)拍照存 證,隨即未經告訴人同意,於不詳時地,將上開衛星定位追 蹤器裝置於上開自小客車隱密處,再將上開自小客車歸還予 告訴人使用,並以透過該衛星定位追蹤器回傳告訴人所駕上 開自小客車之所在位置等資訊至電腦主機儲存之方式,無故 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活動。因告訴人於104年9月13日,在 高雄市○○路附近發覺有人跟蹤,已覺可疑,復於同年9月 24日保養車輛時,發覺上開自小客車遭人安裝衛星定位追蹤 器,隨即於同年10月27日報警處理,並由警方扣得上開衛星 定位追蹤器1組(內含SIM卡1片),始循線極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忠義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告訴人賴淑敏提出告訴 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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