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宗宏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105 年
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宗宏於智慧財產法院一00年度刑智
上訴字第三一號判決所受
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姚宗宏前因犯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以100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31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緩刑5年,並應履行附表四所示
和解內容,內容:受刑人姚宗宏應於100年7月15日至緩刑
期
間屆滿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
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5000元;於101年2月15日至102年1月15日止
,於每月15日應給付
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
;於101年2月15日起至103年3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
告訴人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於101年2月15日起
至102年9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應給付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1000元,於101年2月21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就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木棉
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於履行期限履行,就得利影視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依履行條件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刑事訴訟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述緩刑之
宣告等語。
二、
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
1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認為,本條
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
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
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修正條文第74條第
2 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
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
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
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
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
受判決人
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
故意
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
之虞」
等情事而言
。因此,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
緩刑負擔所為之司法處分,固
有其裁量權限,然依據前開說明,本院除對檢察官上開司法
裁量處分有其審查權限外,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
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
確定
法律概念以及
比例原則,賦予法官裁量撤銷緩刑之權限
,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姚宗宏受有
首揭罪刑之宣告確定
一節,有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此部分事實
堪以認定。又受刑人自101年2月15日起
迄101年9月19日止,
僅給付3 萬3000元予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後,均未
再給付任何款項;自101 年2 月15日至101 年7 月14日止,
受刑人僅支付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000元後,尚
餘6000元之賠償金未為給付;自101年2月15日至105年6月6
日止,受刑人僅支付告訴人木棉花國際故份有限公司1萬100
0元,尚有9000元之賠償金尚未支付;自101年2月15日至102
年4月止,受刑人支付告訴人群應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萬50
00元後,未再支付任何款項,此有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刑
事陳報狀、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述意見狀、群英
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函等
在卷可稽,此情足
堪認定。本院
審酌受刑人就上開損害
賠償金額,均僅部分賠償各告訴人,且自102 年4 月後未進
一步與上開各告訴人聯繫損害賠償履行之事項,且受刑人於
104年度有17萬之收入,名下亦有總價值共計2百餘萬之不動
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
可參,惟被告
於105年6月6日來電表示目前無力給付各告訴人款項等情,
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電話紀錄單1紙附卷
可佐,實已
足見其無視此一緩刑所定負擔之效力,而有故意不履行、無
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情,堪認其違反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