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1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忠義係址設高雄市○○區○○路l55
號「高健當舖」負責人,明知無正當理由,不得以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竟為掌握借款人車輛之行蹤,於民
國102年9月30日先向不知情之弋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弋揚公司)購買衛星犬R168型衛星定位追蹤器(內附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由弋揚公司於102年9月17
日申辦,並出借予被告,下稱上開衛星定位追蹤器)1臺,
隨後
告訴人賴淑敏於104年2月間某日,向「高健當舖」借款
新臺幣(下同)18萬元時,被告竟基於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
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向
告訴人佯稱要到公會對告訴人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上開自小客車)拍照存
證,隨即未經告訴人同意,於不詳時地,將上開衛星定位追
蹤器裝置於上開自小客車隱密處,再將上開自小客車歸還予
告訴人使用,並以透過該衛星定位追蹤器回傳告訴人所駕上
開自小客車之所在位置等資訊至電腦主機儲存之方式,無故
竊錄告訴人非公開之活動。
嗣因告訴人於104年9月13日,在
高雄市○○路附近發覺有人跟蹤,已覺可疑,
復於同年9月
24日保養車輛時,發覺上開自小客車遭人安裝衛星定位追蹤
器,隨即於同年10月27日報警處理,並由警方扣得上開衛星
定位追蹤器1組(內含SIM卡1片),始循線極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忠義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告訴人賴淑敏提出告訴
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竊錄非公開活動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