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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智易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5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郭家憲明知「防溢軟矽膠瓶蓋」產品影 片、照片,係告訴人昇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昇亮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公開傳輸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 在Google網站及大陸地區網站取得上揭產品之視聽著作影片 及攝影著作照片,並將該視聽著作影片予以截圖,在高雄市 ○○區○○街○○巷○ 號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分別 以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露天拍賣帳號「terryy y0000 」為網路拍賣賣家,將上開產品照片及擷取畫面共17 張上傳至其奇摩拍賣商品及露天拍賣商品之網頁上,用以刊 登販賣「防溢軟矽膠瓶蓋」之訊息,重製上開視聽著作、攝 影著作,並公開傳輸,作為自己所販售商品之介紹。嗣經告 訴人昇亮公司員工於105 年7 月28日上網搜尋,發現該網頁 內容而報警,始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 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與被告已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06 年 7 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 」1 紙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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