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5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郭家憲明知「防溢軟矽膠瓶蓋」產品影
片、照片,係
告訴人昇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昇亮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
在Google網站及大陸地區網站取得
上揭產品之視聽著作影片
及攝影著作照片,並將該視聽著作影片
予以截圖,在高雄市
○○區○○街○○巷○ 號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分別
以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露天拍賣帳號「terryy
y0000 」為網路拍賣賣家,將上開產品照片及擷取畫面共17
張上傳至其奇摩拍賣商品及露天拍賣商品之網頁上,用以刊
登販賣「防溢軟矽膠瓶蓋」之訊息,重製上開視聽著作、攝
影著作,並公開傳輸,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
嗣經
告
訴人昇亮公司員工於105 年7 月28日上網搜尋,發現該網頁
內容而報警,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
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與被告已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06 年
7 月10日具狀向本院
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
」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